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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條文(全文)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61
危害國安為由拘201人 兩成涉煽動 立23條煽動罪料加辣 江樂士倡可囚終身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2%E8%BA%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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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習近平上周主持新政府就職禮,發表講話時強調要維護國家主權及安全。多條維護國安法例立法料為新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基本法》第23條立法,填補《港區國安法》未覆蓋之處。國安法生效兩年,警方指截至6月30日,201人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被捕。據本報統計,其中至少44人涉只違《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意圖罪,沒有牽涉其他罪行,佔21.9%;今年被檢控的21人中,無一被控違反國安法,逾六成被控煽動罪(見表)。

保安局長鄧炳強已預告,制訂23條時會一併檢視《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名。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及港大法律系前教授戴大為均預料,23條立法後煽動罪刑罰會「加辣」;前者倡煽動罪與分裂國家罪「看齊」,即最高囚終身;後者則憂慮23條立法欠缺人權保障。

保安局回應指出,據23條規定應立法禁止的7類行為中,現行本地法例僅涵蓋部分行為,國安法則涵蓋其中兩類,故有需要完善;局方會制訂有效和務實的條文,以應對有關過去、現在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至於引用煽動罪會否對言論自由構成影響,保安局表示,危害國安的行為可造成嚴重後果,執法部門會根據證據和法律執法,律政司在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下,才會提出起訴。

羊村案判辭界定煽動採嚴格保釋門檻
《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出7項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的憎恨或藐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等,首次定罪可囚兩年。條例自1970年代起多年未被動用。國安處於2020年9月以煽動文字罪,檢控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至去年12月,3名終院法官在拒絕羊村案被告保釋(案件明日開審)的判辭中,界定該案煽動控罪內容涉危害國安行為,應採嚴格保釋門檻。同月,「立場新聞」前總編輯及署任總編輯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涉《蘋果日報》案的7人亦遭加控同罪。

江樂士:煽憎恨是煽暴一種
江樂士(Grenville Cross)認為,煽動罪中列明引起對政府或司法的憎恨、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等煽動意圖,亦是煽動暴力的一種,故日後23條立法,沒必要強調煽暴元素。

江樂士續說,即使律政司不常使用煽動罪,亦不會減損其效力,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總有不能踰越的紅線」;他反指煽動罪刑罰過輕,阻嚇力不足,建議與國安法下的分裂國家罪「看齊」,即最高囚終身,最低為少於3年監禁或入教導所、勞教中心等刑罰。

現刑事例7煽動意圖 戴大為:5屬言論自由應受保護

戴大為(Michael C. Davis)分析,當局過去「忌諱」檢控煽動罪侵犯言論自由,會受司法覆核挑戰,故一直未曾提控。自國安法生效,他認為案件是「以言入罪」,認為當局似乎「視國安法凌駕基本法」,起用煽動罪追究在國安法生效前發生的行為。他指出,各國皆會訂立國安法,但會遵守國際間認可的《約翰內斯堡原則》,即須證明犯案者旨在煽惑「即時或極有可能發生的暴力行為」,惟審視本港法例訂明的7項煽動意圖,他認為僅兩項屬煽動暴力或違法行為,其餘5項意圖則屬言論自由,認為應受保護。他觀察近期大部分煽動罪被告,認為被告展示一些口號博取關注,應不會有人認真看待而受煽動。

2003年的23條立法,原定以「煽動叛亂」罪取代煽動罪,並列明控罪限於煽惑他人干犯危害國安或參與公眾暴亂的行為。戴大為相信當局會將該立法框架「拋諸腦後」,又預料23條立法後,煽動罪刑罰將與國安法相仿,憂會損害人權。

葉劉:「危國安只涉武力」過時
前保安局長、現屆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表示,「危害國安只是牽涉武力」的看法已經過時,現時很多方法都能危害國安,包括散播假消息及密謀顛覆政權等,認為23條立法要與時並進。她形容煽動是「以言入罪」的看法是過度簡化,認為言論自由毫無限制的概念存有誤會,一旦涉及危害他人或國安,當局就有責任規管。她指現時煽動罪罰則過輕,應與國安法4類罪行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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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冒稱國安處人員 警方強烈譴責有關行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08.htm

警方強烈譴責有人冒充國安處警務人員。

警方表示,香港警務處於2020年6月30日成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官方名稱為「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關注有報道指「香港國安部」(“National Security Wing”)曾向海外法律從業人員發電郵,指他們違反香港國安法的事件

對於有人冒充警務人員,警方予以強烈譴責,呼籲有關人士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證據,以便作出跟進。

警方重申,作為專業執法部門,警員在執行職務時會按照相關法律、既定程序及守則行事。如有任何人違反香港法律,必定依法調查。

黎智英海外大狀:被指違國安法 辯護亦被視為顛覆國家
https://finance.mingpao.com/fin/instantf...B%E5%AE%B6

《泰晤士報》報道,壹傳媒(0282)創辦人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於7月1日收到國安處電郵指控違反國安法,指示他們不要試圖踏入中國領土。接獲電郵,同時亦為黎智英辯護的代表律師Gallagher稱,黎智英聘用海外大狀為他辯護亦被視為顛覆國家,質疑此發展趨勢破壞法治和國際人權保護機制。

《泰晤士報》報道,英國倫敦著名的大律師事務所Doughty Street Chambers三位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aoilfhionn Gallagher、大律師Jonathan Price及Jennifer Robinson,在7月1日收到聲稱是香港國安處的「電郵」,指控他們違反《港區國安法》,有可能會被引渡,指示他們不要試圖踏入中國領土。

三名收到「電郵」的大律師發聲明指,已去信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提出緊急申訴,指控香港政府對黎智英長期未審先囚的行為違反國際法,對黎智英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構成不必要及不合比例的限制。

外媒指黎智英在英代表大律師收港國安處電郵 警指電郵屬假冒予以強烈譴責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4%E8%B2%AC
[Image: _2022070819093617359.jpg]
正在監獄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多案纏身。資料圖片

正在監獄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多案纏身,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英國倫敦著名的大律師事務所Doughty Street Chambers三位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aoilfhionn Gallagher、大律師Jonathan Price及Jennifer Robinson,在7月1日收到聲稱是香港國安處的「電郵」,指控他們違反《港區國安法》,有可能會被引渡,指示他們不要試圖踏入中國領土。Gallagher稱黎智英聘用海外大狀為他辯護亦被視為顛覆國家,質疑此發展趨勢破壞法治和國際人權保護機制。不過,本港警方今日(8日)發聲明指有關電郵是有人冒充警務人員發出,警方予以強烈譴責。

