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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礙司法公正 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
#1
賣淫韓女稱與警性交
控方刪房中情節
指事態嚴重 律政司必跟進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1/19964996

刻意誤導或妨礙司法公正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1/19965000

放蛇警獲准接受手淫捱轟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1/19965007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0-8-16 0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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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衝鋒警查毒品案惹官非 涉妨礙司法公正被拘控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80305...?refer=hn2

廉署三調查員涉妨礙司法公正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C%E6%AD%A3

3衝鋒警涉「砌生豬肉」被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6/20323631

[ 本帖最後由 2A3 於 2018-3-5 23:31 編輯 ]
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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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涉串謀黑幫妨礙司法公正 4反黑警明日提堂 (22:43)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5%A0%82

3警意圖妨礙司法囚10周 官:虛假陳述崩壞制度 (15:22)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5%BA%A6

四警涉「為交數」安排假掃蕩 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將轉至區院審理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E5%9B%...%E7%9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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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市民發起「一人一信」投訴何俊堯行為不當
http://news.wenweipo.com/2020/08/15/IN2008150028.htm

3警查案涉妨礙司法公正囚10周 准保釋候上訴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267583/...A%E8%A8%B4

助友擺平非禮案 警妨礙司法公正囚11月 官斥「真心講大話」 (14:31)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E3%80%8D

《寒戰2》「副導」脫強姦罪 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囚8個月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B%E6%9C%88

二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阻礙警方打擊非法賣酒行動候判
https://hkbedc.icac.hk/zh-hant/integrity...ac_cases/1

甚麼構成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http://www.onc.hk/zh_HK/what-constitutes...c-justice/

法理之間——切勿妨礙 司法公正

日前,「閃避熊」在發給梁振英的函件中,要求特首向廉政專員白韞六「打招呼」,查案時需「慎之又慎」,否則將「引爆政治炸彈」。如報道屬實,夢熊可能觸犯了「妨礙司法公正罪」。

普通法的「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罪」(perverting orob struc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是指被告的行為傾向於阻礙,打擊或阻止司法公正。以下例子等同妨礙司法公正罪的行為︰報假案;在宣誓下作假證供(perjury);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協助匪徒逃避拘捕;干擾證人;干擾或破壞證據;干擾陪審員;發表足以影響公平審訊的言論等。

「妨礙司法公正罪」最典型的案例是十年前的「謝霆鋒頂包案」(FAMC16/2004),當年謝霆鋒駕駛法拉利跑車在中環紅棉路失事撞欄,找得司機成國定幫忙頂包,結果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去年則有「朱志強案」(DCCC1034/2012),朱氏觸犯了一宗欺詐罪後棄保潛逃,期間竟然駕駛寶馬在屯門公路上飛馳,被警方發現追截,朱氏將車泊好後,找來朋友到場頂包,結果被當場識破。法官在判刑時,嚴厲斥責朱氏亡命飛馳,找人頂包,圖掩飾身份,延長潛逃生涯,法庭重判朱氏入獄十八個月。至於替被告頂包的朋友則被判社會服務令一百八十小時。

「錯就要認,打就企定」,千萬不要一錯再錯,例如找人頂包,找替死鬼等,以免泥足深陷,不能自拔,走上妨礙司法公正的不歸路。執業律師廖成利

[ 本帖最後由 大金龍 於 2020-8-16 03: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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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名警員調查盜竊案時涉偽造口供 涉妨礙司法公正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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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浸大學生會長方仲賢再因鐳射筆案被捕 被指重設手機妨礙司法公正、藏攻擊武器及拒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8D%95/

去年 8 月在深水埗買鐳射筆被捕的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今早約 7 時再因這宗案件被警方拘捕,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浸大學生會指,超過 20 名警務人員今早上門拘捕方仲賢,他已被帶到沙田警署。學生會指表示,自《國安法》立法,政府大舉進行清算,拘捕不同異見者,白色恐怖籠罩下,人人自危,譴責港府多次針對學生會成員濫捕。

