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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條文(全文)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71
林定國:不存在國安法推翻普通法法律原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8.htm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訪問時表示,「《國安法》推翻普通法關注的法律原則」的說法完全不存在。他強調,國安法列明的原則包括尊重《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無罪推定」、「一案不能二審」等基本法治原則,亦在《基本法》明文寫下。

被問到部分國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由被捕還押到審訊時間過長。林定國表示,問過刑事檢控科人員,相關被告的關押時間不比一般刑事案件長,被告人亦有申請保釋的權利,不少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林定國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高,但並非香港獨有,相關保釋安排亦並非變相形成「未審先囚」或「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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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無助國安法案 張舉能稱法庭已作考慮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5.htm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就國安法案件,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抗辯,律政司反對兩度上訴被拒,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終審法院早上開庭審理有關申請。

案件今早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處理,Tim Owen早上到終審法院旁聽。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指出,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本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因此律政司希望終審法院為未來同類案件作出權威性的指導。袁國強重申Tim Owen並沒擁有《香港國安法》及本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無法為案件作出重大的貢獻。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已考慮到海外大律師申請「專案認許」的常規準則,表明海外大律師應加入案件,以助《香港國安法》法理學等發展。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提到,袁國強希望一刀切全面禁止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但沒有仔細詳述應該有什麼特殊情況需特別處理,又沒有闡明舉證責任。李義引述上訴庭判詞已指,如由他們去審理起初的申請,也會同樣地批准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

黎智英與三間《蘋果日報》相關公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等罪,案件下月一日開審。

高等法院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律政司反對,早前向高等法院上訴庭上訴被拒。星期一再被上訴庭拒絕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律政司其後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律政司上訴黎智英聘英御用大狀 終院下周一頒書面判詞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5.htm

高院准黎智英聘 Tim Owen 星島引消息:律政司認為國安法、煽動叛亂罪等案 皆不能聘海外律師
https://hk.news.yahoo.com/%E9%BB%8E%E6%9...27831.html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高院原訟庭上月頒發許可,容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辯護,律政司遂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冀推翻高院決定,終審法院今早開庭處理。《星島日報》專欄「大棋盤」今早引述「知情人士」指,律政司不僅認為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不能聘請海外律師,即使現有刑事罪行條例中涉及《基本法》23 條的條文,包括煽動判亂罪、叛國罪等條文,都不能聘請海外律師。

專欄引述一名曾參與《基本法》草擬工作的資深建制派人士指,當年中央容許香港聘用其他普通法地區的司法人員和大律師,是希望令國際社會在回歸後仍認同香港的法律制度;但形容經過 2019 年反修例示威浪潮,以及人大常委會在前年訂立《港區國安法》後,整個國際形勢和香港政治情況都有所轉變,不可能再容許外國人參與涉及國安案件;而今次律政司上訴,就是要尋求終審法院訂立新的「遊戲規則」。專欄又指建制中人強調,今次做法不是要針對黎智英案,而是因事件性質涉及國安案件審理的原則問題。

專欄又引述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指,《港區國安法》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外國勢力干預,而黎智英案就是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如果容許外籍律師參與,他就認為是違背《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而外籍律師亦不可能理解《港區國安法》。他指如果法庭未能處理好,可能要由人大常委會解釋。

至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昨日亦質疑,萬一外籍律師受到自己本國的政治壓力,夾在中間應向誰展示忠誠,在審理或代理案件時會否出現不公,而相關案件會牽涉不少國家機密,可能會引起「政治尷尬」。梁美芬亦說,如果《港區國安法》執行不清晰,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會釋法。

東方日報A1:黎智英准聘英大狀 外國人介入國安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1p.jpg]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6b.jpg]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7b.jpg]

律政司試圖阻止外國勢力沾手國安案件再遇挫折!壹傳媒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一案,將於下月1日在高院原訟庭開審。高院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來港為他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直指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在閱覽各方書面陳詞後,昨日頒判詞拒絕頒發許可,律政司並需支付是次的訟費。

