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以言入罪, speech crime, hate speech, hate crime, guilty of words
#21
平機會朱敏健:「族內歧視」立法有清晰標準 非以言入罪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7%BD%AA

[Image: 20211031-09.png]

平機會建議立法禁止族內歧視。平機會主席朱敏健今日(31日)在一個電視台節目上指,建議賦權平機會在無受屈人情況下,仍可以主動展開調查;又指希望法例涵蓋網上言論,而是否違例有清晰標準,不擔心會被指是「以言入罪」。

朱敏健早前指,平機會由去年起正積極就內地人受歧視、中傷進行法律研究,早前亦已向政府當局提出方案。在上週港台節目《星期六問責》上,他表示,平機會向政府提出三大建議方向,包括在《種族歧視條例》訂明「族內歧視」屬違法、針對居民身分、居民來源地不同歧視立法。而條例屬雙向性,港人同受保障。而據他了解,政府會在今年內詳細研究平機會建議方向,亦正諮詢律政司意見,政府目標在新一屆政府上任後進行立法。

朱敏健今日在NOW 財經台《大嗚大放》節目上指,建議賦權平機會在無受屈人的情況下,仍可以主動展開調查及搜證。他希望法例涵蓋網上言論。他不擔心會被指是「以言入罪」,他指,在普通法下定罪,除了行為的元素、還有思想上的元素,包括其動機、有無意識作出行為,如果該人當時並非有意去歧視或騷擾別人,則不會入罪。

他又指,平機會已完成性傾向歧視立法的初步報告,正內部傳閱及研究文稿,在有共識後,會諮詢持分者團體,但現時未決定會否再做公眾諮詢。他指,平機會2014年起有進行網上公開意見搜集,收集得數十萬份意見書,亦用上兩年多分析,「這相當曠日持久,這次我們希望注重意見的質素。」

新移民訴說被罵「大陸婆」等「族內歧視」 平機會主席朱敏健:大家都係中國人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B%E4%BA%BA

[Image: chu.png]

平等機會委員會早前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交研究報告,促立法禁止新移民及內地居民等。平機會主席朱敏健今(22 日)在深水埗會見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及新移民,十多位新移民及家人到埸反映在家庭、職場,以至社區內所受的言語攻擊及不公平對待。

2017 年來港與丈夫團聚的周小姐育有兩個女兒,她指他跟女兒外出時,常常遇到眼神不友善,甚至被罵「大陸婆」、「痴線」、「養不起不要生那麼多」等但不敢反駁,令她有一年多不敢外出。她指女兒亦受影響,經常精神緊張,有時候更不敢在學校舉手要求去洗手間,因此需要長期見精神醫生。周小姐說自己現正慢慢接受、學廣東話,「環境沒辦法改變,就只得自己改變」。

新移民的丈夫陳先生指,他妻子常因新移民身分、口音被奚落,指她不及香港人醒目、「咁叻」,只得牛力,但她為保工作唯有「忍氣吞聲」。

朱敏健:清除市民對內地人偏見 「大家都係中國人」

朱敏健指平機會在 3 月尾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立法禁止「族內歧視」、歧視其他人的「公民身分」,例如來港未滿 7 年、來港讀書等非永久性居民身分,以及禁止歧視來自同一國家,但不同地區的人。他指平機會現正與律政司進行研究,望於 2022 年底通過法例。

他解釋,香港人對內地人的歧視源自於兩地在兩條截然不同的路軌發展,認為鄧小平提出「50 年不變」的潛台詞,是讓兩地作適應、融合,可惜進度非常不理想。

他強調平機會有「移風易俗」的責任,除了向政府反映、為新移民發聲,亦應主動宣傳及教育,「我地要清除香港市民對內地人嘅偏見,我地唔好分大家係香港人定大陸人啦,我地大家都係中國人啊嘛」。

朱敏健又指,除了提出三大立法方案,平機會亦倡讓平機會在沒有受屈人作代表,但涉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主動調查、搜證和訴訟。
Reply
#22
31歲男子多次叫喊港獨口號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囚5年9個月
https://news.tvb.com/local/618cf198c652e...B%E6%9C%88

一名男子去年在多處公眾地方叫喊「港獨」等口號,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判監5年9個月,是第二宗因為違反《港區國安法》被定罪的案件。

