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國安法條文(全文)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11
7‧1被捕10人涉煽動分裂國家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09.html
[Image: 0703-00176-009b1.jpg]

警方在前日的七一港島衝突中,拘捕最少三百七十人,當中六男四女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認為該十人有目的及意圖,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廿一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有指警方的執法指引,將「光復香港」口號同樣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九人獲保釋 一男仍扣查
另有四人被指藏有港獨旗和港獨標語印刷品,消息指他們亦被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在銅鑼灣百德新街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有指因為他身穿印有光復香港的衣服,身處的位置與東角道示威地點距離近,警方參考環境證供拘捕。至於一名被捕的電單車司機,因車上插有光復香港旗,消息指警方認為他煽動其他人分裂國家。

議員陳志全及尹兆堅前日被捕。陳昨午離開北角警署,他被警方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的罪名拘捕。陳稱,警員從其袋中搜出一張A4尺寸的紙張,並將該張紙放入證物袋,「嗰張紙只係筆記,寫低咗《港區國安法》條文重點。我好驚訝佢哋好似如獲至寶咁樣,周圍拎畀其他警員睇,問點處理。」另一名被捕議員尹兆堅則報稱遭警員壓傷及出現心律不正,被送到瑪麗醫院留醫。

警方表示,其中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五男四女昨獲准保釋候查,須於本月下旬向警方報到,其餘一名被捕男子正被扣查。前晚在銅鑼灣時代廣場的執法行動中拘捕四十五人,包括三十三男十二女;其中在一名十七歲男子的背包,搜出一個有燃料的完整汽油彈,以及兩個已破裂的汽油彈。

另外,前晚在灣仔集成中心外有紙箱傳出爆炸聲並且冒煙,警方發現箱內有兩個膠水樽,其中一個破裂並有燒過的痕迹,爆炸品處理課到場檢查後,相信,樽內有合成的化學物品,但並非爆炸品,詳細成分要再化驗。


港區國安法:鄭若驊指違國安法者 或終身喪失參選及任公職權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港府發聲明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有港獨或分裂國家的含意。被問到候選人會否因說「光復香港 」口號而被取消區議會或立法會選舉資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早(4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違反港區國安法者可理解為終身喪失參選及出任公職權利,若相關政策局有其他建議,律政司會跟進。不過她指選舉主任會視乎每個情況決定,強調在於叫口號的目的,反問如果沒有港獨目的,為甚麼要做出引人懷疑的行為。

她續指口號的解釋從頭到尾都無變過,不希望大家一直用這些口號觸犯分裂國家罪行。她又解釋,如果是正常學術討論,或者傳媒正常報道,沒有港獨目的,是不會誤墮法網,強調政府會保護言論自由。

她指,傳媒只要進行正常、正當的採訪工作和報道,對事件作正常討論,不是無限擴大、造假,旨在煽動推翻一個制度,就不會有問題,傳媒不必過分憂慮。被問到唱《願榮光歸香港》是否犯法,鄭指不能只從單一行為決定,要視乎背後目的及意圖,但她指如果大家沒有港獨、顛覆國家及政權的目的,就不應該以身試法。

另外,鄭亦對加拿大決定暫停與香港引渡條約的做法感到失望和極度遺憾,指加拿大是嘗試干預中國內政,好大機會違反國際法。她指出港區國安法第38條適用於外國,而不少國家亦有相關法例,甚至罰則更嚴,如美國亦有域外管轄法例,認為若沒有法律懲罰外國人在外國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是講不過去。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4 13:44 編輯 ]
Reply
#12
郭榮鏗:港區國安法實施後 港人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36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港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郭榮鏗:「很明顯現時香港談不上有言論自由,(港區)國安法內指,要保障港人在國際公約下人權,根本上不存在。你看到第一日,市民都未有機會去了解法律前已經被捕,還要只是藏有一些物品就被捕,這個就是今天的香港。」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96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我覺得警方作出某些拘捕行動,並不是反映法律最終解釋,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可視為社會契約 不損港人尊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21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條文可理解為中央為繼續實施一國兩制而提出社會契約,不會損害香港人的尊嚴。

陳弘毅:「這契約要求香港市民履行一種最低的義務,就是不要逾越『一國』底線,這些要求並不太高,也並非過分,願意接受這些行為準則的香港市民,便能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一國兩制』中作為『兩制』的其中之一的香港的制度、價值和精神,只要不違反國安法定出的『一國』底線,便能夠繼續存在和發展。」

郭榮鏗:港區國安法實施後 港人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36

立法會議員郭榮鏗表示,港人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已不再有言論自由。

郭榮鏗:「很明顯現時香港談不上有言論自由,(港區)國安法內指,要保障港人在國際公約下人權,根本上不存在。你看到第一日,市民都未有機會去了解法律前已經被捕,還要只是藏有一些物品就被捕,這個就是今天的香港。」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96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我覺得警方作出某些拘捕行動,並不是反映法律最終解釋,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譚耀宗:若書籍與港區國安法有牴觸或須在公共圖書館下架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06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若黃之鋒、陳雲等多本著作內容與港區國安法有牴觸,或有機會須在公共圖書館下架。他認同政府所指「光復香港」有「港獨」含意,市民不應揮動或叫喊相關口號。

康文署正在覆檢黃之鋒、陳雲等多本著作,是否符合港區國安法規定,公共圖書館暫時不供市民借閱。

人大常委譚耀宗被問到法例是否已影響了言論和出版自由,他說,並沒有看過有關書籍,認為若內容只是批評政府並無問題,但若涉及分裂國家,就應該在公共圖書館下架。

譚耀宗在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就表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有港獨含意,揮動旗幟和叫相關口號已有表面證據違反國安法。