警方的聲明指出,香港警務處於2020年6月30日成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其官方名稱為「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epartment of the Hong Kong Police Force)。對於有報道指「香港國安部」(“National Security Wing”)曾向海外法律從業人員發電郵,指他們違反香港國安法,警方表示關注。

聲明又表示,對於有人冒充警務人員,警方予以強烈譴責,並呼籲有關人士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證據,以便作出跟進。警方重申,作為專業的執法部門,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會按照相關法律、既定程序及守則行事。如有任何人違反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警方必定依法調查。

三名收到「電郵」的大律師昨發聲明指,他們已去信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提出緊急申訴,指控香港政府對黎智英長期未審先囚的行為違反國際法,對黎智英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構成不必要及不合比例的限制。

外媒:黎智英在英代表大律師收香港國安處電郵 警告涉違《國安法》或被引渡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A1/327731

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位於英國倫敦的大律師事務所「Doughty Street Chambers」三位代表黎智英的大律師,包括英國御用大律師Caoilfhionn Gallagher、高級大律師Jonathan Price及Jennifer Robinson,分別收到以「Gmail」地址發出、聲稱來自香港的「國家安全部門官員」,指控他們違反了香港的《國安法》,有可能會被引渡,電郵又提到,拒絕遵守香港法律的人均可以被其他司法管轄區引渡,並指「外國人將被控顛覆罪」,更指示他們不要試圖踏入中國領土。

三名收到「電郵」的大律師昨發聲明指,他們已去信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提出緊急申訴,指控香港政府對黎智英長期未審先囚的行為違反國際法,對黎智英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構成不必要及不合比例的限制。

外媒指黎智英在英代表大律師收港國安處電郵 警告涉違《國安法》或被引渡
https://www.singtaousa.com/2022-07-07/%e...a6/4162777

https://www.singtao.ca/5890335/2022-07-0...iant=zh-hk

正在監獄服刑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多案纏身,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英國倫敦著名的大律師事務所Doughty Street Chambers三位代表黎智英的英國御用大律師Caoilfhionn Gallagher、大律師Jonathan Price及Jennifer Robinson,在7月1日收到聲稱是香港國安處的「電郵」,指控他們違反《港區國安法》,有可能會被引渡,指示他們不要試圖踏入中國領土。Gallagher稱黎智英聘用海外大狀為他辯護亦被視為顛覆國家,質疑此發展趨勢破壞法治和國際人權保護機制。

三名收到「電郵」的大律師昨發聲明指,他們已去信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提出緊急申訴,指控香港政府對黎智英長期未審先囚的行為違反國際法,對黎智英的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構成不必要及不合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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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聯合國人權專家促廢國安法 關注「光時」被定性港獨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994/%E...F%E7%8D%A8

實施一周年的港區國安法持續引起國際關注,聯合國多名人權專家周四對國安法用作打壓言論、集會及傳媒表達關注,形容近期事態證實一年前對國安法的憂慮。其中,聯合國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特別報告員Clement Voule,在多個政府合辦的研討會上提及港府起訴涉及初選的47名民主派人士是侵犯人權,而「光復香港、時代革命」解讀為顛覆的口號,對港人產生寒蟬效應。他促請中方廢除國安法及容許專家來港視察,同時釋放所有因為和平行使權利而被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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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人權專家及多個外國國家代表對港區國安法表示關注。
Voule去年國安法實施前夕,有份與50多名聯合國獨立專家聯署呼籲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設立機制定期監察中國人權。今次研討會由美國、澳洲、英國、加拿大、德國、日本、冰島、立陶宛等19個國家及多個國際非政府組織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期間舉行,除了三個聯合國人權專家,還有流亡英國的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旅居德國的社運人士鄺頌晴等,並由曾被拒入境的香港外國記者會前副主席、《金融時報》編輯馬凱(Victor Mallet)主持。

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公贊江映峰在會上回應說,周四是中國共產黨成立一百年,中國人追求獨立、自由、繁榮及包括人權在內的美好生活,反指美國種族歧視及警暴嚴重。他強調,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國不會容許任何領土被傷害,任何外國勢力以香港議題干預中國內政及安全都會失敗。

主理集會及結社自由的Clement Voule表示,中方聲稱國安法幫助香港,一般市民不會受影響,但形容「現實非常不同」,例如民主派初選案、舉起港獨及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也被控違反國安法。市民除了因而關閉社交網站或離開香港,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勢力控罪並不清晰,的確威脅身在香港的人權組織及工會,大學親民主派教授被解僱,學生會被削弱。

Voule說:「國安法應要廢除,被捕的人亦應被釋放。我和其他專員已準備好與中國和香港當局合作,以確保法例切合人權。 」

被問及國際上有什麼後續行動,Voule說中國及香港唯一做法就是讓聯合國專家來港視察,及評估在地情況。「我們希望可以來(港),我們沒有任何政治動機,中國有責任讓我們到來。」

曾被質疑不夠強硬的聯合國言論和表達自由特別報告員Irene Khan首度公開回應香港問題,她形容國安法被用作拘捕社運人士及關閉獨立媒體,促請中國尊重表達自由。她表示,知道表達自由並非絕對,國家安全可以是合理目的加以限制,但必須相稱,不能用作剷除異己。她表示,繼續願意與中國進行建設性對話。人權捍衛者報告員Mary Lawlor也表示,國安法控罪含糊,認為香港連串拘捕的行動,無助消除國安法及未來使用的憂慮。

多個國家駐日內外代表表明關注香港情況,及批評中方打壓香港人權,但歐盟代表承認要思考怎樣在國際層面進一步協作。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副助理國務卿Jonathan Fritz批評,中方違背給予香港高度自治承諾訂立國安法,強調港人只是希望政府可以做好一點,如果要求回應,香港可以繼續保持繁榮,可是現在卻見到用腳表態。

英國駐日內瓦代表Simon Manley表示,香港政府持續針對《蘋果日報》及創辦人黎智英,顯示國安法被用來打壓新聞自由,加劇傳媒審查及打擊言論自由。德國駐日內瓦代表Hans-Peter Jugel批評,國安法除了針對個人,還被用來掏空一國兩制,打擊新聞、結社及集會自由。他舉例說,蘋果日報被逼停運,窒礙新聞及言論自由,破壞中國國際形象,促請中國立即釋放和平行使權利的人。

流亡英國的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表示,香港已變成專制社會,國安法亦被「武器化」,變成政府打壓市民的工具,將來或與一般中國城市無分別,一國兩制淪為空談。