律政司在一輸再輸後,但仍有推翻原訟庭決定的最後機會,就是直接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提出上訴。律政司可逕自向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如獲批准,案件就會交予終院5名法官作正審。律政司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現正研究上訴庭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就今次的終院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嚴陣以待,變陣聘請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申請。袁國強在書面陳詞表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特殊情況,所以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袁續指,《港區國安法》是以中國內地法制來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之律師所作出的貢獻有限。

袁更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港區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海外大狀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到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基於以上理由,律政司認為除非申請一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國安法案件中聘用外地律師。

對於律政司在現階段再新加論點,上訴庭3名法官昨在判詞回應表示,訴訟一方應盡量一次過向法庭交出所有論點。縱使在袁國強之前,已有3名資深大律師為律政司處理今次申請,但是考慮到本案時間緊迫,及申請可能對辯方團隊造成的困擾,律政司今次的做法實令人感到遺憾。

上訴庭續指,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況且本案亦無任何基礎,去指控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上訴庭指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律師會損害《港區國安法》之立法目的,因此決定不批准其終院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律政司要就今次申請,支付黎智英一方的訟費。

本案除黎智英外,6名壹傳媒及前《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亦同被控。當中6名高層,即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及一項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的控罪。6人早前已表明會認罪,他們於今日上午十時半在高院原訟庭進行答辯。

案件編號:CACV 425/2022, HCCC 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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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黎智英聘英大狀︱葉劉:國安法是《大陸法》下通過 《普通法》律師不了解國安重要性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1%E6%80%A7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港區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抗辯,律政司挑戰失敗後,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將於明日(28日)頒布判決。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昨晚( 26日 )於社交網上發帖,分析律政司一方的理據,指事件不但牽涉法律問題,而是憲制問題,更認為終院一旦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人大常委會不排除釋法。

葉劉引述代表政府的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一方理據,指《港區國安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通過的法律,是屬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她分析:「中國是實行《大陸法》而非《普通法》的國家,這是第一點。」此外,《國安法》的出現是由於2019年「黑暴」事件威脅到國家安全,違反「一國兩制」基本原則。「既然《港區國安法》是在《大陸法》制度下由中央通過的條例,假如由一個普通法的律師來港執業代表辯方出庭,那麼又是否恰當?我絕對有理由相信,此舉並不恰當。無論Tim Owen多麼擅長《普通法》、刑事條例也好,他始終是一名《普通法》律師,與《國安法》是兩碼子的事。」

她續指,Tim Owen並非中國人,不明白維護中國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國家安全是凌駕性的,假如根據《普通法》原則,讓Tim Owen來港執業作為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在此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並恰當,這是袁國強提出的第二點理據。」

葉劉認為袁國強提出的論點非常合理,亦非常明白律政司為何要先後用上4名資深大狀就此法律觀點據理力爭。「因為黎智英案的判決將會成為一個先例,最終的原則就是審訊牽涉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是否可以由非中國籍、只是純粹熟悉《普通法》或《歐洲人權法》的律師作為代表?這是極為重要的原則。」

她更指,終審庭大法官周一(28日)所作出的裁決,一旦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出庭辯護,「我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排除以釋法解決此問題,令到日後凡是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絕不可以由不了解《國家安全法》及《大陸法》、不了解國家安全重要性的外籍律師來港就《港區國安法》案件出庭辯護。」

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早前亦指在國安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或如情況不得以改變,須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調整。

黎智英聘英御狀|譚耀宗:國安案不應聘海外律師 情況不變唯有釋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B%E6%B3%95
[Image: _2022112616564146745.jpg]
譯耀宗表示涉國安法案件不應聘海外大律師。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律政司反對兩度上訴被拒,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上訴許可,案件昨日(25日)聆訊,下周一(28日)頒判詞。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今日(26日)出席活動時,強調容許外籍大律師參與《國安法》的案件並不適合、是不應該的,違反立法原意,若情況沒有改變,唯有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

