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妨礙司法公正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11
中聯辦斥夏博義散布歪曲言論 公然抹黑及為違法者張目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5.htm
中聯辦發言人點名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日前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的判決,散布歪曲言論,認為是公然為違法者張目、為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及對司法者施壓。

發言人指出,黎智英等人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判決得到社會各界認同,多名案犯亦當庭認罪。夏博義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以來,接二連三狂言要修改《香港國安法》,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對抗香港法治和憲制秩序。公會不僅是一個專業團體,還承擔多項法定職責,主席當然應遵循愛國者治港原則,縱容他繼續擔任主席,無異是對公會的最大諷刺。

夏博義日前接受傳媒專訪指,裁決是香港法院首次對和平未經批准集結判處監禁式刑罰。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若市民和平表達權利被剝奪,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包括暴力的途徑。

中聯辦:夏博義是反華政客、散佈歪論為暴力者開脫 籲大律師公會勿走不歸路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8%B7%AF/
[Image: 20210425-07_ZS7d6_1200x0.png]

中聯辦發聲明點名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其於《立場》訪問之中,就《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案的判決,散佈歪曲言論,並公然為暴力者開脫、抹黑執法者及向司法者施壓。中聯辦發言人指,其嚴重言辭已引發香港各界及法律界的公憤,警告大律師公會如繼續被夏博義等「喪失職業操守的外國政客」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一條不歸路」。

夏博義星期一 (20 日) 接受《立場新聞》專訪,指黎智英等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案,是香港法院首次對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判處監禁式刑罰。他強調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又舉例 70 年代北愛爾蘭共和軍恐怖襲擊,民憤、恐懼籠罩全國,令民眾以至當權者都急於強硬回應,最終引致英國近代史上最嚇人的冤案,香港要以此為鑑。

(【專訪】夏博義:和平示威受阻或致暴力 民眾政權情緒續升溫 借鏡北愛歷史憂現冤假錯案)

中聯辦聲明回應,黎智英等人行為明顯是挑戰警權、法律和秩序,證據確鑿,批評夏博義作為資深法律人士,用所謂的「和平示威」竭力掩蓋和粉飾其非法本質,公然為違法者開脫,又指他偷換概念大談英國「冤假錯案」,是刻意誤導公眾、煽動民怨,並形容他「徹底喪失專業操守和職業良知,背離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反問英國政府近期推動修改法案以加強警方管制示威的權力,「為何不見他批評英國剝奪人民和平示威的權利?」

中聯辦形容夏博義自當選大律師公會主席以來,「接二連三狂言」要修改香港國安法,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權威,並稱身為英國民主自行黨黨員的夏博義,服務的是英國政黨的利益;又指他創辦的「香港人權監察」,曾被指接受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的捐款。聲明又指,夏博義參選大律師公會主席時,涉嫌隱瞞自己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的身份。

中聯辦:大律師公會主席應遵循「愛國者治港」

中聯辦指,大律師公會不僅是一個專業團體,還承擔多項法定職責,其主席應遵循「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反問夏博義「這種與外國有著緊密關係的反華政客,怎可能履行大律師公會此前聲明中所宣稱的『維護特區法治、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並明言「縱容夏博義繼續擔任主席,無異是對大律師公會的最大諷刺!」聲明最後奉勸,大律師公會不要在政治化道路上越走越遠,否則只會被一步步拖入「無法自拔的深淵」。

1993 年來港執業的夏博義,今年一月接替戴啟思出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當選後已辭任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初就任屢遭中聯辦操控的《大公》、《文匯》及內地黨媒質疑其背景,質疑夏對港「忠誠度」,要求他辭任主席。夏博義多次受媒體訪問時指,「我對身為英國人自豪,看不見當中有任何衝突,我也對作為一名香港人及公會主席覺得自豪。」

中聯辦再批鬥夏博義 稱續「把持」大律師公會將走上不歸路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425...R76AW5FUU/

[Image: QKZT763O4ZFO3NSQQRWWRYEIAY.png]

中聯辦今日(25日)再發文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指斥夏博義借法院判決散播歪曲言論,為暴力者開脫,形容夏博義是「喪失職業操守的外國政客」,稱如果大律師公會繼續被這種人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不歸路。

有份代表8.18非法集結案件被告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早前接受《立場新聞》訪問,形容該案是香港法院首次對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判處監禁式刑罰;又稱若市民和平表達的權利被剝奪,民怨無法宣洩,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

批夏博義「公然為違法者張目」
中聯辦今日發文,批評夏博義借法院判決「散播歪曲言論」 :「公然為違法者張目,為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稱若大律師公會繼續被他這種人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不歸路。

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
中聯辦又斥夏博義接二連三地狂言要修改《港區國安法》,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權威,對抗香港法治和憲制秩序,並重提夏博義曾任英國牛津市議員一事,批評他是與外國有緊密聯繫的反華政客,反問怎能履行大律師公會聲明宣稱的維護法治、《基本法》和支持一國兩制,並奉勸大律師公會「不要在政治化道路上越走越遠,否則只會被一步步拖入無法自拔的深淵」。

