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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11
2022香港政策法案
https://hk.usconsulate.gov/zhhk/n-2022033101-zh/

提交國會
與美國相關的香港狀況報告
2019財政年度John S. McCain國防授權法第1256節
(PL 115-232) (22 U.S.C.5731)


為遵照美國-香港政策法案1992 (「法案」) (22 U.S.C. 5725 及 5731) 的第205及301節以及國務院、外交行動及相關計劃撥款法案2022 (Div. K, P.L. 117-103) 的第7043(f)(3)©節的要求,美國國務院就香港自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該期間」) 的狀況提交本報告及隨附的證明。

撮要

按美國國務院的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該期間所採取的新行動直接對美國在港利益構成危害,同時該等行動不符合基本法及在中英聯合聲明下,中國承諾給予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責任。在核證美國法律下給予香港的待遇一事上,國務卿核實,按照美國法律,香港不應獲得如同它在1997年7月1號前按美國法律所得到的待遇。

在該期間,中國當局採取行動,令香港的民主反對派無法再在香港的管治中擔當具實質意義的角色,亦變相把批評中央及香港政府的和平政治表達刑事化。中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一項決議, 對香港的選舉制度作出巨大改動,從而阻止北京不認可的政治團體參與選舉。這將大幅度地削減香港選民選擇其屬意代表的權利。
中國及香港當局針對與該地區民主運動有聯繫的團體、協會、媒體及工會,對其進行搜查、拘捕、檢控及資產凍結,從而引起寒蟬效應及迫使它們及其他組織停運,當中包括兩個香港最大的獨立媒體機構 ── 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透過北京的支持,香港當局繼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壓制自由及權利,包括在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中獲得保障的各項自由。香港警方及檢控人員引用國安法,在沒有審訊的情況下,長期拘留牽涉非暴力政治表述或活動的人士,包括將47名社運人士及政治人物起訴,並以其在2020年7月所參與的一項非官方初選爲由,對他們控以顛覆國家罪。該等被控以觸犯國安法的人士被拒保釋,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而這是在國安法下一項極爲空泛及含糊的標準。此外,香港當局對紀念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活動及文化藝術品予以限制,並且將最少33名涉及上述活動的人士拘捕、起訴或定罪。

對民主制度及普選的影響

在該期間,中國及香港當局刻意限制香港選民投選他們屬意的代表,同時中國官員前所未有地操控香港的選舉結果。在2021年3月,人大常委會,即中國立法機關的最高單位,作出一項改變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令北京當局可以全面控制任何未來選舉的結果。該「決定」訂明,所有公職候選人必須為「愛國者」並要求他們通過繁複的提名及審查過程,審查結果亦不得上訴。「決定」對推選香港行政長官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作出變更,令該委員會的選民數目減少了97%,並構建一個制度,從而令在2021年9月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所產生的新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其1500席中超過1100席均為自動當選。同時該決定亦更改了立法會的組成。在新制度下,香港選民僅直接選出立法會90名成員中的20位,有別於以往70席中的40席。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直接選出40名立法會成員,而餘下30席則為各經濟及專業界別的功能組別代表,此等改變違反基本法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的條文,即該等選舉以達致普選為「最終目標」。

在2021年9月及12月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及立法會選舉中,親北京的候選人分別在這兩個機構中只差一席即能囊括全部議席。

在2021年12月的立法會選舉中,並沒有主要的反對派政黨派出候選人出選。他們經常解釋其決定乃基於他們多名領導人物及成員均由於政治控罪而被拘留或監禁。該次立法會選舉的投票率僅為30.2% (扣除白票及廢票則為29.6% ),創歷屆立法會選舉的新低。

在2021年5月,香港當局在國安法下通過新法例,要求所有區議會當選議員宣誓效忠北京。區議會為香港僅有完全通過普選產生的代議組織,而泛民反對陣營在2019年的區議會選舉中,在479席中贏得388席。新法例通過後,香港官員告知香港傳媒,那些曾作宣誓但及後因其作誓「並不真誠」而被裁定喪失議員資格者,或須向港府償還薪金及開支,數目可高達數十萬美元。超過260名區議員因而辭職,並沒有進行宣誓。香港當局其後在2021年9月及10月為餘下的區議員進行效忠宣誓,並取消當中49名泛民主派區議員的資格,同時不得上訴。據本地觀察人士評估,香港當局透過實施宣誓效忠、對區議員施加請辭壓力以及取消數以十計的當選議員的資格,從而將2019年區議會選舉的結果推翻,並打破泛民陣營對區議會的掌控。

在2021年8月,香港政務司司長宣布鄭松泰,即當時立法會內兩位非親北京陣營議員中的其中一位,不能通過審查程序,因而無法參與競逐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席位。這亦導致他即時喪失其立法會議席。

據傳媒報道,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即中國在香港的主要代表處 ── 的官員積極為2021年12月的立法會選舉招募參選人。在立法會選舉前多個場合中,中國國務院港澳辦公室作出評論,論述符合參加香港選舉的「愛國者」標準。

對警務及保安工作的影響

香港當局運用人大常委會在2020年於香港實施的國安法,對與民主運動有關的個人及團體,進行政治逮捕及檢控。在該期間,當局拘捕至少51名涉及違反國安法的人士,控罪包括分裂國家、顛覆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而危害國家安全,當中包括針對中國或香港政府「挑起仇恨」。當局對至少82位個人或組織進行起訴,當中包括47名在2021年2月28日遭拘留的社運人士及政治人物。他們在被拘留翌日,就其所牽涉的2020年非官方泛民初選被控以顛覆罪。在該期間,兩名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違反國安法罪名成立,而4名人士承認其國安法控罪。

當局亦引用殖民地時代有關「煽動」及「非法集會」的法律,對越來越多的人士進行拘留、檢控及監禁。除少數例外情況外,在國安法或上述殖民地法律下遭逮捕或檢控的人士,只不過是在行使其自由權利,而這些自由均受基本法及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所保障。

國安法授予香港警方廣泛權力,在涉及國安法案件中,可在無需授權令下,進行竊聽、電子跟蹤及搜查。國安法亦授權當局指令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或者刪除涉及該等案件的資料。可靠的報告指出,中國國安機構及國安署在該期間監視在港的民主及人權社運人士以及新聞從業員。

對司法獨立及法治的影響

中英聯合聲明及香港基本法均訂明香港司法獨立,惟在該期間,中國及香港當局不斷採取行動,蠶食香港的司法獨立及維護法治的能力,尤其對於那些香港當局認定為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國安法訂明,解釋國安法的權力乃屬於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院。終審法院,即香港的最高法院,在2021年1月裁定,它本身並無權力基於國安法或其任何條文與基本法或國際公民和政治權利公約的不相符,從而裁定國安法或其條文違憲或無效。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在香港具等同法律的效力,同時亦不受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

國安法授權中國司法系統,可以在香港政府或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提請下,接管任何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惟該條款在期間並未被引用。

香港當局全面遵從國安法中,要求香港行政長官訂立一份法官名單,以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雖然主審個別案件的指定法官是由司法機關從該法官名單中選出,法律學者認為行政長官史無前例的介入,令香港的司法獨立受到削弱。再者,國安公署的活動超然於香港的司法管轄,同時香港政府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所有決定在國安法下亦免受司法覆核。

在國安法下,香港當局有權委派三位國安指定法官,以審理被定性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該法官團組將會取代陪審團審理該等案件。律政司司長在該期間曾發出証書,讓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的聆訊,由該等三人法官團組負責聆訊。律政司司長在未有提供理據下辯稱,該做法是基於該案件對陪審員會構成潛在風險。

國安法授權香港執法機關凍結任何當局認為會用於、計劃用於又或者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資產。香港當局在該期間慣常運用這些權力,從而凍結運用於民主活動並且屬於公民社會組織、傳媒機構及其他遭調查目標的資產。

國安法提高了國家安全案件的保釋門檻。在國安法下,被控國安法相關罪行的被告不得保釋,除非相關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被告或疑犯不會持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此較高的保釋門檻下,許多國安法下的被告從最初被拘留後,一直遭囚禁多月。例如,因參與2020年非官方泛民初選而被控以顛覆罪的47名人士當中,大部份在未經審訊下被拘留超過一年,時間始自2021年2月。警方將他們集體羈留及檢控,然後以調查及對其蒐集證據為由,要求法庭長時間押後聆訊。一些社運人士及學者將這些對非暴力罪案施加冗長的審前拘留,形容為對被告權利的損害以及侵害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

在該期間,檢控官數次以被告慣常與外國政府與傳媒聯絡為由,要求法庭拒絕被告的保釋申請。例如,前立法會議員譚文豪的保釋不獲批准,事緣檢控官辯稱一封外國領事向他發出的邀請電郵顯示「外國勢力仍然對他有興趣」。此外,另一名前議員毛孟靜被拒保釋,部份原因為她,接受外媒的訪問以及她與後者的文字訊息往來。傳媒行政人員張劍虹亦被拒保釋,原因是檢控官援引一項21國政府聯署並由傳媒自由聯盟所發出的聲明,以及另一份由英國外交大臣所發出批評逮捕張氏的聲明,並辯稱該等聲明證明張氏與「外國政治團體」關係密切。

在該期間,香港檢察官及警方日益頻密地將案件列為與國家安全有關,儘管該等案件並沒有涉及違反國安法,同時他們亦引用殖民地時代的煽動法例作出起訴。當局辯稱,國安法中涉及保釋、國安法官的任用以至就陪審團審理案件的權利設限的各項程序同樣適用於此等案件,亦即變相擴大國安法的適用範圍。在2021年12月,終審法院裁定,國安法下較高的保釋門檻適用於所有被界定為牽涉國家安全的案件。一些學者指出,這將會加速國安法對香港法律制度中其他領域的衝擊。

在2021年10月,香港法律援助署宣布,香港當局將會為刑事案件的法援受助人指派律師,而每位律師每年只可受理有限度數目的法援個案及司法覆核案件。

在該期間,受中國操控的官媒,不論在香港或者在中國大陸,不斷指控某些香港法官在處理案件上有所偏頗——指稱他們將被控以暴動及其他罪行的示威者判以無罪釋放。在該期間,據報至少一名法官移民離港,而他於離港前,官媒曾就其對抗議案件的裁決,對他作出抨擊。