譚耀宗又表示,這宗案件審訊期間或涉國家機密,有外部勢力參與是不應該的。被問到法律程序未完,現在說釋法是否向法庭施壓,譚強調這是他個人看法,因為他有參與《香港國安法》立法,很明白當初立法的原意,重申這條法例非常重要,故以中文起草,若有不懂中文的人、外國人,為中國國家安全案件辯論、參與其中,並不合適。

至於是否意味若終院於11月28日的裁決與當局意願不符,就必須釋法?譚解釋當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例,被錯誤理解或曲解,人大常委是有責任說清楚其立法原意,這才是負責任的態度。他否認立法時沒有訂明禁外籍律師參與是「漏招」,認為情況大家都能理解,「法官都要指定,有乜可能唔識講中文嘅,介入國家安全嘅法例呢?」,他強調香港有相關法律專才可以參與。

另外,現正值全國人大換屆選舉提名期,已有人陸續報名,譚耀宗已表明退任,會由誰接替他,譚說「唔係我話係邊個就邊個」,強調當選人大後仍要選出常委。

黎智英聘英御狀︱判前警告釋法 湯家驊:易令人誤會對法庭施壓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0771

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兩度上訴被拒後,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周一(28日)才就是否接納上訴頒判決。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繼聆訊前(24日)表示,聘用外籍大律師違反全國人大就《港區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今日(26日)再嚴詞表明是「絕對不應該及不適合」,若情況不能改變,唯有由人大常委會釋法解決。
《香港01》向多名法律界人士查詢,曾經表示全國人大可考慮釋法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一概不作評論。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表示,案件仍在審理中,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以免對法庭施加壓力。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每個人有表達個人意見自由,外界毋須過份反應,但強調要避免講出意圖影響法庭裁決的言論:「點解要講呢啲,唔等埋終審法院裁決先?」

查錫我稱,法庭審理案件期間,外界可以作評論,但不應該講出意圖影響法庭的言論:「案件都去到終審法院,點解要講呢啲,唔等埋終審法院裁決先?」被問到譚耀宗的言論會否影響法庭裁決,查錫我則指不評論,相信譚耀宗提及個人意見,不代表中央意思,外界毋須過份反應。

湯家驊則指案件仍在審理中,現階段不適宜公開評論,因為容易令人誤會對法庭施加壓力。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其後補充,即使人大釋法亦是普遍性的,並非針對單一案件,她不評論個別例子,只能說《港區國安法》是中國法律,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她亦不揣測法院的判決或判決後會發生甚麼,根據過往經驗,即使出現不同言論,亦不代表人大一定會釋法,但她相信中央會堅持維護國家安全。

她認為,過往都有權威人士評論一些牽涉重大公眾利益的事件,對某些法律條文作出詮釋,這是為了讓社會全面及正確理解法律原意,並非向法院施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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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律師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國安法》案件,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他強調,今次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而非針對國籍。

李家超傍晚見傳媒時回應,香港的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擁有不同國籍,按現行法律,可以參與不同案件。至於是否套用至海外法官,李家超說,法官有制度及程序去委任及指定,有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也要經過品格審查等,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律政司敗訴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會否讓公眾感覺「輸打贏要」,李家超強調事件影響深遠,希望人大常委會釐清法律問題,是符合香港利益、《國安法》規則及憲法秩序。

李家超又說,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律政司已盡最大努力並充分提出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理據,向法院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但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若有問題要釐清時,有責任提出,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須作出釐清。

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國家安全案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相關建議的考慮和關注有8點。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針對修例風波出現嚴重危害國安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

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的規定,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

李家超指,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之前產生,但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他認為,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經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者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商界人士杯葛和阻止參與本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沒有停止,更要對帶來國安風險提高警覺。

李家超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8 、42條等多條條文,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他承認,現行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不受外國政府、組織、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確保遵從《香港國安法》63條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

李家超指,被告人有權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中挑選律師,即使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他又表示,作為特首和特區維護國安委主席,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和12條向中央政府負責。

李家超指,將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香港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

