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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JR
#31
指林鄭宣誓不合法 市民申司法覆核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4/57167283

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今年7月1日宣誓時沒有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準確讀出誓詞,要求法庭頒令其宣誓為不合法,兼撤銷其行政長官職位。

張在申請書指林鄭月娥沒有讀出「本人,林鄭月娥,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不過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張指出的誓詞只是一般「以非宗教式宣誓代替宗教式宣誓」,而根據有關條例的附表,行政長官的誓言有特定格式,即「本人,(姓名),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而以上亦是林鄭當天讀出的誓詞。


指就職時未讀完整誓辭 市民入稟促頒令林鄭宣誓不合法撤職 (13:04)
https://news.mingpao.com/ins/instantnews...4498921217

退休攝影師張德榮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宣誓就職時沒有讀出完整誓辭,今早到高等法院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林鄭月娥宣誓為不合法,及撤銷其行政長官職務。

原訴人張德榮,答辯人為林鄭月娥。原訴人於入稟狀指出,林鄭月娥在宣誓就職時,沒有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及《基本法》第104條,在讀出誓言前先準確及完整地讀出誓辭,即「本人,林鄭月娥,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

張德榮在庭外指稱,林鄭月娥在宣誓首句讀出了誓言,但沒有讀出誓辭,並稱她應當清楚宣誓格式,質疑她漏讀屬行為失當。他又稱,相信林鄭月娥是忽略了誓辭而非拒絕宣誓,但認為法律上兩者並無分別,並指有立法會議員因宣誓問題而被撤銷議員資格,法庭亦應頒令撤銷林鄭月娥職務。

惟《宣誓及聲明條例》中規定的行政長官誓言中並未有提及相關「謹以至誠,據實聲明及確認」的誓詞。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行政長官的誓言為:

本人 ,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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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7.21白衣人事件】郭卓堅等求覆核警官行為 官指無權處理拒審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2%E5%AF%A9

去年7.21元朗發生白衣人襲擊事件,造成逾40名市民受傷。「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和另一名市民質疑警方事前不作準備,以及當晚遲遲未有到場,先後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涉案警官行為失當。高等法官今(18日)頒下判詞,指兩人均不涉及7.21事件中,沒有利益關係申請司法覆核。此外,處理司法覆核的民事法庭亦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干犯刑事罪行。法官指兩人的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因此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兩申請人與7.21事件沒有利益關係

申請人分別為:郭卓堅和葉慶祥,答辯人分別為元朗區指揮官李偉文、八鄉分區指揮官李漢文及元朗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

法官在判詞指,兩名申請人在7.21事件中沒有利益關係,申請司法覆核。兩人並不在現場,或目擊事件。他們也只是從新聞中,得知事件。

覆核申請無權令警方道歉

判詞中續指,處理司法覆核的民事法庭不能決定,一個人是否干犯刑事罪行,包括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對於葉曾去信法庭,修改申請司法覆核的事項,要求法庭頒令警方在報紙刊登道歉聲明,判詞指處理司法覆核的民事法庭也無權作出此類頒令。

法官認為申請沒有合理可爭辯之處,亦沒有勝算,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案件編號:HCAL 2216、284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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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政府上訴部份得直 向泛民議員索訟費遭上訴庭拒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7%A...%E7%B5%95/

政府去年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後,遭 24 名泛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前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政府經上訴後獲裁定部份上訴得直,遂申請索取訟費。上訴庭今(19 日)頒下判詞,指泛民議員一方提出的訴訟關乎《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合憲性及合法性,涉及公眾利益,故拒絕應政府一方申請,泛民議員一方毋須向政府支付訟費。

高院原訟庭去年 11 月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憲,政府一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今年 4 月裁定政府部份上訴得直,政府引《緊急法》「危害公安」情況訂立《禁蒙面法》 做法合憲;至於《禁蒙面法》,上訴庭裁定,禁止市民在非法集結和未經批准集結下蒙面的條文屬合憲,但禁止市民在合法集會遊行中蒙面,以及授予警方權力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人士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均屬違憲。

