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read Rating:
  • 0 Vote(s) - 0 Average
  • 1
  • 2
  • 3
  • 4
  • 5
司法覆核 judicial review, JR
#11
司法覆核梁振英宣誓讀漏「香港」 郭卓堅上訴遭駁回或面臨破產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上訴遭駁回或面臨破產
Reply
#12
市民司法覆核勝訴 行政署圍封公民廣場被裁定違憲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9/58932479

【新增動新聞】
退休攝影記者張德榮不滿政府總部行政署圍封公民廣場,限制市民進出,於2014年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行政署有關決定。案件早前審理,法官區慶祥今裁定張德榮勝訴,指行政署制定星期一至六不開放公民廣場的安排違憲及在法律上犯錯,不符合《基本法》和人權法案規定,而張德榮曾申請使用公民廣場舉行公眾集會卻被拒。法官下令撤銷該等決定。

張德榮今在得悉獲判勝訴後,在庭外指行政署的規定違反《基本法》,做法阻礙合法遊行示威,應受國際社會譴責。

政府總部行政署於2014年7月17日起,圍封公民廣場並限制市民進出。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指出,同意申請人張德榮一方所指,行政署稱有關規定是要確保政府總部正常運作及不受干擾,但有關規定嚴苛及一刀切,難以看到有關規限是合乎比例,行政署一方亦無法證明其做法不過份,裁定規定是不合憲。

官: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涵蓋表達意見的場地

區官引用英國倫敦一宗案例指,行使表達自由的權利,是涵蓋示威者想表達意見的方式,以及表達意見的場地。張德榮曾申請於星期一至五期間的工作天,在公民廣場舉辦公眾集會,但被行政署拒絕。區官在判詞指,行政署純粹因為張申請在工作天集會而拒絕,沒證據顯示有考慮過其他因素。行政署的有關規定,不容許酌情批准工作天集會的申請。

此外,行政署制定規限時,一早認定署方作為地主,有權禁止任何人進入公民廣場行使表達及集會自由。區官認為這犯了法律上及原則上的錯誤,裁定有關規限不合法。

判詞裁定,行政署對使用公民廣場的規限,違反《基本法》第27條有關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自由的條文,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及第17條有關表達意見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的條文。區官並下令撤回行政署拒絕張德榮申請在工作天集會的決定,行政署並須向張支付訟費。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於審訊時指,行政署對公民廣場限制森嚴,市民只能於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向高官遞信請願,批評此做法極端及不合理。李認為署方做法等同將公民廣場視作私人地方,政府將自己視為私人地主,但實情是公民廣場乃用公帑興建,而在政總工作的人亦是公僕,署方的無理限制屬侵犯人權。

法庭裁定圍封公民廣場違憲 黃之鋒慨嘆是「遲來的判決」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9/58933177
Chairman Mao
Reply
#13
不滿UGL案鄭若驊拒告梁振英 政黨明提司法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31...2_001.html
Reply
#14
高院駁回「叫你耶穌落嚟見我」司法覆核
https://www.am730.com.hk/news/%E6%96%B0%...%B8-178029

早前修訂《逃犯條例》引致警民衝突,警方在立法會外清場時,有牧師引述有警員不禮貌向他表示「叫你耶穌落嚟見我」,令到有市民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下令警務處處長盧偉聰道歉,高等法院今早裁定駁回有關申請。

提出司法覆核的市民表示,警方並無不受約束的酌情權,《警隊條例》無授權警察在執行職務時,可作出基於宗教的歧視行為或褻凟他人信仰,因此要求法庭宣告警方是不合理、不合法和超越《警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並要求警務處處長向公眾道歉。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指出,有關申請明顯超越司法覆核恰當範圍,並非可作合理爭辯。
Reply
#15
不滿申請遊行示威屢遭反對 郭卓堅等二人申司法覆核
https://hk.news.yahoo.com/%E4%B8%8D%E6%B...00235.html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聯同退休人士張德榮,不滿當局屢次反對市民申請遊行示威,今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市民舉辦遊行集會前須獲警務處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同意的做法違憲,違反港人結社和集會自由。兩人要求法庭裁定有關遊行示威申請安排和制度違反基本法。

郭卓堅和張德榮在申請書中列警務處處長盧偉聰和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主席彭鍵基為答辯人。狀書指,市民舉行遊行集會前須得至當局批准,違反《基本法》第27條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警方是根據《公安條例》反對申請,倘若以本地法律為依歸的《公安條例》與憲法《基本法》有抵觸,法例有修改的需要。

