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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JR
#21
【抗暴之戰】8.11爆眼少女獲批法援 申司法覆核促警交完整手令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2/60222052
[Image: 1572621582_1d05.png]

8.11在尖沙嘴遭警方以布袋彈射傷右眼的少女,正就警方取得其醫療報告進行司法覆核,據了解,她已獲批法律援助。案件排期在下周一(4日)於高等法院聆訊,事主認為一旦縱容警察在不披露原因下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等同容許警察及政府機關肆意取得香港任何人的個人資料。

有民主派指出,根據《警察通例》,警方要未經少女同意索取任何屬於她的資料,必須證明她具備犯案或有理由犯罪意圖。根據上次聆訊所得,警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少女有犯罪成份,且拒絕透露完整搜查令資料,令她失去禁制警方申請搜查令的權利,她認為警方的做法不合理,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警方交出完整手令資料,案件下周一於高院聆訊。

少女認為,一旦縱容警察在不披露原因下向法庭申請搜查令,等同容許警察及政府機關肆意取得香港任何人的個人資料。

少女8月11日在尖沙嘴警署外的彌敦道被警方以布袋彈射擊,造成右眼嚴重受傷。據指她的眼球爆裂,一度未能見光,需要接受眼部重建手術。警方在近月鎮壓示威期間,多次槍擊示威者及記者,最少三人眼睛被警察槍傷,造成永久視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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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郭卓堅又提司法覆核 促警方解除對理大封鎖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12...2_001.html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今早(21日)到高院,就警方包圍理工大學之事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法庭頒令要警方解除封鎖,讓被囚禁在理大的人士出來,澄清自己的所作所為,及視他們為協助警方調查人士。他亦要求法庭裁定警方行為失當。
郭卓堅把新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列為案件之答辯人。他表示,警方在無證據下指控所有在理大的人士為暴徒,要他們有條件下出來接受警方以暴動罪拘捕,是違反普通法無罪推定的原則。他們當中有可能是學生、或是到校園工作或參觀。但警方一口咬定他們全部參與暴動,表明會將他們全部拘捕檢控,出來就是投降,是未審先判,令無辜的人也不敢出來,構成非法禁錮。因此他要求法庭頒令,解除對理大的封鎖。

郭卓堅入稟覆核警方包圍理大遭拒
https://hk.news.yahoo.com/%E9%83%AD%E5%8...32742.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28 03:0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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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青年提覆核 指官向警批出空泛手令查手機屬越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11...2_001.html

一名曾於去年8月被警方以非法集結拘捕,其後獲撤控的22歲青年,不滿裁判法院在他與其他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或平板電腦等電子產品被沒收後,在具體指控欠奉下批出手令授權警察查閱電子產品裏的內容。他指裁判官在這情況簽發手令屬越權,因此於今天(13日)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高院裁定相關手令是不合法地頒發,警方依靠它去查手機亦屬不合法。他更請求法庭頒令,要警務處向他作出賠償。

本案申請人李永豪報稱為攝影師,於去年8月3日晚上在旺角彌敦道被捕,其後被控以非法集結罪,至去年11月獲撤控。他從檢控文件獲知,警方9月曾兩度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申請手令,要求搜查57部收藏於灣仔警察總部的電子產品,以調查非法集結案,結果裁判官批出手令。他現在把兩名批出手令的不知名裁判官,以及警務處處長列為司法覆核的答辯人;另外把同時被落案控告的12名人士,以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申請人在其司法覆核申請書表示,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上星期回答立法會提問時透露,在去年6月至11月,警方處理了1429宗涉及從手機蒐證的案件,涉及3721部被捕人士的手機,全部都獲法庭搜查令授權處理,可見情況普遍。他指如非他曾被控,他根本不會知道其手機曾被搜查,而批出的手令內容除指是用於調查非法集結罪外,懷疑罪行的時間、地點及疑犯身份等資料全部付之闕如,非法集結罪亦非電腦罪行。裁判官批出如此空泛和對警方缺乏規限的手令,是超越了其權限,因此應屬無效。

監警會按法律意見延公開報告 呂智恆:司法覆核旨在煞停越權行為
https://hk.news.yahoo.com/%E7%9B%A3%E8%A...42787.html

[ 本帖最後由 Chan7 於 2020-1-17 07: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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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31警暴】高院下令港鐵交出831太子荔枝角CCTV片段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319...R3HPMO6UI/

