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青年黃大仙非法集結原獲撤定罪 終院改判即入勞教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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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青年2019年在黃大仙集結時,以電筒射向警員,非法集結罪成,他上訴高院得直。律政司不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認為高院法律出錯,涉案青年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案發時16歲的麥永華到終審法院聽取判詞。
案情指2019年10月,多區有人集結抗議《禁蒙面法》,麥永華在黃大仙與另外三人以白光手電筒,照射在新光中心附近行人天橋的警員。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他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
他其後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指,不能排除被告可能出於貪玩才接過手電筒使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祈顯義審理。今早頒布書面判詞。5名法官均認為,裁判官莫子聰和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錯誤採用過於狹隘的處理方法,將考慮範圍局限於梯級作出照射行為。
常任法官林文瀚指,當時現場有大批群眾聚集,拒絕聽從警員警告,繼續逗留。高院法官張慧玲,不排除麥永華是單獨行事,屬法律出錯。
終院認為,分析非法集結罪時,應該先確定非法集結是否存在,再處理事發時,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當日有三人一起用電筒照射警員,足以構成非法集結,麥永華接過他人的手電筒,已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
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麥永華的定罪及判刑,需即時入勞教中心服刑。
23歲女子承認2019年太古站外參與非法集結 判囚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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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等7人涉組織集結罪獲撤銷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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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非法集結 7民主派上訴得直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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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銅鑼灣舉行「流水式」集會,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和大律師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早前被裁定組織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不服上訴後獲撤銷組織非法集結罪,當中4人獲扣減3至6個月刑期,而參與一罪則維持原判。吳靄儀在庭外指,需時研究判詞才決定下一步。
案發當日民陣因申請遊行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改於維多利亞公園舉行「流水式」集會,9名民主派人士被指拉橫額帶頭離開維園,早前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分別判緩刑和判囚8至18個月不等,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吳靄儀和李柱銘7人不服上訴。
判詞:不認為7人不站隊頭會沒示威
上訴庭昨頒下判決指,上訴人
即使在隊頭和帶領叫口號,也沒有證據顯示他們是民陣成員、曾在遊行前或期間向示威者發出指示,又不認為7人若沒有站在隊頭便會沒有示威。不過,上訴庭指7人知道遊行未獲批而參與該遊行,亦同意原訟庭所指「流水式」遊行一說只是迴避警方禁止的伎倆,即不能作為辯解理由。上訴庭3名法官昨裁定上訴人就組織非法集結一罪上訴得直,但駁回參與一罪的上訴。
4被告減刑3至6月不等
原先未獲判緩刑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分別獲減刑3至6個月不等,4人早前服刑完畢;李柱銘、吳靄儀和何俊仁則因緩刑期限已過,未有處理原審判刑。吳靄儀聽取裁決離開高等法院時表示,要先與代表律師了解和商討判詞細節,再決定下一步行動,李柱銘則未有回應提問。同案餘下兩名未有上訴的被告,為開審前已認罪、分別判囚10個月及緩刑的區諾軒和梁耀忠。
7民主派人士涉組織集結罪獲撤銷 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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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指推斷7人在遊行前線等同組織遊行非合適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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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民主派人士前年被裁定在2019年8月18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分別判囚8至18個月,他們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法官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全部獲撤銷控罪,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則遭駁回,維持原判;其中4人獲分別減刑3至6個月不等。
判詞指出,
推斷7人出現在遊行前線,就等同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遊行,是不現實或合適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參與組織遊行。至於「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控罪的結果是「顯而易見」,沒有一個上訴申請人能夠有效地對質。法官稱,上訴人必定知道有關遊行是未經授權,因此認為他們是有認知地參與未經授權的活動。
因此3名法官一致裁定,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決,但駁回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定罪上訴。
由於其中一項控罪獲撤控,黎智英因此獲減刑3個月,刑期由原來12個月改為9個月;李卓人減刑6個月,刑期由12個月改為6個月;梁國雄亦獲減刑6個月,即由18個月減至12個月刑期,何秀蘭就減刑3個月,由8個月減至5個月。至於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原本分別判刑11至12個月、緩刑2年。
修例風波│27歲保險經紀認非法集結 判監1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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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8.18案黎智英等人組織非法集結罪脫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證明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83...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單就該案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本月頒布裁決,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就着上訴庭裁決,律政司今日(31日)回覆查詢指,已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書,但沒有回應上訴是否針對所有被告。
律政司發言人說,已經根據第484章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向上訴法庭申請證明書,以證明上訴法庭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現年75歲的黎智英就8‧18案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黎等9人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判緩刑;而區諾軒及梁耀忠則無提出上訴。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7人均就提出定罪上訴,而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同時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眾上訴人明顯是知悉該次遊行屬非法集結且確有參與,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們有份組織該次非法集結。一致駁回眾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但組織非法集結罪的定罪上訴則得直,該定罪獲撤銷。
就刑期方面,由於眾上訴人的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獲撤銷該定罪,他們只得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罰,故變相獲得減刑。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對刑期提出上訴的上訴人亦獲得減刑,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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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大黃蜂 於 2023-8-31 11:28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