政府獲判上訴部份得直後,要求向 24 名泛民議員和梁國雄索取原審和上訴 85% 訟費。上訴庭今頒下判詞,就政府和泛民議員的原審及上訴均不作任何訟費命令。至於梁國雄的訴訟,由於雙方各有輸贏,故維持可得原審部份訟費,但上訴的訟費則不作頒令。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就郭榮鏗等 24 名議員提出的訴訟,涉及重大而廣泛的公眾利益,關於《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在《基本法》及《人權法》下是否合憲及合法。另外, 24 名議員以立法會議員的身分,質疑《緊急法》會否將立法會的立法職能奪取而轉移至行政機關,並質疑《禁蒙面法》會否限制和平守法的市民行使合法集會等的權利;上訴庭認為他們於案中並沒有任何私人得益。

關於《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的爭議尚未完結,政府及泛民議員雙方均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聆訊已定於 11 月 24 及 25 日進行。

案件編號: CACV541、542、58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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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在囚人士髮型終極上訴 梁國雄指長髮男非不符社會慣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28.htm

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早前因入獄被剪去頭髮,認為涉及性別歧視,提出司法覆核,在原訟法庭勝訴,其後懲教署上訴得直,終審法院下午處理梁國雄的終極上訴。

上訴人一方表示,案件並無證據證明社會上男女的既定性別髮型,要求男性應是短髮,女性則能選擇短髮或長髮,認為即使社會有較多男性是短髮,不代表長髮男性就是不符社會慣例。

法官提出,監獄需要有秩序,懲教署要求囚犯要有一致性,對男女囚犯的髮型有要求,而要求與社會慣例的性別既定髮型一致,認為無造成差別待遇。

上訴人一方回應說,社會慣例的性別髮型,並非單純是個人特質,而是社會對不同性別的期望,認為是一種定型。他又說,懲教署有責任確保監獄秩序,但執行守則時,需要平等對待兩性,不能違反《性別歧視條例》,除非是獲得批准。

梁國雄於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在2014年被判囚4周,服刑期間他的長髮被剪短,提出司法覆核。


男囚犯剪髮 長毛終極上訴 官質疑懲署數十年沒更新守則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e5%89%87

立法會前議員「長毛」梁國雄2011年衝擊立法會遞補機制論壇,被判囚4周,服刑期間「招牌」長髮被剪短。他提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的工作守則,一度獲裁定勝訴,署方後來上訴得直,終審法院昨審理梁國雄的終極上訴,將押後頒布裁決。懲教署一方透露,署方從1954年起規定男囚犯要剪短髮,每隔半年審視守則。法官舉例稱,樂隊披頭四成員當年留長髮,質疑署方過去數十年從沒更新守則。

馬道立:署方要確保囚犯外表一致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表示,懲教署要求男囚犯剪短頭髮,同時容許女囚犯留長髮或短髮,此規定只是基於社會的傳統儀容標準,欠缺證據支持。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懲教署職責是維持監獄紀律,例如確保囚犯的外表及衣著一致,「囚犯必定會失去大部分自由」。潘熙回應稱,署方有權執行紀律,但剪髮規定對男女囚犯構成差別待遇,屬於性別定型及歧視。

代表懲教署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表示,男女囚犯髮型規定不同,但不會令男囚犯受到不利待遇。法官問,為何署方只對男囚犯設立髮型標準,卻不涵蓋女囚犯?黃繼明稱,社會對男性既定印象是短髮,相信本港只有少數男囚犯像梁國雄一樣留長髮,女囚犯則有各種髮型,法官質疑說法僅屬猜測。

此外,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勳爵身處英國,昨日透過視像會議軟件遙距參與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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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香港終院裁定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上訴得直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23438.html

在香港,社民連立法會前議員、外號「長毛」的梁國雄6年前因入獄被剪去長髮,他認為懲教署規定男囚犯要剪短頭髮是性別歧視,提出司法覆核並得直,其後懲教署上訴成功推翻裁決,梁國雄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周五早上獲終院裁定上訴得直。

