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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61
少年涉電筒照警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律政司終院上訴 官押後裁決男生准保釋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9%87%8B

案發時16歲青年於2019年10月涉嫌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早前被判罪成;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可能出於貪玩而用電筒射向警方,裁定男生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滿結果,向終審法院提上訴,終審法院今(23日)開庭審理。律政司指涉案男生在身旁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後,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及照向警方,可見其集結在一起、夥同行事;答辯方則指控方所述情況僅維持約1分鐘,控方的推論過於武斷。終院法官押後裁決,男生續准保釋。

申請人為律政司長;答辯人為麥永華,原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連同杜姓男子非法集結。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現場片段顯示有兩一男一女坐在麥身旁,兩人用電筒和雷射筆照射警員,而麥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後、不只一次照向警方,反映麥與他人集結一同行事。法官張慧玲考慮到麥的年紀及其行為,不能排除他是出於「貪玩」及「獨行獨斷」;律政司今指出麥在審訊中沒有出庭作供,張官不應揣測他有其他動機去使用電筒。

答辯方陳詞時,指律政司一方依賴麥在1分鐘內的行為,武斷地總結他有罪,但麥除了上述1分鐘以外,他一直單獨行事,即使麥曾使用電筒,不代表他有意圖與他人集結在一起。非常任法官祈顯義質疑,麥從他人手中接過電筒,似乎難以視為獨自行事。答辯方則強調,張官並未能毫無疑點地推論麥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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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6歲青年黃大仙非法集結原獲撤定罪 終院改判即入勞教中心服刑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4bf5...D%E5%88%91

一名青年2019年在黃大仙集結時,以電筒射向警員,非法集結罪成,他上訴高院得直。律政司不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高院法律出錯,涉案青年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案發時16歲的麥永華到終審法院聽取判詞。

案情指2019年10月,多區有人集結抗議《禁蒙面法》,麥永華在黃大仙與另外三人以白光手電筒,照射在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他其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被告可能出於貪玩才接過手電筒使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今早頒布書面判詞。5名法官均認為,裁判官莫子聰和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錯誤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法,將考慮範圍局限於梯級作出照射行為。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當時現場有大批群眾聚集,拒絕聽從警員警告,繼續逗留。高院法官張慧玲,不排除麥永華是單獨行事,屬法律出錯。

終院認為,分析非法集結罪時,應該先確定非法集結是否存在,再處理事發時,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當日有三人一起用電筒照射警員,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麥永華接過他人的手電筒,已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麥永華的定罪及判刑,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23歲女子承認2019年太古站外參與非法集結 判囚兩個月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c274f172...B%E6%9C%88

黎智英等7人涉組織集結罪獲撤銷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814.htm

「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非法集結 7民主派上訴得直撤控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A7/394038

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銅鑼灣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早前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不服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罪,當中4人獲扣減3至6個月刑期,而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吳靄儀在庭外指,需時研究判詞才決定下一步。

案發當日民陣因申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改於維多利亞公園舉行「流水式」集會,9名民主派人士被指拉橫額帶頭離開維園,早前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分別判緩刑和判囚8至18個月不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吳靄儀和李柱銘7人不服上訴。

判詞:不認為7人不站隊頭會沒示威
上訴庭昨頒下判決指,上訴人即使在隊頭和帶領叫口號,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民陣成員、曾在遊行前或期間向示威者發出指示,又不認為7人若沒有站在隊頭便會沒有示威。不過,上訴庭指7人知道遊行未獲批而參與該遊行,亦同意原訟庭所指「流水式」遊行一說只是迴避警方禁止的伎倆,即不能作為辯解理由。上訴庭3名法官昨裁定上訴人就組織非法集結一罪上訴得直,但駁回參與一罪的上訴。

4被告減刑3至6月不等
原先未獲判緩刑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分別獲減刑3至6個月不等,4人早前服刑完畢;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吳靄儀聽取裁決離開高等法院時表示,要先與代表律師了解和商討判詞細節,再決定下一步行動,李柱銘則未有回應提問。同案餘下兩名未有上訴的被告,為開審前已認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緩刑的區諾軒和梁耀忠。

7民主派人士涉組織集結罪獲撤銷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https://hk.news.yahoo.com/7%E6%B0%91%E4%...40680.html
[Image: 5aa10c90-3a51-11ee-bb6f-a2b158de8a8f]

判詞指推斷7人在遊行前線等同組織遊行非合適證據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814.htm