方仲賢下午獲淮以一萬元保釋,在沙田警署外見傳媒,他表示警方突然上門拘捕,做法形同秘密警察,慶幸自己尚有機會步出警署,惟被扣押內地的 12 港人可能永遠無法回港,呼籲港人繼續關注事件,亦不可停止發聲,詳見相關報道。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何振東今早 11 時見記者,指今早在沙田拘捕一名 22 歲男子,案發在去年 8 月 6 日,有休班警員留意到一名男子購買「高功率鐳射裝置」,他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當時拒絕保釋暫時獲釋。

指方仲賢刪手機紀錄涉妨礙司法公正

何振東稱警方之後調查後發現,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該名男子當時購買的屬第 4 級鐳射裝置,即用於工業或軍事用途,「可能做成嚴重後果,例如整盲人隻眼」,又指該男子被捕時有人包圍警員指罵,男子要求救護車到場,警員清楚向他表示要檢取電話作證物,但由於被捕人當時正接受醫護檢查,警員要在檢查完後才可以檢取電話,之後警方發現電話曾被重設,所有紀錄被刪除,重設時間是該男子接受醫護檢查期間,「相信佢刪除所有紀錄,係想刪除同案件有關證據」。

警方經與律政司商討後,今日重新拘捕該男子,將起訴他藏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和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12 月 8 日在西九龍裁判處提堂。

對於案件時隔年多才重新拘捕是否清算,何振東指調查需要時間,警方每個行動決定都是基於事實證據,有人拒保若有足夠證據會重新拘捕。

方仲賢於去年 8 月在深水埗購買觀星雷射筆,被數名休班警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其後獲無條件釋放。警方當時指,被捕男子拒保候查,獲暫時釋放。警方保留檢控權利,案件繼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跟進調查。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12 hours ago
【極權鷹犬濫捕我城義民,本會會長再次無理被捕】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於今早約七時再度被捕,被控罪名為妨礙司法公正、拒絕被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超過20名警務人員上門拘捕,現時正處於沙田警署。

自《國安法》立法,港共政權大舉進行清算,肆意拘捕不同異見者,白色恐怖籠罩我城,人人自危。極權政府對社運人士的打壓行為可謂罄竹難書。

本會對於香港軍閥多次針對學生會成員之濫捕行為予嚴厲譴責,極權散播白色恐怖之心,針對異見人士昭然若揭。本會對警方之濫捕行為,予以最強烈譴責。本會要求警方馬上釋放方仲賢,並停止濫捕香港義民,為身後的港共政權欺壓市民。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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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政策分析】警員假證供損司法公正 有一「絕招」可收阻嚇力?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7%E5%8A%9B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周三(7月8日)回應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的提問時,指出過去5年間,有兩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而被紀律處分。不過從答案可見,處罰都比較輕,其中一名人員被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人則經紀律聆訊後被判處「譴責」的懲罰。

反修例運動至今一年多,警方拘捕近萬人,被起訴者近二千人。然而部分案件審訊期間,多次傳出有警務人員被法庭證實供詞前後矛盾、說法和片段不一致等情況,屢次遭裁判官或法官嚴厲批評。

公職人員於法庭作假證供,會打擊整個司法制度的公信力,同時引起社會關注,在現行制度之下,警務人員供詞不實,是否毋須承擔相應責任。就此,美國有一項相關制度,被稱為「不誠實警員資料庫」,或可收阻嚇作用,值得香港參考。

為何警務人員證供屢遭批評不可信?

警察的責任是防止罪案,一旦出現違法行為時作出拘捕、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落案起訴。不過當社會出現亂局時,往往容易給人一種觀察,部分警員有可能為求盡快平亂,採取「寧枉勿縱」的做法,傾向認為疑犯有罪,造成不公。但與此同時,警察一般又會是刑事案件的證人,而現行法庭審理案件時,又會傾向信納公職人員的供詞,很多時反過來需要被告找證據自證清白。由此,公眾難免擔心,會否因而衍生眾多冤假錯案?