梁國雄在庭外見傳媒時表示,案件的性別歧視性質相當明顯,獲判勝訴是應該的。不過,他說,現時有很多年輕人在抗爭運動中被判入獄,今次案件對改善他們在獄中的待遇,未必有幫助。

梁國雄於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補選機制論壇,至2014年罪成判囚4星期,服刑期間他的長髮被懲教署人員剪短,因此提出司法覆核。

終院指監獄紀律與施加社會對男女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27.htm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社民連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上訴得直。

終審法院頒下判詞,表示要處理的爭論點在於規定男囚犯的頭髮必須「盡量剪短」的常規令,是否構成直接性別歧視,以及不符合《基本法》所規定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終院拒絕接納懲教署署長的陳詞指常規令旨在確保監獄紀律,因此要求囚犯的外型在合理程度上保持一致,而將香港社會對男女性的既定造型應用在囚犯身上,便能達到這種一致。

判詞又指,確保監獄紀律和施加社會對男女性的既定造型,缺乏合理關聯,署長沒有就此提出充分解釋,無法解釋男女囚犯之間為何有如此不同的待遇,繼而無法解釋為何這種差別不構成較差的待遇。

法院認為,懲教署署長亦未能證明常規令反映社會對兩性的既定造型,以及提供任何理據證明男性在香港社會的既定髮型是短髮,而女性則可以是短或長髮。

梁國雄於2011年因衝擊立法會補選機制論壇,2014年罪成被判囚4星期,服刑期間被剪短頭髮。他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在原訟法庭勝訴,其後懲教署上訴得直,梁國雄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終院裁定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上訴得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4457

梁國雄就男囚犯剪髮規定提出司法覆核,上訴至終審法院,今日獲裁定終極上訴得直。

懲教署規定男囚犯頭髮長度必須「盡量剪短」,而女囚犯未經同意則不可剪得比原先更短,終審法院裁定這個規定構成直接性別歧視,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又稱男囚犯沒有權選擇頭髮長度,顯示他們的待遇已較女囚犯差,又認為確保監獄紀律和在囚犯上施加社會上對男女的既定造型,兩者缺乏合理關聯,也沒法解釋男女為何有不同待遇,裁定梁國雄上訴得直。

梁國雄2014年入獄時,被要求剪去長髮,他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原訟庭2017年判梁國雄勝訴,判決翌年被上訴庭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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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民陣成員被沒收手機案 警獲判上訴得直 可按情況無法庭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但不交出密碼非阻差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4%BB%A4/
[Image: phone-01_lIYAv_1200x0.png]

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拒交手機密碼不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庭判詞亦提到,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於發出法庭手令時,並無權力要求巿民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審理。上訴庭在判詞指,如先獲法庭手令才搜查手機內容不合理可行的話,警員須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疑犯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另外,有關警員須就搜查的目的及意圖保留書面記錄,及在不影響調查的情況下,將該副本交予被搜查人。

上訴庭:施加條件保障足夠 不構成過度侵犯私隱

政府一方上訴時指,何謂「緊急」有不同詮釋,如定義太狹窄會對警方工作造成困難。警方有必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以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在警方獲得手令前消失。而警方是根據合理懷疑才作出拘捕,該合理懷疑已為即時搜查提供基礎。

答辯方則指,無手令搜查手機存在極大私隱保障問題,指手機內存有的個人私隱極多,如警方能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手機內通訊記錄等資料,將對被捕人及其親友的私隱造成極大威脅。此外,現今手機已能快速上鎖,因此容許警方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並無實際性。

上訴庭同意手機存有的個人私隱比住所更多,亦同意警方需要先查閱手機不同內容作過濾,以找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詳細搜查的部分應規限於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上訴庭認為上述的限制已能夠為被捕人士提供適當額外保障,亦能平衡警方執法的合理目的。