對言論或表達自由的影響

香港法律保障言論自由,惟政府經常採取行動,侵害此權利。香港及中國當局以至中國操控的傳媒,經常把被視為批評中國或香港政府的言論描述為違反國安法或煽動法例。

當局拘捕及起訴社運人士,因其言論對中央或本地政府或政策有所批評,這包括他們在社交媒體上的言論。在2021年6月,時任支聯會副主席周幸彤被捕。及後她被起訴及定罪,罪名是煽動非法集會,因為她鼓動羣衆「無論身處何方都得點起燈光」以悼念天安門屠殺事件。在2021年7月,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並及後起訴五名工會成員,控以「串謀出版煽動性刊物」。該工會此前曾發行一系列兒童書冊,内容被指影射2019年民主運動。當局其後凍結該工會的資產,同時取消其工會註冊,理由為它所涉及的行為有違其申報的組織宗旨。香港當局指責該等刊物對中國及香港政府「挑起仇恨」及「毒害」兒童的心智。

在該期間,香港當局不斷針對涉及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的言論表達自由。在2021年6月,當局聲稱基於欠缺相關牌照,對一間專門紀念天安門屠殺事件而設立的紀念館進行搜查;及後該館在當月關閉。在2021年12月,香港三所大學基於沒有指明的法律風險,從校園把紀念該屠殺事件的雕像及藝術品拆除及移走。在當中一項雕像的移除事件中,縱使該雕像擁有權的法律爭議持續,同時其創作人提出將其移離香港的意願,有關當局仍然進行移除行動。

在多次法庭聆訊中,檢控官辯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 一句在2019年民主運動常見的口號 ── 隱含了支持香港獨立及/或改變香港憲制地位的意思。在該期間,法院基於該理據將兩名人士定罪,裁定他們違反國安法。學者及社運人士均稱,法院的判決並未考慮到對言論及表達自由的保障,而該等自由在基本法、國際公民及政治公約以及國安法本身之下皆得到保障。

在2021年5月,香港當局通過新法例,將煽動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刑事化,違者可被判以3年監禁及罰款。在該期間,當局拘捕至少十名人士,因其涉嫌鼓勵他人投白票或廢票,同時對其中至少兩人進行起訴。

法律專家稱,上述法例與普通法下的慣例並不相符,即在普通法下就煽動行為而言,只會在被力勸進行的行為本身屬於違法行爲的情況下才會將有關的煽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香港官員同時聲稱,煽動他人杯葛選舉或投白票或會觸犯國安法。

香港法例禁止濫用或褻瀆中國國旗或國歌。在2021年9月,香港當局修訂法例,將網上褻瀆國旗或國歌刑事化,例子之一是將一幅經改動的國旗上載社交平台。在該期間,至少三名人士因涉嫌褻瀆國旗或悔辱國歌而被捕。

在2021年10月,立法會通過一項適用範圍廣闊且行文含糊的刑事電影檢查條例,授權香港當局若認為某影片有違國家安全利益者,可將其牌照吊銷,違者最高可被判三年監禁。

香港當局持續採取行動,以國安法及其他法例收窄海外人士的表達自由,方法包括純粹基於境外言論而發出拘捕令。據報當局針對30位身處外地人士,發出拘捕令,當中包括美國公民。儘管這些報道源自中國官方操控的媒體,香港當局拒絕確認這些拘捕令的存在。此外,香港警方在2021年12月宣稱,已對至少7名身處海外的民主社運人士及前當選議員發出拘捕令,理由是他們曾在社交媒體發貼文,鼓勵香港居民在當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中,進行杯葛或投白票。

對新聞自由的衝擊

基本法下保障新聞自由,同時亦得到中英聯合聲明所保證,惟中國及香港當局不斷打擊該項自由,方法是通過針對獨立媒體,從而對在港的本地獨立媒體施以前所未有的壓力。在2021年6月,香港警方國安處搜查獨立報章及網上新聞平台蘋果日報的辦公大樓,拘捕七名該日報及其母公司壹傳媒的行政人員、編輯及寫作人員,並將之控以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外部分子罪名,同時將屬於該公司的資產凍結。蘋果日報隨後停止所有業務運作。

在2021年12月,國安處的警員拘捕七名與民主派網媒立場新聞相關的人士,懷疑他們觸犯殖民地時代煽動法例下的「串謀刊印或傳播煽動物品」罪行。警方亦搜查該媒體的辦公室、拘捕職員、沒收新聞材料以及凍結其資產。立場新聞隨後宣布停止運作及遣散其員工。在立場新聞遭搜查後,數個其他獨立媒體亦告關閉,同時一些獨立媒體公開稱,從事新聞工作在香港已變得甚為危險。眾新聞在2022年1月停運,並稱關注其職工的安全,正是其中一例。

在該期間,中國及香港官員以至中國官方操控的傳媒,不斷批評香港記者協會,並指責該組織有可能觸犯國安法下的罪行。在2021年7月,該會發出一份名為「破碎的自由」(“Freedom in Tatters”) 的報告,當中描繪新聞自由在香港遭受蠶食的狀況。中國官員亦數度批評在香港的外國記者俱樂部。當中包括在2021年11月期間,抨擊一份該俱樂部發表的會員調查。該調查指出,受訪者相信國安法令香港的傳媒生態轉趨惡化。此外,在2021年12月,該俱樂部發表聲明,表達對立場新聞停運的關注。

在該期間,親北京媒體及政治人物控訴公營廣播機構香港電台,稱其對編輯事務的監督有所不足,同時具反對警方及反政府的傾向,因此違反國安法。特區政府隨後迫令其總裁(時任廣播處長)離職,取而代之的是一名毫無廣播經驗且親北京的公務員。香港電台內的公務員僱員被要求在某限期前進行效忠宣誓,導致多名員工離職。在新的管理層下,基於政治考慮,多名主持人被辭退,節目被取消,以及內容被審查。

香港當局亦威嚇外媒,稱其評論的內容可能會引起法律後果。在華爾街日報出版一篇批評立法會選舉的評論後,一名香港官員向該報發信,謂「我們將保留採取必要行動的權利」以針對任何煽動放棄投票或投廢票的行為。香港當局亦對其他國際媒體的報道及評論發出批評,他們包括經濟學人、El Pais、La Libre 及星期日泰晤士報。

香港當局在該期間,曾拘捕及起訴本地記者,原因為運用公開的官方數據庫以調查發生於2019年的抗議事件。此外,香港當局採取措施,限制公眾使用多個政府的公共數據庫,尤其是香港的公司註冊。所用的方法包括要求公司註冊的使用者披露其名字及身份証號碼,以及把名冊中的公司董事及其住址資料加以限制,當中新聞工作者並不能獲得豁免。

正如過往的報告所述,國務院並沒有資料顯示香港中間人、個人或實體牽涉某些書商或新聞工作者所遭受的域外監視、綁架、拘留或強迫招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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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對互聯網自由的影響

一般而言,香港當局並沒有干擾互聯網的公開使用,惟許多報道指出,香港警方通過行使國安法所賦予的權力,要求互聯網供應商對某些網站加以封鎖,當中包括那些與民主運動及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相關的網站。香港當局拒絕證實該等報道。在2021年6月,一個以以色列為基地的網頁公司將一個有關香港民主運動的網站移除,事緣是香港警方向該公司發信,聲稱該網站載有「很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信息。該公司其後將以上網站復原。

一些社運人士聲稱,當局監視其電郵及互聯網的使用。一些上載至Facebook,Telegram 及 LIHKG.com(「連登」 ── 一個本地網上討論區網站)的信息引致相關人士在國安法及公安條例下被拘捕,亦引起一些人士及組織的關注及自我審查。在涉嫌違反國安法罪行的調查中,當有關內容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警方國安處有權要求刊登資料者或有關的服務供應商移除該等內容,又或者向當局提供協助。在國安法實施後,主要的國際社交媒體公司宣布,它們將不會在依循香港警方索取使用者資料或移除內容的要求。

Facebook、WhatsApp及Twitter均稱,曾在該期間拒絕當局索取使用者資料或移除內容的要求。Google則稱在該期間,曾三次應香港當局的要求而提供資料,一次是基於人身安全受到實質威脅的事件,而另外兩次則與涉嫌販賣人口有關。

在2021年10月,香港通過一項個人資料(私隱)(修訂 )條例2021 ,將定義廣闊的起底行為刑事化。觀察者憂慮條例會涵蓋任何人士,包括在網上或在電子通訊中曾批評官員的記者。該條例亦強化香港的相關法律基礎,促使科技公司必須依循索取使用者資料及內容移除的要求,否則或會面臨刑事控罪。

對集會自由的影響

在香港法律下,集會自由得到保障,惟香港當局在該期間侵害該權利,尤其針對與民主運動相關人士。根據香港法律,公眾集會及示威的組織者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可是在該期間,警方未曾向與中國或香港政府無關聯的團體發出該等通知書,變相禁絕所有抗議活動。當局同時以COVID-19相關限制為由,拒絕發出集會許可。公民權益組織稱該等決定實際上乃為防範舉行政治集會而非保障公共衛生。在2021年6月,警方基於COVID-19的社交距離防疫考慮,連續兩年拒絶對悼念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犧牲者的集會發出許可。

在該期間,香港當局拘捕及檢控社運人士以及反對派政治人物,理由是他們涉及未經批准的和平示威。例如在2021年4月,香港某法庭將資深民主社運人士定罪,當中包括李柱銘、吳靄儀、黎智英及李卓人,其罪名為在2019年8月的某和平抗議中進行未經批准集會。在該期間,當局亦拘捕33人並起訴當中30人,因其涉及在2020或2021年進行天安門屠殺事件的紀念活動。在2021年9月,七名民主社運人士因牽涉一項在2019年反政府抗議高峰期的「未經批准集會」,被判處最高16個月的監禁刑期。胡雅文法官對區域法院稱,儘管「集會、遊行及示威的自由」得到香港的小憲法保障,惟該等權利「並非絕對」。

