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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條文(全文)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31
湯家驊稱國安法下不少情況會將舉證責任放被告身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210.htm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終審法院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保釋的上訴得直,裁決指國安法第42條對保釋的門檻,較一般本港法例嚴格得多,並且以「不得准予保釋」為前提,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因為國安法的特殊情況,保釋門檻的確提高了,是因為罪行本質而有所需要。他指出,國安法下不少情況會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雖然少有但並非從來沒有,因為現時涉及相當嚴重行為,全世界的國安法都是採用預防方式,目的是阻止有人傷害國家安全,因此國安法的本質很獨特。

湯家驊說,國際人權公約亦寫得清楚,所有自由權利都因應國家安全而有所限制,在國際社會上,對於自由及權利的定義,都止於國家安全問題,因此不能說因為國家安全而自由被削弱。

他認為,今次終審法院就國安法作出詮釋,訂出執行上的原則。他又說,終審法院今次的解釋並不等於涉嫌干犯國安法的人永遠不能保釋,由於黎智英團隊表示會重新申請保釋,相信法律理據會有所改變,律政司亦會調整回應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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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修例可禁港人離境 大律師公會憂濫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212...452QH5DXI/

政府上月向立法會提交的《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授權保安局長訂立規例,以令入境處長可獲取運輸工具、即飛機上乘客及機組人員的資料,更可禁止飛機運載有關人士。大律師公會就草案提交意見書,質疑有關修訂將授權處長禁止任何人離開香港,卻沒有提出任何正當理由,以及防止權力遭濫用的保障措施,令人不安。

修例原意表面上是改善難民免遣返聲請的審核程序,並引入措施以加強執法、遣送和羈留等工作。當局擬加入新訂的第6A條,賦權保安局長訂立規例,向入境處長提供飛機上乘客及乘組人員的資料,同時亦賦予其指示某運輸工具(如飛機)不可運載某乘客或乘組人員的權力。

違《基本法》賦予出入境自由
大律師公會指出,有關修訂將授權入境處長禁止任何人離開香港,但草案中卻未有解釋允許其行使權力的理由;當局就修訂提交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亦未有提供任何正當理由。有關修訂為防止香港居民及其他人士離開香港,賦予了保安局長明顯不受限制的權力(apparently unfettered power),更未有闡明政府行使該種「侵入性權力」的依據,以及為何需要、如何使用有關權力,尤其令人不安,公會對此表達深切關注。

意見書指出,修例限制了香港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即出入境自由;基本法31條註明:「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遷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公會認為,當局必須在草案中明確說明行使權力理由,而有關權力應由法院而非入境處長提出,以保障旅行禁令是有必要並按比例作出,而當局亦須提出適當保障措施,如有關禁令的最長期限。

意見書續指,現行法例已存在限制人士離開香港的權力,如干犯刑事罪行以及預防任何疾病等,而《國安法》亦有交出旅遊證件的相關條文,難以理解修訂草案的目的。根據現行法律,只有在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等情況下,才可以限制某人離開香港的自由,但草案中卻沒有就禁令提供任何理由,令新訂的第6A條具有「特別的權力」,賦權行政人員禁止香港居民或其他人離開香港。

傑斯保釋被拒 「林鄭死全家」言論涉煽動 控方指《刑事條例》下同涉國安 黎智英案指引適用
https://m.mingpao.com/pns/%E6%B8%AF%E8%8...9%E7%94%A8

網台主持「傑斯」早前被控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昨出院到庭應訊。控方首次引用終審法院就國安法保釋定下指引的判辭,反對傑斯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基於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下令還押傑斯至5月10日再訊。據了解,控方指控傑斯透過網上言論發表煽動言論,包括希望特首林鄭月娥「死全家」、對中國共產黨作出不當批評等。

報稱網台主持的尹耀昇(52歲)被控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4項控罪針對他在去年8月8日、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在網上節目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國及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5月10日再訊,以待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大量片段、言論,以及與被告相關的財務資料。

據了解,控方指控傑斯透過網上的「傑斯頻道」發表煽動言論,包括在外國宣布制裁中港官員後翌日,透過節目形容制裁只屬「小小懲戒」,希望特首林鄭月娥「死全家」,以泄大家心頭之憤。控方又指,傑斯曾稱希望港人借鏡烏克蘭革命,「搞到特首着草」,認為言論暗示使用武力,以達至非法目的。

涉對中共作不當扭曲批評
控方又表示,傑斯企圖將香港與內蒙古獨立為族群,對中國共產黨作出不當批評, 以及將五星紅旗形容為國家政權,並作出不當和扭曲的批評。另外,控方指傑斯又號召他人參與去年9月6日的示威,形容當日確有示威發生,當中更有289人被捕。

稱掌握40影片 或有更多嚴重控罪
據悉,控方考慮到控罪公訴期限為6個月,故決定先正式起訴傑斯,目前掌握進一步材料,包括最少40條影片,當中涉及6個範疇包括支持「私了」、港獨、組織和協助犯案者逃至台灣等(見表),不排除有更多嚴重控罪,預計下次聆訊會有「新方向」。

