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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1
非法集會, 非法集結罪 Illegal assembly

非法集結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5!zh-Hant-HK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2)集結的人如作出如上述般的行為,則即使其原來的集結是合法的,亦無關重要。
(3)任何人如參與憑藉第(1)款屬非法集結的集結,即犯非法集結罪 ——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編輯修訂——2013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重奪公民廣場案 
年輕人純真 勇於表達意見 
官:法庭應寬容理解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6/19738161

前年9月26日重奪公民廣場一役掀起佔領運動序幕,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早前被裁定3罪成立,昨日判刑。裁判官張天雁強調,不應以事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來重判3人;又指年輕人勇於表達意見,可貴之處是較為純真,但易流於偏激衝動,法庭應以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3人非為一己私利而犯案,僅希望進入對他們而言充滿歷史意義的公民廣場,分別判黃、羅兩人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則判入獄3周,緩刑1年。
記者:戴國輝

黃之鋒(19歲)早前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罪名不成立,但他爬欄進入公民廣場,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不斷在台上呼籲集會人士進入廣場,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同是爬欄入廣場的周永康(25歲)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索閱3人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昨日判刑。
辯方昨求情指黃一直關注政治議題,當日犯案僅希望喚醒市民對運動的關注,對有保安員受傷感到不安,他與羅願意承擔法律責任;兩人的報告正面,均獲推薦做社會服務令。周不獲推薦,但他有很強的責任感及公義感,不需輔導或其他形式來協助反省。

指3人關心社會問題

裁判官張天雁一開始形容3人是學運領袖,來自基層或小康之家,求學期間表現良好,從沒犯上刑事罪行,關心社會問題,對政治滿腔熱誠,熱心參與學運。她強調本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除考慮案件嚴重性,需要考慮犯案動機,3名被告犯案只因關心社會現狀,表達他們的政治理念,並非為了一己利益或傷害他人。
張進一步解釋,年輕人和學生或會因對政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沒違法,本身並無不對,法庭絕對尊重言論及集會自由。年輕人可貴之處是往往較純真,不須顧實際利益,可能較衝動偏激及不想後果,就如錢幣兩面,有美好一面,亦有缺失一面。當年輕人為了表達意見而犯法,法庭除考慮行為及引致的後果,亦應採取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背後的犯案動機。
張官又指重奪公民廣場,早於佔中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發生。若她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而判3人阻嚇性刑罰,對他們並不公平,何況3人的行為相對後來不同的政治事件而言其實溫和得多。3人一直主張和平理性非暴力,當晚最可能受傷的是他們及其他集會者。

行為鹵莽但非十分暴力

張官稱無忘記有保安員因阻止集會人士入廣場而受傷,當大批集會人士從圍欄跳下及強行推閘,的確有機會令在場人士擔心社會安寧受破壞。3人的行為鹵莽,但並非十分暴力,也沒有刻意傷害警員或保安員。
張又指羅冠聰的刑責較重,不斷煽動他人擾亂秩序,但他亦在台上不斷呼籲集會人士要遵守秩序,注意安全,又提醒他們有法律風險。
儘管3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但張官認為他們在被捕、調查及受審期間一直表現合作,承認所做的行為,僅就有關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提出抗辯。張指他們就保安員受傷一事致歉,願意承擔法律後果,羅更向感化主任稱會有所反省,將來以其他合法方法表達政見,故認為可判3人社會服務令。
張官判黃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則判120小時,由於周已被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將於下月修讀為期一年的碩士課程,他實難以履行社會服務令,考慮他的例外情況,判他緩刑。
案件編號:ESCC2791/15

[Image: a0101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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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永康:對當權者當頭棒喝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6/19738168

判刑在即,黃之鋒等3人表現輕鬆,黃更在開庭前為在立法會港島區參選的羅冠聰派傳單拉票,而羅被判社會服務令,並不影響其參選資格。對於裁判官稱須用較寬容及理解的態度來了解年輕人犯案動機,周永康直言他很欣賞這說法,對當權者而言可說是當頭棒喝,可讓當權者明白為何年輕人會有自決、港獨等不同想法。

羅繼續競選工程

3人早前受訪時表明有心理準備會被判監,但會坦然面對。昨早約8時,黃之鋒已在西灣河港鐵站對開,為參加立法會直選的羅冠聰派傳單拉票。而羅在判刑後則繼續競選工程,到區內酒樓繼續派傳單,遇上一名婆婆捉着手問候。原來該婆婆案發當晚目睹羅在台上被便衣探員捉走,十分擔心他,知悉他被判社會服務令後鬆一口氣。

案件吸引中外大批傳媒採訪,記者席及公眾席在開庭前已爆滿。由於無足夠座位,黃、羅及周永康一度站着,但3人神情輕鬆,未見緊張,黃更不斷滑動手機,羅、周則不時交頭接耳。

