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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財務公司 finance companies, 非法收債行為 illegal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1
非法收債行為 illegal debt collection practices

何謂財務公司

香港市場有大量財務公司,惟財務公司的資本背景及取得牌照不同,均影響其經營性質。一般財務公司只需向放債人註冊處及警務處取得放債人牌照,便可進行放貸業務。

然而,若財務公司希望經營範圍不止於放貸,而透過吸收存款增加資金經營業務,或利用資金進行資本活動,便需要向金管局申請接受存款公司或有限制持牌銀行的牌照,所受監管亦會更為嚴謹。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2_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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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放債人條例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a=page%3D6


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24條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enDocument

具追溯力的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23號第3條
(1) 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百分之六十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
(2) 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
(3) 立法會可藉決議更改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 (由1999年第23號第3條修訂)
但關於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於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如在更改有關利率之日屬有效者,則於該協議生效時第(1)款所指明的利率,須繼續適用。
(4) 任何人犯本條所訂罪行─
(a)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b)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0及監禁10年。 (由1994年第82號第33條修訂)

163A章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enDocument

立法會十題:《放債人條例》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061...220116.htm

警方採取行動打擊不法放債活動拘捕十三人
http://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21...140583.htm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5-8-6 10: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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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無意直接監管「財仔」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7/18382317

【規模不大】
俗稱「財仔」的財務公司,目前由警方發牌而非受金管局監管,近半年金管局開始搜集財務公司經銀行獲取資金及放貸資料。對於長遠會否考慮將「財仔」納入監管,副總裁阮國恒指,現行國際監管做法,是對這些銀行體系以外的金融中介體(影子銀行),定期收集資料作風險監測,除非日後「財仔」營運方式及規模,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才會考慮是否需要「某個形式的監管」。

全港財務公司近千間,當中約30多間透過銀行提供資金並敍造按揭貸款,截至3月底計,有關「財仔」涉及的按揭貸款餘額約80億元,連同其他信貸餘額共170億元,僅佔本港逾6萬億元信貸總額的0.3%。

研BHC模式或修例

另外,因應主要國際市場,普遍透過銀行控股公司(Banking Holding Company)安排,審批欲成為當地銀行大股東控權人的申請是否合適,阮國恒表示,該局亦於去年起,開始研究如何運用BHC模式,加強對大股東控權人的綜合監管要求,但本港未必需另立BHC條例,或會透過目前《銀行業條例》下框架,進行修訂便可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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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財仔放數 不成功照收費
顧客取消申請 被追數千至20萬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3/18391082

香港地,零舍多債仔。近年湧現大量俗稱「財仔」的借貸中介服務公司,覷準債務纏身的獵物,游說他們申請債務重組或債務紓緩,並強調「不成功不收費」,但當債仔拒絕接受借貸後,仍被索取數千至20萬元「手續費」或「顧問費」。 
記者:蔡元貴

本報接獲多宗投訴財仔濫收費用的個案,受害人大多是透過cold call(推銷電話)接觸到財仔。對方先會表示來自某大銀行,稱可提供借貸解決受害人財政困難,當受害人「落叠」後,便會改口說該銀行其實不會批出貸款,建議受害人向他推介的某間財仔申請。

找收數公司到寓所追數

這些財仔往往以「不成功不收費」做招徠,但當有關財仔擬備好一份計劃書,表示可以批出借貸後,受害人即使發現利息太高,收回申請,財仔仍然表示要收取手續費或顧問費,本報接獲的投訴當中,最高金額達20萬元。
其中一間被投訴的是香港財務顧問控股有限公司,投訴人透過該公司向銀行借貸50萬元,職員在洽談間曾聲稱不成功不收費,結果借貸獲得批核,但因年息太高,投訴人放棄申請。該公司卻依然向他追收1.5萬元手續費,又找追數公司在他的寓所門口留下紙條收數。
記者向香港財務顧問查詢,一名女職員這樣解釋何謂不成功不收費:「譬如客戶同我哋顧問傾過,到最後批咗出來,之後個客人先至話息口貴,咁會當我哋係成功。」她並指出,公司與客人口頭傾談後會先簽署一份合約,寫明甚麼情況下會徵收費用。
根據最近生效的《商品說明(不良營商手法)(修訂)條例》規定,任何商戶的營業行為,包括放債人的廣告宣傳,如遺漏、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含糊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交易決定,即屬誤導性遺漏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五年。

明愛每月接獲450宗求助

明愛向晴軒智慧理財及債務輔導服務主任翁麗萍說,該會平均每月接獲450宗求助,當中一至兩成屬於這類懷疑受騙的個案,涉款10萬至50萬元不等。「呢個情況越來越普遍,根據我自己觀察,唔少呢類公司都係內地人拎錢來香港開,唔知點解佢哋有方法搵到目標客戶嘅電話。」她建議債仔借貸前應先尋求更多資料及意見。

[Image: a1501a.gif]

[Image: a1501b.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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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投訴財仔「關懷弱勢」獲嘉許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3/18391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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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財務中介濫收費用 
借十萬實收萬二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6/1855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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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按千局問一問屈九萬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4_001.html

屈錢「刑」同勒索最高監14年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6_002.html

財仔無王管審批寬鬆吸客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6_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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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借貸年息逾60厘 即屬違法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b...1/52271590

在本港無論是向有牌金融機構,抑或個人借款,均屬合法,只有當貸款年利率逾60厘,才會觸犯法例,會被判罰款及坐監。

根據香港法例,無牌經營財務公司,或當借貸年利率逾60厘,即屬犯法的「大耳窿」或「放貴利」。執法機構可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第29條,控告相關人等,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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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港私人貸款投訴 涉款倍增達918萬
http://paper.wenweipo.com/2014/03/18/YO140318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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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探射燈:貸款中介 無借照收廿萬手續費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4...6_1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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