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國安法條文(全文)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41
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均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案件押後到星期四上午,聽取求情。

案件不設陪審團,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聆訊15日後,今日作出裁決。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法官指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香港獨立」意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Image: mfile_1602826_1_L_20210727164852.jpg]
法官認為被告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有線新聞提供片段)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提到,考慮到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性質和合理影響性,特別是案發時的情況,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出本案關注的是有關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法庭解釋,被告當日在繁忙的高速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一直展示「光時」口號旗幟,被告的駕駛路線涉及部分主要道路,在軒尼詩道亦非只向一個方向行駛,並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是明顯及公開蔑視維持香港治安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法官又說,事發當日的示威是非法,當日亦是香港回歸的日子,並是處理國家安全、尤其分裂國家的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日子。

對於辯方指口號內容模糊,並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裁決理由書又提到,唐英傑當日在他的背部展示有關旗幟,清楚顯示他意圖引起公眾注意,案發的時間、地點、日期,反映被告希望旗幟越多人看見越好,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庭又認為,被告當日多次挑戰警方防線,認為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是想吸引越多人注目越好,以及希望為人們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印象。法官認為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他展示有關口號,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法官指唐英傑展示旗幟是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裁決時表示,唐英傑展示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關文字是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當時唐英傑亦明白有關口號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當他展示旗幟時,是有意圖將分裂國家的意思傳遞給其他人,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杜麗冰表示,光時口號是唐英傑當時提倡的政治理念,他並無在警察防線前停低,並衝向警方,是刻意挑戰代表香港法治的警察,又說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是危險活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或保安,他的行為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被告作出有關行為,是想威嚇公眾,以達到政治目的。

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 押周四求情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2%E6%83%85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涉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完成15日審訊,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今天下午3時進行裁決。

法官判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控辯雙方需在明天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判詞。

法官杜麗冰庭上讀出簡短裁決理由,指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在案發時明白此口號隱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當唐展示口號時,他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該口號為唐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而唐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續指唐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唐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以跟隨其政治議程,終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3位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認為警方在涉案4條警方防線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聲叫喊或手勢示意,指示被告停車,但被告無視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條防線發射的數發胡椒球彈。3名法官認為被告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理應停下其電單車,但被告卻故意衝越警方防線,車輛與警員僅距離一至兩米,亦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後均加速駕駛,最終撞向在第4條防線的3名警員。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當日在第四條警方防線的偵緝警員吳太盛,手持警察盾牌走到被告附近,再向被告投擲盾牌,令被告分心駕駛才釀成意外發生。涉案電單車在第4條防線前「扒頭」一輛啡色私家車時加速駕駛,雖然被告有可能預視到即將會撞到前方的警員,而踩踏板剎車,但根據法醫的證據所指,即使被告「扒頭」加速後剎車,撞向3名警員的意外亦無法避免。3名法官遂認為涉案電單車無論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意外因其車速亦注定會發生,故決定不就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而作出裁定。

3名法官接納控方所指,被告衝越兩條防線後,明明可以離開並前往銅鑼灣,但被告卻特意轉彎駛向第3條防線,故被告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在附近範圍展示車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的旗幟。而控辯雙方的專人證人均接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有人會理解為「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雖然辯方指每個人對8字的理解均不同,亦認為該8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3名法官強調本案並非爭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是否只是單一意思,而是8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3名法官指兩名辯方專家證人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而口號創作者梁天琦在2016年的競選演說中亦提及香港獨立,而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認為兩詞並非只得單一意思;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同意八字與「香港獨立」有關聯。

3名法官同時考慮到案發當日是七一回歸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於七一回歸日駛過繁忙的道路,當日港島區有一些非法示威活動進行,而被告在展示旗幟的同時,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負責維持秩序的警員所作之指示。3名法官遂裁定被告展示旗幟的行為,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三名法官指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不用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什麼罪行。而「分裂國家罪」中指明,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3名法官認為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故意在身後插旗以吸引公眾目光,手機收到警方舉紫旗的相片後已得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與恐龍BB的對話中一直得知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線的情況,可見被告事先策劃並有意圖違反國安法,被告亦明白8字口號含香港獨立之意,故意向公眾展示含分裂國家之意的旗幟,意圖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故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 警員 2674 和警員 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 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引致警員 8260、警員2674和警員 12197 身體受嚴重傷害。
Reply
#42
【首宗國安法案】接受美媒訪問 梁頌恆: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吸引眼球 無關分裂國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5%AE%B6

[Image: 20210728-13_ibZODpI.png]

首宗《港區國安法》審訊昨日(27 日)在高等法院裁決。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指出,24 歲被告唐英傑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口號,考慮七一當日的語境,口號必然帶有分裂國家和鼓吹港獨的意思。美國評論雜誌《大西洋》訪問了有份設計口號的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他指當時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在競選活動吸引大眾眼球,與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無關。他認為代表律師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無意義」,因為每人都對口號有自己的理解。

梁:專家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口號

現時身處美國的梁頌恆接受《大西洋》訪問時指, 2016 年 1 月晚上和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 3 人在辦公室,研究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的競選口號,他指梁天琦原本的提議過於冗長和複雜,認為要更扼要。4 人喝著酒、吸著煙最後定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梁頌恆形容,設計出這個口號為的是吸引大眾眼球,和將香港分裂出中國沒有關係。對於控辯雙方傳召專家證人演繹口號意思,他感到「好笑(amused)」,認為他們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沒意義(meaningless),因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他們自己的理解,「他們(專家證人)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對這個口號?(Who are they to make a comment on how others think about this slogan?)」

法官: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

24 歲被告唐英傑於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成為香港首名國安法定罪者。

審訊期間,控方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和語境角度解讀「光時」口號的意思,考慮口號創始人梁天琦的競選演說、於前年 721 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使用情况,認為被告所展示的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的政治目的。

辯方則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提出口號有不同解讀,意思含糊,被告不必然有分裂國家意圖,若疑點存在,被告就應脫罪。

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另見報道)

【唐英傑罪成】法官:倘證「光時」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入罪 辯方專家不爭議光時可指港獨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9...F%E7%8D%A8

[Image: tong-Q.png]

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午(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控辯雙方曾各自傳召專家證人,花上大量時間解讀口號的正確方式。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

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元素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而處理這項議題前,法庭首先需要確立「光時」口號,在2020 年 7 月 1 日是否「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控辯雙方就此分別傳召了 1 名及 2 名專家,分別是控方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及辯方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

劉智鵬以歷史專家身分作供。他從歷史角度,首先以「詞」的方式,考慮「光復」、「時代」、「革命」的意思。劉指「光復」是指從外族或敵人手上恢復、取回主權或領土。因此一個人提出「光復香港」的意思,是這個人認為現時的政府不合法、不正當,該政府是敵人或外族。在香港的情況下,則是指中央正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控制香港。

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劉則指是以改變當下主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去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的統治,試圖變更當下的主權或社會制度。

劉智鵬又指,解讀口號有兩個層次,一是約定俗成的用法(customary use),二是語境(context)。

語境方面,劉引用梁天琦 2016 年 2 月 20 日的選舉發言,指梁天琦當時提及「建立自己的國家」(building a country of our own);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中,破壞國徽及設備的行為也表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統治。而口號字眼的意思,一直而來都沒有明顯改變。

而約定俗成方面,劉指「光時」口號的基礎主張及意思,是導致香港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加上「光時」口號字眼的傳統用法(conventional usage),是以武力達至目的。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督察張偉文的報告。該報告點算「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帶有顛覆國家意味的口號,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一同出現的次數,從 2019 年的 11% 大幅增加至 2020 年的 70%。