郭有庭外補充,希望此申請能拯救早前被控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本申請的著眼點在於憲法是否較本地法律重要,倘若法庭裁定他勝訴,示威者所面對的非法集結便不能入罪。張德榮則表示,警方不能因個別示威者的激進行為,而反對其他市民的自由。

限制公民廣場集會裁定違憲 政府上訴指法庭不能忽視潛在風險
https://hk.news.yahoo.com/%E9%99%90%E5%8...00533.html
退休攝影師張德榮2014年申請平日在「公民廣場」舉行集會被拒,質疑署方的規定限制其集會及表達自由,故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去年裁定,政府行政署限制市民只可以申請在周日及公眾假期,在「公民廣場」進行集會的安排違憲及違法。政府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案件今在高等法院開審,政府方表示,制訂每項規定前,法庭並沒有參與其風險評估,但法庭也應考慮,全面開放「公民廣場」所導致的潛在風險。

行政署一方同意,本案的爭議點在乎言論表達自由與政總使用者安全之間的平衡。行政署表示,保障港人的集會及表達自由同時,政府有責任保障市民和使用政總之人士的安全。法庭不能忽視,行政署制訂每項安排時背後所考慮的風險和評估,雖然集會未必會誘發至2014年佔領中環,或近期反修例風波等混亂場面,但仍有潛在可能會發生非法和暴力事件。
Reply
#16
修例風波:岑敖暉申臨時禁制令阻禁蒙面法生效 高院拒批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00...2_001.html
政府今午(4日)宣布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分別趕在下午高院停止辦公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政府違反《基本法》,要求法庭宣告《禁止蒙面規例》無效。岑敖暉的律師今晚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午夜起實施禁蒙面法,高院今晚9時開庭處理申請。至深夜,高院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兩人今天入稟的兩宗司法覆核申請,均是自行撰寫。郭卓堅的申請書,將「香港首長林鄭月娥女士」和「香港政府總部」列為答辯人。其申請書只簡單表示,要求法庭頒令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執行此法是違憲違法,並無闡述其理據。

岑敖暉就將法定有權制訂緊急情況規例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列作答辯人,他在申請書表示,有些想參與公眾集會的人,會為了避免承受政治壓力而選擇隱藏身份,因此《禁止蒙面規例》的實行,會阻嚇這類市民參與活動。而參與和平集會的自由,是受到《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因此認為《禁止蒙面規例》限制超過實際需要,屬於違憲。

兩人於庭外見記者,郭指,得知政府立禁蒙面法後感憤怒。岑敖暉則指今天原打算宣布參選區會,但與律師商討後,決定先入稟覆核。他指,政府今次作出了非常大幅度的限制,因此要透過司法程序挑戰政府的決定,至於勝算,岑僅稱「盡做」。
Reply
#17
【修例風波】社工申司法覆核 質疑監警會專責委會違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5%E6%B3%95
監警會早前發表新聞稿,表明會就6月9日起反修例風波所引致的連串示威衝突事件,設立專責委員會,並承諾半年內提交報告。社工呂智恒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監警會目前只能擔當監察角色,根據《監警會條例》,委員會沒有職權去主動接手調查大型公眾事件,質疑專責委員會違法下成立。

申請人呂智恒,答辯人為監警會。入稟狀指,監警會於7月5日發表新聞稿,表示監警會成員已透過內部會議,通過成立專責調查小組動議,主動調查6月9日至7月2日所發生的連串公共活動,並將報告提交給政府首長。

監警會於翌月再度發表新聞稿宣布,委員會成員通過動議,將調查範圍有拓展至7月之後的公眾活動。報告包括還原事實真相,評估和建議。特首林鄭月娥亦配合,在8月透過政府新聞網,透過有關調查,研究近日大規模公眾活動的起因,以及提供政府建議。

根據《監警會條例》,目前條例沒有權力推翻委員會任何決定。

申請人呂智恒質疑,根據《監警會條例》,監警會不能以主動的姿態,調查以及研究任何公眾事件的起因。監警會的功能,是監察警方處理針對警務處長的投訴,並沒有調查投訴的功能。曾經有人提出拓展監警會的職能,批准委員會調查投訴,但一一遭到拒絕。

根據現時機制,「投訴警察課」會調查投訴,監警會負責監察投訴程序。但在監警會所動議的調查,牽涉蒐集公眾資訊和針對警方的投訴,和投訴警察課職能重疊。
Reply
#18
兩案申暫緩禁蒙面法被拒 官指盡快正審更合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00...2_001.html