警方8.31在港鐵太子站執法惹爭議,香港教育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梁耀霆自言路經該站時,遭警方無理襲擊及拘捕。為了向警方索償,梁早前入稟法庭申請「第三方披露令」,要求港鐵提供太子站及荔枝角站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作證據。法官早前聽取陳詞,下令港鐵須安全保管有關片段;法官今日再頒下判詞,接納梁耀霆的申請,下令港鐵於七日內向梁交出相關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港鐵另須自行承擔訟費。梁耀霆庭外向香港人聲言:「今次係一個小勝,希望大家可以堅持,唔好放棄。」

申請人梁耀霆今午親自到庭領取判詞,坦言獲悉判決後鬆一口氣。他透露,他並不可複製或向公眾公開有關片段,但將與律師團隊仔細研究片段內容,並採取下一步法律行動,就8.31當天遭警員非法拘捕一事,向警務處提出民事索償。港鐵發言人晚上回應稱,知悉並尊重法庭判決,正研究法庭命令的內容,以作出適當的安排及跟進。

相關新聞:【831警暴】判詞重點:官稱若指控成立屬嚴重非法行為 港鐵並非純為旁觀者

申請人不可向公眾公開相關片段

梁又謂,他於8.31當日只是身穿西裝途經太子站,卻遭防暴警員用警棍打傷手臂,「當我係暴徒咁拘捕」,相信有關片段可證他清白。梁又坦言,對比起其他手足所受的嚴重傷害,他手臂傷勢不算重,且現已痊癒,但希望本案的裁決能鼓舞一眾受傷手足,齊向警方索償。他又感謝律師團隊的協助,沒有錯過是次索取閉路電視的訴訟機會。

梁又引述判詞指,由於港鐵一方聘請著名資深大狀余若海及出名的律師樓就本案作出對抗性爭辯,法官周家明下令港鐵須自行承擔訟費,涉款約100多萬港元。

梁希望向香港人說:「今次係一個小勝,希望大家可以堅持,唔好放棄。」他又直言,雖然法治近年深受挑戰,「但我哋都應該要抱有希望」。

案件原定月初開審 及後改以書面形式處理

根據法官下令,港鐵須向梁耀霆交出太子站去年8月31日當晚10時40分至9月1日凌晨1時30分、以及荔枝角站9月1日凌晨1時25分至2時正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本案原定於本月9日開審,但因公共衞生考慮,各方同意以書面形式處理。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歡迎高院判決,認為香港人一直希望港鐵交出所有CCTV片段,將8.31真相公諸於世,並且追究當日部署失當的警察管理層。鄺坦言,有許多市民於831當日乘搭地鐵,卻無辜被打至受傷,而且封站後的情況亦不明,故此必須還原真相,討回公道。

市民可透過審訊得知事件經過

831太子站警暴案,疑團未解。梁耀霆成功取得太子站的閉路電視,是否意味真相可大白?有律師指出,根據判詞,有關片段不可向公眾公開,「即係唔可以擺上YouTube足本播放」,只可用於梁向警方提出訴訟的案件上。

該律師續指,當梁正式向警務處提出訴訟,他便需在入稟狀內詳細交代理據,或要仔細描述當日太子站內情況,片段更有機會在審訊時播放。由於入稟文件、審訊、以及法官判詞均是公開資訊,市民有權索取有關文件及到庭聽審,屆時便可透過審訊程序,得知當日事件經過。

至於若梁成功在片段中辨認到毆打他的警員,卻不知道警員的身份,律師指梁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披露令,要求警務處處長交出涉案警員的身份,好讓他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前車可鑒 其他遇襲市民或同樣興訟搜證

另有近日專門處理抗爭案件的律師指出,這是首次有8.31傷者入稟索取港鐵CCTV片段,被視為試驗案件。而今次申請成功,更可援引作為先例,其他人如有需要,同樣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相關證據。他又指,原本沒料到法庭會批准申請,現正準備向由他負責的另一名8.31傷者索取指示,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該律師補充謂,如有其他人亦欲取得相關片段以向政府索償,需要自行提出申請,不可「順便」使用梁同學取得的片段;不過他相信,「有前車可鑒,之後申請易好多」;相關人士甚至「可以直接問地鐵攞,佢再唔同意先申請;但法庭已經講到咁,佢(港鐵)亦都冇理由反對」。

