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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 Sedition Act
#21
鄧炳強批《蘋果》報道 「有法例管煽動、煽惑或違國安法」 記協:咁都要動用國安法係好恐怖 (22:18)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6%80%96

警務處長鄧炳強一連三日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今日(17日)繼續斥責該報昨日(16日)在頭版刊登學生參觀警察學院時持玩具槍的相片,批評報道煽動仇恨。他承認目前未有規管「假新聞」的法例,亦未有相關定義,但本港有其他法例規管任何人所作的煽動、煽惑或違反國安法的行為,如有這類行為,警方會蒐證。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楊健興說,現時沒有「假新聞」法,警務處長卻稱有媒體報道「假新聞」,是不合邏輯。他以今次《蘋果》刊登學童照片為例,「你要講出邊度『假』,『真』又係點樣」,稱不同媒體有不同處理照片的方法,「如果咁都要動用國安法,係好恐怖,令傳媒處於國安法陰影之下」。

《港區國安法》有條文規管煽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和實施恐怖活動。此外,《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亦訂明煽動罪行,包括發表煽動文字,以及刊印、發布、出售煽動刊物,首次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鄧炳強今早出席警察學院結業會操後見傳媒,再度不點名批評《蘋果》昨日頭版刊登的相片,相中有學生在模擬港鐵車廂內,以仿製槍指向另一學生,被描繪成與「黑暴」有關,令該校被起底騷擾。

被問到涉事相片由路透社所拍,報道引述的留言出自網民,亦不止一間傳媒刊登相片,為何頭版刊登的媒體是抹黑警隊,鄧炳強回應相片本身是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你點樣報道,用一個煽動性、分化,或誤導性,企圖希望一啲支持警察嘅人會驚嘅話,我諗呢啲就係不能接受」。

《蘋果日報》總編輯羅偉光今日接受本報查詢稱,有留意鄧炳強的說法,但他此前已回應,沒有補充。被問會否擔心《蘋果》將被取締、被控國安法等罪名,他續稱無補充。


鄧炳強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 記協憂收窄傳媒空間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17.htm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不點名批評《蘋果日報》,又說香港未有與「假新聞」相關的法例,但有其他法例,規管任何人作出煽動或違反國安法的行為。

記協主席楊健興表示,若有報道違法,警方應該表明是違反哪條法例,認為警方近日對傳媒的批評,會收窄傳媒空間。

警方回信外國記者會 稱假資訊陰謀論可對社會構成挑戰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24.htm

香港外國記者會日前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公開信,關注近日有關規管「假新聞」的討論,信中提到「假新聞」立法在很多國家被用作打壓新聞及言論自由,要求警方交代如何介定「假新聞」,又會以甚麼準則作調查及起訴。

警方回信表示,警方有責任以公平公正態度,維護法紀,保障社會穩定與安全,強調無人凌駕法律,如有任何違反法例情況,會果斷地調查及搜集證據,又說警方歡迎任何可協助保障法治的立法工作。

信件由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代筆回覆。他說,警方一直尊重言論及新聞自由,只要警方行動並無受影響,警方人員會協助專業的採訪工作。警方又說,假資訊及陰謀論可對社會構成挑戰及危險,自2019年,暴力示威衝擊法治,假新聞及偏頗的報道亦起了關鍵角色,威脅到公眾利益。

「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 申永久終止聆訊被駁回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1%E5%9B%9E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4-26 04:5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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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網台主持傑斯被加控洗黑錢 女助手一同被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51...2_001.html

52歲網台D100 Radio主持人「傑斯」尹耀昇,涉嫌在節目中發表煽動性的言論,被控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今(10日)西九龍法院再訊,控方加控他5項洗黑錢罪名,其中2項更將他一名女助手同列為被告,5罪涉款共1100萬港元。此外,控方亦加控尹一項串謀作出具煽圖意圖作為,作為原有4項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罪的交替控罪。尹與女助手今天毋須就控罪答辯,案件押後至7月5日再訊,以等候轉介往區域法院的文件。尹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女助手則准以20萬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另需交出包括BNO在內的所有旅遊證件。

今天新增的女被告利寶麗(51歲),報稱任職保險從業員。她被控2項洗黑錢罪,指她於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尹耀昇,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及利寶麗的名義,在2個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2筆總額分別為572萬港元及256萬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至於原名尹耀昇的傑斯(52歲),則報稱任職網台主持。他新被控的5項洗黑錢罪,除上述2項與利寶麗同被控外,其餘3項控罪,分別指他於2020年2月22日至11月30日期間,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尹耀昇的名義,在3個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持有的帳戶內,3筆總額分別為204萬港元、27.5萬港元及5.6萬美元(折合港幣約43萬港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至於新增的串謀作出具煽圖意圖作為罪,則指被告於 2020 年2月8日至 2020 年 11月 21 日期間,主持、製作、發布及上載網上節目,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原來的4項控罪,則指被告於2020年8月8日,主持、製作、發布及上載一個網上節目作主持,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他另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9月5日及10月10日,主持、製作、發布及上載網上節目,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國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本帖最後由 6SL7 於 2021-5-10 14:4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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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警方調查「爆眼」女涉暴動或通緝 議員批隱瞞傷勢煽動群眾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7%9C%BE
梁振英創立基金將「爆眼女」懸紅加至100萬元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C%E5%85%83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3 15: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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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https://news.tvb.com/local/608ac1c834b03...6%E5%8A%9B

