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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 引渡條例 Extradition Ordinance , 逃犯 Fugitive Offenders Ordinance
#21
男子涉騙489萬潛逃 內地移交澳門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31.html

公安部前副部長爆料 300內地重犯潛逃香港
https://hk.news.yahoo.com/%E5%85%AC%E5%A...26797.html

政府建議修例,容許以單次個案形式,向台灣、內地等未與本港簽訂引渡協議的地方移交逃犯。前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昨向傳媒公開透露,從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達三百多人,又指在任時曾與港府商討移交逃犯事宜,但未能成事。他又提到內地公安機關全力配合香港警方,拘捕和遣返由香港潛逃到內地的疑犯,故香港亦應該改善和加強移交逃犯到內地的安排。

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以單次個案形式,向台灣、內地等未與本港簽訂引渡協議的地方移交逃犯。全國政協委員、前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昨於北京接受港台訪問時透露,「有名有姓」從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達三百多人,並指自己在任時曾與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以及時任副局長李家超認真商談兩地移交逃犯事宜,惟無法達成共識。

他續說,內地與台灣和多個國家均有司法互助協定,內地公安機關亦全力以赴配合香港警方,拘捕和遣返由香港潛逃到內地的疑犯,認為香港應該改善和加強移交逃犯到內地的安排,「香港回歸已經二十多年了,始終都沒有(與內地)達成(引渡協議),這是需要改善、加強的」。

對於坊間憂慮內地會將政治案件包裝成刑事案尋求引渡,陳智敏直言說法理據不足,認為有些人可能有不必要的憂慮甚至炒作,強調內地的法律體系愈見完善和健全。他回應本港商界擔心修例可能影響營商環境時則表示,只要是刑事犯罪,不論是甚麼罪案都應該受法律制裁。

前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接受本報查詢時指,當年香港與內地商討移交逃犯協議時,是未能達成共識,但詳情不宜公開商討。他重申,香港《逃犯條例》對疑犯的保障是「加零一」,外國向香港提出移交要求,必須符合法例要求,即是兩地均有相同的嚴重罪行,需有充足證據,再交由法庭把關審批移送令,「只有表面證據,法庭不會認同,……被告有大狀幫手,有得拗一定拗,憂慮法庭把關不力?香港是司法獨立。」

黎棟國說,政府今次建議修例,並非大改法例本身內容,在接獲移交要求,疑犯被捕後上法庭,由法庭審理移送令,與現行處理程序無異。他又形容商界的憂慮是「不用想得太遠」,商人同樣可往來兩地做生意,不會更容易被移送內地,「要匿藏在香港的,相信涉很大件事」,他支持政府盡快修例。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認為,陳智敏的說法屬本末倒置,強調香港絕不能單方面修例遷就內地,否則會影響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制度的信任,以至香港的國際地位。他估計香港與內地仍未達成移交協議,可能雙方均對一些問題有所堅持,例如價值觀、法制分別等。

另外,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與譚文豪昨於台北,與台灣陸委會副主任委員邱垂正及法務部代表會面。他們呼籲香港政府處理兩地引渡安排時切勿摻入政治目的,硬強將內地及香港引渡,與香港及台灣引渡捆綁處理,對本港司法帶來衝擊。

公安部前副部長稱300多名重犯逃港全部「有名有姓」
https://hk.news.yahoo.com/%E5%85%AC%E5%A...26797.html

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在北京接受《香港電台》專訪時表示,公安部全力配合香港警方,拘捕和遣返由香港潛逃到内地的犯人,香港亦應該積極修訂《逃犯條例》,協助移交逃犯到内地。

陳智敏接受訪問時透露,從内地逃到香港的重犯達300多人,全部「有名有姓」。他又提到在任時,曾與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以及時任副局長李家超,商討移交逃犯事宜,但無法達成共識,形容是美中不足。

對於有商界憂慮修例會影響營商環境,陳智敏認為,不論是甚麼罪案,只要是刑事犯罪,就應該受法律制裁。至於有意見擔心,修例後,内地當局會將政治案件,包裝成刑事案。他認爲,擔憂的理據不足,當中涉及不必要的擔憂和炒作。

前京官爆在港逃犯300多 揭露修例實為內地抓港人
https://hk.news.yahoo.com/%E5%89%8D%E4%B...10686.html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3-14 07: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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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民事變刑事 港商內地囚18年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4/20633074

有港商向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求助,指其與招商銀行在香港發生民事訴訟,卻被內地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初審被判處終身監禁,其後改判監禁18年,現時正在內地服刑。涂謹申直指,將香港一宗民事案件不合理地改由內地成為一宗刑事案件處理,反映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容許香港將逃犯移送內地,存在隱憂。

這名港商姓郭,據了解,郭先生曾經是一間香港公司的董事,1996年以公司名義與招商銀行香港分行在香港簽訂抵押貸款協議,將公司持有的一間內地公司的25%股權抵押給招商銀行。

按照協議,香港公司須於每個計息期內償還招商銀行貸款,其後由於香港公司未能履行還款協議,招商銀行於是提出訴訟。

原判無期徒刑
2009年,內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刑事起訴郭,指他作為香港公司董事,隱瞞內地公司股份分紅,提取招商銀行主張屬其抵押品的分紅款項共6,000多萬元人民幣(逾7,000萬港元)。

