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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少年犯條例, 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
#4
樂富邨縱火男童不排除被控謀殺 表姨及父母或涉疏忽照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2...2_001.html

樂富邨11歲男童疑玩香燭玩出禍,導致一名姓李(66歲)女鄰居在火警中喪命,其罪責問題引起不少人關注。根據《少年犯條例》,10歲以下的兒童毋須負上刑事責任,但10歲或以上的兒童已非「免責」範圍。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涉案男童有可能被控「縱火」、「誤殺」甚至「謀殺」罪,但最終起訴的罪名要視乎調查進度而定,暫時難以得知。

而法律對10至14歲的小童亦有所保障,控方除了提出犯罪行為,亦要確認犯罪意圖,以及他們是否「無犯罪能力」(doli incapax)。他解釋,行為可以客觀證實,至於兒童有無意圖,不若成年人可從客觀環境推論,必須查證他們有無相關犯罪知識、是否了解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傷、是否知道現場有人並可能受害,或只是純粹貪玩。假設控方供出證據,顯示兒童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仍然要就「無犯罪能力」作出舉證,證明他們可以明辨是非黑白,知道傷害他人是不對的行為,屆時可能會傳召男童就讀學校的教師、校長等作供,交代男童的德育情況。

至於負責照顧男童的表姨及其父母,由於均有管養責任,可能干犯「疏忽照顧兒童」,但父母方面仍有機會「甩身」。陸偉雄指出,若父母一向將兒子交託表姨照顧,有足夠理由相信表姨是一個值得信賴的對象,並為安心交託男童的合適人選,彼此亦就照顧問題有實質協議,則父母未必負上疏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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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subject] - by 紫羅蘭 - 01-15-2021, 09:23 AM
[No subject] - by KT150 - 08-20-2022, 01:14 PM
[No subject] - by KT150 - 08-20-2022, 01: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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