31歲報稱無業的被告馬俊文被控去年8月至11月在20宗不同事件中叫「港獨」口號,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即是將香港特區從中國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被告上月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辯方求情時引用首宗《港區國安法》被定罪唐英傑的案例,指被告被捕時沒有衝擊警方,亦無挑選特別日子犯案,對他人可造成的危害低、情節不算嚴重,不建議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法官陳廣池反問,有20多次事件,為何認為不嚴重。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以為政治使命是生命的唯一政治選項,鼓吹「香港獨立」、貶損《港區國安法》。被告鼓吹的政治立場並非關鍵,重點在於有犯罪意圖和行為,指被告有層次地宣揚分裂國家,甚至想到從學校入手,滲透社會各階層。

法官指被告的煽動行為只為「刷存在感」,難保他日不會有第二個馬俊文,可能造成更大破壞,考慮到案件情節嚴重、被告沒悔意,以6年為量刑起點,酌情減刑3個月,判監禁5年9個月。

示威者馬俊文煽動分裂國家罪成 判囚5年9個月
https://news.tvb.com/instant/618cd107c65...B%E6%9C%88
中國好呻吟
Reply
#23
涉就林婉儀殉職發布仇恨言論 26歲前警員沙田落網
https://www.singtao.ca/5357356/2021-11-1...iant=zh-hk

水警總督察林婉儀9月25日在沙洲對開海面追截走私快艇時墮海殉職後,警方發現網上有人就事件發布仇恨言論,意圖引起對香港政府的憎恨及香港市民間的不滿。經調查後,警方昨日在沙田以「涉嫌煽動意圖」罪拘捕一名26歲前警員,被捕男子下午在西九裁判法院提堂,警方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總督察戴子斌中午表示,因應案件,警方鎖定一名26歲已離職警員,被捕男子報稱無業。警方在行動中,同時檢走3部懷疑與案件有關的電話。戴子斌指,今次案件相信是個別人士行為失當而干犯罪行的問題,警方定會一如既往,不偏不倚地處理,並從多角度調查。

他強調,警方尊重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對於任何散播暴力及煽動仇恨,有違道德、倫理、價值觀的行為,警方定必嚴肅跟進,絕不姑息。

前男警就林婉儀殉職涉發布煽動言論 提堂後獲准保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1112.htm

警方拘捕一名26歲前警務人員,涉嫌就早前殉職的女警林婉儀,在社交媒體發布煽動言論,引起對政府的憎恨及不滿。

該名前警務人員被控煽動意圖罪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後獲准保釋。

《羊村》繪本案|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及秘書申保釋被拒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B%E6%8B%92

5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理事涉因發布羊村系列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25歲工會主席黎雯齡及28歲工會秘書伍巧怡,今在高等法院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夏博義代表申請保釋,律政司則派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陳慶偉法官聽畢各方陳詞後,拒絕二人的保釋申請。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工會外務副主席楊逸意(27歲)、工會秘書伍巧怡(28歲)、工會司庫陳源森(25歲)及工會委員方梓皓(26歲),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Reply
#24
危害國安為由拘201人 兩成涉煽動 立23條煽動罪料加辣 江樂士倡可囚終身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2%E8%BA%AB

[Image: b5861568ec2f4eb6e9c04da532a49916.jpg]
[Image: b5861d82979c8a55a9da66a4cdec370a.jpg]
國家主席習近平上周主持新政府就職禮,發表講話時強調要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多條維護國安法例立法料為新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基本法》第23條立法,填補《港區國安法》未覆蓋之處。國安法生效兩年,警方指截至6月30日,201人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被捕。據本報統計,其中至少44人涉只違《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沒有牽涉其他罪行,佔21.9%;今年被檢控的21人中,無一被控違反國安法,逾六成被控煽動罪(見表)。

保安局長鄧炳強已預告,制訂23條時會一併檢視《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均預料,23條立法後煽動罪刑罰會「加辣」;前者倡煽動罪與分裂國家罪「看齊」,即最高囚終身;後者則憂慮23條立法欠缺人權保障。

保安局回應指出,據23條規定應立法禁止的7類行為中,現行本地法例僅涵蓋部分行為,國安法則涵蓋其中兩類,故有需要完善;局方會制訂有效和務實的條文,以應對有關過去、現在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至於引用煽動罪會否對言論自由構成影響,保安局表示,危害國安的行為可造成嚴重後果,執法部門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執法,律政司在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下,才會提出起訴。