對於日本共同社引述消息報道,北京計劃派200至300名武警以觀察員名義常駐香港,譚耀宗說,沒有相關資料。


陳弘毅:警方拘捕行動非港區國安法最終解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818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警方的拘捕行動並非港區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是否違法要視乎律政司的檢控及法庭的判決。他又指,發表文章批評政府、建議改善香港政治制度,不會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

警方七一當日拘捕了十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部分人是由於身上藏有港獨旗幟或標語,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法例沒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至於顛覆國家政權罪,陳弘毅指,法例條文的重點是要威脅、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只是發表文章批評政府,建議改變政治制度並不構成犯罪。

去年網民發起堵塞機場,陳弘毅指,要視乎這類行為目的是否脅迫政府去實現政治主張。

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謠傳警方831打死人都可能違法,陳弘毅指,香港現時未有法例專門規管發布虛假消息,所以有關行為未必屬於非法方式。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6796

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港區國安法沒有明文規定市民藏有港獨物品屬犯法,認為法院和律政司才有權解釋法律。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我覺得警方作出某些拘捕行動,並不是反映法律最終解釋,在這個法制下,警方沒有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就是法院在判案時可以解釋法律,但還有一個機構,對於解釋法律都有重要作用,就是律政司,因為律政司要決定是否檢控。我個人就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其藏有港獨物品。」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5 05:53 編輯 ]
Reply
#13
民間記者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意思每人見解不同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0806.htm

過百名市民自行組織「民間記者會」,化名金先生的發言人表示,選擇舉行記者會,而非在網上發放資訊,是希望在同一個平台,抗衡政府每日召開的記者會,他質疑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抹黑示威遊行影響經濟,其中香港第二季經濟增長放緩是受外圍環境影響,與遊行無直接關係。

化名曾小姐的成員表示,過去幾個月以來,市民試過多種方式表達訴求,包括遊行、學生上前綫及罷工等,有意見提出舉行「民間記者會」,因而希望作嘗試,不知道多有效,但希望市民支持及團結一致。

就近日示威者行動升級,曾小姐表示,「民間記者會」不代表前綫抗爭者,而是讓不同人發表意見,希望記者會能夠引起公眾注意。對於部分示威者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曾小姐表示,口號先由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數年前提出,示威者目前所指的意思是否一樣則無從得知,認為每個人,包括特首林鄭月娥亦有不同見解。

至於深圳市公安上午舉行模擬特警處置示威者暴力騷亂事件,曾小姐形容是「白色恐怖」,打壓集會等自由。化名陳先生亦說,擔心會派出解放軍到香港,若果派出解放軍,相信示威者屆時會回家睡覺。

出席記者會的成員有10多人,均戴上口罩,幾名發言人更戴上頭盔,他們都不願透露全名,以化名稱呼。

【國安法】陳弘毅指搞港獨公投涉分裂國家 散播假消息未必違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5%E6%B3%95

《港區國安法》生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認為,搞「港獨公投」、「自決公投」都會觸反《分裂國家罪》,但散播港鐵站「打死人」的假消息,未必違法。

陳弘毅舉例,譬如在香港舉行「公投」,根據「公投」結果香港決定獨立,然後爭取世界各國支持,好像西班牙加泰羅尼亞做的這類事情,這些就是構成分裂國家。

7月1日大批示威者上街,有人藏有「港獨」旗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陳弘毅表示,個人來說看不到法律有明文禁止藏有一些「港獨」物品。警方的拘捕行動並非《港區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是否違法要視乎律政司的檢控及法庭的判決。

陳弘毅認為,「顛覆國家政權罪」適用於類似去年七月一日衝擊立法會的行為,但法律規定了重點是要採取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檢控門檻較內地高,即使是寫文章煽動改變香港或內地的政治制度都不算犯法。

至於「恐怖活動罪」,類似去年癱瘓機場的活動,要視乎行為目的是否脅迫政府去實現政治主張,則屬犯法。

對於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指,有人造謠去年8月31日港鐵太子站「打死人」涉嫌犯法。陳弘毅則認為,香港現時未有法例專門規管發布虛假消息,「要留意(法例列明)這是非法方式,但現在香港你發布虛假消息、虛假新聞,本身照我理解就不是犯法。」

至於「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就可針對部分政界人士去年要求外國制裁香港的行為。


譚惠珠質疑手機存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照片意思
https://www.881903.com/Page/ZH-TW/newsde...id=1327634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在一個電台節目上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及《願榮光歸香港》歌詞有問題,但只叫口號未必會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是表徵可以查下去,了解意圖及行動,包括有否安排組織及實際行動,要「由頭到尾睇清劇本」。她認為要視乎在什麼情形藏有相關物品才決定是否觸犯法例,警方不會無端入屋搜查,又質疑在手機上存有照片的意思,相信選舉主任日後會決定參選資格時會作相關考慮。

對於警方拘捕最少10人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譚惠珠認為改控非法集會等更好,強調「殺雞焉用牛刀」,相信很少人會被控港區國安法,其中一個原因是無追溯力,大家亦提高警覺性,加上刑罰不輕,文字範圍廣闊,但對香港犯罪的人保障無減少。譚惠珠強調「君子不立危牆之下」,否認是白色恐怖,以司機知道不可越過「雙白線」為例,認為如果大家明白法例,就不會隨便觸動。

港宣布「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違法 適用全球各地所有人
https://www.worldjournal.com/7026709/art...%E7%94%A8/

香港特區政府2日晚正式宣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違反「港區國安法」,社會大眾不應再高呼,否則便是以身試法。香港大學者張達明表示,港區國安法適用全球所有人,只要觸犯了該法例,即便只在經香港轉機,都有機會被捕。