梁美芬稱人大常委若認為有深遠影響會行使法律解釋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下午就有關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不會猜測正在審訊的案件,過去而言,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事件對日後有深遠影響,堅持在某些領域不應有不同解釋的空間,就會行使法律解釋權,但有時只會表達不同意見,不一定釋法。

梁美芬指出,《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的香港法例,而是比較新的全國性法律,一些權威人士有不同討論很正常,亦不是針對案件或個人,而是討論法理問題,不認為是施壓,而是比較合理的交流方式。

她認為,現時大家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可能有不同看法,但結果可能殊途同歸,以往很多有爭議的案件都出現有關結果,希望大家以平常心看待,如果《香港國安法》不清晰就需要常委會解釋,但即使釋法,都是法治的一部分,不應以政治去看待。

被問到如果人大常委會釋法,最快何時召開會議,或者是否需要加會處理,梁美芬指,過往香港5次人大釋法,甚麽情況都出現過,有些在案件之前、有些在案件之後,有些則沒有案件都可行使解釋權,例如政改。

陳澤銘: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今日下午就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不便評論案件,但尊重法庭就每一宗案件的判決,而司法獨立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他對法院有信心。

陳澤銘又提到,香港國安法是較新的安排,實施只有兩年,國安法附則第62條表明,國安法有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被問到如果要釋法,應該由終審庭行使釋法權或由特區政府提出,對法治的傷害較小。陳澤銘表示,本港過去已有5次釋法,分別由法院提請、中央主動提出或特區政府提出,重申他對香港法院有信心。

另外,律師會的「青Teen廣場 」活動,透過不同活動及講座等,向中小學生傳遞知法守法等訊息,今年會分別與保安局禁毒處及公民教育委員會舉辦一系列活動,聯同多個紀律部隊,向中學生推廣知法守法、禁毒及正向人生訊息,活動包括網上問答比賽、運動音樂嘉年華、在紀律部隊設施舉辦冬日營及基本法講座,帶出守法意識。

湯家驊: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8.htm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就涉及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三名法官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包括基於律政司一方提出的新論點,未在下級法院討論過,擔心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屬預期之內,又指律政司提出有關國家機密問題等新理據,並無在下級法院提出,而根據既定法律原則,上訴庭功能是審議下級法院有否出錯。

湯家驊不評論人大會否釋法,他認為,如果社會有很強烈意見,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下容許外國大律師來港執業條文。

湯家驊指出,有關條文容許大律師來港執業,但沒有說明基於什麼案情、或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是合適。他認為,按香港目前情況,是有需要審視這條文,讓法庭作出合適指引。他提到,本港有103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名大律師,認為大律師行業已達很成熟階段;對於是否仍需引入外國大律師以作輔助,他認為值得商榷。

黎智英案|律政司反對黎聘英御狀Tim Owen 申終院上訴許可失敗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1222
[Image: sB2Gl1Sqg1IK8iaIN10rXwu52s-8xF4oUP6Ol1D-...w1920r16_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返《港區國安法》,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高院早前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代表他抗辯,惟律政司初時以英御狀不熟悉國安法背景,反對他來港,但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敗訴,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辯方卻認為這屬新觀點,有違慣用的法律原則。終院今午(28日)下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舊有案例規定不能在終審改變論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仍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駁回其申請。

黎被控3項涉及違反國安法罪名

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不熟悉國安法背景

黎智英早前向高院申請聘用Tim Owen時,律政司已提出反對,並指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社政及憲法背景,又缺乏相關經驗,惟高院首度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均指出,黎的案件將涉及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認為Tim Owen的經驗能有助法庭,故容許他代表黎抗辯,並裁定律政司敗訴。

申終院上訴許可首提涉國家機密

律政司被裁定敗訴後,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並首次提到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參與案件的海外律師一旦離港,便難以規管,而且容許海外法律代表來港抗辯,有違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之立法原意。上訴庭卻認為黎的案件不見涉及任何國家機密,亦無基礎指控Tim Owen會違反保密要求,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