對結社自由的影響

中國及香港當局對於基本法及國際公民及權利公約中所保障的結社自由,不予尊重。中國及香港當局不斷透過威嚇、調查、拘捕、資產凍結乃至其他行動,將它們認為因涉及民主運動而構成「國家安全」問題的團體,強行關閉。據媒體報道,超過40個公民社會組織、工會及政黨在該期間解散;多個團體稱自國安法實施後,它們所面對的法律風險正不斷在上升中。

在2021年8月,香港教育專業人員協會,亦即擁有約95,000名會員的香港規模最大專業工會,決定進行解散。而在這決定前,中國官方操控的媒體形容該協會為必須剷除的「毒瘤」。同時香港當局亦宣稱,決定停止與該會的工作關係,以及調查其潛在的違法事宜。中國官方操控的媒體亦對其作出與外國勾結的指控,指稱該會與環球教師聯盟有聯繫。在2021年10月,職工盟 ── 一個有超過80個工會成員合共逾10萬名會員組成的聯盟 ── 亦告解散。在此之前,中國官方操控的傳媒基於職工盟與國際工會聯盟的聯繫,指控它為「外國代理人」並違反國安法。

在2021年9月,香港警方以違反國安法為由,起訴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即組織紀念1989年天安門屠殺事件年度燭光集會的團體,以及其七名領袖,同時亦指控該組織為「外國代理人」。香港當局其後將該會的資產凍結,並指令將它從香港的公司註冊中除名。

其他在該期間解散的團體包括以往每年均組織大型和平民主抗議的民間人權陣線、為2019年民主抗議中受傷或被捕者提供緊急財務及法律支援的612人道基金,以及中國人權律師關注組,後者為中國大陸的維權律師及人權辯護人提供支援。這些團體均曾遭香港或中國當局或中國官方操控的傳媒公開指控從事違法行為。

在2021年10月,國際特赦組織宣布,將於2021年底前關閉其在香港的本地及地區辦事處。

該組織宣稱,國安法「變相令人權組織無法在港自由運作,同時亦無法免受政府嚴厲報復的恐懼。」

對出入境自由的影響

香港法例對出入境行動自由提供保障,這包括境內行動、外遊、移民以及自願返港,惟在該期間,政府對某些人享受此等權利的自由,施加限制。香港執法當局持續運用一項國安法下的條例,針對因國安法被捕的民主社運人士及反對派政治人物,在未經起訴下沒收其旅遊證件。香港檢控人員亦要求法庭,對保釋中的社運人士、抗議者及政客的旅遊證件予以沒收,又或者對其施以出入境禁令。上述人士正面對國安法及其他法例下,與其政治活動或表述有關的控罪,而該等活動包括參與和平的反政府抗議。

在2021年6月蘋果日報關閉後,香港當局在香港國際機場拘捕一名資深編輯。該名編輯此前並未被起訴,而可靠的媒體報道指出,香港當局持有一份被禁出境人士的觀察名單 ── 在名單中的香港居民一旦試圖離港將會被堵截。此外,香港當局亦通過修訂一項出入境條例。這項於2021年8月生效的修訂引起了法律界、非政府組織及難民支援者的關注,他們認為該修訂賦權予香港當局,可以在欠缺法庭命令的情況下,禁止任何人進入或離開香港。

對教育及學術自由的影響

在該期間,香港當局在中國的指示下,接連採取措施以收緊學校及大學的政治表述,同時對表達異見的教師及學者作出威嚇或懲罰。國安法要求香港當局在學校及大學裏宣揚「國家安全教育」。在該期間,香港教育局依據在2021年2月所發出的指引,於所有政府資助的學校裏,推行各級別的國家安全課程。該課程在國際及私立學校中亦有施行,惟推行規模略小。此外教育局亦指示學校防範及壓制任何有違國安法、基本法或其他香港法例的課程及活動。在上述的指示下,學校務必限制校園内的政治表述及活動,以及就其實施「國安教育」的狀況定期向當局提交報告。

在2021年10月,教育局發出指引,要求所有政府資助的學校每周舉行升旗儀式。

香港及中國官員以至中國官方操控的傳媒皆不斷指控香港的教師未有為學生進行「愛國教育」,並稱這正是2019年民主運動的根源。中國官方操控的媒體指控教協將帶毒的思想散播到學校,並且在該團體宣布解散決定後, 仍然敦促香港的執法部門調查該工會。此外,某些報道稱,由於政治意見或表述,有大學教授被拒獲取長期聘用、升遷或續約。

在2021年7月,在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通過一項動議,悼念一位在香港七一回歸紀念日襲擊一名警員後死亡的人士後,警方對學生會位於香港大學的辦公室進行搜查。學生會後來作出道歉及收回該動議。隨後在香港當局的壓力下,大學管理層禁止曾出席該評議會會議的學生踏足校園,並且與學生會斷絕關係。在2021年8月,警方將四名學生會成員拘捕,原因是懷疑他們在國安法實施下「宣揚恐怖主義」。

對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影響

一般而言,香港當局尊重宗教或信仰自由。在該期間,大多數宗教領袖及支持者均稱國安法並未對其信徒在遵從宗教常規及免受官方干預下進行崇拜構成負面影響。可是,就自我審查及中國對與活躍於2019年民主運動的宗教團體有聯繫的公民社會組織或個人進行潛在打擊,不同團體持續表達憂慮。有報道稱,數名曾經批評國安法或支持民主運動的宗教領袖,由於懼怕受到香港當局報復,經已移居海外。在該期間,當局削減法輪功學員的活動,包括以涉嫌違反COVID-19防疫規則為由,禁止他們設置街站。在2021年7月,數名立法會議員敦促香港政府引用國安法取締法輪功組織。

失實資訊/具政治影響的活動

無論是直接或間接隸屬中國政府的傳媒組織,均積極地在香港從事失實資訊的活動。

該等活動的重心,在於把「外國力量」描繪成香港動亂的煽動者,以及把人們的焦點移離港人的訴求及對中國及香港政府的批評。此外,駐中國大陸的人員採取包括起底及惡意網上行動的威迫手段,藉以威嚇港人及令網上民主聲音絕跡。在2021年9月,維基媒體基金會史無前例地宣布對7名Wikipedia使用者下禁令,同時剝奪另外12名用家的管理員權利。在該宣布前,媒體報道稱,一群駐中國大陸的編輯一直在刪除香港居民所撰寫的內容,並從親北京的角度將有關香港的文章改寫。不僅如此,他們還威嚇要把香港的民主派編輯人員起底。在2021年11月,谷歌的威嚇分析小組刊登證據,顯示一位「很可能獲國家支持」的人士運用一種名為「網絡水坑法」,以此針對某香港傳媒以及一個知名的民主勞工及政治團體。

對港美交流的影響

美國機構恆常與香港的相應單位進行廣泛的學術、文化、教育及科技交流;可是COVID-19的疫情中斷了大部份在香港校舍進行的國際課程及所有由ECA資助的港美交流計劃。「香港正常化」第13936號行政令亦導致香港的富布賴特計劃於2020年7月終止。

對美國公民的影響

在2021年,估計約有八萬五千名美國公民在港居住,惟鑒於當局對COVID-19的抗疫政策,再加上其他因素,促使當中許多選擇短暫或者永久離港,令該數字下跌,目前約為七萬人。

在2021年,基於COVID-19的旅遊限制,非香港居民一般不得訪港,當中例外者只佔極少數。自2020年6月國安法實施以來,中國不斷增強在港的警權和保安權力,令曾公開批評中國的美國公民遭拘捕、拘禁、遞解出境或檢控的風險增加。在2021年1月,香港警方引用國安法拘捕一名美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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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港美合作與協議

港美持續維持數項例如有關稅務、包裹快遞以及空運服務的雙邊協議。

在該期間,鑒於香港當局在2020年發出通知,聲言擬暫停一項刑事法律互助的協議,美國政府於是透過聯合國打擊有組織跨國罪行公約及聯合國反貪污公約,提出法律互助的官方請求,但成果有限。美國執法當局與香港警方國安處並無進行協作,但美方執法部門持續與其他香港執法相應單位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賣、貿易詐騙、野生動物販賣、兒童剝削、毒品販賣、知識產權盜竊、金融罪行、清洗黑錢及國際恐怖活動。

制裁協作

在制裁實施的事宜上,美方通過措施及知會方式,定期與香港當局保持聯絡。該等事宜涵蓋美國財政部針對的幾家在港註冊實體所採取的行動,而此等在港註冊實體隸屬與中國及反恐相關的制裁機關。

美國政府所採取的行動

在該期間,美國政府在第13936號行政令下,由於7名中方官員牽涉危害香港和平、安全、穩定及自治的行動及政策,因而對其予以財政制裁。在該行政令的第七節下,遭制裁的特定官員及其家屬亦受簽證限制。在2021年3月及12月,美國國務院按香港自治法案提交報告,並依據該法案的定義準則,確認29名官員亦須受到第13936號行政令所制裁;這可歸因於他們實質上導致中國並沒履行在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下所作的承諾。在2021年7月,美國國務院聯同財政部、商務部及國土安全部,基於商企在港業務及活動出現風險,發出了一項商務警示;這包括因國安法的實施及其他立法轉變繼而出現的風險。在2021年8月,拜登總統因應香港的權利及自由遭到大幅削弱後作出回應,他指示允許某些身處美國的港人延遲遣返。在該期間的不同時間,美國政府發出聲明,以回應中國及香港當局的行動,而該等聲明經常是聯同理念相近的盟友共同發出,從而引起關注,以及呼籲有關當局就對港人所承諾的高度自治予以尊重。

僅餘的自治範疇

在2022年3月5日,中國總理李克強聲言,北京當局擬「對兩個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所指的是香港及澳門。李克強的言論亦與中國中央政府的工作報告相互呼應。該報告首度提及確保由北京當局管治香港以及只許「愛國者」在港擔任要職的政策。儘管香港的經濟及金融制度在多方面有別於中國,惟該等差異經已收窄。同時過往只限出現在中國大陸的商業及法治風險,今天日益成為香港的關注點。中港差異的收窄,在政治範疇中尤為顯著。在該期間,公民社會的活動空間亦見萎縮。