郭在一審時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他提出上訴不過被駁回,2012年他獲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減刑至有期徒刑18年,現時已經在內地服刑超過10年。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郭的案件是將香港的一宗民事案不合理地改由內地成為刑事案處理,反映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容許香港將逃犯移送內地,存在憂慮。

涂謹申又指,在現時無引渡下,郭觸犯民事案也能在內地被捕並被控刑事,一旦落實引渡,港人以至其他來港人士將會更加擔心自身安全。


陸委會踢爆 港懶理台三求助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nal_link_1

公民黨昨日在台灣與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及法務部代表等會面,商討有關港府擬修訂《逃犯條例》的問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在會面後引述台灣方面指出,台灣政府去年就陳同佳案曾三度要求香港政府協助,不過港府未有回應,相反台灣曾經向港府提供有關案件的資訊。楊岳橋批評對港府「借殺人案過橋達成政治目的感到羞恥」。

楊岳橋譚文豪赴台
楊岳橋昨聯同公民黨譚文豪在台北與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港澳蒙藏處(策進會秘書長)杜嘉芬及法務部代表會面。楊岳橋在會面後回覆《蘋果》查詢時表示,台方代表指出,台灣政府去年曾經通過台北駐港辦事處,三度就陳同佳案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請求協助,然而港府未有任何回應。相反台方在等待港府回應期間,曾經應港府要求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資訊。

對於台方面對港府拖拖拉拉仍積極配合要求,希望避開政治爭議務實解決問題,楊岳橋坦言,「我哋作為香港代表,聽到係有啲汗顏」,並對港府借殺人案「過橋」達成政治目的感到羞恥。

楊岳橋又強調,兩岸曾經在1990年及2009年簽訂《金門協議》及《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證明兩岸可以在不同層面上務實合作,他說:「香港政府點解唔可以用同樣嘅智慧同胸襟,就(《逃犯條例》)修例同台方達成協議?」

楊岳橋與譚文豪都呼籲港府應該實事求是,在處理港台引渡安排時切勿摻入政治目的,並批評港府夾硬把中港引渡與港台引渡問題綑綁處理,只會令問題變得更加複雜,對香港帶來司法衝擊。

李家超稱修引渡例前 不容與台商討
議員炮轟:同內地傾就得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4/20633065
[Image: a0201a.gif]
【「送中」條例】
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後,引起法律界及商界擔心打開內地從香港引渡疑犯缺口。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罕有現身解畫,稱當局收到的4,500個意見中,大部份支持修例,對外界憂慮內地司法制度不公平問題,李迴避交代,又聲稱因修例未通過,所以才未與台灣商討引渡協議。對於李解釋為何未與台灣商討,法律界議員斥李「講大話」,指律政司早已承認曾就修例與內地政府交流意見,「點解港府同內地傾就得,同台灣傾就唔得?」
記者:林俊謙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午與區議員閉門交流期間,突然透過助手通知傳媒,會就修例接受訪問,香港眾志五名成員到場示威,表明反對港府現時的修例方式。其間李家超主動公佈保安局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後,合共收到4,500個意見,其中3,000個表示支持,另外1,400個表示不同意,餘下100個則提出不同意見。

拒評內地司法制度
對於商界表明對今次修例有保留,又因內地司法制度不公平,擔心被引渡到內地會受不公平審訊,李家超承認反對意見中包括「有人對內地司法制度嘅一啲睇法」,但他拒絕評論,「呢啲我就唔打算評論嘞,因為呢啲係佢哋嘅睇法嚟」。

李家超又指,不少人支持修例因「符合公義」,不希望香港成為逃犯逃避責任的地方。至於政府會否修訂方案,李家超僅表示會再向商界解釋,他就修例內容未作最後決定,稱會聽取正反意見。

對於台灣立法院前日通過法案,要求香港引渡條文只適用於台、港兩地,為何港府不採納台方建議,李家超只稱現時香港法例不容許他就引渡疑犯一事與台灣當局商討,聲稱必須通過今次修例後,他才能與台方商討。一直標榜修例是為台灣謀殺案「彰顯公義」的李家超,昨又強調港府「唔係要處理(引渡陳同佳)一個問題」,而是想令包括中國在內,未與港府簽訂長期引渡疑犯協議的司法管轄區,未來能以個案方式引渡疑犯。

不過,被問到香港有多少內地逃犯窩藏,李家超只說港府目前與內地沒有長期移交疑犯協議,故並無窩藏多少內地逃犯的數字。

李家超更若有所指稱:「如果有啲人千方百計,希望呢個台灣移送疑犯面對法律制裁,千方百計令到佢唔成事,我反而覺得傷感同失望。」被問到所指的是甚麼人時,他卻拒絕言明。

眾志斥抹黑反對者
香港眾志林朗彥請願後批評,李家超暗示有人阻止引渡陳同佳回台灣受審的說法卑鄙,是想抹黑對修例有不同觀點的人士,又指現時阻撓引渡陳同佳到台灣受審的,其實是拒絕接納台方修例建議的李家超。

