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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言入罪, speech crime, hate speech, hate crime, guilty of words
#11
聯合國指威脅言論自由促修訂煽動罪 港府狡辯:法院無裁定違憲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3684/%E...5%E6%86%B2

人民力量譚得志因20多場街站批評政府被指煽動及藐視政府,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發表煽動文字,當局再加控他擾亂公眾秩序罪。煽動罪一直被指以言入罪,不符合現代人權標準。聯合國轄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三次審核香港人權情況下都關注《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定義過分籠統,先後促請港府修改法例令法例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今年4月亦致函中國政府,再次反映煽動罪以言入罪的問題。

不過,港府未理會聯合國專家的意見,今年直接引用煽動罪。港府今年7月透過中國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團回應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時更辯稱,「法院至今並無裁定《煽動法》與上述條文(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所保障的權利不符」。

[Image: %E8%81%AF%E5%90%88%E5%9C%8B-%E7%85%BD%E5..._large.jpg]

港府透過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回覆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聯合國網頁截圖
眾新聞在2017年已報道,煽動罪在回歸後從未引用,普通法案例列明,必須證明意圖引致暴力或大規模騷亂,才能構成煽動意圖。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1996年時贊成刪除煽動罪。

翻查資料,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自1997年後,三次審議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先後關注煽動罪的意見如下:

1999年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擔心:罪行條例對叛國和煽動罪界定過寬,會威脅到《公約》第19條保證的言論自由」,並建議:「根據《基本法》第23條頒布的所有法律必須符合《公約》」。

2006年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關注現時《刑事罪行條例》叛國及煽動罪的定義過寬」,並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應該修改法例,令控罪完全符合《公約》」。(“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the current definition of the offences of treason and sedition in the Crimes Ordinance is too broad. The HKSAR should amend its legislation regarding such offences to bring it into full conformity with the Covenant.”)

2013年結論性意見:「委員會注意到,中國香港準備按照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新立法處理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但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中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內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現有定義措辭寬泛。中國香港應修訂其關於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立法,使其充分符合《公約》的規定,並確保准備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製定的新立法與《公​​約》的規定完全相符。」

在現正進行的第四次審議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再次要求港府表示,採取了什麼措施,令叛國及煽動罪在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中適當及狹窄地定義。

港府在2011年回覆:「我們認為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一併處理叛逆及煽動罪較為恰當。在將來展開有關的立法工作時,我們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

港府2019年9月向聯合國提交第四次審核報告時,再次覆述2011年的說法,即「認為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一併處理叛逆及煽動罪較為恰當」,未有任何新補充。

儘管如此,港府未理會聯合國人權理事委員會要求,未待二十三條立法時已直接引用港英殖民地沿襲的煽動罪。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人權專家今年4月致函中國政府,再次促請港府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

港府三個月後透過中方回覆說,本港法院至今無裁定煽動罪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權力不符,辯稱《煽動法》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不符説法「毫無理據」。港府更聲稱,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可以放心,《煽動法》不會被用作壓制市民行使發表自由、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本港煽動罪在1938年透過成文法引入本港,港英殖民地年代其中著名案例之一,就是1952年《大公報》社長費彝民因為該報刊載《人民日報》攻擊港英政府文章,被控煽動罪。當時上訴時,上訴庭認同煽動暴力並非必要元素。最終上訴失敗,原審《大公報》停刊6個月,但由於上訴暫停執行,最終《大公報》實際停刊12日。

控罪自70年代起再未引用,不料大半個世紀後,警方卻重新引用條例先後拘捕民主黨鄭麗琼及人民力量譚得志。

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2003年推銷《基本法》23條立法時,多次指出「隨着社會的發展,普通法的案例,明確指出煽動的意圖必須包括意圖引致暴力、公眾騷亂或擾亂公共秩序」。

現行「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憎恨或藐視,或引起香港不同階層間惡感及敵意。
在2003年時,港府當時建議廢除當時煽動意圖定義,並收窄至「故意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進行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公眾暴亂,才屬煽動叛亂」。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1 11: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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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港區國安法】譚惠珠︰會否「以言入罪」可參考國際做法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657580/...A%E6%B3%95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接受電視訪問時,被問及「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會否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譚惠珠表示,可參考國際做法,甚至是當年《基本法》23條草案。

譚惠珠表示,內地有反間諜法、網絡安全法等,如果中央有心照搬內地法律到香港,「港區國安法」便不會只限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力干預和恐怖主義活動四項罪行。