李立峯、李詠怡:口號意思「大包圍」而含糊
辯方兩名專家李立峯、李詠怡以跨學科的方式(社會科學、文化研究)共同撰寫的辯方專家報告。其中指出,從2019 年 10 月及 11月起,「光時」口號以變成一個「大包圍」的口號(catch-all phrase),代表著一種含糊的渴望以取回失去的事物(the vague desire to recover what was lost)、及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需要 (the need for fundamental change in Hong Kong)。

辯方專家亦認為劉智鵬的結論有誤,原因如下:

-「光復」及「革命」兩個詞語均有劉智鵬所指以外的意思,尤其是在2019 及 2020 年香港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光時」口號中,起碼一部分字眼在梁天琦採用之前,已經有已確立及可證實的文本歷史 (intertextual history)。換言之,梁天琦不能如劉所指,被視為口號的創作人(creator);

-梁天琦是為了參選而提出「光時」口號。即使他在競選演說中提及「光時」口號,也不能將競選演說中提及的特別事物,自動等同口號的意思;

-「光時」口號在 2016 年後沒有獲廣泛使用,直至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襲擊事件,才再次普及。2019 年的反修例示威者,已將口號的語境重新定義 (recontextualized),因此口號能有多種不同意思。


法庭:「能夠」含港獨意味已能入罪 辯方專家幫助不大

法庭接納劉智鵬所指,「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兩部分,擁有緊密的語義關係,必須兩部分一同解讀。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因為正如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中解釋,辯方的分析重點,是測試一個關鍵假設(key hypothesis),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這個意思是所有人理解的同一意思。法庭認為,辯方的分析所針對的,並不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 帶有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辯方不爭議光時「能夠」意指港獨 毋須處理雙方研究分歧

法庭重申,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案情及所有相關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續指,其實控辯雙方 3 名專家均不爭議,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光時」口號最少也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因此,法庭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庭在強調辯方專家不反對「光時」口號能有港獨意味時,特別引述辯方專家證供,包括: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

-辯方專家報告指出,不能排除 2016 年 2 月 20 日梁天琦的競選演說中,梁曾提倡香港政治獨立;

-李詠怡在盤問下,同意梁天琦的口號對「某些人」(to some people)能夠有提倡港獨的意味;

-辯方專家報告承認,港獨可以是其中一個與「光時」口號相關的意念;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並非必然,但能夠意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也能夠意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基於以上的專家證供分析,加上唐英傑在本案中使用「光時」口號的語境(context)(見另稿),法庭最終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符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意圖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Reply
#43
政府引《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 查壹傳媒亂局 半年內交報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根據《公司條例》委任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包括涉嫌不公平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8問題,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表示檢視過相關事實及資料,認為壹傳媒事件已經足以引用條例,因其行為已經危及股東。

陳指壹傳媒涉及違法行為及多項欺詐不當行為,幾項情況值得關注,包括早前本身公布公司流動資金充裕,足夠18個月運作,但保安局凍結1,800萬港元不到一星期內,又宣布子公司業務要終止。

陳又稱,壹傳媒早前未能公布年度業績,以及首次披露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港元貸款,但該貸款本身相當長時期才到期,有可能欺騙債權人,該公司地段又涉嫌觸犯欺詐罪。

此外,他指壹傳媒某子公司高層人員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控,令人懷疑公司事務是否因高級人員利益處理,令公眾蒙受損失;或是否出現管理失當。為防止事情發生,他認為有必要因公眾利益而委任審查員調查,強調香港非常重視維護制度,需要保持良好聲譽,香港公司、上市公司恪守高質素管理極為重要。

對於調查員的事務,陳指出要調查是否曾經不公平損害成員利益及債權人、高級人員有否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是否該公司涉及不當行為、是否未有全面充分即時披露、是否沒有履行責任或者有疏忽、壹傳媒前主席還款事情是否真實、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政府對公司董事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合乎公眾利益等,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供政府考慮。

對於市場會否有所震盪,陳指並不相關,引用權力只是想維護國際金融中心的信譽,股市回落在鄰近市場都有調整,政策及地緣政治因素觸發。他又稱香港過去資產增長業務有所增長,對營商環境有信心,維繫上市公司高水平管治十分重要。重申今次引用有關權力是留意到公司在披露財務狀況時,就是否有能力經營方面,出現前後不一致,可能有誤導成分,加上董事都犯不同法例,需要調查有關人士是否以公司作非法用途。

他強調,今次調查是因發現公司管理出現嚴重問題,需了解董事是否盡職做好責任,目的是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多年來建立的信譽。他又指,回顧過去香港經歷了不平凡的兩年,但去年流入香港的資金達500億美元,企業到港上市情況非常熱鬧,反映香港金融市場一直平穩運作,他對於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營商環境有信心。

至於調查涉多少開支,審查員是否獲薪酬及可否聘用人員協助,陳指今次只公布委任人選,未知今次涉及多少開支,需要取決於調查期間的工作及結果情況,現時若要求他提供相關數字是不切實際的。他又指審查員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如果有人不合作調查會受懲罰,審查員亦有權檢查公司文件,要求與涉事人士會面,及有關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資料。

陳茂波又指出,對上一次引用及委任審查員是在1999年,過程內找出地方作出改善,審查員今次都會向政府提供報告。對於不同機構包括證監會、廉政公署仍在處理事件,陳指出引用公司條例的調查及工作範疇最為全面。

於調查壹傳媒股價異動一事上被轟不作為的證監會,就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委任了一名審查員調查壹傳媒表示,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

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審查員將會根據《公司條例》所列的特定權力執行其工作。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


政府委審查員查壹傳媒欺詐
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headline...A%E8%A9%90
[Image: 2865396_2b00be3d13dbc068a77d082ba665033e_620.png]

港府22年來首度引用《公司條例》中委任審查員的權力,調查已經停刊的《蘋果日報》母公司壹傳媒(00282)。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公布,委任香港會計師公會前會長、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陳錦榮為審查員,循八大方向調查,並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茂波強調,在檢視壹傳媒的資料後,考慮到有必要基於公眾利益和維護本港健全的公司管治及制度的情況下,委任審查員展開調查,強調並非隨便動用該權力。

引公司條例 循八方向追究

陳茂波解釋,在檢視壹傳媒情況及已掌握的資料後,認為已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41條(2)所訂明能由他主動委任審查員的要求,包括壹傳媒涉嫌以不公平方式行事,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壹傳媒高層涉嫌利用公司進行違法行為和違反受信責任,以及其管治遠未達上市公司的標準。

他提到特別關注壹傳媒的數個事項,包括該公司曾在5月的公告提及資金充裕,但於6月中被保安局局長凍結子公司資產後,在不足一星期內宣布中止其中一間子公司的出版業務;壹傳媒未能按上市規則公布年度業績;壹傳媒在7月22日首度披露提早向前主席黎智英還款令公司現金驟減,懷疑提早還款是有意欺騙公司債權人;以及該公司及高層涉違反國安法及欺詐罪。

陳茂波透露,今次調查包括八大事項【見表】,例如壹傳媒的事務是否正以或曾以損害成員利益,以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層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壹傳媒和黎智英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原則及正常業務需要進行等。

否認政治任務 稱無礙外資

由於壹傳媒多名高層因涉及違反國安法被捕,令今次調查添政治意味。陳茂波未正面回應是否其「最高任務之一」,但強調符合條例賦予引用權力的要求,並非隨便動用。問及事件會否對商界或外資帶來影響,陳茂波稱,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引用權力調查基於壹傳媒管理涉不當及出現嚴重問題,以維護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務中心的信譽。