在實施商業協議上,香港繼續享有自主權,同時香港亦奉行自由公開貿易,當中關稅乃至關稅以外的壁壘甚少。香港的法律制度依然建基於普通法系傳統。可是國安法的實施以及來自中國的壓力,無疑令人對司法體制的持續獨立性產生深切關注。不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實際上,財產權在香港受到良好的保障。香港亦維持採用與美元掛鈎的自身貨幣。在訂定貨幣政策的事宜上,香港金管局獨立於中國人民銀行。

香港可訂定自身的資料條例,亦沒有任何適用廣泛的資料本地化要求。在中國內地的跨境資料傳輸要求下,香港被視為中國境外並且得到如同外國管轄區的待遇。

中國網絡管理局所出版的網絡資料保安條例草稿訂明,凡掌控超過1,000,000人個人資料的中國公司,在尋求於外國交易所公開上市前,必須通過一項中國網絡管理局的網絡審查。根據條例草稿,該要求似乎不適用於尋求來港上市的計劃,惟它載有與上市行動相關的國家安全關注的含糊論述。

在2021年8月,雖然傳媒多番揣測,中國人大會議並沒有投票將中國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施。該法例可令在港的公司基於滿足外國制裁的要求而遭刑事及民事懲處。

上述的反外國制裁法例應否在港適用的討論亦引起了其他問題,包括香港的法律及監管環境應在何等程度上與內地體制融合。此等融合將大幅危害香港的投資環境,並且大幅提高在該司法管轄區營運的政治及法律風險。

在氣候及綠色經濟的事宜上,香港似乎仍享有高度自由。香港制定了自身在2050年達致碳中和的目標,亦致力在2035年前停用煤炭作為例行發電之用。以上兩者皆遠超中國大陸所訂定的氣候目標,同時香港當局亦已發佈詳細計劃以求達致上述目標。在綠色經濟方面,香港訂定了較中國大陸更嚴格並與國際慣例看齊的氣候披露要求。

在一些國際及多邊組織中,香港可繼續享有獨立於中國大陸的投票權;該等組織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亞太經合論壇、國際奧委會以及世界貿易組織。此外,香港亦自主參與各個國際綠色經濟組織。然而就中國對香港投票取向和行動的影響程度一事上,外界並不清楚。有報道稱,在某些組織内,港方代表按中國的政治目標行事,包括防止台灣有意義地參與其作為成員之一的世貿組織,以及防止其擔任領導位置。這都顯示香港參與這些組織的自主性或許正受到蠶食。

出口管制

從2020年12月23日,商務部的工業局對涉港的貿易進行審查,採用等同其他中國目的地的出口管制政策。在2020年12月,工業局制定及發出「軍事用家名單」。三間香港公司被列入「軍事用家名單」,原因是得悉他們對外國軍方提供支援,而為解放軍提供支援的香港飛行服務隊正是其中一間。因此,某些出口、轉口及國內轉移的貿易在以下情況必須取得工業局牌照 ── 即當其中某方獲悉交易的其中一方(例如作為買方、中途付貨人或用家)為軍事用家。

香港政策法的相關現狀

在2020年7月,時任總統特朗普發出第13936號行政令,暫停香港政策法第201(a)節對某些美國法例的適用性。目前第13936號行政令仍然生效。在該期間,在該法202(d)節下未有任何終止事項,而在201(b)節下亦未有任何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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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021香港政策法案
https://hk.usconsulate.gov/zhhk/n-2021033101-zh/

為遵照美國-香港政策法案1992 (“法案”) (22 U.S.C. 5725 及 5731) 以及國務院、外交行動及相關計劃撥款法案 (Div. K, P.L. 116-260) 的7043(f)(3)©段的要求,美國國務院就香港自二零二零年六月至二零二一年二月(“該期間”)的狀況提交本報告及隨附的證明。

撮要: 按美國國務院的評估,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在該期間所採取的新舉措直接對美國在港利益構成危害,同時不符合《基本法》及在《中英聯合聲明》下中國承諾給予香港享有高度自治的責任。在核證美國法律下給予香港的待遇上,國務卿核實,按照美國法律,香港不應獲得如同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號前按美國法律所得到的待遇。

中國通過單方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强加於香港,大幅度稍弱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當中包括在《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所保障的自由。由二零二零年六月國家安全法實施後直至該期間完結為止,香港警察以涉嫌觸犯國安法爲由,共拘捕最少九十九名反對派政治人物,社運人士及示威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從事恐怖主義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被捕人士包括五十五位因組織或參與在二零二零年七月舉行之泛民主派初選,他們於一月遭拘捕,當中四十七位在二月二十八日被正式控以顛覆國家罪。此外,香港政府透過實施新冠肺炎相關的防疫限制,藉以拒絕向發出公衆示威許可及將立法會的選舉押後至少一年。

國家安全法: 在二零二零年六月,中國人大常委會單方面將國家安全法强行於香港實施,此重大的結構性改變顯著地稍弱香港的自治權。國安法編造出四類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當中包括「煽動仇視」中國或香港政府。國安法亦賦予人大常委會而非香港法庭解釋該法的權力。此外,根據國安法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其工作人員均由中國國安部門派員出任,同時不受香港政府管轄。除此以外,該公署而並非香港法庭有權行使其權力,就某些涉及國安法的案件行使管轄權。國安法亦成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特首領導並向中央政府負責。

對香港法治的衝擊: 國安法加强了中國對港府在政策及保安範疇上的控制。它要求港府在其警隊及律政司内成立獨立的國家安全單位。國安法亦要求特首在委任香港警隊的國安署和律政司國安檢控科的首長前,先諮詢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意見。國安法授權當局安插中國國安人員於警隊國安部及公署内。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在一份於二零二零年六月發出的聲明中指出,中方國安人員將會「按需要」在港進行活動。在該期間,有關公署所從事的活動或對香港居民人權的侵犯,可作爲佐證的資料甚爲有限。有報道指出,中方國安機關對前往中國大陸的香港社運人士進行羈留、問話及恫嚇。

香港當局據報要求金融機構凍結前立法會議員、公民社會團體及其他疑似遭受調查其民主活動的政治目標人物的銀行戶口。有社運人士報稱警方對非暴力示威者施以肢體攻擊。警隊的投訴警察課(CAPO)及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IPCC)獲賦予職權監察警隊,亦負責調查警隊内部涉嫌貪污或濫權的事件。惟投訴警察課均為警隊人員,因此制度上欠缺獨立性。同時,督導投訴警察課的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則沒有所需要的權力以進行有效的調查。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的一個案例中,香港法院指出現行處理投訴警察的機制「並不完善」。

拘捕、保釋及調查程序: 在該期間,警方引用國安法拘捕九十九人,當中包括一名美籍公民。除一宗案件外,所有在國安法下作出的拘捕均基於非暴力行爲。根據香港警方的公開聲明,律政司引用國安法控告五十六名人士。至今並未有國安法案件進入審訊程序。國安法的適用範圍,並不局限於香港或其居民,它同時適用於在香港以外所觸犯的有關罪行。根據一篇本地媒體的報道,港警在國安法下對約三十名居於外地的人士發出拘捕令。(註:這些拘捕令並非公開,亦未經任何官員確認。)此外,港警國安署據報亦曾進行與國安法無關的拘捕。

民主派人士當中,包括北京批評者、傳媒大亨黎智英,面對被拒保釋者越來越多。在國安法下保釋標準較高,而政府檢控官稱「無罪假定」的原則並不適用於與國安法相關的保釋聆訊。在國安法下,除非法官有足夠理由相信疑犯將不會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否則不會批出保釋。香港警方有權強加保釋條件於那些已獲釋且沒被起訴的人士,同時保釋限制一直生效,直至調查完結。社運人士稱該保釋制度令有關人士處於不確定狀態,也就是在並未被正式檢控下卻必須每月向警察報到,而該狀態並沒有明確的時限, 或規定當局必須於某日期前決定提控。同時,警方對正被調查涉及國安法罪行的人士,沒收其旅遊證件及其他財物,防止他們在警方保釋下離港。

國安法賦予港警廣泛權力,在未獲授權下,可進行在國安法相關案件中的竊聽或電子監視。國安法亦容許警方在未獲授權下進行搜查,當中包括電子儀器。警方亦可要求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供或刪除有關案件的資料。有可靠的報告指出,中國國安機關及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對香港的民主及人權社運人士及新聞界人士進行監視。

對香港民主制度的衝擊: 在中國的監督下,香港政府運用國安法窒礙民主聲音及鎮壓反對派的政治活動。自二零二零年六月起,警隊成員及香港律政司聯同中國官員及在其監督下,對反對派政客及社運人士進行政治清算。

國安法要求所有香港居民,無論參與選舉或擔任公職,均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港府官員開始要求所有香港公務員進行以上宣誓。一名高級政府官員宣佈,倘若公務員拒絕宣誓,他們可能會失去其工作;已宣誓者若日後所作的行爲和言論被認爲違反誓言亦可能要面對刑事控罪。

邁向普選的進展及對立法會的衝擊: 由於香港選民在特首的選舉中,並不享有選舉的權利,因此該職位並不向香港市民問責。香港市民只有在立法會七十席中,能以直選方式選出四十席;而在有選舉權限制的功能組別中選出餘下的三十席。在區議會選舉中,香港市民享有普選權利。《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的選舉「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特區行政長官由一個約1,200人 (最近一次在2017年的選舉中有1,194名委員) 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舉產生。選委會中包含七十名立法會議員以及專業,商貿界別的精英。基本法亦指出立法會「最終目標」將會是「所有立法會議員都會由普選產生」。

在該匯報期間,香港政府及中國採取多次行動,限制港人選出其代表的權利。自二零一六年起,選舉事務處要求所有立法會候選人簽署確認書,聲明香港乃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二零二零年七月該選舉事務處取消一共十二名立法會候選人的資格,他們當時正參選現已遭押後的二零二零年九月立法會選舉,當中包括四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而原因是指他們的言論與其確認承諾不相符。