被問及唱反修例歌曲、出席六四集會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等,會否被視為違反「港區國安法」,譚惠珠說,自己不知道法律條文會如何撰寫,但認為不要經常用一句說話詢問是否違法。她續稱,一個人是否被定罪,要視乎事發的前文後理、意圖、是否涉及組織,有否足夠證據,並非所有人被捕後都能成功定罪。

至於市民日後參與遊行時,若有人高舉「港獨」旗幟,其他參與遊行的人會否因此被視為違反國家安全,她則指,若市民參與活動時發現活動變質應離開,在被問話時,亦可再作解釋。

至於路透社早前引述消息報道,指「港區國安法」將禁止香港的外籍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譚惠珠說,不知道消息從何而來,自己沒有聽過有關講法。

譚惠珠指出,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若中央日後在本港設立「國安機構」,有關人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與香港方面分工合作,強調只要相關人員執行的是香港法律就可以。

因主持網台節目被控須還押 「傑斯」罪名包括叫特首「死全家」 批共產黨極權統治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9...1%E6%B2%BB

D100 網台主持人「傑斯」(原名尹耀昇)被指在節目引起他人憎恨、蔑視中港政府,被控 4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不准保釋(另見稿)。據悉,「傑斯」被指在香港官員遭外國政府制裁後翌日,即去年 8 月 8 日在節目內稱:「希望香港行政長官死全家族⋯⋯以洩心頭之憤,制裁係少少懲戒」,另外亦在同月 15 日節目中,提及烏克蘭革命,希望香港亦能有相同革命,稱要「搞到行政長官著草」。

「傑斯」今日(10 日)出院後立即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遭「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申請,傑斯須還押至 5 月 10 日。

控方指曾在節目稱「搞到行政長官著草」

據悉,控方案情指,傑斯在 8 月 8 日在節目內稱:「希望香港行政長官死全家族⋯⋯以洩心頭之憤,制裁係少少懲戒」,另外亦在同月 15 日節目中,提及烏克蘭革命,希望香港亦能有相同革命,稱要「搞到行政長官著草」。

而在 9 月 5 日的節目內,控方指他號召他人參與 9 月 6 日的九龍區遊行,以反對港府押後立法會選舉的決定。控罪指「傑斯」稱未能達到立法會 35+ 目的,故呼籲民眾上街,「9 月 6 日之後,我哋應該有 35+ 㗎啦,但宜家無啦啦無咗呢個投票、呢個權利」。

在同日節目,「傑斯」指內蒙古及香港均有自己的族群,內蒙古人所受到的折磨,比香港的新屋嶺更恐怖,讚揚他們仍然敢於示威,「今日佢哋就係捍衛緊佢嘅族群,香港我哋都有我哋嘅族群」;他又批評共產黨,「今日嘅極權共產黨統治,就係要消滅各個族群⋯⋯日日喺度學習點樣愛共產黨,將我哋啲細路洗腦⋯⋯文化滅絕」。

至於 10 月 10 日的節目,「傑斯」形容五星紅旗為「極權」、「獨裁」等,控方指傑斯作出對對國家政權扭曲性質的批評。

控罪以外,控方還有至少 40 條涉及「傑斯」的網上片段,內容可分為 6 個範疇,包括煽動他人意圖推翻共產黨,例如鼓吹使用暴力,包括投擲汽油彈、實行「私了」、公民抗命、提倡香港獨立及台灣自決權、支持立法會 35+,以及協助罪犯逃去台灣。

傑斯被控分別在 2020 年 8 月 8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以及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9月5日、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被控 4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 傑斯被指主持網上節目 引起憎恨或蔑視中港政府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A...F%E5%BA%9C

D100網台主持人「傑斯」(原名尹耀昇)昨日再度被警方國家安全處拘捕,被控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今日(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由於「傑斯」尚在醫院留醫,未能出庭應訊,《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11 日或更早出院日再訊,期間「傑斯」交由警方看管。根據控罪書內容,「傑斯」被指在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根據控罪書,「傑斯」被控違反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10(1)(a)條,但本案由國安處負責,今日亦由《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審理。開庭前,記者及公眾人士須進行安檢。

控方稱,「傑斯」昨天晚上在自己要求下送往東區醫院,因其自身病情,今日無法出院,故缺席聆訊,要求押後案件獲批。據了解,四項控罪涉及節目內容及言論,不涉及眾籌。

被告尹耀昇(52歲),被控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8 月 8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以及在2020年 8月15 日、9月5日、10月1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去年 11 月,傑斯、其妻曾碧雲及助手利寶麗被警務處國安處拘捕。警方當時表示,有人在社交平台發起眾籌活動,聲稱籌得款項會用作支援因示威離港人士,並提供其銀行戶口資料作收款用途。