【案件編號:HCMP1441/19】

【831警暴】判詞重點:官稱若指控成立屬嚴重非法行為 港鐵並非純為旁觀者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318...7E3TRF5VE/

去年8.31警方進入港鐵太子站搜捕示威者,其間涉嫌暴力襲擊及拘禁無辜市民。教育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梁耀霆報稱當日亦遭警員無理毆打和拘捕,早前向港鐵索取太子站與荔枝角站的閉路電視片段,以便據此循民事途徑控告警方。港鐵委聘頂尖大狀反對申請,惟高等法院今頒判詞,接納教大生的申請,下令港鐵須交出片段予梁耀霆。法官周家明於判詞中直言,假若梁對警方的指控日後證明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法官又指出,本案只涉申請人與港鐵的爭拗,法庭現時未能得知警方就本案而言有何說法,目前僅得梁一面之詞。不過,就今次申請而言,法庭會當作已有強烈證據針對相關非法行為來處理。

相關新聞:【831警暴】高院下令港鐵交出831太子荔枝角CCTV片段

判詞重點:

- 若針對警方的指控屬實,可謂非常嚴重的侵權和非法行為

- 現時雖沒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捲入非法行為,並非僅為旁觀者

- 當晚警方接獲港鐵求助才到太子站執勤,同時港鐵負責管理站內電梯,並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

- 預期警方會拒絕交出相關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做法

- 申請人如能盡早獲得片段,可更好組織指控內容,符合司法公義

- 申請人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賠償,故此法庭需考慮警方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 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有警員疑踏著蹲下人群 在電梯上行走

判詞指出,申請人梁耀霆報稱當晚乘港鐵往太子站會合朋友,到達時站內廣播指示乘客緊急疏散。梁遂搭乘扶手電梯,半途遇上防暴警和速龍小隊警員上下包抄,電梯亦被人煞停。梁指有警察追打和制服乘客,狀甚駭人。警方又指示身處電梯上的人蹲下,有防暴警用警棍打他的左手數下,令他感到十分痛楚。其後有警員踏著電梯扶手、甚至踏在蹲下的人身上,在電梯上行走,然後用膠帶綁起各人雙手,要求各人蹲下接受搜身。

過了午夜時分,警方宣佈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眾人,眾人被押往荔枝角站,再轉送葵涌警署。梁稱過程中身體不適,並遭長時間綁起導致痛楚,直至凌晨4時始獲准到醫院求醫。到9月2日晚上他出院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

梁表明打算民事控告警方襲擊、非法拘捕和非法禁錮,故先興訟向港鐵索取相關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法庭去年9月頒下臨時命令,下令港鐵保存涉案影片,直至正式審理披露片段申請。審期原定為本月9日,但因公共衞生理由,改以書面處理。

港鐵向警方求助 復用列車運送被捕人士 已算捲入非法行為

港鐵反對披露片段,委聘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抗辯。港鐵稱其角色無異於旁觀者,不算「捲入」或促成案中非法行為。而且警方已檢取有關片段,申請人大可先控告警方,再要求警方提供片段。再者,港鐵聲稱片段沒有拍到申請人在電梯上的遭遇。

不過,法官不同意港鐵是旁觀者之說。法官指出,警方當晚似乎是接獲港鐵就乘客糾紛作出的求助後,才到達太子站執勤。而案發電梯由港鐵管理,而且港鐵安排列車運送被捕者到荔枝角站,這屬於申請人指控警方禁錮過程一部份。雖然沒有基礎指港鐵要為當晚太子站內發生的事件負責,但港鐵已算是捲入非法行為。

判詞又提到,申請人曾向警方索取片段,警方卻叫他問港鐵;到申請人向港鐵查問時,港鐵又叫他問警方。法官認為,日後警方如被申請人控告,可以預期警方會反對交出片段,故向警方索取片段並非實際可行的方法。即使可行,如申請人能在控告警方前獲得片段,可以更好地組織指控內容,更符合司法公義。另一方面,申請人索取的片段,警方亦非全數擁有。

申請人當初欲索片段 港鐵叫他問警方 警方叫他問港鐵

至於港鐵聲稱片段拍不到電梯,法官指申請人的投訴並不侷限於電梯上的遭遇。申請人亦打算向警方索取阻嚇性的賠償,法庭需要考慮警方的整體行為,例如有否不必要地無差別向市民動武。

