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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條文(全文)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1
國安法條文(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444136.pdf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683625/%...5%E3%80%8B

各界關注「港區國安法」詳細內容已久,北京最終於今晚(6月30日)約11時發布內容,同時指有關條例即時生效。「港區國安法」一共有66條例,本網在此羅列「港區國安法」所有條文,希望可供讀者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今次「港區國安法」實際內容。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儘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第二節 機構

  第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

  第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第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製,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9-24 20: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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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二十八條 本節規定不影響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對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並採取凍結財產等措施。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對該組織判處罰金。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前款第二項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違反本法規定,因任何原因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可以驅逐出境。

  第三十五條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前款規定資格或者職務的喪失,由負責組織、管理有關選舉或者公職任免的機構宣佈。

  第六節 效力範圍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四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但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

  未經律政司長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但該規定不影響就有關犯罪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並將其覊押,也不影響該等犯罪嫌疑人申請保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因為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的,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當一律公開宣佈。

  第四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在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覊押、審理期限等方面的規定時,應當確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公正、及時辦理,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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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對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負有監督責任。

  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為採取本條第一款規定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第四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應當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處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或者“陪審團的裁決”,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第四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四十八條 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第四十九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第五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依法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五十二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加強與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的工作聯繫和工作協同。

  第五十三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第五十四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第五十六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第五十七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的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執法、司法機關依法行使相關權力,其為決定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對於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採取的措施,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從。

  第五十八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任何人如果知道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情況,都有如實作證的義務。

  第六十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

  第六十一條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辦理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第六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適用本法時,本法規定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沒收財產」和「罰金」分別指「監禁」、「終身監禁」、」充公犯罪所得」和「罰款」,「拘役」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監禁」、「入勞役中心」、「入教導所」,「管制」參照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社會服務令」、「入感化院」、「吊銷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規定的「取消註冊或者註冊豁免,或者取消牌照」。

  第六十五條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本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港區國安法條文如下:原文下載: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444136.pdf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6-30 22:2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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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香港是金融及資訊中心, 正在服務全世界. 香港數十萬人在多個位置受影響: banking, stock broking, investment funds, auditors, accountants, legal firms, consultants, media, engineering firms, surveyors, purchasing, …

指出問題沒有問題, 反對指出問題才有問題. 中共邏輯九唔搭八, 屈得就屈!
中國人收外國錢做事, 對中方有負面影響, 就被指為賣國漢奸, 唱衰中國! 煽動社會動亂/搧動仇恨?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那麼外資公司到中國投資中資公司/或中國資產, 過程中, 外國投資機構必會請外國投資銀行, 外國核數師行 (auditors), 外國律師行 (legal firms)等等的外國專業機構做審查/審核 (audit)/ 盡職調查 (due diligence), 亦可以有外國工程師行做工程審查. 外資銀行貸款予中資公司, 外國商業銀行的分析員亦要做 credit analysis. 只要那些外國專業機構或外資銀行的員工是中國人, 中國員工就有機會被指為賣國漢奸, 因為只要審查/審核出有問題或不太好, 當中可以包括潛在風險及不利因素等, 特別在中型至大型項目, 就不可能避開政治及政策風險, 那些專業報告對中方有負面影響, 而且公開的報告亦可能會影響中方更多問題. 結果不一定是導致取消交易, 結果可以是因此而導致要更改交易條款或更改運作條款或減價或減值, 令中方有損失. 最終都是對中方有負面影響, 令中方失威, 或令人覺得中方失信!

香港人在外資行工作, 分析員天天寫風險報告/投資分析報告/貨款分析報告/中國發債風險報告/中方違約風險/中國經濟分析報告, 常涉及中國中型至大型項目, 包抱中央及地方政府, 也包括國企及民企, 一帶一路投資風險, 對中方有負面影響, 結果導致部份外資撤離中國, 或加息或減值或報銷資產, 或降低中方評級, 或融資困難, 影響中國金融經濟, 可能被視為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違反《港區國安法》, 那麼香港作為金融中心就有問題, 只准唱好不准唱淡? 香港還是國際金融中心?

建築工程師 surveyors 審查出建築工程有疏忽或物料品質不及格(豆腐渣工程), 引起大陸人上街/引起外國人關注。 煽動社會動亂/搧動仇恨?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保健營養工程師審查出食品生產衛生問題(食物安全), 引起大陸人上街/引起外國人關注。 煽動社會動亂/搧動仇恨?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電子工程師審查出中國制造生產線或物料品質不及格 (中國制造不及格), 引起大陸人上街/引起外國人關注。 煽動社會動亂/搧動仇恨?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媒體報導事實, 包抱政府不事之處, 引起大陸人上街/引起外國人關注。 煽動社會動亂/搧動仇恨? 危害國家安全?

大陸人律師為大陸受害人發聲, 被控尋釁滋事。

那麼中國人做事要怕被指為賣國漢奸, 怕被指違反《港區國安法》, 就不可講事實, 要做假?
最基本的講事實都不可以, 中國人怎做專業工作? 中國人不可以講事實, 怎做工作? 中國人不可以講事實, 是甚麽人?
外國投資中國, 就不要用中國員工做審查?

世界銀行的環境污染報告, 當中內容已被中方確認為負面資訊影響社會, 那麼國際組織請中國人做事, 若該報告有中國人参與, 發現有中方負面信息, 中國人要講事實就有問題! 那就是中國人收外國錢做事, 對中方有負面影響, 就是干預中國內政!

專業風險報告造假或故意穩藏負面訊息/風險, 導致損失, 分折員或持牌公司要罸款或有刑責. 直接的說, 任何人(不論香港人,大陸人,外國人)正常做 research and investigation/ audit/ due diligence/ credit analysis, 誠實出份報告(中國中型至大型項目), 當中可綜合政治/政策/經濟/財務/工程分析, 有正面有負面好正常, 但有負面就有可能導致被指為唱衰中國. 外國投資者,基金,買手看報告後, 決定不投中國/投但減值/加辣條款, 誠實出份報告就可能被指為影響中國金融經濟, 勾結外國勢力打壓/危害中國/危害國家安全, 違反《港區國安法》. 外國投資者/基金/買手也很理解, 大陸人(博士級)公開出的報告未必中立(避重就輕), 所以投資者/基金/買手內部必定有另一報告(必定出自香港人/外國人), 內部報告未來亦可能公開. 世銀中國污染報告就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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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銀中國污染報告顛覆國家政權, 挑戰國家安全, 煽動社會動亂, 搧動仇恨:

北京“刪減”世銀中國污染報告
http://news.bbc.co.uk/chinese/trad/hi/ne...264358.stm

世界銀行報告節要
中國每年有75萬人過早死亡
全球污染最嚴重20城市中,中國獨佔16個; 排首位的是攀枝花,還包括北京、上海和香港
2003年,58%中國城市居民暴露在空氣懸浮物濃度超過100微克的環境中,是美國年均水平兩倍,是世界衛生組織WTO指引上限20微克的5倍
空氣與水源污染的代價估計高達中國國民生產總值(GDP)5.8%

有報道稱,世界銀行一份有關中國污染狀況的報告,近三分一遭北京方面要求而刪除。

據《金融時報》周二(7月3日)報道說,世銀的報告指出,因為污染,使中國每年有75萬人過早死亡。而中方表示,刪除報告是恐怕報告內容會引起"社會動亂"。

報道說,在報告草稿於去年完成時,中國國家環保總局與衛生部要求世銀刪除報告中的早亡數據。

研究小組的顧問說,中國成功地刪除的內容包括詳盡的地圖,標出中國哪些地區的早亡現象最為嚴重。

《金融時報》引述參與研究的一名顧問說:"世界銀行獲告知,它不能公布這些信息。因為這些內容太敏感,可能會引起社會動亂。"

世銀此前的研究報告顯示,全球最污染的20個城市中,中國佔了16個,排首位的是攀枝花,還包括北京、上海和香港。

報告稱,2003年,58%的中國城市居民暴露在空氣懸浮物濃度高於100微克的環境中,是美國年均水平的兩倍。世界衛生組織的指引上限是20微克。

避免"誤解"

根據世銀的《中國污染代價》報告的內容更指出,在許多中國城市,空氣與水源污染的代價估計高達中國國民生產總值(GDP)5.8%.