傑斯在去年 2 月 22 日《不上頻道》節目正式介紹「千個爸媽,台灣助學」計劃。他表示不少年輕人在反送中運動身陷官非,部分人選擇前往台灣,認為「唔可以由得佢哋喺台灣自生自滅」,因此宣布有關計劃,又指「香港手足,畀返香港負責」,盡量不要讓擔子落在台灣身上。傑斯在節目中強調,計劃並非「黃雀行動」,他不會建議和指示別人潛逃,也不會叫抗爭者到外國逃避法律責任,但如果有抗爭年輕人已經抵達台灣,他認為可以透過計劃支援。

案件編號:WKCC534/2021

「傑斯」被控 4 項作煽動行為罪須還押 控方引終院黎智英案判詞 指官應考慮國安法原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A...9%E8%A8%8A

D100 網台主持人「傑斯」(原名尹耀昇)被指在節目引起他人憎恨、蔑視中港政府,被控 4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案件前日提堂,「傑斯」當時留院未有出庭,他今日(10 日)出院立即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拒絕被告保釋,將案件押至 5 月 10 日再訊,以候警方調查與被告有關的片段、言論及財務資料。「傑斯」需要還押過年,其女兒傷心不已,大叫「老豆」,旁聽人士亦著他撐住,「傑斯」則與他們揮手道別。

控方指本案非涉及《港區國安法》下的罪行,但相關控罪亦是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可以引用昨日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一案頒下的判詞。控方建議法庭考慮國安法第 42 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蘇惠德考慮被告有重犯、不依期歸押的風險,認為被告沒有充足理由,不會繼續實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最終拒絕「傑斯」保釋申請。

控方案情稱 傑斯節目中指特首「死全家」 形容五星旗「極權」

據悉,「傑斯」被指在香港官員遭外國政府制裁後翌日,即去年 8 月 8 日在節目內稱:「希望香港行政長官死全家族⋯⋯以洩心頭之憤,制裁係少少懲戒」。8 月 15 日,他提及烏克蘭革命,希望香港亦能有相同革命,稱要「搞到行政長官著草」。

另外,「傑斯」在 9 月 5 日的節目內,號召他人參與 9 月 6 日的九龍區遊行,以反對港府押後立法會選舉的決定。控罪指「傑斯」稱未能達到立法會 35+ 目的,故呼籲民眾上街,「9 月 6 日之後,我哋應該有 35+ 㗎啦,但宜家無啦啦無咗呢個投票、呢個權利」。

在同日節目,「傑斯」指內蒙古及香港均有自己的族群,內蒙古人所受到的折磨,比香港的新屋嶺更恐怖,讚揚他們仍然敢於示威,「今日佢哋就係捍衛緊佢嘅族群,香港我哋都有我哋嘅族群」;他又批評共產黨,「今日嘅極權共產黨統治,就係要消滅各個族群⋯⋯日日喺度學習點樣愛共產黨,將我哋啲細路洗腦⋯⋯文化滅絕」。

至於 10 月 10 日的節目,「傑斯」形容五星紅旗為「極權」、「獨裁」等,作出對國家政權扭曲性質的批評。

控罪以外,還有至少 40 條涉及「傑斯」的網上片段,內容可分為 6 個範疇,包括煽動他人意圖推翻共產黨,例如鼓吹使用暴力,包括投擲汽油彈、實行「私了」、公民抗命、提倡香港獨立及台灣自決權、支持立法會 35+,以及協助罪犯逃去台灣。

「傑斯」今日出院,下午被帶至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旁聽人士進庭前需要進行安檢,社民連「長毛」副主席梁國雄及岑子杰,以及秘書長吳文遠亦有到場旁聽。「傑斯」心情平靜,甫踏入法庭,公眾席人士隨即跟他揮手及大叫加油。

律政司代表為高級檢控官張卓勤;控方申請被告今日無須答辯,並引用昨日終審法院,就黎智英保釋一案頒下的判詞,拒絕被告保釋。控方申請將案件押至 5 月 10 日再訊,期間調查與被告有關的片段、言論及財務資料。

根據控罪書,「傑斯」(原名尹耀昇,52 歲)被控違反第 200 章《刑事訴訟條例》第10 (1)(a) 條,但本案由國安處負責。傑斯被控 4 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8 月 8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他另在 2020 年 8 月 15 日、9 月 5 日、10 月 10 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蔑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使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恿他人不守法、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件編號:WKCC 534/2021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7 10: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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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012年11月14日
美25州民眾要求獨立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china_wo...0_001.html
[Image: 1114-00180-001b2.jpg?t=1633171825025]