一般查閱手機內容仍須手令

早前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的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向高等法院就警方沒收五人手機調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部分勝訴。區官在判詞指出,雖然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的《警隊條例》第50(6)條並無違憲,但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 。而緊急情況包括三種,即防止公眾或警員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銷毀,或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狀態下的搜證。惟此判決今被上訴法庭推翻。

本案主要爭議《警察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如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清晰列出三個緊急情況,警方才可在無手令搜查被捕人士手機,除此之外,所有搜查一般均須先獲手令。上訴庭判詞確認警方一般查閱被捕人手機內容時須先獲手令,但如警方合理地認為先獲手令再搜查並不合理可行的話,可以保留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手令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法庭速報】上訴庭:手機資訊受法律嚴格保護 不交密碼非犯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3%95/

今日上訴庭在民陣成員告政府案作出判決,推翻原訟庭裁決,重新定義警方在搜查手機時的權力。判決最關鍵兩點是:

1)警方有手令才可搜查手機,除非在下述特別情況。
2)警方無權迫被捕人士交出密碼。


一般來說,警方必須有手令(warrant)才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機(警隊條例第50(7)條)。

上訴庭重申以下情況除外:

1)若警方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搜機之前無法得到手令,警方須合理地認為刑事調查或保護其他人(如公眾人士及受害人)有即時必要性,才可以即時搜查手機。
2)在這沒手令的搜查,雖然警方可粗略快睇手機內容,搜查的範圍有限制:僅限於與調查或保護其他人相關。
3)一旦搜查完,警員要給予充份的書面通知,告訴被捕人士有關搜查的目的及範圍。

上訴庭一再重申:無論任何情況,警方絕對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如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所以上訴庭澄清了在 2013 年時警方無手令沒收手機的情況,解釋了在例外情況的權力;絕對不是容許警方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

【手機私隱】警查手機案上訴得直 惟免手令須符4項條件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4%BB%B6

民陣5名成員2014年7月1日的遊行中,被警方沒收手機,並被查閱內裡資料,他們認為警方做法不妥,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先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此做法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又強調警方只會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查閱手機,能夠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民陣成員等卻認為警方查閱手機同影響被捕人士親友的私隱權,法庭應平衡搜證權及私隱權。上訴庭今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但在判詞說明,只是在於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時間,且警方亦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同時必須合符4項條件,方能查閱。上訴庭亦重申,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查閱資料應先要取得手令。

上訴人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岑永根、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

民間人權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有5名成員被警方拘捕並沒收手機,他們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而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不過警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

無手令下須符合4項條件

上訴庭雖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獲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閱被捕人士電話,便必需要合符4個條件,包括:

(1)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

(2)或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

(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

(4)警方應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記錄,並向被捕人士提供該記錄。

強調只討論手機未自動鎖上的時間

上訴庭在判詞指,警方及申請人均同意裁判官沒權要求被捕人士將手提電話密碼交出,律政司的大狀亦同意被捕人士拒交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所以本案討論有關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時段,只限於該人被捕後,手機尚未自動鎖上的一段短時間。

上訴庭指出,普通法賦予警方作即時搜查以保留相關證據的權利,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如何令有關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要求。上訴庭認為,若警方必須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隊條例》第50條將會形同虛設。

同意索閱資料應先取手令

上訴庭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比私人處所為多,而手機多半會連接「雲端」,所涉的資料不單單只限於手機內所儲存的資訊。所以警方在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前,應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手機,必須要受到適當的約束,以平衡私隱權。

等待手令或難取得相關訊息

由於現時的智能手機擁有很強的加密功能,且內容可被遙距存取,即使警方檢走手機,也無法阻止其他人修改、刪除雲端上的資料,警方若要等待手令才作出搜查,他們或難以取得相關資料,而部分暫存資料亦會消失,影響調查。不過,上訴庭同意警方在快速檢視及分辨手機中相關及不相關的資料時,必會侵犯部分的私隱。