律政司最後直接向終院提出申請,並於上周五向終院法官陳詞,指國安法有其獨特性,與海外律師擁有的專業無法比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他們又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部法律,否則其陳詞可能「適得其反」。

辯方認為不應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

但代表黎的律師卻反駁稱,根據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律政司不應在現在的上訴階段才提出新論點,法庭也不應因為涉及國安法,便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加上國安法條文保障國際公約賦予的自由,Tim Owen在這些方面均有豐富經驗,相信可為法庭帶來協助。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涉勾結外勢案准聘英御狀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被拒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之案件,將於周四(12月1日)在高院開審。高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早前就此事提出上訴,結果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亦拒絕向律政司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兩度碰壁的律政司上周五(25日)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3名法官張舉能、李義及霍兆剛聽畢陳詞,押後至今(28日)下午4時頒布決定,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才首次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因此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海外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而終院法官指出,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新論點,儘管該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級法院討論,故駁回許可申請。

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被否決,意味着針對辯方聘用英國外援的上訴途徑正式止步。不過,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就能依法送交國家司法機構審理。據終院判詞指,律政司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指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法律系統,即大陸法草擬,而海外大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純粹基於普通法,因此他們對國安法貢獻定必有限,亦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律政司強調,香港政府、立法及司法機構有責任防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包括有人可能嘗試使用法律程序危害國安。因此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海外大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

終院法官指出,沒有基礎指本案牽涉國家機密,而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並未在高院及上訴庭審視,亦衍生出不少問題,包括怎樣才構成上述所指的「特殊情況」?而認許海外大律師為何會與國安法立法原意背道而馳?這些議題應該在下級法院妥善提出,並多加探討,而非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才提出,並從根本地改變論點。雖然終院認為這些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由於律政司做法有違原則,因此終院單單基於這個理由駁回申請,同時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上訴庭在初次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指,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律政司之後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則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認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故拒發上訴許可。至上周五(25日)律政司代表向終院陳詞時則指,《港區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有其獨特背景,即使Tim Owen在其他領域上有豐富經驗,但由於他對中國國家安全概念缺乏認識,因此他不可能對此議題有重大貢獻。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准聘洋大狀存效忠及洩密風險 團體示威拒外籍人員參與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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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支聯會拒向警方國安處交資料 鄒幸彤等三人罪成押後至下周六判刑
https://news.tvb.com/tc/parliament/64031...4%E5%88%91

支聯會拒向警方國安處交資料,否認控罪的三名常委,包括副主席鄒幸彤,被裁定罪名成立,押後至下周六判刑。法官認為,國安處要求交資料,是為預防罪行,所以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現時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2021年9月,未有按警方國安處要求,提供成立以來的職員,及香港成員的個人資料等。

當時國安處稱,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於是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3條提出要求,最終支聯會未有提交,五名常委被控,其中副主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不認罪。

《國安法》指定法官羅德泉指部分資料可輕易獲得,支聯會在提交文件限期前,聯署發公開信等,表明不會提供資料,反映他們無意遵守規定。

對於辯方爭議,控方是否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法官稱《國安法》相關實施細則,無列明辨識外國代理人的門檻,現實亦不存相關登記機制,要採納更嚴格標準是不切實際,國安亦是至高無上,因此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法官又承認細則列明「有合理理由相信」可索取資料,這個門檻較「有合理理由懷疑」低,但仍有一系列要求去平衡權力,警方做法難以置喙,但認為警方今次做法克制。

裁定三名被告罪成,押後至本月11日判刑,鄧岳君及徐漢光續准保釋。案中另外兩名常委,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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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國安機密海 外律師參與案件 律政司:本質上不應發生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2/

政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計劃加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正式申請前,須先取得行政長官簽發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再由其發出證明書,才能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申請時海外律師需自行決定提交甚麽資料,不排除行政長官會就個案要求申請人補充,但他強調有關修例是為海外律師來港出庭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提供途徑和程序,仍屬例外情況,本質上並不應該發生。