「支持西藏自決」的英國人夏博義不適任大律師公會主席
https://www.tkww.hk/a/202102/09/AP6021fe...ed325.html
[Image: 6021d526e4b08a01258ef9a9.jpg]
都說公職人員應宣誓效忠特區和基本法,筆者更建議應宣誓效忠我國憲法。這種宣誓內容更應適用於一切行使公權力的人士。因為支持分裂我國國土的人士是不宜手握公權力的,新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便是一例。只要在網上搜尋夏博義和西藏,便會見到2008年4月1日夏在《南華早報》內的文章,文章充斥夏博義對西藏的偏見。

文章內多番用到我國「征服」(conquest)西藏這字眼,並說在滿清於18世紀和1949年兩次「征服」之間,西藏實質上是「獨立」的。夏並說:「具反諷及悲劇意味的是,當全球各地被歐州殖民主義統治數百年的人,都能成功爭取獨立時,西藏卻喪失了獨立的地位。」夏博義這種西藏觀是赤裸裸地倡議分裂我國。倘若夏只是一個在香港執業的英籍大律師,基於當年尚未有《香港國安法》,我們徒呼奈何。但今天夏不單只是一個執業大律師,而是位高權重的大律師公會主席。

說這個主席「位高權重」是有根據的。公會主席既可以影響哪位大律師加入《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負責按《基本法》所賦與權力向特首推薦法官,而且只有9位委員,委員會席位的權重絕對不輕,而且通常由大律師公會主席出任),可以主持大律師公會理事會會議,而這個理事會(Bar Council)按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所賦與權力,有絕對酌情權(absolute discretion,這裡的中英文用詞是直接抄自法例的)決定向哪位大律師發出為期一年的執業證書。即是說你要在香港執業,由夏博義任主席的理事會對你有絕對酌情權。大律師公會主席可謂既有份決定誰當法官,又有絕對酌情權決定誰當大律師,對香港司法界來說,其影響力無遠弗屆。然而,現時的主席夏博義卻是支持分裂我國的,並說「全世界都應同情及支持西藏自決」。這合適嗎?

夏博義對西藏的解讀是「西藏人民是被外國征服、支配和剝削的,故他們理應享有自決權」。夏更在文章中說「西藏人對北京痛恨的程度之深,令自治無法在西藏落實」。以筆者由1980年代至今前後6次造訪西藏,又曾多番去過不同省份的藏區,親眼目睹和感受到西藏及藏區的變化,夏博義絕對是睜著眼睛說瞎話。筆者很懷疑夏博義是否造訪過西藏?而夏博義在文中也只是說他在2003年造訪過尼泊爾的藏民聚居地。

一個英國大狀卻手執香港司法界大權,本來便有點不倫不類;還要是支持西藏「自決」,支持分裂我國的人權大狀,這實在有點過了。正如我國中央政治局委員楊潔箎近日對美國新任國務卿布林肯所言:「香港、新疆、西藏、台灣等事務均為中國內政,不容任何外部勢力干涉」。偏偏我們香港有位人權大狀兼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既干預港局又插手藏局。這樣的人若繼續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人神共憤,天理不容。


夏博義向英推銷香港法制99%良好 翌日被中聯辦批鬥違法治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0686/%E...A%E7%BE%A9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上周六在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網上會議上稱,「香港法律制度95-99%運作如常」,並重申反對海外法官辭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形容會是「最差」的情況。

諷刺的是,夏博義向英國推銷香港法制一日後,就被中聯辦點名批評指他評論8.18及8.31兩案,指他「違背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質疑公會「縱容」夏博義繼續擔任主席,前特首梁振英及建制法律團體更點名要求夏博義辭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夏博義重申自己並非反華,但不願再進一步評論,只說香港仍然有亞洲最好的法律制度一日後,就被批評破壞法治是「有點諷刺」。

綜合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提供摘要,夏博義說,國安法令他不知道具體什麼可以說和不可以說,但強調「香港法律制度95至99%運作良好如昔」(95-99% of Hong Kong legal system operating as good as it has ever been),且仍然是亞洲中最有機會獲公平審訊的地方,不應將香港制度說成是腐爛。夏博義說,當中原因是因為香港終審法院由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的傑出法官擔任,並提醒海外法官離任香港終審法院將是最差的情況,重申海外法官不應該辭任終院。

根據與會大律師複述,夏博義說香港過去保留英國普通法制度,但2019年因為《逃犯條例》修訂後引起大規模示威,雖然暫緩條例後仍有大規模示威,並日趨暴力,包括用汽油彈及武器,而中國政府訂立國安法,具體效力仍有待法庭釐清。在這個背景下,夏博義說香港法治仍95%至99%運作良好。

不過這無礙中聯辦及建制團體繼夏博義1月底上任後探討修改國安法後,再次批鬥夏博義。根據中聯辦周日聲明,主要指控兩點部分:一、夏博義在《立場新聞》中評論兩場和平集會案「為違法者張目,為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認為以和平示威「粉飾」本質,「無理指責法院判決」;二,則是重提夏博義曾是英國自由民主黨黨員,指控隱瞞牛津市議會議員參選公會,認為大律師公會主席應「遵循愛國者治港原則」,並將他抹黑為有外國聯繫的「反華政客」。