執法人員應在合適情況下授權搜查

上訴庭續指,利用手機作犯罪工具的確令現行法律受到挑戰,但數碼世界不應因為執法人員無法存取部分重要的數碼資訊,而淪成為罪犯天堂,執法人員應在適合的情況下獲授權作即時搜查,故此上訴庭為警方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閱手機設下上述4個限制。

認為緊急情況下可沒手令查手機

就高院認為只有緊急情況下,警方才可以沒手令下查手機,上訴庭認為在證據有可能遺失或被銷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要盡快行動,但這或不構成緊急情況,而上訴庭不認同以緊急情況作決定可否進行搜查的門檻。

強調在合理懷疑才查閱

警方代表律師陳辭時稱,警方若要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相反,即時搜查手機內容,可令與罪行有關的內容得以保存,以便日後作檢控之用,而警方搜查時會遵守嚴格規定,只有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查閱,已可保障私隱權。他們又提出,被捕後有關人士不會期望他們擁有如他人一樣的私隱權。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對警方的說法提出連番質疑,直指警方若要查看內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手令可限制搜查的範圍,更能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又質疑若警方無法取得手機密碼,檢取電話事實上毫無意義,而無法解鎖電話,警方如何得知有關資料屬有價值的證據。

代表警方的律師解釋,案件討論範圍其實只限於警方是否有權即時查看沒有上鎖的電話,強調有關權力可以讓警方保存有價值的證據,否則有關資料或有機會被遙距刪除。

辯方:法例未修改前法庭應作補救

民陣的律師則反駁稱,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

律師又認為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應要作出補救解釋,以保障受憲法賦予的私隱權,強調警方必須以較高門檻的「合理相信」為準則,去判斷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非讓警員可以即時隨意查閱內容,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在涉及簡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閱手機內容。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B%E5%A4%96
[Image: X4j6mUAJbS8oGAPug5f0uXePdN-7nIM9F9IAVxfS...w1920r16_9]

便衣警察在港鐵生擒偷拍男的影片近日在網上熱傳,片段中便衣警要求該男子交出手機檢查相片不果。有網民疑惑,片段中的警員是否有權當場要求市民交出手機。

翻查資料,去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曾就警方沒收市民手機守則的裁判,列明除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否則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今次事件已符合條件毋須手令;有律師亦認同,警方在事件中有權要求疑人交出手機,但是否必須按指令解鎖手機,則有商榷餘地。

網傳片段中,一名便衣警察在港鐵車廂內生擒一名疑似偷拍男,並要求該名男子交出手機及解鎖,惟被置若罔聞,便衣警最後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高等法院︰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

就警方搜查市民資料守則,過去曾引起爭議。高等法院於去年10月,就七一遊行有五名示威者被捕期間遭沒收手機的司法覆核案,裁定警方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過有三種情況屬例外,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法官判辭指出,警方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尤其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並認為今後可能會面對類似挑戰,因此需要更清晰、確定、可行的指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其後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指,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辭,評估有關影響及跟進工作。

律師︰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

就今次地鐵生擒疑似偷拍男事件,律師熊運信認為,事件是由警員當場目擊,有證據顯示該部手機是用以攝錄涉案片段的器材,故警員有權要求該名疑人交出手機,認為符合上述防止證據流失的條件。他續解釋,除非警員所調查的案件是「非禮」,手機未必與案情相關,才可能需要申請搜查令。他指,凡涉及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調查資料,都不獲私隱條例保障。

至於疑人拒絕為手機解鎖,熊運信認為有商榷之處,因市民無責任協助調查,所以解鎖與否,只是關乎事主是否自願協助調查。他提醒,若拒絕提供身份證,行為本身即可構成罪行。

資深警︰市民不合作加強合理懷疑 警有權即帶返差館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每警區經常會有特遣隊巡查,以便裝執行職務,有助打擊罪案。對於片段中警員,要求疑人即場將手機解鎖,他認為,視乎現場需要,「好難一概而論。」不過解鎖手機屬協助調查範圍,要視乎市民是否願意,而疑人推託行為,只會增加警方懷疑,前線警務人員有權決定帶疑人返警署調查。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7 14: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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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律政司不起訴深井虐待動物案 生還貓領養人入稟申請司法覆核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B...%E6%A0%B8/