美國香港民主委員會(HKDC)研究員鄺頌晴指出,國安法違背普通法之原則,逐漸演變為新一套法治原則。她強調,並非居住在中國或香港的市民也有機會被國安法影響。若學者於研究中對中國有所批評,也許被蒙上傳播謊言及虛假信息之名。

對於英國朝野批評北京以國安法打壓香港,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表示強烈不滿,強調任何外部勢力都動搖不了中方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的意志,促請英方政治人物立即停止任何方式插手香港,否則後果自負。公署又點名攻擊英國殖民統治香港時,《公安條例》和《社團條例》對集會遊行結社嚴苛限制,批評英方不反省港英時期的「黑歷史」。

另一邊廂,在美國國會外交事務影響力的四名跨黨派議員去信美國總統拜登,促請當局就中共近日針對《蘋果日報》、扼殺香港言論及新聞自由之舉作出行動。參與聯署信的包括共和黨參議員羅姆尼(Mitt Romney)、民主黨參議員馬基(Edward Markey)、民主黨眾議員貝拉(Ami Bera)及共和黨眾議員查博特(Steve Chabot)。

他們在信中提到,美國支持香港人民,是兩黨共同的明確目標,要求拜登政府交代如何協調國際社會令打擊香港人權的中國及香港官員問責、支持公民社會及記者保障香港言論自由,及有否將來自香港的難民計入2022年難民限額中。

美國參議院曾於二月重新提出《香港避風港法案》,降低難民申請門檻,讓受迫害的香港示威者更容易取得美國難民身份。

聯國委員稱喊光復「無害」 促修煽動罪 3天會議檢視港人權 港府:煽動可掀恐怖行為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C%E7%82%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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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生效至今兩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多名專家在審議香港人權狀况時,質疑國安法對個人權利的影響;港府以視像形式出席會議。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Christopher Bulkan)指出,製作兒童繪本及叫喊「光復香港」口號等屬「無害行為」(innocuous act),亦是合法行使言論自由權利,卻被港府以煽動罪控告。他提醒煽動罪不應用作打壓異己,民主社會下人們應有權批評政府,要求港府承諾檢討已檢控的煽動罪案件,並交代如何修訂煽動罪,以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

委會副主席:製繪本屬言論自由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回應說,2019年反修例風波顯示,煽動行為可引起嚴重暴力及恐怖主義行為,需防止及打擊,並引述法庭近期煽動罪判例,稱符合《人權法》及《基本法》。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衞昨亦以「恐怖主義」及分裂活動形容2019年的示威者行為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是繼2013年後,再次審議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情况,會議昨起一連3日在日內瓦舉行,港府以疫情為由視像出席會議。首先發問的專家布爾坎質疑國安法削弱公平審訊權利,擴大執法部門權力,部分權力更毋須司法監督,要求港府交代「苛法」如何符合《基本法》保障《公約》下各種權利。

指港未按建議收窄煽動罪
他批評,港府不單未聽從委員會過去建議收窄港英遺留下來的煽動罪,更以此控告行使言論自由及集會自由的社運人士、學者、記者及公民團體,要求港府交代叫口號、法庭拍手或批評施政如何構成實際威脅。

另一關注點是設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及國安法55條列明中央在特定情况可行使司法管轄權。委員會另一副主席古谷修一質疑要求駐港國安公署人員符合香港法律的條文含糊,促請明確交代他們是否須要遵守香港《人權法》及《公約》。

廖李可期則稱,考慮煽動罪執法行動時必須考慮2019年反修例風波背景,不點名批評有人透過「軟對抗」,例如透過傳媒、文化及藝術煽動對中央政府及港府的仇恨及對抗。她又多次重申,國安法條文列明保障人權,執法部門只考慮證據,不會考慮被告背景。

港:國安公署人員同須守法
內地人權保障與港無別
她又強調,國安公署人員須遵守香港法律及全國法律,而中央只會非常罕有情况下,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司法管轄權。她強調,中國《憲法》同樣列明公平審訊及保障人權,被告可由律師代表,形容內地與香港保障人權尺度並無分別。

法律Q&A|唐英傑案5問5答 「光時」口號成禁語? (19:11)
https://news.mingpao.com/ins/%E7%86%B1%E...1%E8%AA%9E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判囚9年、停牌10年。事發於2020年7月1日,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此案裁決後,「光時」口號是否成「禁語」?明報電子平台組訪問法律界人士,解答相關疑問。

問:「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一定有港獨含意?

答:法庭裁定,上述口號可以理解為有港獨含意。

問:「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能否再在遊行或示威場合使用?

答:視乎表達方式、表達者的意圖、表達期間的相關情形、口號帶出的效果。大眾只能按不同情況,評估被指觸犯法例的風險。

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此案例後,市民參與非法遊行或示威活動時,叫喊或出示「光時」口號,被控觸犯國安法的可能性很高。

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需否證明真的有煽動的活動?

答:不需要。正如「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亦不需要證明實際的勾結活動


問:法庭為何沒有就案中專家證人的證供作出裁斷?為何沒有裁定哪一方證供較可信?

答:首先,專家證人的口供不一定對法庭有幫助。(相關報道:法律Q&A|專家證人5問5答 擅長「網上術語」或「認人」也可成為專家證人?)

其次,本案的重點議題是「光時」口號整體而言所造成的自然及合理效果(natural and reasonable),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法官要裁斷的爭議點其實很狹窄,即使大眾閱報或旁聽看到雙方專家在庭上與大律師爭辯有多精彩,現實中的法庭毋須就專家的所有證供,作出是否信納的裁斷。

本案中,法官認為,辯方專家亦接納控方專家意見,認為口號可帶有港獨意思。此外,3名專家並無爭議,在2020年7月1日該口號至少具有控方專家所指出「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問:控方呈上內地法律書籍協助法庭量刑的做法,是否有爭議?