美國總統奧巴馬甫連任,即面臨多州民眾要求獨立的聲音。本月七日選舉結果公布當天,有不滿奧巴馬連任的民眾在白宮網站發起聯署,要求所屬州脫離聯邦,至今已有二十五個州、逾十萬民眾聯署。民眾在聯署中直言華府未能改善經濟及保障民眾的權利,因而決心爭取獨立。如此罕有、大規模爭取獨立的民間運動,顯示總統選舉引發美國社會分裂,奧巴馬未來四年執政愈趨艱難。

多州集夠簽名 逼白宮回應
白宮網站「We the People」是奧巴馬政府一個收集民間意見的渠道,當中規定只要於三十天內收集到二萬五千個簽名,白宮便會作出回應。但若聯署違反網站使用規定,當局則有權拒絕回應。白宮至今未對要求獨立的聯署作出回應。

在大選結果公布當天,共和黨候選人羅姆尼獲勝的路易斯安那州率先發起爭取獨立聯署,其他羅姆尼贏得的州份民眾紛紛跟隨,包括南卡羅萊納州、密西西比州等。奧巴馬獲勝的紐約州及新澤西州,也有民眾要求脫離聯邦。現時德州及路易斯安那州已收集了足夠簽名,德州更有逾六萬名民眾聯署,足以逼白宮回應。

德州最有條件脫離聯邦
不少聯署都引用一七七六年美國《獨立宣言》的開場白,指人民有權力改變或廢除沒有保障其權利的政府,並建立一個新政府取代。德州民眾在今次爭取獨立運動中反應最熱烈,聯署聲明指該州是全球第十五大經濟體,也是美國國內第二大經濟體,○八年國內生產總值(GDP)高約十萬四千億港元,擁有全美第二大勞動力,加上盛產石油及天然氣,經濟實力雄厚,有能力保證當地人民生活水平,脫離聯邦完全可行。

美國憲法沒有列明容許州份脫離聯邦的法律,而美國南北戰爭結束後,最高法院於一八六九年裁定,除非個別州得到其他州份同意,或是經過革命,否則該州單方面脫離聯邦屬非法,故現時個別州想脫離聯邦並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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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聯合國促改革冒犯君主罪 保障民眾言論自由
https://hk.on.cc/hk/bkn/cnt/intnews/2020...2_001.html

[Image: bkn-20201219110024252-1219_00992_001_01p...1219163152]
示威者早前曾要求廢除冒犯君主罪刑法。(Getty Images圖片)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周五(18日)表示,泰國政府將國內示威活動定性為罪行,侵犯了言論自由,呼籲當局審視及修改相關法律,停用刑罰較重的冒犯君主罪等指控針對示威者,以免壓制示威者的言論及集會自由。泰國外交部否認有參與和平示威者被捕。

辦事處發言人沙梅達莎妮(Ravina Shamdasani)指出,泰國檢察部門最近幾周以冒犯君主罪檢控了至少35名活動人士,其中最年幼的只有16歲。她表示,部分被捕示威者只涉及煽動叛亂及不當使用電腦罪,卻被控冒犯君主罪。

泰國外交部回應指,冒犯君主罪的目的並非為限制言論自由,而是類似誹謗罪,又指過去幾個月,未有示威者因行使言論自由及和平集會的權利而被捕,被捕人士是因觸犯其他法律,但大多數人已獲釋。

泰國反政府示威持續近半年,多名示威領袖被控冒犯君主罪。根據冒犯君主罪(即刑法112條),任何人誹謗、侮辱或威脅國王、王后、王儲或攝政王,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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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民權觀察指煽動罪不符人權 促港府重新審視法例
https://std.stheadline.com/special/KG201...&r=1368443
[Image: _2020090919144576191.jpg]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 譚得志FB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民權觀察今日發聲明,批評警方國安處及律政司單純針對譚得志的言論,以一條旨在箝制言論及不符人權保障的法例作出檢控,明顯是以言入罪,並將港人常用於遊行、示威的口號及字眼列為罪證,製造寒蟬效應,摧毀言論自由。

民權觀察指出,煽動罪多次被聯合國專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質疑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今年曾去信港府,指本港的煽動罪定義太闊,或會被用來打擊合法的言論表達,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過往三次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實施情況時,都有關注煽動罪的適用範圍。