➤➤➤〈圖輯〉 高喊「8字口號」觸法 在海外也一樣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是「反送中」運動的口號;大批市民不理會警方禁制,參加年度泛民主派的年度「七一」遊行,期間有人展示寫有上述字句的標語。

港府指出,「上述口號在今時今日,有港獨,或將香港特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改變特區的法律地位,或顛覆國家政權的含意」。

「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言論會否被入罪的可能性愈趨明顯;外界對這句口號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出現爭議。


影片來源:世界新聞網(訂閱世報YouTube看更多新聞影音)

港府在聲明中聲表示,是為了回應7月1日有參與「違法」和「暴力活動」的人展示或藏有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字句的物品。

聲明中還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禁止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並嚴正譴責任何挑戰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中國外交部用「四個無知」駁斥龐培歐 指他「天天撒謊」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6至38條,無論是否香港居民,是否身在香港,法例都同樣適用,意味著可以管轄全球所有人;有分析認為,如果中國或香港和各地有引渡協議,只要認定此人犯下港區國安法的罪行,都可以提出尋求引渡,移交回港受審。

喬治·華盛頓大學中國法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對BBC表示,新法例是對全世界所有人實行境外管轄權,比起中國本身的國安法範圍更廣,「如果你說了什麼東西得罪中共或香港當局、觸犯了國安法,就很可能受牽連。」

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教授黎安友(Andrew Nathan)稱,在海外支持香港民主的人士在國際出行或需提高警惕,規避與中國有引渡條約的國家。

與此同時,根據特首林鄭月娥提名,國務院宣布決定任命香港特首辦主任陳國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秘書長;陳國基2日下午向林鄭月娥宣誓就任。林鄭月娥讚揚陳國基領導特首辦表現出色,深信他有能力兼任港區國安委秘書長,支援港區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責。

陳國基曾任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與北京部門關係密切。他在1982年加入港英政府人民入境事務處,一直在處內任職,2016年退休、翌年林鄭月娥出任特首邀其擔任特首辦主任。

禁說出口的時代革命:羅冠聰離港流亡,港府列「光復香港標語」為犯罪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2/4675751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5 08:25 編輯 ]
Reply
#14
國安法條文指監督管理學校媒體等 英文版包括「大學」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Image: mfile_1535940_1_L_20200705225017.jpg]

《港區國安法》中文版本第9條之中,列明「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至於第10條之中,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而英文版本則於兩條條文的句子中有「大學」的字眼。律政司回覆時表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又表示,政府各政策局及部門執行條文時如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陳弘毅:發布太子站假消息是否違國安法視乎是否涉外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說,發布8.31太子站的假消息要視乎是否符合因為受外國指使、資助或串謀等條件,才能視作觸犯港區國安法。

陳弘毅出席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活動致辭時表示,市民應了解港區國安法內第20至30的條文,便可理解自己有無機會犯法。他以縱火行為為例,若縱火者如當年北愛爾蘭的問題,要爭取脫離英國獨立,縱火目的屬政治主張就會觸犯港區國安法。

他表示,港區國安法的條文內容與內地國安法的內容,部分有好大分別。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為例,認為香港的定義和範圍較窄,要證明行為涉及使用武力或非法手段進行才能定罪。

鄭若驊稱國安法下警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 亦未必起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回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時,她表示,法庭進行裁決時,會考慮所有因素,包括是否有犯罪意圖等,才會決定是否構成分裂國家等罪行,不會單單因為某些詞語作決定。

鄭若驊在一個電視節目上被問到,政府發聲明表示有關口號有「港獨」含意,會否令人覺得是行政機關向司法機關施壓,鄭若驊認為不會,重申法庭是按事實辦事。

至於部分參選人過去提出相關口號亦獲選舉主任批准參選,鄭若驊認為,不要這樣去看,因為選舉主任的決定,都是按法律及事實決定,有其原因。

被問到七一當日有巿民藏有被指是涉及港獨的旗幟或印刷品,無對外展示,為何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鄭若驊表示,警方有合理懷疑才可拘捕,會進行調查,亦不一定起訴。

她指出,條文內容已清楚表明如何才會涉及犯罪,重申律政司會因應合理定罪機會決定是否起訴。她又說,應該由另一方向想,既然不是希望分裂國家,就不要做引起懷疑的事,以測試底線。

陳弘毅指若文章不涉倡武力違法手段 則不構成顛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5.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表示,若有人寫文章煽動他人改變中國或香港政治制度,當中不涉及鼓勵用武力或違法手段,相信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就「8.31太子站打死人」引發特區居民對政府的憎恨的說法,陳弘毅表示,並不構成《港區國安法》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因為在香港發放虛假消息並不違法,亦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請求外國勢力等。

陳弘毅:港區國安法嘗試結合大陸法與普通法起示範作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4.htm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犯罪門檻稍為高於分裂國家罪,因為顛覆罪必須涉及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相對不容易構成犯罪。

陳弘毅在港大法律學院一個論壇上表示,部分顛覆罪的犯罪行為,針對去年香港反修例運動的情況,例如第三款,提到嚴重干擾、阻撓、破壞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即是去年幾萬人包圍立法會,導致議員無法開會;至於第四款,關於攻擊、破壞政權機關場所,完全是針對去年7月1日衝擊立法會的事件,不過法例並沒有追溯力,不可以控告有關罪行。

陳弘毅表示,《港區國安法》列出的罪行較多來自中國《刑法》,部分來自香港原有法律,也有一些創新的規定,在嘗試結合大陸法和普通法方面起了示範作用。


警員到議辦要求移除旗幟否則拘捕 黃文萱批評警方恐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4.htm
公民黨沙田區議員黃文萱表示,她的議員辦事處下午開張前,有10名警員聲稱接到街坊報案到場,指辦事處展示黑底白字寫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旗幟,要求她移除旗幟,否則可能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拘捕她。