例如2016年旺角騷亂,一名公民記者被警察拘捕後控以暴動罪,警察作供期間聲稱被告擲磚。但裁判官質疑警員根本沒有看見被告拾磚,當時混亂情況下也難以肯定掟磚的人是被告。最後陳姓被告脫罪,他質疑相關警察誣告、作假證供,令其白白承受長時間精神壓力。

於去年至今的修例風波,同類案例不乏例子。例如部分涉及襲警、暴動的案件,多次有警務人員供詞出現前後矛盾、懷疑虛構或誇大證供的問題,受裁判官或法官指出問題及嚴厲批評。部分案件甚至有可能不是單純的「記錯細節」,例如警察作供稱受被告襲擊,但片段證明是該警察自行跌倒。上述案件中,警務人員被指有作假證供嫌疑。

在這類案件,即使最終法庭判被告無罪或是控方撤控,被告在冗長司法程序中,都可能已承受龐大精神和家庭壓力、被僱主解僱、花去律師費用,甚至被錯誤還柙一段時間。

李家超在周三的答問中聲稱,政府沒有備存相關案件的數字。不過一來反修例案件陸續上庭審理,當社會持續見到警務人員供詞不實,已足以損害警隊形象;二來這類冤假錯案,一宗也嫌多。

現行制度被質疑「鼓勵」假證供

針對以上問題,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於2016年6月曾向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提問,指當法庭證實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時,有否施加懲處。

黎棟國的回應是,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經過宣誓,是其信納為真確無訛。就故意作假證供而言,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宣誓下作假證供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七年及罰款;如法庭認為有表面證據顯示有證人(包括警務人員)作假證供,可把個案轉介給律政司跟進;若法官認為警務人員在庭上給予的口供不可信,可建議律政司將案件轉介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跟進。李家超周三回應的內容,和黎棟國4年前的答案幾乎完全一樣。

但現實上,目前投訴警察制度被批評為「自己人查自己人」,警察掌握所有調查的權力。如警察不積極主動調查,監警會亦無從覆核;律政司拿不到證據,檢控個別警察更加無從談起。所以在制度保護下,即使發現個別警務人員作假證供,亦未必能予以適度的懲治。根據監警會年報,過去5年警務人員因「捏造證據」被投訴,最終「獲證明屬實」或「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個案為零,與公眾觀感有頗大差距。

於是,人權組織、民間經常提出一個質疑:如果警務人員作假證供,成功令被告入罪則可領功,即使被證實說謊亦沒有後果,這制度可能是反過來鼓勵他們作失實陳述,務求「鋤死」被告,因代價為零。

當然,證供出現問題,未必百分百等同證人刻意誤導法院。但當有明確證據指出警務人員的證詞屬虛構時,一個有阻嚇力的懲處,至少可令其他作供的警務人員有所警戒,不敢亂來。現時美國法律制度中有一項安排,相當值得香港參考。

美國制度安排:紀錄誠信有問題的執法人員

美國近月的反警暴示威浪潮中,本港深藍陣營流行一個比較,指「美國警察更暴力」。不過有一點是更值得大家留意的:美國對於涉嫌違規警員的處理,比香港嚴格得多。其中針對執法人員的操守問題,當地有一項名為「Brady Rule」(布雷迪規則,暫譯)的做法。

簡言之,此制度的大原則是「證據開示」。檢控方在作出檢控時,必須向辯方透露所有有可能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否則裁決的可信度可被質疑。這個制度的好處,是避免執法者、檢控方由於過分希望被告入罪,刻意掩蓋一些對辯方有利的證據,影響審訊公正性。

其中,有部分州、城市的檢控部門會自行或與執法機關合作,擬定一份「布雷迪名單」(Brady List),專門紀錄不誠實執法人員名單及其行為。跟進措施各有不同,部分州、市不會即時作懲處,只會讓法庭在判案時增加一個考慮因素,影響其作供的可信度;有部分地方較為嚴格,被證實不誠實的執法人員可能升遷會受影響甚至被撤職。

此制度執行上,至今仍有一些局限。例如部分檢察官仍會以各種理由拒絕開示部分證據、提早開示證據可能令某些案件相關人士面對人身安全威脅等。但畢竟沒有制度是完美,這項法律原則,可為被告提供法律上的保護,並對執法人員的誠信有所要求