民權觀察認為,這次檢控事關重大,警方國安處及律政司上綱上線,無理地將個人表達不滿及宣洩情緒的口號當成傳播仇恨的言論,對於港人行使言論自由帶來嚴重威脅,要求當局停止針對言論作出的政治檢控,並重新審視法例,摒棄侵犯人權及不合時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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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马来西亚《煽动法案》通过对不同政见者定罪威胁言论自由
https://www.ohchr.org/FR/NewsEvents/Page...4&LangID=C

日内瓦(2014年10月8日)——一个联合国人权专家组在收到越来越多有关批评马来西亚政府或其官员的行为被定罪的指控后敦促该国废除1948年《煽动法案》。

“据报道,《煽动法案》被用于防止马来西亚人自由和公开地对一系列政治观点和见解进行发言和辩论,”专家表示。

根据1948年法案可判处最高三年的徒刑(累犯可判五年),该法案对一些模糊的行为判罪,如发表“任何煽动性文字”,采取“具有煽动倾向”、煽动对政府或司法机关的仇恨或不满,挑起不同种族或阶级间的敌对或等行为或质疑宪法中规定的任何权利、特权和主权特权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独立专家最近收到了至少23人因在网络和传统媒体上发布或传播信息和见解而被控煽动罪的案例,其中包括当选议员、政治家、人权捍卫者、学者、律师、学生和记者等。

据报道,地方法庭已批准一名被控犯下煽动罪者关于向最高法院挑战《煽动法案》合宪性的申请。

“现在正是马来西亚调整包括1948年《煽动法案》在内的立法的时候,以使之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并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人民有效享有言论自由权。”他们强调。

联合国专家已在多个场合提到过马来西亚的《煽动法案》。首任联合国言论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阿比德·侯赛恩(Abid Hussain)16年前访问马来西亚时就曾对《煽动法案》可被用于压制言论与和平集会问题表示担忧。

今年三月,马来西亚曾向人权理事会承诺解决国际社会对《煽动法案》的担忧。“我们希望在此承诺基础上与马来西亚当局就判罪和起诉似乎是合法行使言论和观点自由权的行为问题进行对话。我们已就今后的工作向当局提供了支持,”独立专家表示。

(*) 专家包括:见解和言论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大卫·凯伊(David Kaye),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权问题特别报告员马伊纳·吉埃(Maina Kiai),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米歇尔·弗斯特(Michel Forst)以及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加芙列拉·克瑙尔(Gabriela Knaul)。

特别程序是联合国人权系统中最大的独立专家机构,是人权理事会在世界各地应对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的独立调查和监测机制的总称。目前,共有38个专题任务,14个与国别和领土有关的任务,共计73名任务负责人。

特别程序专家在自愿的基础上工作;他们不是联合国员工,所做工作没有收入。他们独立于任何政府或组织,以个人身份行使职责。了解更多请登录: http://www.ohchr.org/ch/HRBodies/SP/Page...epage.aspx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国别页面 —— 马来西亚: http://www.ohchr.org/ch/Countries/AsiaRe...Index.aspx

更多信息和媒体请求请联系维多利亚·库恩(Victoria Kuhn,+41 22 917 9278 / vkuhn@ohchr.org)或致函:freedex@ohchr.org

与其他联合国独立专家相关的媒体请求请联系:联合国人权高专办传媒科萨维耶•塞拉亚(Xabier Celaya,+ 41 22 917 9383 / xcelaya@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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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港區國安法如何侵人權?聯合國專家列七點
https://www.dw.com/zh/%E6%B8%AF%E5%8C%BA...a-54815465
聯合國專家指“顛覆國家”一詞,本身就是“政治罪”的代名詞,他們擔心《港區國安法》淪為統治工具。

[Image: 53992092_303.jpg]

(德國之聲中文網)《港區國安法》自7月1日實施後,已有多名街頭示威者及民主派人士被捕。聯合國7名人權專家罕有地發表聯署公開信,認為該法損害程序正當性及基本自由,憂慮以此檢控政治人物。

國安法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者最高可囚終身。該法若與香港法律相抵觸,均以國安法為準,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

聯合國專家的信件長達14頁,由人權事務特別報告專員奧雷恩(Fionnuala Ni Aolain)帶頭髮起。他們在信中強調,人權和安全是相互交織丶密不可分的,儘管《港區國安法》表明會保障人權,但該法實質內容卻可嚴重侵犯人權。

1. 衝擊司法獨立

第44條規定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國安案件,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者不得被指定。專家在信中表示,這會損害香港法官及律師的獨立性,並侵犯他們的表達自由。

而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如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丶港府無法有效執行該法丶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駐港國安公署可實施管轄權。國安公署接手調查案件後,會由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控,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審訊。立案偵查丶審查起訴丶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