羊村案判辭界定煽動採嚴格保釋門檻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出7項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藐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等,首次定罪可囚兩年。條例自1970年代起多年未被動用。國安處於2020年9月以煽動文字罪,檢控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至去年12月,3名終院法官在拒絕羊村案被告保釋(案件明日開審)的判辭中,界定該案煽動控罪內容涉危害國安行為,應採嚴格保釋門檻。同月,「立場新聞」前總編輯及署任總編輯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涉《蘋果日報》案的7人亦遭加控同罪。

江樂士:煽憎恨是煽暴一種
江樂士(Grenville Cross)認為,煽動罪中列明引起對政府或司法的憎恨、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等煽動意圖,亦是煽動暴力的一種,故日後23條立法,沒必要強調煽暴元素。

江樂士續說,即使律政司不常使用煽動罪,亦不會減損其效力,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總有不能踰越的紅線」;他反指煽動罪刑罰過輕,阻嚇力不足,建議與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看齊」,即最高囚終身,最低為少於3年監禁或入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刑罰。

現刑事例7煽動意圖 戴大為:5屬言論自由應受保護

戴大為(Michael C. Davis)分析,當局過去「忌諱」檢控煽動罪侵犯言論自由,會受司法覆核挑戰,故一直未曾提控。自國安法生效,他認為案件是「以言入罪」,認為當局似乎「視國安法凌駕基本法」,起用煽動罪追究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他指出,各國皆會訂立國安法,但會遵守國際間認可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即須證明犯案者旨在煽惑「即時或極有可能發生的暴力行為」,惟審視本港法例訂明的7項煽動意圖,他認為僅兩項屬煽動暴力或違法行為,其餘5項意圖則屬言論自由,認為應受保護。他觀察近期大部分煽動罪被告,認為被告展示一些口號博取關注,應不會有人認真看待而受煽動。

2003年的23條立法,原定以「煽動叛亂」罪取代煽動罪,並列明控罪限於煽惑他人干犯危害國安或參與公眾暴亂的行為。戴大為相信當局會將該立法框架「拋諸腦後」,又預料23條立法後,煽動罪刑罰將與國安法相仿,憂會損害人權。

葉劉:「危國安只涉武力」過時
前保安局長、現屆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危害國安只是牽涉武力」的看法已經過時,現時很多方法都能危害國安,包括散播假消息及密謀顛覆政權等,認為23條立法要與時並進。她形容煽動是「以言入罪」的看法是過度簡化,認為言論自由毫無限制的概念存有誤會,一旦涉及危害他人或國安,當局就有責任規管。她指現時煽動罪罰則過輕,應與國安法4類罪行看齊。
Reply
#25
假新聞、網安、眾籌料將立法 黎棟國:本屆定做到 需「合理時間」諮詢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E%E8%A9%A2

新政府上場,除《基本法》23條立法外,尚有多項與國安相關的法例立法工作,包括假新聞/資訊法、網絡安全法及立法規管網上眾籌等。

稱立法管假新聞勝行政措施 「舉證要毫無合理疑點」

保安局長鄧炳強早前表示,假新聞涉及國家安全故須規管,惟透過立法抑或行政措施規管則未有定案。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認為,以立法方式規管假新聞有助保障大眾的權利,即舉證標準要做到毫無合理疑點,不擔心會因此「以言入罪」。連同網絡安全法和規管網上眾籌等國安相關的立法工作,他相信新一屆政府「一定做到」,惟由於新政府剛上任,需要「合理時間」作充分考慮和諮詢。

上屆政府的民政事務局曾稱已聘請顧問團隊,就打擊假新聞研究歐美等海外經驗,預計年中會完成所有報告,並就立法提出建議。黎棟國認為雖然以行政措施規管速度較快,惟以立法方式能準確「劃線」,讓市民有法可依。他指很多國家或地區亦以不同形式制定假新聞法例,而控方要證明信息發布者有否發布信息,及其主觀犯罪意圖,例如是否不經思量下發布假資訊等,去判斷有否違法。

網絡安全法方面,鄧炳強上月曾表示政府建議立法,訂定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的網絡安全責任,並計劃在今年底諮詢公眾。黎棟國認為自從上月元朗一度大停電後,政府有必要就影響範圍較大的範疇,包括電力、交通和金融等優先立法,釐清供應商的法律責任,確保穩定和準確的服務供應。

網安立法 倡電力、交通、金融優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長許正宇今年5月曾表示,政府正就眾籌作檢討,包括4類常見的網上眾籌活動,計劃在今年就規管範圍和要求諮詢公眾。