對於李家超指現時法例不容許港府與台灣就引渡疑犯交流意見,公民黨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力斥有關說法是「講大話」,他指出律政司早已承認曾經就今次修例與內地政府交流意見,「點解港府同內地傾就得,同台灣傾就唔得?」

[ 本帖最後由 成吉思汗 於 2019-3-14 10: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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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港商向香港招商銀行借貸 返大陸被指詐騙判囚18年 涂謹申:若修例將來可被引渡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5%9...06510.html

香港商人郭春生,在1996年以凱捷(香港)有限公司股東身分,向招商銀行香港分行借貸1450萬美元,並將旗下吉林龍華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的25%股權,抵押給招商銀行,其後郭春生提取據稱屬招商銀行、近6400萬元人民幣的花紅,在2009年被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起訴,判處終身監禁,後減至有期徒刑18年,現已入獄逾10年。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案件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因為郭春生選擇在香港簽定協議,應以香港的法律作為依歸,但是「(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香港民事的案件,變成內地的刑事案件去判終身監禁。」

郭春生在深圳被捕,涂謹申指,案件正是香港行為被判內地刑事罪行的典型例子。港府近日建議修訂兩條法例移交逃犯至中國大陸及台灣等地,涂說:「唔使上深圳,將來都可以引渡你啦。」

涂謹申又提及,郭春生的案件,2011年招商銀行曾向吉林省長春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索償,最終以銀行不享有抵押權為由被駁回。涂質疑內地法院的裁決欠一致性,刑事法庭判郭春生有罪,但民事法庭卻指其無罪,「內地的左右手對打……真係匪夷所思。」

涂謹申認為,郭春生的案件不合理、不合法,嚴重違反一國兩制,因為涉案公司是香港公司、批出貸款的銀行是招商銀行香港分行、簽定協議的地方是香港,應以香港的法律作依歸,「(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將香港民事的案件,變成內地的刑事案件去判終身監禁。」涂謹申說,案件打擊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指投資者選擇在香港借錢、選擇以香港法律簽約,是期望能以香港律師處理,有事可循香港法庭審訊,可以做到「香港事件,香港解決」,並相信香港有法治、公正的辯護制度、普通法亦廣為國際使用,「香港行為被視為內地的一個刑事行為,如果是這樣的話,就很危險,沒人會覺得安全、沒人覺得有信心。」

涂謹申質疑,香港在一帶一路的國際仲裁中心角色是否仍能令人信服,舉例指假設哈薩克斯坦要興建基建,與中資企業合作,在香港簽署協議,當兩者出現糾紛,本港法律便不能阻止哈薩克斯坦人在內地被判罪,「將來做咩國際仲裁中心?點樣做一帶一路、中國夢?嗰時真係發緊夢……香港行為、香港解決,不能夠香港行為、內地解決。」

在郭春生的案件,涂謹申又提及,2011年招商銀行曾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民事上訴,向龍華股份公司索償該筆6,400萬元人民幣的花紅,最終被駁回,裁決原因是招商銀行在2000年前,對龍華股份公司不享有抵押權,因此股息非由招商銀行擁有。涂指:「民事上是郭先生勝訴。」質疑內地法院判決沒有一致性,刑事庭判郭春生有罪,但民事庭卻判其無罪,「內地的左右手都已經對打……真係匪夷所思。」涂透露,郭春生案件中,當時負責審判的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庭長,之後因貪污而被判終身監禁。

案件判決書第16頁寫道:「香港商業罪案調查科提供的香港有關金融機構的材料證實:郭春生將分紅款大部分通過地下錢莊匯往境外,佔有揮霍。」涂謹申指,商罪科過去一直沒有就案件要求郭先生協助調查,亦沒有拘捕、沒有搜查郭春生在港公司的辦事處、扣留文件,反映招商銀行曾向商罪科申訴,但警方不予起訴,「不要說是拘捕,如果他們覺得有需要協助調查,都可以邀請郭先生或下屬去解釋,全部都沒有,(反映)即使(在)香港都不是一個刑事案件。」

根據2009年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郭春生的辯護人認為:「招商銀行只是吉林龍華熱電股份有限公司25%股權及股息的質押權人,而非所有權人……被告人的行為只是違反質押合同的約定,未經質押人同意,擅自處分質押物,損害了招商銀行的質押權,此行為屬於民事上的違約和民事侵權,應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郭春生最終刑事罪成,被判無期徒刑,後減至有期徒刑18年,現已入獄逾10年。

涂謹申懷疑,案件根本只是單純的商業糾紛,若然郭春生無力還錢、招商銀行認為應獲償股息,可按本港法律循民事追討,但招商銀行不曾入稟香港的民事法庭;而且貸款協議是以有限公司的名義簽署,涂認為,沒理由追究郭春生的個人責任,應針對凱捷公司作民事起訴。

港府擬修例移交逃犯至中國大陸等地,引起香港商界擔憂。涂謹申強調,早在幾個月前已著手處理郭春生案件,當時港府仍未主張修例,郭春生案件正正是香港行為變成內地刑事責任的典型例子,「我相信其他商界人士睇完呢個之後一定感受良多。無數嘅香港商界,問無數嘅中資銀行借錢,抵押內地嘅廠房、內地嘅股份給香港嘅中資銀行,你冇俾息呀?原來你廠房收嘅租冇俾我呀?喂,我還緊錢俾你,冇欠債喎,我依時還息喎,點解我突然收嘅租要俾你,唔俾你就係我呃你,跟住係刑事喎?」郭春生2007年在深圳被捕,涂謹申指:「唔使上深圳,第時都可以引渡你啦。」