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指出,壹傳媒是上市公司,其管治及營運情況涉及本港金融市場制度,因此財政司司長引用相關權力調查無可厚非。不過,他稱由於不知悉陳茂波手頭所掌握的資料,故不能評論是否認同其做法。對於會否予人感覺行動源於政治而非監管目的,梁定邦指難以評論其他人的看法。

證監會及警方正就壹傳媒或其高層進行調查,陳茂波指不同的執法機構按不同條例賦予的權力執法,他曾考慮相關因素,認為引用《公司條例》調查能更加全面。按條例規定,審查員的權力廣泛,包括可要求指明人士交出紀錄和文件,以及董事賬目等。

Webb指與證監工作重疊

梁定邦同意,《公司條例》下賦予的調查權較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更為全面,相信委任審查員的做法並非繞過證監會,而在報告結果公布後,證監會或有需要負責處理相關善後工作。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證券及期貨條例》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運作及其上市資格,涉及投資者利益為主,而引用《公司條例》進行調查能達更廣泛效果,關乎整體社會利益。湯家驊又說,警方國安處的調查性質和出發點與《公司條例》下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亦有所不同。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指出,證監會已有權力調查作為上市公司的壹傳媒,引用《公司條例》的權力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應只適用於私人企業,故他認為當局今次沒有令人滿意的理由去引用該權力,且極可能跟證監會的工作重疊。同時,他提到壹傳媒未能按時公布業績屬港交所(00388)監管事宜,並非財政司司長。而《蘋果日報》中止營運對壹傳媒影響甚深,他對該公司需要延遲發布業績不感驚訝。

證監會發聲明透露,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證監會將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壹傳媒自6月17日停牌至今,停牌前市值7.65億元。港交所早前已要求壹傳媒評估有否足夠營運及資產水平維持上市地位。對今次港府行動,港交所發言人僅稱不評論個別公司。
Reply
#44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共判囚9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30.htm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判處他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

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庭判處他入獄6年半,而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入獄共9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人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唐英傑涉及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時」口號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今判囚9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3...2_001.html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本周二(27日)裁定唐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他們今天(30日)下午判刑,煽動分裂國家判監6年半,而恐怖活動罪則判監8年,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唐被判囚共9年,另被取消其駕駛資格10年,涉案電單車被充公。唐的代表大律師在法庭外表示將提出上訴。
針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需受適當懲罰,而這刑罰必須達致阻嚇作用。就本案而言,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希望盡量吸引他人目光,傳遞分裂國家的訊息。案發當日正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天,而這條文的推行,正是由於愈趨嚴峻的國家安全風險。綜觀來說,法庭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根據法例應判監5至10年。法庭考慮到被告單獨犯案,且被告只是展示口號,沒有提出具體分裂國家的計劃,因此就此控罪判處6年6個月監禁。
就恐怖活動罪方面,法官指,雖然被告是有計劃犯案,危害公眾安全,但由於案中3名被撞警員並非受重傷,故認為本案可被視作條例下的「其他情況」,亦即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官表示,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主張,屬加刑因素,又認為這方面的考慮,並沒有與首項控罪重疊。法庭最終就此控罪判被告入獄8年。
法官續指,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現在表達悔意,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是家中經濟支柱,又稱其母親及祖母健康欠佳,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犯案前便應該想過這些事項,不接納屬減刑因素。法庭表明,2項控罪沿於同一事件,惟控罪元素及犯罪行為均不同,原則兩項刑罰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因此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9年。法官相信刑期已足以反映被告罪責,對社會亦有一定阻嚇性。
就停牌方面,法官指被告當日駕駛態度十分危險,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過往有4次交通定罪紀錄,而停牌期亦需較監禁刑期為長,以達致防範的效果,故下令被告停牌10年。
辯方大律師昨求情時指,唐只是展示及揮動旗幟,並非單對單針對性煽動,沒有證據證明有任何人受他的行為影響,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相對輕微,按法例應判監5年。至於恐怖活動罪,因受傷的警員傷勢亦不重,而唐的行為屬於鹵莽,應按法例判監3至10年。辯方強調唐已感到後悔,願意向相關警員道歉。此外,2項控罪在同日相若時間發生,冀法庭把2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控方在聆訊過程中,曾呈交有關中國刑法的文本予法庭,希望法庭參考文本內訂明的判刑原則,以及關於「有期徒刑」等字眼的解釋。不過,法官表明會依據本地法律及一般工具來詮釋。據了解,控方呈遞的文本是《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實務全書》。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在判刑前,已有大批傳媒在高院大門外等候,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另外,組織「和衷共濟愛港聯盟」及數位市民亦在高院外表達意見,部分人高舉「分裂國家罪、絕對要嚴懲」、「今日判刑有阻嚇、明日穩定有揸拿」等紙牌,並展示「重判恐怖活動、杜絕分裂國家」等橫額,但未有呼叫口號。到判決之後,高院外的市民就高呼「國安首例判刑、以儆效尤篤定」、「分裂國家、罪大惡極」等口號。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判刑 歐盟斥扼殺人權自由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3...2_001.html

香港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周五(30日)合共獲判囚9年。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發言人瑪斯拉莉(Nabila Massrali)在Twitter表示,《港區國安法》正被用來扼殺香港的政治多元化、人權及政治自由。

瑪斯拉莉亦同時呼籲,停止逮捕民主活動參與者,以及停止針對捍衞權利、自由及民主價值觀人士。

至於美國國務院亦批評,是次審訊確定會出現不公正的結果,又指美方對中方把《港區國安法》作為一種政治武器,去壓制香港異見聲音,及人民基本權利及自由深表關切。
Reply
#45
加籍非常任法官麥嘉琳為延任解話 稱為守香港民主最後堡壘 信可審國安案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8%E4%BB%B6

[Image: mak-35.png]

司法機構上月公佈,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前加拿大首席大法官麥嘉琳 ( Beverley McLachlin )延任 3 年,任期至 2024 年。麥嘉琳日前接受加拿大的《國家郵報》 (National Post) 訪問時,解釋其留任決定,指是要為守護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又相信她作為加拿大法官,仍有機會審理《國安法》案件。她表明,若本港司法獨立情況受到挑戰,並且違反她的原則,她會毫不猶豫辭任。

麥嘉琳在訪問中其留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決定辯護,指北京政府正在鉗制 (clamp down) 香港,若果現時離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只會傷害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

麥嘉琳指,自己是在獲得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保證仍可維持司法獨立,所以作出此「原則性決定」 (principled decision)。她解釋,首席法官才仍有權決定審理《香港國安法》案件的人選,而非特區政府首長。

她形容,法院或許是香港最後的民主制度 (last democratic institution) 尚未被挑戰,「我不希望所作的任何舉動,會削弱到香港民主的最後堡壘,就是如此簡單。」

但她表明,若果現時的司法獨立情況受到挑戰,並且違反她的原則,她會毫不猶豫辭任。她認為,若外籍法官離開香港法院,將會造成「重大危機」 (great danger),亦成為市民不再依賴法院作公正判決的指標。

被問及來自加拿大的法官會否有可能審理《香港國安法》的上訴案件,麥嘉琳認為此情況有可能發生 (quite possible)。

對於有意見認為她等外籍法官在香港法院留任,是為中港政府打壓異見做花瓶,麥嘉琳表示憤怒,「我不認為我們在掩護誰,我只是法院上的法官,並非在任何形式參與香港政府,法院仍是獨立......我相信為著尋求公義的香港人的利益,此狀態亦會繼續維持。」