聯合國專家擔心這將不能保證有公平審訊,要求中國說明新法下如何遵守其所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2. “恐怖活動罪”包羅萬有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4條,破壞交通工具丶電力設備丶干擾水電及網絡等公共服務系統等行為,都違反了“恐怖活動罪”。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遠超安理會對恐怖行為的定義,即必須有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意圖,且該行為必須是為了挑起恐慌。

信中引述2019年人權報告指出:“恐怖活動的定義包含破壞公物,這嚴重影響到集會自由,法律可被用作打壓人民參與社會活動的工具,因為在這些活動中難免有公物遭損毀。”

3. “國家安全”不是藝術

聯合國專家指出,“國家安全”並不是一種藝術,也不是賦予國家絕對裁量權的法律,因此必須精確定義犯罪行為,以確保法治和個人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不過《港區國安法》對於犯罪行為的定義過於空泛丶具開放性(open-ended),與法律精神背道而馳。

4. 顛覆丶分裂是“政治罪”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有三項,分別是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分離出去丶非法改變其法律地位,以及將其轉歸外國統治。聯合國認為這個定義非常廣泛,沒有明確寫出什麽行為違法,更令人擔心的是,“參與實施”以上行為也屬違法,即使未實行的行為也恐墮法網。

至於第22條的“顛覆國家罪”,聯合國專家強調“顛覆國家”此一術語本身就有問題,顛覆罪被理解為一種“政治罪”,在全球各地都有其法譜:用於懲罰個人的思想(或他們被認為的思想),而非基於構成明確犯罪威脅的行為。

信件特別提出,《港區國安法》交替使用“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兩個術語,聯合國擔心這種混淆可讓當局濫用法律打壓人權工作者丶記者和民間社會人士。

5. 侵蝕表達自由

聯合國專家非常關注《港區國安法》侵犯表達自由丶言論自由丶和平集會自由等權利。

例如第20條丶第22條,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組織丶策劃丶實施或參與實施”,及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丶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可包括言論上丶寫作上的表達。

到外國組織演說,也可被視為觸犯第29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甚至“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也可被定罪。

與此同時,《港區國安法》賦權港府限制言論及新聞自由,如第9條指港府應監督和管理學校丶社會團體丶媒體丶網絡,第41條指一旦審訊涉及國家秘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

6. 國安委不受監督

聯合國專家認為,處理國安案件的公檢法部門都不受獨立機構監督,難以確保符合人權義務。

比如《港區國安法》第12條規定港府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第16條丶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香港警務處及律政司分別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法律授權當局保密行動。

7. 打壓公民社會

《港區國安法》的罪行定義廣泛而模糊,人權捍衛者發起的很多合法活動,會被視為恐怖活動丶分裂及顛覆國家,或勾結外國勢力,嚴重侵害公眾參與社會事務及結社等權利。

聯合國專家認為,這將對公民社會產生寒蟬效應,污名化社運人士,使民間社會被排除在國家和國際事務之外。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7 22: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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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眾新聞》報道標題稱 鄧炳強拒保證 23 條不以言入罪 保安局︰誤導性報道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1%E9%81%93

[Image: %E7%9C%BE.png]

《眾新聞》昨日報道,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施政報告記者會上,拒絕承諾立法時會遵守保護表達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報道以「鄧炳強拒保證 23 條不以言入罪」為標題;保安局今(9 日)發稿,批評《眾新聞》報道誤導「深表遺憾」,指鄧炳強昨日在記者會上解釋,犯罪需有行為和意圖的元素,檢控須有充分證據,「不是草率決定,並非一句說話就可以入罪」。

《眾新聞》總編輯李月華回覆《立場》指,「請大家睇返記者會嘅 QA(問答內容),我哋無嘢補充。」

特首林鄭月娥日前發表施政報告,一眾政府高官連日舉行記者會解說。昨日在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保安局局長的記者會環節,《眾新聞》記者就政府積極推展 23 條本地立法,向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提問,「你今日會唔會立此存照,承諾政府未來處理 23 條的時候,會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不以言入罪)這原則?」

鄧炳強︰檢控決定非草率

鄧炳強首次回應時指,所有法例中,犯罪要具備行為和意圖的元素,「你係咪就咁講一句嘢,就會入罪?當然我哋要睇埋有無意圖去犯罪,不能夠簡單就咁講你嗰四個字就話係。」鄧炳強指,執法要有充分證據,律政司檢控時亦須詳細研究是否有足夠證據,「唔會係任何草率嘅決定,係深思熟慮嘅決定。」

