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0-2012, 04:07 PM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于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關于外交交往與豁免的全權代表會議上簽訂。1964年4月24日生效。
公約有53條,對有關常駐外交使節的選派、接受、位次、特權等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作了規定。主要規定包括以下方面:
(1)國家間建立外交關係和互設使館須經過有關雙方的協議。
(2)使館的職務包括代表派遣國;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向派遣國政府報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係等。
(3)使館館長分為大使、公使和代辦3級,館長人選須徵得接受國的同意。
(4)使館和使館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使館館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等。
在簽訂公約的同時還簽訂兩項議定書,一項為《關于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另一項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于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其中使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六項: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訊自由;使館人員的行動和旅行自由;免納捐稅關稅;使用國旗國徽等。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有: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對接受國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免納捐稅;免除關稅和查驗。
中國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12月25日對中國生效。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099593.htm
[ 本帖最後由 羅覺新愛 於 2012-5-31 00:11 編輯 ]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 (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于1961年4月18日在維也納召開的聯合國關于外交交往與豁免的全權代表會議上簽訂。1964年4月24日生效。
公約有53條,對有關常駐外交使節的選派、接受、位次、特權等國家的權利與義務作了規定。主要規定包括以下方面:
(1)國家間建立外交關係和互設使館須經過有關雙方的協議。
(2)使館的職務包括代表派遣國;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之利益;與接受國政府辦理交涉;調查接受國的狀況;向派遣國政府報告;促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的友好關係等。
(3)使館館長分為大使、公使和代辦3級,館長人選須徵得接受國的同意。
(4)使館和使館人員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使館館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私人寓所一如使館館舍享有同樣之不得侵犯權及保護等。
在簽訂公約的同時還簽訂兩項議定書,一項為《關于取得國籍之任擇議定書》,另一項為《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關于強制解決爭端之任擇議定書》。其中使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六項:使館館舍不可侵犯;檔案和文件不可侵犯;通訊自由;使館人員的行動和旅行自由;免納捐稅關稅;使用國旗國徽等。外交代表的特權與豁免主要有:人身不可侵犯;寓所和財產不可侵犯;對接受國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轄的豁免;免納捐稅;免除關稅和查驗。
中國于1975年11月25日加入該公約,12月25日對中國生效。
http://big5.xinhuanet.com/gate/big5/news...09959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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