林定國表示,國安事務較為敏感,公開討論或不利國家安全,故假如海外律師申請被拒,行政長官不會交代原因;申請人如欲重新申請,則須考慮是否有更多資料說服行政長官,當局目前並無計劃參考宣誓做法,包括設立正、負面清單,供海外律師參考。

稱23條立法「一定要還的債」

被問到上訴庭處理黎智英案時,認為聘請海外大律師Tim Owen符合公眾利益,是否政府考慮因素,林定國表示,目前建議分工明確,不論刑事或是人權案件,只要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都必須由行政長官來判斷,因此下一步將要由法院根據既有原則,考慮相關海外律師的資歷,對本港法律發展是否有積極作用。

就《基本法》23條立法一事,林定國形容其為「一定要還的債」,透露當局正不斷進行研究,但需要時間考慮本港情況,以平衡國家安全和人權自由。他又指,香港的國家安全教育水平已較3年前有所提升,有信心「理性的人」會明白23條立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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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國安法官陳嘉信 民事案判辭98%抄襲 張舉能指不公嚴厲訓誡 黃道益案須重審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D%E5%AF%A9
[Image: 1cc9589dd02052e7be789fde311a5496.jpg]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在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不服上訴,質疑陳官撰寫的判辭有98%內容均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並批評陳官全盤抄襲原告一方的陳辭,敗訴方自然感不滿。至於上訴庭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法官也是陳嘉信(見表)。

另負責榮光禁令唐英傑案
因健康理由退出初選案
翻查資料,陳官近日審理《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亦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主審法官,早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民主派初選案的審訊。

司法機構昨晚回覆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判辭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此外,張官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法官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上訴庭引兩抄襲案例均涉陳
案件原告為本港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案中爭議為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產品商標。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方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根據上訴庭判辭,被告方向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和林雲浩呈上列表,指陳官的判辭中,逾98%內容來自原告書面陳辭。被告質疑,陳官的判辭為原告說法的「複製品」,看來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上訴庭閱畢列表,發現陳官的判辭將原告陳述逐字複製,只有表面改動,例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

張:打擊司法信心 已指示加強培訓
上訴庭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李義的2005年判辭指,法官引述訴訟各方論點是日常做法,但必須以獨立思考履行司法職能,並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如果法官完全抄襲其中一方的意見,必然引起另一方懷疑,擔心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觀點,故司法抄襲不應出現。

上訴庭繼而援引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的案例,指法庭判斷是否出現司法抄襲,並非基於抄襲陳述的百分比,而是原審法官自身的推理思考。上訴庭表明,法官須自行思考問題,並透過自己的語言得出事實裁斷或法律裁決;本案而言,陳官在判辭全面抄襲原告的意見,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願意或者有能力,以獨立思考處理議題。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議題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為自己的判辭,敗訴方有理由不滿,以為法官「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上訴庭指,從陳官判辭的抄襲程度而言,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對此感到委屈(grievance),在別無選擇下,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

【案件編號:CACV 225/21】

國安法官陳嘉信審侵權案 判詞98%抄襲 遭張舉能訓誡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B%E5%A...05377.html
[Image: 3e7a56d0-0a3a-11ee-9f63-c2f9e700f255]

高院法官陳嘉信判詞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 上訴庭批准案件重審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888503e8...D%E5%AF%A9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前年一份判詞懷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上訴庭批准涉及的案件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前年裁定星洲藥業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星洲藥業提出上訴,指判詞內容逾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認為涉及司法抄襲

上訴庭發現判詞逐字複製原告方書面陳詞,只是把原告、被告的英文縮寫「P」和「D」改回做全寫,將「背景」改為「引言」。上訴庭指,法官核心工作是作出裁判,必須用自己的語言表達如何得出法律上的事實裁決和推論;陳嘉信大規模抄襲陳詞,難以確信法官獨立思考,願意或能夠運用其智慧處理案中議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指,抄襲行為影響公眾對司法信心,絕不能接受,已經聯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向陳嘉信作嚴肅訓誡。