黎棟國認為,考慮到現時行政與立法機關互相制衡和合作的關係,「已掃除過往的障礙」,相信現時是就國安相關範疇立法的最好時機。
Reply
#26
《羊村》繪本案開審 控方指宣揚分離主義及背棄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05.htm

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成員去年出版《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還柙近一年,案件今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指,各被告在串謀中扮演不同角色,推論他們意圖引致暴力或製造騷亂。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3本繪本與「反修例運動」、「12港人」和「醫護罷工」事件連結,內容包括醞釀反中情緒、要求收回法例、嚴重貶低本港司法拘控等,又呼籲讀者武裝對抗當權者,並把「12港人」事件帶到國際舞台,及透過全城罷工向政府施壓以達至全面封關。控方指繪本的實際效應,是要影響讀者不做中國人,宣揚分離主義及背棄國家。

控方指,5名被告分別為總工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和委員。政綱聲明提及理事會「定必與無聲無權者同行,捍衛民主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並敦促當權者回應五大訴求」。工會的成立有其目的,並非一時興起。控方又指,首被告黎雯齡曾公開承認,繪本系列以2019年《逃犯條例》修例草案所引伸的反修例運動作為基礎,3本繪本及尚未發布的第四冊,內容均建基於相同背景,並與當時社會及政治事件有關,實際效應在於建立一股勢頭,旨在逐步向讀者滲透煽動意識形態。

5名被告分別為26歲黎雯齡、27歲楊逸意、28歲伍巧怡、25歲陳源森及26歲方梓皓,均報稱言語治療師。控罪指,5人於前年6月4日至去年7月22日期間,在香港串謀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Reply
#27
聯合國人權專家促廢國安法 關注「光時」被定性港獨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994/%E...F%E7%8D%A8

實施一周年的港區國安法持續引起國際關注,聯合國多名人權專家周四對國安法用作打壓言論、集會及傳媒表達關注,形容近期事態證實一年前對國安法的憂慮。其中,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特別報告員Clement Voule,在多個政府合辦的研討會上提及港府起訴涉及初選的47名民主派人士是侵犯人權,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讀為顛覆的口號,對港人產生寒蟬效應。他促請中方廢除國安法及容許專家來港視察,同時釋放所有因為和平行使權利而被捕的人。

[Image: %E9%A6%AC%E5%87%B1%20Victor%20Mallet-%E6..._large.png]
聯合國人權專家及多個外國國家代表對港區國安法表示關注。
Voule去年國安法實施前夕,有份與50多名聯合國獨立專家聯署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機制定期監察中國人權。今次研討會由美國、澳洲、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冰島、立陶宛等19個國家及多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期間舉行,除了三個聯合國人權專家,還有流亡英國的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旅居德國的社運人士鄺頌晴等,並由曾被拒入境的香港外國記者會前副主席、《金融時報》編輯馬凱(Victor Mallet)主持。

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公贊江映峰在會上回應說,周四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年,中國人追求獨立、自由、繁榮及包括人權在內的美好生活,反指美國種族歧視及警暴嚴重。他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不會容許任何領土被傷害,任何外國勢力以香港議題干預中國內政及安全都會失敗。

主理集會及結社自由的Clement Voule表示,中方聲稱國安法幫助香港,一般市民不會受影響,但形容「現實非常不同」,例如民主派初選案、舉起港獨及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也被控違反國安法。市民除了因而關閉社交網站或離開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勢力控罪並不清晰,的確威脅身在香港的人權組織及工會,大學親民主派教授被解僱,學生會被削弱。

Voule說:「國安法應要廢除,被捕的人亦應被釋放。我和其他專員已準備好與中國和香港當局合作,以確保法例切合人權。 」

被問及國際上有什麼後續行動,Voule說中國及香港唯一做法就是讓聯合國專家來港視察,及評估在地情況。「我們希望可以來(港),我們沒有任何政治動機,中國有責任讓我們到來。」

曾被質疑不夠強硬的聯合國言論和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首度公開回應香港問題,她形容國安法被用作拘捕社運人士及關閉獨立媒體,促請中國尊重表達自由。她表示,知道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國家安全可以是合理目的加以限制,但必須相稱,不能用作剷除異己。她表示,繼續願意與中國進行建設性對話。人權捍衛者報告員Mary Lawlor也表示,國安法控罪含糊,認為香港連串拘捕的行動,無助消除國安法及未來使用的憂慮。