《香港國安法》自去年中實施以來,香港終審法院已有兩名非常任法官離任,包括澳洲新南威爾士前首席法官施覺民(James Spigelman) ,以及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何熙怡女男爵(Brenda Marjorie Hale)。施覺民去年9月離任後向當地傳媒坦言,辭職是與香港國安法有關。英國傳媒於今年6月時引述何熙怡指,未能預計自己何時可來港,加上對《國安法》的擔憂,所以「不希望再獲委任」。而香港終審法院至今仍有12名海外非常任法官在任。
Reply
#46
美媒 VICE World News 訪問匿名香港法官 批唐英傑案判刑「太重」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A%E9%87%8D
[Image: 20092021_vice.png]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 24 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成立。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以 9 年監禁,另須停牌 10 年。美國媒體 VICE World News 報道指,香港一名法官接受匿名專訪時提到,[float=right]唐英傑案是一場「不公平(unfair)」的審訊,又認為唐英傑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判刑太嚴重(severe)[/float]。

報道引述該名法官指,這是一個令人震驚的結果(alarming outcome),「私底下說,我覺得這單案件不公平,法律不應該是這樣運作的。(Privately, I felt this case was unfair. This is not how the law should work)」報道指,他認為法庭依據一個「令人質疑(questionable)」的刑事法律概念的理解作出裁決,而對唐的判刑太嚴苛(harsh),雖然他沒有參與審訊,但這判斷是基於他過往處理案件的經驗。VICE World News 引述該名法官指:「(唐)沒有做些甚麼,他沒殺人放火......他是世上最仁慈的恐怖分子。」

VICE World News 就案件向司法機構查詢,但獲回覆指他們的成員不應就政治、社會爭議以及未完成審訊的案件接受傳媒訪問,司法機構亦拒絕就公眾或任何法官發表的具體觀點作出評論。

今次案件不設陪審團。據 VICE World News 報道,司法機構回覆指基本法從來無保證審訊一定設有陪審團,公平可以其他方式實踐,若果若果陪審團和其家人的安全受到威脅,正當司法程序有機會被損害,唯一能確保公平審訊的方法就是以 3 名法官作裁決,而非透過陪審團。但報道引述法官指,若果要保護陪審團,「除了摒棄整個制度,一定還有其他方法。」

在審訊過程中,控方的專家證人就「光復」等詞語作出演繹,例如「光復」一詞從三國時期至現代中國的用法都沒改變。根據報道中匿名法官的說法,專家證人的供詞對法庭理解法律領域以外的事是有用的,但對於演繹一個政治口號,這是一個有缺陷的工具,這個問題正正最好交由陪審團以循常識的導向解決,以防法官以過分拘泥於法律條文的方向去理解,但當摒棄了陪審團,這就變得不可能了。匿名法官又認為,對於唐英傑案本質上是違反交通條例,這樣的判刑太嚴厲,如果唐被控危險駕駛,最多會帶來三年判囚。

報道又引述該匿名法官指,對香港法院的未來,以及其在政治相關案件中保持獨立的能力不太樂觀。 「我們可能會變得更像新加坡,商業法還好,但在刑事法和人權方面就有很大問題。」他將國家安全法比喻作「心臟病」,但同時補充說,這不是絕望的理由。 「這是危險的徵兆。如果它加劇,將導致心臟驟停。 但僅僅因為心臟病就說一個人一文不值是否公平呢?」他認為不是。

VICE World News 向司法機構查詢有關評論,獲回覆指不會就個別案件的司法裁決發表評論,包括「聲稱是法官發表的言論」。

政界批唐英傑案判刑太輕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E8%...A%E8%BC%95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判刑,被告唐英傑被判入獄9年。有政界人士認為法官最終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令社會感覺刑期太短。相反,前年元朗7‧21襲擊案的7名被告早前因暴動罪等罪成,被判監3年半至7年不等,有議員認為他們為保衞家園是情有可原,判刑過重。
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乏阻嚇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克勤指,接獲市民反映唐英傑明顯想分裂國家,更主動駕駛電單車撞向警察,罪行嚴重,卻判刑太輕。陳指出因部分刑期是同期執行,會給予市民過分低估案情的感覺,缺乏阻嚇性。反觀7‧21案社會均覺得判刑太重,因被告是為了保衞家園,應情有可原。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同意唐英傑案更顯示7‧21案判刑太重,她提到唐在犯案後並無悔意,應給予嚴重刑罰。容期望案件可堵塞國家安全漏洞,警示市民之餘,同時促區議員不要再在辦事處放置「光時」標語。
葛珮帆冀能遏止激進行為
議員周浩鼎亦指出,唐英傑開車撞向警員,令警員受傷,認為法官應考慮更高一級的量刑起點,加重判刑,如判處10年以上的徒刑。
至於有聲音質疑是次判決顯示司法體系被武器化,用以鎮壓異己。議員葛珮帆認為是混淆視聽、詆毀國安法及香港法治,她認為唐被判刑是罪有應得,期望此案例可有效遏止反中亂港分子的激進行為。另外,葛指出有狂徒公然於網上貼出辱罵有關法官、恐嚇執法人員的言論,顯示黑暴有地下化的趨勢,促請執法部門盡快把違法分子繩之以法。

唐英傑案|唐英傑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 (12:3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8%A8%B4
Reply
#47
港區人大引述夏寶龍稱不會以言入罪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2625

港區人大代表出席兩會後返港,他們透露日前獲身兼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接見,重申港區國安法獲14億人民擁護支持。

港區人大代表返港後會見傳媒。

他們稱日前人大會議結束後獲夏寶龍接見,並引述夏寶龍指,過去一年香港出現的暴力事件令他難以相信,最難過是看到年輕一代參與犯罪行為,認為有需要就港區國安法立法。

夏寶龍又稱,在人大會議上副委員長王晨說明草案時,數次被在場的掌聲打斷,認為是反映草案獲得14億人民的擁護支持,也體現了中央的鋼鐵意志。夏寶龍也提到基本法會保障港人權利,絕對不會以言入罪。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預計,在下月底的常委會例會有機會再討論草案內容,又稱港人可以透過網站向人大提交意見。

港區人大引述夏寶龍:絕不以言入罪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5%E7%BD%AA

港區人大代表團昨引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話,指「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港人權利受《基本法》保障。

代表團副團長黃玉山昨引述夏寶龍表示,過去一年香港在經濟、法治、政府管治、國際競爭力等十方面均受很大損害,期間出現的暴力事件令他難以置信,最難過是看到很多僅十餘歲的年輕一代參與犯罪行為,故有需要訂立「港區國安法」。

黃玉山續指,夏寶龍形容立法獲十四億人民擁護支持,體現中央的「鋼鐵意志」,又指出立法旨在保護港人的人身自由、安全和福祉,只針對極少數犯法的人,大多數市民毋須緊張。黃引述夏寶龍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民主等基本權利受《基本法》保障,不會因立法而改變。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內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會的專家正草擬「港區國安法」草案,由於常委會下次例會將於下月底舉行,相信屆時討論的機會很大,但未知何時會完成立法,視乎草案複雜程度和常委的意見,有機會經兩至三次會議審議。

他承認港人未能直接參與立法過程,自己則會在常委會盡量反映港人的憂慮,爭取在草案條文中盡量澄清,但同時要兼顧立法目標,即防範和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否則是失職。他呼籲港人可到「中國人大網」表達意見,供各常委參考。

另外,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表示,每個國家都會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反問為何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香港,可以處於國家安全的真空狀態。他認為訂立國安法有國際標準,提到美國有就叛國、煽動顛覆等罪行立法,其他國家亦由中央而非地方層面訂立國安法。