控方在庭上引用終院就「黎智英案」中,為國安法案件保釋定下指引的判辭,認為即使控罪屬《刑事罪行條例》,但同樣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故國安法的保釋指引同樣適用。控方又認為,法庭考慮保釋條件時,必須考慮相關條件是否可行和可切實執行,不應接納空泛和不切實際的保釋條件。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雙方陳辭後拒絕傑斯保釋。

另外,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示威常客馬俊文被控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案件,控方昨申請將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並押後至3月2日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WKCC534/21、4076/20】


“咒罵林鄭死全家”網台主持被控國安法不得保釋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D%E9%87%8B

D100網台主持傑斯去年網上發起眾籌,及後遭警方國安處以洗黑錢及資助分裂國家等罪名拘捕,一度獲準保釋候查。惟國安處日前再次拘捕傑斯,指他擔任網台節目主持及演講期間,意圖引起市民憎恨藐視中國政府或港府。傑斯被控四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今日出庭,申請保釋被拒,還柙候訊。據知,控方指控圍繞被告四天的網上言論,包括聲言期望“林鄭死全家”、對共產黨作出不當批評,及以負面言詞形容五星紅旗。

案件於本周一首次提堂,當日傑斯因病留醫,缺席聆訊,至今午出院後,立即被帶上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控方指警方仍需時調查,要求押後案件,並引用終審法院昨天頒下黎智英案的判詞,反對傑斯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5月10日再訊,並拒絕傑斯的保釋申請。

控方表示,警方仍需時調查大量涉及被告的片段、言論以及財務資料,要求押後案件。控方又引用昨日終院撤銷黎智英保釋的判詞,反對讓傑斯保釋。控方聲言,本案控以煽動意圖行為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根據昨日終院的判詞,本案可運用國安法第42條,反對被告保釋。

蘇官認為被告沒有充份理由不會繼續實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加上有重犯及不依期歸押的風險,拒絕傑斯的保釋申請。辯方表示不會於8日內申請保釋覆核。

原名尹耀升的傑斯(52歲)報稱任職網台主持,被控四項具有煽動意圖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他被指於去年8月8日,連同他人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傑斯另被指於去年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連同其他人作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及演講,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香港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指控包括以不當及扭曲的言詞批評國家政權

據了解,控方指本案的煽動意圖行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被告被指於去年8月8日、即有外國向國家及本港實施制裁的翌日發表言論,揚言希望行政長官“死全家”,以泄心頭之憤;又指制裁只是小小懲戒。據了解,控方指片段有不少觀看人數。

被告另被指於去年8月15日表示希望香港人借鏡烏克蘭革命,令到“林鄭着草”,屬於露骨地暗示他人使用武力達到非法目的。

被告又被指於9月5日公開支持民主派35+攬炒十步曲,並號召他人參與去年9月6日反對國安法及押後立法會選舉的遊行。被告又於節目內聲稱希望港人及內蒙古獨立為族群,又對共產黨作出不當批評,顯然仇視國家及港府。被告另被指於10月10日以負面言詞形容五星紅旗,以不當及扭曲的言詞批評國家政權。

除控罪所指的內容外,指控另包括被告40條網台片段,指被告煽動他人企圖推翻共產黨,並鼓吹他人使用武力例如掟汽油彈;另涉及實行私了行為、支持公民抗命、支持香港獨立及台灣自決權、支持35+否決財政預算案、有實則行為及組織讓犯

社民連的長毛梁國雄、黃浩銘、吳文遠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今日均有到庭旁聽。傑斯甫步出囚室,多人從座位站起高呼他的名字。聆訊期間,傑斯雙眼通紅,眼泛淚光,又向旁聽席方向舉起心形手勢。傑斯的女兒不住哭泣,聆訊結束後更步近羈留室,向傑斯不斷高呼“老竇”,又將手放在心口上。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2-12 16: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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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香港國安法》竟無官方英文版,新華社英譯卻把大學列入監管對象 中國司法部:該法以中文版為主
https://www.storm.mg/article/2826289?page=1

田飛龍倡借鑑《港區國安法》制訂「涉台國安法」 (14:22)
https://news.mingpao.com/ins/%e5%85%a9%e...d?arnews=1

第29屆台灣民情學術研討會周三(9日)在河南信陽市舉行,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田飛龍提出,應借鑑《港區國安法》,為制訂「涉台國安法」作前期準備。

田飛龍指出,《港區國安法》是來自香港「一國兩制」實踐經驗的啟示,對將來破局台灣問題至關重要。他提出4點建議,一是《港區國安法》本身已包含反「台獨」條款,應在這個法律執行中側重打擊「台獨」;二是修訂《反分裂國家法》,作好「非和平統一」的制度準備;三是制裁島內從事「台獨」活動的典型個體和團體;四是成立「涉台國安法」研究機制,為制訂「涉台國安法」進行前期準備。