郭春生的好友黃先生有出席記者會,他對好友被判終身監禁表示驚訝。黃先生也是一位在內地做生意的商人,稱每天都會簽署借貸合同,擔憂「會唔會有一日會輪到我,發生係我身上呢?」

被問到郭春生在2009年入獄,為何事至如今才尋求協助。涂謹申表示,很少詢問求助人這類問題,但他猜測,內地法制不成熟,郭春生家人或想透過其他渠道助其減刑或獲釋,先前其家人亦有努力在內地民事法庭打官司,或以為「民事打贏就可以返刑事庭」,家人亦曾尋求非民主派議員的協助。涂謹申將去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聯辦、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希望郭春生一案可獲糾正,否則將破壞一國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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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他信來港為女主婚 泰將提引渡要求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0_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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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逃犯條例】陳日君指內地無法無天 贊成修例非無知則邪惡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1/59395848
[Image: 1553168866_9511.png]

港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最大憂慮是開放內地向特區要求引渡逃犯,但內地人權狀況備受批評,被移交者能否獲得公平審訊是一大問號。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接受《議事論事》訪問時回應事件,指若對中國情形有些許了解的人都會明白有關憂慮,自言自己從內地來港,眼見家人及教會人士受過不少冤枉苦難,「完全睇過晒,(內地情況)真係好可怕,完全無法無天」,反問如何放心將逃犯交予內地,「有啲人真係無知咁講嘢都可以原諒,有人知嘅仲咁做真係好邪惡」。

他又直言對香港一國兩制不感樂觀,指摘內地不明白香港制度,「佢哋無意中破壞我哋制度,根本唔識,事實上我好早就覺得已經唔得」,形容香港法治已經「冇咗」,加上立法會修改議事規則、DQ事件更令一國兩制蕩然無存,但他個人不感驚奇,「都有心理準備」,又直斥破壞一國兩制是「好醜陋」的事,「因為係好隆重咁喺全世界面前應承咗嘅嘢,而家咁破壞,係太瘋狂」,強調破壞香港「大家冇好處,跟住大陸一齊死,大陸可能多啲力量可以忍得,我哋冇咗就冇咗,香港好脆弱,破壞一國兩制好嚴重,希望有權啲人要選擇吓」。

回望雨傘運動,陳日君表示,當初並不太贊成學生做法,認為學生缺乏策略,面對狡猾的政府「輸咗好多」,但現時探望在囚青年,發現他們堅強又和平,「所以我覺得有將來嘅,暫時或者覺得好無奈,而家好似冇嘢,唔使心急,唔係冇嘢,係喺度成長緊」,他指雨傘運動可能令人對民主運動「驚驚哋」,但相信長遠而言會有好的效果,「至少引起國際注意」,直言政府現時不懼怕,但他日或會後悔,「嗰啲人以為自己可以放肆隨便做啲好唔公道嘅嘢,我哋唔使怕佢,唔使怕佢遲早上天會搞掂」。他寄語年輕人加強合作,並向外國如波蘭學習,在不違法情況下令政府擔心,要作出回應。

被問到他公開批評中梵秘密臨時協議引來指摘,被指挑戰教宗是違反教條,陳日君指「教宗不能錯」的適用範圍都有限制,好難用「不能錯」的權位行事,指教宗在智利犯錯後都勇敢認錯及道歉,並稱身為樞機,有責任為教宗給予意見,「唔係教宗講就聽,都要諗吓,以自己良心話教宗啱唔啱」,但強調並非指罵或攻擊教宗,僅是表達教廷有行為令人憂慮。

他指難以明白協議何以要秘密進行,認為即使是臨時協議都應公開,「係咪照呢個協議執行,我又唔知喎」,批評內地政府欺騙外界,指教宗到底同意了哪些事,「比如話要(教徒)上嚟參加愛國會(中國天主教愛國會),教宗無講㗎,協議肯定冇呢樣」,強調協議公開就不會出現這些問題。被問到會否被香港教區或者梵蒂岡「炒魷魚」,他認為不會,「樞機只有教宗係佢長上,就算國務卿唔鍾意我,佢都唔係我長上,佢無權」,加上他已退休,「我係好自由嘅人,冇得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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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修訂逃犯條例剔除破產等9罪 刑期滿3年始移交
https://hk.news.yahoo.com/%E4%BF%AE%E8%A...09141.html

保安局早前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容許與其他沒有長期司法互助協議的地區,透過一次性個案形式移交逃犯,事件引起商界憂慮,並多次要求當局剔除商業罪行。行政會議今早(26日)通過剔除9項與商業相關的罪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午指,社會上對逃犯條例修訂有不同意見,重申修訂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及填補制度的漏洞,在考慮所有因素後,決定將長期協定及單一個案移交制度分開。