胡漢清又指,中央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國安法,而非藉宣布緊急狀態實施,說明中央有心符合香港的制度空間做事。
Reply
#48
【基本法研討會】張曉明:國安法不會羅織罪名 傳媒負面報道中國 本質是推翻國家顛覆中共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D%E5%85%B1
[Image: Untitled-1-17_BRFUR.png]

政府今日在網上舉行《基本法》頒布 30 周年研討會,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發表演講談及港區國安法。他表明國安法會尊重香港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不會羅織罪名或任意入罪。他又指中國法治已獲「舉世公認」的進步,大陸與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差不多。

張曉明亦指,香港社會高度政治化,國民教育難以推行,媒體對國家各種負面報道等,本質就是反華反共勢力蓄意製造政治對立,目標不只是搞亂香港,而且是要推翻國家政權及顛覆中共領導。他指不少港人正展望 2047 年後前途問題,警告大家要考慮香港到時拿甚麼記錄,來獲得全國人民的新授權。

張曉明:國安底線愈牢 一國兩制空間愈大

張曉明發言時稱曾經與朋友指,香港國家安全法一日不立,就不能說《基本法》得到全面實施。在《基本法》頒布 30 周年之際,終於「欣慰地」看到缺失以另一種方式彌補。張曉明指草案獲高票通過時,「人民大會堂內經久不息的雷鳴般的掌聲震撼了我」,形容這是壓抑已久、期待已久才會爆發的掌聲,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 14 億中國人民的心聲。

他表示注意到香港社會對《決定》的各種反應,當中包括抹黑攻擊及疑惑憂慮。反對者聲稱香港已沒有高度自治,一國一制已經來臨;抱疑惑者則擔憂立法會否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及終審權,及影響人權自由,不過他強調「國家安全底線愈牢,一國兩制空間愈大」。

稱中國法治「舉世公認」進步

張曉明強調國安法針對的是分裂國家等四類行為和活動,懲治極少數人,會充分尊重香港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切實保障市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符合現代法治原則及精神,「不會擴大打擊面,更不會羅織罪名、任意地出入人罪」。

他批評反對派及外部勢力一直將中央及港府法律舉措污名化、妖魔化。對於有人擔心立法後內地人員可在香港隨意捉人等,張曉明強調,國安機構在內地也要嚴格依法辦事,「怎麼可能到了香港,反而變得無拘無束呢?」

他認為有一些香港市民對不信任大陸法治,形容中國法治已取得「舉世公認」的進步。他又指大陸與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差不多,同樣堅持正當程度、無罪推定等原則,各級法院判文都上載網上,接受全社會監督,好幾位香港大法官參觀最高人民法院後都對此讚不絕口。

引述鄧小平:若有動亂中央就要干預

張曉明引述鄧小平在 1984 年的一次講話:「不能籠統地擔心干預,有些干預是必要的……如果發生動亂,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預。」他又引述鄧小平在 1987 的講話,「有些事情,比如 1997 年後香港有人罵中國共產黨、罵中國,我們還是允許他罵,但是如果變成行動,要把香港變成一個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怎麼辦?那就非干預不行。」

他稱今次人大《決定》及下一步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都是天經地義,「如果有人因此質疑中央改變了一國兩制方針政策,是不是應該反思一下他自己,對一國兩制的認識不全面、不準確,甚至有些偏差呢?」他認為香港局勢發展已到鄧小平所講「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中央出手勢在必行理所當然,又表示香港內外敵對勢力,已造成香港長時間亂局,危及國家安全,並有愈演愈烈之勢。

張:媒體負面報道 本質是反共勢力製造對立 目標為推翻政權

他批評去年「修例風波」以來,有人阻塞交通、圍堵機場、縱火、用殺傷性「兇器」襲擊警察、對市民擅用私刑、火燒活人、私藏及製造彈藥、囤積炸藥,「表現出明顯的恐怖主義犯罪傾向」,又批評有人明目張膽鼓吹港獨自決、侮辱國旗、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及立法會,又有外國及台灣勢力插手干預香港事務,反對派及激進分離勢力,將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克制忍讓,當作軟弱可欺,「做得太過分了」。

針對港獨,張曉明指越來越多人意識到港獨是「政治病毒」,也是暴恐活動的溫床,如果任由傳播肆虐,全社會都下付出慘痛代價,所以必須「零容忍」。

他認為香港的主要問題不是經濟問題,亦不是基層住屋就業等民生問題,而是政治問題,在建設一個怎樣的香港分歧對立。他指香港社會高度政治化,國民教育難以推行,媒體對國家各種負面報道,試題荒誕不經,大灣區建設受抵制等,「究其本質,是香港內外反華反共勢力,蓄意製造的政治對立」。他們目標不只是搞亂香港,而且是要推翻國家政權及顛覆中共領導。

他指香港不少人已展望 2047 年後一國兩制的前途命運:「我們確實要考慮一下,香港拿甚麼的記錄,來獲得屆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代表的全國人民的新的授權呢?」

張曉明:香港傳媒負面報道國家本質就是顛覆中共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D%E5%85%B1

今年2月從國務院港澳辦主任一職貶職為副主任的張曉明,6月8日在基本法頒布30周年研討會上表示,香港問題並非經濟問題而是高度政治化,媒體對國家各種負面報道,“究其本質,是要推翻國家政權及顛覆中共領導”。張又安撫港人對大陸司法的恐懼心態,宣稱中國法治已獲“舉世公認”的進步,大陸與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差不多,而且不可能羅織罪名或任意入罪。

張曉明是在港府網上舉行的基本法頒布30周年研討會上,發表有關他對港區國安法的看法。張還說,中央為香港製定國家安全法,是香港的反對派所逼出來的,因為香港局勢發展已到鄧小平所講的“非中央出手不行”的地步,中央出手勢在必行理所當然,又表示香港內外敵對勢力,已造成香港長時間亂局,危及國家安全,並有愈演愈烈之勢。他指不少港人正展望 2047 年後前途問題,警告大家要考慮香港到時拿什麼記錄,來獲得全國人民的新授權。

張曉明的講話,基本上說明了一旦香港實施國安法,傳媒只要是負面報道國家,也可能觸犯法律,從而達到完全打壓香港言論自由的目的。他說:“媒體對國家各種負面報道,試題荒誕不經,大灣區建設受抵制等,究其本質,是香港內外反華反共勢力,蓄意製造的政治對立。”這些傳媒目標“不只是搞亂香港,而且是要推翻國家政權及顛覆中共領導”。

張曉明強調國安法針對的是分裂國家等四類行為和活動,懲治極少數人,會充分尊重香港獨立司法權及終審權,切實保障市民各項權利和自由,符合現代法治原則及精神,“不會擴大打擊面,更不會羅織罪名、任意地出入人罪”。

他批評反對派及外部勢力一直將中央及港府法律舉措污名化、妖魔化。對於有人擔心立法後內地人員可在香港隨意捉人等,張曉明強調,國安機構在內地也要嚴格依法辦事,“怎麼可能到了香港,反而變得無拘無束呢?”

