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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少年犯條例, 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
#1
少年犯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6!zh-Hant-HK

向兒童展開法律訴訟
https://familyclic.hk/tc/topics/Child-an...t-a-child/
Legal proceedings against a child
https://familyclic.hk/en/topics/Child-an...t-a-child/



3未成年學生涉粉嶺石廠謀殺案 法律界指可囚終身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1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1-15 02: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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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童黨罪案與日俱增 律師:11歲或以上兒童需負刑責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1%E8%B2%AC

未成年犯罪易逃脫法律嚴懲?內地修法擬個別下調最低刑責年齡
https://www.hk01.com/%E5%8D%B3%E6%99%82%...4%E9%B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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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少年犯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6!zh-Hant-HK
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2...INDEX_CS=N


3. 兒童 / 少年罪犯的刑罰,是否有別於成人罪犯?
https://www.clic.org.hk/zh/topics/police...nalties/q3

視乎有關少年罪犯的實際年齡而定。在問答1經已提過,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任何刑事責任。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226章)第11條,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關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刑事訴訟條例》(第221章)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法庭認為沒有其他更適合的判刑方法,否則便不應對16至20歲的少年犯判處監禁。但109A條不適用於某些「例外罪行」,這些罪行列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附表3內,其中包括誤殺、行劫、猥褻侵犯及其他嚴重罪行。

除上述之規限外,問答2所提及對成年罪犯之判刑選擇亦大致上適用於少年罪犯,但主要目的則為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並非施以重罰。

以下簡述香港的法庭對少年罪犯判處之各類刑罰(即判刑選擇):

勞教中心:進入勞教中心是代替監禁的刑罰,這項刑罰只適用於 14 至 24 歲的男性犯人。勞教中心著重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在短時間內為犯人帶來沖擊,從而提醒他們不可再犯。勞教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判入教導所的犯人。有關刑期經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後才會確定。14 至 20 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及最多可被羈留 6 個月,而 21 至 24 歲的犯人可被羈留 3 個月至 12 個月。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 1 年的監管,期間亦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在午夜後必定要留在家裏)。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勞教中心。

教導所:對 14 至 20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來說,進入教導所亦是一項代替監禁的刑罰。教導所著重協助犯人改過自生及提供職業培訓。有關刑期經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後才會確定,可由最短的 6 個月至最長的 3 年不等。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 3 年的監管,期間亦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在午夜後必定要留在家裏)。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教導所服刑多 6 個月或服刑滿 3 年(由首日服刑起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更生中心:自 2002 年起,更生中心成為另一個判處 14 至 20 歲犯人以代替監禁的新刑罰。如犯人須被判處短期羈留式的刑罰,但不適合被判入勞教中心或教導所,便可被判入更生中心。更生中心之目的亦是要防止犯人再犯案,以及協助他們改過自生並重新融入社會。更生中心令不適用於曾被判監或曾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戒毒所的犯人。
犯人會先被羈留在更生中心 2至5個月,刑期由懲教署署長考慮過犯人的紀律及進展後才確定。其後,犯人會被轉送至另一更生中心居住1 至4 個月(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期間可容許在指定時段出外上堂、工作或做某些合法活動。犯人獲釋後,可能要再接受為期1年的監管,期間亦要遵守某些規限(例如在午夜後必定要留在家裏)。犯人若不遵從監管條件,便可能會被再次送入更生中心。

感化院:感化院為 10 至 15 歲的男性犯人而設,並由社會福利署管理。感化院著重透過社會工作及訓練而令罪犯改過自生。感化院的刑期由 1 年至 3 年不等,時間長短則要視乎犯人在感化院期間的表現好壞而定。

羈留院:羈留院是根據《少年犯條例》 為 10 至 15 歲的男性及女性犯人而設,並由社會福利署管理。羈留院著重透過短期羈留式的刑罰及訓練令犯人改過自生,及令他們重新建立有規律的生活模式。羈留院的最高刑期為 6 個月。

針對少年犯之家長或監護人的命令:根據《少年犯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凡有10至15歲的少年被控告,其家長或監護人亦可能會被強制陪同出庭。這些家長或監護人亦可被命令為他們的子女繳交保證金或罰款,如不繳付,法庭可以扣押令方式追討(即撿走財物並變賣為現金),甚至判處該家長或監護人入獄。

感化:請參閱問答2。
戒毒所:請參閱問答2。

罰款:請參閱問答2。

釋放:請參閱問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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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樂富邨縱火男童不排除被控謀殺 表姨及父母或涉疏忽照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2...2_001.html

樂富邨11歲男童疑玩香燭玩出禍,導致一名姓李(66歲)女鄰居在火警中喪命,其罪責問題引起不少人關注。根據《少年犯條例》,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但10歲或以上的兒童已非「免責」範圍。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涉案男童有可能被控「縱火」、「誤殺」甚至「謀殺」罪,但最終起訴的罪名要視乎調查進度而定,暫時難以得知。

而法律對10至14歲的小童亦有所保障,控方除了提出犯罪行為,亦要確認犯罪意圖,以及他們是否「無犯罪能力」(doli incapax)。他解釋,行為可以客觀證實,至於兒童有無意圖,不若成年人可從客觀環境推論,必須查證他們有無相關犯罪知識、是否了解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傷、是否知道現場有人並可能受害,或只是純粹貪玩。假設控方供出證據,顯示兒童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仍然要就「無犯罪能力」作出舉證,證明他們可以明辨是非黑白,知道傷害他人是不對的行為,屆時可能會傳召男童就讀學校的教師、校長等作供,交代男童的德育情況。

至於負責照顧男童的表姨及其父母,由於均有管養責任,可能干犯「疏忽照顧兒童」,但父母方面仍有機會「甩身」。陸偉雄指出,若父母一向將兒子交託表姨照顧,有足夠理由相信表姨是一個值得信賴的對象,並為安心交託男童的合適人選,彼此亦就照顧問題有實質協議,則父母未必負上疏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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