港鐵又曾指影片涉及私隱問題,但後來放棄以此作為反對理由。法官指出,獲取相關影片對申請人提出民事索償有重大幫助,同時亦沒有其他人的利益會因而受損,最終決定批出「第三方披露令」,下令港鐵於七天內向申請人提供影片。

另外,港鐵呈堂的證供提到,不知申請人會否將影片用於控告警方之外的用途,建議法庭加以限制。對此,申請人承諾除非得到法庭許可,否則不會為其他用途而使用、複製或披露相關片段。

法官指港鐵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

至於申請人一方要求港鐵賠償部份訟費,直指港鐵在案中採取完全對抗的態度,彷彿港鐵本身就是干犯侵權者。從港鐵聘用資深大狀、聆訊耗費過高成本,可見一斑。此外,港鐵立場與警方在別處透露的立場相同。

法官同意港鐵有對抗態度,而且港鐵一方的訟費不成比例地高昂;不過,法官不認為港鐵完全對立,亦不能排除港鐵真誠地質疑申請人的申請理據。法官接納申請人建議,申請人只須向港鐵支付截至早前臨時禁制令聆訊的訟費;至於其餘訟費,法庭則不作任何命令。

【案件編號:HCMP14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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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三區議員拒服務「藍絲」 江樂士:可提司法覆核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6%E6%A0%B8

三名現屆區議員近日分別在網上平台發布及在辦事處外貼單張,發表自己拒絕接受所有支持二十三條立法的市民求助,亦不會為任何「藍絲」服務,前特首梁振英亦指控他們涉嫌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見圖)接受本報專訪時稱,三名區議員的行為雖然沒有違反《區議會條例》,但其服務區域的選民顯然亦不應因支持二十三條立法或親中親政府而被拒諸門外,如三人以非理性理由對該區選民作出「有差別待遇」,該區選民則有權向法庭提出司法覆核來據理力爭,江樂士亦認為警方及廉政公署應介入此事作深入調查。

  東涌南區議員王進洋在三月十五日在facebook發布指,「基於良知為由,本人將拒絕接受所有『支持廿三條立法』的市民的求助;不論民意逆轉,不論白色恐怖。從今天起,直到永遠」。在該區連任失敗的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直指王進洋的言論帶有歧視,促請王進洋收回言論並向居民道歉。惟江樂士則指現時香港的反歧視條例只針對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以及種族歧視,故王進洋被指「歧視」持相反意見的人之言論並不觸犯任何反歧視條例。

  另外,身為傘後組織「長沙灣社區發展力量」成員之一的長沙灣區議員李文浩,以及公民黨南昌北區議員劉家衡,二人的聯合辦事處外張貼了「不為任何藍絲服務,藍絲與狗不得內進」的告示。事件發生後李文浩惹起建制派連日狙擊,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前特首梁振英早前亦在facebook公布指,他已委託律師研究並決定報案舉報李文浩干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江樂士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一定的驗證準則 ,而且必須證實有關人士屬公職人員,在擔任公職期間干犯罪行,沒有合理辯解下「蓄意」作出失當行為,有關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江樂士強調,李文浩顯然是公職人員,並在擔任公職期間張貼上述告示,但調查人員須證明李文浩明知區議員的職責是在選民有需要時提供支援,但卻以隨意的理由拒絕提供支援,才能證明李文浩是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蓄意行為失當。

  對於須證明失當行為屬於嚴重而非微不足道的犯罪元素,江樂士分析指,如區議員拒絕向大批選民提供援助,而使他偏離區議員的職責時,便可視為嚴重的失當行為。

  江樂士表示,王進洋及李文浩的言行顯而易見地是以不合邏輯的理由,具歧視性地選擇性服務其代表區域的選民,以至沒有人援助那些選民或為他們爭取利益,此舉可能會損害公眾對區議員的信任。江樂士認為現作定奪仍言之過早,故須留待日後二人實際上會否拒絕向意見不合的選民提供服務,才可獲得實際證據。

  江樂士重申《區議會條例》列明區議會的職能是就影響有關地方行政區內市民的福利、公共設施、社區活動、環境改善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但卻沒有指明區議員有法律責任去服務選民,故難以指控他們因拒絕為部分選民提供服務而犯下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或違反區議員操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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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民陣提司法覆核要求裁定警方6.12中信大廈驅散違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629.htm