在二零二零年七月,特首林鄭月娥,在中國的支持下,將二零二零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押後最少一年。林指出其決定是基於新冠肺炎疫情的考慮,縱使香港的發病率遠較其他一些在疫情下安全進行選舉的國家及城市爲低。反對派政治人物以及民主倡導者認爲港府的真正目的乃是避免建制派在選舉中落敗。反對派及泛民候選人在最近一次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區議會選舉中贏得超過百份之七十的議席。截至撰寫報告時,港府仍未宣佈新選舉的日期。

中國在另一次前所未有的行動中,取消了在任的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指任何公職或當選官員若被發現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將會即時喪失擔任其職位的資格」。該決定適用於四位較早前被港府取消再參選資格的在任議員。港府隨後宣佈該四位議員被即時取消擔任餘下立法會任期的議員資格,同時該資格取消的決定並不容許司法覆核。關鍵的是,缺少四個泛民席位令親北京陣營在立法會中佔有絕大多數,因而剝奪泛民在立法會中最後的有效制衡權。其後,餘下的十五位泛民議員集體請辭,而港府則拒絕為議席空缺進行補選。截至一月二十七日,這些及較早的請辭與資格取消的結果導致在立法會七十個議席中,有二十七個懸空,當中包括四十個直選議席當中的二十席。

香港政府對反對派組織的初選活動進行打壓。警方在一月採取行動,從二零二零年七月由公民社會人士組織的非官方初選中,拘捕五十二名候選人(他們全部身處香港)當中的四十九位。泛民反對派通過初選選出候選人參與已遭押後的二零二零年九月立法會選舉。警方同時拘捕六名初選的組織者,包括一名美籍人士。港方及中方官員聲稱該初選所訂定的目標(及該目標的討論)構成在國安法下的顛覆國家罪,原因是初選組織者指出他們的目標就是在立法會内令泛民主派取得大多數席位,從而拒絕通過港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及迫使特首辭職。然而這些行動全都是基本法所容許的。

對司法機構的衝擊: 雖然香港法院繼續行使對香港法律的司法覆核權,但國安法訂明解釋國安法的權力在於人大常委會,而不是香港法院。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 包括取消四名在任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 在香港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亦不會受到香港法院的司法覆核。國安法授權沒有司法獨立且定罪率達百分之九十九的中國司法體系,在港府或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要求下,接手處理任何與國家安全相關的案件。在國安法下,香港特首需要指定一張法官清單,以處理所有與國家安全相關罪行的案件。縱使香港法院可從指定名單中挑選法官處理個別案件,分析家指出這史無前例讓特首介入的做法削弱了香港的司法獨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活動不受香港的法律管轄,同時維護國家安委員會的決定在國安法下不受司法覆核。

雖然港府在期間内,一般情況下尊重司法獨立及公正,中國卻作出行動損害香港司法的獨立性。由中方所控制在港或内地的國家媒體不斷指控香港法官作出判決時有所偏頗,對被控騷亂或其他罪行的示威者予以釋放。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一位負責香港政策的中方高級官員呼籲「司法改革」,從司法機構中去除「外來價值」。此外,一些香港和中方官員質疑「三權分立」在香港是否存在,包括發表香港法律並不昭示司法獨立,及法官應遵從政府的「指引」的言論。

對集會自由的衝擊: 香港法律保障集會自由,可是在該期間香港政府並不尊重這權利。在香港法律下,公衆集會和示威的組織者須向警方申請所需的「不反對通知書」,可是在匯報期間警方並沒有發出任何不反對通知書,亦即是禁止所有抗議活動。當局引用新冠肺炎疫情的限制爲由,拒絕批准舉行集會活動,而公民權益團體認爲當局的目的是為防止政治集會而並非加强公共衛生。在二零二零年六月,警方亦以保持社交距離的考慮爲由,首次拒絕批准舉行悼念一九八九年天安門屠殺事件中死難者的年度燭光晚會。

在匯報期間,香港當局拘捕及檢控社運人士及反對派政治人物,涉嫌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暴力示威。例如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香港法院判處社運人士黃之鋒、林朗彦及周庭七至十三個半月的刑期,正因他們涉及於二零一九年六月在警察總部的非暴力抗議。據媒體報道,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警方以反政府抗議相關的控罪共拘捕超過一萬人,當中大多數被捕者在保釋下獲得釋放。檢控官亦對逾2,200位抗議者作出檢控。

對言論與結社自由的衝擊:香港法律保障言論自由,但香港政府不時採取與言論自由相違背的行動。在二零二零年七月,當局以違反國安法為由拘捕手持印有批評政府口號的貼紙和標誌的示威者。在二零二零年九月,港府引用在九七回歸中國主權以來從未使用過的《煽動暴亂條例》,藉以控告一名高喊反政府口號的社運人士。這引起香港社運人士和法律學者的關注,認爲該煽動暴亂條例與香港人權法案所列出的權利和自由並不相符。在二零二零年十月,港府指一名青年社運人士在社交媒體上刊登的内容涉嫌干犯分裂國家罪以及合謀刊印煽動暴亂内容罪, 予以控告。

該社運人士亦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在另一宗「侮辱中國國旗」的案件中被判處四個月監禁。在國安法下,批評中央或本地政府或其政策的言論有可能被理解爲支持分裂國家、顛覆國家又或挑起對政府的仇恨。在二零二零年六月,香港通過法例,把侮辱或不尊重中國國歌列爲罪行,刑期最高為三年監禁。數個民主派政黨及社運團體,包括學生組織,由於恐怕在新的法律體系下其結社自由不再受到保障,在六月國安法頒佈後自行解散。再者,國安法也新增「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從而引起進一步的憂慮。

對新聞自由的衝擊:基本法及中英聯合聲明同時保障香港的新聞自由,惟警方和保安機關的行動卻不斷令新聞自由受到威脅。本地以至在港有業務的國際媒體均見活躍,積極表達廣泛意見。但是,可靠的報道指出,香港警方及中國國安隊伍騷擾、恫嚇及拘捕一些記者和媒體機構員工。此外,持續有報告指出,由於害怕遭官方秋後算賬,媒體正進行自我審查。在二月,香港電台,即香港的主要官方廣播機構,緊隨北京的步伐,在港停播英國廣播公司世界新聞。

香港記者協會在二零二零年六月所進行的一項調查發現,絕大部分在港記者對人身安全表示擔憂。報導指出,有外國記者的簽證遭到延誤,而當局卻未有解釋,同時亦有外國記者被限制來港。在二零二零年七月,香港政府拒絕延續一位受聘於紐約時報的澳洲籍新聞從業員的居留許可。該公司在當月稍後宣佈,鑒於對國安法的憂慮,將會把其區内數碼業務由香港遷往首爾。

其他在該期間對新聞自由及媒體的影響詳列在二零二零年度香港人權報告中。正如以往的報告指出,美國國務院並未有資料顯示香港的機關、人員或實體涉及對某些書商及新聞從業員進行監視、綁架、扣留或者强迫承認的活動。

不實資訊/具惡意政治影響的活動: 中國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傳媒機構在港積極地傳播不實資訊。目的主要是將美國及其他外國描繪成香港騷亂的煽動者,同時將人們的注意力從港人的訴求以至對中國或港府的批評轉移。在二零二零年六月,推特(Twitter)公司宣佈它將兩萬三千個與中共有聯繫的中國賬戶移除,部分理由是由於他們「不斷地發出有關香港政治動態的虛假陳述」。此外,有十五萬個沒有或沒甚追蹤者的「擴音器」賬戶被發現用作把該等虛假訊息的瀏覽人數放大,令人誤認為它們非常受歡迎。

對互聯網自由的衝擊: 一般而言,香港政府不對上網行爲進行干涉,縱使偶有個別報道指出當局曾中斷對某些網站的連結。此外,有社運人士稱當局對其電郵及互聯網進行監控。一些放上Facebook,Telegram及LIHKG(一個本地網站)的訊息曾被引用為國安法及公安條例下的拘捕行動的證據,引起個別人士和組織的憂慮,因而進行自我審查。在國安法實施後,主要的國際社交媒體公司宣佈他們不再因應香港警方的要求而提供用戶的資料。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在國安法實施下,四名學生由於其在Facebook的貼文被指涉嫌鼓吹分裂國家而被捕在一月,一個網上平台的組織者聲稱本地互聯網供應商因應港府要求,令其網站不能被香港用戶登入。其後,一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證實,為「遵從國安法發出的要求」,已將一個網站屏蔽。

對出入境自由的衝擊: 香港法律保障出入境自由,包括境内行動、外國旅游、移民以及自願返回。但在該期間,港府在一些個案中對這權利進行限制。香港執法當局運用國安法下的條例,在未有提控下, 沒收在該法下遭拘捕的民主社運人士及反對派政治人物的旅遊證件,這包括五十五位在一月被捕的人士。對一些遭控告與國安法無關, 但參與非暴力反政府抗議相關控罪的社運人士、抗議者及政治人物,政府檢控官不時要求法庭沒收其旅遊證件,或者對其實施出境限制。有社運人士在二零二零年八月指出香港警方曾監視十二名遭限制出境,欲以快艇前赴台灣的社運人士,導致他們遭中國海巡部門截獲及拘留。深圳當局讓當中兩名未成年人士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回港面對香港當局的檢控,並判處其餘十名社運人士七個月至三年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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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宗教或信念自由的衝擊: 一般而言,香港尊重宗教或信念的自由。但在國安法實施下,有宗教領袖和倡議者表達關注,他們憂慮港府以打擊所謂顛覆爲名,削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警方凍結一間教會的銀行戶口,同時突擊搜查兩棟教會建築物及拘捕兩名教會理事,指出該教會正被調查與一項衆籌活動相關的清洗黑錢及欺詐行爲。教會牧師否認指控,稱該突擊搜查以及資產凍結乃是針對教會對民主運動抗議者的支持而做出的政治報復。

對美國公民的衝擊: 現時估計約有八萬五千名居港的美國公民,而在二零一九年共有一百一十萬名美國公民到訪或過境香港。在二零二零年,則只有八萬一千名美國公民到訪或過境香港,跌幅可歸因於嚴格的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旅遊限制。香港的罪案率一直維持在低水平。自從在二零二零年六月國安法實施以來,中國日益對港加强行使警權以至國安權力,令公開批評中國的美國公民處於較高風險,他們所面對的風險包括被拘捕、拘留、遞解出境,又或者在港或香港境外遭受檢控。在一月,香港警方引用國安法拘捕了一名美國公民。