多個國家駐日內外代表表明關注香港情況,及批評中方打壓香港人權,但歐盟代表承認要思考怎樣在國際層面進一步協作。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副助理國務卿Jonathan Fritz批評,中方違背給予香港高度自治承諾訂立國安法,強調港人只是希望政府可以做好一點,如果要求回應,香港可以繼續保持繁榮,可是現在卻見到用腳表態。

英國駐日內瓦代表Simon Manley表示,香港政府持續針對《蘋果日報》及創辦人黎智英,顯示國安法被用來打壓新聞自由,加劇傳媒審查及打擊言論自由。德國駐日內瓦代表Hans-Peter Jugel批評,國安法除了針對個人,還被用來掏空一國兩制,打擊新聞、結社及集會自由。他舉例說,蘋果日報被逼停運,窒礙新聞及言論自由,破壞中國國際形象,促請中國立即釋放和平行使權利的人。

流亡英國的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表示,香港已變成專制社會,國安法亦被「武器化」,變成政府打壓市民的工具,將來或與一般中國城市無分別,一國兩制淪為空談。

美國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研究員鄺頌晴指出,國安法違背普通法之原則,逐漸演變為新一套法治原則。她強調,並非居住在中國或香港的市民也有機會被國安法影響。若學者於研究中對中國有所批評,也許被蒙上傳播謊言及虛假信息之名。

對於英國朝野批評北京以國安法打壓香港,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表示強烈不滿,強調任何外部勢力都動搖不了中方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意志,促請英方政治人物立即停止任何方式插手香港,否則後果自負。公署又點名攻擊英國殖民統治香港時,《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對集會遊行結社嚴苛限制,批評英方不反省港英時期的「黑歷史」。

另一邊廂,在美國國會外交事務影響力的四名跨黨派議員去信美國總統拜登,促請當局就中共近日針對《蘋果日報》、扼殺香港言論及新聞自由之舉作出行動。參與聯署信的包括共和黨參議員羅姆尼(Mitt Romney)、民主黨參議員馬基(Edward Markey)、民主黨眾議員貝拉(Ami Bera)及共和黨眾議員查博特(Steve Chabot)。

他們在信中提到,美國支持香港人民,是兩黨共同的明確目標,要求拜登政府交代如何協調國際社會令打擊香港人權的中國及香港官員問責、支持公民社會及記者保障香港言論自由,及有否將來自香港的難民計入2022年難民限額中。

美國參議院曾於二月重新提出《香港避風港法案》,降低難民申請門檻,讓受迫害的香港示威者更容易取得美國難民身份。

聯國委員稱喊光復「無害」 促修煽動罪 3天會議檢視港人權 港府:煽動可掀恐怖行為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C%E7%82%BA

[Image: 82a47fcb0fdba341b8ce4af22062ac28.jpg]

《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兩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名專家在審議香港人權狀况時,質疑國安法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港府以視像形式出席會議。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Christopher Bulkan)指出,製作兒童繪本及叫喊「光復香港」口號等屬「無害行為」(innocuous act),亦是合法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卻被港府以煽動罪控告。他提醒煽動罪不應用作打壓異己,民主社會下人們應有權批評政府,要求港府承諾檢討已檢控的煽動罪案件,並交代如何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

委會副主席:製繪本屬言論自由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說,2019年反修例風波顯示,煽動行為可引起嚴重暴力及恐怖主義行為,需防止及打擊,並引述法庭近期煽動罪判例,稱符合《人權法》及《基本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昨亦以「恐怖主義」及分裂活動形容2019年的示威者行為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繼2013年後,再次審議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况,會議昨起一連3日在日內瓦舉行,港府以疫情為由視像出席會議。首先發問的專家布爾坎質疑國安法削弱公平審訊權利,擴大執法部門權力,部分權力更毋須司法監督,要求港府交代「苛法」如何符合《基本法》保障《公約》下各種權利。

指港未按建議收窄煽動罪
他批評,港府不單未聽從委員會過去建議收窄港英遺留下來的煽動罪,更以此控告行使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社運人士、學者、記者及公民團體,要求港府交代叫口號、法庭拍手或批評施政如何構成實際威脅。

另一關注點是設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及國安法55條列明中央在特定情况可行使司法管轄權。委員會另一副主席古谷修一質疑要求駐港國安公署人員符合香港法律的條文含糊,促請明確交代他們是否須要遵守香港《人權法》及《公約》。