民陣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裁定警方於去年6月12日驅散中信大廈合法集會的行動違法及違憲。民陣與政府各自陳辭。

代表民陣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表示,當日在中信大廈外的集會獲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指中信大廈的集會一直維持和平,參與者只是行使其言論自由,以合法、和平、非暴力的方式參與集會,與立法會發生的衝突無關。

李志喜又指,警方當日毫無預警發射催淚彈,驅散在中信大廈聚集的示威者,事前亦沒有下令集會完結,亦沒有與集會負責人保持溝通,認為警方應事先提醒集會負責人,並給予充足時間及清晰路線,讓和平非暴力的集會人士離開,申請一方亦播放警方去年6月12日下午發射催淚彈的多條片段,指出示威者約20分鐘後全部離開現場,現場只剩下記者及政治人物。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就指,申請方播放的影片,並沒有包括全副武裝的示威者無視警方命令,向警方投擲催淚彈等行為,指示威者以磚頭及硬物等擲向警員,警方為了驅散示威者才會發射催淚彈,又指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及民陣,去年6月11日呼籲「全民總召集,包圍立法會」,又指要堵塞中環、金鐘及全香港,並於去年6月12日實現「預言」,政府一方明天繼續陳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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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考評局取消文憑試歷史科爭議試題 應屆考生申司法覆核高院開審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5%AF%A9

考評局宣布決定取消今屆文憑試歷史科備受爭議的中日關係試題,亦指該試題偏離歷史科《課程及評估指引》的學習及評估目標。一名應屆文憑試歷史科考生上月申請司法覆核,指考評局以政治因素取消試題,嚴重威脅學術自由,質疑考評局取消試題的決定違法並涉及程序失當。案件今在高等法院審理,申請方認為只有試題完全偏離現有的課程綱要才需被取消,並指出考評局在取消試題前沒有使用既定的試後檢討程序。

申請人為盧姓中六男學生,全名Loh Ming Yin,建議答辯人為香港考評局,教育局則為利害關係方。涉案試題為2020年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文憑試)歷史科卷一第二題分題©,要求考生回答「1900-45年間,日本為中國帶來的利多於弊,你是否同意此說?」。申請方澄清其申請並非要法庭審議此決定所帶來的好處,而是邀請法庭審視考評局有否跟足程序作檢討才決定取消試題。

申請方布穎琪大律師指涉案試題在歷史科考題中並非罕見,高浩文法官亦認同涉案題目在有關人道的考試更屬常見。申請方舉例指出不少香港學生報讀並廣受全球認可的國際普通中學教育文憑試(IGCSE),曾有試題要求考生回答是否認同德國在納綷黨統治下得益。公開試旨在激發考生的想法及批判思考,而年僅17或18歲的考生已有能力去回答此類問題。申請方引述考評局曾指試題參考資料有誤導性,法官則指考生不能只參考試卷提供的資料而不自行剖析,考生亦需運用個人知識來回答問題,否則根據評分標準會取得低分。


高院合併處理多宗挑戰警務人員不展示編號司法覆核案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95599

高等法院合併處理多宗,挑戰警務人員不展示編號的司法覆核案。

案件包括三宗司法覆核聆訊,及兩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部分申請人包括「守護孩子」成員陳基裘、長洲居民郭卓堅到庭。

代表陳基裘及通識科教師楊子俊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在庭上指,政府一方未有文件,解釋改變警員展示編號的做法,質疑是隱瞞事實。

他又指警員制服為警隊而設計,若沒有位置展示編號,根本不應該採購,認為不展示編號是不合理。

案件的答辯人包括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

[ 本帖最後由 無名氏叔叔 於 2020-7-3 02: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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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公民廣場覆核敗訴 覆核王上訴終院被拒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73...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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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李柱銘等5人申請推翻警方查手機內容手令遭高院駁回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820.htm

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5人,就警方早前獲得法庭手令調查各人手機內容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手令,申請被高等法院法官駁回。

5名申請人分別是民主黨的李柱銘、何俊仁、單仲偕、楊森及前立法會議員區諾軒。申請人涉嫌去年參與多場未經批准集結,申請人一方於庭上表示,警方手令的範圍涉及手機內所有內容是太闊,基本上沒任何限制,認為執法部門有機會取得比他們所需更多的資料,又引述案例指過去亦有手令會講明所需資料範圍。案件早前已進行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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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郭卓堅被指欠訟費156萬 遭法庭今頒令破產 郭:由得佢啦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2%E5%95%A6