首宗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與控辯雙方討論控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用武力。

23歲被告唐英傑去年7月1日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衝過警方三道防線,被告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項控罪。

負責審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高等法院與控辯雙方討論兩罪的定罪元素,經商議後裁定控方毋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另一項恐怖活動罪則要求控方證明涉案活動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又舉例若有人為了脅迫政府,在建築物走廊切斷某房間電線,即符合恐怖活動罪所指「破壞電力設備」行為,但不能說會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因為只有一間房的人受影響。

法官要求控方列明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煽動行為,而煽動他人所做的行為是否屬於《港區國安法》所指行為。

法官亦要求控方於下月21日前,向辯方提供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英文版本,及涉案影片、醫療報告等。控辯雙方亦須列明有哪些證人要出庭作供,及預計所需時間。

案件將於6月23日開審,預計審理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法官裁定「分裂國家罪」毋須證明有否使用武力
http://www.takungpao.com.hk/hongkong/tex...80044.html

法官在審理被告唐英傑違犯國安法一案時一致裁定,分裂國家罪無需證明是否涉及武力。(大公文匯全媒體資料圖片)
  首名《香港國安法》被告唐英傑去7月1日涉嫌在灣仔駕駛電單車,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衝越三道警方防線,唐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兩罪」待審。《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與控辯雙方,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討論兩罪的控罪元素,三名法官經商議後一致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有否使用武力。

  三名法官下令控方需在5月21日前,把嶺南大學歷史系劉智鵬教授的專家報告翻譯成英文給予辯方,控方另亦需向辯方提供涉案影片、涉案醫療報告及救護車記錄。法庭亦要求控辯雙方預備好證人列表,列明哪些證人要出庭作證,以及預計需時多久。

  本案的英文審訊排期於6月23日開審,預計為期15日。律政司早前決定《香港國安法》的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未有指明將會是公開或閉門審訊。

【首宗國安法案】教授劉智鵬解釋「光時」旗 指隱含港獨或分裂國家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B%E5%AE%B6

首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餐廳男侍應唐英傑今在高院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等罪受審。控方表示,控方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起源、發展,歷史及其中英文含意。案發時「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時代革命」一詞指以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改變時代;即指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並嘗試取代現有政權及社會制度。

而「光復香港」即指從敵人手上奪回香港,其含意為不承認香港為中國一部分,又視中國政權為敵人。劉智鵬又考慮梁天琦於2016年立法會新界東補選中使用相關口號,又指在2016年代表意思與2020年大致一樣。

劉亦有考慮示威者於2019年7月21日於中聯辦外使用相關口號,當時中聯辦設施及國徽被破壞。而中聯辦為新華社支部,屬中央人民政府在港的官方機構。當日示威者行為目標為拒絕中央政府管治,相關口號至案發時意思沒有重大改變。

另外,警方調查顯示由前年6月9日至去年7月1日間,當中213日在示威活動曾涉及使用相關口號;示威者自前年6月起頻繁使用口號。

警方在被告電話雲端硬碟中檢取一個名為「光復香港」資料夾。此外,被告於事發當日曾以通訊軟件Whatsapp與一個用戶名為「Dinosaur BB」的人傳訊息,對話內容顯示被告得知警方在紅隧封路及設立檢查點,被告打算使用東區海底隧道前往他稱為「安全點」的咖啡店。「Dinosaur BB」向被告指「好遲(So late)」,被告於下午3時以語音回應「唔遲(Not so late)」,又指他們正在聚集人群,現在時機正好。

當日較早前「Dinosaur BB」亦曾傳送一張新聞圖片予被告,圖片顯示警方展示紫旗,警告在場人士違反國安法。而被告與「Dinosaur BB」對話的首個訊息為事發當日下午1時許,而電話對上一次通話紀錄為去年3月23日,控方推斷被告故意使用有關電話犯案。

案情續指被告於國安法實施首日犯案,當時自2019年6月起針對反修例的示威活動已不再存在。被告犯案地點在過去數月曾多次發生示威活動。案發前社會對於「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亦有激烈討論。被告故意讓公眾目睹其犯案,亦明知警察欲攔截他,但他仍繼續犯案,有意鼓勵他人作出相類行為。

被告案發當日公開駕駛電單車並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句的旗幟,從東區海底隧道前往謝斐道及柯布連道交界。被告故意用相關字句與人溝通,及以高調行動讓傳媒報道。而涉案旗幟字句隱含「香港獨立」或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對於被告的分裂行為,被告於國安法實施當日犯案,並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最終撞向警員。被告暴力行為嚴重破壞社會安全,危害在場警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嚴重傷害三名警員。