就單一個案移交中,會剔除9項罪行,包括:
1.破產法或破產清盤法所訂的罪行;
2.與公司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包括由高級人員、董事及發起人所犯的罪行);
3.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的罪行;
4.與保護知識產權、版權、專利權或商標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5.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6.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7.涉及非法使用電腦的罪行;
8.與財政事宜、課稅或關稅有關的罪行;
9.與虛假或有誤導成分的商品說明有關的法律所訂的罪行。

單一個案即只涵蓋37項罪類,並提高門檻至可判處3年以上監禁的可公訴罪行。至於長期協定則完全不變,會涵蓋全部46項罪類。

李家超續指,政府會依據多項原則,包括禁止政治目的、死刑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並已倣效英國、加拿大及其他國家的做法,以填補真空期,只處理單一個案移交,不影響長期協定,4月3日提交修例草案。政府指,希望就台灣殺人案作出處理,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重申政府「點解仲要做」是對家屬的同理心及憐憫心,希望公眾支持,而保安局已收到台方要求協助及移送有關疑犯。

林鄭硬推引渡法案
刪九營商罪博大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7/20642554
[Image: a0101a.gif]
[Image: a0101b.gif]

備受爭議的《逃犯條例》修訂,港府僅花一個月收集意見,特首林鄭月娥昨宣佈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由於商界反對聲音強烈,港府聲稱採納部份商界意見,將九類涉營商罪行抽起,修改雖獲親政府商會支持,但仍有商界人士拒收貨。有熟悉內地的時事評論員、議員及法律界直言,政府抽起九類罪行,日後大陸仍可以其他罪名包裝引渡理由,港人及商界會因修例要面對內地危險法制的風險。
記者:呂浩然

自保安局上月拋出《逃犯條例》修訂,容許日後以個案方式向內地移交逃犯,即惹起社會包括商界反彈,行政會議昨修改修例建議,於46項可移交逃犯罪行中,剔除涉破產、非法使用電腦、知識產權或商標、環境污染、財政或課稅等九類罪行,並提高引渡門檻,只處理可判監超過三年以上的罪行,表明《逃犯條例》中的保障全部不變。

林鄭下午與保安局長李家超開記者會,堅持修例因台灣兇殺案令她「受同理心、憐憫心」激發,也為填補法律「漏洞」,避免香港成為罪犯藏身之所。李強調「點解會有人覺得唔做(修例)呢件事比做呢件事好?」他又否認剔除九類罪行是向商界傾斜,強調現行安排最適當和平衡。

何柱國:朋友擔心俾人拉

但李家超在之後傳媒簡報中,對修例種種可能產生的風險均拒正面回應,如內地成功從香港引渡逃犯後,若單方面違反香港規定,港方能如何跟進?李只強調移交逃犯是相當嚴肅,相信提出移交一方會有嚴格機制和維持高透明度,又指移交逃犯在本港法院有公開聆訊,移交後傳媒會廣泛報道,重申香港可施加附加要求,例如要求提出一方在限期內檢控。

李又不忘為內地法制辯護,指內地官員很重視香港意見,「佢哋(內地)好重視我哋點樣執行(移交逃犯)而令大家對制度有信心」,又指內地法律條文保障疑犯有權獲律師代表,又稱不希望外界揣測內地情況,聲言從未見過有司法管轄區違反移交逃犯協議。

原先對修例有意見的親政府商會,在港府剔除九類罪行後紛紛支持。香港總商會表示歡迎,認為大大釋除疑慮。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歡迎建議,形容「彰顯了公義」。經民聯主席盧偉國雖盛讚當局從善如流,但未表明投票立場。自由黨、美商會及歐盟昨晚未有回應。

不過,全國政協常委、星島集團主席何柱國昨晚出席集團活動時批評港府修例,指有朋友向他吐苦水擔心修例後「俾人拉咗去坐監都講唔定」,強調今次修例是與不同法治水平地區接合,「要諗得好清楚」,強調香港最重要是維持一國兩制及普通法,揚言「做乜考慮都唔好衝擊普通法,等香港有好嘅營商環境」。

內地或安插罪名引渡

熟悉內地時政的時事評論員劉銳紹不諱言,只要通過條例使內地有法可依,內地當局能輕而易舉地安插罪名逼港府移交犯人,再者移交逃犯框架確立,將來再作修改、塗脂抹粉容易得多。「立場新聞」昨刊出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專訪,戴啟思指商界要求剔除商業罪行,實際上反映他們不信任內地制度。

民主黨涂謹申斥當局剔除九類罪行只是「整色整水」,強調修例仍是把港人或途經香港的人置於法治不彰的國家或地區的危險陰影之下,「日後被引渡回內地,內地仍可以將疑犯行為包裝成其他罪行,例如車死人嚟控告你」。公民黨楊岳橋直言,當局無根本解決公眾對內地司法制度的憂慮,如沒公平審訊、疑犯人權未受保障等。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指,林鄭將責任「攬上身」,是避免被國際社會批評一國兩制名存實亡。

[ 本帖最後由 KT88 於 2019-3-27 03: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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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國際特赦組織憂港人權崩壞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7/20642588

香港人權狀況持續倒退,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公佈2018香港年度人權狀況回顧,指本港表達及結社自由、和平集會權利均不斷被剝削,情況連續數年轉差,港府更加劇以「國家安全」為由打壓個人或團體,並剝奪其人權,如眾志周庭等人參選權利遭剝奪、民族黨被停止運作等,該會亦指政府擬修訂《逃犯條例》,官員卻未有交代有何具體措施保障被引渡者的人權,擔心本港人權狀況進一步崩壞。