7名民主派人士前年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法官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遭駁回,維持原判;其中4人獲分別減刑3至6個月不等。    

判詞指出,推斷7人出現在遊行前線,就等同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遊行,是不現實或合適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參與組織遊行。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結果是「顯而易見」,沒有一個上訴申請人能夠有效地對質。法官稱,上訴人必定知道有關遊行是未經授權,因此認為他們是有認知地參與未經授權的活動。

因此3名法官一致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決,但駁回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由於其中一項控罪獲撤控,黎智英因此獲減刑3個月,刑期由原來12個月改為9個月;李卓人減刑6個月,刑期由12個月改為6個月;梁國雄亦獲減刑6個月,即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刑期,何秀蘭就減刑3個月,由8個月減至5個月。至於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原本分別判刑11至12個月、緩刑2年。

修例風波│27歲保險經紀認非法集結 判監1年2個月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B%E6%9C%88

涉8.18案黎智英等人組織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證明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83...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單就該案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本月頒布裁決,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就着上訴庭裁決,律政司今日(31日)回覆查詢指,已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書,但沒有回應上訴是否針對所有被告。

律政司發言人說,已經根據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法庭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現年75歲的黎智英就8‧18案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黎等9人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判緩刑;而區諾軒及梁耀忠則無提出上訴。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均就提出定罪上訴,而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眾上訴人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非法集結且確有參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組織該次非法集結。一致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

就刑期方面,由於眾上訴人的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該定罪,他們只得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罰,故變相獲得減刑。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對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亦獲得減刑,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 本帖最後由 大黃蜂 於 2023-8-31 11: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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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四人理大衝突期間尖沙咀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9個月至1年2個月
https://news.tvb.com/tc/local/6572e24c25...B%E6%9C%88
中國好呻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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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818集會案】7人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另一定罪上訴押後裁決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5d87...1%E6%B1%BA

民陣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至於被告就另一定罪、「參與非法集結罪」的上訴,法庭押後裁決。

涉案的七人,當中李柱銘早上有到終審法院聽審。控辯雙方的上訴申請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

案件涉及民陣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吳靄儀等七人,分別被控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原訟庭判全部人罪名成立,判緩刑或判囚8至18個月。

七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的控罪,維持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當中判囚的四人獲減刑至5至12個月。律政司不服就此上訴至終審法院,申請許可,要求終審庭釐清「組織」的意思。

律政司代表在庭上稱,毋須考慮誰人是遊行的召集人,各被告有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在隊頭帶領及指引達半小時、有共同目的,可以視為一種組織方式。終院法官林文瀚認為被告或有帶頭起步的角色,但跟《公安條例》中「組織」的意思不同,條例是指明,組織者事前須申請及通知警方。

不過,律政司一方認為這個理解或有漏洞,例如組織者缺席,有人自發控制遊行,法律卻無法對他執法。法官林文瀚反駁,案中的組織者當時仍然在場,強調控制及領導不等於組織,駁回律政司申請。

上訴庭下午再處理被告一方就「參與非法集結」的上訴申請。

部分被告代表律師質疑,相關罪行最高判囚五年是過於嚴苛,制度上有不相稱以致違憲,亦會造成寒蟬效應。律政司代表反駁,最高刑期只用於最壞情況,法官判刑有寬廣的酌情權。終院常任法官李義亦稱,今次案件原訟庭的判刑亦包括緩刑,認為判刑合乎比例。而2019年示威活動,群眾情緒高漲,易觸發警民衝突,令形勢升溫。最終法庭押後裁決。

【818集會案】7人獲撤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 終院駁回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5d80...3%E8%AB%8B

民陣2019年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上訴,獲撤銷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律政司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

涉案的包括李柱銘、何秀蘭、吳靄儀等幾名前立法會議員。案件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

案件涉及民陣2019年8月18日,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分別被控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被判罪名成立,判囚八至十八個月,當中三人獲緩刑。

七人上訴,獲上訴庭撤銷組織的控罪,但維持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七人獲減刑三至六個月。

律政司代表指,上訴庭詮釋過於狹窄,要求終審庭釐清「組織」的意思。律政司代表認為,各被告自發控制遊行隊伍,在隊頭帶領遊行,可以視為一種組織方式。但林文瀚法官認為,他們的角色與《公安條例》中「組織」的意思不同,認為控制及領導不等於組織,即場駁回上訴申請。

至於黎智英、李柱銘等七人同時向終審法院,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申請上訴許可,終審庭今日亦會處理。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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