黃文萱表示,有關旗幟反轉掛在牆上,並沒有展示字句,警員記錄她的身份證資料後離開,至今沒有正式作出拘捕,她批評警方恐嚇成分居多,做法荒謬。

黃文萱表示,去年參選區議會選舉時,選舉主任亦曾詢問她,在社交網站上寫有關字句的意思,她回應指,忠誠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港獨的意思,最終成功入閘,質疑警方是否推翻選舉主任的認可。
Reply
#15
葉巧琦不同意單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判違國安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video-galle...id=1535744
2020-07-04 HKT 09:48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認為,不能同意單以一句「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就判定有人違反《港區國安法》,又指政府所發的聲明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沒有法律重量。

葉巧琦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說,不同案件有不同案情,違法時要視乎行為及意圖,例如沒有展示有關口號或港獨旗幟,只是藏有,質疑如何構成「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分裂國家行為。

她認為如果藏有口號貼紙或旗幟,就等於有意圖分裂國家,法律詮釋會太闊,她又質疑警方執行《港區國安法》前未有足夠訓練。另外,她說《港區國安法》目前仍未有正式英文版本,有外籍法官及律師未有機會理解條文。

出席同一節目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藏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或高叫有關口號的人,對口號的詮釋未必與原作者相同,又以黨內另一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為例,指她將口號詮釋為恢復「一國兩制」。


陳弘毅師傅:惡法黑箱作業非社會契約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202...RVOSYWDDY/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日前形容港版國安法是中央為一國兩制的繼續實施提出的新的社會契約,要求香港市民履行一種最低的義務。其老師孔傑榮發文駁斥,黑箱作業的國安法並非契約,而是即時收窄了香港的自由。

本身是港大法律學院教授的陳弘毅周六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中撰文,認為港版國安法的條文可以理解是中央為一國兩制的繼續實施提出的新的社會契約,「這契約要求香港市民履行一種最低的義務,就是不要逾越一國的底線」。他認為,「其實這些要求並不太高,也並非過份,願意接受這些行為準則的香港市民,便能繼續在香港安居樂業。」

曾教授陳弘毅的紐約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中國法律體制專家孔傑榮(Jerome A. Cohen)翌日即在其網誌發文駁斥,網誌題為〈新的港區國安法:照我們意思做,你就沒問題,甚至快樂〉。

「即時收窄了香港自由」

孔傑榮指出,正如每位法律教授都會知道,契約是立約各方自願協定的,但新的國安法絕無可能是契約,「它經由秘密草擬,條文含糊,是不容討論的政治及社會苛法,已經即時收窄了香港自由」。孔傑榮指出,反觀《基本法》起草經過英國及香港民意代表在不同階段參與,建立了一條社會契約。

孔傑榮續指,由內地警察及其本地兵團(minions)執行的新「法治」是「照我們意思做,你就沒問題,甚至快樂」,人民會逐漸連保持緘默的自由也失去,「可悲的是,友善樂觀的時間顯然已經逝去。」

孔傑榮已非首次公開評論港版國安法,他在法例全文公開後翌日,已發表網誌分析新法的弊端。他指出,國安法為中央在港設立了保安及司法上的管控,把香港政府牢牢收歸中央國安機關的操控之下。內地國安人員可以把疑犯關押六個月,其間施以酷刑也沒有律師及家屬可以探訪。

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理由,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孔傑榮質疑國家秘密定義是甚麼,根據內地慣例,警方可以隨意把任何事情都界定為國家秘密。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5 14:10 編輯 ]
Reply
#16
國安法執法細則出爐 警大幅擴權 可「封網」阻危害國安資訊傳播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m=referral
[Image: rFLr4Bj4WTlzMvcI39I3o25KfECTg9r8cZxYUHGcWFA?v=w1920]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今日(6)首次召開的國安委會議,即為警務處新設的國安處制定執法細則,為警「擴權」執法。

政府於今日刊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於明日(7日)生效。《實施細則》包括七大要點,包括授權警方監管網絡言論,可要求有關電子平台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甚至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該平台。亦可要求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另外,《實施細則》規定,警方可要求外國政治性組織,包括台灣,提交指明資料,例如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等。

《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1. 搜證:緊急情況下毋須法院手令可入屋搜查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03年港府為《基本法》23條訂定立法草案時,建議在如緊急情況)下,警司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法院手令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港區國安法要求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職級,比當年《23條》條文建議的門檻稍稍提高。

2. 限制離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另外,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關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4. 可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封網」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

  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罰則:發布人拒移除危害國安信息 可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一年

為確保上述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亦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如有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一經定罪,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

外國政治組織提供虛假資料 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及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經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六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的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兩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及完整則屬合理辯解。至於其他的各項,有關的罪行及免責辯護(如有訂明)與所參考的現有法律條文大致相同。在合適的情況下提供辯解條文,可以為無法遵從要求的人提供合適的辯解理由。上述的實施細則符合《國安法》及《基本法》的規定,包括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

港版國安法|比對03年23條草案 顛覆罪、分裂國家罪「大加辣」
https://www.hk01.com/政情/492825/港版國安法-比對0...-分裂國家罪-大加辣
[Image: 36XjD9ESOK1KL7VJsB8VoN1BWNy1LmLi-wyDAvsMgwI?v=w1920]

香港回歸二十三周年(7月1日)迎來《港區國安法》,有關法律條文於30日深夜11時法例實施時才正式曝光,在犯罪定義、警方權利、審訊過程及細節上,均被視為2003年《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的「加辣版」。