中國國家環保總局退休官員、曾協助中國研究團隊的過孝民表示,由於擔心研究方法不可靠,這篇中國污染報告中的有些內容被刪除了。但他還表示,有關早亡的這些信息"可能會引起人們的誤解"。

他對《金融時報》表示:"我們沒有公布這些數據。我們不希望使這份報告太厚。"

不過,這份報告的顧問說,這些訊息是被"勉強"刪除的。

對於有關的報道,中國國家環保總局與衛生部都拒絕評論。

世界銀行表示,有關研究的最終報告目前仍在討論中,將在短期內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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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ing, stock broking, investment funds, auditors, accountants, legal firms, consultants ... 內部報告常見提及的 風險報告: legal risks, transaction risks, political risks, policy risks, technology risks, .... 全世界的專業機構都有風險報告, 包抱中國投資外國資產/項目也必需看風險報告, 當然要評估風險後才作投資決定. 風險報告不准寫負面訊息/風險因素, 中國也不敢投資.

中美金融戰:美國機構警告投資中國企業面臨3大風險
https://hk.on.cc/hk/bkn/cnt/finance/2020...2_001.html

美國國會委任的中美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表報告指出,截至10月2日,在納斯達克交易所、紐約交易所和美國證交所上市的中國企業至少有217家,其中包括13家國企,總市值達2.2萬億美元。報告警告,投資中國企業至少面臨3種風險,包括企業業績報告缺乏透明度,中國企業亦可能對美國國家安全構成威脅。

由於許多中國企業會利用海外註冊公司在美國上市,其總部、母公司或執行辦公室的主要國籍並不透明。因此,實際上可能有更多中國企業在美國上市,報告也不包括僅在香港註冊的公司。

報告指出,投資中國企業至少將面臨3種風險。首先,中國企業業績缺乏透明度,導致造假情況頻頻發生。雖然2013年中美簽署合作備忘錄,讓美國負責監管的上市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可向中國稽核單位取閱中企的會計資料,進行相關的審查。不過,在接下來的7年裏,中國政府阻止了中國審計公司遵守美國的檢查規則。

報告說:「PCAOB列出了無法進行檢查的全球260家公司,其中238家公司位於中國內地和香港。」USCC表示,這些公司由於不遵守國際審計規範,令人質疑公司業績的可靠性,繼而影響了估值與投資。

其次,中國企業普遍使用的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在中國可能不合法。報告說,由於中國法律禁止外資投資某些產業,如電訊、網路、鋼鐵、教育、媒體和農業等,並嚴控外資和資本流動。為規避這些限制,想在美國各交易所上市募資的中國企業,會使用VIE或稱「協議控股結構」的複雜結構,創建境外公司實體。

報告指出,去年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實務教授Paul Gillis調查182家在美上市中國企業後發現,這些公司當中,有125家使用了VIE結構。不過,根據中國法律,這個VIE結構可能不合法。對投資者而言,VIE充滿風險,如果公司營運出現詐欺等狀況,中國政府可採取行動關閉或控制其業務,美國投資者無法通過中國法律體系,向中國母公司求償。

最後,中國企業可能對美國國家安全造成威脅。USCC表示,除了造成經濟損失外,投資中國企業可能會支持與美國國家利益背馳的行動,包括開發監控和監視技術,並支持中國的軍事科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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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究憲法, "馬克思共產主義", "人民民主專政", 共產主義最終就是無政府(無政府即係顛覆國家政權), 和國家消亡(消亡國家即係危害國家安全). 咁公開學術討論憲法, 都可能違反國安法!

研究馬克思列寧主義, 馬列主義都知是充滿革命思維, 無政府和國家消亡是必然性. 列寧提出"民主集中制", 是一種西方民主. 馬克思列寧主義都是西方思想, 所以反對西方民主, 所以反對革命, 才是反革命份子. 學術研究中國憲法, 自然會發現憲法的西方革命思維, 包括顛覆國家政權, 消滅國家, 分裂國家!

依據國歌和憲法, 推翻了香港政府論點.
學術討論「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正是配合中國憲法和中國國歌:
學術討論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是1935年抗日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歌),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對抗敵人(抗日), 光復中國所有被侵佔的地方, 包括香港。 => 光復香港
學術討論憲法, 序言講革命, 中國人香港人革命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 時代革命

中國憲法提倡: 民族獨立. 中國五十六民族, 各自獨立? => 分裂國家
學術討論 49年後的中國國歌, 49年後中國人的敵人是? 中共敗政大饑荒文革害死大量中國人。 學術討論國歌 => 顛覆國家政權? 搧動仇恨?

有依有據:

中國憲法:
序言
... 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

中國國歌, 《義勇軍進行曲》1935年抗日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歌第一句:「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就是號召民眾反抗。
起來!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国家与革命——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学说与无产阶级在革命中的任务(1917年8—9月)
第五章 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
https://www.marxists.org/chinese/lenin/191708-09/06.htm

中文共產主義資料庫最新更新版本
列寧 《國家與革命》
http://chinatide.net/xiachao/Chap5.html
第五章 國家消亡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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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被指激進遭移除 網民微博洗版貼國歌歌詞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C%E8%A9%9E

內地審查制度一向嚴謹,不過有內地網友發現,國歌《義勇軍進行曲》近日遭到洗版。有網民發佈了國歌其中一句歌詞「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被豆瓣以含有「激進」內容為由被禁。

豆瓣是內地社交網站,不少網民在上面提供書籍、電影、音樂等作品信息。不過有網民近日貼出一則由豆瓣發出的信息,指「你發布的動態『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或該動態分享的內容由於含有激進時政或意識形態方面的內容,現已被移除」,內容又警告,若發言近期多次被網站管理員刪除,其帳號可能會受到禁言或封禁處罰。

有內地網民得悉事件後,不少網民紛紛在微博貼出國歌歌詞,並留言「聽說國歌都不讓發了?來試試好了」、「好一個盛世」,也有網民認為「國歌歌詞本來就具有煽動性」。

中國教師線上授課地雷重重 唱國歌、講歷史統統遭禁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54728

中國各地中小學教師因應武漢肺炎疫情,改在網路上授課,卻萬萬沒想到課本上的內容,在網上卻成了「非法」,比如學生唱中國國歌《義勇軍進行曲》的第一句,就被認定歌詞敏感;政治老師講「民主集中制」、語文老師講魯迅文章等統統被禁,而護理課,教師講解人體生殖器被指「涉黃」。

原來《義勇軍進行曲》第一句:「起來不願做奴隸的人們」就是號召民眾反抗。武漢一位中學生家長徐迪對自由亞洲電台表示,若不是此次瘟疫,很多老師未必知道他們在課堂上講授的課本內容,部分在網上也會被禁:「他們以前沒有涉及到網路這一部分,這一回他們知道什麼叫敏感詞,涉及到他們切身問題了,他們老師現在要瘋了,這很正常。以前,他們對這些沒有感覺,現在知道網路封殺是非常厲害的,它控制了你生活任何一方面。」

在生物課上,必定涉及到許多人體器官的名詞。一位醫學護理專業的班主任抱怨,她在QQ上講課,幾秒鐘就被封了。原因是「涉黃」。除了生物課,歷史課也被封殺。魯迅萬萬沒想到,他的那些傳誦至今的名篇,他筆下的阿Q、藥、藤野先生等等,會在2020年成為歷史。

另有英語老師在課上講解閱讀理解,結果也難逃直播間被封的命運。最終老師只能叫學生自習。有網民表示,最近唯一沒有「陣亡」的是體育課。

3月1日起,中國實施《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中國許多網民開設的微博或微信公眾號被封。中國網路員警和網路社交平台對發佈所謂敏感資訊的帳號,採取大規模封號行動,一時間,中國網路世界哀鴻遍野。輿論認為,當局此次關閉教師直播室與新的網路審查制度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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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自由學術討論!
未去過外國上大學不知, 教授教書上堂討論: 殺人, 食人, 自殺, 反政府, 反法治, 走路(逃避法律責任), 反民主, 反宗教, 無政府, 反自由貿易, 質疑人類文明, 上堂一齊睇 AV, etc. 不只美國哈佛大學! 同班同學來自不同學糸: 醫科, 電腦, 工程, 法律, 金融會計, 政治, 工商管理, 經濟, 心理學, 歴史, ... 這是好平常的. 這是西方世界教育基礎, 訓練學生思維基礎: 質疑權威, 質疑制度, 質疑定律, ...