田飛龍認為,兩岸關係已進入大陸主導及實質性的完全統一進程之中,這是中國憲法秩序和民族復興的必然要求。他表示,從《港區國安法》獲得關於「一國兩制」的啟示,在於對極端分離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大陸完全可以修訂和完善有關涉台的國家安全法制,採取包括制裁名單在內的一系列正當而精準的法律行動,依法反擊和管控,牢牢掌控兩岸關係的主動權及追求完全統一的理性化歷史進程。


德國人權報告批中國人權問題惡化 稱《港區國安法》致一國兩制被架空 (09:34)
https://news.mingpao.com/ins/%e5%85%a9%e...a?arnews=1

德國政府周三(2日)發表兩年一度的人權政策報告,批評中國的人權問題,當中提及香港人權在過去兩年有惡化趨勢,並指出《港區國安法》便利中國安全機關打壓香港的公民社會、反對派和獨立媒體,導致確保香港高度自治的「一國兩制」原則被架空。

德國政府在人權政策報告稱,中國人權延續2012年以來的惡化趨勢,公民社會的空間愈來愈小,公民權利、言論和新聞自由、學術、信仰自由等個人權利也受到限制。報告特別提到新疆和西藏的人權狀況,指出新疆出現迫害、監視和大規模拘禁,甚至奴工和強制性的生育控制問題,認為措施目的是將維吾爾少數民族「漢化」,反映北京對任何自治和獨立的追求絕不手軟。

對於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成員周庭,因去年6月21日包圍灣仔警總,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3罪,周三(2日)被判囚7至13.5個月。德國外交部發言人Maria Adebahr周四(3日)在柏林表示,有關判決是香港人權及民權狀況令人擔憂的連串事件之一。

【突發時空・沈旭暉 040HK】國安法三大謊言:無追溯力、只與四類罪有關、使用普通法原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u6-nceGxDg
[youtube]Eu6-nceGxDg[/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4-6 03: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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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聯辦斥夏博義散布歪曲言論 公然抹黑及為違法者張目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5.htm

馬道立形容設國安指定法官做法奇怪 「應由司法機構決定哪位法官審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A1%88/
[Image: 53-4720copy_5pGDm_1200x0.png]

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馬道立在今年 1 月退休卸任,之後他將會復出在香港、新加坡及英國三地擔任仲裁員。他上月出席英國格雷律師學院(Gray's Inn)一個網上論壇時提及國安法下指定法官,形容是一個奇怪(strange)的規定,認同在司法獨立下,應該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由哪位法官聽審案件,而不是由任何人可能有著政治或其他背景的人處理。

馬道立表示,國安法的立法是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而非由香港立法。其中一個規定是指定法官,這是具爭議性的,行政長官在諮詢首席法官後可以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他指,做法的背後原理是在國安法層面上,行政長官要確保案件有正確判決。

馬道立指,有不少人質疑指定法官的安排「非常奇怪(mighty odd)」。他認同在司法獨立下,應該由司法機構自行決定由哪位法官聽審案件,而不是由任何人可能有著政治或其他背景的人處理。

他之後再提到,現時國安法下有一個奇怪(strange)指定法官的規定,但他認為目前就指定法官有兩項保障措拖,包括一是由現任的法官中指派,另外是需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馬道立又指,現時批評法官、法院的工作是常見的,尤其是涉及政治案件。以香港為例,在 2019 年社會事件及國安法後,有人會在毫無根據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指控法官存在偏見作出裁決,一些刑事案件中充滿支持和不支持支威者的政治角力,可以想像當這些案件最終被判有罪或無罪釋時產生的反應和反應。他認為這些批評涉及影響司法獨立性、法治本身。

他指,這類批評不只是由相關利益集團提出,經常地亦會是由政治人物、傳媒、甚至部份律師提出。有傳媒因著其所屬政治立場強烈批評法官。當司法的裁決與其政治傾向背道而馳時,他們就以司法機構無履行其職責為依據,要求「司法改革」,又稱法官需要更多的知識,他們不能被信任。馬道立認為,當中某些言論在以前甚至可被視為藐視法庭。由於司法機構和法官不宜自行發聲,他認為大律師、律師和學者,以至政府都應承擔捍衞法治的工作,向公眾解釋何謂法治及客觀事實,回應無根據指控。

Q&As on the Rule of Law and Judicial Independence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EGix3p4OFMk&t=372s
[youtube]EGix3p4OFMk&t=372s[/youtube]

The Chief Justice of Hong Kong Mr Geoffrey Ma: The Rule of Law in Changing Time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9SOaeGvsRY
[youtube]Z9SOaeGvsRY[/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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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倫敦亞非學院提醒勿錄影課堂 以免觸犯《港區國安法》
https://hk.on.cc/hk/bkn/cnt/intnews/2021...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去年起實施,適用範圍包括海外的活動。英國傳媒日前報道,倫敦大學亞非學院(SOAS)發指引,要求教授等教職員不要錄影課堂過程,否則學生和教職員到訪香港或中國內地時有被捕風險。