親中喉舌《大公報》更以對夏博義及大律師公會「最後的警告」為題發表社評,指大律師公會「包庇」夏博義是「軟對抗」,認為公會不可能再享有公權力。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在政府國家安全教育日稱,「軟對抗」行為則要「依法規管」,根據中聯辦官方英文翻譯則將「軟對抗」翻譯成「non-criminal acts」。

夏博義周日回覆多間傳媒查詢時說,自己絕對不是反華政治人物,也從來無以從政為職業,只是住在牛津時無償擔任市議員,任內處理當地地區事務,擔任主席後已辭任。

他在回覆中強調: 「我也不是反中。自1986年首次到訪大陸後,我持續關注中國,全國只有兩個省份無踏足過,四度參與大律師公會訪京團,均是愉快及受啟發。我很抱歉中聯辦誤會,我歡迎有機會面對面澄清事件。」

中聯辦質疑夏博義為暴力示威說項,諷刺的是,夏博義多次批評暴力行為。例如夏博義在2020年12月出版的《捍衛自由——和平示威簡史》一書中,點名批評黃營「對參與者所犯的嚴重暴力行為也避而不談」,質疑2019年8月31日太子站有示威者被毀屍滅跡沒有可能。

夏博義在書中表明:「假如,2019年夏秋兩季未曾發生持續暴力破壞,就絕不會有這部《國安法》。」
Reply
#12
親父被控強姦 13 歲女 5 家人涉教唆改口供 事主:寧願畀老竇強姦,唔想阿媽受委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A...4%E5%B1%88

[Image: 21-28_copy.png]
Reply
#13
上訴庭撤郵包販毒案定罪 揭發有積犯獲聘為師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1...2_001.html

20歲青年借出地址代朋友收取一張郵遞通知卡,竟被捲入一宗嚴重的販毒案,其後更被裁定企圖販毒罪成,被判監23年。他在獄中度過4年半後,直至上月上訴得直才可重獲自由。上訴庭昨(11日)頒下判決理由書,除批評律政司處理本案的手法造成不公平,又透露有律師行竟然聘用案底纍纍的男子做師爺,更讓他向在囚客戶提供意見。

上訴庭指出,最先代表上訴人的法律團隊之中,有一名師爺有利益衝突之嫌,上訴人在他提供意見後認罪,但原審法官在審訊期間已明確指出本案證據薄弱,並要求律政司考慮向上訴人錄口供,指證嫌疑更大的舊同事。

上訴庭又批評,律政司欣然接受一名可能是無辜的人認罪,並繼續檢控,但卻「放生」同案可能參與程度和罪責更大的被告,指案件使人對香港檢控系統的印象大打折扣。

此外,上訴庭在判決書中透露,一名有強姦、企圖強姦、搶劫、勒索、越柙等定罪的男子竟獲一間律師事務所聘用為師爺。上訴庭不明白該人何以會獲律師事務所錄用,又質疑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竟然可以探訪在囚人士和提供意見。惟上訴庭未有透露該師爺曾否向上訴人提供意見。

律師會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就他的執業業務,僱用或支付酬金予被裁定觸犯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此外,律師會會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適用於相關條例的人士名單,但名單未能盡錄。該會稱,律師行應向準應徵者查詢其過往記錄,以確保符合規定。如發現律師違反條例,律師會會按照既定程序調查。若有需要,將轉介至律師紀律審裁組召集人,進行紀律聆訊。

師爺遊說青年認藏毒罪 多份判辭解讀 法官多番質疑控方及律師
https://www.hk01.com/01%E5%81%B5%E6%9F%A...B%E5%B8%AB

[Image: eGQvljnNdlnPkXYsnz5xrwJoFxOQbJOARJ06qkSdOqo?v=w1920]

25歲的馬家健(健仔)2016年借出地址予友人洪志謙(音譯)收取包裹,原來內藏一公斤可卡因,最終企圖販毒罪成判囚23年。馬在周三(11日)終上訴成功,上訴庭更提出多項疑點。
當中案底纍纍的師爺陳強利(Paul Chan)成為焦點,包括為何他可到收押所提供法律意見,並獲律師樓聘用;控方為何撤銷洪的控罪、控方有否傳達原審法官的質疑予上級等。
《香港01》翻查涉案多份判辭,解讀法官的質疑和理據。


馬家健案上訴得直時序
時間 事件
2016年10月19日 海關發現巴西郵包有一公斤可卡因,市值200萬元,寄到馬家健地址
2016年10月26日 馬家健受指示不用收取郵包,將領取郵件通知卡交給一個男子
2016年11月3日 馬家健被海關拘捕
2017年8月28日 馬家健在裁判法院認罪,其朋友洪志謙獲撤控
2017年11月21日 馬家健在高等法院改口不認罪
2019年4月16日 馬家健被陪審團裁定一項企圖販毒罪名成立,判囚23年
2021年7月22日 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及判刑,下令毋須重審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香港01記者整理