今年 2 月深井豪景花園發生懷疑虐待動物事件,屋苑附近山坡發現 30 隻死傷動物,事後警方拘捕兩人,而律政司於 9 月時公佈,決定不起訴任何人。有領養生還貓的巿民昨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刑事檢控專員的決定不合理及不合法,未有遵從《檢控守則》履行職責,違反公眾的合理期望;並指律政司未有在檢控期限內公布決定,令公眾無法採取法律行動,例如提出私人檢控及司法覆核,是侵犯《基本法》保障巿民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要求法庭頒令撤銷有關決定。

本案申請人彭樂詩(譯音),答辯人刑事檢控專員。申請人在入稟狀指出,今年 2 月 14 日在深井豪景花園附近山坡發現 30 隻死傷動物,律政司於 9 月 2 日公布,因證據不足,決定不起訴涉案人士。申請人於翌日到愛護動物協會領養一隻貓,得悉該隻貓是豪景花園事件的倖存動物。

申請人認為,根據律政司《檢控守則》,律政司在決定是否檢控時,有責任顧及受害者、相關人士和公眾的利益,理應在檢控期限完結前,把檢控與否的決定通知受影響各方。另外,事件涉及的《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下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罪行,屬於簡易程序罪行,檢控期限為 6 個月。

然而,申請人認為,律政司在今次事件於 6 個月期限後才公布決定,違反公眾對律政司會遵從《檢控守則》的合理期望。另外,公眾無法在檢控期限前採取行動,例如提出私人檢控及司法覆核,這樣是侵犯《基本法》第 35 條保障巿民可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

案件編號:HCAL234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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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郭卓堅質疑葛珮帆等3人假學歷資格求DQ 法官拒受理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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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指明日大嶼耗費逾萬億 女記者求法庭禁止計劃 敗訴兼須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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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博士生擺街站被查身份證 指警錯引《入境條例》 求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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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博士生吳嘉倫,早前與工會成員擺街站期間遭警員查問,要求出示身份證。吳指稱與對方爭論期間,有警員突表示懷疑吳非法入境,又發出警告。吳因擔心對方使用武力,無奈就範。惟吳認為,懷疑他是非法入境者的說法,沒有足夠證據支持,認為警員做法不合法和不合理,遂於上週五(28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引用的《入境條例》相關條文屬違憲,或要求法庭頒令,執法人員引用的《入境條例》查閱他人身份證時,其目的需要與入境管制有關。

指一再遭警查身份證
申請人吳嘉倫,他亦是香港輔助教研人員工會榮譽顧問,他在申請書指,本年5月1日和另外三名工會成員,在紅磡港鐵站連接理工大學的天橋設立街站,呼籲市民成立和加入工會。下午3時許,一隊防暴警員到街站查問,之後離開。約一個多小時,4名軍裝警員到達查問,並記錄其中一名工會成員的資料。4名軍裝警員隨後離開,惟突然又拆返,要求吳和另外三名工會成員出示身份證。

懷疑有人犯法才可要求出示身份證
吳回應指,若軍裝警非懷疑吳等人犯法,無權要求他們出示身份證。他亦因此致電一名任律師朋友求助,對方亦道出相類的說法。

四名軍裝警員均指,非懷疑四名工會成員犯法,惟其中一名軍裝警謂:「總之就係要你出示身份證啦,我係警察。」該名警員又突然稱,懷疑吳是非法入境者,要他出示身份證。

擔心警用武力服從
吳因此再次致電律師朋友,該警員稱吳阻差辦公,並發出三次警告。吳擔心對方會使用武力,最終出示身份證。而軍裝警紀錄4名工會成員的資料後,約於5時離開。吳之後向警方查詢,獲回覆指警員當日依《入境條例》,要求吳出示身份證。