此外,被告駕駛態度遠低於標準,他多次無視警方防線,沒有在警方要求下停車,最終撞向警員,令3名警員嚴重受傷,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周天行讀畢開案陳詞後,庭上原打算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被告駕駛電單車駛經海底隧道及穿越警方防線。惟周表示因法庭網絡連線問題令片段播放不流暢,暫停播放片段。杜官把案件押至下午再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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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網台主持傑斯加控煽動及洗黑錢6罪續還押 女助手同控兩洗黑錢罪准保釋 (18:4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D%E9%87%8B

【7.1旺角】警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拘11人 大律師:政府未解釋何謂「踩界」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a-...1%E7%B3%8A
[Image: 31-30_copy.png]
今日(1 日)是香港主權移交 24 年及中共建黨 100 年,團體早前申請遊行被禁,警方則由中午起,已在銅鑼灣、旺角多區駐重兵,巡邏及截查市民。警方在截查票站時,亦有別於以往做法,不只以「限聚令」警告,今日更援引《刑事罪行條例》的「分發煽動刊物」,拘捕11人,包括賢學思政 3 名成員。大律師陸偉雄回覆《立場》查詢時指,條例提及的「煽動」兩字定義模糊,涉及的因素「可以好闊」,即使是有經驗的法律人員,亦未能完全掌握。

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罪合共拘捕11人

警方表示,在旺角一帶巡邏期間,發現有人正在分發宣傳單張,內容懷疑有煽動性成份,分別在鼓油街、朗豪坊外及旺角一條行人天橋上,先後以涉嫌分發煽動刊物罪拘捕五男六女,共11人。

被捕人包括賢學思政王逸戰等 3 成員

手持「身土不二,堅守此城」宣傳單張的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等 3 名成員,在下午 5 時現身旺角豉油街商務印書局外時,隨即被逾 20 名警員包圍,之後再被拘捕,指他們涉嫌干犯「分發煽動刊物罪」。警方晚上則在 FB 發文,指 3 人在旺角西洋菜街,分發懷疑有煽動性成份的宣傳單張。而職工盟下午在旺角行人天橋擺設街站時,亦遭警員指街站成員整體言論,及派發的刊物構成『煽動人民仇恨政府』,要求街站成員收起直幡、橫額。

翻看近期報道,警方以往較常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限聚令等罪名檢控街站成員。然而,警方在今日多次表示街站刊物、言論「煽動」市民,並實際運用《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分發煽動刊物罪」警告及拘捕街站成員。

以賢學思政為例,上月 6.12 兩周年街站前夕,召集人王逸戰等成員被警方以涉嫌「宣傳及公布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6.4 街站則被指「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而以往有關安心出行、通識教育等議題的街站,則多被指違反限聚令。

六七暴動後訂立

《刑事罪行條例》是上世紀六七暴動後訂立,條文內容包括「叛逆」及「反英皇罪行」。有關發佈或煽動的第 10 條,即任何人刊印、發布、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對上一次修訂已為 1970 年,距今近 50 年。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前同樣被《刑事罪行條例》第 10 條檢控。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下第 10 條的「分發煽動刊物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2 年。

「煽動」兩字定義不明 法律界亦未能掌握

大律師陸偉雄向《立場》表示,估計警方因《刑事罪行條例》較《國安法》有更多案例,比較容易參考,因此更常運用前者檢控。陸強調,《刑事罪行條例》能否定罪,要視乎是否觸及「煽動」兩字,惟條例中「煽動」兩字的定義不明,涉及的因素「可以好闊」,「係行動?言論?定兩樣都有先算?」,就連有經驗的法律人員亦未完全掌握,「罪行本身少案例,法庭原則不太清晰,(法律人員)都未必掌握到」,即使到庭上,亦須就「煽動」兩字爭拗。

陸補充,政府現時只呼籲市民不要違反法例,但未有解釋何謂「踩界」行為,市民一般只可以以「普通常識」理解何謂「煽動」。

黃浩銘:當年港英嘅受害者將惡法施加予人民

今午亦在鵝頸橋底擺設街站的社民連黃浩銘表示,並未收到警方驅趕或警告,「我(街站)去到 6 點先走」,認為有警員指職工盟「煽動人民仇恨政府」的警告、檢控標準模糊,「如果職工盟都係煽動,以呢個標準,(社民連)肯定中!」

黃浩銘批評,警方運用《刑事罪行條例》檢控賢學思政成員做法荒謬,「港英對付左派、土共嘅嚴刑惡法,當年嘅受害者,而家將其施加喺人民度,好諷刺!」他認為,今日為中共 100 周年黨慶,因此港府「用手段禁止人擺街站,接觸民眾。」據他理解及觀察,未見賢學思政、學聯等人有任何鼓吹暴力相關的言論,批評警方是「羅織罪名」。