由英國保守黨國會議員成立的「中國研究組織」(CRG)取得亞非學院相關指引,指引提醒學生和教職員,《港區國安法》不限於在香港進行的活動或香港居民,提醒攜帶含講義或課堂討論內容的電腦到中港地區,可能會被指觸犯國安法,面臨長期監禁。組織成員奧布賴恩表示,這顯示了這些新法無遠弗屆。

亞非學院強調有責任照顧學生和職員,因此發出這份指引:「我們教授中國相關內容已可能受到此法例影響,一些我們平常會做的事情現在或會被起訴。法例對於如何構成顛覆含糊不清,因此其影響更令人憂慮。」校方指,不少學科如社會科學及人文學科,都可能會墮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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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港府:國安法首被告遭剝陪審團毋須理由辯方稱有失程序公義
https://www.rfi.fr/cn/%E6%B8%AF%E6%BE%B3...C%E4%B9%89

首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不滿港府專職檢控的律政司拒絕其案件由陪審團審理,提出司法复核,其代表律師強調,陪審團審訊是港人的憲法權利,律政司不開具理由便剔除陪審團審訊,有失程序公義。控方否認陪審團審訊是港人的憲法權利,國安法亦沒有規定剔除陪審團審訊需要說明原因。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需時考慮雙方理據,押後至下週頒下判辭。

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第86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涉嫌於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而被控煽動分裂罪一案在下月23日開審時,因律政司長引用國安法第46條指示,而只能由三名高等法院法官共同審理,不設陪審團,唐英傑就此提出司法复核。

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10日)在庭上陳詞時指出,高院案件由市民組成的陪審團審訊屬於《基本法》保障的憲法權利,律政司長沒有事先通知及解釋,便剔除陪審團審訊此案,令被告失去響應機會,違反了程序公義。他強調,在香港實行逾百年的陪審團制度,能確保審訊公平,且更符合大眾對司法公義的看法,亦能對被告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若陪審團感到控方以高壓手段提告,或認為法律有矛盾之處,或對有關法例反感,陪審團有權裁定他無罪釋放。他表明,唐英傑希望將命運交予陪審團,而非交到法官手中。他又說,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幹則否認陪審團審訊是港人的基本憲法權利,《基本法》提及「保留」陪審團制度,不等於製度一成不變;而《基本法》第63條更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包括剔除陪審團的決定;。另外,國安法第 46 條亦賦權律政司長可發出證書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檢控方沒有責任就其檢控決定提供原因。

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是國安法實施後首宗案件。控罪指他於去年國安法生效後翌日的遊行期間,在灣仔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另外,其行動令三名警員受重傷,被指是為脅迫中央政府或港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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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事實,
正如清朝終生追究潛逃海外的孫中山刑責, 被美國「用完即棄亅?
正如中共終生追究潛逃海外的八九民運學生領袖刑責, 被美國「用完即棄亅?
李錄成為「巴菲特接班人」, 進入大陸投資中國, 發達了. 判國的發達了!
柴玲在美國生活安定.
吾爾開希在台灣生活安定, 無法進入大陸自首.
証明清朝和中共的終生追究刑責無效!


六四30週年:八九民運21名學生領袖的30年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48173467
李家超:潛逃海外者或被「用完即棄」 港府終生追究其刑責
https://www.wenweipo.com/s/202105/19/AP6...a4fcd.html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5-19 11: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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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唐英傑就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上訴遭駁回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397102

《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的被告唐英傑,早前就審訊不設陪審團,提出司法覆核敗訴,他之後提出上訴,但早上遭上訴庭駁回。案件明日將會開審,維持不設陪審團的安排,由3位法官共同審理。

上訴庭表示,雖然審訊設陪審團是常見的審訊模式,但不應假設是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都無指出,陪審團是公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法庭指,如果今次案件設陪審團,陪審員和陪審員家人的人身安全有機會受影響,令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存在風險,認為審訊改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團審理,能維護公平審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法庭又指,國安法擁有特殊憲法地位,在詮釋國安法有關陪審團規定的條文時,需要依據國安法的整體立法背景或目的作出檢視。


蘋果日報或停刊|美國關注港府選擇性執行國安法 打壓獨立媒體
https://www.hk01.com/%E5%8D%B3%E6%99%82%...2%E9%AB%94

香港《蘋果日報》資金遭凍結面臨停刊。美國國務院6月21日表示高度關注香港政府選擇性執行《港區國安法》,形容執法方式「駭人聽聞」(appalling),包括任意針對獨立媒體組織。

國務院發言人​普賴斯(Ned Price)當天在記者會上稱,華府持續深切關注港府選擇性使用國安法,香港政府作出包括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內的這些指控,純粹是出於政治動機。