本文將2003年《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港區國安法》和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條文作比對,《港區國安法》在分裂國家罪和顛覆罪的定義更闊更廣,後者兩項條文規定,涉事者需作出「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才被定罪,惟在《港區國安法》下,不涉武力的行為亦或會墮入法網。

分裂國家罪

根據2003年《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條文,分裂國家罪涵蓋兩大範疇,包括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進行戰爭,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某部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即屬分裂國家,條文訂明罪成者最高可處終身監禁。當中條文就「嚴重犯罪手段」作出較清晰的定義,包括危害任何人的生命、導致任何人受嚴重損傷、嚴重干擾電子系統或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等五大罪類。

在2020年《港區國家法》,分裂國家罪定義涵蓋範疇更廣,除了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分離出去屬犯罪行為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和「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亦屬違法。與2003年草案相比,2020年《港區國家法》指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也是干犯分裂國家罪,即意味即使行為不涉武力,亦會踩中「紅線」。刑罰方面,干犯《港區國安法》分裂國家罪的人,按其參與程度而決定刑責,「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犯人可處終身監禁或者監禁十年以上。

至於澳門在2009年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分裂國家罪方定義亦相對清晰,當中列明:「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將國家領土的一部分從國家主權分離出去或使之從屬於外國主權者,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預備行為者」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法例明確指出「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共有四項罪類,包括「侵犯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或人身自由」、「使用核能、火器、燃燒物、生物武器、化學武器、爆炸性裝置或物質、內有危險性裝置或物質的包裹或信件」等。

顛覆罪

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顛覆國家政權罪意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訂明四大情況將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包括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相對2003年的23條條文,2020年顛覆罪的定義同樣是更廣更闊。2003年草案訂明任何人藉使用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或藉進行戰爭,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才算是違法。當中的「嚴重犯罪手段」定義與分裂國家罪中的「嚴重犯罪手段」相同。罰則方面,2003年和2020年的港版國安法,違法者同樣最高均可處終身監禁。

澳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罪定義則為狹窄,條文指若有人以暴力或其他嚴重非法手段,試圖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阻止、限制中央人民政府行使職能者,可處十年至二十五年徒刑,作出犯罪預備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警方調查權利

在《港區國安法》下,警權問題備受關注。警務處已根據《港區國安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法例訂明,國安部門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與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大相逕庭。同時根據法例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與現時需法院發出搜查令才可進行搜查行動有不同。

在2003年的《國家安全 (立法條文) 條例草案》,其中於「調查權力」的章節寫道,若職級在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已犯或正犯叛國、顛覆、分裂國家、煽動叛亂或處理煽動性刊物行為,同時在任何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中,有任何相當可能屬或相當可能包含對該罪行的調查具有重大價值的證據的物品,及若然不即時採取行動,該等證據將會喪失,因而會導致對該罪行的調查造成嚴重損害。

條文又指,該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指示任何警務人員,就該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例如可進入該處所或地方,如有必要,並可為該目的破開該處所或地方的任何門戶或窗戶;可截停並登上該運輸工具;可搜查該處所、地方或運輸工具,或對任何在其內發現的人進行搜身等。

比對兩份法例條文,2003年條文規定警方行使調查權力時,需要總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授權,行使權力的前提是該總警司級人員「合理地相信」有人作出違法國安行為,同時若不採取行動會令證據喪失;而《港區國安法》條文中,僅指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採取的各種措施,並無03年所規定的前設和條件。
Reply
#17
港版國安法|法案正式生效 一文睇清國安法要點
https://www.hk01.com/政情/491168/港版國安法-法案正式生效-一文睇清國安法要點
[Image: j9xw4Rh-djXVMRspPzrrLweHka-mcEP2yMqvLMjKryw?v=w1920]

《港區國安法》條文終於出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30日)閉幕,「港版國安法」草案獲表決通過,港府晚上刊憲後法案正式生效。

「港版國安法」條文表明法例將不設追溯期,惟將來執法時,會考慮相關人士過去的言行,作為檢控證據。至於罪行罰則,條文指出「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兩項罪行的最高刑罰將為終身監禁,其中國安法設最低刑期為監禁十年。

分裂國家罪:

不論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即屬犯罪,包括:

1.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2.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3.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顛覆國家政權罪:

不論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4.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恐怖活動罪: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1.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3.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4.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路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5.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2.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3.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4.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製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5.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罰則:

分裂國家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分裂國家罪,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

要犯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嚴重可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恐怖活動罪:

如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沒收財產。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新設機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由港府成立,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全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工作訊息不予公開,所作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委會員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並列席委員會會議,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

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2.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3.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

港府任命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之前,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該部門負責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調查相關案件,進行反干預調查和國家安全審查,承接港府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以及其他職責。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

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同樣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

經行政長官批准,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須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法官任命及審理案件:

行政長官由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如法官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法官。如任期內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則終止指定法官資格。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相關案件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中央管轄範圍:

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人員由中央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

職責:

1.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2.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3.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

4.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以下情況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1.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復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

2.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

3.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管轄權的案件,由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案件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而相關的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和司法裁判而簽發的法律文書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具有法律效力。

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

持有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制發的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人員和車輛等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及其人員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而公署依據本法規定履行職責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對妨礙有關執行職務的行為依法予以制止並追究責任。

港版國安法│港府深夜刊憲 四大罪行定義及罰則曝光 最高囚終身

港版國安法|國安架構公開 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相關機構派出

港版國安法|警方消息:「七一」嚴厲執法 舉港獨旗即違國安法

國安法|竊聽、跟蹤毋需法院手令 特首可批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國安法|國安公署人員履職不受特區管轄 港國安部門可聘境外人士