譚文豪倡ICAC成立專隊 規管執法人員誠信操守

譚文豪接受查詢時進一步指出,警察享有極大公權力,因此警察的誠信對法律制度影響十分大。在反修例相關案件中,確實有警務人員的證供被法庭斥為「誇張失實」、「前後矛盾」,最後卻不了了之,相關警察未有負上代價。

他建議,香港先參照美國的做法,規管一些誠信有不良紀錄的執法人員;長遠而言,可於廉政公署成立專隊處理執法人員的法律操守、誠信問題,確保作假證供的人員受到適當的懲治,如降職、撤職、刑事檢控等,不能只是「訓斥」了事。

嚴管執法者法律操守 保司法制度聲譽

警隊是香港最重要的執法部門。正因如此,我們需要對警務人員自身的法律操守有比其他人更高的要求,方可確保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冤案和暴力事件一樣,一宗都嫌多,倘若因個別警察的供詞不實,製造出更多冤獄,或是為無辜人士製造不必要的困擾,這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應容忍。

正所謂「犯法就是犯法,一定要負責」。同理,用假證供將「無犯法」說成「有犯法」,同樣是一種罪,也要嚴肅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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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警方拘21人涉嫌前年意圖協助理大內人士逃避警方逮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6.htm

警方再拘捕21名拒保候查人士,他們涉嫌在2019年11月18日在何文田一帶,意圖協助理工大學內的人士逃避警方逮捕。

被捕的13男8女,介乎17至41歲,據了解,他們都在清晨被捕,當中3人是理大學生。

他們各被落案起訴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將於下星期二,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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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夏博義質疑黎智英等人判刑過重 團體轟美化暴力顛倒是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2...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及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人,早前因8.18及8.31非法集結案被判囚及緩刑等,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Paul Harris)質疑判刑過重,稱若人民無法透過和平示威宣洩民怨,或會轉向使用暴力。有團體今午(26日)到高等法院請願,譴責夏博義顛倒是非及美化暴力,強烈要求香港大律師公會「迷途知返」,盡快解除夏博義職務。

團體新年代4名成員今午到高等法院請願,高叫「美化非法集會,公開挑戰法治」、「促大律師公會,快開除夏博義」等口號。團體譴責夏博義多次口出狂言,例如黎智英在8.18及8.31非法集結案裁定罪成,夏博義卻竟然形容為「和平示威,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將煽動黑暴的非法集會,美化為「和平示威」,顛倒是非,對執法者抹黑。
請願人士又指夏博義多次詆毀國家和香港法制,其惡劣言詞已引起香港社會各界及法律界人士公憤,故強烈要求大律師公會糾正其偏激的政治立場,盡快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決議解除夏博義的主席職務。


中聯辦稱夏博義「反華政客」 林鄭月娥:若大律師公會違法政府須採取行動 (11:22)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c%e5%8b%95

中聯辦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散佈歪曲言論,是「反華政客」。特首林鄭月娥今(27日)在行政會議前見記者時被問及此事,以及政府會否採取行動,她回應稱大律師公會是自我監管的團體,可自行選出主席,現階段政府未看到干預的需要,但若有人投訴或出現大律師公會違反本港法律的情況,政府則須採取行動。

中聯辦4月25日發聲明,再度點名夏博義,指稱他藉香港法院判決「散佈歪曲言論,公然為違法者張目,為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質疑夏博義與外國有緊密聯繫、「反華政客」。

中聯辦批「反華政客」藉法院判決散佈歪曲言論 夏博義:擁護基本法 盼晤中聯辦澄清 (19:41)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4%E6%B8%85

中聯辦今(25日)發聲明,再度點名批評大律師公會主席、資深大律師夏博義,指稱他藉香港法院判決「散佈歪曲言論,公然為違法者張目,為暴力者開脫,對執法者抹黑,對司法者施壓」,又稱若大律師公會繼續被夏博義「這種喪失職業操守的外國政客把持」,只會作繭自縛,走上一條不歸路。聲明並稱,大律師公會不僅是專業團體,更承擔多項法定職責,主席應遵循「愛國者治港」原則,質疑夏博義與外國有緊密聯繫、「反華政客」,如何履行「維護特區法治、《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