普賴斯表示,美國廣泛關注當局加大力度使用這個工具來壓迫獨立媒體、壓制異見聲音和扼殺言論自由,破壞《中英聯合聲明》。

港區國安法|聯合國人權專員:國安法產生「寒蟬效應」 中方:自由不能突破國安底線 (08:58)
https://m.mingpao.com/ins/%e5%9c%8b%e9%9...5%e7%b7%9a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巴切萊特周一(21日)表示,全球人權狀況正在衰退,並指出香港實施《港區國安法》,對香港的民主空間和傳媒產生「寒蟬效應」,先後有107人被指違國安法被捕、57人遭起訴。

巴切萊特提到,首宗國安法審訊(唐英傑案)將於本周展開,稱該審訊將考驗香港的司法獨立能否如《基本法》規定,履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此外,巴切萊特指出,有多份報告稱中國在新疆有嚴重違反人權的行為,盼北京在本年內能批准她到新疆考察。

中國常駐日內瓦代表團劉玉印回應時,批評巴切萊特發表錯誤言論,干涉中國內政,對此堅決反對。劉玉印指出,國安法得到廣大香港居民支持和擁護,重申任何自由都不是無邊界,都不能突破國家安全的底線。她又稱,中方歡迎巴切萊特訪問新疆,但應是友好訪問,而不是進行有罪推定式的所謂「調查」。

記協指《蘋果》員工不涉國安法 冀能領薪及遣散費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3%E8%B2%BB

江樂士:公司若違國安法罪成將被取締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6/20/AP6...784bd.html

梁振英致函壹傳媒董事 表明保留追究責任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E4%BB%BB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22 00: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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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一般而言, 呼籲暴力行動才算煽動. 單純評論, 不算鼓吹暴力. 不可以言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會否以言入罪?港區國安法四類罪行定義、刑期尚未公布 - 20200626 - 香港新聞 - 有線新聞 CABLE New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FM-bDeE-Zs
[youtube]QFM-bDeE-Zs[/youtube]

【以言入罪】譚得志被控「煽動文字」 辯方指違憲 控方稱涉國安:違憲非終止聆訊理據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2925.html
[Image: 3771c501-ddd8-423c-9537-30e199c6c58f.png]
在香港,已還柙逾7個月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人稱「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

在香港,已還柙逾7個月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人稱「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周一(19日)於區域法院提堂,以處理辯方提出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6日)再訊,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柙。(劉少風 報道)

譚得志周一坐囚車到區域法院應訊。代表譚得志的律師戴啟思指,譚得志不會就區院有權處理本案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陳廣池建議先處理辯方提出的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煽動罪違憲並侵犯言論自由

辯方指,煽動文字的控罪過時及違憲,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有抵觸,侵犯言論自由。

辯方又稱,煽動文字罪的定義模糊,「憎恨、仇恨、離叛」等字眼是主觀個人感受,用字空泛,法例亦無列明可以發表甚麼言論。他又指出,控方須在控罪詳情中,列明被告哪些特定言論或文字具煽動性質,但控方未有提及,要求清楚交代。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這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關乎公眾利益,辯方所指控罪違憲的說法不是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再訊,屆時將對辯方提出要求控方提供控罪詳情,以及終止聆訊作出決定。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柙。

市民做「五一」手勢撐快必遭法官制止

譚得志出庭時精神不俗,剪了頭髮。他向旁聽席舉起勝利手勢。有支持者向他揮手及舉起「五一」手勢,並大叫「撐快必!加油!」

休庭15分鐘後,譚得志再度出庭,繼續有市民向他舉手勢及揮手。

法官陳廣池指,看到有人在法庭手舞足蹈,做出一些手勢及提出政治訊息,至開庭後,仍看見有近10位人士向被告做手勢,「可能這位被告在市民眼中很受歡迎,但法庭想提醒各位公眾人士正身處法庭,刑事案件審訊中,法庭是受尊重的地方、代表司法機關獨立的地方,不是讓人遊戲、手舞足蹈的地方。」

陳官又指,市民必須遵守規矩,這非只為伸張公義那麼簡單,更是對辯方團隊的尊重,因辯方花很多精力為被告辯護;亦是對控方的尊重,又稱:「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城市,亦應尊重被告人。」

譚得志面臨14條控罪

辯方早前提出3項申請,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法官陳廣池早前就司法管轄權一項進行裁決,指煽動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範圍,而《國安法》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級法院處理,《國安法》凌駕於其他香港法律,最終裁定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至於另外兩項申請,陳官將於下周一裁決。

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4罪。

香港進「以言入罪」年代 首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社運人士譚得志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7%E5%BF%97

【港區國安法】譚惠珠︰會否「以言入罪」可參考國際做法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657580/...A%E6%B3%95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接受電視訪問時,被問及「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會否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譚惠珠表示,可參考國際做法,甚至是當年《基本法》23條草案。