以下是美國哈佛大學教授教書, 上堂討論殺人, 又有食人.
第1講-正義:一場思辨之旅-Michael Sandel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HHa4ETr2jE
[youtube]sHHa4ETr2jE[/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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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宗教學校也可討論無神論. 宗教學校教宗教, 神父會主動提出無神論(反宗教)論點和宗教論點:
科學論點: 耶穌無生父, 生母是聖母瑪利亞, 養父是聖若瑟. 無生父, 生母不是意外懷孕. 違反科學定律.
宗教論點: 天主欽點. 天主三位一體: 聖父、聖子、聖神三位一體
天主啟示他的三位一體: http://www.radiovaticana.va/cinesebig5/c...inita.html
耶穌的聖神 義子的精神 朝夕相隨 陳日君主教: http://www.theology.org.hk/prof/zen/zen-B-Trinity.htm


天主教十誡第四誡至第十誡其實是社會的倫理. 十誡:
第一誡:欽崇天主在萬有之上
第二誡:毌呼天主聖名以發虛誓
第三誡:守安息日
第四誡:孝敬父母
第五誡:毌殺人
第六誡:毌姦淫
第七誡:毌偷盜
第八誡:毌妄証
第九誡:毌願他人妻
第十誡:毌貪他人財物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7-26 06: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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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港府發嚴正聲明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屬顛覆國家政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2222659394-0702_00822_001_01p...0702233822]

港府晚上(2日)發出聲明,指昨日(1日)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人士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特區政府發言人發出嚴正聲明:「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發言人表示,港府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市民稱要上街反對「港區國安法」 持文宣遭警告或違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1.htm
[Image: mfile_1535238_1_L_20200701185756.jpg]

民陣在警方反對下,不能舉辦七一遊行,但仍有大批市民上街。

有市民說,要把握機會發聲,表達反對「港區國安法」。

有市民手持寫住「顛覆國家政權」文宣,被警告可能違法,但仍然手持有關物品。

葉巧琦稱若揮港獨旗入罪令人擔憂 陳弘毅稱存灰色地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1.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有人揮動港獨旗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存在灰色地帶,要視乎是否組織、策劃、實施相關罪行。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說,《港區國安法》4項罪行定義很闊,如果只是揮動旗幟就構成入罪是令人擔憂。

[Image: 20200704_749c3796da205506f9ec4h5wNv5v25wg.jpg][Image: 20200704_810b89be0471b0378721nl6Fz16XTbuf.jpg][Image: 20200704_06b59de1318f21aab258oreEWW01i1ZA.jpg][Image: 20200704_ef9c64430ac75aced5b9O4SyYYWW16by.jpg][Image: 20200704_433c1de41bf995db585c26lV57VhYvLq.jpg]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4 13: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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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動港獨旗幟是否違法 陳弘毅稱要視乎是否組織策劃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1.htm

《港區國安法》正式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港區國安法》基本上定出一國兩制原則的底線,認為一般正常和平的活動不受影響,只是涉及暴力行為及有關港獨、推翻中國內地制度等的言論受到限制

被問到揮動「港獨」旗幟會否違反《港區國安法》,陳弘毅認為,當中有灰色地帶,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或煽動他人作出相關行為等,認為只是叫口號、舉標語不屬違法

至於在立法會拉布會否觸犯法例,陳弘毅表示,拉布不是非法手段,提到若用合法手段阻撓立法會行使職能,並不違法。

【港版國安法】葉國謙指揮港獨旗警即拉人 陳弘毅:叫口號舉標語不違法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701...LJCZ4Y77E/
[Image: BLILOZYOJATZVMSU5G4CVIDCII.jpg]
[Image: MVKT6AQLBMTFQXSPSVNVOMPOAU.jpg]
陳弘毅指,揮動「港獨」旗幟會否違反國安法存有灰色地帶。
[Image: HIBKCPMFIF2E263JAGSU5ISEJU.jpg]
至於示威者經常舉起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葉國謙認為相關口號意思較含糊,要視乎舉旗及叫口號的人當時的行為。

「港版國安法」深夜公佈條文,唯魔鬼細節下港人的人權保障更少。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指,揮動「港獨」旗幟會否違反國安法存有灰色地帶,要視乎相關行為是否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或煽動他人作出相關行為等,他認為只是叫口號、舉標語不屬違法。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則表示,只要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就是港版國安法管轄範圍,又指若在今日的公眾活動中,有人再舉起港獨旗幟,警方就會馬上執法。

陳弘毅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版國安法」,反映中央認為香港已出現部份跨越一國兩制底線的情況,令中央不能接受,因此要提出立法而填補一國兩制的缺失。他又指,在「港版國安法」下一般正常和平的活動不受影響,只是涉及暴力行為及有關港獨、推翻中國內地制度等的言論受到限制。他又說,在街上揮動港獨旗幟是跌入灰色地帶,只有涉及組織、策劃、實施相關罪行,才會構成分裂國家罪單純叫口號或舉標語並不違法

港區人大代表葉國謙指,只要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就是港版國安法管轄範圍,但若是普通損壞交通設施則不是法案管轄範圍,強調只是針對極少數人。他認為,如果在今日的公眾活動中,有人再舉起港獨旗幟,警方就會馬上執法。至於示威者經常舉起的「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葉國謙認為相關口號意思較含糊,要視乎舉旗及叫口號的人當時的行為,周邊環境是甚麼,才能判斷是否違法。
陳弘毅:拉布不是非法手段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電台節目上表示,港版國安法是「有辣有唔辣」,「唔辣」是嚴重罪行參與者的刑罰比早前傳聞的較低,而針對組織、策劃及實施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等人士,會受到規管則屬「辣」的部份。對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決定不能被司法覆核,湯家驊表示,對於有關條文感到少少詫異,但認為司法覆核有很多限制,所以實際運作上分別不大。

至於在立法會拉布,在「港版國安法」下是否屬於犯罪行為,陳弘毅認為,拉布並不是非法手段,除非威脅使用武力,或者採取非法手段,才構成違反國安法;而湯家驊則認為,若立法會屬「政權機關」,一般在立法會拉布並導致立法會受阻一兩日、甚至一星期,都不屬嚴重干擾或阻撓,惟他認為,若長時間阻撓立法會職能,如一年半載,才有機會觸犯法例。

港區國安法:銅鑼灣男子被搜出港獨旗 成國安法實施後首名被捕者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1104341553-0701_00822_001_01p...0701141539][Image: bkn-20200701104341553-0701_00822_001_02b...0701141539]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昨日(6月30日)通過《港區國安法》草案,並於即晚11時刊憲生效,有網民及團體藉今日(7月1日)香港回歸23周年,發起下午2時在銅鑼灣東角道集合,遊行至中環遮打道。警方早前已表明反對今日在港島舉辦集會及遊行。警方於下午1時左右,首次舉紫旗警告。

今晨約9時許,中聯辦外已有一批防暴警員駐守,至10時許,再有水炮車及裝甲車到場戒備,未知是否與稍後遊行部署有關。至中午時分,開始有示威者在現場聚集,有人揮動美國國旗。

至下午約1時,逾二百人在銅鑼灣Sogo門外聚集,警方在現場拉起封鎖線,並舉藍旗警告在場人士。期間,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疑因以大聲公說話,警方要求他收起大聲公不果,雙方出現爭執,有警員動用胡椒噴霧噴向尹後將他按在地上制服,其後將他雙手鎖上索帶,以涉嫌「阻差辦公」拘捕帶走。

此外,在場警員亦要求立法會議員林卓廷離開,遭到拒絕,有警員指林不離開會干犯「阻差辦公」。混亂中有警員被胡椒噴霧噴中。防暴警員其後推進至名店坊外,區議員譚凱邦的街站,指街站危害公眾要求在場人士離開。

下午1時23分,警方推進至記利佐治街,前立法會議員李卓人與在場警員發生爭執,警方噴射胡椒噴霧拘散,現場多人「中椒」。

同時,警方在百德新街截查一名男子時,在其背囊發現一支港獨旗,以涉嫌違反國安法將他拘捕,該男子成為國安法實施後首名被捕人士。

警方指,銅鑼灣東角道一帶有人群集結及高聲叫囂。警方在現場先後向人群發出多次警告,明確指出進行相關活動有機會干犯《公安條例》有關未經批准集結的罪行。然而,群眾依然拒絕離開,警方遂採取執法行動。為有效維持現場公共秩序,警方已暫時封閉百德新街、東角道及記利佐治街,禁止公眾進入相關街道。