廖李可期則稱,考慮煽動罪執法行動時必須考慮2019年反修例風波背景,不點名批評有人透過「軟對抗」,例如透過傳媒、文化及藝術煽動對中央政府及港府的仇恨及對抗。她又多次重申,國安法條文列明保障人權,執法部門只考慮證據,不會考慮被告背景。

港:國安公署人員同須守法
內地人權保障與港無別
她又強調,國安公署人員須遵守香港法律及全國法律,而中央只會非常罕有情况下,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司法管轄權。她強調,中國《憲法》同樣列明公平審訊及保障人權,被告可由律師代表,形容內地與香港保障人權尺度並無分別。

法律Q&A|唐英傑案5問5答 「光時」口號成禁語? (19:11)
https://news.mingpao.com/ins/%E7%86%B1%E...1%E8%AA%9E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判囚9年、停牌10年。事發於2020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此案裁決後,「光時」口號是否成「禁語」?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法律界人士,解答相關疑問。

問:「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一定有港獨含意?

答:法庭裁定,上述口號可以理解為有港獨含意。

問:「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能否再在遊行或示威場合使用?

答:視乎表達方式、表達者的意圖、表達期間的相關情形、口號帶出的效果。大眾只能按不同情況,評估被指觸犯法例的風險。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此案例後,市民參與非法遊行或示威活動時,叫喊或出示「光時」口號,被控觸犯國安法的可能性很高。

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需否證明真的有煽動的活動?

答:不需要。正如「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亦不需要證明實際的勾結活動


問:法庭為何沒有就案中專家證人的證供作出裁斷?為何沒有裁定哪一方證供較可信?

答:首先,專家證人的口供不一定對法庭有幫助。(相關報道:法律Q&A|專家證人5問5答 擅長「網上術語」或「認人」也可成為專家證人?)

其次,本案的重點議題是「光時」口號整體而言所造成的自然及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法官要裁斷的爭議點其實很狹窄,即使大眾閱報或旁聽看到雙方專家在庭上與大律師爭辯有多精彩,現實中的法庭毋須就專家的所有證供,作出是否信納的裁斷。

本案中,法官認為,辯方專家亦接納控方專家意見,認為口號可帶有港獨意思。此外,3名專家並無爭議,在2020年7月1日該口號至少具有控方專家所指出「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問:控方呈上內地法律書籍協助法庭量刑的做法,是否有爭議?

答:控方呈交內地刑法書籍供法庭參考,但法官已表明有關資料無約束力,法庭會以本港法律下的一貫原則解讀國安法條文。不過,一般來說,控方有責任盡力協助法庭作出量刑,主要提供相關案例及被告刑事紀錄,由於本案涉及以內地法律為基礎的《港區國安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負責任地協助法庭的層面上看,控方的做法無可厚非,「畀多好過畀少」。

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控方多此一舉,稱曾有法官不滿控方處理案件的程序,批評控方「有權亦毋須用到盡」,該法律界人士直言今次控方「明顯做多咗」,亦未能協助法庭量刑,甚或令公眾對香港法治有不良觀感,以為法庭可以用內地法例,為香港的案件量刑。
Reply
#28
社民連刪網上帖文 稱被指涉違國安法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6%B3%95

[Image: 6fe90203b1e4f68ab820b8908f1925ad.jpg]

社民連主席陳寶瑩今日發聲明表示,社民連在強大壓力下,被迫刪除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網上貼文,惟詳情無法透露。她又說,「社民連會繼續發聲,言論無罪,民主萬歲」。本報就事件,正向警方查詢。

社民連曾表示,今年七一前夕,有6名成員的寓所遭警方國安警搜查,包括陳寶瑩、黃浩銘、吳文遠、曾健成、周嘉發和余煒彬,隨後被帶往不同警署約談,提醒七一不要有示威行動,稱約談詳情不便透露。
Reply
#29
前警員就水警林婉儀殉職發表煽動言論罪成 官稱必須判監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402d...4%E7%9B%A3

水警林婉儀前年執勤時墮海殉職,一名時任警察網上發表「抵死」等言論,被裁定作出具煽動意圖行為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裁判官稱,必須判處監禁。