譚惠珠表示,內地有反間諜法、網絡安全法等,如果中央有心照搬內地法律到香港,「港區國安法」便不會只限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力干預和恐怖主義活動四項罪行。

被問及唱反修例歌曲、出席六四集會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等,會否被視為違反「港區國安法」,譚惠珠說,自己不知道法律條文會如何撰寫,但認為不要經常用一句說話詢問是否違法。她續稱,一個人是否被定罪,要視乎事發的前文後理、意圖、是否涉及組織,有否足夠證據,並非所有人被捕後都能成功定罪。

至於市民日後參與遊行時,若有人高舉「港獨」旗幟,其他參與遊行的人會否因此被視為違反國家安全,她則指,若市民參與活動時發現活動變質應離開,在被問話時,亦可再作解釋。

至於路透社早前引述消息報道,指「港區國安法」將禁止香港的外籍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譚惠珠說,不知道消息從何而來,自己沒有聽過有關講法。

譚惠珠指出,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若中央日後在本港設立「國安機構」,有關人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與香港方面分工合作,強調只要相關人員執行的是香港法律就可以。

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法庭會平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國際人權公約》亦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單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有關罪行未必視為違反人權或違憲,由於在普通法下,並無引用過相關法例,要給予法庭空間去凝聚法律原則。

至於狠批政府的言論,會否違反有關條例,湯家驊認為,製造仇恨與「罵得狠」有分別,相信一般人均明白,例如「黑警死全家」涉及仇恨,「林鄭落台」則未必,相信無可能分析每個情況。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相信如要構成憎恨政府,是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港區人大引述夏寶龍:絕不以言入罪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5%E7%BD%AA

港區人大代表團昨引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話,指「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港人權利受《基本法》保障。

  代表團副團長黃玉山昨引述夏寶龍表示,過去一年香港在經濟、法治、政府管治、國際競爭力等十方面均受很大損害,期間出現的暴力事件令他難以置信,最難過是看到很多僅十餘歲的年輕一代參與犯罪行為,故有需要訂立「港區國安法」。

  黃玉山續指,夏寶龍形容立法獲十四億人民擁護支持,體現中央的「鋼鐵意志」,又指出立法旨在保護港人的人身自由、安全和福祉,只針對極少數犯法的人,大多數市民毋須緊張。黃引述夏寶龍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民主等基本權利受《基本法》保障,不會因立法而改變。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內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會的專家正草擬「港區國安法」草案,由於常委會下次例會將於下月底舉行,相信屆時討論的機會很大,但未知何時會完成立法,視乎草案複雜程度和常委的意見,有機會經兩至三次會議審議。

  他承認港人未能直接參與立法過程,自己則會在常委會盡量反映港人的憂慮,爭取在草案條文中盡量澄清,但同時要兼顧立法目標,即防範和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否則是失職。他呼籲港人可到「中國人大網」表達意見,供各常委參考。

  另外,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表示,每個國家都會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反問為何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香港,可以處於國家安全的真空狀態。他認為訂立國安法有國際標準,提到美國有就叛國、煽動顛覆等罪行立法,其他國家亦由中央而非地方層面訂立國安法。

  胡漢清又指,中央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國安法,而非藉宣布緊急狀態實施,說明中央有心符合香港的制度空間做事。

港版國安法|葉劉:普通法不存在以言入罪 審訊安排難以預料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0%E6%96%99

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日(15日)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表示,國安法之下中央會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直接管轄的權利,又稱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相牴觸。

行會成員葉劉淑儀今日(16日)出席活動後回答傳媒提問時表示,估計立法後仍由香港警方執法,但審訊安排則難以預料。行會召集人陳智思則指,有關法律為香港而設,相信條文的整體方向不會與香港有衝突。

葉劉指普通法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撰寫網誌,稱要求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並不合理。陳智思指根據自己的認知,鄭若驊所指的是要完全依照普通法的用詞字眼較難。葉劉就指出,在香港普通法下人大有最終解釋權,認為普通法早與內地法律銜接,形容普通法是有活力的制度,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對於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關注傳媒會否被以言入罪,葉劉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並透過人權法在香港實施,《基本法》第39條保障規定不受其他法例抵觸。但她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舉例指只叫口號沒有問題,惟有組織、有計劃地顛覆國家則可能構成罪行,國家最想針對的是策劃組織的人。

海絲會為減財政壓力搬辦事處 員工減薪三成
陳智思及葉劉今日以海上絲綢之路協會聯席主席的身份,出席海絲會暨匯賢智庫政策研究中心新辦事處的開幕典禮。葉劉致辭時表示,搬辦事處是因為疫情下的經濟壓力,作為非牟利機構要壓縮開支。此外,海絲會的高級員工減薪三成,葉劉自己則捐出薪酬應對「疫境」,繼續協助青年人於「一帶一路」找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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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香港重光紀念日(英語:Liberation Day)是紀念盟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擊敗日本取得勝利.
學術討論國歌和憲法, 推翻了香港政府論點.
用另一角度, 光復是抗日! 學術討論「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正是配合中國憲法和中國國歌:
學術討論國歌(義勇軍進行曲 是1935年抗日電影《風雲兒女》的主題歌), 不願做奴隸的人們, 對抗敵人(抗日), 光復中國所有被侵佔的地方, 包括香港。 => 光復香港
學術討論憲法, 序言講革命, 中國人香港人革命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 時代革命