3人在庭外稱,他們需跟律師商量才考慮會否就定罪提出上訴。他們強調不會後悔退縮,會繼續街頭抗爭及公民抗命。黃稱他另涉藐視法庭的官司,而警方早前稱已完成佔領行動期間的調查工作,不排除有新一輪檢控潮。港島區其他參選名單,請參閱本報立會選戰網站http://hk.apple.nextmedia.com/legco2016/region

黃之鋒:盼廣場可拆除圍欄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6/19738172

對每位衝進公民廣場的學生而言,重奪廣場的舉動即使帶有刑責、沉重,卻極具意義。裁判官張天雁判刑時強調三子行為雖鹵莽,但目的只為進入政總東翼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代表性的「公民廣場」,繼而吶喊示威。黃之鋒則指社會運動與公民廣場互有連繫,坦言希望終有一天可看見「公民廣場拆除圍欄,開放畀公民自由集結。」
公民廣場源於2012年反國教示威,當時學民思潮、國民教育家長關注組等團體,通宵留守、絕食抗議,迫使政府擱置國教科3年開展期,廣場遂成為發表意見、論政講學的講台。其後免費電視牌照風波、《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遇襲而發起的遊行,都以廣場作集會或遊行起步。
至前年6月立法會發生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後,行政署以提升防禦能力為由,封閉廣場進行改建工程,在政總東翼加建3米高圍欄。廣場重開後重門深鎖,每日晚上11時至翌晨6時嚴禁市民內進,一道道圍欄將示威、集會自由堵於廣場之外,因而觸發三子重奪公民廣場的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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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重奪廣場】裁判官:判刑應嘗試了解違法行為背後的動機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5/55505619

前年926學生重奪公民廣場,引發佔領運動,事後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分別因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參與非法集結罪,今被判接受社會服務令及緩刑。裁判官張天雁在判刑時提及,法庭在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時,若他們出發點並非只為了個人利益或傷害別人,應該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並嘗試了解他們違法行為背後的動機。

裁判官張天雁於判刑時形容,三位被告均為年輕的香港學生民主運動領袖,他們三人均來自基層家庭或小康之家、求學期間表現良好、過往從未犯上任何刑事罪行,他們近年對社會問題表現關心,對政治滿腔熱誠及理想並付諸實行,他們對學運的熱心參與亦得到家人體諒及支持。
她指:「法庭認為本案與一般的刑事案件截然不同,在考慮案件的嚴重性時,法庭必須同時考慮被告人犯案的動機及目的。」她信納三被告均是真心因為自己的政治理念,或對社會現狀的關心,而表達自己的意見及訴求。他們的目的和動機並非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或傷害他人。
張指:「年輕人和學生或會因為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本身並無不對,法庭絶對尊重言論及集會自由。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須顧及實際利益,但卻可能會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的兩面,有美好的一面,也有缺失的一面。」
惟「法庭認為在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的判刑時,即使他們因為表達意見而干犯了法律,若出發點並非只為了個人利益或傷害別人,法庭除了要考慮他們的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應該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他們違法行為背後的動機。」
她指,「本案發生的時間早於佔領中環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法庭在判刑時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因而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的話,這做法對本案之被告是不公平的。事實上,相對於後來發生的不同政治事件,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溫和得多。從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一直主張行動必須和平、理性及非暴力,事實上,當晚最可能會受傷的,其實是爬欄的被告及其他的集會參與者,當然法庭沒有忘記事件中有保安人員因阻止示威者進入前地而受傷,法庭亦對此感到難過,但沒有證供顯示三位被告就該些導致受傷的行為有份參與, 或有意圖使他人造成該等傷害,亦慶幸保安員所受的只是輕傷而已,三位被告亦一直對此表示歉意。」
她續稱,「從現場錄影片段所見,三位被告的行為無疑是魯莽的,但並非十分暴力,亦非刻意傷害保安或警務人員,他們只是為了進入政總前地,一個他們真誠地相信富有歷史意義及代表性的『公民廣場』,圍成一圈及呐喊口號。整體而言,法庭並不認為本案中的被告及其他集會參與者的行為是非常暴力的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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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方萬人大會】公安條例:私人處所舉行逾500人集會 須向警務處作「意向通知」 (01:15)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7784337287
[Image: 1487785420007_4D49F8A56D23B09A0A2DF5908CA913F7.jpg]
逾3萬名休班或退休警務人員及家屬,昨晚(22日)在警察體育遊樂會舉行萬人大會,聲援七警。根據《公安條例》,在私人處所舉行超過500人的集會,事前須向警務處作出「意向通知」。根據警務處網頁,昨日全日未有接獲任何公眾集會或遊行的通知。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指出,如有關集會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法律上為「未經批准集結」,「同佔中無分別」。

警方回應指,昨日活動為專業及業務性質,並非《公安條例》第2條所指的集會。
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在私人處所舉行的集會,而該集會的參加人數為不超過500人者」,方可豁免向警務處長作出「意向通知」;根據《公安條例》第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