港版國安法.全文|共分六章共66條法律條文 總字數約1萬
Reply
#18
國安法|竊聽、跟蹤毋需法院手令 特首可批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https://www.hk01.com/政情/492519/國安法-竊聽-跟蹤...准警國安部門秘密監察

《港區國安法》於30日晚上11時正式生效,警務處將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外界關注這個被形容為「政治部2.0」的部門之權力範圍,其中訂明,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與現時《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大相逕庭。

根據港版國安法條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有六大職責,包括(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二) 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三) 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五) 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六) 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至於國安部門,將有七大權力。根據法例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與現時需法院發出搜查令才可進行搜查行動有不同。

至於截取通訊方面亦有新規定。法例規定,經行政長官批准,國安部門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在《港區國安法》通過前,《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法例意味國安部門無須法院授權,即可截取通訊。

國安部門有權凍結疑犯資產

另外, 國安部門有權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亦有權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國安部門可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以及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國安法|多處「加辣」 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被告或不得保釋
https://www.hk01.com/政情/492529/國安法-多處-加辣...覆核-被告或不得保釋
[Image: w7WyZheg3ALlBwvHyhLHU1XBRNjYIlQd0q-qmNKvqpg?v=w1920]


《港區國安法》在6月30日晚上出爐,條文細節終於曝光。法案有多處地方展現「鐵腕」權威,包括由港府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的決下不受司法覆核。

國安委工作信訊不公開 任何機構、個人不得干涉

翻查條文,有多處地方均顯示官方機構的權威。條文第14條列明,港府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警方在調查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有權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當中並無列明須要先得到法院授權。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則只需要經行政長官批准,有別於現時必須先取得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本港法律如不一致 適用國安法規定

另外根據第42條,嫌疑人在被捕後,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

而第62條則列明,國安法凌駕香港現行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港府所有國家安全相關部門之開支及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之後,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


國安公署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 不受港府管轄

根據條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亦有相當權威,更涉及香港部門主管的任命。條文指警務處及律政司有關國家安全的部門,港府任命負責人之前,須書面徵求中央在港設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之意見。

而第60條列明,國安公署及其人員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相關人員、車輛在執行職務時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查、搜查和扣押,公署及人員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和豁免,在執行職務時港府部門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明生效 截取通訊毋須法官批准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Image: bkn-20200706203003397-0706_00822_001_03p...0706233826]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今日(6日)刊憲及將於明日(7日)生效。其中列明警方可在合理懷疑下,要求發布人士移除危害國安信息;警方在必要情況時,可在特首批准下截取通訊,毋須如其他案件般要法官批准。在特殊情況下,助理處長級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無手令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等。

《港區國安法》第43條規定,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今日稍早時間,香港國安委舉行成立後首次會議,全體成員均有出席,國家安全事務顧問駱惠寧亦列席會議,會上制訂了使用第43條所規定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詳情如下:
1. 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2. 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令在訂定期間內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規定該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Reply
#19
標語隱藏「光時」字眼 被警截查後獲放行 何生:創意方法 be water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water/
[Image: Untitled-1-01_AsiLr_1200x0.png]

今日有市民在 IFC 「和你 Lunch」,到下午約 2 時,大批防暴警察到場,並拉起封鎖線截查 5 名在場市民,被查市民其後全獲放行。有市民手持膠片,從遠處可看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隱約浮現,他被警方截查後獲放行,並引述警方稱會徹查事件。該名市民呼籲大家用創意方法「be water」。

警察當時進入商場時,有目標地朝何先生方向將他截停。何先生當時手封一張黑白的膠片,膠片上疑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他引述警員稱,從影片中遠距離看到膠片涉及違反國安法的字句,但當他直接詢問警員「(膠片)有冇問題?」他指警員沒有正面回答,僅稱要請示上級。警員多次在搜查期間拍攝膠片,何先生在封鎖區內被搜查逾半小時,才獲放行。他指警員向他表示,已經有他的個人資料,會徹查事件。

何先生指,自己手持膠片,早預計過會被截查,甚至被捕,「我想睇下佢玩到幾惡,言論自由被打壓幾多。想show畀人睇冇嘢驚。」他又表示,相信有年輕人在新聞看到他舉的膠片後會再改良,用更聰明的方法展示,「要贏政府、警察就要不斷堅持落去,用創意方法去 be water。」

何先生指自己下次會再「高技巧啲」用英文,這樣警員會很難看到。他又指,今日很多人向自己表示,看不懂膠片內容。


鄭若驊:持「光時」物品被捕未必起訴 稱法庭裁決全盤考慮證據 大狀:不應視政府看法為證供
https://m.mingpao.com/pns/%e6%b8%af%e8%8...9%e4%be%9b

《港區國安法》實施不足一周,有示威者因被搜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文宣、衣物被捕,政府上周聲明稱「光時」口號有港獨、顛覆國家政權等含意,律政司長鄭若驊昨於電視節目卻稱,並非持有物品就要擔心違反罪行,可能最終未必起訴,又稱政府有其態度,但指法庭裁決時會全盤考慮所有證據。另外,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稱,即使單是高呼「香港獨立」口號,亦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罪行。

法律界選委、大律師黃宇逸稱,香港政府在政治上對口號有其看法、認為高呼口號的人有特定意思,但法庭判案時不需要、亦不應接納政府看法作為證供的一部分。他認為,不同人喊口號會有不同意思,各人亦會接受到不同意思,如單純因喊口號或揮動旗幟,就指控是煽動分裂國家、顛覆政權,並不合理。

公民黨黨魁、大律師楊岳橋質疑,法庭一般而言,應先聽畢陳辭,再按事實、證據判斷,他質疑政府先高調發表聲明指「光時」口號違法,當有人被捕,政府又再稱由法庭處理,「對被告的人是否很不公平?原來(政府)只是陳述自己想法而已」。