【國安法首案】辯方專家:「光時」指恢復失去的秩序 與港獨無必然關係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3234/%E...0%E6%80%A1
國安法首案,辯方傳召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她表示,與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一同撰寫專家報告,從政治科學、傳播學及文化研究著手,解讀「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他們認為這個口號是政治訊息或願景,指恢復失去了的舊有秩序,團結不同年齡喜愛自由的人,並在這個時代創造明顯的改變。

辯方專家利用社會科學的方法,檢視4000多則「連登」帖文 ,分別計算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香港獨立」的次數。透過比對發現,不論是「光復香港」或「時代革命」,均與「香港獨立」未有達到統計學上「有關連」的水平,藉以指出「光時」與港獨沒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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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英傑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警員相撞,現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一項危險駕駛交替控罪。

辯方大律師劉偉聰昨日獲准於47人案繼續保釋,今天在庭上負責主問。主問期間,李詠怡指出,在2019年反修例運動當中,7月21日首次出現光時口號。她認為有兩個原因,第一是自2019年6月9日起,出現光復上水、光復屯門公園等社區抗爭,可見「光復」二字於7月份開始出現;第二則是元朗7.21襲擊事件,觸發人們感到有需要用新的東西表達憤怒。

李詠怡引述《當代漢英詞典》指,「光復」解作recover, regain;而《劍橋詞典》則指recover, regain, reclaim, restore, retrieve;還有《辭海》解作恢復舊業。

利用《元史.陳祖仁傳》對「光復」作出不同解讀
《元史.陳祖仁傳》當中載有,陳祖仁向元順帝上疏一話:「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控辯雙方的專家證人均曾就此處的「光復」作出解讀。

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早前供稱,這裡的祖宗之業,是指江山/政權/國土,形容「就唔好好似辯方報告用一個字『glory』咁含糊,並且係無內容嘅。」辯方專家證人李詠怡今天表示不同意這個解讀,指不可能解作推翻政權,「因為他(元順帝)是在位的皇帝,他為甚麼要推翻元朝政權?『光復』不一定解作恢復政權,因為這裡他(元順帝)亦沒有失去元朝。」

李詠怡又供稱,「光復」來自2016年前的光復上水、光復屯門的社區抗爭,而當年英文媒體多數譯作reclaim。劉偉聰問,這些光復行動是否要推翻政權?李詠怡說不是,而是指向社區問題,簡單而言就是示威者不滿日常生活被內地遊客或水貨客干擾,所以從語意及歷史角度而言,是指恢復公共空間的秩序。

利用口號出現的次數說明與港獨的關聯
控方引用一份由警方製作的報告,由高級督察張偉文帶領的一隊7至8人的隊伍,檢視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間的示威片段,統計「光時」與「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驅逐共黨 還我香港」等口號出現的次數。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喺多次活動經常被叫喊,係同呢個驅逐中共、香港獨立有直接關係。」

辯方專家則檢視了在「連登」討論區4000多則帖文的內容,以社會科學的方法統計不同時段出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香港獨立」的次數,分別計算口號與「香港獨立」的相關性,結果發現全部均未有達到「有關連」的水平。

庭上另出現過小插曲。在主問過程中,李詠怡指出控方在抄錄梁天琦2016年造勢大會上的言論時出錯,指控方謄本寫到:「選票就係子彈,呢個係『咩comix講嘅』」,李詠怡糾正指應為:「呢個係Malcolm X 講嘅。」Malcolm X 是著名非裔美國民權運動者,推動黑人平權。李續解釋,按照上文下理,將選票當作武器,是一種比喻手法,「正如時間就是金錢,不等如你可以將時間當錢使。」辯方劉偉聰續問:「Malcolm X是分裂主義者嗎?」李詠怡頓一頓說不是。

李詠怡尚未完成作供,案件下周一續審。

【不斷更新 ‧ 首宗國安法案】三指定法官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專家作供:「光復」非必指取回政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4%B...0%E7%AB%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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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宗案件、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昨聽罷雙方中段陳詞後,今裁定三項罪名均表證成立。辯方其後申請暫時休庭,先向被告解釋相關事宜。

辯方昨於控方舉證完畢後進行中段陳詞,申請案件表證不成立,指單憑「光時」口號就指被告有意圖煽惑他人的說法,並不合常理,又指被告曾刻意避開警察、於交通燈前停車等,行為並非恐怖分子所為,而被撞的警員亦並無嚴重受傷。