夏博義回覆本報查詢稱,他堅定擁護《基本法》及一國兩制,自言絕非反華政客,並稱以往住在英國牛津市時是無償擔任市議員,只處理當地事務,不涉及外交政策,強調自1986年首度前往內地後,已對中國感興趣,亦曾走訪中國多省。

夏博義:是英國人亦是香港永久居民

夏博義稱,他本身是英國人,必然與英國有密切聯繫,但亦是香港永久居民、由1995年起為香港納稅人,強調會為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社群竭盡所能。他對於中聯辦的誤會感抱歉,希望有機會可面對面澄清。

翻查資料,在「818流水式集會」判決後,夏博義曾接受網媒立場新聞專訪,稱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若市民和平表達的權利被剝奪、民怨無法宣泄,最終或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包括暴力。夏博義在案件中,代表認罪的街工梁耀忠。

批夏博義喪失職業操守 中聯辦:若大律師公會續被把持將作繭自縛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A%E7%B8%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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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專訪】夏博義:和平示威受阻或致暴力 民眾政權情緒續升溫 借鏡北愛歷史憂現冤假錯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A1%88/

[Image: 20210421-05_xoPL1_1200x0.png]
#大律師公會​ 主席夏博義:和平示威受阻或致暴力 民眾政權情緒續升溫 借鏡北愛歷史憂現冤假錯案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sgsq6aPw1U&t=42s
[youtube]Dsgsq6aPw1U&t=42s[/youtube]

27/4 編按:夏博義於訪問刊出後聯絡《立場新聞》,希望作出以下聲明,重申基於上訴程序正在進行,他在訪問中沒有就 8.18 及8.31 案作任何評論,只是提出了一個事實,就是今次是香港首次針對未經批准的和平集結,判處監禁式刑罰。除此之外,他在訪問中未有再作任何評論。至於他談及和平示威的重要性,都是根據歷史而作出的概括言論,與香港個案並無任何關係。

2019 年 8.18 及 8.31 兩場和平示威,先後被控以「未經批准集結罪」,共 10 名被告經審訊分別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 5 人獲判緩刑。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接受《立場新聞》專訪表示,今次是香港法院首次對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判處監禁式刑罰。他概括指出和平示威,是疏導民怨的重要渠道,若市民和平表達的權利被剝奪,民怨無法宣洩,最終或會轉向具破壞力的途徑,包括暴力。他又指留意到香港自 2019 年起無論當權者或民眾均瀰漫著強烈情緒,情況令人憂慮,舉例提到 70 年代北愛爾蘭共和軍恐怖襲擊,民憤、恐懼籠罩全國,令民眾以至當權者都急於強硬回應,最終引致英國近代史上最嚇人的冤案,香港要以此為鑑。

兩宗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重要案件,上星期相繼有判決,夏博義是代表律師之一,在 8.18 案為梁耀忠辯護。他指案件將進入上訴程序,暫不宜作出評論,但有一個事實,值得公眾留意,今次是香港法院首次對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判處監禁式刑罰,有別於過往只判處罰款。

和平示威是民眾宣洩渠道 被剝奪或訴諸暴力

夏博義 1993 年來港執業後,曾處理多宗涉及示威權的案件,促使他開始研究世界各地的示威運動,花了近 20 年撰寫多本關於示威權的書藉,包括 2007 出版的《示威之權》(The Right to Demostrate) ,以及 2014 年佔中運動後撰寫的《捍衛自由,和平示威簡史》(Raising Freedom's Banner: How peaceful demonstrations have changed the world),解構和平示威理念的起源及重要性。夏博義表示,參考其他奉行普通法的國家,和平的未經批准集結,刑罰一般較輕,例如在美國紐約,最高刑罰是監禁 10 日及罰款 25 美元,英國倫敦則最高判罰款 1000 英鎊。