[Image: _9LZtCwyswEI5BItiftXBMxmBf4r9i9XXVrElF1axJQ?v=w1920]
[Image: m2m-s4RQ27mHfJcUrVHcQviNZG2cYe-_W-aH8Fvmh_A?v=w1920][Image: 8wE27LwauUr9So23y5oQLFMKLLobhGcxASJv0AEib9A?v=w1920]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因多次申請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策,亦多次因敗訴而被判需支付訟費156萬,早前遭律政司入稟申請破產。高等法院今(8日)處理案件,律政司代表向法庭申請將郭破產,郭未有出席應訊,法官在郭缺席的情況下頒下破產令,郭亦要就破產令申請向律政司支付訟費。

郭卓堅今未有出庭應訊,《香港01》就破產令一事向郭查詢時,郭直言「由佢啦」、「出得嚟行,遲早要還」。表示不會理會破產令,亦不會就破產令上訴,而案件亦不會影響他繼續提出司法覆核。

郭卓堅經常就社會事件,及政府政策提司法覆核,包括去年獲定部份勝訴的丁屋政策覆核案;去年的修例運動期間,他亦曾多次因應不同情況而提出司法覆核,包括有就《禁蒙面法》、港府未設獨立調查委員會、警員OT補水等提出司法覆核。

即使律政司今年初申請將郭破產,郭仍繼續入稟,並曾就內會風波、國安法及新冠肺炎的事宜提過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B1613/200


郭卓堅不滿被申請破產求覆核 指林鄭曾承諾不向貧苦人家索訟費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F%E8%B2%BB

[Image: m2m-s4RQ27mHfJcUrVHcQviNZG2cYe-_W-aH8Fvm...w1920r16_9]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在數宗司法覆核案中敗訴兼被判要支付訟費。他被指拖欠訟費和利息逾150萬元,上周遭律政司入稟申請破產。惟郭卓堅指,特首林鄭月娥兩年前曾在立法會承諾,不會向貧苦人家索取訟費,再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林鄭月娥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違反承諾和 《基本法》。

申請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特首林鄭月娥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

郭指,特首林鄭月娥曾於2018年出席立法會答問環節時,被問及內地女子唐琳玲在法庭偷拍,但未有付訟費就被遣返,以及其他人士欠政府費用。而林鄭當時回應指考慮追數時,會否為某部份人士帶來困難。

他又指,根據 《基本法》賦予向行政機構提出訴訟的權利,而提出多宗司法覆核。惟政府竟利用破產令,迫他破產。

郭稱疑得罪了林鄭的太上皇

郭又質疑,因他得罪了林鄭的「太上皇」、中聯辦主任駱惠寧,林鄭才向他追討訟費。郭指不會付款,又指破產也沒有所謂,他家中也只有「臭襪爛衫」。

郭因為提出多宗司法覆核案敗訴,並被判須支付訟費,包括鉛水事件司法覆核案、前特首梁振英宣誓就職時讀漏「香港」的案件,以及郭指兩個警察協會發起「特別會員大會」撐七警,及未有申請不反對通知書而提出司法覆核的案件等。

案件編號:HCAL899/2020


郭卓堅被律政司申請破產 堅稱仍會繼續提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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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過去多次入稟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政策,他昨日(6日)卻反遭律政司入稟申請破產。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有關聆訊將於7月8日進行。郭接受查詢時回應稱,即使有破產案在身,仍會繼續提司法覆核。

郭卓堅曾提出多次司法覆核,最廣為人知的包括丁屋政策覆核案,他並在該訴訟中獲判部份勝訴,郭亦經常緊貼時事,就去年的修例運動期間,他亦曾多次因應政府不同政策而提出司法覆核,包括有就政府訂立《禁蒙面法》興訴;他亦有就前特首梁振英收取UGL五千萬事件、一地兩檢政策等政策與政府「打對台」,挑戰政府的決定。

郭稱會繼續提出司法覆核

郭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相信相關欠款均屬訟費,但他不知道所涉金額多少,亦從未收過律政司追訟費的信件。他稱不會反對律政司將他申請破產,但直言「有錢都唔會還」,他指即使有破產案件在身,他仍會繼續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B1613/2020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21 10:4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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