就政府建議修訂《逃犯條例》,分會總幹事譚萬基指不會反對任何引渡協議,但政府須確保被引渡者的基本人權受到保障,包括不受到酷刑對待,但內地審訊狀況一向令人憂慮,是次修訂至今看不到官員交代有何具體措施保障市民的人權,令人擔憂。對於政府計劃豁免部份商業罪行,他認為政府若作出此歧視性安排,應交代理據。他又指,政府近年經常以國家安全為由打壓人權,《逃犯條例》日後會否成為其中一個打壓工具,他認為暫未可知,但政府有需要釐清市民憂慮。

斥以國安為由壓制異見

該會昨發佈的香港年度人權狀況回顧亦揭示香港人權狀況越來越差,如去年香港表達及結社自由方面,譚萬基指多個情況均反映本港狀況崩壞,如香港眾志有成員到中國內地時遭當局扣查盤問,但香港政府沒有採取行動捍衞其權利,亦無主動與內地商討如何防止再有同類事件出現;去年3月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台灣出席論壇時就自決權的情況作討論,卻遭香港政府譴責;去年9月港府更禁止民族黨運作;周庭、劉小麗和朱凱廸被剝奪參選權等,均對香港結社和言論自由造成沉重打擊,譚批評港府以國家安全為由壓制異見聲音,批評這是專制政府的常用手法,亦是一個嚴重的警號。

就和平集會權利方面,政府亦罕有地以普通法檢控佔中九子及以《公安條例》下模糊不清的參與暴動罪名控告梁天琦等人。譚萬基指相關法例過去多次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批評未能有效保障和平集會權利,政府仍以此作檢控明顯是基於政治動機,促政府撤回對雨傘運動領袖的指控及停止作出含政治動機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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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梁家傑引文獻 中方96年確認《逃犯條例》
港英政府:信唔過內地法制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9/20644318

【逃犯條例】陳日君憂造成宗教人士恐慌 移交逃犯地點不應包內地
https://hk.news.yahoo.com/%E9%80%83%E7%8...09077.html

台灣已表態反對 港府應放棄修例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6%96%B...%8B-162750

【移交逃犯】8專業團體都遊行 法政匯思斥修例褫奪立會監管權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1/59433900
[Image: 1554025106_98c8.png]

【逃犯條例】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修訂逃犯條例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https://hk.news.yahoo.com/%E3%80%90%E9%8...37467.html

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將於星期三在立法會首讀。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透過律師行發聲明,表示已就有關《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向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申請許可。

劉鑾雄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等代表入稟。根據入稟狀,劉鑾雄要求法庭裁定將他引渡至澳門的做法,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保障公平審訊和被告人權利等的條文規定。按照現時草擬方式,《逃犯條例》修訂不應具追溯力,任何在修訂生效前被定罪的人,都不應被移交至與港府無引渡協議的地區。

劉鑾雄於2014年因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及洗黑錢,在澳門被判入獄5年3個月,但香港和澳門並無引渡協議,劉鑾雄與同案的南華足球會前班主羅傑承均缺席聆訊。

劉鑾雄就逃犯條例修訂申請覆核許可 郭榮鏗:做法罕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angeable=0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將於星期三在立法會首讀,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就修例申請司法覆核許可。本身是大律師的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認為,有關做法在香港非常罕見。

郭榮鏗表示,據了解,申請人希望在草案通過立法會前,由法院作單方面聲明指修例後劉鑾雄不應被引渡。郭榮鏗說,香港過去較少這種情況,在外國也只是偶爾發生,並不常見。

被問到通過的修訂法例是否具追溯力,郭榮鏗說,仍要視乎條例如何訂明。

本身亦是律師的民建聯議員張國鈞表示,在此階段提出司法覆核是「太早」。他舉例說,早前有關高鐵「一地兩檢」安排的司法覆核案件,指主審法官已清楚釐定,行政長官連同行政會議所作的決定,並非實質或最終決定,仍需進行立法程序,行政機關不能控制。

張國鈞解釋,除非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例如草案可能侵犯部分人士的憲制性權利,否則於此階段提出的司法覆核,一般都不獲受理。

至於應否具追溯力,張國鈞說,修例是針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懷疑觸犯罪行的情況,並非由特區政府或法院判斷相關人士有否干犯罪行。

[ 本帖最後由 KT88 於 2019-4-1 02:5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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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移交逃犯】傳媒易被砌生豬肉 社會或瀰漫白色恐怖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nal_link_1

[Image: 1553950841_e31d.png]

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倡以單次個案式將疑犯移交至中國澳門及台灣,包涵的37項可移交罪行雖未見直接與新聞報道有關,但資深新聞從業員卻指當中危機處處,傳媒或因揭露中共醜聞而被「借啲意」羅織罪名針對,歷年教育無數新聞從業員的浸大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表明今日會上街,直指修例會令社會瀰漫白色恐怖。