《禁蒙面法》製造民憤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6%96%B...%a4-191641
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簡稱《緊急法》),訂立翌日便生效的《禁止蒙面規例》(下簡稱《禁蒙面法),適用於所有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即使該活動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違例者最高監禁一年。特首林鄭表示,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考慮到現時「危害公安的情況」,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情況,而《禁蒙面法》的目的是透過刑責的阻嚇作用,令暴力行為下降,亦可讓警方對疑犯作出有效識別、跟進和檢控。

在一個民主社會,禁止有心製造暴亂的群眾遮蓋臉孔,而立法過程經過充分諮詢和辯論,本屬無可厚非。但今天香港既無民選政府,更是個有七成市民不信任警方執法的不正常社會,而這場抗爭運動的根源,既深且廣。港府東施效顰又獨斷獨行,應是向中央及建制派交差之舉,後果恐怕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今天滿懷怨憤的年輕勇武者,難道不知道政府絕不手軟控告他們暴動的刑罰最高可達10年?為了多一年監禁(甚至可能是同期執行),他們會被阻嚇而乖乖地以真面目衝擊反而是蒙面的警員嗎?現實是,警方最容易按《禁蒙面法》執法的對象是參與合法遊行集會,卻不想政府或其僱主,或內地政府知悉其身份的市民,以及無力抵抗的年幼學生。經常被警方埋怨阻差辦公的記者也會成為針對的目標。

政府將《禁蒙面法》適用於合法遊行集會,是違反法治的寧枉毋縱,與無罪假設的原則背道而馳。這令人質疑此舉的真正目的是阻嚇一般市民和學生不要上街抗議,否則承擔被秋後算帳的後果。《禁蒙面法》嚴重損害市民無畏無懼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不少市民為此上街抗議的原因。

《禁蒙面法》生效後,一方面是警員依然無編號識別,甚至有戴黑口罩雙重隱瞞身份的特權,而另一方面是普通市民連戴衛生口罩上街也隨時被警員截停查問。不出幾天,已有不少記者被警員扯下其防催淚彈的面罩。法例通過後的成效未見,一般市民對政府和警方的不滿卻再創新高!


郭卓堅接班人申司法覆核 促頒令林鄭濫權禁蒙面法無效
https://www.am730.com.hk/news/%E6%96%B0%...%88-191744
被稱為「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接班人的葉慶祥,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要求法庭頒令林鄭月娥濫用職權,並頒令《禁蒙面法》無效及違憲。

申請人葉慶祥,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葉慶祥在入稟狀中表示,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引用1922年英國憲法《緊急法》來訂立《禁蒙面法》,是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他指行政長官也承認香港現在非臨緊急狀態,所以她不按《基本法》規定,未經立法程序而通過《禁蒙面法》,是濫用權力,要求法庭嚴重讉責林鄭月娥,並頒令《禁蒙面法》無效。

[ 本帖最後由 noChina! 於 2019-10-9 02:08 編輯 ]
Reply
#19
記協就警方妨礙傳媒申請司法覆核 高院指示聆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8086
記協申請司法覆核,挑戰警方妨礙傳媒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高等法院開庭作指示聆訊,記協一方同意就辨認警員身分的部分,與其他案件合併處理。

記協早前申請司法覆核,指警方故意妨礙傳媒 及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並呈交13個個案,包括警員辱罵記者,故意遮擋記者視線, 向記者發射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等。

法官周家明指出,這些個案涉及對警方的指控,相信警方必然提出反對,屆時法庭有可能要就每宗個案的證據單獨審理,也要傳召證人,估計要數年時間才能完成。

但法官認為今次司法覆核要越早處理越好,建議今次案件針對處理原則上的問題,包括警方是否有協助傳媒採訪的責任,如果有,責任範圍又應到甚麼程度等。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沒有反對,但警方的代表質疑,記協應就每宗個案提交額外陳詞及證據,再交由法庭去判斷,法官未能即時決定,決定押後處理。

而針對記協司法覆核的另一點,辨認警員身分的問題,法官認為法院早前已受理三至四宗同類型案件 ,並排期下年三月聆訊,建議將此幾宗案件合併處理。

雙方也沒有反對,但就警方早前推出新機制,讓警員戴上白卡標記行動呼號,記協一方表示已要求警方提供更多詳請,讓他們判斷新機制下,警員編號是否確實容易辨認、理解及記下,以助識別警員身分。