被問及會否認為,警方之後會更多以「煽動」之名,檢控發聲市民,黃浩銘則表示,在此時未能估計,「(中共)100 週年係一個敏感日子,咁之後敏感日子係咪會咁?佢哋(港府)要點我點知?真係搲晒頭!」

警全日拘至少 19 人

警方晚上在 FB 發文,指截至晚上 9 時,全日在銅鑼灣、天后、旺角及黃大仙一帶至少拘捕 19 人,涉及罪名包括涉嫌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侮辱國旗、涉嫌分發煽動刊物、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等。另有至少 19 人涉違反「口罩令」及「限聚令」被票控。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 01: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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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李家超指悼念刺警兇手如同鼓吹破壞香港 或違《國安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B3%95

新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發表首份網誌,指7月1日一名男子以刀刺傷警員企圖謀殺後自刺身亡,這是一次孤狼式的恐怖襲擊。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港滋生,自2019年黑暴發生期間,有20多宗涉及爆炸品及手槍案件,手法和外國恐怖主義襲擊類似。其中被極端思想激化的人,平常可能表面正常,但會突如其來作出孤狼式恐怖襲擊。

李家超表示,香港警隊有足夠能力處理和打擊這些襲擊,雖然香港整體是安全的,但市民必須對本土恐怖主義嚴加警惕,除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外,亦須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網誌指出,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孤狼式的恐怖襲擊,可以因個人自我激化或被煽動,產生極端思想,突如其來進行襲擊。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威脅每一位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李家超強調,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會加強情報和調查工作,全面防範及打擊。社會亦須提高警覺,配合警方執法。

七一刺警案|李家超:悼念、獻花無疑鼓吹恐怖活動 或觸犯國安法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6%B3%95
[Image: Z8hWanNgXQ1YYwMUiFgQzSWbTh9kHV_RFdZVJTPWVSU?v=w1920]

新上任的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天(3日)發表首篇網誌,內容提及7月1日發生的刺警案。李在網誌指出,網上有人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兇手,「包括所謂悼念、獻花」,有關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李續指,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並呼籲市民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及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李家超發表題為《政府全力打擊本土恐怖主義》的網誌,指2019年6月後發生的「黑暴」令到守法意識被嚴重破壞,而且本土恐怖主義開始滋生,《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港獨和破壞分子仍然死心不息。

他指,7月1日晚上10時一名男子在軒尼詩道以刀刺傷警員,企圖謀殺,之後該男子亦自刺身亡,調查顯示這是一次孤狼式的恐怖襲擊。他稱,自己過往多次指出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港滋生,又指被極端思想激化的人,平常可能表面正常,但會突如其來作出孤狼式恐怖襲擊,例子包括在德國有孤狼用車撞向人群;在美國用槍向人群掃射;用自製炸彈引發爆炸,導致大量死傷。

李家超︰本土恐怖主義產生 往往因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
李家超表示,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孤狼式的恐怖襲擊,可以因個人自我激化或被煽動,產生極端思想,突如其來進行襲擊。他指,有人在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但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威脅每一位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

他強調,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他續指,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會加強情報和調查工作,全面防範及打擊。他稱香港警隊有足夠能力處理和打擊這些襲擊,呼籲市民必須對本土恐怖主義嚴加警惕,除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外,亦須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黑暴悼念兇徒美化刺警暴行 煽動恐怖主義涉違港區國安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七一刺警案發生後,港人對這宗血腥而極度暴力的案件有各種反應。知情人表示,這宗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犯案,兇手藉七一敏感日子針對警察施襲,種種鋪排,盡顯有預謀及具政治目作恐怖襲擊。事件後,網上及社會上有人對兇徒如恐怖份子般自戕襲擊的暴行歌功頌德,甚至稱為「英雄」,有人更獻花或作悼念,在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已將今次襲擊定性為恐怖主義行為之後,上述言行極有可能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第27條,即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罪行,相關人士切勿以身試法。

消息指,這宗暴行選擇在晚上進行,當時警方的行動快完結,兇手正能攻其不備;犯案地點選在港島人流最旺的銅鑼灣崇光百貨對出街道,在具代表性的地標進行,兇手欲以此引起社會最大的關注。事件明顯是有預謀及政治目的的恐怖主義行動。今次案件的受害人是警務人員,未來或會是廣大市民受害。

對於網上及社會上有人對兇手歌功頌徳,以「英雄」、「烈士」稱號來美化其罪行,有人公然「悼念」一名涉謀殺的恐怖活動者,這種活動根本有違道徳倫理,只有毫無道徳親念、是非不分的黑暴餘孽,才會大言不慚悼念千犯謀殺罪行的恐怖分子,將針對警察施襲變成「英雄行為」。甚至網上平台有人泯滅人性,大肆慶祝警員重傷,這些行為都對社會有不良影響。