杜耀明回覆《蘋果》指,修例最關鍵問題是打開了中港之間可移交逃犯的缺口,指內地司法並不獨立,不可能有公平審訊,「由大陸申請要求移交(逃犯),到真係拉上去審訊、判決等,都唔會公道」。

對於作為第四權的傳媒來說,杜耀明指出,修例的影響在於內地從來分不清「言論」和「行動」,以為「講咗可能等如做咗」,例如港人視為屬言論範疇的事,內地可能當成行動,導致「報道、評論『港獨』對內地嚟講都視為直接罪行」,甚至記者的報道或評論都可被當成協助構成罪行,令內地可能藉此要求移交逃犯。

杜耀明擔心,這情況終會造成傳媒自我審查,或者人人化身為「蒙面大俠」,發表意見時不願具名,加上內地寧枉毋縱的思維下,不排除變成白色恐怖的社會。他形容今次修例對社會做成「好大嘅破口」,可是港府從沒解釋在內地法制不健全、司法不獨立下,「點解確保到審訊公平?點樣放心將香港嘅人引渡番大陸呢?」
記者 呂浩然
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遊行資料
日期:3月31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半在灣仔盧押道(修頓球場側)集合,3時起步到金鐘政府總部公民廣場
發起團體:民陣、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資料來源:主辦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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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移交逃犯】譚惠珠讚內地司法透明 獲最先進民主國家認可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nal_link_2
[Image: 1554009825_28ba.jpg]

【新增楊岳橋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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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勢在必行,無論港人抑或國際社會均關注中國的司法制度不獨立、欠缺公平審訊,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早出席電台節目時,卻以外國亦有與中國互相引渡疑犯為由,力撐中國的法治獲最先進的民主國家所接受,甚至指內地推行「陽光司法」,會提供個案編號供人追查審訊進程,惟她沒有同時說明,不少維權律師、異見人士被內地以「莫須有」罪名拘捕後,其審訊不僅不被允許有律師代表,甚至連見家人的權利亦被剝奪,與港人要求的人權保障,背道而馳。

譚惠珠今早指,雖然政府最終剔除修例中的9項商業罪行是「美中不足」,但很高興看到貪污罪仍被納入其中,指走出這一步,已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及貿易中心有很大幫助,堅稱修例於法理甚至原則上,都沒有問題,符合國際標準才能移交。對於有意見指,今次修例比《基本法》23條「更惡」,她稱不認同,又指中國領導人沒有私下與她說,香港要立即就23條立法,而是會尊重特首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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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香港民族黨被取締及多名立法會議員或參選人先後被DQ,外界質疑香港的「一國兩制」逐漸變成「一國」,譚直指若非有關主權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中央不會對香港「指指點點」;但若果動搖主權和國家安全,中央則不能、也不會不管,強調香港的高度自主權,不包括可以鼓吹香港獨立。她反舉例指,若有人在美國提出,要求推翻現時體制或《美國憲法》,不會沒人「出聲」;回應馬凱被拒入境時,她則稱美國總統特朗普也會禁止個別記者進入白宮,呼籲港人不應有雙重標準,警告香港一旦變成「反共基地」,「一國兩制」將難保。

對於立法會正在審議《國歌法》,譚認為現時只是立場辯論,個別議員的言論只為了「搶眼球」,指奏國歌只需「靜靜地站立3分鐘」,認為連學生也可做到時,不明白為何有議員認為做不到。就大灣區發展,譚認為,中學和大學教育在設計課程上要有遠見,要審視大灣區發展需要甚麼人才,希望香港青年到內地了解中國發展,自然會增加對中國的信心。

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指,建制派或親北京陣營經常以內地與多個地區簽署長期協議為例,支持香港修訂《逃犯條例》,他直言「(與內地)36個地區(簽署協議)有水份」,指當中不少國家為法治水平較落後地區,包括納米比亞、巴基斯坦、烏克蘭等,即使當中包括法國等數個被視為較進步國家,亦不能忽略內地與不少普通法地區,包括英國、加拿大及美國都沒有相關協議,澳洲更曾因國會關注人權而反對與內地達成移交協議生效,令協議胎死腹中,「30幾個地方能否肯定都係高法治水平?可能有啲(例如)法國等大家認為比較先進嘅國家,但係香港簽親嘅大部份都係可靠」,他希望建制派勿「以數字嚇人,要睇內涵」。

對於譚惠珠指,內地近年推行「陽光司法」,反指港人以「坐井觀天」態度看待內地法治,楊駁斥中港兩地廿年來未能成功就移交協議達成共識,就是兩地法制存在落差,「如果你話佢(內地)進步緊,好,咁等埋佢追到我哋先囉,(橫掂)都等咗廿年唔爭在。」

【移交逃犯●2D睇】修例藏魔鬼細節!強國審港案始於德福五屍命案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nal_link_1
[Image: 1553913221_2713.jpg]