答:控方呈交內地刑法書籍供法庭參考,但法官已表明有關資料無約束力,法庭會以本港法律下的一貫原則解讀國安法條文。不過,一般來說,控方有責任盡力協助法庭作出量刑,主要提供相關案例及被告刑事紀錄,由於本案涉及以內地法律為基礎的《港區國安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在負責任地協助法庭的層面上看,控方的做法無可厚非,「畀多好過畀少」。

亦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控方多此一舉,稱曾有法官不滿控方處理案件的程序,批評控方「有權亦毋須用到盡」,該法律界人士直言今次控方「明顯做多咗」,亦未能協助法庭量刑,甚或令公眾對香港法治有不良觀感,以為法庭可以用內地法例,為香港的案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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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國安處列“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http://www.hkcna.hk/docDetail.jsp?id=913...annel=4371

長期竭力參與反中亂港活動的“支聯會”多名常委今日(25日)收到警方國安處去信,根據國安法第43條要求提交資料。“支聯會”表示,常委將需要開會討論應對方式。據悉,警方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向港媒透露,今早約7時,有警察到其律師樓交上信件,根據《國安法》第43條,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她又稱,有多名常委都分別收到相關信件。

  據了解,警方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發信予“支聯會”相關的約10名董事及幹事,包括何俊仁、鄒幸彤、李卓人等等,要求提供資料。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3條第(五)項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支聯會拒向國安處交資料案今處理初步爭議 控方稱調查初期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4%BA%BA

支聯會涉於去年9月8日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常委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國安法實施細則的「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案件今(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議。控方認為,辯方無權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而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亦非控罪元素,控方稱警方當時於調查初期,如若掌握足夠證據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則會以其他罪名起訴。

鄒幸彤親自抗辯,鄧岳君及徐漢光的代表則為大律師黃俊嘉及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正在還押的鄒幸彤開庭前向公眾席揮手,她又說今天是「曉波忌日」,甫開庭時,她表示文件甚多,希望可使用桌子,羅官批准她在犯人欄外坐在律師後排。

控辯雙方先處理本案的初步爭論點,鄒幸彤提出控方須證明涉案通知書是否合法、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以及罪行的合憲性。各方商討後同意法庭需要處理兩項爭論點,即辯方於審訊期間能否挑戰通知書的合法性,以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控方指出,國安法是為了防範危害國安行為,根據實施細則,警務處長如合理相信有組織作為外國代理人危害國安,則可發出通知索取資料。控方稱,警方在調查初期,尚未肯定支聯會是否代理人,若警方當時已需要證明組織從外國政府收受報酬是完全荒謬。他亦引述案例,指辯方不能以質疑通知書的合法性,作為抗辯理由。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辯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4%BA%BA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今於西九龍法院受審。控辯雙方申請在案件開審前,先在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事項上作陳詞,再讓法庭作出裁決。控方指,假如要求警方在發通知書前已掌握足夠資料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違《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立法原意。

控辯雙方提出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討論兩則事項:在審訊階段中,辯方能否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再讓法庭作出裁斷,獲主審的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通知書的合法性不能被挑戰。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的事項,控方認為此非本案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證據支持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因此支聯會毋須按通知書提交資料。控方反駁指,倘若按照辯方說法,即代表國安處在發出手令前,已需肯定支聯會符合《國安法》條文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即有實質證據顯示支聯會曾受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指示、監督等,或從其收取報酬。然而,當時警方尚在調查階段,假如早已有實質證據,便會直接用《國安法》下其他條例提控,根本不會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

控方續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於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要求警方在事前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僅會阻礙調查,亦「嚴重違背」《國安法》的凌駕性原則(overarching objectives)。

鄧岳君的代表大律師黃俊嘉則指,警方可按照《實施細則第43條》附表5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提交資料,但在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不能假定組織拒交資料便屬違法。通知書上必須清楚列明支聯會為何被認定是「外國代理人」,以及組織有義務提交資料,否則通知書便不合法。

辯方又指,《實施細則》只列明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對象並不包括在內,故警方無權隨便要求任何人士或組織提供資料,否則將會是侵犯私隱。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案發時為支聯會常委的三名被告均在去年8月25日收到警方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4天內提供資料以助警方調查,限期為9月8日,當時三人均有簽收通知書。及至9月5日,三名被告連同常委梁錦威舉行記招,明言不會提交資料。兩天後,眾人再到警察總部遞交聯署公開信,重申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紀念館,並取走會議紀錄等文件。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辯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82836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拒應警方國安處要求交出資料,前副主席鄒幸彤及四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三人不認罪,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

前支聯會常委徐漢光、鄧岳君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因其他案件正在服刑的鄒幸彤就由囚車押送。控辯雙方在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議。

辯方指,法例訂明只有外國代理人才可干犯有關控罪,如果只是懷疑就可要求交資料,門檻太低,認為要指控三人拒交資料,要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

控方就指,若要求警方在發出通知書時,已需要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是完全荒謬,有違港區國安法立法原意。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控辯爭議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4%BA%BA

已解散的支聯會去年被國安處指控為「外國代理人」,7名常委拒應警方要求遞交資料,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其中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否認控罪,今於西九龍法院受審。控辯雙方申請在案件開審前,先在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等事項上作陳詞,再讓法庭作出裁決。控方指,假如要求警方在發通知書前已掌握足夠資料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有違《國安法》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立法原意。

控辯雙方提出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先處理「初步爭論點(preliminary issue)」,討論兩則事項:在審訊階段中,辯方能否爭議通知書的合法性;及控方需否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再讓法庭作出裁斷,獲主審的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1)(b)條,通知書的合法性不能被挑戰。至於「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的事項,控方認為此非本案控罪元素,故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辯方質疑警方沒有證據支持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因此支聯會毋須按通知書提交資料。控方反駁指,倘若按照辯方說法,即代表國安處在發出手令前,已需肯定支聯會符合《國安法》條文對「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即有實質證據顯示支聯會曾受外國政府或政治組織指示、監督等,或從其收取報酬。然而,當時警方尚在調查階段,假如早已有實質證據,便會直接用《國安法》下其他條例提控,根本不會要求支聯會提交資料。

控方續指,《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在於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要求警方在事前蒐集足夠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不僅會阻礙調查,亦「嚴重違背」《國安法》的凌駕性原則(overarching objectives)。

鄧岳君的代表大律師黃俊嘉則指,警方可按照《實施細則第43條》附表5所賦予的權力,要求「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提交資料,但在未能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的情況下,不能假定組織拒交資料便屬違法。通知書上必須清楚列明支聯會為何被認定是「外國代理人」,以及組織有義務提交資料,否則通知書便不合法。

辯方又指,《實施細則》只列明可向「外國代理人」發出通知書,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對象並不包括在內,故警方無權隨便要求任何人士或組織提供資料,否則將會是侵犯私隱。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案發時為支聯會常委的三名被告均在去年8月25日收到警方的通知書,要求他們在14天內提供資料以助警方調查,限期為9月8日,當時三人均有簽收通知書。及至9月5日,三名被告連同常委梁錦威舉行記招,明言不會提交資料。兩天後,眾人再到警察總部遞交聯署公開信,重申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警方翌日搜查六四紀念館,並取走會議紀錄等文件。