外國過往的恐怖事例證明孤狼式恐怖襲擊容易激發模仿效應。任何美化或英雄化暴力行為的言行,將令社會上一些無知的青少年因心智未成熟而模仿。社會有必要嚴詞指出問題所在,對有關行為予以譴責以遏止相關的恐怖主義思想。否則,自我激化、恐怖主義活動地下化將不斷蔓延。

西方國家的孤狼式恐襲屢見不鮮,如2016年法國尼斯國慶日車撞人及槍擊案、2016年德國柏林聖誕市集車撞人、2017年英國倫敦橋車撞人、2019年英國倫敦橋斬人案,甚至2020年法國教師被斬首案等,兇徒只需透過隨手可得的工具,便可以輕易發動更大規模的恐襲事件情況,令社會暴力變得一發不可收拾。

李家超指悼念刺警兇手如同鼓吹破壞香港 或違《國安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B3%95

新任政務司司長李家超今日發表首份網誌,指7月1日一名男子以刀刺傷警員企圖謀殺後自刺身亡,這是一次孤狼式的恐怖襲擊。本土恐怖主義正在港滋生,自2019年黑暴發生期間,有20多宗涉及爆炸品及手槍案件,手法和外國恐怖主義襲擊類似。其中被極端思想激化的人,平常可能表面正常,但會突如其來作出孤狼式恐怖襲擊。

李家超表示,香港警隊有足夠能力處理和打擊這些襲擊,雖然香港整體是安全的,但市民必須對本土恐怖主義嚴加警惕,除對可疑人物或物件作出舉報外,亦須在安全情況下配合警方執法。

網誌指出,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孤狼式的恐怖襲擊,可以因個人自我激化或被煽動,產生極端思想,突如其來進行襲擊。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威脅每一位希望安居樂業的香港市民。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香港國安法》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李家超強調,政府會嚴厲打擊本土恐怖主義。警方會加強情報和調查工作,全面防範及打擊。社會亦須提高警覺,配合警方執法。

維他奶指網上流傳通告由員工私下撰寫 措詞「極為不當」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網上發表煽動言論 刺警現場獻花悼念 法律界指或違國安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網上發表煽動性、英雄化言論,或到刺警現場進行悼念、獻花等,均有鼓吹或支持暴力及違法行為的元素,有機會觸犯《港區國安法》。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今次襲警事件明顯屬於《港區國安法》恐怖活動罪中,第24(1)條下列明「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故悼念獻花等行為亦是對違反國安法的犯罪行為予以歌功頌德,有機會觸犯國安法第27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同時亦有機會干犯其他香港法例下的罪行。

國安法第27條訂明,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即屬犯罪,情節嚴重者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其他情形,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罰金。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解釋,國安法第27條的犯罪元素包括「宣揚恐怖主義」及「煽動實施恐怖活動」,其中「宣揚」是指以任何形式去進行廣泛或大肆宣傳,而宣傳的內容是涉及「恐怖主義」,即威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或威脅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而宣揚的「恐怖主義」內容,必須具有「煽動」他人「觸犯恐怖活動的性質」,即詳列在國安法第24(1)至(5)條的5項「恐怖主義活動」。

龔又強調,互聯網世界並非無法可依,大部分現實世界用以防止罪行的法例均會適用。她提醒,在網上發布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亦有機會觸犯《普通法》的「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干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而根據《普通法》,煽動他人干犯任何實質罪行亦屬犯法。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3 07: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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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攜花者:勿忘事件本質 恐襲論需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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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481fcceda608116ae8ce0d076117c560.jpg]

銅鑼灣刀刺警員案事發兩日,昨日仍有人手持白色鮮花到案發現場,有市民稱不應忘記事件的成因及本質,另有人憂慮事件會重演。多名警員在崇光百貨門外戒備,另有最少4輛警車停泊路旁,多名穿黑衣市民被截查甚至搜身,其後悉數獲放行。警方同時廣播,呼籲市民勿違限聚令、勿在公眾地方棄置物品。

手持鮮花前來的黃先生(化名)稱,不忘事件背後的成因和本質,又認為警方「恐怖襲擊」的說法需有證據證明。他稱事件對他造成很大衝擊,「與其說來悼念,倒不如說想做些事提醒自己」,預料花束會被清走,因此不會放下。身穿黑衣的社民連成員周嘉發到場默站,被警方要求不要在該處逗留。他對事件感到痛心,稱現時市民提意見在政權眼中「都可以是煽動」,憂慮類似事件重演。「社運畫家」陳先生就眼前警方戒備及截查市民的景象作畫,稱對如此畫面已「司空見慣」,冀藉畫作在現今「做乜都唔得」的環境下表達政見。

李家超:獻花悼念「鼓吹破壞」或違法 大狀:單稱「義士」難言煽暴 倘籲行動有法律風險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e9%9a%aa

