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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佔中運動!
戴耀廷周二答辯拒認罪 周浩鼎直斥誠信破產
http://hk.on.cc/hk/bkn/cnt/news/20170917...2_001.html

【短片:佔中三子受審】戴耀廷:不認罪非違反公民抗命 (19:25)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5647324722

戴耀廷9人被控案 法官質疑控罪押後再審
http://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t...D%E5%AF%A9

【A1頭條】「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不尋常古怪 佔中三子:控罪違憲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0/57231200

[ 本帖最後由 五姑婆 於 2017-9-19 04:0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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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美議員提名雙學三子佔運競諾貝爾獎
https://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7508890250

美12議員讚傘運和平爭政改
雙學三子 獲提名諾貝爾和平獎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175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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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終極上訴得直 律政司須承擔3人部分訟費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F%E8%B2%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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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司法覆核勝訴 行政署圍封公民廣場被裁定違憲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9/58932479

【新增動新聞】
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不滿政府總部行政署圍封公民廣場,限制市民進出,於2014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署有關決定。案件早前審理,法官區慶祥今裁定張德榮勝訴,指行政署制定星期一至六不開放公民廣場的安排違憲及在法律上犯錯,不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規定,而張德榮曾申請使用公民廣場舉行公眾集會卻被拒。法官下令撤銷該等決定。

張德榮今在得悉獲判勝訴後,在庭外指行政署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做法阻礙合法遊行示威,應受國際社會譴責。

政府總部行政署於2014年7月17日起,圍封公民廣場並限制市民進出。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同意申請人張德榮一方所指,行政署稱有關規定是要確保政府總部正常運作及不受干擾,但有關規定嚴苛及一刀切,難以看到有關規限是合乎比例,行政署一方亦無法證明其做法不過份,裁定規定是不合憲。

官: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涵蓋表達意見的場地

區官引用英國倫敦一宗案例指,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是涵蓋示威者想表達意見的方式,以及表達意見的場地。張德榮曾申請於星期一至五期間的工作天,在公民廣場舉辦公眾集會,但被行政署拒絕。區官在判詞指,行政署純粹因為張申請在工作天集會而拒絕,沒證據顯示有考慮過其他因素。行政署的有關規定,不容許酌情批准工作天集會的申請。

此外,行政署制定規限時,一早認定署方作為地主,有權禁止任何人進入公民廣場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區官認為這犯了法律上及原則上的錯誤,裁定有關規限不合法。

判詞裁定,行政署對使用公民廣場的規限,違反《基本法》第27條有關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的條文,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及第17條有關表達意見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的條文。區官並下令撤回行政署拒絕張德榮申請在工作天集會的決定,行政署並須向張支付訟費。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於審訊時指,行政署對公民廣場限制森嚴,市民只能於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向高官遞信請願,批評此做法極端及不合理。李認為署方做法等同將公民廣場視作私人地方,政府將自己視為私人地主,但實情是公民廣場乃用公帑興建,而在政總工作的人亦是公僕,署方的無理限制屬侵犯人權。

法庭裁定圍封公民廣場違憲 黃之鋒慨嘆是「遲來的判決」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9/58933177

【佔中案●文字直播 】控方擬播11小時影片舉證 明早續審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9/58930699
[Image: 1542590543_49a1.png]
Chairman 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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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個宗教團體遊行聲援佔中案被告
https://hk.news.yahoo.com/%E5%A4%9A%E5%8...17482.html

[Image: OCC-PET-190330-18.jpg]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聯同多個宗教團體舉行集會及遊行,聲援佔中案的被告。

團體先在銅鑼灣東角道集會,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佔中案多名被告、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陳淑莊亦有參與。

隊伍之後沿軒尼詩道途經灣仔及金鐘,遊行至政府總部。參加者一邊遊行一邊唱聖詩。

佔中案九名被告將於四月九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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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論壇:佔領九子終裁決 再思抗命眾評說(The influences of nine Occupy leaders on trial and facing court’s judgment)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TRLqKah1Qbg
[youtube]TRLqKah1Qbg[/youtube]

外交部撐嚴懲 台灣促京反省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68

朱耀明陳情書全文 敲鐘者言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72

佔中九子罪成
戴耀廷、陳健民不為己求情 只求官勿囚朱牧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52
[Image: a0101b.gif]
[Image: a0101c.gif]

港首宗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案件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95

本案相信是香港首宗動用「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起訴的案件,亦是首次罪成。法官表明,不同意辯方指煽惑控罪違憲會引致寒蟬效應,最終採納夥同犯罪原則,若被告在其他人作出煽惑時在場,可被視作認同煽惑言行和共同犯案,並以此裁定陳健民和張秀賢干犯煽惑公眾妨擾罪。不過,佔中三子在其他被告「雙重煽惑」時不在場,獲裁定脫罪。

辯方一直質疑煽惑控罪違憲,理由包括示威者難以預計事態發展,煽惑合法示威和煽惑公眾妨擾的界線不清,會令示威者承受壓力,形成寒蟬效應,而法庭審訊時難免會用結果推論被告意圖。法官不同意,指控罪定義和相關法律原則早已確立,而法庭只會聚焦煽惑者作出煽惑時意圖。