警方要求集結群眾停止集結及立即離開,市民亦不應前往參與相關活動。警方會嚴正執法,果斷採取拘捕行動。
警方封鎖多條街道,同時港鐵銅鑼灣站的D1及E出口亦封閉,有大批市民在希慎商場內聚集高叫口號。此外,鵝頸橋底亦有近400人聚集,當中有人高叫「港獨」口號。

【首宗個案】銅鑼灣男子涉違國安法被捕 警檢獲港獨旗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6%97%97

[Image: _2020070113523496759.jpg][Image: _2020070113523390860.jpg][Image: _2020070113523383537.jpg]

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下午約1時半有人羣集結,警方於百德新街截查一名形跡可疑的男子,在其身上搜獲一幅寫有「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該名男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被捕。

基於集結羣眾在現場的行為,警方已經先後向人羣發出多次警告,指出他們有機會違反《公安條例》及《港區國安法》。警方警告集結羣眾停止集結及立即離開,警方將會採取執法行動。

【Kelly Online】男子涉藏港獨旗被捕 眼利網民發現「不要」細字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0%E5%AD%97

[Image: _2020070115131969372.jpg]

一名男子下午於銅鑼灣被警方搜獲一幅寫有「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有眼利網民發現,旗幟上「香港獨立」字句前有寫上疑似「不要」的細字,而下方英文「HONG KONG INDENPENCE」前,亦有疑似「No To」的細字。

消息指,警方拘捕時已知道相關字眼,但根據指引,明示或暗示已構成犯罪意圖。

警方首度舉紫旗警告集結人群 拘捕一名男子搜出港獨旗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1.htm

警務處今成立國家安全處 揮港獨旗即可拘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06.html

政府昨晚就《港區國安法》刊憲,指警務處即將於今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由於法例昨晚十一時正式生效,警務人員今日要即時執法,故警隊管理層已向前線同事匯報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執法,包括若在現場發現有人揮舞旗幟、高喊口號及發表演說,涉及煽動、教唆、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已可能觸犯法例。

明示暗示港獨亦可能違法
據了解,有關旗幟或口號,如涉及「香港獨立」、「成立香港國」、「香港獨立是唯一出路」、「香港人建國」、「香港獨立自強」,即使是明示或暗示,也可能違法。另外,警方亦提及特別情況,若揮舞藏獨、疆獨及台獨旗幟,亦會違法。

警務人員會在現場搜證,包括拍攝及錄影等,根據環境證供作出警告、拘捕,或稍後作出拘捕,但警方其實毋須警告便可作出拘捕。此外,警方亦已準備新的警告橫額,指若有人展示旗幟及喊叫口號有分裂及顛覆國家意圖,已構成觸犯《港區國安法》,會要求停止,否則可能被刑事檢控。

警方發言人表示,《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警務處將會果斷執法。


港版國安法:陳弘毅指若無特別規定 相關案件由港法院審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52...2_001.html

全國人大會議將於本周四(28日)就「港版國安法」作表決,獲審議通過後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再透過《基本法》第18條宣布直接在港實施。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今早(25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相信基本法委員會未必有很大空間就港版國安法表達意見,亦視乎人大常委會的諮詢階段,而基本法18條規定人大常委會將全國性法律放入附件三前,諮詢基本法委員會及特區政府,但人大可以在制訂法律後才諮詢意見。
對於社會關注香港法院對相關案件是否有審理權,他解釋若港版國安法的條文無特別規定,相關違法的案件將由警方等執法部門執法,律政司負責檢控,並由香港法院審理。陳又稱,香港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時,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惟港版國安法作為全國性法律,人大常委會亦可以作出解釋,同時若該法律違反基本法下的人權保障,將涉及解釋基本法,人大同樣有權解釋基本法。
至於港版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政權」,陳認為可以理解為包括地方政府,不止中央政府。若有人批評香港政府、要求官員下台,會否有後果,他稱目前具體條文尚未公布,現時討論是言之尚早,但估計批評或表示強烈不滿不構成「顛覆」,認為顛覆相當於推翻政府,希望條文能夠寫得清晰明確。
陳又指港版國安法與基本法23條有部分重疊,但亦提出新概念,涉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的活動」,相信中央政府是針對反修例運動,認為是外國勢力推動顏色革命。而目前難以估計如何規範相關活動,他估計可能會影響捐款活動、及在港成立的外國社團。
另外,文件提及中央政府將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陳預料會設立一個不屬於警隊的部門處理,並會由中央派員到香港執行相關工作,類似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聯辦及解放軍的性質,亦要遵守香港法律,相信「港區國安法」會列明相關規定及權責。

港區國安法:加細字扮「不要」港獨 大律師指難逃法網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1160739708-0701_00822_001_01p...0701200612]
今日(1日)下午銅鑼灣遊行前夕,一名男子在銅鑼灣百德新街遭到警方截查,並在其背囊內搜出一支港獨旗,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成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首名被捕人士。不過,細心發現,原來該名男子藏有的港獨旗上,以白色筆在「香港獨立」前寫上很細小的「不要」二字。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該男子的行為只是「掛羊頭賣狗肉」,因港獨旗本來就有港獨意味:「既然不要香港獨立,點解你要袋住支旗,而唔選擇丟咗佢呢?」另外,該男子被捕時正穿着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衣服,頗有政治意味,而出現的地方亦是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集會現場,意圖已非常明顯,即使在旗幟上寫上「不要」二字,亦難令人信服。
至於最終是否會定罪,龔靜儀說,仍要視乎開庭時被告人是否有合理抗辯理由,以及法官是否接納。另外,若在往後的審訊中,發現該等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是有組織在背後網上教唆,有關人士也有機會違法。
有意見指該男子只是藏有港獨旗,並未有展示,難構成煽動國家分裂罪。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認為,無展示或能成爲一個抗辯理由,但由於新法目前仍無例可依,故是否有充分證據檢控仍有空間討論。
另外,銅鑼灣登龍街有一男子也被搜出多支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捕,惟有意見指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僅為象徵「中華民國」,並非鼓吹台灣獨立,對該人士被捕一事存有異議。陸偉雄指出,要判斷是否違法,不單是看展示的旗幟,而是要視乎展示一刻是有什麽訴求或政治目的,展示的背後是否有隱含意味,若無合理抗辯理由,法官亦未必會接納。


加細字扮「不要港獨」 男子「暗獨」難逃法網
http://news.wenweipo.com/2020/07/01/IN2007010085.htm

鄭若驊︰叫口號是否違法要看意圖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1.htm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叫「光復香港」等口號是否違法,要看涉事者的行為及犯罪意圖,能否被客觀理解為提倡「港獨」。

條文列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安罪行,即喪失參選資格,鄭若驊指條文沒說明喪失資格多久,因此應該有機會被視為終身喪失資格。

對於55條訂明在三種情形下,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以看電影的幻想力作例子,指若當局被人高度滲透,導致對辦案的人士失去信心,相信是其中一個無能力處理的情況,但他相信是萬中無一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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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15/4/13
吳克儉稱港獨意見非法 葉劉﹕沒行動不違法
https://m.mingpao.com/pns/%E6%B8%AF%E8%8...5%E6%B3%95

教育局長吳克儉昨接受訪問,被問及有關港獨問題時指出,若覺得個別港獨意見犯法,便有需要指出。保安局前局長、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港獨意見並不犯法,《基本法》亦保障言論自由。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指出,如果只是舉起標語、 創意設計、舉旗或單純的表達意見,沒實際行動推行港獨,均不違法。教育局長新聞秘書其後補充指出,局長的原意是港獨主張是不合乎《基本法》的精神。

蓬佩奧:港區國安法某些條文“冒犯所有國家” 英、加發出旅遊警示
http://www.rfi.fr/tw/%E4%B8%AD%E5%9C%8B/...6%E7%A4%BA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周三表示,美國深切關注《港區國安法》中相關規定的涵蓋範圍,也深切關注所有在香港生活的人的安全,包括美國人。蓬佩奧說,港區國安法某些條文“是對所有國家的冒犯”。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呼籲企業重新考慮在港總部。英國和加拿大周三分別對在香港的本國公民發出香港旅遊風險警示。