吳在申請書指根據《入境條例》,若警員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的目的,與入境管制無關,該警員無權作出此要求。涉案四名軍裝警員,均稱因四名工會成員設立街站,才需紀錄其個人資料。惟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才突然表示,懷疑吳是非法入境者。

質疑查身份證與入境管制無關
吳指,根據當時的情況,懷疑吳是非法入境者並非查閱身份證的真正理由,而查閱身份證亦非與入境管制有關,因此屬非法。警員懷疑吳是非法入境者,亦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因此要求吳提供身份證是不合理。

吳又指,若《入境條例》准許執法者要求他人出示身份證,但其目的與入境管制無關,是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

求法庭裁定錯引條例屬違憲
吳要求法庭頒令,執法人員引用《入境條例》查閱他人身份證時,其目的需要與入境管制有關。若法庭認為,執法人員引用《入境條例》相關條件查閱他人身份證時,其目的可與入境管制無關,吳認為法庭應頒令,《入境條例》相關條文屬違憲。

案件編號:HCAL1593/2020

科大生挑戰查身份證警權 雙方達協議撤覆核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89201.html

科大博士生吳嘉倫在去年五一勞動節擺4人街站宣傳工會,被警方要求出示身份證。吳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入境條例》規定年滿15歲人士須向執法人員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屬違反《基本法》。案件原於今天(25日)審理,周家明法官指雙方以書面形式告知法庭雙方已達成協議,不繼續此司法覆核申請,周官遂批准撤銷案件。

「爆眼女」疑濫用法援 有團體促徹查法援署審批漏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1 00: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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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通訊局再裁定三集《頭條新聞》辱警 「驚訊」主持從垃圾桶冒出 暗示警員遭人厭惡唾棄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A3%84
通訊局裁定《頭條新聞》辱警 記協籌 200 萬提司法覆核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politics/%...6%E6%A0%B8

通訊事務管理局去年裁定港台一集《頭條新聞》污衊和侮辱警方,並向港台發出警告。記協與港台工會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今日宣布向公眾籌集 200 萬元的法律費用。

記協今日在 FB 發文指,通訊局的裁決限制了港台製作節目的自由度,並大幅縮窄香港媒體諷刺時弊的空間。記協與港台工會就事件提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通訊局的決定。案件定於 6 月 7 日在高等法院開庭審理,由於預期法律開支高昂,記協現向各界籌集 200 萬元。

記協又指,鑑於保安局曾公開表明網上眾籌有一定詐騙及洗黑錢風險,較早前亦有眾籌組織被凍結資產,因此記協不接受匿名或任何有附帶條件的捐款,只會採用傳統的支票入帳形式處理。

去年 5 月,通訊事務管理局稱收到超過 3,300 個針對去年 2 月 14 日播出《頭條新聞》的投訴,調查後認為《頭條新聞》污衊和侮辱警方、資料不準確、未能在個人意見節目中表達多方面意見,裁定投訴成立,向港台發出警告,敦促要嚴格遵守《電視節目守則》。同月港台宣布暫停製作《頭條新聞》。

通訊局批評該集的「警方訊息」環節,主持扮成警員並以垃圾袋圍住頸和雙手,從大型垃圾筒冒出,令一般觀眾明確察覺是對警方作惡意描繒,「暗視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遭人厭惡唾棄,也暗示只有毫無價值的人方會加入警隊」,認為這些描述和警方任何具體行為工作,或公眾關注無關,而是「旨在污衊整個警隊」,對整個群體作「無理攻擊」。

今年 1 月,通訊局再裁定多三集《頭條》污衊和侮辱警員,向港台發出強烈勸諭。通訊局指,三集「驚訊」環節開始時,主持人王喜均裝扮成警員,以垃圾膠袋裹着頸和雙手,開場時從垃圾桶冒出,「暗示警務人員均被視為廢物,遭人厭惡唾棄」,認為屬惡意描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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