夏博義續指,當社會瀰漫強烈情緒,民眾需要有渠道宣洩,而和平示威對平民百姓來說,是最簡單容易的方法。若這出口被抺煞,這些情緒不會消失,很大機會轉向具破壞力的渠道,可能包括暴力。( People have strong feelings and they need to find an outlet for those feelings, a peaceful demonstration is an outlet. If you don't allow it, those feelings will not go away. They are very likely to turn to very damaging channels, which can include violence. )

夏博義舉例提到英國婦女選舉權運動 (Suffragettes),指示威活動起初非常和平,並贏得大量支持。但當時的英國首相拒絕與運動領袖會面,最終令運動組織者放棄和平示威,將憤怒轉化成暴力抗爭,直至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暴力衝突才告終。

早預料被狙擊 規模超乎想像

上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不足半年,已多次被建制派及親中報章點名炮轟,夏博義指目睹上一任主席屢受狙擊,早有心理準備,但沒預計會這麼多,來得這麼快 ( I did expect something similar, but not so much, so soon.) 對於大律師公會被批評過於「政治化」,甚至有黨媒、建制派議員要求政府收回公會自我監管的法定權力,夏博義重申,大律師公會一直是按憲章履行責任,為法治及司法獨立等重要原則發聲。他指有時談及法律問題,難免觸及政治敏感議題,但當基本權利受影響,大律師公會責無旁貸。

夏博義坦言接連被狙擊,難免令公會步步為營,回應任何議題前都有多重考慮,例如需衡量發聲將引發多少抹黑或敵意攻擊,此時此刻回應又是否最好時機等。但他強調面對大是大非,公會仍會毫不猶疑發聲捍衛核心價值。

若由政府監管 律師令政府不滿或有釘牌風險

他又強調,公會一直嚴謹處理大律師的紀律問題,收到投訴會轉介獨立的大律師紀律審裁組進行研訊,成員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委任,監管機制恆之有效。夏博義認為,若交由政府監管,將出現兩大問題。首先,一旦有律師令政府不滿,或面臨被吊銷執業資格的風險。再者,政府亦欠缺專業知識,以判斷相關人士有否違反大律師公會的《行為守則》。

香港瀰漫強烈情緒 憂引致冤假錯案

夏博義年初上任後,曾質疑國安法損害香港法治,稱會爭取修改條文。目睹大批民主派人士相繼被落案檢控,會否擔心香港由「依法而治」(rule of law) 逐步走向「以法管治」(rule by law)?夏博義未有直接回應,但他指大家要明白,世界上並沒有完美的司法制度,即使是歷史悠久的英國法制,都曾經有嚴重缺陷。

這令他想起兒時的一段經歷,愛爾蘭共和軍於 70 年代曾於英國發動恐怖襲擊,四處放置炸彈,造成大量人命傷亡。憤怒、恐懼情緒籠罩全國,英國民眾以至當權者包括警方,當時都決意要作出回應 (There was immense anger and fear and determination to do something about this in the British Population, and on the part of the authorities including the police.) 。這股由恐懼引發的強烈意志,最終引致英國近代史「最嚇人的冤假錯案」 (miscarriage of justice),多名無辜市民被判監,甚至判囚終身。他指當年有英國警方為了追捕放炸彈的人,無所不用其極,大規模拘捕不同組織的愛爾蘭人,在部分案件更有人被屈打成招,有警員竄改、偽造證據。20 年後隨著更多證據曝光,法庭最終推翻裁決才水落石出,還原真相。

夏博義表示,這段經歷在他心烙下印記,對他影響至深,直言「將無辜市民鎖起不會停止炸彈攻擊,事實上只會令犯案者逍遙法外」(You don’t stop the bombs by locking up innocent people, in fact you help the guilty to get away.)。他指自 2019 年感受到無論香港當權者還是民眾,都瀰漫著強烈情緒,擔心這些情緒若繼續升溫,最終都會引致冤假錯案,希望香港各陣營都以此為鑑。


中聯辦斥夏博義「反華」 林鄭:暫不需介入大律師公會事務 若發現不依法行事會跟進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9%80%B2/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27 12: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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