50歲男子在七一晚上用刀刺傷警員後自插左胸亡,受傷警員情况昨日轉為穩定。政務司長李家超(小圖)昨日表示,看到有人在網上鼓吹支持涉嫌企圖謀殺警員的兇手,用不同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悼念和獻花。他認為這些意識和行為「無疑繼續鼓吹破壞」,威脅香港的安全和秩序,並稱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可能觸犯《港區國安法》。有大律師認為,若單純評論「烈士」、「義士」難言鼓吹暴力,但若有呼籲行動,有可能落入相關法律框架。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上述言論會招惹犯罪嫌疑,但難一概而論,要視乎該人背景及犯罪意圖等。

李家超昨日發表上任政務司長後首篇網誌,指本土恐怖主義產生,往往是因為有人煽動仇恨、挑撥分化,並美化或正義化這些恐怖主義行為;他看到有人在網上鼓吹支持涉案兇手,用不同的方式美化,認同甚至鼓勵這些恐怖行為,「包括所謂悼念、獻花等」。他警告,任何人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更可能觸犯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是極嚴重罪行。

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亦說,留意到網上有人企圖英雄化該兇徒,稱其為「烈士」,他譴責有關人等美化恐怖主義。他強調,保安局、警方、保安局轄下的紀律部隊及政府各部門,一定會攜手打擊這些恐怖活動及鼓吹恐怖活動的人。

獻花犯法? 鄧炳強:看會否致社會混亂
被問網上發表言論的人會否犯法,鄧指在網上所做的行為,若在現實上犯法,在網上做都會犯法,若鼓吹暴力、叫別人出來犯法或作出一些危害國安的行為,便會犯法。至於會否有新措施及條例回應「本土恐怖主義」,他說現除了有打擊恐怖活動的法例外,亦有國安法和其他刑事條例,一定會好好運用所有現行條例。

被問為何市民獻的花被人丟棄、是否獻花都會犯法,鄧稱,警方在現場要看那些獻花行為會否引致其他混亂、會否引致社會混亂的情况,或會否引致其他違法行為,故必須執法。

湯家驊:稱烈士敬佩招嫌疑
純評論無事 葉劉:刻意致仇警或違法
不少人在網上形容死者為「烈士」或稱敬佩其行為,被問到會否有可能涉煽動,行會成員、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說,若純粹評論不會構成罪行,只能道德上譴責有關人等價值觀不妥當,相信李家超及鄧炳強是指有犯罪意圖、有計劃煽動他人行動。但她亦提到《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分別提及煽動意圖及罪行,認為若刻意引起仇恨政府、仇警,便有可能違法。

湯家驊認為,上述言論會招惹犯罪嫌疑,因潛台詞是認為其行動正確,「但單純說幾句是否足夠?難以一概而論,要視乎該人背景、有無犯罪意圖、在其他方面做了什麼,整體而言不能單單捉住一句話去決定」。

被問到何謂「鼓吹或煽動恐怖活動」,有不願具名的大律師引述現正審訊的唐英傑案,稱在國安法下的恐怖活動罪,控方須證明是否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但法庭未就此作定論,現階段難以評論。至於何謂「鼓吹暴力」,該大律師稱,若單純評論「烈士」、「義士」,難言鼓吹暴力;但若有呼籲行動,則有可能落入該框架。

出帖區議員:不合政府意便被扣帽子
《大公報》昨點名指多名民主派區議員有「煽動性留言」,當中元朗區議員林進帖文提及「當一個人連生命都可以放棄,希望大家可以比返(畀番)一點尊重」。對於鄧炳強稱鼓吹暴力涉犯法,林進稱現時只要行為、言論不合政府心意,都會被扣上煽惑等帽子,但冀在有限框框下做可做的事,希望達至平衡、不欲自我噤聲,「有生命離開了,那人所用的方式你可以不認同,但要思考背後的原因……如不想再發生,要思考如何改善現况」。至於會否憂慮法律風險,林進說已非首度被官媒點名,「無憂慮可言」。

「社會不滿情緒肇事」論 鄧炳強斥歪理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a%e7%90%86

持續有市民到銅鑼灣崇光百貨外悼念在七一用刀刺傷警員後自插左胸身亡的男子,保安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從媒體看到有家長帶同年幼孩童「企圖悼念該名恐怖分子」,覺得非常心寒,「究竟是否想我們的下一代全部都變成這些嗜血的恐怖分子呢?」

「心寒」家長攜孩悼「恐怖分子」
鄧炳強昨日出席活動後見記者,他說留意到網上有人企圖英雄化該名企圖謀殺警員的兇徒,稱呼他為「烈士」,亦有人企圖繼續煽動仇恨、鼓吹暴力及美化這些恐怖主義,他對有關人等予以嚴重譴責。被問有學者認為是因為社會的不滿情緒無法疏導,迫使事件發生,鄧炳強稱有關說法是「本末倒置」。他批評很多人想用這些「歪理」和「假道理」蒙騙社會人士,鼓動他們犯法,並替犯法行為開脫。