身處香港,是否可以觸犯內地法律,然後被移交內地受審?
與西九龍高鐵站不同,如果市民不進入其範圍,可以毋須擔心被公安拘捕。在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通過之後,港人身處香港的任何角落,即使不踏足內地,是否可以觸犯內地法律,而被合法地送返內地受審?根據政府曾經的講法,這並非無可能;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就曾撰文指,「(港府的講法)是極度危險的,因為如果(其)說法是對的,那麼在香港的人,做在香港法律之下不犯法的事,也可能因牴觸內地法律而一旦置身大陸就被捕受審。如果有移交逃犯安排,那就靜坐香港家中,也可能被移交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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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一等,既然有一國兩制,為甚麼香港人在香港會受內地刑法規管呢?
這一個問題,要由一宗謀殺案講起。在1998年7月21日,九龍灣德福花園一住宅內發生一宗5名女子被毒殺案件。香港警方經過偵查,確定內地居民汕頭人李育輝為該案的疑犯。後來李育輝在湖北被公安拘捕,並於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進行公訴,法院對其公開宣判死刑。此案其後經二審,維持原判,並執行死刑。

該宗謀殺案,觸發中港刑事管轄權的爭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就曾於會議中討論該案。一宗於香港發生的謀殺案,並非由香港法庭審理,而是由內地法院判決,這自然會令人思考,香港人在香港犯案,是否可以因觸犯內地的法律,由內地法院審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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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妨先理解該案由內地法院審理的法律基礎,再去衡量內地刑法在香港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中國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刑法」第7條,是解釋李育輝一案於內地受審的法律基礎。根據該條文,關鍵詞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領域外」。

首先,我們可以看看,在「中國刑法」中,「領域外」是甚麼概念。
按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解釋,「《中國刑法》第7條訂明內地法院對於中國公民所犯罪行擁有域外司法管轄權。雖然《中國刑法》不是列載於《基本法》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因此並不適用於香港,但是第7條的域外效力是涵蓋香港的……《中國刑法》第6條和第7條所用的字眼是「領域」而非「領土」。「領域」的必然含意是司法管轄權的領域,而非指單純的領土。
換言之,香港是屬於中國《刑法》第7條所指,「領域外」的地方。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甚麼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根據《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在香港實施。按人大常委會就《國籍法》的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包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聽落很複雜?簡而言之,根據律政司一份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所講,九成香港居民都是中國公民。

那豈非絕大部份香港人,都可以於香港境內觸犯內地刑法?

律政司就不認同,認為《中國刑法》第7條所講的「中國公民」,其實是指內地居民,而不包括香港居民。亦因此李育輝一案,內地有司法管轄權。

其實都毋須要是法律專家,相信一般讀者都可以聽得出,律政司對《中國刑法》第7條就「中國公民」及「領域」的解讀,有點牽強。

如果讀者有如此想法是無錯的。亦因此,立法會當年是對政府的解釋十分關注。1999年,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就特別召開會議,討論律政司對《中國刑法》第7條的理解是否正確。委員會當時的主席是吳靄儀,邀請了法律界代表及一班學者出席會議。當時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教授就認為,「現行法律並無明確區分香港特區居民與內地居民。若《中國刑法》第7條適用於在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便須制定表明此意的法例。」

陳弘毅教授當時更指,「討論中的問題極為複雜,不能單憑香港特區政府單方面對《中國刑法》第七條作出解釋而獲得解決。此事須再作研究,並或許可以透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出立法解釋後,再由香港特區立法來解決。」

而當時代表大律師公會的陳文敏教授則指,政府就中國刑事法律適用於在香港境內的內地居民的解釋,似乎偏離了《基本法》的原則,而中國刑事法律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人士的問題,不應按政府的解釋處理。香港特區人士應只受特區法律規管,而不論他們是特區居民或內地居民。

時任立法會議員的李柱銘就認為,港府《中國刑法》第7條的解釋,會令人擔心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可能在內地受到制裁。

當時律政司的回應就指,內地司法機關絕對尊重香港特區的獨立司法制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已明確表明此事,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於由香港居民所犯而整個犯罪過程均在香港特區發生的罪行,內地的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無司法管轄權。另外,律政司亦認為,針對整個犯罪過程均在香港特區發生的罪行,《基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作用是令身為香港居民的中國籍人士免受中國刑事法律約束。

回應文首提出的問題,究竟香港人是否可在香港境內受內地刑法規管呢?

單從《中國刑法》第7條看,這取決於香港居民是否「中國公民」,香港又是否屬於「中國領域外」,以及《基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保障效力。

概括來說,雖然政府的講法遭受不少質疑,但即使假設政府的講法正確,亦會引起另一個疑慮,如果整個犯罪過程,有部份發生在內地,又會否令香港人被移交到內地受審呢?

這個時候,就要指出《中國刑法》第6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曾解釋,一宗刑事案件即使在香港發生,但如果在內地進行策劃或準備的,按《中國刑法》第6條,均作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論。換言之,內地法院對該案擁有司法管轄權。

這就令香港人需要特別注意。中港交流活動頻繁,商務往來,不論實體質易,或是透過網絡進行交易,都有機會被理解成「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那港人會否身處香港,已經可以從香港被移交往內地受審?

結論﹕政府倉促提出修訂,又無足夠諮詢,究竟香港人在修訂通過之後,會面對甚麼風險,政府應該盡快向公眾清晰交代。
資料提供:法政匯思

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遊行資料
日期:3月31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半在灣仔盧押道(修頓球場側)集合,3時起步到金鐘政府總部公民廣場
發起團體:民陣、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資料來源:主辦團體

[ 本帖最後由 KT88 於 2019-4-1 03:5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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