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前年9月因工殉職,警方數日後在警隊社交網站專頁發現有人留言稱「抵死」等,追查下發現涉及一名26歲警察崔駿民,將他拘捕,控告他在同月25至28日期間,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早前被裁定罪成。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除了呈上兩封現役警察的求情信,亦呈上被告在內地生活母親的求情信,指二人因為疫情兩年沒有見面,兒子犯案是口不擇言,希望法官考慮輕判。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將案件押後至本月20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
Reply
#30
律政司申禁制令 限制傳播反修例歌曲 包括旋律及歌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0...2_001.html
[Image: bkn-20230606113933321-0606_00822_001_01p...0606135926]

有關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近年於各個不同平台傳播,律政司司長於昨日(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該歌曲,現正等候法庭指示,就處理臨時禁制令的聆訊待定。據入稟狀指,公眾人士不得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包括該歌曲的旋律及歌詞,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者使《願榮光歸香港》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入稟狀亦附上32條Youtube影片連結,要求相關人士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原告是律政司司長,被告是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據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制被告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原告亦禁制被告以任何形式發布該歌曲,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致令其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此外,原告亦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入稟狀同時附上列表,指禁制令包括列表上的物料,被告或任何人須立即採取行動,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該列表中有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連結,包括其MV、純音樂影片,以及不同語言的版本等。

案件編號:HCA 855/2023

律政司入稟高院申禁制令 禁公眾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f%e3%80%8b

律政司長昨(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入稟狀指,被告不得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和歌詞,具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者使《願榮光歸香港》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入稟狀附上32條Youtube影片,要求相關人士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入稟狀指,原告尋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在網上媒體或平台傳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或展示俗稱《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的歌曲。原告表示,被告或其代理人不得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和歌詞,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入稟狀又指,原告要求禁制被告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使《願榮光歸香港》可能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或者暗示香港為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具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此外,原告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入稟狀附上列表,指禁制令包括列表上的物料,被告或任何人須立即採取行動,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列表有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包括其MV、純音樂影片,以及不同語言的版本等。

政府其後發聲明解釋入稟原因,指《願榮光》自2019年起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歌曲極可能會在違反《港區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情况下繼續被肆意流傳。政府為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政府又指,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今次申請為維護國安,亦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呼籲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律政司申禁制令禁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6.htm

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4項與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現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訊日期待定。

律政司要求禁制任何人旨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國歌條例》及犯煽動罪的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在網上廣播、轉載、傳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相關歌曲,包括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此外,律政司要求禁止協助、促使、導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有關行為,或者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入稟狀亦附上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連結,包括歌曲的純音樂版及不同語言版本,要求法庭下令禁止這些影片的發布,以及任何人改編的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政府發言人表示,有關歌曲自2019年起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決定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律政司入稟申禁制令 禁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489387

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5%B...00164.html
[Image: deb882d0-0421-11ee-afbd-2305a5f38e6c]

律政司申請禁播《願榮光歸香港》 湯家驊指適用於Google等網上平台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7f0ea5ec...3%E5%8F%B0

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限制以任何方式廣播或表演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聆訊日期待定。有資深大律師指,一旦禁制令生效,公開傳播或分享有關歌曲都有被檢控的風險。

港隊早前在數個國際賽事播放國歌時,被播成跟「港獨」有關連歌曲,即《願榮光歸香港》。特區政府周一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包括禁止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或出售有關歌曲,不論是曲調、歌詞或曲詞,及有關歌曲的改編本等。前提是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主張將香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意圖侮辱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本身國歌。

當局亦要求禁止幫助、導致、促致、煽惑和教唆,或明知而授權或容許他人實施這些行為。入稟狀同時附上32條影片連結,列出要求禁播的不同版本《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強調有關歌曲內容,法庭已裁定可構成煽動口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

政府發言人指,言論自由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申請禁制令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

若有人強調只是從欣賞角度出發,發布歌曲,是否可避過禁制?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未必足以開脫。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你有無犯罪意圖並非那麼簡單,一切都要從很多不同的情況或環境證供,由法庭推論。比如只是播給家人看,和播給全香港人看是有分別。公開轉播或分享這歌曲始終有被檢控風險。」

他建議市民盡快刪除相關資料,又稱禁制令適用於Google等網上搜尋平台。

湯家驊說:「它的法律責任就是不能提供一些犯罪資料,便利或協助他人犯罪。一個廣泛被使用的平台,如果它容許很多人去隨時下載、廣泛地在港傳播,他們的責任比個人的傳播或分發更重。」

不過他稱一般法庭禁制令無海外司法管轄權。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