他認為有一些香港市民對不信任大陸法治,形容中國法治已取得“舉世公認”的進步。他又指大陸與香港刑事司法制度差不多,同樣堅持正當程度、無罪推定等原則,各級法院判文都上載網上,接受全社會監督,好幾位香港大法官參觀最高人民法院後都對此讚不絕口。

他批評去年“修例風波”以來,有人阻塞交通、圍堵機場、縱火、用殺傷性“兇器”襲擊警察、對市民擅用私刑、火燒活人、私藏及製造彈藥、囤積炸藥,“表現出明顯的恐怖主義犯罪傾向”,又批評有人明目張膽鼓吹港獨自決、侮辱國旗、衝擊中央駐港機構及立法會,又有外國及台灣勢力插手干預香港事務,反對派及激進分離勢力,將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剋制忍讓,當作軟弱可欺,“做得太過分了”。

張曉明指出,香港不少人已展望2047年後一國兩制的前途命運:“我們確實要考慮一下,香港拿什麼的記錄,來獲得屆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代表的全國人民的新的授權呢?”

香港新聞自由全球排名下跌至第80低於蒙古科特迪瓦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A%E7%93%A6

林鄭月娥從2017年出任特首至今,國際對一國兩制的實行前景看淡,對香港在多方面的國際評級亦有所下調,惠譽評級機構七個月兩度調低香港信貸評級,“因為中央對港介入越趨主動”,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上月公布全球《經濟自由度指數2020》,香港失落連續25年被評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的寶座,拱手讓給新加坡。到了昨天,情況本來就差強人意的新聞自由指數及指數,更下跌七位,在無國界記者的年度報告中排行80,原因是“記者在示威中成警暴目標”。

中國的新聞自由排名是第177,屬於榜尾分子。最差的是北韓。報告同時提到武漢首發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大流行,加大對新聞自由的威脅,中國及伊朗等極權政府打壓傳媒報道疫情資訊。

無國界記者周二公布2020年世界新聞自由指數及排名,香港排第80名,比去年下跌七位,排名是史上最低,低於蒙古、科特迪瓦及突尼西亞。該組織列明香港排名下跌原因是“記者在民主示威中所受的對待”(because of its treatment of journalists during pro-democracy demonstrations),並指出“記者在示威中成警暴目標”。

根據無國界記者的資料,香港在2002年創榜之初全球排名第18,到了2009年的排名滑落至第48,到了今天可說是每況愈下。

無國界記者公布2020年世界新聞自由度指數及排名,名單內180個國家及地區中,北歐國家挪威、芬蘭、丹麥及瑞典分別名列頭4位,排名墊底的國家為北韓。伊朗及中國則分別排第173位及177位。

報告指出,今次排名與部份國家打壓傳媒報道武漢肺疫情有直接關係,無國界記者秘書長德洛瓦(Christophe Deloire)表示,部份政權利用民眾對疫情的憂慮及行動力大減的前題,採取平常不可能採用的措施。中國被指隱瞞武漢肺炎疫怖,報告提到中國“維持對資訊的高度控制,在武漢肺炎這場公共衞生危機中,全球都會感受到此舉帶來的負面影響”;報告亦提到匈牙利國會通過法案,容許總理奧爾班(Viktor Orban)借疫情乘機擴充權力,包括可隨意拘捕被指散播假消息的記者,令新聞自由受到打擊。

土耳其總統埃爾多安多次被批評打壓新聞自由,雖然土耳其的排名上升3位到154,但報告指這只是因為“其他國家排名下跌”,不代表新聞自由狀況有正面改善,當局尤其加強對於網媒的打壓,該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專制”;俄羅斯排名149位,報告指俄羅斯當局“利用各種方式控制互聯網”,這些“中國式的做法令人憂慮”。
Reply
#49
騙徒扮「內地國安」索銀行戶口資料 本地女子失千萬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9...3%E8%90%AC

[Image: 20211019-06.png]

近日本港接連發生國安騙案。警方今日指,有一名本地女子早前收到自稱「內地國安」的電話,向對方交出銀行戶口資料後痛失千萬港元。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自稱內地政府或執法機構人員,並要求受害人交出銀行或個人資料,均為詐騙。

警方本月接獲一名本子女子報案,指她今年 7 月開始,接獲一名陌生男子來電,對方自稱為內地國安處的執法人員,並指她涉及一宗違反國安法的內地案件有關。其後,另一名同樣自稱內地執法人員的男子,聯絡該名女子,要求她交出銀行戶口資料,以協助調查。該名女子按指示交出有關資料後,發現戶口內約 1,000 萬港元,於 8 月至 9 月期間被轉走。受害人事後將事件告知家人,及後報案。

西區警區刑事調查隊第六隊人員接手調查,案件列作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暫未有人被捕。

警方指近期有電話騙案以「違反國安法」為藉口行騙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503.htm

警方去年錄得15000多宗詐騙案件,當中電話騙案較前一年增加8成幾、有1190多宗。有15宗電話騙案以違反國安法為藉口,受害人年齡介乎17至82歲,單一案件最高損失金額達220萬元,暫時未有人被捕。警方相信,不法之徒以違反國安法為理由行騙,目的是想威嚇受害人。

警方指,騙徒假冒內地官員,以事主牽涉「國安法」和「宣揚港獨」為由進行詐騙,期間會誘使事主講出個人資料,同一時間在社交媒體搜尋受害人的相片和資料,偽造附有受害人相片、聲稱是法庭拘捕令的文件,再引導事主下載內地常用的通訊軟件聯絡,令人誤信騙徒是內地執法人員,再要求使用一個寫有「安全認證」字眼的惡意程式,輸入銀行戶口號碼,聲稱調查之用,以騙取金錢。

警方又說,疫情下市民留家抗疫,不少騙徒利用互聯網、社交平台和電話犯案,今年首3個月的電話騙案有200多宗,較去年同期多兩成。有騙徒會假冒衞生署人員詐騙,提醒市民要提高警覺,切勿提供個人資料或任何銀行戶口密碼。

另外,警方說,單計今年首兩個月,錄得超過300宗網上求職投資騙案,較去年同期多超過4倍,呼籲市民見到有職位空缺標榜薪高糧準,但毋須特別技能,就要特別小心。

電騙新招稱違國安法 65歲婦失220萬元「擔保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50...2_001.html

[Image: bkn-20210503000151006-0503_00822_001_01p...0503104657]
[Image: bkn-20210503000151006-0503_00822_001_02b...0503104657]
[Image: bkn-20210503000151006-0503_00822_001_03b...0503104657]
[Image: bkn-20210503000151006-0503_00822_001_04b...0503104657]
[Image: bkn-20210503000151006-0503_00822_001_05b...0503104657]

本港騙案時有發生,去年疫情下相關案件更激增。警方去年錄得總騙案15,553宗,按年飆升近9成,其中網購騙案急升2倍至6,678宗,電話騙案亦大增約84%至1,193宗。電話騙案的損失金額由前年的約1.5億港元,增加至去年約5.7億港元,上升近3倍。而在去年6月底實施的《港區國安法》更成為騙徒最新的行騙藉口,去年有15宗涉及國安法的電話騙案錄得損失,有受害人更慘遭騙去220萬港元。警方提醒市民,切勿輕易向陌生人透露個人資料,並強調執法部門不會讓案件受查人用金錢去作擔保,證明自己清白。
電話騙徒與時並進,警方去年接獲的電話騙案中,有騙徒以國安法作藉口行騙。同類案件損失金額最多的為一名65歲女受害人,她於去年8月接獲陌生人來電,對方指她涉嫌違反國安法,要求她交出金錢作擔保,以示清白。受害人不虞有詐,最終網上理財戶口被轉走約220萬港元。她報警後,警方成功截獲10萬港元,該案暫未有人被捕。
另一受害人陳女士則較「好彩」保不失。她上月初接獲「香港中央電信局」來電,聲稱她牽涉一宗「二級國家機密」案件,指她涉嫌宣揚港獨訊息及洗黑錢,觸犯國安法,由於對方知道其姓名、身份證號碼,甚至有其相片,令陳信以為真,打算按對方指示透過網上銀行,將逾900萬港元轉至指定銀行戶口作調查。幸好,她到銀行分行辦理網上理財戶口時,職員發現不妥並通知警方跟進,存款才幸保不失。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督察莫子威提醒,市民應避免在社交平台過度曝光個人資料,包括相片及家人狀況等,因為騙徒可進行網上「起底」,令受害人深信對方掌握了重要資料而墮入騙局。而電話騙案中,往往有騙徒稱自己為「特務」,他們亦為電騙案受害人,被詐騙集團指違反某些法例,需當「特務」清刷罪名。其中去年發生的2.5億港元電騙案,被捕的19歲理大生亦自稱是「特務」。莫強調,當「特務」並非脫罪理由,參與案件的有關人士或已構成犯罪。
至於去年升幅最大的網購騙案,數字較前年飆升2倍,騙徒放售的貨物亦會隨疫情演變而有所改變,包括口罩、電玩、優質食材或禁區通行證等。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高級警司林焯豪指,詐騙集團一般先在社交平台開設專頁,並以電子交易方式收取費用,當收取一定數額後,專頁隨即關閉,聯絡人亦會失蹤,之後另開專頁騙款。