青年被指販毒判囚 23 年上訴得直 官斥律政司放生刑責更重者 張達明:被告已服五年冤獄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_%E8...D%E9%87%8D

[Image: 20210812-09_ez0EQYv.png]

25 歲青年被捲入一宗「冤案」, 2016 年他為友人借出地址收取來自巴西的包裹,其後被發現當中藏有逾一公斤可卡因,與友人同被控一項企圖販毒罪,友人及後獲控方撤控。青年在律師建議下一度認罪,後來發現其律師團隊,由友人兄長介紹,改為不認罪,受審後被判囚 23 年。青年早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11 日)裁定他上訴得直,下令推翻陪審團定罪裁決和判刑,並拒絕重審,批評控方為求入罪,放生刑責更重者,將可能無辜的人定罪。判詞又批評,律政司對原審法官有關檢控的疑慮、案中的疑點不聞不問,反映檢控制度並不理想。

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事主已服刑足足近 5 年,批評案件存有多個疑點,但律政司堅持檢控,「甚至到上訴庭話批准上訴,都要去提出重審」。

被捕友人獲撤控 電話記錄顯示被告僅借地址

上訴人馬家健(案發時 20 歲),在 2016 年答應前同事洪志謙(音譯)借出地址收取包裹,他當時收到收件通知卡,並沒有領取郵件,將通知卡轉交洪指派交收的人,以換取 1000 報酬。上訴人被捕後在錄影會面透露,他相信洪志謙,沒有想過包裹中的物品有問題或犯法。而洪被捕後,海關人員亦在其住所搜獲 20 包少於 10 克的可卡因,但其後獲撤銷控罪。

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12 日)在商台節目上表示,案件充滿疑點,包括馬家健的電話記錄清楚顯示二人通話,馬家健是向友人借出地址,替他代收包裹;此外,審訊期間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馬對包裹內的毒品知情。

原審律師團體由友人兄長介紹 曾犯強姦、搶劫等案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薛偉成在判詞指,控辯雙方的團隊均有問題,導致不公義,亦反映檢控制度不理想。判詞提到,被告被原本的代表律師操控,遊說他在證據薄弱的情況下認罪,換取律政司不檢控洪志謙;同時控方亦欣然接受上訴人認罪,放棄追究刑責較大的人。原審法官在陪審團退庭時,曾質疑控方是否應繼續起訴馬家健,但律政司堅持檢控,最終陪審團以 5:2 裁定被告罪成,判監 23 年,至今服刑 5 年。

張達明補充,馬家健當初認罪後才發現其律師團隊,經被捕友人的兄長介紹給他的父親,更支付其律師費。而負責跟進的人不但並非律師,更是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所犯罪行包括強姦、搶劫、勒索等。該名師爺建議馬家健認罪,並向律政司表示條件是撤銷友人的控罪。

上訴庭批評案件衍生多個疑問,可惜沒有人有意解答,包括:

律師樓為何會聘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
一個有多項案底的職員,怎可到收押所探訪被告及提供「意見」?
控方為何放棄檢控刑責更重的人?
檢控機關曾否調查律師團隊的操守?
控方代表有否向部門主管匯報原審法官的質疑?


張達明:成功索償個案少之有少

張達明慨嘆,馬家健被捕時正值「黃金時間」,「成件案我處理嘅時候都替呢個年青人好慘,一個咁勤奮嘅後生仔咁樣無端端坐咗 5 年監...好可惜係,佢爸爸上年年尾因為 cancer 過咗身。」

他指,上訴庭亦同意即使原審法官沒有出錯,案中證據牽強,法庭難以安心接納原審罪成的裁決,認為是次案件反映本港普通法下的重要機制,「上訴法庭作一個最後把關,去避免一啲所謂嘅冤獄出現」。

至於上訴人已服刑近 5 年,張達明指,政府針對此類「錯案」、「冤案」有特惠賠償機制,惟成功索償的個案少之有少。

青年涉販毒上訴得直官質疑檢控不公 律政司稱會跟進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46007

一名青年涉2016年企圖販毒,判囚23年。上訴庭早前推翻他的定罪,批評控方放生案中另一名較重罪責的人,而將無辜的人定罪,又質疑上訴人原本的法律團隊有問題。律政司指,會再研究判詞作出適當跟進。

案發時20歲馬家健,2016年借出住址予一名叫洪志謙的朋友,接收一個巴西的包裹,事主不知道包裹內有逾1公斤可卡因,即使他最終無收取包裹,事後也與洪志謙一同被控企圖販毒罪。

最初事主選擇認罪,洪志謙獲控方撤控,但事主其後發現,原來他的律師團隊是由洪志謙的兄長介紹,更加有份支付他的律師費,懷疑有利益衝突,誤導他認罪。而負責跟進案件的是一名有強姦、搶劫、勒索等案底的師爺。

事主最終更換律師團隊,改為不認罪受審。原審法官曾經指案件有多處疑點,質疑應否繼續檢控,當時控方稱,已獲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允許,決定繼續檢控。最終事主在陪審團審訊下,被裁定罪成,判監23年。

他不服上訴,服刑五年多後,上訴庭判他得直,獲准當庭釋放。

上訴庭在判詞中,提出多項質疑,批評控方為何會撤銷洪志謙的控罪,放棄檢控刑責更重的人,將無辜的人定罪,又稱當主審法官已對案件質疑時,信息有否傳達予律政司高層。

針對事主原先的律師團隊,為何有案底的人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經理?檢控機關及相關專業團體又有否調查這個律師團隊?