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指,警察體育遊樂會為私人處所,在該處集會「照法律字面」是需要申請,如警方依法辦事,應解釋為何容許未有申請的集會舉行。但他指出,一般在私人處所聚集不觸犯刑事罪行,如有婚宴擺50圍酒席也逾500人,但從來不會有人申請。

【警方萬人大會】公安條例:私人處所舉行逾500人集會 須向警務處作「意向通知」 (01:15)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7784337287

【警方萬人大會】質疑警涉大規模違法違例 羅冠聰朱凱廸要求立會討論 邀一哥回應 (14:39)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7831207398

【警方萬人大會】非集會? 張達明:明顯屬於公安條例定義的集會 (14:38)
http://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7831003194

警3.8萬人大會撐七警 一度爆粗 前副處長特首副官出席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e...778739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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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警晒馬 法律界指涉非法集會
梁家傑:幾萬人球場講粗口 港人點信你?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1487891339
[Image: a0203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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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郭卓堅入稟控撐七警活動屬非法集會
https://www.am730.com.hk/news/%E6%96%B0%...C%83-67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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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清算第二波 鎖定佔中39人
岑敖暉:政府阻嚇大規模街頭運動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19973512

控公眾妨擾較易入罪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19973534
[Image: a04a01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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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非法集結罪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5%E9%9B%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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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非法集會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5%E9%9B%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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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重奪公民廣場案 三子上訴得直免入獄
終院指日後非法集結涉暴力可判監 黃之鋒:糖衣包裝嚴厲判決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17958051
[Image: a0103a.gif]

終院判詞重點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17958051

‧公民抗命示威者已預料受罰,亦願意受罰,行動亦須是和平非暴力。惟本案3名上訴人不但犯法,行為亦涉及暴力

‧認同上訴庭說法,即以香港目前的情況,對於涉及暴力和大規模的非法集結案,阻嚇性和懲罰是有相當必要,就算如本案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亦不會被寬大處理,法庭若有充份理由可判即時監禁。若有示威者使用暴力,或擔任領導角色煽惑他人,罪責則較大

‧上訴庭指引不應有追溯力,不適宜將新訂的判刑指引套用於3人的上訴案件,以免3人會被判處較為嚴厲的刑罰

‧有關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的「歪風論」,終院指沒證據顯示上訴人受他人慫恿犯案,但楊似乎以此作為加刑理由,這是忽略了個別上訴人的罪責,及將他人的罪責加諸3人身上,這並非判刑的適當基礎

終院:公民抗命在港獲承認
藉違法行為抗不公義 過程必須和平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7/20297886

終審法院昨日頒佈的判詞中特別提及「公民抗命」這個議題,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在香港獲得承認,並列出公民抗命可包含兩種行為,針對不公義的法律作出違法行為;或藉違法行為去抗議社會不公義之事,藉此尋求社會或法律改變,但終審法院強調,凡涉及暴力都不算是公民抗命,若果被告以公民抗命為由要求輕判,法庭將給甚少比重。
記者:楊思雅

雙學三子其中一個上訴理據強調,其所為是為了爭取公義、屬公民抗命,同時行駛憲法賦予的示威和集會自由,認為犯案動機應視為求情因素之一。

判刑要考慮抗命動機
終審法院法官同意判刑時需要考慮動機,判詞指出,公民抗命的概念是示威者針對不公義的法律作出違法行為;或藉違法行為去抗議社會不公義之事,藉此尋求社會或法律改變,若公民抗命者出於良心和真誠信念去尋求公義,法庭判刑時應予考慮他們的動機。
不過,法官指出公民抗命必須和平、非暴力,參與者需勇於承擔罪責,藉此喚起社會上其他人對不公義之事的關注,惟公民抗命一旦涉及暴力「踩過界」,所謂的公民抗命和行駛憲法權不會構成求情理由。
法官指出雙學三子的示威行為並非指《公安條例》第18條「非法結集」一罪是惡法,而是抗議政府的政改方案、且過程牽涉暴力並且違法,在此基礎下,若以公民抗命作為求情因素要求輕判,法庭判刑時給予的比重理應甚少。
至於周永康的代表大律師求情表示,周永康的行為是為了追求一個更多元、更開放、更寬容的社會或政治秩序,不過,終審法院明言,法庭的責任並非為政治議題表態或指出哪一套價值觀更可取,並且引述案例指出,即使法官同情和認同雙學三子的理念,法庭在量刑時應該要以執法作為首要考慮。
陳健民:有利佔中案
雙學三子另一求情因素指,他們是行駛《基本法》和《人權法》賦予的示威和集會自由,法官指,案例已確立相關權利的重要性,但強調該權利並非絕對,一旦涉及暴力、逾越了和平行駛憲法的權利,則不可以此作為求情理由。
佔中九子案被告之一的陳健民表示,終審法院昨日的判決對其佔中一案有利,包括法院應考慮公民抗命的動機,「基於良心去做係好重要」,以及公民抗命必須為非暴力。

[Image: a0201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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