《國安法》電騙案婆婆現身 親述如何被指長沙「播獨」險失900萬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0%E8%90%AC

[Image: E8AcJCq_wwYQkFvQhcT2-TzGIN_9oHqZpsto-abL...w1920r16_9]
[Image: Qc53gABhoPivGWqugzzcRfMRbmuDwTX5QvS_TEL0v0w?v=w1920]
[Image: duKcoPpWLJpn1qU4b3P6bUC87tjdNJfOjksuMY5LLjE?v=w1920]
[Image: GMkuDouZDERh-uWcPjDNDVqMyMhu76irq8aCIqvGgiI?v=w1920]
[Image: I0NkrhJdlQDGZJtrk6qSYN1YxpMsihFNXBeOeVwXjnk?v=w1920]
[Image: jMsn7ryhOS8QOmNCM72Z66zAAO9cpDH18Zndl_GZ3Zc?v=w1920]

《港區國安法》實施11個月,警方至今錄得15宗以涉違《國安法》為由的電話騙案,受害人年齡介乎17至82歲,最大一宗損失金額涉及220萬元。
今年4月,一名婆婆接獲「中央電訊局」來電,指控她在內地宣揚「港獨」,負責案件的「長沙公安局」要求她將900萬元積蓄匯入新開設戶口協助調查。婆婆接受警方邀請現身親述,她指「公安」更出示一張「拘捕令」威嚇,命令她定時報到,否則「兩個鐘後有人嚟你屋企門口」。
「公安」更先後匯款4萬元到她的戶口,稱作為幫「國家」查案的補償金,令婆婆更信為真,最終經銀行職員及警方介入,才力保畢生積蓄。

「長沙公安局」指控用手機宣揚「港獨」
陳婆婆4月4日起接獲「中央電訊局」多次來電,準確道出她的個人資料,指她涉嫌在內地用手機宣揚「港獨」,要求她向「長沙公安局」解釋,電話轉駁至一名「公安」,指她涉嫌干犯洗黑錢,指示她開設一個新銀行戶口,將900萬元存款匯入,交出帳戶和密碼以澄清白。

「幫國家工作」 獲補償4萬元
「公安」又向陳婆婆匯款1萬元,聲稱是「為國家工作」,着她購買一部新手機,並下載一個手機通訊程式。「公安」又發出一封附有陳婆婆照片的「拘捕令」,指案件列為「二級保密」,命令她每3小時報到,並叮囑切勿外洩調查進度。

陳婆婆其後又收到一筆3萬元匯款,「公安」聲稱用作補償她預早提取定期的罰金。在她準備提取積蓄時,銀行職員察覺有異,提醒她懷疑受騙。陳婆婆最終因沒有開設網上理財,無法將密碼交予騙徒,幸保不失,並於上月10日報警。

佢又講到好神通廣大,如果唔按指示,兩個鐘就可以嚟到我屋企門口
《國安法》電騙案苦主陳婆婆


事隔近一個月,陳婆婆受訪時猶有餘悸,形容當時「傻傻地」,「我都好奇怪點解3個鐘之內可以過到數畀我,佢哋話因為中國政府非常之效率高,咁我咪信囉。」她指「公安」又會仔細分析她何時遺失個人資料,被人盜用犯案,「感覺好似幫緊我,所以繼續聽」,「佢又講到好神通廣大,如果唔按指示,兩個鐘就可以嚟到我屋企門口,咁咪驚囉」。

警方:遇可疑來電「最好收線唔好理」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總督察莫子威表示,騙徒會在同一時間「呃上呃」,指示其他受害人匯錢到指定戶口澄清白,其實該戶口有可能是屬於陳婆婆,用作清洗黑錢。莫提醒市民,執法部門不會指示任何干犯刑事罪行的人,透過金錢證明清白,騙徒會用不同理由騙取戶口資料,建議市民收到可疑來電「最好收線唔好理」。

退休婦交出網上戶口資料被轉走220萬
警方去年錄得15宗以涉違《國安法》為由的電話騙案,受害人年齡介乎17至82歲,損失金額由8,000元至220萬元不等。一名65歲退休女士去年8月29日,在收到騙徒來電指她違反《國安法》,要交出金錢以示清白,受害人最終交出網上理財戶口資料,騙徒於9至10月期間,轉走約220萬元,女士10月31日報警,警方成功截取10萬元,暫未有人拘捕。
Reply
#50
《立場》盤點國安法最少 10 點侵犯人權 張達明:比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 梁家傑:香港無咗架啦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E5%95%A6

[Image: 20200630-2720copy_QmWgT.png]

人大常委昨日早上( 6 月 30 日)在北京「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至深夜 11 時,港府終於公佈法案具體條文,同時刊憲即時生效。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形容,現時看到的《國安法》條文,比他原本想像的最壞情況更差。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公民黨主席梁家傑則表示,中央想透過這 66 項條文恫嚇港人,大量條文字眼曖昧不清,充滿人治色彩。梁家傑慨嘆「香港無咗架啦」,寄語香港人要活在真相之中,不要被恐懼吞噬。

張達明和梁家傑又分析,多項港區國安法條文違反香港既有普通法原則,侵犯人權及司法獨立。《立場新聞》整理兩人及過往一段時間不同人士意見,分析十點《港區國安法》違反普通法及人權法之處。

駐港國安公署成「太上皇」 三類案件送中審理

張達明指,《港區國安法》訂明駐港國安機構人員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法律及法院管轄,人員及車輛亦不受截查,駐港國安機構人員日後變相成香港「太上皇」。張舉例,駐港國安人員在港截聽收集情報,變相亦不受任何本港法例規管,令香港資訊自由盡失。

條例又列明在三個條件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適用法律改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48 小時扣留限制失

張達明批評,《港區國安法》條文對本港普通法及人權法原則「完全係違背晒」,例如第 42 條訂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嫌疑人或被告不會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予以保釋。張達明指,這完全違反普通法原則下「保釋假定(presumption of bail)」,任何人一旦被捕,很大機會被一直囚禁至案件審結為止,形同內地執法部門做法。

嫌疑人失緘默權

條文同時大幅擴大警務處國安部權力範圍,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後,警方國安部門可對懷疑涉及國安犯罪人士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沒收或充公國安犯罪相關財產等。

條文第 43(7)訂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犯罪案件時,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張達明認為,上述條文與普通法下保障疑犯的緘默權相抵觸。