律政司回覆查詢時稱,會研究判詞及相關資料,作適當跟進。

律師會則指,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任何律師未經許可,不得僱用或支付酬金予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刑事罪行的人,律師會如發現任何律師違反條例,會按照既定程序調查,有需要會進行紀律聆訊。

青年因販毒案「白坐監」近5年 張達明質疑涉事「師爺」有不誠實案底 律政司證據不足仍續檢控 (19:39)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2%E6%8E%A7

20歲青年2016涉企圖販毒案,原被判囚23年,上訴庭昨(11日)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推翻定罪和判刑。代表上訴人馬家健的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12日)表示,當時建議馬家健認罪的是一名案底纍纍的「師爺」,馬家健認罪後還押,其間有囚友認為案件有問題,馬家健才改聘律師團隊,並改為不認罪受審。當時主審法官已多次質疑,控方是否應繼續檢控,但控方堅持起訴。雖然現在上訴得直,馬家健卻在黃金時間白坐了近5年監。

律政司回覆查詢表示,會研究上訴庭的判案理由書和相關資料並適當跟進。海關亦稱會研究上訴庭判辭。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在商台節目指出,事源馬家健(案發時20歲)向友人洪志謙(音譯)借出地址收包裹,被海關拘捕,他和盤托出後,洪志謙亦被捕,洪志謙住所更被搜出可卡因,二人被控企圖販毒罪。未幾,馬家健父親收到洪志謙兄長的電話,稱會幫忙尋覓律師團隊,但張達明稱,該「師爺」原來案底纍纍,曾犯強姦、搶劫及恐嚇等罪。

「師爺」當時建議馬家健認罪,以換取刑期折扣,並去信律政司要求撤銷友人控罪,律政司最終以其他罪名控告洪志謙,洪志謙在區域法院認罪後,被判囚2年。

馬家健與囚友傾談揭案異常
張達明稱,馬家健認罪後,還押候判時與囚友談起案件,但囚友認為「好唔妥」,馬家健告知曾於大律師辦公室任派遞員的父親,父親舊僱主建議解僱當時的律師團隊,馬家健最終以新團隊應訊。

案件後來在高等法院審理,原審法官多次提出控方證據牽強,質疑是否應繼續檢控,惟控方堅持起訴,「睇吓陪審員點判囉」。陪審團以5比2裁定馬家健罪成,他被判囚23年。

張達明指出,上訴庭判辭花了不少篇幅提出疑點,包括控方根本無證據證明馬家健得知包裹內的是毒品、為何不控告罪責較重的洪志謙、為何律師樓會聘用有不誠實案底的人當「師爺」。他慨嘆「一個咁勤奮嘅後生仔(馬家健),無端端坐左接近5年監」,盼當局嚴肅跟進事件。張達明又稱,馬家健的父親已在他身在獄中時因癌逝世。

遊說認藏毒罪 強姦案底如何做師爺、做法律探訪?法律界分析漏洞
https://www.hk01.com/01%E5%81%B5%E6%9F%A...F%E6%B4%9E
[Image: uVPCFLG_Rg26YGFYylaU3q7oLjAM-p4o1HggWNR4IFg?v=w1920]
青年馬家健,曾兩犯強姦、案底纍纍師爺Paul Chan(陳強利)遊說認罪,法官質疑為何他可以成為律師行師爺,又可以探望還柙中的被告。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未經律師會許可,律師不等聘請曾犯不誠實刑事罪行的人。而探望還柙被告,更需要成為「獲授權律師行文員」,懲教署會核實名單。
綜合多個法律界人士分析,這個探訪制度存在漏洞。


為何案底纍纍可做師爺?
上訴庭法官質疑,為何案底纍纍師爺陳強利,可以成為律師行「師爺」。

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53(3)條:任何律師或外地律師未經律師會的書面許可,不得就他執業為律師或外地律師的業務,而僱用或支付酬金予據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不誠實的刑事罪行的人。

律師會回覆《明報》查詢時指,會定期透過會員通告,發布適用上述條例人士名單,提醒各會員,僱用或支付酬金予名單中人之前,要得到律師會許可。

法律界多個消息指,一些有案底的人士,未必正式「受聘」律師樓,而是擔任行內俗稱「潛艇」的中間人,介紹或招攬生意。

為何可探還柙被告 給予法律意見?
上訴庭法官亦質疑,為何陳強利可以探訪還柙中的被告。

對由警方或懲教署扣留的人士作法律探訪,必須是律師、實習律師或律師會認可的「授權文員」(authorized clerk)」才可以,探訪會面有權保密,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權利,警方不得作出干預。