香港警察在美國公民被捕時,有作出及時知會,同時他們亦提供便利,讓美國領事館官員可探視遭拘留的美國公民。當在機場發生拘捕或拒絕入境事件時,入境官員亦有及時知會領事館及提供探視便利。然而,香港政府不再承認雙重國籍,並嚴格執行在一九九七年後已經實施的現行中國國籍法條款,導致同時持有中國國籍的美國公民,包括持香港護照者,無法得到領事協助。

對學術及交流的衝擊: 國安法要求香港政府在學校及大學校園中推廣「國家安全教育」。在二月,香港教育局發出指引,在所有政府資助學校的所有班級推行「國家安全教育」課程,同時在較低程度上適用於國際學校及私立學校。教育局亦指示學校,務須防止和壓制任何有違國家安全法、基本法或是其他香港法例。

學者及民主倡導者指出,留意到有中學課本因應國安法進行相關改動。在二零二零年八月,一些教科書出版商同意參與由政府發起的通識教科書「自願覆檢計劃」。據媒體報道,該等出版商其後刪除「三權分立」、有關香港抗議的圖片以及對中國政治制度的批評。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特首林鄭月娥公佈對官立中學通識科所進行改動的内容。所有新的學習素材及教科書必需送交教育局進行預先審核,同時通識課程將會縮減,重心將會轉移至教授中國國家發展、中國憲法、香港基本法以及法治概念。

香港官員敦促教師避免表達政治意見。在二零二零年十月,官員吊銷一名小學教師的註冊。該教師涉嫌在課堂討論言論自由時使用有關「香港獨立」的素材,實際上終生禁止其在香港教育界工作。在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官員吊銷第二位教師的註冊,因其涉嫌在一歷史課堂中作出「失實教學」。在二零二零年七月,官員宣佈就近二百項涉及老師參與二零一九年抗議運動的投訴展開調查。在二零二零年七月,香港大學不依從其教務委員會的建議,的原因,開除了民主運動人士戴耀廷的終身制法律教授職務,指其組織「佔中運動」而被刑事定罪。

美國機構恆常與香港的相應單位進行學術、文化、教育和科學的交流,然而新冠肺炎的疫情中斷了在香港校園的面授課堂以及所有由美國國務院教育文化局資助的香港交流計劃。此外,根據第13936號行政命令, 美國在二零二零年七月終止了香港傅爾布萊特計劃。

剩餘自治的範疇: 縱然中國的行動侵犯香港的政治自主權,在本報告涵蓋期間,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在經濟、法律以至商業層面上依然存在顯著的差異。正如在該期間之前一樣,香港政府可繼續行使權力,以執行商業協定及奉行自由開放貿易政策,其關稅以及非關稅的貿易壁壘可謂微不足道。縱使國安法的實施以及來自中國的壓力引起人們對香港司法系統能否持續維持其獨立性產生深切憂慮,惟香港的法律制度依然建基於普通法傳統。在香港,產權受到法律以至執行上的保障,同時香港一直維持本身的貨幣,並與美元掛鈎。香港金融管理局能自主制定獨立於中國的金融政策,而香港亦可以獨立於中國大陸的方式參與二十四個國際組織和多邊實體,包括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亞太經濟合作組織、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及世界貿易組織。

港美合作與協定: 美國及香港一直維持多項雙邊協定,範疇涵蓋稅務、包裹派遞及航空服務。但在二零二零年八月,美國基於第13936號行政命令知會港府,暫停一項關於移交逃犯的協議,同時亦終止一項移送已判刑人士的協議及一項有關相互税收豁免的協議。港府其後回應並向美國作出知會,聲稱將會暫停與美方有關刑事司法互助的協議。美國執法機關與香港警方國安部並沒有任何接觸,但美國執法機構繼續與香港各對應執法部門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走私、販毒、知識產權盜竊、金融犯罪、清洗黑錢及恐怖主義活動。

出口管制: 在二零二零年六月,美國商務部的工業及保安局暫停對香港的牌照豁免,當中適用於出口、轉口或轉運往香港或於香港内部轉移,而香港在上述情況以往可獲差別對待。法例的更改令香港在牌照豁免上,與中國所獲得的待遇相同。數項香港過往獲得的牌照豁免因法例的變更而受到影響。在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工業及保安局編制及出版「軍事最終用戶名單」。三家香港公司被列入初輪實體清單内,而該等實體涉及向外國軍方提供支援。這三間公司當中主要包括政府飛行服務隊,被列入清單是由於它支持中國解放軍。此外,對於來自美國的出口而言,工業及保安局不再視香港為獨立目的地。由於香港是貿易中心及主要港口城市,因而出現風險,令受到美國管制的物品可以經香港得以非法轉運,故此數間公司涉嫌違規而被列入工業及保安局的實體清單。與此同時,工業及保安局與港方對應部門合作,共同減低有關物品經香港擴散的風險。

制裁的執行: 美國經常與香港政府就制裁執行的問題上進行溝通,提高了跨國及本地的金融服務公司對制裁相關風險的意識,亦在合規層面上有所提升。在港註冊的實體通常是前沿公司(front company)而其擁有人身處海外,而該等實體曾被聯合國專家組就制裁北韓的報告所引證。香港政府一直加强調查或遭聯合國制裁的在港行爲。惟截至目前,港府仍未依據香港法律,對任何港人因涉及有關聯合國對北韓實施制裁的行爲,採取行動或者對他們作出檢控。香港政府只是取消數家涉嫌協助北韓經濟活動的公司的註冊。此外,美國財政部基於對伊朗的制裁措施,對數個牽涉其中的香港實體實施制裁。

美國制裁: 在匯報期間,美國政府按第13936號行政命令對三十五名香港及中國官員分四輪實施財政制裁,該等官員涉及國安法的訂定、採納和執行,以及其他危害香港自治和壓制香港基本自由的行動與政策。在二零二零年十月,美國國務院在香港自治法案下提交了一份報告,識別出十位官員,他們實質上導致中國違反它在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下的責任,而該十位官員亦在第13936號行政命令之下遭到制裁。在該行政命令的第七節下,那些遭受財政制裁者乃至其直系家屬亦同時受到簽證限制。

香港政策法案的發現: 在二零二零年七月,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發第13936號行政命令, 暫停香港政策法案第201(a)段對某些美國法律的適用性。第13936號行政命令隨附於本報告内。正如以上有關雙邊協定的段落所詳述,縱使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美國暫停一項雙邊協定及終止另外兩項協定,惟並沒有對香港政策法案第202(d)段作出任何終止行動,又或是對第201(b)段作出任何決議。

2021 Hong Kong Policy Act Report
https://www.state.gov/2021-hong-kong-policy-act-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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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香港人權】美關注15港檢控員侵害人權法治 籲美國及國際制裁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81406.html

[Image: 1c56788b-0bca-453a-9b1d-2a8ed81b180f.png]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於當地時間周二(12日)發布了一份名為「香港檢控人員在政治起訴中發揮關鍵作用」的報告。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最新發表的一份報告,關注15名港檢控人員侵害人權及法治,認為美國及國際社會需採取制裁行動。評論指,這班檢控人員是黨國機器的「刀把子」,不排除他日法官也受牽連。當制裁不再限於高官,阻嚇性會增加。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於當地時間周二(12日)發布了一份名為「香港檢控人員在政治起訴中發揮關鍵作用」的報告,指控香港律政司刑事檢控部門在處理有關國安案件時,受到政治因素干預,有侵犯人權跡象,其中確定了香港15名負責政治起訴的檢控人員。報告建議若發現日後香港自由進一步受侵蝕,美國政府應與國際社會加強合作實施相關制裁。

評論:這班檢控人員只是黨國機器的刀把子

本身是律師的時事評論員桑普周三(13日)接受本台訪問,指檢控的公正與獨立是整個司法專業的第一道防線。在作出決定和行使酌情權時,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刑事檢控人員也不得受自己「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而影響檢控決定。但現時實情並非如此。

桑普說:美國CECC指,現在這班刑事檢控人員根本嚴格跟從上級指示,根本不是行使酌情權,換言之他們只是黨國機器的刀把子,沒有做其他選擇的餘地。你看到就算香港《基本法》第63條表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檢控人員應該獨立行事,不受政治或其他不當或不必要的壓力左右。但你看到,根據這個報告及我們對於香港形勢的客觀觀察,這些原則在香港已經蕩然無存。

評論:當制裁不再只是針對高官 阻嚇性會增加

桑普續指,香港已明顯違反香港人權法案及聯合國兩大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 約》),他相信美國會再檢視香港是否保持司法獨立,若有足夠證據,相信會有進一步的措施,而隨著牽涉到範圍擴大,阻嚇性會愈來愈高。

桑普說:如果你說只是針對特首,或者是政務司,或者某些局長去做制裁的話,阻嚇作用很小。但如果你針對一些黨國的螺絲釘,不同的地方或檢控人員、司法的法官都遭受這方面制裁的話,那個阻嚇作用會增加。因為牽涉的人廣泛了,而他們亦會有所忌諱。兩邊挑選一邊,要麼離開,要麼留下來,香港也有好多海外法官已經離開。

學者:美國2019年制裁的延續

美國政治風險顧問方恩格(Ross Feingold)同日對本台指,這次CECC的報告算是延續過去幾年美國的政策,但相信也不會令到這些檢控人員收斂。假如對象擴展至法官,企業或者會對司法系統的信任打上問號。但縱觀2019年來美國自幾次制裁香港官員,也是改不了港府及北京政府的政治方向。

方恩格說:這些案件還是會繼續,不會因為美國制裁法官,而香港政府就會放棄。會不會引起法官不滿,然後加重判斷(刑),會不會針對一些被告人令其不利?雖然法官會否認,但這也是值得觀察的一個後果。

報告:國際可能需制裁有關人士 以解決法治和人權受到侵蝕

報告指至少有10,500人因政治和示威活動被捕,自2019年6月以來,律政司以《港區國安法》與示威相關指控起訴了至少2,944人,包括示威者、記者、公民團體人士、反對派政治人物等。報告說,如果允許香港檢控人員行使《檢控守則》(Prosecution Code)賦予他們的酌情權(discretion),政治起訴和任意拘留的數量可能會大幅減少。