辯方另一抗辯理由指,警方9.26已封起添美道,不可能再煽惑在該處增添阻礙,構成公眾妨擾。法官指警方封路只是出於安全考慮,不代表示威者有權無限期佔領該處的馬路;然而封路後,煽惑他人走出馬路無限期逗留的人,的確有可能認為自己並非在煽惑公眾妨擾,故被告可享疑點利益。

部份被告屬夥同犯罪

不過法官緊接指出,被告乃被控煽惑在添美道「及附近」造成妨擾,根據9月27日和28日被告在添美道大台的發言,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鍾耀華有煽惑他人佔領和「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屬添美道附近,因此控罪仍適用。法官指陳健民和朱耀明沒親自煽惑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道路,亦沒叫群眾煽惑其他人,不過兩人仍可能受夥同犯罪原則影響。

判詞指有充份證據,證明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例如陳淑莊叫群眾帶同充足食水和食物,長時間守護防線;邵家臻叫更多人前來,並攜帶護目鏡和雨衣;鍾耀華叫人帶物資及反包圍政府。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健民和張秀賢亦同樣干犯煽惑罪,但朱耀明則不在場,故罪名不成立。

另外法官裁定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主要是呼籲示威者尋求他人支援,陳淑莊屬夥同犯案,因此四人罪成。

官: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0/20652893

「和平佔中」高舉公民抗命旗幟,三子一直強調以非暴力和合乎比例的公民抗命爭取真普選,並願接受法律制裁。法官明言公民抗命不能作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直斥三子以錯誤的尺去量度是否合乎比例,以為只要不癱瘓中環便可獲公眾接納。法官更直言,若任何人相信政府會在佔中一夜之間作出讓步,並推出真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

「信政府一夜間讓步是天真」

三子在信念書提及,「真普選」必須符合國際社會對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要求。在長達268頁的判詞內,法官陳仲衡沒闡述何謂真、假普選,但分析了多個法律概念,包括公民抗命、控罪是否合適和合憲、是否合乎比例等。

關於公民抗命,終院在黃之鋒一案中確立本港有公民抗命的理念,惟必須是和平非暴力,示威者抗爭期間必須克制,避免對社會造成過度不便或損害;但陳官同時強調,公民抗命不構成抗辯理由,法庭的職責是分析控罪的元素和爭議事項,不會評價被告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理念。

三子強調佔領者會自首並承擔法律責任,被捕時更不會與執法機關有任何肢體衝突,代表三子的辯方資深大狀麥高義陳詞指,三子提倡的公民抗命目的是「公民覺醒」,而非癱瘓中環;陳健民亦多次重申佔領目的不是癱瘓中環。法官指公民抗命在於自我克制,從而不會對社會造成過度不便、與三子強調所造成的阻礙不會癱瘓中環,是兩碼子的事。

對於有人認為,只要有數以萬計市民參與佔中,那麼政府首要的工作不會是拘捕或驅散示威者,而是回應市民對真普選的訴求,市民毋須進一步考慮佔領是否合乎比例。法官直言,有關說法不切實際,沒任何基礎。法官續指,若任何人相信政府會在佔中一夜之間作出讓步、並推出三子屬意的真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若任何人相信假設政府正面回應普選訴求,數以萬計的佔領者會在一夜之間自動散去,亦是天真的想法。

陳健民以反國教作例子,認為只要有數以萬計市民站出來反抗可迫使政府屈服,但法官直言佔中與反國教作比較,並不適合,因兩者的訴求是天淵之別,直指陳健民沒基礎作斷定,只要有比反國教更多的市民參與佔中,政府便會屈服。

[ 本帖最後由 EL156 於 2019-4-9 16: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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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逼爆金鐘堵路 已屬違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02.html
[Image: 0410-00176-002b1.jpg?t=1554851975746]

案中各被告指他們參與的是「公民抗命」行動,其中陳健民自辯時強調行動對社會的阻礙符合比例,惟法官反駁指所謂符合比例的標準完全錯誤,且公民抗命本身並不是免卻刑責的理由,法庭在判斷由和平示威造成的阻礙是否合理時,會考慮《基本法》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因此不認同檢控會造成寒蟬效應,阻礙表達自由。

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的代表大律師指他們行動是為促進「公民覺醒」,並非要藉佔領癱瘓中環,法官就指公眾妨擾罪衡量標準並不是會否造成癱瘓,而是行為是否合理,三人採納的標準其實完全錯誤。他們呼籲人逼爆金鐘,並在添美道宣布佔中啟動時,是知曉佔領會對公眾造成嚴重不便,所造成的妨擾並不合理。

法定保障下 檢控無造成寒蟬效應

法官又指,公眾妨擾罪的定義是犯事者所做的事為法律所不容,並會不合理地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或阻礙他人行使權利。據終審法院案例,在決定行為是否法律不容時,若行為是和平示威,法庭判斷時就要考慮《基本法》對示威權利的保障。在此法定保障之下,法官不認同檢控會造成寒蟬效應窒礙發聲。