要成為「授權文員」,必須經過警方、懲教署、廉政公署和律師會審核。

根據判辭,馬家健被捕後,就帶到法院提堂,2017年1月27日,馬家健首次見律師張曉惠、「師爺」Paul Chan(陳強利)和另一律師行文員。2017年3月3日,馬家健亦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羈留室,會見陳強利。

法律界分析多個漏洞
綜合法律界人士按一般情況分析,懲教管轄的羈留室,會查閱「授權文員」的名單,但若警方管轄的羈留室,則未必會查閱;亦有可能是律師會面時,將非「授權文員」帶入內;最後一種情況,是「師爺」以親友身份一般探訪。

根據目前公開判辭和案情,未知陳強利如何成為「師爺」,亦不知道他以何種身份探訪。

販毒冤案被告得直 原律師團涉妨礙司法 消息指大狀及師爺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1...2_001.html

福爾摩蕭探案!馬家健冤獄的來龍去脈!一個無辜少年被律師和販毒份子勾結陷害!檢控官眼中毫無正義!〈蕭若元:蕭氏新聞台〉2021-08-15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WvKD0f6H3o
[youtube]1WvKD0f6H3o[/youtube]
Reply
#14
馬家健販毒冤案|疑涉游說青年認罪 師爺女大狀下午提堂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0%E5%A0%82

女子涉助刺警男逃離香港 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准保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82...2_001.html

去年7月1日港島區有大批示威者遊行期間,一名24歲男子涉嫌在銅鑼灣刺傷防暴警員,最終在即將起飛往英國倫敦的航班上被捕。一名女子被指協助該男子逃離警方追捕,因而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案件今(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女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至9月7日再提訊。

25歲張芷程、報稱培訓生。她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連同黃鈞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該黃鈞華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行為。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9月7日,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域法院的文件。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她須交出保釋金1萬元、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8-26 08:25 編輯 ]
Reply
#15
前區議員盧俊宇涉訛稱遭截查 被控誤導警員 押明日裁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22...2_001.html

前屯門區議員盧俊宇,涉嫌在前年11月向警方訛稱曾在元朗警署外遭警察截查,事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盧否認控罪,案件今天(24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控方案情指出,盧聲稱當晚曾到元朗警署外,惟根據他的交通紀錄及相關閉路電視,盧於傍晚已經乘車離開元朗。辯方爭議即使盧說謊,但他亦無具體地虛構內容,沒有延伸至對任何一名警員的投訴或指控,不可能妨礙公正。案件明日(25日)裁決。
39歲被告盧俊宇,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屯門湖翠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鋪外提供虛假資料,即他曾於2020年11月21日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意圖及故意而誤導警長文嘉明。
隸屬屯門警民關係科的警長文嘉明供稱,前年11月22日他在社交平台上看見被告發布的貼文,內容為被告聲稱於前一天曾遭警員截查。翌日文就貼文一事找被告查問,被告表示當晚在元朗聲援2名遇查的市民,並於元朗警署外遭截查。文於辯方盤問時,同意被告曾回應:「依家唔想講呢件事,而且問緊律師意見。」
控方只傳召上述警長作供。裁判官裁定控罪有表證成立後,被告選擇不自辯。辯方於結案陳詞時指,被告沒有向警員作出失實陳述,即使法庭裁定被告說謊,但是被告的謊言沒有提及任何一名警員的身份或是有不當行為,不會衍生任何法庭程序,故無意圖妨礙或拖延達致公平目的。
案件編號:FLCC 701/2021
Reply
#16
方仲賢拒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今判入獄9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0...2_001.html

現年23歲的浸會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方仲賢,3年前在鴨寮街購買大批雷射筆,在遇警截查時逃跑,並在警方檢取證物前重設手機。他早前被裁定抗拒警務人員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今天(7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9個月。法官游德康指,被告重設手機的行為影響控方舉證,動搖本港司法公正基石,須予以阻嚇,拒絕接納辯方判緩刑的建議。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獲2間海外大學錄取,將會在今年9月開學。辯方力陳有關拒捕罪是同類案件中最輕微,可以以罰款處理。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方面,被告罪成至今已還押約8星期,被告已得到重大教訓,認為判緩刑並非不適合。
法官判刑時指,法庭早前已表明不接納被告買雷射筆觀星的說法,並判定該些雷射筆是準備在示威時使用。雖然被告抗拒警員的時間短促,但考慮到事件的前因後果,認為罰款不能反映嚴重性,阻嚇性亦不足夠,唯一合適選擇是即時監禁,就此控罪判他入獄6星期。
就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涉案雷射筆功率龐大,如果有人使用,後果可以十分嚴重。此外,被告並非一時緊張下重設手機,而是抵達醫院、冷靜過來後才作的決定。由於取出iPhone電話卡需要特定工具,故推斷被告有一定預謀。縱然警方仍可透過其他方法搜證,但被告的行為仍影響控方舉證,就此控罪判囚9個月。
有關被告學業的考慮方面,法官表示,被告是在開審後才遞交有關入學申請,他必然知道本案的裁決或判刑有機會影響其入讀時間,又相信大學會批准他延遲就讀。法官強調,2罪發生在不同時間和地點,性質相異,但顧及被告的背景等因素,酌情下令2罪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原面對3項控罪,指他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攜有10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同日在桂林街135號地下外抗拒1名警署警長;及在警員檢取其手提電話為證物前,重新設置該電話。經審訊後,法庭早前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其餘2罪則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119/2020

