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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 Bankrupt
#1
企業申破產上月多四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0/18234188

10 Billion Dollar Companies That Are Secretly Going Bankrupt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DBYUdAmXQk
[youtube]kDBYUdAmXQk[/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7-10-18 20: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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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欠債人離境 律政司上訴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2_047.html

錦興集團(00275,前稱錦興磁訊)前董事黃幗媚○○年遭內幕交易審裁處裁定內幕交易錦興磁訊股份,黃其後因無支付判定款項,而遭政府呈請破產,○三年遭頒破產令。由於黃在破產令之前已離港,按《破產條例》,直至黃回港及向破產管理署「報到」,她的破產令才告生效及正式執行。代表政府的律政司知悉黃現已返回香港,為迫使她向破管署「報到」,於是申請禁止黃離境,但申請失敗;律政司昨為此向高院上訴。法官容後裁決。

已申破產 無權追數
法官直言,律政司今次申請史無前例,並質疑律政司無權提出這申請,因為如果是為了執行判決追債,鑑於黃已被頒令破產,律政司根本再無權追債,唯一可做的只是像普通債權人一樣,呈交債務證明;而且技術上來說,破產令本身並無直接規定破產者須向破管署「報到」。

官倡破管署申拘捕令
法官昨主動建議,等候判決期間,律政司大可考慮另一途徑解決問題,即是與破管署商量,由破管署出面引用《破產條例》的避債條文,申請針對黃發出拘捕令。

事源○○年六月,內幕交易審裁處下令黃須向政府支付罰款、訟費、所賺得益或避免了的損失,共2,4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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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破產申請宗數升13%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2_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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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事破產


被告刑事破產作賠償

騙財騙色「法師」除被判監,更被法官頒下「刑事破產令」。大律師陸偉雄解釋,刑事破產令是保障刑事案事主的措施,一旦頒下命令,罪成的被告的財產便會被凍結及交由破產管理人監管,管理人會按事主的經濟損失(如被騙金額),從被告財產中撥出適當金額賠償給事主,然後才會將資產解凍。實施刑事破產令的條件是事主損失達15萬元。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100218/4/gmw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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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離港破產期條文違憲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8/18973295
《破產條例》第30A條條文規定,破產人士若在破產前離港,破產期便不會開始計算,直至他們回港及知會破產受託人為止。上訴庭早前裁定有關條文違憲,鑑於判決會令2,000名海外破產人士的破產令自動解除,故暫緩執行判決,等候破產管理署上訴。上訴庭昨頒佈判決理由,指不論破產人士身在海外的理由是甚麼,法例也一網打盡,對旅遊及出入境自由是不合比例的限制。

2,000人或自動解除破產令

終審庭於06年以侵犯旅遊及出入境自由,裁定《破產條例》第30A條的另一條文違憲,該條文規定,若破產人士在破產後不將聯絡方法通知受託人便離境,其破產期便會暫停計算。
涉案韓裔破產人士Chang Hyun Chi00年成為香港永久居民,06年12月移居韓國,同月被頒令破產。法庭12年5月對他發出拘捕令,同月他入境時被捕。Chang稱被捕時才知被頒破產令,他指四年破產期已過,要求法庭聲明破產令自動解除,破產期因破產者離境而不啟動的條文屬違憲。他在高院被判敗訴,但上周上訴得直。
上訴庭昨在判詞指,涉案條文的懲處,不論破產人士是否蓄意離港,是否曾跟受託人聯絡,或透過其他方法協助受託人管理資產,也會生效,法庭無權取消懲處,即使受託人或債權人想幫忙,也愛莫能助,可見是對旅遊及出入境自由不合比例的限制。
截至今年10月,受影響海外破產人士達2,173人,當中1,969人沒有回港,或即使有回港也沒知會受託人。對於破產管理署指,若法庭裁定條文違憲,該批「潛逃」的破產人士便會回復自由身,上訴庭回應,受託人或債權人均可提出理據反對解除破產令。
破產管理署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決理由,採取跟進行動,包括通知受有關裁決影響的破產人的受託人及就是否向終審庭提出上訴徵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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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庭沒有酌情權取消限制 上訴庭裁破產條例違憲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7/53240994