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3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同案兩名被告梁錦威及陳多偉早前先後認罪,各被判囚3個月。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開審 控辯爭論是否需要就外國代理人指控舉證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5%9C%8B/

警質疑支聯會屬外國代理人 促交代8年資金來源、與美國基金交易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668432

[Image: EoLgYyXHVxDLH8zY9nGJI40uayThMkCCoNy_waDc...w1920r16_9]

支聯會常委收國安處信件要求交資料 警相信屬外國代理人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668062

聯合國審議香港人權狀況 委員批《國安法》及「煽動罪」侵害人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u...35124.html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就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連日進行審議,會上有委員質疑《港區國安法》侵害公民權利,及港府以「煽動罪」打壓民主自由。港府代表回應指《國安法》保障人權,而「煽動罪」的庭審都有尊重《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上周四(7日)起連日審議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布爾坎(Christopher Bulkan)就《港區國安法》提問,質疑《國安法》立法程序,批評該法把批評政府的行為刑事化,並具有域外管轄權等。

聯合國專家稱呼叫「光復香港」 無害 促港府交代如何危害國安

布爾坎又提到,即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曾向港府提出「煽動罪」定義過廣,港府仍無意收窄其定義範圍,更在2020年後動用這條由殖民地政府留下的「煽動罪」,針對行使基本言論和集會自由的社運人士、學者、記者甚至普通市民,對他們作出拘捕、檢控和定罪,包括禁止出版兒童書籍、在法庭鼓掌、呼叫「光復香港」(Liberate Hong Kong)等口號或只是在社交媒體批評港府防疫政策這些民主社會下的正常行為,要求港府交代這些行為如何危害國家安全。又要求港府交代《港區國安法》如何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的人權。

布爾坎說:這些行為在民主社會都是可以接受的,這是合法地行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護的言論自由。在民主社會,個人有權批評政府,「煽動罪」不應成為打壓反對聲音的藉口。

另有委員強調,即使在國家安全考慮下,也不能削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而《國安法》被告中有25%不足二十歲,其中九名被告是未成年人士,甚至有三人只有十五歲。而125名《國安法》被告中,有一半已被羈押超過一年。

港府官員強調《國安法》實施不影響港人權利

這次是繼2013以來,聯合國機構再度對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情況進行審議,也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的首次。不過,港府以疫情為由,只由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率領代表團,以視像形式與會。

香港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Apollonia Liu)反駁委員的相關指控,強調《港區國安法》條文列明保障人權,並不影響港人權利。

廖李可期說:這可導致嚴重暴力和恐怖主義行為,這些問題都引起國家安全憂慮。我們必須強調,這些煽動和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可導致嚴重後果,我們必須防止及打擊。

她又強調,動用「煽動罪」的背景是2019年的社會混亂及暴力,包括「港獨」和「自決」活動。另有人以傳媒、文化及藝術等「軟對抗」方式「激化」大眾,煽動對中央政府及港府的仇恨及對抗。但她聲稱,近期的「煽動罪」庭審,法庭都有尊重《基本法》所保障的人權,並在國家安全和言論及集會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逆權律師】美籍律師Bickett國會聽證 斥港警隻手遮天凌駕法治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u...40415.html
[Image: 42005e81-8ae5-49a0-a5cf-a20af6bad797.png]
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

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被控襲警而入獄的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返回美國華盛頓後,周二(12日)首次出席國會聽證會,以親身經歷說明,香港的司法制度如何迅速崩潰,警察凌駕法治,他又促請美國制裁香港中層的警察及檢控人員。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於周二(12日)舉行題為「香港公民社會的瓦解」聽證會,希望在香港主權移交25年之際,了解曾經在當地參與香港公民社會工作和遭受迫害人士的親身經歷,以及聽取他們對美國的政策有何建議。

其中,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因襲警被判入獄的美籍律師Samuel Bickett亦有出席作供。他以自身在香港經歷過的司法不公,向國會議員說明香港的法治如何沉淪。他指出,很多人討論《港區國安法》,但更需要關注的問題其實是《普通法》被扭曲來迎合北京,因為大部份的抗爭者或政治犯都被控以《普通法》的罪名。

Samuel Bickett說:如果案件涉及北京的政治利益,被告能夠接受公平審訊的希望渺茫。與《國安法》相比,很少有人談到傳統《普通法》法院的沉淪,但絕大多數被告、政治犯,是被指控違反這些在書本上幾十年來一直沿用的《普通法》法律,它被扭曲以迎合北京的需要。很多法官有份摧毀法治,把舉證的責任倒置詮釋。法官有時仍會要求檢控方面提出證據,但卻經常以被告沒有充分理據證明自己清白,或者忽略甚至歪曲被告的辯論理由,來判其有罪。

他又重提自己在香港遭遇,不但在拘留時受到不人道的對待,在一個只有華氏35度(即攝氏2度)的房間問話,而且在審訊過程中亦見盡警察凌駕法治的行為。

Samuel Bickett說:法律要求律政司獨立運作,但在政治案件中,其實是警察在發號施令。在我的案件中,第一位檢控官曾告訴我,警察向其上司施壓,指示必須落案起訴,因為我是外國人,而我在鏡頭前令警察尷尬。那個檢控官很快被換掉,此後的每次庭審,都有兩名警察坐在新的檢控官後,並對其發出指示。這種政治官員在檢控官耳邊私語的場面,在現在的法庭和所有政治案件中已經變得很常見。

他促請美國當局加大對港的制裁力度,尤其針對中層的警察及檢控人員,讓他們為其行為付上代價,他又希望國會通過《美國競爭法》之中有關為港人提供簽證的措施,讓港人能夠來美國工作並作出貢獻,以及限制美國人投資在有份打壓人權的中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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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美議員去信拜登 促制裁港律政司及檢控官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的12名跨黨派國會議員周三(20日)去信美國總統拜登,要求他運用總統權力制裁香港律政司和自願參與政治案件的檢控官。中國駐美國大使館發言人批評相關議員公然蔑視《港區國安法》,干涉香港事務及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規範。港府今日(21日)回應,嚴厲譴責CECC內的政客,指檢控人員嚴格按照行之已久的國際慣例履行職責,在作出檢控決定時,會根據適用法律以及可獲接納以充分支持提出法律程序的證據。

議員指出,律政司與檢控官損害香港法治及拘留政治犯,實質地促進中國內地未能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任意拘留行使普遍承認的人權之個人。議員認為,不是全部港府檢控官都參與政治起訴,部分人勇於發聲指出領導層違反專業道德標準,但港府成立特別職責小組專門處理政治案件,制度化政治檢控,而新任律政司司長被普遍認為會延續前任的強硬立場,打壓反對聲音。