特別財會:過去3年31宗恐嚇事件 涉17名法官及司法人員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40...2_001.html

過往不少法官的裁決惹起社會爭議,亦曾出現法官遭恐嚇的事件。司法機構回覆議員就財政預算案的書面提問中,指在2019至2021年3年間,恐嚇法官及司法人員事件共31宗,涉及17名法官及司法人員,主要是恐嚇郵件,而法院大樓遭毀壞財物亦有48宗,主要是塗鴉。
回覆中指,因應上述保安事件,司法機構已適當地加強法院大樓的保安措施,以確保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及法庭使用者的安全。司法機構一直在可行和合適的情況下,分階段在法院大樓實施保安檢查。
恐嚇郵件方面,司法機構已要求香港郵政協助,在派遞郵件往各法院大樓前先作篩檢。司法機構會不斷檢視保安措施以確保法院大樓環境安全。
為加強法院大樓保安,司法機構在2021-22年度增派約60名保安人員,以加強13幢法院大樓的保安,並於終審法院大樓及西九法院大樓實施保安檢查。在合約保安人員、保安服務和保安檢查器材所涉及的額外開支估計約為1,380萬港元。

[ 本帖最後由 5AR4 於 2022-4-14 14:36 編輯 ]
Reply
#17
休班警涉非禮懷孕女店員准保釋 據悉曾提付100萬換不追究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D%E7%A9%B6

休班警涉非禮懷孕女店員准保釋 據悉曾提付100萬換不追究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7%A9%B6

美議員促制裁國安法官 律政司警告違國安法 大狀公會斥干預司法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69238

多名美國國會議員本月初致函總統拜登,促請華府制裁《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及檢控人員。香港大律師公會對聯署信表達深切關注,公會對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士嘗試干預香港司法及法院的獨立運作,予以最強烈的譴責及深表遺憾。

律政司強烈譴責有人公然呼籲制裁香港官員、司法和檢控人員,企圖干預特區司法程序,強調任何國家利用「單邊強制措施」壓制官員或個別人士,不單與國際法和聯合國框架相違背,也違反了國際法規定的不干涉原則。大律師公會指,香港法官的獨立及誠信毋庸置疑,法官的甄選、委任以至執行憲制職務及責任,均不涉及任何政治考慮、亦不受任何干預。

公會今早發聲明,指司法機構及人員獨立及不受干預地行使司法權力,是香港乃至全球法治社會至關重要的基石。基本法列明刑事檢控工作由律政司主管,不受任何干預,社會亦期望檢控人員公平、合法地執行憲制職能。公會指,不論檢控方或辯護方都不應受到不當施壓,否則會直接及不恰當地干預司法,並危害公眾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

律政司則指,主權平等是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不干涉原則是主權平等的核心概念。發言人提醒,任何人請求外國實施或串謀實施,抑或受外國指使、控制、資助以支援實施對中國及香港的制裁,都可能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本帖最後由 失蹤的老公 於 2022-5-28 06:29 編輯 ]
Reply
#18
販毒冤案師爺大狀涉妨礙司法公正 押後8.25再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1...2_001.html

高院上訴庭去年判1名企圖販毒罪成被告上訴得直,在撤銷上訴人定罪之餘,更批評律政司「放生」嫌疑更大的同案人士,又質疑原本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團隊有將罪責推給其客戶之嫌,以換取另1名同案人士撤控。其後警方拘捕涉嫌唆擺上訴人認罪的師爺及大律師,控告2人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今午(12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涉案師爺透過大律師申請暫緩答辯,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女大律師則擬不認罪。案件押後8月25日再訊,涉案師爺續還押。

首被告陳強利(58歲、退休人士)今天透過代表大律師,申請暫毋須答辯,以待進一步索取控方未被使用文件;陳今天沒有保釋申請。控方則回應指,相關文件會在一星期內交給辯方。次被告張曉惠(33歲、大律師)的代表大律師則表示張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陳仍須索取文件,故保留答辯。法官高勁修問及張的意向,辯方透露張擬不認罪。

控罪指,2名被告於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間的若干日子,在香港與馬家健和其他人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就刑事案件TWCC 2496/2016,虛假地表示洪智謙沒有要求馬家健接收上述相關案件的郵包,以及聲稱洪智謙並不涉及於上述相關案件。

案件編號:DCCC 37/2022

企圖潛台逃避刑責 12港人蛇其中6人今認妨礙司法公正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1...2_001.html