控方則反駁指,案發當日為港區國安法生效後首日,被告高速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途徑港島區,三次無視警員安危衝破警方防線,期間有途人歡呼拍掌及拍攝被告相片等,指被告的行為明顯屬煽惑他人,且不顧警員安危,強調控罪元素為使用嚴重暴力,而非他人嚴重受傷。

【13:00】李詠怡:「革命」可解作帶來重要改變 過往「光復」行動旨在恢復公共秩序

而就「革命」一詞,李詠怡指可代表在政治體系帶來改變,亦可就某些事項帶來重要改變,故她認為「時代革命」可指於政治體系帶來改變,亦可指為當下的時代帶來重要改變。

李在辯方主問下又表示,她於報告中提及「光復」於社會事件中的使用,例如「光復屯門」、「光復上水」及「捍衛沙田」等。她指考慮到 2012 的前幾年,社會上有無數針對社區問題的「光復」行動,包括大批內地遊客及水貨客湧入社區等,相關「光復」行動的目的,是要恢復公眾空間或秩序。

李又表示,她不認為內地遊客與本地人屬於不同族群,且一個國家之中可有不同族群,而族群之間的怨恨或厭惡,並不一定表示要推翻政權。

【12:00】李詠怡:「光復」不一定指取回失去的政權

李詠怡表示「光復」一詞,她翻查過數部中英文字典,包括英漢字典、林語堂當代漢英字典、劍橋辭典及《辭海》等。她指「光復」的英文意思,包括 recover、regain,而根據劍橋詞典,regain 有 reclaim、restore 及 retrieve 之意。

李又指,辯方於報告中,引用《元史 陳祖仁傳》,指她不同意控方專家劉智鵬的解讀,認為應由語義學及歷史角度解讀相關內容,而當中「自古人君,不幸遇艱虞多難之時,孰不欲奮發有為,成不世之功,以光復祖宗之業」,她認為當中「祖宗之業」所指的是元順帝父輩,即元朝皇帝的祖宗之業,並非指其他朝代的皇帝。她認為根據原文,「光復」並沒有推翻政權之意,因天順帝本身就掌控當時的政權,質疑他為何要推翻自己的政權。她又表示,「光復」不一定指要取回失去的政權。

【11:30】李詠怡:撰寫報告有分析「連登」帖文

李詠怡表示,涉案的專家報告由她與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共同撰寫,兩人亦有諮詢文化及宗教研究系教授彭麗君教授的意見,包括解讀涉案「光時」字眼時,應參考哪些權威辭典及資料等,更為準確解讀相關字眼的意思,但彭沒參與撰寫報告。

李表示他們使用了跨學系的研究方法,包括政治學、傳播系及文化研究系,及分析相關的經驗數據,解讀「光時」字眼,撰寫一份綜合專家報告。李表示他們於報告中,亦有分析網上論壇「連登」的相關帖文。

【10:45】法官批准辯方專家證人作供

代表控方的周天行,質疑辯方兩名專家的專長並非屬於歷史領域,認為他們並非處於適當位置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又指對方大部分的專家報告內容,是依賴正進行調查的內容或關注組意見等,控方無法得知相關人士的背景資料等。

惟法官杜麗冰及彭寶琴均指,相關事宜主要涉及法庭最終給予兩人證供多少比重,控方於此階段提出相關性挑戰是過早。且涉案「光時」字眼非只可由一個角度,即歷史角度解讀,控方專家劉智鵬早前作供時亦表示,兩名專家對「光時」的解讀不一定錯誤,法官最終批准兩人可以專家身份作供,由他們相關的學術領域就「光時」口號作供。

辯方現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作供。

【10:23】被告不自辯 擬傳召兩專家證人

辯方表示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兩名專家,即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以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作供。惟控方就兩人的專家資格提出挑戰,指兩人並非由歷史角度解讀涉案的「光時」口號。

首宗國安法審訊|唐英傑被裁定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3罪表證成立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0%E7%AB%8B

男子唐英傑涉騎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等罪名,亦是首名及首宗涉《港區國安法》的案件,辯方昨日在高等法院作中段陳詞,要求法庭裁定被告包括兩項國安法罪名,及一項危險駕駛罪表證不成立。惟法官今(9日)裁定三罪全部表證成立。

辯方表示,被告不會出庭自辯,但會傳召兩位專家證人,分別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

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
被告唐英傑,24歲,報稱侍應。他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1項恐怖活動罪,以及1項屬恐怖活動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辯方昨陳詞指,控方引用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說法,指旗幟上「光復」及「革命」等字眼,其意思有推翻政權之意,控方以此指控被告有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的意圖,並不合常理。

辯方指被告或被警盾擊中
就恐怖活動罪,辯方指被告駕駛電單車時曾避開警員,和在交通燈號停車,質疑這些是否恐怖分子的行為。辯方又指,被告駕駛電單車撞倒警員前,或被警員的盾牌擊中,即使未有擊中,亦令他分神。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首宗國安法審訊|辯方指被告中文差 未能如專家般理解光時口號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3%E8%99%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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