《破產條例》規定身在外地的港人如被頒下破產令,必須在回港後並向破產資產受託人登記,4年的破產期才會啟動。早前有破產人士挑戰條例,指有關條例違反《基本法》賦予的出入境自由,上訴庭早前裁定條例違憲。

上訴庭今頒下判辭,指條例中不論理由均要依從有關規定,而且法官沒有酌情權取消規定,確是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但由於決定影響破產管理署的運作,故下令暫緩執行判決,直至破產管理署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為止。

上訴庭又指,由於破產呈請人可反對破產人解除破產令,或申請延長破產令最多8年,認為破產人士即使在海外仍受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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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關 於 破 產 的 經 常 查 詢 問 題
http://www.oro.gov.hk/cht/publications/bankguide.htm

《破產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ument&b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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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港府續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
瀕破產公司有望續命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0/19225469

亞視、《新報》、《成報》相繼經營困難,港股大升大跌,令人憂慮經濟轉向,恐重現破產潮。澳洲會計師公會大中華區分會會長陳弘毅呼籲盡快為有港版「第十一章」之稱的「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容許財困公司最多6個月時間尋找白武士,不必馬上破產,「救得幾多得幾多」。
記者:黃翹恩

企業拯救程序類似美國第十一章破產保護令,原意是為瀕臨破產的公司,提供一段「暫止期」,期間債權人不能向法庭申請公司清盤,容許財困公司更多時間尋找白武士。

最多6個月找白武士

政府現提議基本暫止期45個工作天,可由債權人批准延長至最多6個月。拖欠僱員的薪金需在暫止期開始30日內清付(上限36,000元),否則僱員可提呈公司清盤;其他債權人則要待45日基本暫止期結束後才可「撳掣」。
暫止期可視為保護公司資產的「金鐘罩」,不過陳弘毅提醒有心濫用程序拖數的公司,企業拯救程序只能為財困公司暫時續命,清盤程序依然會繼續。
陳弘毅目睹不少公司本來有望縮小規模繼續營運,董事決定放手一搏卻未能扭轉劣勢。到清盤官入場接手時,本來可供分派的資產已所餘無幾,員工或連欠薪和遣散費都沒着落,未免可惜。是次立法建議亦首次引入「無力償債下營商」(Insolvent trading,下稱負資產營商)條款,要求躲在公司「面紗」背後,沒採取行動防止負資產營商的董事,需為往後增加的債務負上法律責任。
企業拯救程序覆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陳弘毅回想97年金融風暴後,建築、餐飲業供應鏈環環相扣,大量中小企因短期周轉困難而連環倒閉,對員工、社會都絕非好事,「平靜嘅時候就係立法時候」,到市道轉差即可啟動程序,「救得幾多得幾多」,更感嘆「如果上一屆政府過咗呢條條例,相信今日ATV的結果可能會好唔同。」
澳洲實行企業拯救程序逾廿年,由99年起啟動程序者,佔整體清盤個案逾三成,即使歐債危機下,清盤個案錄高峯,企業拯救程序亦協助其中近15%逃過直接清盤厄運。
港府過去曾兩次為企業拯救程序建議立法不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本月回覆本報查詢,該局計劃於今年進一步與相關持份者商討具體的立法建議,為日後草擬法例作出準備。有熟悉立法程序人士料依照現時進度,九月立法會復會時,未必能提呈議程「排隊」,即今屆餘下會期內通過草案機會甚微。

[Image: b0301a.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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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雷曼清盤案法定收費
破產管理署願由11.2億大減至2.5億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2/5467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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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何鴻章擬申私生子破產
https://hk.news.yahoo.com/%E4%BD%95%E9%B...13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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