議員敦促拜登引用《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及《香港自治法案》賦予的權力,制裁律政司和自願參與政治案件起訴的檢控官

美國CECC報告首提林定國 倡加強對港制裁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1...2_001.html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周二(12日)發表研究報告,指控香港律政司檢控部門在處理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受到政治因素干預,並首次點名剛上任的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注意到他曾說不怕遭美國制裁,建議美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加強合作實施相關制裁。

CECC以「香港檢控官在執行政治檢控上扮演關鍵角色」為題發表報告,憂慮香港政府能不能獨立地決定是否檢控2019年反修例運動以來的被捕人士。報告認為,如香港律政司內的檢控官有真正的獨立判斷並行使酌情權,被政治起訴和任意拘留的人數可能大減。除了林定國,報告亦提到多名刑事檢控專員、檢控官等。

報告建議美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正視上述情況,加強合作採取行動,解決香港法治和人權受侵蝕的問題,包括增加《香港自治法》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授權的額外制裁措施。報告指穩定法律體系、新聞與訊息自由流通及人權保護是香港經濟和文化活力的基礎,對商業信心和美國與香港的雙邊關係非常重要。


據報李家超晤被點名律政司人員表達支持 大律師公會:美國威脅不可接受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5%E5%8F%97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跨黨派成員美國時間周三聯署致函美國總統拜登,建議制裁香港律政司及參與政治案件的檢控官。

據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周四向全體律政司人員發出內部電郵,指行政長官李家超在他的陪同下,當日早上親自接見被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點名的律政司人員,感謝他們的工作,以及表達支持和鼓勵,並向他們重申政府及中央必定會盡一切能力確保相關人員能安心工作,毋須顧慮。

林定國又表示,各律政司同事都積極回應,士氣高昂,衷心希望律政司所有人員都能夠上下一心,同氣連枝,支持相關同事的工作。

特區政府今日發表聲明,嚴厲譴責美國政客企圖向一直獨立和公正地秉行公義的律政司檢控人員施加所謂「制裁」。林定國表示:「以任何卑劣行徑企圖向我們的檢控人員施壓都只會徒勞無功。我和我的同事們會繼續團結一致,無畏無懼和不偏不倚地履行我們的憲制職能。」

而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回應指,公會曾就事件多次表達立場,任何威脅制裁香港法律專業的成員, 均不可接受,公會不會令這種威脅受到重視。

特區政府斥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橫蠻無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1.htm

特區政府嚴厲譴責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企圖向律政司檢控人員施加所謂「制裁」。

發言人表示,檢控人員嚴格按照行之已久的國際慣例履行職責,在作出檢控決定時,只會根據適用法律以及可獲接納以充分支持提出法律程序的證據。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凌駕於法律之上,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維護國家安全是屬於主權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務,《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不應受任何形式干預。

發言人又說,美方政客橫蠻無理的霸凌行徑嚴重違反國際準則,同時粗暴地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以任何卑劣行徑企圖向特區檢控人員施壓都只會徒勞無功。他和律政司的同事會繼續團結一致,無畏無懼和不偏不倚地履行憲制職能。

政府譴責美國政客圖制裁檢控人員
https://www.news.gov.hk/chi/2022/07/2022...6_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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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聯合國人權會促廢《港區國安法》 港府強烈反對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今日(27日)發表香港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審查報告,表示深切關注執法部門空泛演繹《港區國安法》,促請香港採取行動廢除該法,今後避免執法。港府同日表示,強烈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不公平的批評。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批評,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檢視《港區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港區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發言人強調,制定《港區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2019年6月至2020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同日公布對澳門的審查報告,並表示關注澳門特區政府以違法為由禁止部分和平集會,並質疑澳門警方在示威活動中使用錄音設備,令錄音存在被濫用的風險。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今日則表示,無法認同報告部分內容並表示反對,認為人權事務委員會應避免將審議活動「政治化」,避免以未經核實的報道或資訊來源為基礎作出偏頗、失實的結論。

特區政府指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毫無根據批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8.htm

港澳辦及中聯辦堅決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涉港意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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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國安處微信公眾號今啟用 市民可作舉報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08/01/AP6...a94af.html
[Image: 62e74b6ae4b0262b80a6637e.jpg]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警務處國安處今日(8月1日)啟用微信公眾號,市民可作舉報。市民可在微信搜尋「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關注官方帳號,獲取國家安全資訊。相關帳號並設有舉報功能,市民可直接提供或舉報與國家安全相關的資料。平台不設回覆,也不適用於一般報案或非國家安全案件。
[Image: 62e74e14e4b0262b80a663f31.jpg]

警國安處微信公號啟用 方便市民舉報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08/02/AP6...ab3ee.html
[Image: 62e83aace4b0262b80a68c70.jpg]
[Image: 62e83aade4b0262b80a68c74.jpg]

鄧炳強:國安法實施兩年 共拘捕186人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06/28/AP6...4b48a.html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後日(30日)是《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周年。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央視訪問時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警方共拘捕了186人,成果非常豐盛。

鄧炳強說,政府有法必用、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國安法除了訂立一些最新的法律之外,更加要注重防範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動。他又指,當局有責任培養香港市民的愛國意識,以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

兩公務員涉煽暴 被警國安處拘捕
https://www.wenweipo.com/a/202208/02/AP6...abc24.html

再有涉嫌發布煽動破壞香港言論的攬炒公務員落網!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經調查,昨日拘捕兩名公務員分別涉嫌透過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帶有煽動性帖文,意圖加深香港不同政見人士之間敵意及煽動使用暴力,其中一人更涉嫌於網上發布拍攝他人的不雅照片。行動中檢獲涉案的電子通訊器材。

一人涉網上發布他人不雅照

據了解,被捕兩人中,36歲姓唐男子為入境處署理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五九AAB條「窺淫」罪和第一五九AAD條「發布源自干犯窺淫罪行的影像」罪;另一名34歲姓陸男子,則為稅務局電腦技術員,他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和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消息指,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早前經調查鎖定兩名分別姓唐及陸的現職公務員,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發布具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和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意圖帖文。當中調查姓唐公務員期間,再發現他曾拍攝他人的不雅照片,並在社交平台上發布。

至昨日國安處人員認為時機成熟,持法庭手令掩至兩人的住所及辦公地點進行拘捕及搜查,檢獲一批證物,當中包括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信息和不雅照片的電子通訊器材作進一步調查。