教育局長楊潤雄昨日在商台節目《政經星期六》被問及學校應如何向學生解讀銅鑼灣刺警後自殺事件,他回應稱事件令人痛心,社會應譴責暴力,不能接受這些行為,學校應教導學生珍惜生命及理性和平尋求共識,不能因為個人想法傷害執勤警察,並說「見到有啲人當(刺警者)係義士、當係犧牲,要去悼念佢,我覺得呢個行為絕不應該,喺學校裏面應該將呢啲講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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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一般而言, 呼籲暴力行動才算煽動. 單純評論, 不算鼓吹暴力. 不可以言入罪!
何君堯針對個别人士「殺無赦」言論公開要殺人, 無犯法?
石鏡泉公開叫人用藤條或水喉通「打仔」無犯法? 第二天元朗白衣人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條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會否以言入罪?港區國安法四類罪行定義、刑期尚未公布 - 20200626 - 香港新聞 - 有線新聞 CABLE New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FM-bDeE-Zs
[youtube]QFM-bDeE-Zs[/youtube]

【以言入罪】譚得志被控「煽動文字」 辯方指違憲 控方稱涉國安:違憲非終止聆訊理據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2925.html
[Image: 3771c501-ddd8-423c-9537-30e199c6c58f.png]
在香港,已還柙逾7個月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人稱「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

在香港,已還柙逾7個月的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人稱「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周一(19日)於區域法院提堂,以處理辯方提出的終止聆訊申請。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6日)再訊,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柙。(劉少風 報道)

譚得志周一坐囚車到區域法院應訊。代表譚得志的律師戴啟思指,譚得志不會就區院有權處理本案的裁決提出司法覆核。法官陳廣池建議先處理辯方提出的終止聆訊申請。

辯方:煽動罪違憲並侵犯言論自由

辯方指,煽動文字的控罪過時及違憲,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有抵觸,侵犯言論自由。

辯方又稱,煽動文字罪的定義模糊,「憎恨、仇恨、離叛」等字眼是主觀個人感受,用字空泛,法例亦無列明可以發表甚麼言論。他又指出,控方須在控罪詳情中,列明被告哪些特定言論或文字具煽動性質,但控方未有提及,要求清楚交代。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這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關乎公眾利益,辯方所指控罪違憲的說法不是申請終止聆訊的理據。

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再訊,屆時將對辯方提出要求控方提供控罪詳情,以及終止聆訊作出決定。期間譚得志繼續還柙。

市民做「五一」手勢撐快必遭法官制止

譚得志出庭時精神不俗,剪了頭髮。他向旁聽席舉起勝利手勢。有支持者向他揮手及舉起「五一」手勢,並大叫「撐快必!加油!」

休庭15分鐘後,譚得志再度出庭,繼續有市民向他舉手勢及揮手。

法官陳廣池指,看到有人在法庭手舞足蹈,做出一些手勢及提出政治訊息,至開庭後,仍看見有近10位人士向被告做手勢,「可能這位被告在市民眼中很受歡迎,但法庭想提醒各位公眾人士正身處法庭,刑事案件審訊中,法庭是受尊重的地方、代表司法機關獨立的地方,不是讓人遊戲、手舞足蹈的地方。」

陳官又指,市民必須遵守規矩,這非只為伸張公義那麼簡單,更是對辯方團隊的尊重,因辯方花很多精力為被告辯護;亦是對控方的尊重,又稱:「香港是一個法治的城市,亦應尊重被告人。」

譚得志面臨14條控罪

辯方早前提出3項申請,包括要求控方提供更清晰的控罪詳情、終止聆訊及爭議區域法院並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法官陳廣池早前就司法管轄權一項進行裁決,指煽動罪行屬危害國家安全的範圍,而《國安法》訂明,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可在香港各級法院處理,《國安法》凌駕於其他香港法律,最終裁定區域法院有司法管轄權處理本案。至於另外兩項申請,陳官將於下周一裁決。

譚得志(48歲)被控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串謀發表煽動文字、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3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共14罪。

香港進「以言入罪」年代 首以發表煽動文字拘捕社運人士譚得志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7%E5%BF%97

【港區國安法】譚惠珠︰會否「以言入罪」可參考國際做法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657580/...A%E6%B3%95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接受電視訪問時,被問及「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會否出現「以言入罪」的情況,譚惠珠表示,可參考國際做法,甚至是當年《基本法》23條草案。

譚惠珠表示,內地有反間諜法、網絡安全法等,如果中央有心照搬內地法律到香港,「港區國安法」便不會只限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外力干預和恐怖主義活動四項罪行。

被問及唱反修例歌曲、出席六四集會叫「結束一黨專政」口號等,會否被視為違反「港區國安法」,譚惠珠說,自己不知道法律條文會如何撰寫,但認為不要經常用一句說話詢問是否違法。她續稱,一個人是否被定罪,要視乎事發的前文後理、意圖、是否涉及組織,有否足夠證據,並非所有人被捕後都能成功定罪。