蓬佩奧周三在華盛頓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第三十八條“是對所有國家的冒犯”。第三十八條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蓬佩奧說,美方日前宣布將停止向香港輸出源自美國的防務裝備及軍民兩用技術,美方將繼續執行總統特朗普的指示,中止香港的特殊地位待遇。

另外,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則呼籲對中國採取進一步行動,以回應《港區國安法》的通過實施。

佩洛西要求總統特朗普,針對違反承諾侵害香港自由的官員,在推出制裁措施方面“做更多事情”。她認為要動用一切可行手段。佩洛西表示,如果美方基於商業利益,拒絕為中國人權發聲,美國將失去道德地位為全球其他地方的人權情況發聲。

另據《中央社》報道,美國商務部長羅斯周三表示,由於中國開始依“港區國安法”鎮壓香港示威者,總部設在香港的企業可能會重新思考香港是否仍是適合設立總部的地方。

羅斯接受福斯財經新聞網訪問時說:“我認為所有在香港設立亞洲總部的企業很有可能開始重新思考,面對新的法律以及香港和中國之間新的關係,香港是否仍是適合設立總部的地方。”

另據報道,英國和加拿大周三分別對在香港的本國公民發出香港旅遊風險警示。 英國稱,由於中國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被拘留和驅逐出境的風險增加,所以提高香港旅遊風險警示。

加拿大則警告公民,在香港可能因《港區國安法》面臨更大被任意拘留和引渡到中國的風險。目前約有30萬加拿大人在香港生活和工作。


蓬佩奧指《港區國安法》有條文冒犯所有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2.htm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說,美方深切關注《港區國安法》中相關規定的涵蓋範圍,亦深切關注所有在香港生活的人的安全,包括美國人。

蓬佩奧在華盛頓形容,《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八條,是對所有國家的冒犯。第三十八條列明,不具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蓬佩奧說,美方日前宣布將停止向香港,輸出源自美國的防務裝備及軍民兩用技術,美方將繼續執行總統特朗普的指示,中止香港的特殊地位待遇。

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昨日在記者會強調,《港區國安法》完全是中國內政,反問西方國家憑什麼可以動粗。他說只要美國出手,中國政府和特區政府必定予以反制,有關措施會見步行步及陸續有來。

【國安法】第38條涵蓋非港人境外犯罪 蓬佩奧:侮辱所有國家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5%AE%B6

港區國安法生效,其中第38條提到適用於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所犯的罪行。美國國務卿蓬佩奧表示,國安法是對所有國家的侮辱,華府會繼續執行總統特朗普的指示,終止香港的特殊地位。

蓬佩奧指出,美國深切關注港人安全,認為第38條是令人髮指及侮辱所有國家。他續指,自由的香港曾是全球其中一個最穩定、繁榮及充滿活力的城巿,但現只是另一個由共產黨統治的城巿,除了少數例外情況,美國會將香港當作中國內地一樣對待。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八條原文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彭定康指港區國安法摧毀基本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418
英國政府周三傳召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就中國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表示深切關注。前港督彭定康則批評港區國安法是摧毀《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形容是以恐懼統治取代法治。

彭定康表示,英國政府必須與其他盟友合作,向中國表明如果北京繼續表現惡劣將會面對後果,全球亦會變得更不穩定。

但彭定康同時批評美國總統特朗普並不信任傳統盟友,難以令西方國家就香港情況一致發聲。


英外交部就港區國安法傳召中國駐英大使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430

英國外交部傳召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就北京實施港區國安法表達深切關注。英國首相約翰遜則宣布,將會提供途徑,讓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持有人獲得公民資格。

英國外交部常務次官麥克唐納,周三傳召中國駐英大使劉曉明,就中國在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表示深切關注。

麥克唐納對劉曉明表示,港區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賦予香港高度自治的承諾。當地傳媒報道,今次是英國自1984年以來,第二度就香港事務傳召中國駐英大使。

前港督彭定康接受訪問時,亦批評港區國安法摧毀《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

英國首相約翰遜在國會接受質詢時,批評港區國安法嚴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侵犯香港的高度自治,威脅自由及權利。

英國外相藍韜文則重申,英方將會履行對香港人的承諾,又公布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持有人入境英國後,逗留期會由現時半年延長至五年,期間可以工作或讀書,五年後申請定居,獲批後再住滿一年,便可以申請英國公民身分,計劃沒有名額限制。

新措施將在未來數月內實施,目前有30多萬港人持有BNO,英國估計連同他們的家屬,合共約三百萬港人受惠。


葉巧琦:港區國安法被告不得保釋 憂人權受限制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465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光復香港等示威口號含有暗示,有機會牴觸港區國安法。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則擔心,被告不得保釋的安排,令人權保障受限制。

過去一年多的示威,經常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和標語。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在港區國安法下,相關口號或已抵觸法律,又相信立法後法院不會接納市民以不知情作抗辯理由。

至於條例第38條列明,外國人於香港以外犯罪,都受國安法規管,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認為,條例並非要「拉人封艇」,旨在起阻嚇作用。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則指,港區國安法有凌駕性,人大常委會有最終解釋權,擔心在法例下人權保障受限制。她又指,條文中不少罪行定義廣泛,含糊不清,擔心市民有機會誤墮法網。


造謠 挑動仇恨政府 可構成犯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12.html

《港區國安法》公布實施後,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日召開記者會,介紹該條文有關情況。國務院港澳辦官員表示,若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例如造謠太子站打死人,在《港區國安法》下或構成犯罪。該官員又指駐港國安公署是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第四間機構,香港的行政、司法、立法機構不能管轄該公署和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強調並非「無王管」。

港澳辦官員解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具體定義,指一般對外交流並不存在問題,一般的「憎恨」亦不可能構成犯罪,條文中的「憎恨」明確規定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例如請求外國境外機構人員,串謀實施危害國家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該官員進一步舉例,指若通過造謠的方式引起全社會對政府的某種仇恨,如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說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警方,屬子虛烏有的事情,就可能構成犯罪。

駐港國安公署受中央嚴格規管
針對駐港國安公署的職權範圍,港澳辦指公署依據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港區國安法而設立,而且是中央人民政府的派駐機構,行使的權力已經超出了特區自治權的範疇,而且特區不了解內地的司法系統,容易造成管轄、法律適用的衝突和混亂。

該官員稱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查辦的許多案件都涉及國家秘密,所以特區當地的機構不能管轄屬合情合理,但直指並非「無王管」,強調中央對公署也有嚴格規定。而駐港國安公署的職能,在執法權上主要負責有關案件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包括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逮捕有關涉案人員等。

港反對派需遵守一國兩制底線
至於外界質疑反對派參選人將會因反對《港區國安法》而喪失參選資格,港澳辦強調港區國安法不是針對反對派,只是打擊極少數危害國家分子,又指反對派可長期存在、可以反對政府主張、可以罵共產黨但不能有實際行動,並指「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反對派需遵守相關政治遊戲規則,要堅持一國兩制的底線,稱「香港的反對派陣營也應該好好地做一番反思,並且做適當的調整」。

斥制裁中方官員屬「強盜邏輯」
被問及有國家聲稱要對中方部分官員採取制裁的措施,港澳辦回應這是「強盜邏輯」,立法目的是維護一國兩制,指香港偏離正確軌道,今次立法一定程度上屬「糾偏」,將香港往一國方向拉近,指「沒有任何其他人比我們(中央)更懂得珍惜一國兩制」。對於美國宣布會撤銷香港特殊地位及制裁中國,該官員強調今次立法屬於中國內政,與其他國家無關,又用廣東話反駁,稱「有冇搞錯?關你咩事!」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7-25 17: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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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譚惠珠:國安法非一個行為就能入罪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523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光復香港等示威口號含有暗示,有機會牴觸港區國安法。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則指,國安法條文涉及很多條件,非一個行為就能入罪。

過去一年多的示威經常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口號和標語,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在港區國安法下,相關口號或已抵觸法律,相信立法後法院不會接納市民以不知情作抗辯理由。

周三港區國安法實施首日,警方於港島拘捕10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就認為,國安法條文涉及很多條件,非一個行為就能入罪。

她又指,警方作出拘捕後,亦要進一步搜證。

外交部指港區國安法無損香港居民權利自由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512
在北京,外交部發表文章,駁斥西方人士的涉港謬論,強調港區國安法能夠堵塞香港在國家安全方面的致命漏洞,無損居民的權利自由,有利香港長遠穩定發展。