商標侵權案法官判詞涉抄襲 上訴庭下令交另一法官重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1...2_001.html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指就處理一宗涉及商標的訴訟頒判詞時,其判詞內容有98%是抄襲原告的陳詞,並裁定原告勝訴。被告方質疑屬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上周五(9日)頒下判詞,認同陳官的判詞屬司法抄襲,並遺憾地指出陳官抄襲的程度和質量是會令人難以相信陳官有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最終決定該案須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司法機構晚上回應傳媒時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本案涉及的事件為黃道益活絡油控告星洲藥業,指其黃道人活絡油涉侵犯原告的商標。陳嘉信法官為該案的原審法官,經審訊後陳官於2021年4月頒下判詞,裁定黃道益勝訴。但星洲藥業不服,並指在與原告陳詞遂段比較後,認為陳官的判詞有98%的內容與其一致,餘下的內容只有一些修飾性的改變,例如將英文縮寫P替換為the plaintiff,原告方對上訴方此說法並無爭議。上訴方認為陳官並無考慮過上訴方的觀點,只是單純抄襲原告陳詞作裁決。

上訴庭3位法官細閱陳官判詞後,認同上訴方觀點,並指法官不僅必須在司法職能中擁有獨立思考,還必須讓人相信他確是如此。上訴庭指陳官判詞只是全面抄襲了原告的陳述,會使人質疑陳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指法官必須以獨立和謹慎的態度批判性地裁決各方的問題,陳官判詞會令他人產生不滿情緒。因此上訴庭決定撤銷陳官的裁決並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重審;陳嘉信法官自2017年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處理民事及刑事訴訟。陳官亦為處理《國安法》的指定法官,並曾獲委任為處理47人泛民初選案的3位法官之一,但陳官於開審前以身體不適為由退出,並由李運騰法官頂上。

案件編號:CACV 2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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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家國天下|國安開支須保密 鄧炳強:正是奧妙之處 防止揣測和攻擊
https://www.i-cable.com/%E9%A6%96%E9%A0%...%E4%B9%8B/

政府至今撥出130億元維護國家安全開支專門款項,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拒絕透露細節,他解釋是因為要防止有人揣測和攻擊政府的國安工作。

鄧炳強:「每年也要向立法會提交報告,但當然在《國安法》第14條裏,提到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要保密。因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事關重大,與及機密性很高,在所有的社會中對於國家安全的細節都是不會透露,包括支出都是不便透露,因為若透露就能根據支出知道打擊的方法,這對於國家安全是絕對不利。」

主持:「若不說細節,我想問一下,130億元市民都很關注,用完沒有?將來會有追加撥款的可能?」鄧炳強:「我認為奧妙之處在於,你不知道我何時用完,又不知道我用了多少,有需要時再申請。為了防止別人對於我們的國家安全工作作出揣測和攻擊。」

政府對再有外國法律界組織無理攻擊及污衊抹黑國安法 表示強烈反對和譴責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c946b10d...4%E8%B2%AC

特區政府對再有外國法律界組織,無理攻擊及污衊抹黑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和律政司依法採取的行動,表示強烈反對和譴責。

政府發言人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是嚴重的罪行。沒有國家,包括該些組織所位處的國家,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有關組織對港區國安法的偏頗言論,顯出其對國安法的認知極其狹隘。

政府重申,公開因涉嫌犯下嚴重罪行,而被通緝的逃犯資料,並要求市民大眾協助緝拿逃犯歸案,是警務處和其他執法部門常見的做法,亦符合國際慣例。

國安搜查|袁弓夷前妻及兒子被帶走問話 袁氏一家累計 5 人先後受查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B%E5%A...09836.html

袁弓夷遭港國安處通緝 第二任妻子及兒子袁彌滿被帶走助查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80...2_001.html
[Image: bkn-20230803125953419-0803_00822_001_01p...0803132545]

[ 本帖最後由 大黃蜂 於 2023-8-2 22: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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