鄭若驊昨於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稱,警方逮捕門檻只是有合理懷疑,並非持有物品就要擔心違反罪行,「而是令警方有懷疑、可能要調查,最終未必起訴都說不定」。她表示,政府一定有其態度,但法庭做事是按事實,客觀、整體去看,「很少判這4、8、12個字是怎樣,而是看整宗案件,被控人士符合哪些罪行的行為、有無犯罪意圖」。

港區國安法第20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威脅,即屬違法」;第21條則列明,任何人煽動實施20條的行為,即屬犯罪。

清洪:喊口號違法否需視意圖
梁美芬:學術討論港獨有空間
資深大律師清洪昨於「香港基本法頒布30周年法律研討會」上被問及,如單是高呼「香港獨立」、「一國兩制結束」,會否受檢控。清洪稱不認為單講口號便是違反區國安法,第20條,而要視乎意圖、情况。不過,陳弘毅認為,叫口號的人有可能觸犯第21條,即煽動罪。

被問到若不能高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或「香港獨立」,可否符合法律的「相稱性測試」,身兼政協的資深大律師馮華健在該研討會上表示,若說不能叫口號會導致很大傷害,而社會利益不能超越傷害,「法庭未必接受此論點」。立法會議員梁美芬稱,如是學術討論香港可否獨立,有自由空間,但如似7月1日示威般,示威者身穿黑衣、持刀、有搶犯等行為,便不單是叫口號,而是有行為、活動。

陳弘毅:呼8‧31打死人僅傳謠非犯罪
陳弘毅並於研討會上列舉出多項港區國安法下的涉違法行為,包括組織、推動、宣傳港獨,以及像加泰隆尼亞般舉行獨立公投,都涉分裂國家。對於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早前稱,謠傳「8.31太子站死人」或違法,陳弘毅稱,在香港發布虛假消息,一般而言並非犯罪,即使是刑事犯罪,都要滿足到受外國勢力指使、資助、串謀,才屬犯罪。

另外,政務司長張建宗在網誌說,未來一周將分別與所有外國駐港總領事及外國商會會面,確保對方了解法例。主要官員明日將赴立法會解釋法例。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陳淑莊表示,會議時間不足以回答議員眾多問題,稱「開3日會都可以開」。

反駁徒弟陳弘毅「社會契約 」說法 孔傑榮批國安法屬社會勒令
https://m.mingpao.com/pns/%e6%b8%af%e8%8...2%e4%bb%a4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上周六在港台節目表示,《港區國安法》是中央提出新的「社會契約」,陳弘毅的老師、法律學者孔傑榮(Jerome A. Cohen)反駁,稱國安法秘密起草,內容極含糊,不可能是「契約」,應是「社會勒令」。

孔傑榮:雙方自願方為契約
陳弘毅上周六在港台節目《香港家書》表示,國安法條文可以理解作中央為「一國兩制」的繼續實施,提出新的社會契約,只要求市民履行最低的義務。陳弘毅說法遭其老師反駁,紐約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孔傑榮昨在個人網誌表示,只有雙方自願簽訂才能稱為契約,故不認同國安法是社會契約。孔傑榮批評國安法是「毫無商量餘地的政治、社會勒令(social diktat )」,削弱香港的自由。

另外,港府上周五公布國安法的英文版條文,但條文疑與中文版不同。根據國安法第9條,港府應當「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前總監陳婉瑩昨日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出在英文版條文中,第9條的受管轄對象包括「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陳婉瑩引述律政司長鄭若驊曾在電台節目中表示,國安法以中文版為準,質疑為何英文版多出大學(universities)一字。

英文版疑增「監督大學」
律政司:以中文為主體
律政司回覆查詢表示,《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政府各政策局或部門執行條文時,若有需要可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

筆陣:「二次回歸」的「法術勢」:「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契約」,與「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文:沈旭暉
https://m.mingpao.com/pns/%e8%a7%80%e9%b...d%e6%9a%89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教授認為,港區國安法代表一份新「社會契約」,引來大量爭議:眾所周知,盧梭主張的「真」社會契約,強調由下而上的授權、雙方的同意,與由上而下的港區國安法完全相反。但一切只要加上「有中國特色的」,就可以解釋,也容易明白北京希望達到什麼效果。

港區國安法:WhatsApp及TG暫緩港府索取數據要求
https://hk.on.cc/hk/bkn/cnt/amenews/2020...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不少人擔心在社交網和通訊應用程式上的資料及言論會被截查。美媒周一(6日)報道,Facebook(Fb)及旗下的即時通訊應用程式WhatsApp,已暫停處理香港執法機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另一通訊軟件Telegram(TG)亦暫時停止向港府交出用戶數據,直至國際社會達成共識為止。
《華爾街日報》引述一名WhatsApp發言人提到,WhatsApp正暫停處理有關要求,會等待進一步評估《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的影響,包括正式的人權盡職調查,以及與人權專家磋商。此外,Fb亦發聲明表示,會暫停處理香港政府索取用戶資料的要求。
至於Telegram的市場推廣總監拉夫多尼卡斯(Mike Ravdonikas)表示,理解在目前情況下保護香港用戶私隱的重要性,故此國際社會達成共識前,Telegram並不打算處理任何索取香港用戶數據的請求,重申過去從未向港府披露任何數據。
在2018年,Telegram與俄羅斯政府就加密資訊上爭持不下。克里姆林宮堅持要取得加密資料,以打擊恐怖主義等嚴重罪行,又指恐怖分子是該平台的用家;Telegram反指政府的做法侵犯人權。俄羅斯政府同年封殺Telegram,但最終在上月解封。