對於辯方曾指律政司選擇以普通法罪行提控,是違反涉及公民抗命案件的憲政原則,法官並不同意,並指選擇控罪是控方特權,就算辯方指控告公眾妨擾的最高刑罰,會較成文法罪行的罰則高,但最終判罰都是由法庭根據案情決定,不等於必定會重判。

煽惑他人犯法 非考慮受眾者行為

邵家臻的大律師在審訊時指,邵所面對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是要邵為其他所謂被煽惑者之後的行為負責,因此並不合理,會阻礙公眾公開發表意見。法官不接納此說法,他採納控方大律師的見解,指煽惑他人犯法的罪行成立與否,並不在於被煽惑者有何行為而是要考慮其心態。法官以此為判斷標準,裁定有在涉案時間向公眾發言的被告罪成。

法官指,控方檢控並非如被告所言會限制和打壓公民抗命或人權,也不會造成被告所謂的寒蟬效應,而公民抗命也不是抗辯理由。控方能夠證明他們要佔據公眾道路的協議,按照他們意願進行,並造成不合理阻塞,已屬違法,他們不能埋怨控方控告他們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因此裁定今次檢控所採用的控罪全部都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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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案判刑】佔中九子判刑 四人須即時監禁 戴耀廷陳健民囚16月最重 (11:57)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9%87%8d

佔中9人被控公眾妨擾等罪一案,今早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以下為眾被告各項罪名的判刑:

●戴耀廷 (54歲)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中環公眾地方及道路):監禁16個月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監禁8個月

刑期:監禁1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下同)

●陳健民 (60歲)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中環公眾地方及道路):監禁16個月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監禁8個月

刑期:監禁16個月

●朱耀明 (75歲)

串謀犯公眾妨擾罪(中環公眾地方及道路):監禁16個月,緩刑2年

刑期:監禁16個月,緩刑2年

●陳淑莊(47歲)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刑期:押後至6月10日判刑

●邵家臻(49歲)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監禁8個月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監禁8個月

刑期:監禁8個月

●張秀賢(24歲)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刑期: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鍾耀華(26歲)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監禁8個月,緩刑2年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金鐘添美道):監禁8個月,緩刑2年

刑期:監禁8個月,緩刑2年

●黃浩銘(30歲)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分域碼頭街):監禁8個月

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金鐘分域碼頭街):監禁8個月

刑期:監禁8個月

●李永達(63歲)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金鐘夏慤道近添美道):監禁8個月,緩刑2年

刑期:監禁8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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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案:9被告由資深大狀代表抗辯 天價訟費要撲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42...2_001.html

佔中案9名被告全數由資深大律師代表抗辯,當中代表陳淑莊的王正宇及代表黃浩銘的駱應淦,更是行內擅打刑事案的星級大狀。法律界人士估計,本案審訊歷時18天,就算大狀只收取「友情價」,並撇除獲批法援的張秀賢、鍾耀華及黃浩銘3人,其餘6人的訟費至少合共逾千萬港元。即使部分訟費獲泛民牽頭的「守護公義基金」資助,各人也很可能要為餘下的天價訟費四出「撲水」,其中戴耀廷更被傳媒發現在開審前半年,將其居住20年的馬鞍山自置物業,以低於巿價的水平出售套現1400多萬港元。

9名被告中,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由擅長憲法大案的麥高義代表;身為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陳淑莊,由她的師傅王正宇代表;另一立法會議員邵家臻由大律師公會副主席彭耀鴻代表;學聯前常委張秀賢及鍾耀華,分別由潘熙及潘的師傅、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代表。至於社民連副主席黃浩銘和立法會前議員李永達,則分別由駱應淦及駱的徒弟蔡維邦代表。

面對辯方大狀的星級陣容,控方由外聘資深大狀布思義及刑事檢控專員兼資深大律師梁卓然率領的律師團隊出戰,布思義曾任高院暫委法官,梁卓然曾代表律政司處理七警案等重要政治大案。據法律界人士估計,每名資深大狀每堂聆訊「最低消費」約40萬至50萬港元,法律團隊及文書處理等雜費卻不能慳,撇除張秀賢、鍾耀華及黃浩銘獲批法援,3人的訟費由公帑埋單,其餘被告的基本法律開支也至少共逾千萬港元。

不過,巨額訟費由陳健民及朱耀明等人牽頭的「守護公義基金」墊底,該基金於2016年成立,目的是為被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及姚松炎4人籌集訟費,及後基金轉為替包括佔中案在內的泛民被告「撲水」。曾任該基金信託人的教授鄭宇碩今年1月向傳媒披露,基金已籌得1300萬港元,DQ案花約500萬港元,佔中案則花約300萬港元,換言之,各被告仍需為訟費「缺口」埋單。

佔中九子陳淑莊: 生於香港長於香港,得到受用一生付出微不足道! (佔中九子陳淑莊, 朱耀明, 李永達, 鍾耀華, 張秀賢讀出)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LwfVE8d8hU
[youtube]NLwfVE8d8hU[/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9-4-26 17: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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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莊就「佔領中環」案兩項煽惑罪成提出上訴
http://news.tvb.com/local/5d1afdefe60383...A%E8%A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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