《眾新聞》記者其後追問,《約翰內斯堡原則》的不會以言入罪的原則,是否適用在 23 條立法。鄧炳強再次回應時重申,不會因為一句說話就定性為犯罪,需要證明行為和意圖,「我相信唔會出現你講嘅呢個情況。」

《眾新聞》昨日的報道,標題為《鄧炳強拒保證23條不以言入罪 03 年港府曾明言不禁非暴力手法》,內文曾提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在施政報告記者會上,拒絕承諾立法時會遵守保護表達自由的《約翰內斯堡原則》。」

保安局︰《眾新聞》報道屬誤導

保安局今日發稿指,對《眾新聞》誤導性報道深表遺憾,質疑《眾新聞》企圖令讀者誤解鄧炳強就《基本法》23 條立法的解說,局方引述鄧炳強解釋,相關罪行的檢控「不是草率決定,並非一句說話就可以入罪。」局方又指,多間媒體相關報道與保安局局長說法相符,《眾新聞》指保安局局長拒絕保證《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不以言入罪,「實屬誤導,對報道表示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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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鄧炳強:基本法23條或加強應對間諜 相信不會以言入罪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5%E7%BD%AA

新一份《施政報告》列明積極推展《基本法》23條立法。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8日)出席記者會時表示,現行法例不足以應對過去兩年的情況,23條立法或會加強間諜方面的工作,又稱23條與其他法例一樣,會視乎行為及意圖,經律政司詳細研究才作檢控,過程深思熟慮,相信不會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

出席記者會的鄧炳強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均為中大校友,被問到中大學生會解散的感受,鄧炳強稱他有點傷感,認為學生會作為團體卻不欲登記成為註冊社團是遺憾。曾國衞稱,對中大學生會近年倒行逆施深表遺憾,對解散感到有點可惜。

料下屆立法會會期展開23條立法
鄧炳強稱,23條立法會以2003年立法建議為起點,但近年出現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會考慮過去兩年發生的事情,制定23條內容,亦會參考國安法實施情況、國家及海外相關法例,預計下個立法會期展開諮詢及立法工作,諮詢形式有待研究。

他提到,23條包括7宗罪行,國安法已涵蓋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政府兩項罪行,但叛國、煽動叛亂、竊取國家機密及禁止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聯繫等罪行仍未涵蓋,現行條例並不足以應付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尤其在應對間諜方面,須加強相關工作。

檢控過程深思熟慮 鄧:既看行為亦要看意圖
被問到23條立法會否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不會以言入罪,鄧炳強稱,23條和其他法律一樣,既要看行為亦要看意圖,律政司亦會仔細研究才會檢控,因此不會草率決定,「不能夠簡單講你四個字(以言入罪)就話係,要有充份證據,包括證實有意圖。」

對於中大學生會宣佈停運,中大校友鄧炳強指有點傷感,不過他留意事校方要求學生會登記成為註冊社團,作為一個團體,如果不願登記是有點遺憾。同樣是中大校友的曾國衞,指近年中大學生會倒行逆施,他深表遺憾,對於解散學生會覺得有點可惜,認為要為同學爭取權益的同時,亦要知道如何為國家、為香港好。

選管會正審視選舉安排 不透露陳同佳是否住安全屋
9月選委會選舉點票過程為人垢病,曾國衞指,選委會選舉整體上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但發票、點票等過程有改善地方。他又指,按法例要求,選管會要在選舉後90天內,向行政長官呈交報告,雖然仍未到時限,但行政長官已敦促盡快提交,由於12月已是立法會選舉,因此未必等到選管會報告再做決定,現時已審視各項選舉安排,例如輪候安排等,希望在安排上給予選民有更大便利。

至於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是否仍居住在警方的安全屋,鄧炳強稱基於行動原因,不能透露某人是否居住在安全屋。

施政報告2021|林鄭:積極推展23條立法 打擊假新聞、保網絡安全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9%E5%85%A8

新一份《施政報告》今日(6日)出爐,特首林鄭月娥表明,積極推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本地立法工作,保安局局長正參考過往的研究和資料、《香港國安法》的執行經驗及法庭相關裁決,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制訂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並擬備有效的宣傳計劃,不讓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蠱惑人心。

林鄭月娥指,自《香港國安法》在去年6月30日頒布實施以來,由她擔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相關執行部門,在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指導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配合下,履職盡責,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但要做到全面保障國家安全,特區政府還有大量要做的工作,包括:

一、積極推展《基本法》第23條的本地立法工作,保安局局長正參考過往的研究和資料、《香港國安法》的執行經驗及法庭相關裁決,根據香港實際情況,制訂有效和務實的方案和條文,並擬備有效的宣傳計劃,不讓反中亂港分子有機可乘,蠱惑人心;