港區國安法:針對外國政治組織 議員指細則令執法更具效率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明日(7日)生效。有時事評論員及議員均認為,實施細則對《港區國安法》提及的四大罪行具有明顯針對性,相信實施後有助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執法上更具效率。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認為,新法例賦予特首權力批准截取通訊,於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上更加有效率及更加保密,亦可有助警方迅速執法,「如果好似以前咁要法庭批,一來要花時間開庭處理,亦要交資料俾法庭,過程中有可能外洩。」
陳雲生又指,6年前的非法佔中事件,以及去年反修例黑暴,幕後均有人提供政治黑金來支援操作,而且過去一年明顯有人在網上指揮及策劃黑暴的破壞活動,認為新法例賦權刪除網上言論,可針對打擊所謂「去大台化」的策劃行為;而要求外國組織交代資金來源,則可打擊政治黑金禍港。
議員葛珮帆認為,《實施細則》能令維護國家安全行動更有效率。她舉例指,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認為過往「冇咩方法郁到佢哋」,如今細則有助遏止有外國組織在港支持恐怖活動情況。

港區國安法:參選要求太寬鬆 梁美芬促發指引予選舉主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0...2_001.html

去年區議會選舉中,有參選人曾高呼「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光時」)口號,但沒有被選舉主任DQ(取消參選資格)。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議員梁美芬今日(6日)表示,去年她亦不同意選舉主任讓有關人士「入閘」參選,但亦不能將責任歸咎於選舉主任,認為只是當時的政府高層不肯頒布清晰條文或指引予選舉主任,才出現此情況。
梁稱,去年區選的參選要求太過寬鬆,她多次向政府投訴,並要求政府向選舉主任發出清晰條文或指引,讓選舉主任可以遵從。她大鬧政府不單沒有頒布指引,甚至將責任推卸給選舉主任。她又認為,選舉主任都有自己的意識形態,但現時《港區國安法》已公布及實施,選舉主任就要參考相關法律。
至於反對港區國安法會否遭到DQ?梁美芬認為要一併考慮其他情況和因素,舉例指本身爭取「35+」議席這個想法無問題,但如果爭取「35+」的目的是想癱瘓政府、立法會、揚言否決政府所有法案及財政預算案,從而迫使政府答應訴求而「搞彎」香港,則可能會違反港區國安法。
Reply
#20
彭博:在港中資銀行採取行動配合美國制裁中港官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812.htm

《彭博社》引述知情人士透露,在香港設有分行的中資銀行,正採取行動配合美國制裁中港官員,以保障美元融資和進入海外網絡。

報道說,國有的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以及招商銀行等與美國有業務往來的大型中資銀行,對於為11名被制裁官員開立新帳戶的態度轉趨謹慎,至少一間銀行暫停為有關人士開戶

知情人士表示,部分銀行已經禁止透過美國進行交易,而過往可以即時處理的文件,現在必須檢查合規性並獲得簽署。

外資銀行包括花旗等已採取行動凍結帳戶,又或者加強香港客戶的審查。

中行和建行未回應彭博的查詢,招商銀行則拒絕評論。特區政府亦未有回應。

美國政府上星期宣布制裁11名中港官員,包括特首林鄭月娥、港澳辦主任夏寶龍、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等。

【港區國安法】銀行最怕第29條 疑與美國制裁相牴觸
https://inews.hket.com/article/2692061/%...4%E8%A7%B8

[Image: 20200710_29_v1_1024.png]

港區國安法成為中美角力新戰場,尤其引起在香港經營國際銀行關注。美國計劃針對銀行推出制裁下,有指部分中資銀行正在做無法使用美元結算的最壞打算。與此同時,在港美資銀行據報最為擔心港區國安法第29條,禁止與外國聯手制裁中方或港府的條款。銀行看來難以判斷,在香港遵守美國推出制裁會否違反港區國安法。

彭博社引述消息人士報道,多家在港經營美國銀行,近日都與香港和華盛頓律師團隊,討論如何遵守美國潛在制裁,同時滿足港區國安法要求。

美國律師行Mayer Brown出口管制和制裁事宜全球主管Tamer Soliman透露,公司正為多家企業提供咨諮服務。他稱,企業擔心成為港區國安法,以及美國「香港自治法」下的政治足球,淪為政治角力受到榨取利用的對象。

美國國會早前通過香港自治法,授權華府制裁「損害一國兩制」中方和港府官員機構,以及與之做生意的銀行。

美國新疆制裁時機惹火 打臉王毅演講促改善中美關係

首次劍指中國 何謂馬格尼茨基法案 美國新疆制裁子彈

港區國安法第29條則列明,與外國串謀實施、或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指使控制,或以其他形式支援對香港特區及中國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的,均屬犯罪。花旗、高盛、摩根大通等銀行都拒絕就條文置評。

不過,港區國安法第29條尾段指出,觸犯條文第1款罪行,即與外國串謀對中國發動戰爭、武力危害或威脅武力危害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境外人員機構,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這是否代表境外人員機構不受禁止串謀制裁規定影響,也許正是國際銀行最為關心的問題。

美國若攻擊港元聯繫匯率 專家:美股將暴瀉

彭博社:聯繫匯率「一如既往穩固」不怕美國打

【香港自治法】銀行制裁有多強 瞄準中國資金鏈

港區國安法第29條全文: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向中央舉報紐約時報違反國安法!中資銀行將遵守美國制裁措施!〈蕭若元:蕭氏新聞台〉2020-08-13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u8luwzPOnw
[youtube]qu8luwzPOnw[/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大金龍 於 2020-8-13 09:11 編輯 ]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