外交部發表題為《關於涉華人權問題的各種謬論及事實真相》的文章,駁斥西方國家37個涉華謬論,當中10個同香港有關,重申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規定享有的言論、新聞、結社和集會自由等。

外交部的文章強調港區國安法懲治的是極少數涉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保障的是絕大多數香港居民的安全,和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和自由。

對於被指國安法可能列入定義模糊的罪行,並被中國國家安全機關濫用以壓制民眾,文章指國安法只針對四類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遠少於美英等國動輒幾十項的國安罪名。

文章又反駁香港警察過度使用武力而不受懲處的講法,強調香港警隊一直按法律和內部指引執法,只在出現違法暴力行為時才使用相應武力加以制止,完全符合國際規範,在香港,亦沒一位示威者因為警隊執法而死亡。

外交部的文章又駁斥西方指港區國安法是中央單方面強加於香港的講法,強調中央有關部門早前在香港舉辦12場座談會,讓各界代表表達意見,香港中聯辦收到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200餘份意見書,亦有近300萬港人聯署「撐國安立法」簽名行動。

文章強調,港區國安法能最大限度確保香港在堅守「一國」之本的同時,更好發揮「兩制」之利,特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不受影響,對香港保持良好營商環境,增強外來投資者信心,是有利無弊。


馬道立:指定法官不應考慮政治因素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496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就港區國安法中,指定法官及處理相關案件的法庭運作發表聲明。

馬道立在聲明說,指定法官及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因此所有指定法官都是來自司法機構根據基本法任命的法官,而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其司法及專業才能而作出,不應考慮其他因素,如政治因素,而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

馬道立又指,在考慮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反對原因,如港區國安法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

至於案件排期、處理、委派哪些法官負責案件,應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強調是屬於司法機構職責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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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羅斯:企業或重新檢討是否在港設立總部
https://news.now.com/home/finance/player?newsId=396477

美國商務部長羅斯表示,企業或重新檢討是否在港設立總部。

羅斯接受《霍士新聞》訪問指出,港區國安法已生效,在港設立亞洲總部的企業是時候重新考慮,在新的政策及新中港關係下,香港是否一如以往是設立總部的理想之地。

他又指出,美國明顯認為,港區國安法是違反人權及違反英國將香港移交予中國的條約,羅斯指出,中國將香港變成不再是特別的避風港,因此美國要從貿易關係上,取消香港的特別地位。


澳洲會計師公會:影響部分企業去留
https://news.now.com/home/finance/player?newsId=396474

澳洲會計師公會表示,本港政治環境影響部分企業的去留,會計界的稅務業務難免受影響。不過香港及中國始終有龐大市場,希望企業審慎考慮。

本港實施港區國安法,令國際社會關注,美國參議院更通過《香港自治法案》作回應。

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副會長陳銘嚴說,他本身從事的稅務服務亦受影響。

陳銘嚴說:「稅務服務的其中一部分,包括外國的個人所得稅,這一部分會有影響。如果真的取消香港獨立關稅區,有一些美國人在香港工作可能會驚,或者總公司叫他們回去美國,影響到他們會離開香港,繼而不會再用我們的服務。」

不過陳銘嚴認為,貿易戰自2018年開始爆發,部分廠商已消化有關影響,但信心方面難免受損,包括擔心美國可能會取消首輪達成的中美貿易協議,重新談判,或者加徵兩倍的關稅。

陳銘嚴說:「一定會有些企業會離開,這個是一個很正常問題。商人是很現實的,他們看到一些優勢,或者見到有利潤,就會去那裏。如果市場基本在香港和中國,我為何會走呢?就算美國政府如何補貼企業,回到美國稅率如何低,我的市場在大陸基本上賺到很多,又怎會回去呢?」

他相信香港及中國市場始終能夠吸引投資者,香港仍然是實施一國兩制,沒有外匯管制、低稅率等獨特的地位,上海、新加坡仍然無法取替。

陳銘嚴說:「你一離開再回來要重新建立所有的東西,物流、人脈關係,各方面都有影響,所以要由頭重新開始。」

陳銘嚴表示,企業應該先看清形勢,免得日後後悔。


政府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含意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2.htm
[Image: mfile_1535482_1_L_20200702224046.jpg]

特區政府發表聲明,表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特區政府說,昨日有參與違法與暴力活動的人,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當局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發言人又說,《港區國安法》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港府發嚴正聲明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屬顛覆國家政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2222659394-0702_00822_001_01p...0702233822]

港府晚上(2日)發出聲明,指昨日(1日)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人士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特區政府發言人發出嚴正聲明:「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在今時今日,是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發言人表示,港府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港區國安法:筲箕灣黃店店內裝飾被指違法 今停業拆連儂貼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羅冠聰晚上交代已離開香港 去向未明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已退出自己一手創立香港眾志的前議員羅冠聰,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已離開香港。羅在今晚(2日)10時30分於社交網站交代去向,承認在答應出席聽證會時,就已有走到國際的準備,但為保他人安全,一切個人信息抱歉未能詳細交代,又指今此一別,尚未知歸途何期。
羅說:「從飛機望下香港的繁華璀璨,是我心目難以忘懷的一幀剪影。願他朝有幸,半生歸來,仍是那位無忘初衷的少年。」
羅冠聰在周三(1日)曾透過視像軟件,在美國眾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會議上發言,批評中央政府推行港區國安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一國兩制條文,又斥責立法侵犯疑犯的自身權利。
羅冠聰現時去向未明,和他一同退出香港眾志的黃之鋒和周庭,兩人同樣有案件在身,故不能離港。

港區國安法:七一示威10人藏港獨標語被捕 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2193123277-0702_00822_001_01p...070222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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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日)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的首個七一回歸日,銅鑼灣及灣仔一帶有大批暴力示威者利用雜物堵塞馬路及縱火,拘捕約370人,當中6男4女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據知,被捕的10人當中,有2個分別被指展示港獨標語和揮舞港獨旗,警方認為他們有目的及意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此外,有指警方的執法指引,將「光復香港」口號同樣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另有4人被指藏有港獨旗和港獨標語印刷品,消息指他們同樣被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在銅鑼灣百德新街其中1名被捕人士,有指因為他身穿印有光復香港的衣服,身處的地點與東角道示威距離近,警方參考環境證供拘捕。至於1名被捕的電單車司機,因車上插有光復香港旗,消息指警方同樣認為他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
此外,警方交代昨日港島區執法行動中的破獲的4宗案件,灣仔警區刑事總督察鍾志強說,昨日傍晚6時左右,有人在時代廣場附近掘磚,警方到場掃蕩,拘捕33男12女,並在其中1名17歲少年的背包搜出一個有燃料的完整汽油彈,以及2個已破裂的汽油彈。
而警方昨晚約7時40分推進到集成中心外,路邊有一個紙箱傳出爆炸聲並冒煙。警方發現箱內有兩個膠水樽,其中一個破裂,並有燒過的痕迹。爆炸品處理課到場檢查後相信樽內有合成的化學物品,但非爆炸品,詳細成分要再化驗。
另外,昨午4時在港鐵天后站有兩名分別16及17歲的少年,用雨傘破壞站內閉路電視及燈等設施,兩人正被扣查。警方亦於灣仔部分馬路檢獲改裝過的鐵釘,相信用來刺穿車胎。

港區國安法:五眼聯盟均反對 美國反制措施最多
https://hk.on.cc/hk/bkn/cnt/amenews/2020...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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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立法生效引起國際關注,情報聯盟「五眼聯盟」5個英語圈成員國均表態反對,其中美國的反應最大,採取撤銷香港特殊地位等多項具體措施;英國和澳洲分別考慮向港人提供庇護途徑;新西蘭則暫未有具體行動。

美國:
● 參眾兩院通過《香港自治法案》,另提出《香港避風港法案》
● 撤銷香港特殊地位,暫停對港執行優惠待遇規定,包括暫停出口許可豁免
● 禁止出口國防設備與敏感技術到香港
● 禁止與中國軍方有聯繫的中國研究生入境
● 加強監管在美國上市的中概股
● 中美互相限制官員入境簽證
● 將直接或間接制裁削弱香港自治的中港官員
英國:
● 將向近300萬名有資格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港人及家屬提供入籍途徑,在英國工作及定居6年後,就可以申請入籍成為英國公民
● 更新對港旅遊提示,警告非港人違法後,被拘留或驅逐出境的風險上升
● 劍橋大學考慮褫奪特首林鄭月娥的榮譽院士名銜
澳洲:
● 考慮向受影響港人提供「避風港簽證」
加拿大:
● 更新對港旅遊提示,警告被強制拘留、甚至引渡到中國內地的風險增加
新西蘭:
● 外長發聲明對《港區國安法》成立表示非常失望