入境處回覆查詢時稱鑑於案件仍在警方調查中,不作評論,並強調該處一向十分重視員工的行為操守,如發現任何人員有違法或不當行為,一定會依法及既定程序嚴肅處理,並全力配合有關執法機關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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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敦促中国香港采取行动废除《国家安全法》
https://news.un.org/zh/story/2022/07/1106712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敦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行动废除《国家安全法》并停止适用该法律。人权事务委员会是在当天发表的有关香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审查报告中发出这一呼吁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当天同时发表了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履约情况的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法》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未与香港公众协商的情况下通过了对香港的《国家安全法》,而这一法律被过于宽泛的加以解释。据报道,自2020年颁布以来,《国家安全法》已导致200多人被捕,包括12名儿童。委员会强调了《国家安全法》存在的缺陷,包括“国家安全”概念缺乏明确的释义,以及案件可能从香港移交给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内地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处罚。

委员会表示,自《国家安全法》颁布以来,大量工会和学生会等民间社会组织迁往别的地方开展工作,或彻底停止运作,这一点令人关切。委员会同时感到遗憾的是,香港政府没有明确保证参与委员会本次审议的民间社会及其代表将受到保护,不会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其提出指控。委员会要求香港不要采取任何可能限制结社自由的行动,并确保民间社会成员不会因参与当前审议而受到起诉。

澳门:澄清何谓“违背法律的目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有关澳门的审查报告中表示,一些和平集会被当局禁止,因为这些集会被视为在推崇“违背法律的目的”。委员会还质疑警察在其他示威活动中使用录音设备的情况,以及这些录音被滥用的风险。它要求澳门确保对集会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应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严格要求,并澄清“违背法律的目的”的定义。

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表示,澳门招聘机构继续向移徙家庭佣工收取过高的代理费,而且《工人最低工资法》不适用于非澳门居民的家庭佣工。它建议澳门当局采取行动,加强对移徙工人,特别是移徙家庭佣工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投诉机制,报告虐待和剥削行为。

《公约》背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公约要求缔约方承担责任,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有权获得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判等等。

香港、澳门均为签署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1998年10月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迄今为止还未批准该公约。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 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专家,以个人身份而非缔约国代表身份任职。

在中国于 1997年7月1日和1999 年 12 月 20 日分别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之前,英国和葡萄牙作为缔约国负责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香港和澳门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公约》的规定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单独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并接受单独审议。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13 11: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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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香港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公平的批評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700585.htm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樂見委員會感謝與代表團進行了建設性對話,以及歡迎代表團在會議期間及會議後提交的詳盡資料。然而,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交的第四次報告於七月七日、八日及十二日舉行會議後,於七月二十七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率領九人代表團以視像形式出席該會議。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多個範疇的工作,包括在二○二○及二○二一年加強四條反歧視條例下在歧視及騷擾方面的法律保障;於二○一八年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就兒童的全面發展及重要成長階段制定長遠目標和策略方向;於二○一五年設立法定侍產假;以及於二○一四年推出統一審核機制。儘管代表團已多次解釋香港獨特的情況,惟委員會未有充分考慮而提出一些關注及建議。」

《香港國安法》

  委員會在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家安全一貫屬於中央事權,國家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有權就此立法。同樣地,雖然《香港國安法》訂明香港特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國安法》亦訂明中央保留管轄權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的三種情況,並訂明清晰的程序規定以及對人權和公平審訊的保障。」

  「必須強調,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其中,《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註)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是否清晰方面,《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罪行的定義清晰,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至於某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需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適宜作過份概括的定論。雖然如此,必須再次強調《香港國安法》並非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亦不應忽視特區政府在匯編第四次報告時,曾積極諮詢立法會、非政府機構和公眾人士。而特區政府實施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條文時,亦仍然受個人和團體的公開監察和審視。」

  「在執法方面,委員會應清楚了解,正如特區政府在會議期間多次強調,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此外,《實施細則》的大部分規定參照香港特區現行法例而訂定,並詳細地列明執法機關需遵守的嚴謹程序要求。而倡議某界別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說法。」

  「其中,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應充分地考慮到二○一九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必須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就委員會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各種程序的意見,必須強調有關程序均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或《公約》第十四條下公平審訊的權利。其中,行政長官只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納入一份名單,以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而不是就某宗具體案件選擇某位主審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仍屬於司法機構(而非行政長官)的獨立決定。在指定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而縱然認定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明書由行政長官發出,但控方仍有責任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

  「至於保釋安排方面,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這解釋了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的條件。對於委員會就有關安排的實施作出沒有根據的陳述,並錯誤理解香港終審法院相關的判決,實在令人失望。」

  「我們必須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並迅速和有效地恢復穩定和安全。這是於香港生活的人和於香港經營的商戶的親身經歷,無可爭議。他們對香港繼續作為開放、安全、有活力而友善營商的都會感到釋懷和高興。」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特區政府重申,在行使《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授予的權力時,必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規定(包括有關在緊急狀態時減免措施的保障),因此完全符合《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委員會的關注是基於對有關法律的誤解。事實上,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沒有涉及任何減免措施,亦經過立法會審議,而香港終審法院已經仔細考慮並確立了禁止於若干集結、集會及遊行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之合憲性。」

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監察機制

  「特區政府希望重申,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二○一九年的示威活動並非如暴徒謊稱的和平示威,而是帶有嚴重暴力並已經超出了憲制保障的範圍。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的。審議結論並沒有就實際情況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這些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根據警方的指引,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必須與他所面對的威脅是相稱、合理且回應性。無論如何,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受到多個獨立機構的把關,包括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和香港法院。監警會獨立和有效地行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賦予的廣泛法定權力,以確保針對警方的投訴得到及時、徹底、公平和公正的處理。」

法律援助服務

  委員會就最近法律援助改革限制了獲取法律援助及選擇律師權利的關注是毫無根據及與事實不符。

  「選擇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這並不是個別人士必定能獲得其所挑選的特定律師的權利。公平審訊並非一定建基於訴訟方必須由他/她自己挑選的律師代表。」

  「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委派律師方面,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致力保證受助人的利益,按每個案件的種類及複雜程度和律師的資歷及專業水平委派最適合的律師。」

  「就有關新增加外委律師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數目的限額方面,法援署已釋除公眾對案件過分集中由某些外委律師接辦的疑慮,目的是在更平均地分配案件給同樣符合資格的律師和容許受助人提名律師之間取得平衡。法援署認為更多外委律師擁有相關經驗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法援署確保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的要求以及在香港法院有合理理據進行訴訟或提出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缺乏資金而被拒司法公義。能夠根據法援條例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會獲得法援。」

