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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Trade Descriptions Ordinance
#1
商品說明條例

消費權益 - 消費法例常識

我們希望透過介紹本港多項保障消費者的法例,讓你認識購物時享有的法定權利。保障消費者的法例是多樣化的,我們在這裡集中介紹一般商品買賣合約、商品說明和安全的法例。如果你在購物時,遇到較複雜的情況,請向就近的消費者委員會諮詢中心或法律界專業人士查詢。此外,如果你不幸遇到不公平的交易,與店方交涉無效,可以透過消費者委員會或其他申訴途徑,向店方追討賠償。(詳情可參閱本會印製的「 申訴途徑 」。)
 

合約

每當你購物時,都會和店方建立一個合約關係。很多時這些合約都沒有以書面的方式記錄下來。例如你從報攤購買一份報紙,你和那報販可能沒說上半句話,更沒有用筆記下買賣的條件,但你們之間已在付款和遞交報紙的過程中,建立和完成了一個買賣報紙的合約。

如果雙方以書面記錄買賣合約,列明權利和義務等協議,遇到糾紛時,將會依照協議處理。書面合約的形式,可以是一張單據,也可以是一份很厚的文件,如樓宇買賣合約。一般商品買賣的合約多以單據形式出現,所以你在購物時,一定要看清楚單據的內容;購物後,應緊記收取和保留單據,日後如有糾紛,可以作證據之用。
 

貨品售賣條例

當你和店方議訂價錢,買賣或訂製貨品,雙方便受到「貨品售賣條例」的約束。你有責任付款收貨,而店方的責任,則是收款交貨,而所交的貨品,必須完全符合以下四個要求:

(一)
店方有權出售該貨品。即是說,店方是從合法途徑購入、製造或受物主委託出售該貨品。

(二)
對貨品的任何口頭或文字的描述或樣本說明,必須真實正確和與事實相符。

(三)
貨品必須能發揮應有的功用。但如果店方在售賣時,已經指出貨品的缺點,或有些缺點是你應該可以察覺到的話,那麼,購物後你便不可藉此向店方要求更換或退款。又若果因為你自己改變主意,不想購買該貨品,你是不能要求退款的。

(四)
貨品的質素,包括其可用性、外觀、完整、安全和耐用,須具一定的水準。


如果店方售賣的貨品,未能符合上述規定,縱使單據上註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等字眼,你可以和店方商討下列一項賠償方法:

(一)
取回購貨時的貨價;

(二)
換取同樣或等值的其他貨品;

(三)
接受修理;

(四)
接受信貸單據,在指定時間內使用單上所列價值,購買店內等值的貨品。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很多時店方在售賣貨品時,都會發出單據,作為你和店方買賣貨品的書面記錄。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合約的其中一方,利用合約條款,逃避因違反合約、疏忽、失責而引致的民事賠償責任。這條例賦予法院裁定合約條文是否公平和合理的權利。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

「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授權法院可以裁定一些貨品售賣合約或服務提供合約或合約內的部份條款,是否屬不合情理,並可頒令須否履行該合約。法院決定某合約在立約時是否屬於不合情理,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消費者和店方議價地位的相對實力;消費者需否遵守一些按理對保障店方合法權益非必要的條件;消費者能否明白有關提供貨品或服務的文件;店方有否對消費者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或運用不公平的手法等。消費者如認為某份合約是不合情理的話,須向法院提出證明。
 

度量衡條例

「度量衡條例」針對商店「呃秤」的不當行為,規範商品買賣時所使用的量度器具和方式,保障消費者,免遭受商店的詐騙。該條例規定,凡製造或使用錯誤或失效的量度器具,即屬違法。如果所售商品為預先包裝的話,則須在包裝的容器外,貼上註明淨重量或淨度量的標籤。
 

商品說明條例

「商品說明條例」旨在制止商品的虛假說明和冒牌貨的出現。概括來說,這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一)
禁止在貿易過程中,提供虛假及使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包括內容失實的廣告說明及虛假的商品標籤)。

(二)
禁止冒用他人的註冊商標。

(三)
制止未經許可而使用或標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所頒發的獎狀。

(四)
授權有關當局,規定商人對其產品作某方面的說明,包括印刷及附帶商品上或廣告上的說明。

除了金飾以外,這條例並沒有規定商品需要附有任何說明,但凡對度量容積、尺碼、數量、製造或生產方法、成份、用途、性能、物理特性、規格、標準、製造地點或產地、檢定標準、製造日期、物品的歷史等錯誤描述,便有可能被控告。

現時這條例只針對「商品」的虛假說明,並未包括「服務」在內。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

「食物及藥物(成分及標籤)規例」規定製造商或代理商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用中文或英文,或中英兩種語文,註明以下資料:

(1)
產品名稱;

(2)
食物成分;

(3)
最低限度保質期;

(4)
食物製造商或包裝商的商號及地址;

(5)
數量、淨重量或淨容量;

(6)
貯藏或食用方法(有些容易腐壞的食物,貯存時間、方法、環境溫度都會影響質素,例如鮮奶應註明必須存放在雪櫃內;急凍食物,更必須貯存於冰格內;在有需要情況下,某類食物,如喱粉、奶粉、罐頭湯、蛋糕粉等,必須列出烹調的份量及烹煮的方法)。
 

消費品安全條例

消費者獲得安全保障的涵義,是指他們所買的貨品及使用的服務,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危害他們的安全。「消費品安全條例」全面性管制消費品的安全。根據這條例,無論製造商、進口商或供應商均有責任保證消費品的安全,達到一定的水平。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

兒童是最容易受到傷害和需要特別照顧的一群。「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規定,任何製造、進口或供應給本地使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必須符合指定的安全標準,條例亦禁止宣傳不安全的玩具和兒童產品。


http://www.consumer.org.hk/website/ws_ch...ights.html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17-10-19 00: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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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362章 商品說明條例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pdf.n...ument&b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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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良銷售手法個案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ge=2&ex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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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品條例擴至服務業
爆粗逼購物可判監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4/18322047

【消費新例】
【本報訊】奸商與店員惡言相向顧客,以粗口、人身攻擊言語干擾選購,令消費者感受辱,涉威逼手段要求消費將成刑事罪行。《商品說明條例》修訂法例本月19日生效,店員以粗口「招呼」消費者,如導遊惡珍臭罵旅客、黑店職員脅迫購物等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和坐監。 
記者:呂焯均

新修訂法例是把售賣貨品的規管擴大至提供服務,任何誤導、虛假、騷擾、威逼手法均屬違法,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負責執法的海關已召開研討會及講座向零售業界講解新例細節,諮詢零售業後發出執法指引,具體羅列違法例子。

收費不能先斬後奏

海關的執法指引指出,法例中所謂威逼手法不限於蓄意威嚇和武力,對消費者作出人身攻擊,或使用不雅言語,令消費者感到受辱,或害怕自己或其親人的安全受威脅,並影響其選擇的自由,均屬威逼;向消費者重複採用不受歡迎的手法,無論是有形或無形的壓力,亦構成騷擾。
至於一些先斬後奏的收費則屬不當影響,同樣犯法,如汽車維修商與顧客經常發生的爭拗,店方為顧客修車,在事前無通知下做了額外修理,顧客若不肯為額外修理部份付款,便不交回車輛,店方即屬涉利用優勢作出不當影響及作出威逼行為而犯法。

海關指商戶必須在消費者購買貨品或服務前,清楚說明任何額外收費,如酒樓「一蚊雞」招徠,消費者結賬時,夥計才告知隨雞提供的葱油及薑茸需付50元,新例生效後,酒樓提供「一蚊雞」這價錢便屬誤導性資料,這種宣傳手法隨時需負刑責。

另一個例子,是傢俬店聲稱提供免費送貨服務,但貨品只免費送往設有電梯直達的地點,或需按照店舖訂定的時間表送貨,但店舖卻沒有把送貨政策清楚地展示於收銀處附近,又沒有於收款時告知消費者,便觸犯誤導性遺漏。

業界促設立緩衝期

價目表達方式也是奸商常用的誤導手法。商戶雖以明確方式標示價格,但產品數量單位則以幼小字體標示如斤、両,令一般消費者無法以清晰易明的方式看到。海關又提醒停車場經營者,應把泊車費在停車場入口的顯眼位置清楚展示,讓司機進入了解收費,以決定是否在該處泊車。海關又指出,不少在報刊刊載的廣告,以新聞報道或評論形式刊登宣傳內容,如未能明確展示其屬於廣告宣傳,展示的方式令人難以與刊物的其餘內容區分,亦可能犯法。

商界對新例步步為營,零售管理協會主席麥瑞琼認為新例有很多灰色地帶,擔心容易踩界,也令前線銷售人員壓力增加,恐隨時犯法。餐務管理協會主席楊位醒表示,相信日後食肆會清楚列明餐飲附加費,以免有爭拗,並建議新例實施初期有緩衝期,如首兩個月只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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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商品說明條例》今生效
消委會倡拍片作證
http://hk.apple.nextmedia.com/realtime/n...9/5157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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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指職員硬銷 聲稱產品可「吃掉癌細胞」
老伯被誤導幫襯雪肌蘭失50萬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18340331

[Image: img0000028_a02.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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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商品新例今生效 海關嚴打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9/1834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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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百佳 惠康 標價不清涉違法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8341613