港區國安法:澳洲更新旅警 無意圖亦可觸犯法律
https://hk.on.cc/hk/bkn/cnt/aeanews/2020...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澳洲政府周四(2日)更新對香港的旅遊警示,繼續維持原先因新冠肺炎疫情而發出的「不要前往」級別,但內容提到《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形容對該法的理解概括,澳洲國民有可能在無意圖之下觸犯相關法律,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澳洲外交部在旗下網站Smartraveller的警示提到,香港發生示威的可能性增加,而這些活動可能在很少或沒有通知的情況下發生,部分或會演變成暴力衝擊。警示同時提醒澳洲國民,若果出現混亂迹象,應盡快前往安全地方,並留意傳媒報道及聽從當地政府建議。

港區國安法︰澳洲或向港人 提供避風港庇護簽證
https://hk.on.cc/hk/bkn/cnt/aeanews/2020...2_001.html
北京在港推行《港區國安法》引起國際關注,澳洲總理莫里森周四(2日)表明,正「非常積極」考慮向憂慮前路的香港居民提供援助。澳媒指,政府或將向受影響港人提供「避風港簽證」。如果屬實,澳洲將會是繼英國之後,第二個向香港居民提供庇護的五眼聯盟國家。

莫里森周四形容,香港局勢發展令人憂慮,而澳洲的立場與其他價值相近的盟友一致,如英國、美國及加拿大。他指,自己已在數周前提出協助有需要港人的計劃,經過最後階段的調整後就會交予內閣審議,為港人「提供類似機會」。報道指,莫里森與外交部及內閣就北京推行《港區國安法》事宜,已開始商議回應的措施。
莫里森稱︰「我們認為此舉與我們為人的價值非常一致且重要,特別是與我們表達過的立場一致。」分析認為,莫里森今次強硬表態,顯示他傾向支持有望為港人提供避風港的政策。中澳關係近日本已因新冠肺炎爭議而趨向緊張,對港提供庇護一舉勢將令兩國再生摩擦;而英國則呼籲盟友跟隨其做法,向港人伸出援手。
在中國北京,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促請澳方客觀看待香港國安法,立即停止借所謂香港問題干涉中國內政,不要在錯誤的道路上愈走愈遠。
另外,澳洲昆士蘭大學20歲男學生帕夫洛(Drew Pavlou),去年在校內組織支持香港反修例示威的集會,被校方指有損校譽而被罰停學2年;據報他更被內地政府支持者發訊息威脅。但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帕夫洛周三(1日)隨即在布里斯班發起示威,強調自己無懼威脅,會堅持發聲。他又批評,昆士蘭大學經濟上過度依賴內地留學生,勒令他停學旨在消滅批評北京的聲音。

港區國安法:台陸委會呼籲 台民眾非必要勿前往陸港澳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00...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周二(6月30日)晚實施,台灣隨後成立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援助港人。台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周四(7月2日)表示,台灣人若曾批評中共、支持過「修例風波」都屬於高風險族群,建議應做審慎觀察,非必要避免過境或前往大陸與港澳地區;另指出除非有外加因素,台灣派駐香港的官方與半官方機構不會主動撤館。

邱垂正表示,《港區國安法》堪稱史上最誇張的法律,明定勾結外國與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具明顯針對性。他認為,台灣民眾若曾批判中共、支持香港反修例都屬於高風險族群。如有台胞在香港遇到問題,可向港辦事處尋求協助,台府將盡最大努力保障在港台胞的安全。
邱垂正強調,台灣關切香港狀況,派駐在港的官方機構,向來希望兩地能良性互動,除非有外加因素,否則不會主動撤館,以確保在港台胞的安全,及維護他們在港的權益。
此外,台港服務交流辦公室在周三(7月1日)正式營運,邱垂正指共收到180個電話與郵件,詢問有關申請投資移民、來台就業、尋求政治庇護等問題,惟具體數字不便說明。邱強調,台灣公布援助方案是因應《港區國安法》導致香港局勢惡化,台方並非介入香港事務;他認為北京將香港問題歸咎外部勢力,無助解決問題。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2 11:4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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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警消息: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違法 大律師:未必指向港獨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F%E7%8D%A8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在遊行現場或公眾地方如商場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會否犯法?警方消息人士稱諮詢法律意見後確認屬犯法,因口號源於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而他過往曾提出港獨、香港國倡議。有大律師認為這口號是否構成違法有灰色地帶,稱單憑口號未必指向港獨,除非有證據證明相關的人是信納梁天琦的說法或港獨倡議才呼叫該口號。

警消息:口號源於梁天琦 曾倡港獨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是梁天琦2016年參加立法會新界東補選時的競選口號。翻查資料,他在造勢大會稱口號選用「時代革命」,因不同年紀的人也可參與革命,形容是「時代之爭」而非「世代之爭」,「你係相信自由、擁抱自由的人,你就係新時代」。他說要拿回自由,掌握命運,掀起一場時代革命,指這一代人很多人相信「我們可以有一個屬於自己的政府」。

李安然:須證喊口號者信納梁港獨倡議
不少人將此口號與港獨扣連,但至今坊間各有詮釋,例如有人認為是意味變革、光復及維持香港核心價值。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認為,一般理解革命為推翻政府,料較大可能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但亦難一概而論,也要有證據證明動機等。至於口號會否觸犯分裂國家罪,他認為「有灰色地帶」,單憑口號未必指向港獨,又指如認定口號與梁天琦當年說法扣連,「似乎有些上綱上線」,除非有證據證明相關的人是信納梁的說法或港獨倡議才呼叫該口號。

警消息稱喊「解散警隊」不違法
至於帶港獨旗去示威遊行是否違法,警方消息人士指出,警方曾諮詢法律意見,有合理懷疑該人帶旗去示威會展示以鼓吹及煽動分裂國家,若警員不阻止,該人可能已展示;惟有關的合理懷疑要配合現場環境及衣著等,都是蒐證元素,例如帶去公園或超巿,就聯繫不到鼓吹及煽動分裂國家,在家收藏港獨旗欣賞一般也沒問題。他說,在商場叫港獨口號也可犯法;「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沒問題,因不涉顛覆國家;「林鄭下台」及「解散警隊」口號也不會觸及國安法。

警國安處成立 未定搜處所需否手令 國安撥款不受法律限制 涂謹申斥「無得制衡」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1%e3%80%8d

保安局長李家超昨在記者會表示,警務處已成立國家安全處(國安處),由一名副處長擔任主管。至於調查國安案件時執法部門搜查處所需否法庭手令,本報綜合消息稱,將由特首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再作決定,律政司正草擬有關執法的法律程序條文。國安法列明維護國安經費及人員編制不受現有法律限制。保安局前局長、行政會議成員葉劉淑儀稱,國安經費毋須立法會審批較為方便。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若國安經費繞過立法會審批,可司法覆核財政司決定,「但人大會釋法指毋須經立法會」,形容國安處「無得制衡」。

李家超:恐怖活動、勾結主體罪行必囚
李家超昨稱警務處已成立國安處,將由一名副處長擔任主管,正物色人選,再交行政長官任命。他強調,違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此4項主體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不要以身試法,不要嘗試測試底線」。他特別提到,其中兩個主體罪行,若被定罪必須坐監,其一為犯了恐怖活動的主體罪行,例如暴力傷人、爆炸、放火、破壞交通及電力設備等;其二為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兩者被定罪最少要坐監3年。

國安法賦權執法部門對有合理懷疑擁有與偵查相關資料者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被問到記者會否成為目標,李家超說有關情况只適用於4項主體罪行的嚴重案件,重申現有法例下警方可向法庭申請證人令和提交物料令,條文只是「將現有權力伸延到港區國安法」。

消息稱律政司正草擬執法條文
手令將由特首偕國安委會決定
港區國安法列出執法人員可搜查處所和電子設備等,但沒說明需否法庭手令,政府消息稱,將由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安委員會再作決定。據了解,特首辦主任陳國基將出任國安委員會秘書長,短期內公布;另一消息人士透露,律政司正草擬與執法有關的法律程序條文,料短期內完成。