報告指出,港府對異見和民主觀點的強硬態度,令人非常擔憂香港法治受到侵蝕。而香港的政治犯人數不斷增加,印證這些擔憂並非子虛烏有。

因此報告建議美國和國際社會採取行動,包括增加額外的 制裁,以解決法治和人權受到侵蝕的問題。

報告詳列15位有份處理政治案件的檢控人員

報告詳細列出15位有份處理政治案件的檢控人員,包括掌管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的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Maggie YANG Mei-kei),她亦曾是「47人初選案」的律政司代表;曾負責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Anthony CHAU Tin-hang),當時24歲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判監9年;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Laura NG Shuk-kuen);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William SIU Kai-yip);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Andy LO Tin-wai);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Ivan CHEUNG Cheuk-kan)。

此外還有9位不是、或不能被確認為特別職責小組的成員,他們處理過不同程度的政治案件,包括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Alice CHAN Shook-man)、檢控專員陳穎琛(Derek LAI Kim-wah)等。

報告也提及,香港刑事檢控科(Prosecutions Division)行動背後日益明顯的政治動機引發了一些內部異議,但自2019年以來,可能由於報復(possibly due to retaliation),這聲音未被聽到。在2019年的抗爭活動中,一群檢控人員在一封公開信中匿名質疑其高層的廉正性,稱當時的律政司司長及刑事檢控專員在決定以暴動罪起訴44名抗議者時,將政治考慮凌駕在《檢控守則》之上。有檢控人員寫信給高層,批評港府對示威活動的處理手法,但後來被停職,並可能面臨進一步的紀律處分。報告也首次點名剛上任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已經注意到他聲稱不怕被美國制裁的言論。

報告重申,穩定的法律體系、自由流通的新聞和資訊以及肯定的權利保護,是香港經濟和文化活力的基礎,對商業信心和美港關係必不可少。

在5月份,已有7位美國國會議員聯署致函美國總統拜登,促請美國行政機關制裁《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及檢控人員。而美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USCC)去年11月發表的年度報告中,更批評《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斥香港司法獨立是虛有其名。

已有11名中港官員被美國制裁 包括現任特首李家超

2019年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規定,美國總統有義務封鎖被認定對包括任意拘留在內的侵犯人權行為負責的外國人的資產、甚至拒絕他們進入美國,建議政府考慮制裁上述人員。美國財政部早於2020年8月制裁11名中港官員,4名為中國涉港官員,7人是香港政府官員,包括林鄭月娥、鄭若驊、李家超、鄧炳強、盧偉聰、曾國衞、陳國基、夏寶龍、張曉明、駱惠寧、鄭雁雄。美國財政部的聲明指出,受制裁對象本人、以及其直接或間接地持有50%股權以上的法人實體,在美國持有或由美國人擁有或控制的所有財產和財產權益,都會被凍結。

港府周三(13日)晚上發聲明,強烈譴責美國發表的所謂「研究報告」,指該文件「散播不符事實的詆毀」,並嘗試以所謂「制裁」恫嚇香港特區政府檢控人員,又一次展示該委員會「卑劣的霸凌行為」。發言人亦稱,報告「公然踐踏法律公義,嘗試以霸權主義威嚇盡忠職守、秉承公義的特區政府官員履行應有的檢控職務,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回覆《星島日報》查詢時稱,「大律師公會以往曾多次強調,《基本法》第63條表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預,是香港司法行政中重要的一環,任何在香港或境外的干預都應該受到譴責。」

港府譴責美國國會委員會報告恫嚇本港檢控人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13.htm

特區政府強烈譴責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的「研究報告」,散播不符事實的詆毀,並恫嚇本港檢控人員,再次展示該委員會卑劣的霸凌行為。

政府發言人說,該份所謂「研究報告」點名威脅「制裁」律政司司長和15名檢控人員,是公然踐踏法律公義,嘗試以霸權主義威嚇盡忠職守、秉承公義的特區官員履行檢控職務,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嚴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批評該委員會「小人之心、下流行為」。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重申不擔心受到所謂「制裁」,無所畏懼,將竭盡所能履行職務。

發言人說,政府的檢控決定一向並將繼續根據法律、證據和《檢控守則》作出,香港是法治社會,不論刑事罪行性質或涉案者背景,包括政治背景,原則同樣適用。

該委員會日前發表的新一份報告,指本港律政司檢控部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受到政治干預,並非獨立行事,並有侵犯人權跡象。報告亦首次點名提及剛上任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曾稱不怕被制裁,報告建議若發現日後香港自由進一步受到侵蝕,美國政府應與國際社會加強合作實施制裁。

港府強烈譴責美國CECC報告詆毀卑劣林定國強調不擔心製裁無所畏懼
https://std.stheadline.com/sc/realtime/a...F%E6%87%BC

[Image: _2022071319551550356.jpg]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發表名為《香港檢控官在政治起訴中發揮關鍵作用》的研究報告,其中點名建議制裁包括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在內的15名律政司檢控官,以及新上任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港府發新聞稿,強烈譴責所謂「研究報告」散播不符事實的詆毀,並嘗試以所謂「制裁」恫嚇港府檢控人員,認為是又一次展示該委員會卑劣的霸凌行為。

另外,新聞稿提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重申不擔心受到所謂「制裁」,並表明:「我們無所畏懼。我對我的同事充滿信心,並將竭盡所能,確保他們能夠毫無憂慮地履行職務。」

港府發言人表示:「《基本法》第63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干涉』包括任何外部干涉。檢控決定一向並將繼續根據法律、證據和《檢控守則》作出,僅此而已。香港是法治社會,不論刑事罪行的性質或涉案者的背景,包括政治背景,上述原則同樣適用。」

發言人又直斥其非,指最為可鄙的是該份所謂「研究報告」點名威脅「制裁」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和15名檢控人員,公然踐踏法律公義,嘗試以霸權主義威嚇盡忠職守、秉承公義的特區政府官員履行應有的檢控職務,粗暴干涉香港事務,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發言人說:「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嘗試把謊言重覆一百次,假做成真理,只反映其小人之心、下流行為。」港府強調律政司所有人員必定繼續盡忠職守,無畏無懼和堅定不移地履行職務,以維護香港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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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美議員去信拜登 促制裁港律政司及檢控官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的12名跨黨派國會議員周三(20日)去信美國總統拜登,要求他運用總統權力制裁香港律政司和自願參與政治案件的檢控官。中國駐美國大使館發言人批評相關議員公然蔑視《港區國安法》,干涉香港事務及中國內政,嚴重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規範。港府今日(21日)回應,嚴厲譴責CECC內的政客,指檢控人員嚴格按照行之已久的國際慣例履行職責,在作出檢控決定時,會根據適用法律以及可獲接納以充分支持提出法律程序的證據。

議員指出,律政司與檢控官損害香港法治及拘留政治犯,實質地促進中國內地未能履行《中英聯合聲明》,任意拘留行使普遍承認的人權之個人。議員認為,不是全部港府檢控官都參與政治起訴,部分人勇於發聲指出領導層違反專業道德標準,但港府成立特別職責小組專門處理政治案件,制度化政治檢控,而新任律政司司長被普遍認為會延續前任的強硬立場,打壓反對聲音。

議員敦促拜登引用《香港人權和民主法案》及《香港自治法案》賦予的權力,制裁律政司和自願參與政治案件起訴的檢控官

美國CECC報告首提林定國 倡加強對港制裁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1...2_001.html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周二(12日)發表研究報告,指控香港律政司檢控部門在處理有關中國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受到政治因素干預,並首次點名剛上任的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注意到他曾說不怕遭美國制裁,建議美國政府與國際社會加強合作實施相關制裁。

CECC以「香港檢控官在執行政治檢控上扮演關鍵角色」為題發表報告,憂慮香港政府能不能獨立地決定是否檢控2019年反修例運動以來的被捕人士。報告認為,如香港律政司內的檢控官有真正的獨立判斷並行使酌情權,被政治起訴和任意拘留的人數可能大減。除了林定國,報告亦提到多名刑事檢控專員、檢控官等。

報告建議美國政府和國際社會正視上述情況,加強合作採取行動,解決香港法治和人權受侵蝕的問題,包括增加《香港自治法》和《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授權的額外制裁措施。報告指穩定法律體系、新聞與訊息自由流通及人權保護是香港經濟和文化活力的基礎,對商業信心和美國與香港的雙邊關係非常重要。


據報李家超晤被點名律政司人員表達支持 大律師公會:美國威脅不可接受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5%E5%8F%97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跨黨派成員美國時間周三聯署致函美國總統拜登,建議制裁香港律政司及參與政治案件的檢控官。

據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上周四向全體律政司人員發出內部電郵,指行政長官李家超在他的陪同下,當日早上親自接見被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點名的律政司人員,感謝他們的工作,以及表達支持和鼓勵,並向他們重申政府及中央必定會盡一切能力確保相關人員能安心工作,毋須顧慮。

林定國又表示,各律政司同事都積極回應,士氣高昂,衷心希望律政司所有人員都能夠上下一心,同氣連枝,支持相關同事的工作。

特區政府今日發表聲明,嚴厲譴責美國政客企圖向一直獨立和公正地秉行公義的律政司檢控人員施加所謂「制裁」。林定國表示:「以任何卑劣行徑企圖向我們的檢控人員施壓都只會徒勞無功。我和我的同事們會繼續團結一致,無畏無懼和不偏不倚地履行我們的憲制職能。」

而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回應指,公會曾就事件多次表達立場,任何威脅制裁香港法律專業的成員, 均不可接受,公會不會令這種威脅受到重視。

特區政府斥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橫蠻無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21.htm

特區政府嚴厲譴責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企圖向律政司檢控人員施加所謂「制裁」。

發言人表示,檢控人員嚴格按照行之已久的國際慣例履行職責,在作出檢控決定時,只會根據適用法律以及可獲接納以充分支持提出法律程序的證據。香港是法治之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沒有任何人凌駕於法律之上,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而維護國家安全是屬於主權司法管轄區的內部事務,《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不應受任何形式干預。