【消費新例】
【記者蔡朗清、方可兒、陳凱迎報道】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昨日實施,兩大超市集團雖改頭換面,但百佳貨品價錢牌索性不列出「原價」、「特價」,只列出兩組大細字樣不同的「數目字」,暗示原價及特價;惠康則只有「標準價」及「特價」,消委會指超巿價錢牌表達方式含糊不清,有誤導成份涉違反新例。海關昨接獲四宗違反新例投訴及95個查詢。
新例打擊商戶造假和誤導,規定商戶出售的貨品,標示價格如「原價、減價、特價」的詞語,須確保價格優惠聲稱是真實,並沒有誤導消費者。商戶若在價錢牌寫上「原價」及「減價」,該「原價」必須是商戶早前曾應用於同樣的產品的價格,以顯示是次標價屬「真減價」。
記者昨巡查百佳及惠康兩大超巿,發現百佳貨品的價錢牌已沒有寫名「原價」及「減價」,只標明兩組價錢,如道地白桃汁紙包六包裝,一組字體明顯較細的價錢列在價錢牌的上方「14.9」,並用斜線劃了,另一組字字體較大寫上「13.9」,來暗示原價及特價。

不列明「原價」

惠康超巿的價錢牌,上方以細字寫上「標準價」,下方寫上「特價」。兩大超巿更改價錢牌的做法,明顯衝着新例,以免牴觸必須「真正減價」的規定。
消委會發言人指出,兩間超市集團的價錢牌表達方式,涉嫌違反新例。新法例的精神是為消費者提供的重要資料要清晰,而價錢肯定是重要資料。但兩間超市集團在價錢牌的資料並不明確,令消費者難以理解。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超巿提供的價錢牌資料不清,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但要證明咁樣顯示價錢牌影響咗消費者作出決定,有一定嘅難度。」
另外,市面不少店舖昨進行減價,有鞋店聲稱全場貨品三至五折,但細看價錢牌,一雙鞋子原價1,400多元,折扣後仍要1,000多元,並不符合五折的定義。有私校聲稱校舍最大、配套最強和實驗室的規模最大,但沒證據列明。在報章上,有穩定血糖的營養補充劑在廣告聲稱「最多家庭醫生推薦」,亦有兒童營養補充劑聲稱「香港NO.1」等,涉違反新例。
惠康發言人聲稱,一直有嚴謹守則確保營運符合新例要求,包括提供更詳盡及清晰貨品價格資料。百佳回應指會遵守及符合有關條例的要求。
中文大學市場學系教授冼日明稱,百佳、惠康等大財團懂得走法律灰色地帶,「價錢牌寫成咁,係咪真係減咗價,大家要睇清楚,要貨比三家」。

[ 本帖最後由 羅覺新愛 於 2013-7-21 0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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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例無規定 要標示成份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3/18345048

現時《商品說明條例》並無規定有關產品須列明成份及含量;而本港也沒有一套既定的安全標準,而只會在執法時參考國際及其他地方的安全標準。
消委會表示,歐美等地早已規定個人護理用品須標示成份,本港則「有待改善」,部份產品未有列明成份,標籤欠缺詳細,影響消費者的選擇;而對部份防腐劑或物質如甲醛、羊脂等敏感的人士,更有可能因誤用產品而引起不良反應。該會呼籲產品供應商應主動提供有關資料供消費者參考。

「天然」產品更容易致敏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3/18345044

【規管不足】
化學品可致敏,但標榜「天然」的產品原來更易致敏。醫生建議,選用護理產品,成份越簡單、越少化學物越好。
免疫及過敏病科專科醫生鄔揚源指,免疫系統只會對蛋白質有反應,若化學物質要令人過敏,首先要與人體的蛋白質結合;然而一些標榜「天然」的產品,內含的植物油、精油已是蛋白質,故更加容易引致過敏。
他舉例,市面上有標榜適合濕疹患者使用的藥膏,其實內含果仁油,假如讓發炎皮膚接觸到果仁油,很大機會引發患者對果仁產生食物敏感,「近年好多患濕疹嘅小朋友同時對花生、果仁敏感,好可能係呢個原因」。

成份越簡單越好

不過現時本港對「抗敏」、「適合濕疹」等標籤並無規管,鄔揚源說:「隨手拎起都發現有5、6種成份好有問題,但佢竟然標榜抗敏。」
他建議日常護理用品應以簡單為主,清潔可用清水,潤膚則可選擇凡士林,「得一樣成份,簡單就最好」;而市面上護膚品,大部份「冇咩用」,最有效保護皮膚及抗老化的是防曬用品,「最好買一啲氧化鋅(Zinc Oxide)、氧化鈦(Titanium Oxide)嘅防曬產品,越少化學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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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達安全標準不一定安全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3/1834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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