葉劉:經費毋須立會批 可避拉布
國安法列明財政司長從一般收入帳目撥出涉及維護國安開支和人員編制,不受現有法律規限。本報昨向保安局查詢撥款需否立法會審批,截稿前未獲回覆。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稱,國安法屬凌駕性法律,有關經費及開支毋須列入財政預算案,亦毋須經立法會審批,認為可避免「拉布」阻礙撥款,「較方便國安處運作」。她舉例,英美等西方國家亦有相關特別款項,「你不會知道CIA請了多少人、用了多少錢」。對於由特首而非法官批准警員截聽及秘密監察,她說於2006年《截取通訊條例》生效前亦是由特首簽手令賦權警員,「保安局長都無得睇」,形容只是回歸舊制。

民主黨涂謹申說,如國安撥款繞過立法會,可司法覆核財政司長決定,但估計若政府敗訴,人大又會釋法澄清撥款可不經立法會。他說現時警方申請手令並不困難,估計以執行國安法為由申請,「哪個法官敢不批?」認為警方沒有理由也毋須繞過法庭。

李家超:送內地審「萬中無一」 張曉明:公署履職 港三權「不能管」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1%e3%80%8d

《港區國安法》列明在3個特定情形下,會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疑犯會被「送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審訊。保安局長李家超昨稱情况「萬中無一」。政府小冊子解說稱,若涉國防、軍事、可能引致外交交涉,中央有必要行使管轄權。至於駐港國安公署執行職務時是否「無王管」,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稱,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不能管」。

涉國防、軍事、外交 中央行使管轄權
大律師公會昨發聲明表示,疑犯可被移交內地審訊,一般引渡案的司法限制不能應用,加上此類個案是用內地刑事程序,令人關注被告人的公平審訊權利有否足夠保障。聲明並指出,駐港國安公署雖要依法履行職責,但執法時不受特區管轄,質疑某些人身處本地法律不能觸及的位置。

港區國安法列明,案件若涉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未能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國家安全面臨重大威脅的情况,由駐港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在此情况下,執法、檢控、審判和刑罰等都是內地「一條龍」管轄,適用內地法律。

林鄭:須上報中央批准 屬制度保障
李家超強調情况「萬中無一」,他以電影為例,稱若發現被高度滲透、導致當局對辦案人員失去信心,會是其中一個香港認為無能力處理的情况。特首林鄭月娥稱,特區政府及駐港國安公署均可提出請求,不存在她自行將管轄權交予公署;亦不存在公署自行拿走管轄權,強調須上報中央政府批准,「相信這是制度上的保障」。

特區政府的解說小冊子中,舉例若涉及外國機構、組織深度介入案件,或國防軍事等複雜情况,以及可能引起外交交涉,僅靠特區力量難以查清和辦理時,「中央就有必要對案件行使管轄權」。

鄭若驊:公署不受港管轄 仍受國家監督
此外,港區國安法第50條列明,駐港國安公署應遵守全國性法律及特區法律,而第60條則稱執行職務時不受特區管轄。律政司長鄭若驊解釋,不受香港管轄不等如不需依法,稱駐港國安公署人員是接受國家監察機關的監督。

張曉明表示,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對駐港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都「不能管」,因為國安公署行使權力已超出香港自治權範圍,查辦的許多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故特區機構不能管,這是參考駐軍做法,但不代表「無王管」,因為國安法對公署履行職責的程序、監督機制等有明確規定。

【國安法】大律師公會:立法侵蝕高度自治 破壞司法獨立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7%AB%8B

《港區國安法》昨晚生效。大律師公會發聲明,憂慮法例會侵蝕高度自治,損害司法獨立及港人基本自由權利。

香港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表示,對立法的內容及立法方式表示非常關切,並認為會損害《中英聯合聲明》中對香港高度自治的保證,亦會破壞一國兩制下對司法獨立、人權及自由保障的香港核心價值。公會又指,在4項罪行中,分裂及顛覆罪涉及非暴力等行為,可能損害言論自由或限制傳媒批評政府,並指恐怖主義及勾結外國勢力的定義亦模糊。公會亦指,法例容許部分案件在內地審訊,這有別於香港現在的移交逃犯安排,並認為難以確保被告權利及獲得公平審訊,而行政長官指定法官等多項規定亦會損害司法獨立。

公會續指,《港區國安法》部分條文,與《基本法》條文不一致,並指全國人大在立法前,未有諮詢法律界、法官、警方或香港市民,亦認為條文只以中文版本公佈是不尋常。公會亦要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確保實施《港區國安法》時,需符合基本法及人權人權法案要求。


【國安法】大律師公會:特首指派法官審案史無前例 削司法獨立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7%AB%8B

《港區國安法》草案中提及行政長官應當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大律師公會發聲明回應指, 此安排令人憂慮,並認為會削弱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

大律師公會在聲明中表示,此安排令人憂慮,並指若落實此安排,將會是史無前例,並且將會削弱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獨立。該會又指,司法獨立是香港特區法律制度的基石,並體現於三方面。 第一,法官的任命是基於其專業資格及相關的經驗。第二,在法官任命過程中,政府只有最低限度的的參與 。第三,處理法院事務及調配資源,包括指派案件的主審法官,應交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

該會又指,在現行制度下,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並不會自行指定或指派個別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公義不但必須履行,而且須在人前彰顯。令公眾相信香港法院作出的裁決是完全基於案件的事實及法律原則,而不受任何政治考慮或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 的干預,是十分重要。

該會續指,草案中的安排違背了《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對香港的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尤其在日後國家安全法下的刑事案件,香港政府正是檢控方,而行政長官亦將會擔任日後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主席。賦予行政長官權力以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某一種特定的刑事罪行,將損害司法程序的公平和公正。該會又指,全國人大常委會至今尚未為香港通過任何國家安全法,認為確保將會通過的法例不會破壞香港在《基本法》下設計的憲制結構,至為重要。

【國安法】涂謹申憂令本港法院成「一院兩制」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9%E5%88%B6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表示,在指定法官處理國家安全相關案件時,必定會諮詢首席法官,又稱目前部分特定專門法庭的專職法官,都是由行政長官委任。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說法是「睜眼說謊話」,又指如果「港區國安法」容許特首指定法官,會令本港法院演變成「一院兩制」。

涂謹申指出,本港負責審理刑事案的法庭法官並非由特首指定,專門法庭亦非審理刑事案件的法庭,認為「港區國安法」容許特首指定法官,會令本港法院演變成「一院兩制」,摧毀司法獨立。他又表示,中央至今仍未公佈港區國安法條文細節,要待立法後才公佈,做法「連第三世界軍政府都不如」。

【國安法】大律師公會質疑不依普通法怎應用 憂慮或移交內地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7%E5%9C%B0

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審議《港區國安法》及相關報道發表聲明,呼籲全國人大常委盡早披露法律草案以供香港公眾人士參考,以及認真考慮公會的法律觀點。

公會質疑,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表示「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認為說法令人憂慮《港區國安法》的應用及條文詮釋會否根據沿用已久的普通法原則。公會希望鄭若驊解釋,假若《國安法》是不同法制的混合法律,香港的法官、大律師及律師應如何解釋和應用此新法律。

公會又質疑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的言論,認為雖然有意見提及交由中央實行管轄權力的案件屬「極其特殊」以及「少之又少」,該意見仍令人十分憂慮。該意見所衍生的問題包括被告人涉案的案件會否在香港的刑事司法系統下在香港的法庭進行審訊;抑或會交由內地法庭進行審訊並在內地服刑。在內地進行刑事審訊時,基本人權的保障以及審訊能否公平進行一直備受港人關注。

至於提及《港區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亦令人關注,假若《港區國安法》與其他本地保障人權的法律條例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有所牴觸,是否代表《港區國安法》具有較高權威。

另外公會又質疑,即使假設中央政府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安機構,建議提及該維護國安機構「監督、指導」本地執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是史無前例的,並且缺乏憲制上的支持。若該建議以任何方式或程度被採納,香港將會出現兩套並行的執法系統,而該維護國安機構卻可能並非完全受制於一向適用於本港執法機構的法律審查及問責制度。

公會呼籲,假若全國人大常委通過《港區國安法》,香港行政長官在公佈實施前披露法律內容。在法律生效前,法官、大律師、律師以及公眾人士應被給予適當時間考慮法律的內容、應用以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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