企圖潛台避刑責 12港人案7被告認妨礙司法公正 判囚10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1...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HKer 於 2022-7-15 07:59 編輯 ]
Reply
#19
被潛黑幫臥底發現假冚賭 3反黑探員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0...2_001.html

[Image: bkn-20220803122233501-0803_00822_001_01p...0803141623]
4名被告當中,除張子健(左下)獲判無罪外,其餘3人均罪名成立。

警方4年前派臥底滲入三合會,期間卻撞破反黑警員涉嫌與三合會合作安排「假掃蕩」非法賭場。臥底更曾應涉案的反黑警員邀約到荃灣警署內商討「戲台」布置,警員不但考慮到擺放現場物件要「像樣」,對戲子要求更是講究,特別叮囑「唔要南亞裔,唔要唔夠秤,唔要通緝」等。4名反黑組男警員與賭場負責人被捕,4警否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其中3人今(3日)在區院被裁定罪成,一人則罪名不成立。法官勞潔儀將3名罪成被告還押至9月16日判刑。

本案否認控罪的4名涉案警員依次為被告趙廣林(55歲)、賴福康(50歲)、傅裕文(37歲)、張子健(28歲),他們否認於2018年5月2日至7月10日,在香港連同王偉軍(菜仔)及一名稱為「Eddy」的人士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首3名被告被裁定罪成,張子健則脫罪。另本案尚有1名被告、賭場負責人陳少寶(39歲),他早前已認罪及被判囚8個月。辯方求情指案件沒有證實顯示涉及利益或被告有任何得益,3名被告獲家人、同事及朋友撰信求情,均讚揚被告有良好品格。而趙及賴並曾屢獲嘉獎,3人經本案後可謂失去一切,人生蒙上污點,留有案底,對他們的家人及生活均造成很打大擊。

法官裁決時表示,接納臥底及其他警員均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亦接納臥底的認人屬可靠、準確及穩妥,認為臥底確實在荃灣警署的會面室見過4名被告。而控方亦指涉案臥底行動原本目標並非本案4名被告,沒有動機誣衊4名被告。法官認為首3名被告均如臥底所指,於警署會面室中參與協定行為,意圖明顯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故裁定3人罪成。至於張子健雖亦曾出現在會面室,但並沒有參與討論,臥底亦未專注於張,其證供亦無提及張在會面室中有何作為。法庭不能肯定張是否一直在會面室,又或是曾參與討論,故未能肯定張知悉有關串謀或意圖,故裁定張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917/2019
Reply
#20
男生還押時委人刪上網紀錄 偕無業漢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3...2_001.html

副學士男生於2019年被指管有爆炸品而被捕,被還押多月後始獲准保釋。惟後來警方發現在他還押期間,懷疑與來探訪的區議員黃國桐之助理及1名無業男子串謀,協助他刪除其互聯網戶口的資料。該議員助理及無業男子因而同被捕,與男生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3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男生及無業漢今(30日)於區院被裁定罪成,助理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另外男生2項管有爆炸品罪亦被裁定罪成。法官指監禁為合適刑罰,但考慮2被告現年僅21歲,故先替他們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行量刑,把2人收押至9月13日判刑。

3名被告依次是學生鄺偉邦、區議員助理余昕鈺及無業男子黃俊燁,3人同被控於2020年2月3日,在壁屋懲教所一同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兩個由電郵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內的數碼資訊,及1個屬鄺的不明手提電話號碼可取用的數碼資訊。鄺另涉及2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他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寶冠大廈的時昌迷你倉內,保管硝化纖維素及10個煙霧餅。

法官裁決指,控方證人的證供清晰肯定,盤問下未見動搖,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首被告鄺偉邦的證供卻令人難以信納,如他指涉案物品是用於拍攝用途及玩魔術,惟警方卻未有在涉案迷你倉找到任何就聲稱用途配合使用的物品或工具,反而搜出防毒面罩及過濾器等,而鄺就着涉案火棉的購入途徑亦有多個說法。鄺另一方面曾辯指要求友人删除資料,乃避免讓協助他預備案件的親友看見一些無關的瀏覽記錄或資料,包括瀏覽成人網站的紀錄等。惟鄺不但沒有向友人說明該原因,或有關資料類別,又同意親友不用查看其中一個帳戶資料,且親友應不能看到已警方檢取的「鬼機」資料,遇盤問時又提供多個不同說法。法官直指鄺的證供自相矛盾、反覆無常,是邊作供邊砌詞圖掩飾罪行,故拒絕接納其證供。

至於3人面對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指從懲教探訪室錄到的對話可見,鄺要求黃俊燁協助删除資料時,提及有製造炸彈的友人被捕及被警方取得手機資料,黃聞言即指明白,明顯鄺要求删除的資料乃不欲警方就其管有爆炸品一事上調查時取得,以妨礙警方調查,而黃明白仍同意執行,裁定2人罪成。而余昕鈺爭議錄音中的聲音誰屬,法官只能肯定錄音出現3把不同聲音,但無法確認余的聲音,亦未能確定余是否知悉有關協議,因而裁定余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86/2021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2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