發言人又說,美方政客橫蠻無理的霸凌行徑嚴重違反國際準則,同時粗暴地干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以任何卑劣行徑企圖向特區檢控人員施壓都只會徒勞無功。他和律政司的同事會繼續團結一致,無畏無懼和不偏不倚地履行憲制職能。

政府譴責美國政客圖制裁檢控人員
https://www.news.gov.hk/chi/2022/07/2022...6_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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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美參院委員會通過法案倡關閉香港駐美經貿辦辦事處等 特區政府譴責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b15c7bc2...4%E8%B2%AC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通過法案,提出取消香港駐美經貿辦的特權豁免待遇,及關閉辦事處,特區政府強烈譴責。

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稱,若香港不再享有高度自治,就要作出這些行動

特區政府指,這是粗暴干預香港事務,嚴正促請美方遵從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立即停止干涉香港事務;重申《港區國安法》明確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時,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香港駐美的三個經貿辦會繼續無畏無懼、不偏不倚,推廣香港獨特優勢,必要時駁斥不實報道和澄清誤解,期望在互惠互利的原則下,推動港美經貿關係發展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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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加拿大國會及美國智庫關注黎智英案 呼籲制裁香港官員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4021...2_001.html
[Image: bkn-20240216201519315-0216_00822_001_01p...0216234447]

加拿大國會外交及國際發展委員會轄下的國際人權委員會,連續第二周,於周二(13日)邀請關注香港情況的團體,就壹傳媒黎智英案等議題聽取意見。出席的包括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董事會主席郭明瀚、香港監察共同創辦人及行政總監羅傑斯及代表港加聯出席的前立法會議員張超雄等,均要求加國除了更積極為香港政治犯發聲,亦應制裁香港官員,同時要求加籍終審法院麥嘉琳辭職。另外,加拿大國會移民委員會通過動議擬傳召強積金公司宏利、永明作供。

前美國駐港總領事,現為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董事會主席的郭明瀚表示,他在2005至2008年於香港工作時,香港是中國最自由的地方,但在國安法後,狀況明顯惡化,黎智英案更是反映極權趨勢與自由民主價值的直接衝突。他又指黎智英案中出現多種情況,反映案件是一場「樣板戲」,例如黎不能請本來屬意的外籍大律師辯護、審判他的國安法法官全由官方挑選,而他案中的控方證人李宇軒在中國曾被折磨,證供不可靠,其他指控他的證據亦十分薄弱,故此案反映了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的崩壞。

郭又認為加國政府除了應繼續爭取黎及其他政治犯獲釋,同時亦應制裁李家超等官員,及要求加籍的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辭職。他亦認為加國應關閉香港駐多倫多經貿辦。他又提到,香港的經濟現況反映如不改變現時的做法,將會越加惡劣。

張超雄則指,加國應立即設立外國代理人註冊制度,令外國在加國的行為需要公開。羅傑斯就批評控方將他與黎智英的正常通訊都視為黎「勾結的罪證」,反映出整宗案件的荒謬程度。

而同日,美國華府智庫哈德遜研究所舉行一場名為「香港的鎮壓與黎智英的英勇」的網上研討會,香港自由委員會基金會政策和倡議專員許穎婷在會上表示,香港在《國安法》下,異見人士被打壓,言論、集會及新聞自由遭損害,她留意到《國安法》正進一步威脅宗教自由,並指已經見到一些堅守信仰的人因為倡議人權及自由而被針對,包括黎智英及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

另外,就移民海外港人在領取強積金(MPF)時遇到的各種問題,加拿大眾議院公民及移民常務委員會日前通過動議,要求委員會對目前居住在加拿大的香港人,在轉讓和提取MPF時遇到的問題進行研究,方式包括舉行一次聽證會,邀請宏利金融、加拿大永明人壽的代表作供,解釋情況;又計劃邀請一些遇到MPF轉移問題的香港移民,以及相關移民官員等人士,向國會報告其意見和建議。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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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3條立法|布林肯:立法對在港美國公民和企業產生廣泛影響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03360

美國國務卿布林肯(Antony Blinken)3月22日表示,香港實施的《基本法》23條立法可能會對在在港的美國公民和企業產生「廣泛的影響」。

布林肯表示,香港此舉已引起國際社會批評,美國與其他國家同表關切,擔心香港當局可能在跨國打壓的行動中,跨越別國執法。布林肯同時批評那些企圖恐嚇、騷擾和限制美國公民和居民的言論自由。

布林肯指出,新法會侵蝕自由,並對在港的美國公民和企業產生廣泛的影響。

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去年逾 150 外媒接港府投訴
https://hk.news.yahoo.com/%E7%BE%8E%E5%9...12460.html

[Image: 93d54c30-ee5e-11ee-bddb-a2b39db44252]

港府近年積極向外「說好香港故事」,不時反駁國際媒體的負面報道或批評聲音。據美國國務院發布「2024香港政策法報告」中指,本港新聞自由仍一再被打壓,包括有前新聞工作者被起訴、有記者被拒入境等;當中更提到,去年有逾 150 間外媒收到港府投訴信。

報告中指,去年有超過150家外媒收到港政投訴信,通常以行政長官或其他高級官員的名義,針對報道中引用的有關港府、國安法和其他香港重大事件的內容,並形容這些報道或評論「嚴重偏頗」、「毫無事實根據的指控」或「骯髒程度已創新低(reaching new levels of nastiness)」。

報告中提到去年 2 月,《東方日報》因評論警員表現,遭警方發信指以嘲笑態度對警員作偏頗批評,表達遺憾和不滿;《東方日報》隨後亦有發表社論「監察乃傳媒天職警方非聲大正確」,指責警方「向傳媒施壓」。

另外,報告中提到去年有兩名獨立記者被拒入境,因為被指曾報道 2019 反修例事件或香港政治局勢。報告中同時引述了外國記者會和香港記者協會的調查,顯示大多數人認為本港新聞自由進一步下降,港府的執法行動及為維護國安施加的壓力,帶來整體寒蟬效應。

港府:強烈譴責和反對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

特區政府就美國發表所謂2024年《香港政策法》報告及美國國務卿布林肯的相關聲明中,對香港特區各方面情況的失實言論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譴責和反對,當中內容明顯是為保護美國獨大的政治目的而編製,為打壓其他地方發展權利和安全利益而堆砌故事穿鑿附會,是明顯為服務美國自身政治利益而創作的製成品。

23條立法|自由亞洲電台關閉實體辦事處 政府譴責失實言論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30.htm

自由亞洲電台宣布,《基本法》23條正式生效,經詳細評估後,決定繼續保留在港的新聞機構官方註冊,但目前不會再保留全職員工,並已關閉成立28年的實體辦事處,以確保員工和運作安全。

特區政府回覆查詢說,不會評論個別機構的營運決定,但強烈不滿及譴責所有危言聳聽及抹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失實言論。

發言人說,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很多國家包括美國和英國,亦有相關法例。特區政府在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時,有適當參考其他國家的立法經驗,對於《條例》下的新增罪類,海外亦有相關或類似條文,如果指記者只有在香港工作時會感到憂慮,在其他地方則不會,是非常偏頗的言論,令人髮指。

發言人又說,特區政府已多次強調《條例》針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目的是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一般傳媒工作者不會從事危害我們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不會誤墮法網,又指《條例》是防禦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法律,只有想闖入香港家園,侵害掠奪的人,才需要感到憂慮。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上月曾點名批評自由亞洲電台,指媒體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抹黑基本法23條是針對傳媒,他強調立法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人士,對傳媒報道有充分保障。

23條立法|保安局致函英國《衛報》反對並譴責報道極為誤導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29.htm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致函英國《衛報》,強烈反對並譴責一篇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報道,批評報道極為誤導,強烈敦促《衛報》要確保報道公平公正,停止發表危言聳聽的言論。

信中提及,《條例》精準定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明確界定犯罪條件,強調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條例》不妨礙任何人合法表達意見,包括根據客觀事實、對政府提出合理及真誠的批評。

廖李可期說,律政司司長早前接受其他傳媒訪問時已經清楚解釋,煽動對中央或政府的仇恨與客觀批評之間的區別,認為《衛報》的標題嚴重歪曲司長的言論,誤導讀者。

她又提到,執法機關的行動均基於證據、按法律行事,並非針對向政府表達真誠批評的人。

23條立法|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致函駁斥華爾街日報涉港言論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2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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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駐港公署在官網表示,《華爾街日報》昨日刊登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致該報信函。信函駁斥《華爾街日報》社論日前抹黑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唱衰香港發展前景的惡劣言論,闡明香港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正當性。

憂員工人身安全 自由亞洲電台關閉香港辦公室
https://hk.news.yahoo.com/%E6%86%82%E5%9...02962.html

美國新聞媒體「自由亞洲電台」(RFA)今天表示,在香港頒布一項有爭議的新國家安全法後,出於員工安全考量,已關閉香港辦公室。

曾被譽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上週實施一項本土安全法,即基本法23條,可嚴懲叛國、間諜活動和外部干預等罪行。

這項迅速引來多個民主國家和人權組織批評的基本法23條,將與2020年施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時運作。北京當年祭出的港區國安法已讓香港幾乎所有異議人士噤聲,並造成將近300人被捕。

自由亞洲電台台長兼執行長方貝(Bay Fang)在聲明中表示,由於「擔心自由亞洲電台工作人員和記者的安全」,在香港不再有全職員工,並關閉實體辦公室。

方貝說:「香港當局的行動,包括將自由亞洲電台稱為『外國勢力』,引起有關我們在基本法23條制定後是否能夠安全運作的嚴重問題。」

香港政府發言人拒絕就「個別組織的運作決定」發表評論,但說當局「強烈反對並譴責所有(與國安法有關的)危言聳聽和抹黑言論」。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上個月抨擊自由亞洲電台「抹黑」基本法23條,當時自由亞洲電台報導稱一些新罪行是針對媒體。自由亞洲電台的文章是引述對這項法律的批評。

當被問到自由亞洲電台是否已經違法時,鄧炳強後來表示,他想提醒大眾要注意「外國勢力」散播的錯誤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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