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8-2024, 12:00 PM
查車牌|記協就新查冊安排申司法覆核 稱至上月底無傳媒成功申請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07517
因應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一案,運輸署今年1月8日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新聞工作者被納入例外情況申請,需涉及公眾利益申請才會被批准。香港記者協會確認,今日(5日)已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表示截至3月底,在新安排下沒有傳媒成功申請查冊,而運輸署要求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記協,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入稟狀提出五項申司法覆核根據,而記協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就車輛查冊有關的政策違憲,運輸署制定相關政策屬越權(ultra vires)、即相關安排超越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賦權力。
入稟狀提到,現時政策無網上途徑供記者循「例外情況」申請查冊,新安排下,新聞採訪不屬於可自動獲批查冊目的之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循「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並於運輸署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等條件才會批准。
不過,入稟狀提到有證據顯示,新安排實施後近三個月,多間傳媒曾先後申請查車牌,但仍未有任何申請獲批或有接獲結果,包括《香港01》、《明報》及《NOW》等。記協質疑程序緩慢,要求記者披露偵查新聞詳細資料,顯示對新聞業角色誤解,對新聞自由施加不合比例限制。
入禀狀又指,「例外情況」申請程序「過度繁重、耗時及不確定」,運輸署要求傳媒披露偵查新聞詳細資料、詢問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且會要求傳媒進一步交代詳情,顯示運輸署對新聞界角色理解與一貫人權原則並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新聞工作者就其申請提出解釋及理據。
入禀狀稱,如政策對記者盡監察職能帶來不合理障礙,做法不可能合憲,亦與終審法院就「蔡玉玲案」所頒判詞有衝突。
查車牌|傳媒查冊暫零成功 運輸署再提八問 為何不查不能報道?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090
官校前女教師司法覆核革職決定 指當局干預私人帳戶帖文言論自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411.htm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07517
因應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一案,運輸署今年1月8日推出車輛查冊新措施,新聞工作者被納入例外情況申請,需涉及公眾利益申請才會被批准。香港記者協會確認,今日(5日)已入稟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表示截至3月底,在新安排下沒有傳媒成功申請查冊,而運輸署要求回答大量問題,嚴重影響新聞自由,與「蔡玉玲案」判決有衝突。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記協,建議答辯人為運輸署署長,入稟狀提出五項申司法覆核根據,而記協要求法庭裁定運輸署就車輛查冊有關的政策違憲,運輸署制定相關政策屬越權(ultra vires)、即相關安排超越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所賦權力。
入稟狀提到,現時政策無網上途徑供記者循「例外情況」申請查冊,新安排下,新聞採訪不屬於可自動獲批查冊目的之一,新聞工作者必須循「例外情況」作書面申請,並於運輸署信納申請符合重大公眾利益等條件才會批准。
不過,入稟狀提到有證據顯示,新安排實施後近三個月,多間傳媒曾先後申請查車牌,但仍未有任何申請獲批或有接獲結果,包括《香港01》、《明報》及《NOW》等。記協質疑程序緩慢,要求記者披露偵查新聞詳細資料,顯示對新聞業角色誤解,對新聞自由施加不合比例限制。
入禀狀又指,「例外情況」申請程序「過度繁重、耗時及不確定」,運輸署要求傳媒披露偵查新聞詳細資料、詢問申請符合哪些公眾利益,且會要求傳媒進一步交代詳情,顯示運輸署對新聞界角色理解與一貫人權原則並不一致,不合理地要求新聞工作者就其申請提出解釋及理據。
入禀狀稱,如政策對記者盡監察職能帶來不合理障礙,做法不可能合憲,亦與終審法院就「蔡玉玲案」所頒判詞有衝突。
查車牌|傳媒查冊暫零成功 運輸署再提八問 為何不查不能報道?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090
官校前女教師司法覆核革職決定 指當局干預私人帳戶帖文言論自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411.htm
賽馬會官立中學前女教師被指在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在社交網頁私人帳戶多次發表不當言論,遭紀律研訊會裁定行為不當,公務員事務局去年7月將她革職。她去年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指出局長錯誤裁定其行為不當,革職決定過分干預其言論自由,要求推翻革職決定。申請人一方在高等法院陳詞指,涉案帖文遠遠未達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局方詮釋無法成立,革職懲罰更不相稱。
申請人譚玉芬的代表律師引用法國思想家伏爾泰名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我會誓死捍衛你發言的權利」,指出申請人在無關教育工作的私人帳戶發表個人想法,帖文不公開,帳戶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與KOL意見領袖情況不同,申請人所表達之想法關乎公益,若此屬行為不當而革職,恐怕會造成寒蟬效應。
申請方認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可讓人民釋放民憤,以免轉化成暴力,言論自由亦屬基本人權需要保障,只可在有必要時設限,而且限制不應超出必要範圍,政府有責任證明設限之必要,然而紀律研訊會在申請人提出司法覆核後,向法庭存檔誓詞時才披露革職理據。申請人的帖文旨在嘲諷及宣洩,仇恨言論或煽動暴力言論門檻高,涉案帖文遠遠未達門檻,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分干預言論自由。
7d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