法官周家明又指,將會與其他爭議 辨認警員身分案件的 代表律師溝通,如果他們都沒有反對,就會將這些同類型合併處理。

記協指警妨礙採訪提覆核 法官考慮部分議題明年3月審 (14:44)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5%AF%A9
香港記者協會早前入稟高等法院,就警方未能按憲法及警察通例要求,配合傳媒採訪,故意妨礙採訪,更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申請司法覆核。高院今(30日)作指示聆訊,法官考慮把涉及警員沒展示編號及其他相關案件,以及政府未能設有效調查機制的議題,排期於明年3月處理。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答辯人為警務處長和律政司長。法官周家明指出,記協主要就警方有責任配合傳媒採訪、沒展示警員編號,以及政府未能設立有效的調查機制的議題申請覆核。周官認為,第二及第三項議題可連同其他涉及警員無展示編號的司法覆核,排期於明年3月27至28日,以合併聆訊方式審理。

周官又指出,首項議題涉記協大量對警方的指控,惟法庭不可能獨立審視每宗事件,否則將花上數年時間處理,認為法庭可在原則上裁斷,警方是否有責任配合記者的採訪工作,以及當中的限制和範圍等。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同意法庭可在原則上作裁斷,並以記協提出的指控作參考。他又指出,記協就警方新設立的「行動呼號」安排提出查詢,以了解新呼號是否易於閱讀、理解和辨識。

律政司一方回應稱,「行動呼號」的議題與案件的證據有關,認為毋須於今日聆訊中處理,又指個別作出指控的記者,可向投訴警察課或監警會投訴,記協亦可考慮以私人訴訟方式提出索償,認為司法覆核並非合適的處理方式;假如法庭信任由申請方提出、涉13名記者提出的指控,答辯方亦將提出他們一方的版本。

記協就警方妨礙傳媒採訪申請司法覆核 涉大量投訴個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1030.htm
香港記者協會就警方妨礙傳媒採訪及對記者使用過度武力,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進行指示聆訊,法官周家明表示,需要先處理一些原則性問題,以及由於有3至4宗涉及警員無展示委任證或編號的投訴,會詢問有關方面是否同意把有關案件合併處理。

周家明表示,根據記協的入稟中,包括大量公開聲明及大批記者的個案,處理需時,法庭同時希望釐清詳情,包括聲明何時發出、有關記者的個案是否來自第一身經歷等。周家明又說,由於涉及大量記者的投訴個案,如果要每個個案處理,可能要以年計的時間去處理,建議可由法庭就一些原則作裁決,例如警方是否有責任配合傳媒採訪及要做到甚麼程度等。

代表記協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說,現時已經有關警員的投訴,未有觸及新聞自由等議題,希望在稍後正式審訊時,會提出這些議題。

律政司代表建議,因應此案提及的各宗個案,綜合一份簡短的事實陳述,讓正式審訊時,法庭可以有部分個案內容作為參考。
Reply
#20
【修例風波】要求法庭發聲明指警違基本法及人權法 記協申司法覆核
https://hk.news.yahoo.com/%E4%BF%AE%E4%B...00974.html
記協批評警方自612反送中運動正式展開至今一直阻撓記者合法採訪,亦在執行職務時不出示委任證以隱藏身分,而政府亦未有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民眾被警方虐待的投訴。記協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發聲明指警方的惡劣行為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亦應指出政府有責任成立有效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察惡行。

申請人為香港記者協會,建議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香港記者協會透過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戴啟思資深大律師及彭耀鴻資深大律師的律師團隊入稟此司法覆核,此司法覆核文件長達七十六頁,當中六引述逾十名前線記者的匿名證詞。

記協在入稟狀中指出,自6月12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遊行與集會開始至今,有不少涉及嚴重暴力的大型衝突發生,本港及來自國外的傳媒均冒險到場報導及拍攝有關大型公眾活動,警方有責任協助記者採訪,及清晰分辨出記者及示威者,亦不應妨礙記者採訪活動。

不少親歷其境的前線記者則指自己或他人曾被警方施以非必要及過份武力對待,如被警方發射的橡膠子彈及布袋彈射中,被警棍及警盾猛打,被噴射顏色水炮、胡椒噴霧及催淚彈等。記者曾被捕或被恐嚇將會被捕,又被警方以如「記你老母」或粗口等冒犯性及侮辱性言詞對待,警方亦以高強光手電筒向記者及攝影機照射來干擾採訪,又無理驅趕記者,即使被記者詢問能否出示其委任證亦視而不見聽而不聞,故認為警方和政府均有責任保障新聞自由及調查記者及民眾對警隊的投訴。
Reply


Forum Jump:


Users browsing this thread: 1 Gu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