  「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制是會被檢視及適時調整。最近期調整由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法援署亦會適時就法援函蓋範圍作出必要的改變。於二○一二年及二○二○年,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範圍就大幅擴充以至社會大眾更方便得到法律服務/協助。」

司法獨立

  對於《香港國安法》阻礙香港司法獨立的指控,發言人重申:「司法機構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完善選舉制度

  「此外,委員會就香港特區經完善的選舉制度作出的審議結論是錯誤,且建基於失實的指控。當中無視了特區政府在會議中作出的確切澄清。世上並無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選舉制度或是完善選舉制度的方式。香港特區的民主發展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下的特區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方針,並切合香港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歷史等實際情況。」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特區的民主取得了飛躍性的發展。事實上,只有在我們的祖國於一九九七年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民主發展才真正開始。最近經完善的選舉制度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法定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旨在確保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均擁護《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的人,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完善選舉制度的總體方針是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令政治體制有更廣泛代表性,而首要目標是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以提升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和長治久安。因此,這是一個良好的民主制度,亦最適合香港特區。」

  「《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值得留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二一年三月作出的決定並沒有改變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實現普選的終極目標。我們深信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和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均有利於香港特區民主的穩定發展。」

新聞和表達自由

  為回應委員會就香港市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所提出的關注,發言人反駁並指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並尊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新聞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一如既往,傳媒及公眾可討論及監察特區政府的工作,他們亦可繼續依法行使其表達自由,就政府政策作出評論甚至批評。」

  「再者,就公共圖書館館藏涉嫌內容可能違反香港法律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暫停有關館藏的借閱等服務是為了履行其憲制責任,而沒有違反表達自由。」

集會自由

  「有關《公安條例》(第245章)下的通知規定,特區政府強調,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規定的合憲性。事實上,法定的通知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

  「與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相同,特區政府對在公共場所的聚會實施限制,以減低2019冠狀病毒病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和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構成的嚴重威脅。政府會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適時調整社交距離措施。」

結社自由

  「特區政府強調結社自由的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充分保護。但是,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此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的。」

  對於委員會就職工會權利倒退的指控,發言人反駁:「香港居民成立職工會及組織職工會活動的權利獲《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的充分保障。《國安法》實施後,職工會的權利完全沒有倒退或受損。二○一九年年底至二○二二年六月,已登記職工會的數目由917間顯著增加62%至1 486間,足以證明香港居民自由行使結社自由和組織的權利。」

保障個人私隱

  委員會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立法表達關注。發言人就此解釋:「《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唯一目的 是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和令資料當事人及其身邊的人受到傷害的「起底」行為。條例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是為了盡快移除載有未經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訊息,以免受害人或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繼續散播。」

  「委員會就特區政府未有提供有關停止披露通知準則的資料,以及濫用此權力的風險的指控是毫無根據。事實正好相反:非法『起底』行為在法例下有清晰界定,即涉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以及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該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構成指明傷害。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例如新西蘭的《有害電子信息法》和澳洲的《網絡安全法》亦有類似停止披露通知的條文。」

  「特區政府強調,執法機關為預防和偵測嚴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而作出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遵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的嚴格制度。立法會就該條例作出了詳細審議,而有關的制度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

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

  委員會再次建議按《巴黎原則》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就此,發言人表示:「人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此憲制架構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現時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這些法定機構,及法律援助服務,亦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保障。特區政府會確保現行的機制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在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認為無需要另設額外的人權機構。」

反歧視條例

  就委員會建議制訂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發言人表示:「透過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香港特區市民受到法例保障,免受最普遍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的歧視和騷擾。與此同時,政府定期檢視現有的反歧視條例,以確保條例能符合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並因應本港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提出立法建議,以處理社會的問題。舉例來說,近期的《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和《2021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修訂了四條反歧視條例,以落實多項建議,加強就免受歧視和騷擾的保障。我們認為沒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

對性小眾的歧視

  至於委員會就立法保護性小眾免受歧視方面作出的建議,「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透過多種渠道推廣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視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信息,包括透過不同媒體平台播放宣傳短片;通過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各項有意義的社區活動計劃,藉以促進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人士享有平等機會;亦特別設立24小時支援電話熱線,向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及提高市民大眾對性小眾的認識。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反歧視進行立法方面,世界各地均根據當地社會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香港社會對有關議題存在不少分歧,議題複雜及具爭議性,特區政府有責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及充分考慮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

在囚人士待遇

  「懲教署致力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太平紳士獲賦予每月巡視監獄一次或兩次的法定職責。在囚人士可向巡獄太平紳士或循其他途徑作出申訴,包括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處理有關公營機構行政失當投訴的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議員或其他執法機構。所有在囚人士作出的投訴都會獲公平、公開和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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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處理免遣返聲請

  「特區政府一貫採取堅定政策,不會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認任何人為難民。已實施的『統一審核機制』會一次過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並且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更為完善。」

  「免遣返聲請人沒有合法身分在香港逗留。無論他們的免遣返聲請的結果如何,聲請人均不得在香港合法逗留,也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當有必要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時,他們會獲提供足夠的設施,並且會為他們的舒適作出合理安排。特區政府亦會向他們提供人道援助,以維持他們在香港的生計。」

販運人口

  「特區政府一直竭盡所能和全方位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加強對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保障和福祉。我們現行的法律架構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至今如此極少數目和比例的人被識別為受害人,再次印證了我們的觀察——販運人口在香港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無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僅僅因為我們識別到的受害人數目少,而質疑我們的審核質素和詆毀我們的審核程序,是不公平和毫無理據的。」

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

  委員會就保障外傭權利的措施提出建議,發言人重申:「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執法、宣傳及提供支援措施,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維持香港作為吸引外傭工作的地方。我們絕不姑息任何剝削或虐待外傭的行為。我們鼓勵外傭如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不合理對待,應盡快向執法機關及/或勞工處舉報,尋求合適的支援和協助。」

  至於委員會建議取消適用於外傭的「兩星期規定」及「留宿規定」,發言人重申:「『兩星期規定』是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非法工作)所必要的。這項政策並不阻止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申請來港工作,及已提供適當彈性以照顧特殊情况。」至於「留宿規定」,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勞工。「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根據這政策目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傭,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香港特區需於二○二八年七月提交其參照《公約》的第五次報告。政府將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發言人說:「期間,我們會配合委員會的要求,於二○二五年七月提供某些方面的資料。」

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24 HKCFAR 67一案中指出。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廢《國安法》 港府指批評毫無根據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6%93%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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