域外管轄權 外國人或海外港人同樣適用

條文第 38 條訂定,即使是不具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指,此條文令港區國安法適用範圍擴闊至涵蓋身處香港以外的外國人,他們只要隨時踏足香港境內,都有可能被捕;條文第 37 條也訂明,只要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港成立的公司、團體或組織,在香港境外犯罪的,亦受港區國安法規管。張達明認為,上述兩項條文將嚴重影響打擊外商在港投資意慾。

律政司可以豁免陪審團審理

《港區國安法》第 46 條訂定,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國安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相關案件在毋須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改為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指,過往在港可判處終身監禁的罪行,例如謀殺、強姦、販毒等,必定有陪審團審理,如國安法可判囚終身卻不設陪審團,是完全違反普通法精神。

《基本法》第 8 條規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另外《基本法》第 86 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條文欠清晰 欠可預測性

港區國安法將四種行為定為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梁家傑批評,條文中大量條文,並非普通法刑法慣常使用的字眼,條文「唔清唔楚、曖曖昧昧」,有違法律可預測性原則。

身兼名譽資深大律師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早前接受 BBC 訪問時指,條文所指的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定義並不清楚,如何解讀罪行,或如何決定哪些人屬於犯法的「少數」,權力均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道引述陳文敏與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指,《國安法》條文不夠清晰,給予當權者很大權力及空間去解讀法例。

條文訂定刑期 量刑標準主觀

《港區國安法》條文訂明四項罪行的量刑準則,若屬最嚴重者,全部罪行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程度中等至輕微者,則判處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不等。

梁家傑質疑,條文中有關量刑的字眼,如「情節嚴重」、「情節較輕」等,都是很主觀的概念,未有定下清晰準則。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日前接受電台訪問時指,每宗案件有獨特之處,應由法庭考慮證據及求情因素後量刑,上訴庭會在累積一定案件後,才會有量刑起點及標準,在條文直接寫入最低刑期,並非普通法做法。

凌駕人權法 法院釋法權、違憲審查權被剝奪

港區國安法附則訂明,任何香港法律與「港區國安法」不一致的地方,將適用國安法的規定,並規定國安法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

梁家傑早前接受《立場》查詢時表示,附則變相規定本港法庭日後必定要接受中央的法律解釋,而無權提出質疑或宣布國安法違憲無效,司法獨立名存實亡。梁家傑又指,「港版國安法」將會是自成一體的法律,與香港本來的司法體系完全切割,形同架空《基本法》。

繞過本地立法機關 黑箱作業制定條文

人大上月底通過訂立港區國安法決定,惟至今日深夜刊憲實施前,從未公開具體條文。

雖然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接受電台訪問時強調,人大常委在討論立法過程中,已充分諮詢人大代表、政協委元、法律界及社會各界。不過港區國安法立法過程繞過本地立法會,本地立法會議員並未被諮詢;大律師公會多次發聲明要求中央就條文作公開諮詢,同樣不得要領。

特首指定法官 違司法獨立原則

張達明接受《立場》訪問時指,《國安法》條文賦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相關案件,條文亦訂定特首在指定法官時,「可徵詢」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意見;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會被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第 44 條),張達明認為,指定法官任命極可能牽涉政治審查,「仲邊有司法獨立?」

新華社早前公佈部分條文,透露審理國安法案件法官將由特首指定,大律師公會當時亦發聲明指,此做法「史無前例」,違背《基本法》的本意及精神,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印象上、或實際上的威脅。

【國安法生效】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 可閉門審訊無陪審團 大幅擴警權 國安公署不受港管轄、可送中審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1%E8%BD%84

[Image: 20200630-2320copy_0muPE.png]

人大常委會今日(6 月 30 日)通過香港國安法,特區政府在晚上 11 時正式將國安法刊憲,同時生效。條例列明,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勢力,全部最高刑罰都是終身監禁,案件一般在香港審理,是否有陪審團由律政司決定,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即喪失參選資格;條例又列明,由特首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同時大幅擴大警權,列明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案件時,可以搜查處所、車輛,要求疑犯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凍結疑犯資產,經特首批准可以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不需要經法庭授權;被捕的人除非法官相信他不再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准保釋。

三情況案件由駐港公署管轄 送中審理

條例又列明在三個條件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法院處理,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和刑罰,適用法律改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條例原文詳見全文轉載。

分裂顛覆定義辣過 23 條 不涉武力仍屬違法 最高刑罰終身監禁

國安法公布的條文合共六章六十六條,其中第三章列明四大罪類定義的刑罰,分裂國家是指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將香港或其他中國部分分離出去、轉歸外國統治,或非法改變法律地位,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都屬犯罪。

顛覆國家政權則指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或香港政權機關履行職能,甚至攻擊、破壞香港政府「履職場所」及設施,導致無法履行職能,都視為顛覆國家政權。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以上行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都是犯法。

這兩項罪名的「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都可以判終身監禁或 10 年以上監禁,「積極參加」的判監 3 至 10 年,其他參加的判 3 年以下監禁,而任何煽動、協助教唆分裂國家,嚴重的可以判 5 至 10 年監。

為「恐怖活動」提供資金訊息 最高可判 5 到 10 年監

恐怖活動的定義相當廣泛,脅迫中央、港府等,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行為包括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施等,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網絡,都視為恐佈活動。造成重傷、死亡、令公共財產嚴重破壞,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最高都可以判終身監禁,其他情形可以判 3 到 10 年監。而為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培訓、武器、訊息和資金等,最高可以判 5 到 10 年監禁。

受外國指示資助操控香港選舉 令居民憎恨港府 視為勾結外國勢力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定義亦非常廣泛,條文指為外國竊取、刺探、非法提供涉及國安的秘密或情報,或受外國指使、資助向中國發動戰爭,「嚴重阻撓」港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操控香港選舉,制裁香港或中國,甚至連通過非法方式引發「居民對中央 … 或香港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罪行嚴重同樣可以判終身監禁。

條例又提到,若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等,可以從輕減刑甚至免除處罰。

警經特首批准可截聽 若有機會繼續危害國安不准保釋

對於條例的執法和司法安排,條例都有交代,執法上大幅增加警權,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國安案件,可以搜查處所、車、船和電子設備,要求疑犯交出旅遊證件,凍結財產,經行政長官批准更可以截聽和秘密監察,條例無提及要經法院監督。而被捕的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准保釋。

特首指定法官 「可」諮詢首席法官意見

一般情況下,國安案件會在香港審訊,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處理,行政長官事前「可」徵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這些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若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不宜公開審理」,會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案件是否有陪審團亦由律政司決定。

駐港公署人員執行職務 不受港府管轄 香港執法人員不能檢查扣押

而在三個特定情況下,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會行使管轄權,移送中國法院審理,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政府管轄「確有困難」、香港政府無法有效執法的「嚴重情況」、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就會由公署立案偵查,雖然條例指他們要遵守香港法律,但他們「執行職務」時,不受港府管轄,持有公署證件的人員及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外國人外地行為同樣受規管 條例無追溯力

條例的效力範圍亦非常廣泛,除了在香港實行犯罪行為外,香港永久居民或公司,在外地的行為都受規管,連不是香港永久居民,在香港以外針對香港的犯罪行為,條例都適用,不過法例又列明是在法例施行「以後」的行為,才適用條例,即法例本身並無追溯期。

條例亦提到,國家安全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會同特區政府,會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在香港的外國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管理和服務」,但無提及具體細節。(另見報道)

[Image: 01_yhxyB.png]
[Image: 02_nzJQQ.png]
[Image: 03_jpG3h.png]
[Image: 04_5WoIg.jpg]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