二、檢視或激活現有法例,確保在全面維護國家安全的任務上,執行部門有法可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立法會已完成審議的《2021年電影檢查(修訂)條例草案》是其中一個例子,而其他須正視的議題包括打擊假新聞、保障網絡安全等,政務司司長會統籌有關工作;

要求學校落實維護國安教育計劃
三、加強防範恐怖活動和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積極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措施。其中,教育局局長已要求學校擬訂並盡快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教育的計劃;

四、通過不同活動和模式,加強國安教育,提高香港市民特別是青年人的守法意識和國安意識。我很高興在保安局局長領導下,六支紀律部隊和兩支輔助部隊都致力加強培育青少年正向思維和守法意識的工作,其中懲教署會推出「並肩同行」計劃和設立「正向實踐坊」,協助在囚青少年;

五、進一步落實《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和經修訂的本地法例對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包括剛組成的選舉委員會委員。

鄧炳強早前稱下個立法會會期內完成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指,會著手推動23條立法,包括研究加入間謀罪和仇恨罪,期望在下個立法會會期內完成。他提到,目前情況與2003年有所不同,當年的立法建議不足以應對近年情況,並強調政府會就23條立法做好解說和諮詢。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日前預料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可以在明年上半年完成,強調《港區國安法》和23條立法均不影響普通市民,不論誰人參選特首也都有憲制責任進行23條立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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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代美國隊長」涉宣揚港獨 違國安法煽動分裂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2...2_001.html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常客馬俊文,涉於去年8月至11月間違反《港區國安法》,多次在街頭及媒體訪問時公開宣揚涉及分裂國家的口號,因而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他否認控罪經受審訊後,今天(25日)於區院被裁定罪成。法官陳廣池指被告3個多月,在20個不同場合不停重複相關口號,令人難以相信這不是他真心誠意的想法,認為從其行徑及發言來看,清楚表示他有其意圖煽動他人跟從其主意,推行香港獨立。法官又斥並不是被告「一言堂」般詮釋法律,自己說沒犯法便是沒犯法,「否則會天下大亂」。法官決定將被告收押至11月11日,待索閱其心理專家報告後判刑。

30歲被告馬俊文,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辯方於審訊時,指被告的言論只涉及空洞內容,且流於口號,不足以構成犯罪。而被告亦只是行使言論自由,並沒有採取實際行動來實現其想法,被告只是「假大空」等,相信被告只是叫口號並沒有逾越界線。

法官裁決時拒絕接納辯方說法,直指這只是辯方自圓其說,罔顧事實的陳述。被告多次不停重複有關說話,一而再地宣示口號,在不少場合更如「人肉錄音機」般,引述一名政治人物的口號;又不時長篇大論,如法律學者、權威人士般指《國安法》是「裝飾」等,顯示非一時衝動。被告有時更回應其他政治人物的說話,推波助瀾地煽動他人。被告說話的口脗、語調及內容相對一致且有關連,並非如辯方所指的「假大空」,反而讓人覺得他是真心誠意地說出立場及心聲,希望他人跟從。而被告言論似乎顯示他以為自己有政治使命,以落實某人的政治主張,推動令港人相信可獨立及建國等。

法官續指在一個法治的社會,任何人的自由及權利均不是無限及絕對,否則其破壞及顛覆性不言而喻。被告多次表示只是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但他卻明顯忽略,又或視而不見《基本法》第一章的大原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被告「一言堂」般詮釋法律,並不代表他自言無罪便是無罪,法官亦不明白被告何以要以身試法來證明一些東西。法官認為即使被告的言論不獲他人回應,或他高估自己的影響力,但這不代表不存在煽動,控方亦不需要證明實際有否他人被煽動,或是有否採取實質行動。法官認為被告的而且確有其犯罪意圖,他於20個場合毫無保留地說《國安法》明言禁止的事項,其煽動意圖明顯,因此裁定被告罪成。

區院裁定去年多次呼叫「港獨」口號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https://news.tvb.com/parliament/617669fa...A%E6%88%90

區域法院裁定,去年多次於示威活動接受傳媒訪問、呼叫「港獨」口號的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60歲男子被控去年初網上煽動他人襲警案 區域法院續審
https://news.tvb.com/parliament/6177c070...C%E5%AF%A9

區院裁定去年多次呼叫「港獨」口號馬俊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
https://news.tvb.com/parliament/617669fa...A%E6%88%90

[ 本帖最後由 失踪的老公 於 2021-10-29 09: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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