至於市民日後參與遊行時,若有人高舉「港獨」旗幟,其他參與遊行的人會否因此被視為違反國家安全,她則指,若市民參與活動時發現活動變質應離開,在被問話時,亦可再作解釋。

至於路透社早前引述消息報道,指「港區國安法」將禁止香港的外籍法官處理國家安全案件,譚惠珠說,不知道消息從何而來,自己沒有聽過有關講法。

譚惠珠指出,國家安全是中央的事,若中央日後在本港設立「國安機構」,有關人員亦要遵守香港法律,與香港方面分工合作,強調只要相關人員執行的是香港法律就可以。

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法庭會平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國際人權公約》亦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單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有關罪行未必視為違反人權或違憲,由於在普通法下,並無引用過相關法例,要給予法庭空間去凝聚法律原則。

至於狠批政府的言論,會否違反有關條例,湯家驊認為,製造仇恨與「罵得狠」有分別,相信一般人均明白,例如「黑警死全家」涉及仇恨,「林鄭落台」則未必,相信無可能分析每個情況。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相信如要構成憎恨政府,是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港區人大引述夏寶龍:絕不以言入罪
https://std.stheadline.com/daily/article...5%E7%BD%AA

港區人大代表團昨引述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話,指「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港人權利受《基本法》保障。

  代表團副團長黃玉山昨引述夏寶龍表示,過去一年香港在經濟、法治、政府管治、國際競爭力等十方面均受很大損害,期間出現的暴力事件令他難以置信,最難過是看到很多僅十餘歲的年輕一代參與犯罪行為,故有需要訂立「港區國安法」。

  黃玉山續指,夏寶龍形容立法獲十四億人民擁護支持,體現中央的「鋼鐵意志」,又指出立法旨在保護港人的人身自由、安全和福祉,只針對極少數犯法的人,大多數市民毋須緊張。黃引述夏寶龍強調,「港區國安法」絕對不會「以言入罪」,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民主等基本權利受《基本法》保障,不會因立法而改變。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表示,內地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會的專家正草擬「港區國安法」草案,由於常委會下次例會將於下月底舉行,相信屆時討論的機會很大,但未知何時會完成立法,視乎草案複雜程度和常委的意見,有機會經兩至三次會議審議。

  他承認港人未能直接參與立法過程,自己則會在常委會盡量反映港人的憂慮,爭取在草案條文中盡量澄清,但同時要兼顧立法目標,即防範和制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否則是失職。他呼籲港人可到「中國人大網」表達意見,供各常委參考。

  另外,全國政協委員、《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表示,每個國家都會立法保障國家安全,反問為何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香港,可以處於國家安全的真空狀態。他認為訂立國安法有國際標準,提到美國有就叛國、煽動顛覆等罪行立法,其他國家亦由中央而非地方層面訂立國安法。

  胡漢清又指,中央透過《基本法》附件三在港實施國安法,而非藉宣布緊急狀態實施,說明中央有心符合香港的制度空間做事。

港版國安法|葉劉:普通法不存在以言入罪 審訊安排難以預料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0%E6%96%99

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昨日(15日)出席《基本法》研討會時表示,國安法之下中央會保留在「極其特殊情況」下直接管轄的權利,又稱國安法「具有不可挑戰的地位和權威」,任何香港本地法律均不得相牴觸。

行會成員葉劉淑儀今日(16日)出席活動後回答傳媒提問時表示,估計立法後仍由香港警方執法,但審訊安排則難以預料。行會召集人陳智思則指,有關法律為香港而設,相信條文的整體方向不會與香港有衝突。

葉劉指普通法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日前撰寫網誌,稱要求港區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並不合理。陳智思指根據自己的認知,鄭若驊所指的是要完全依照普通法的用詞字眼較難。葉劉就指出,在香港普通法下人大有最終解釋權,認為普通法早與內地法律銜接,形容普通法是有活力的制度,可適用於不同環境。

對於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關注傳媒會否被以言入罪,葉劉指,《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言論自由,並透過人權法在香港實施,《基本法》第39條保障規定不受其他法例抵觸。但她強調,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舉例指只叫口號沒有問題,惟有組織、有計劃地顛覆國家則可能構成罪行,國家最想針對的是策劃組織的人。

海絲會為減財政壓力搬辦事處 員工減薪三成
陳智思及葉劉今日以海上絲綢之路協會聯席主席的身份,出席海絲會暨匯賢智庫政策研究中心新辦事處的開幕典禮。葉劉致辭時表示,搬辦事處是因為疫情下的經濟壓力,作為非牟利機構要壓縮開支。此外,海絲會的高級員工減薪三成,葉劉自己則捐出薪酬應對「疫境」,繼續協助青年人於「一帶一路」找尋機會。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4 23: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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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兩人涉網上煽惑他人殺警及向警隊建築物縱火等被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40925

兩男女涉煽惑他人犯謀殺及縱火等被捕 警方稍後見傳媒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04.htm

涉7.1後在網上發表煽動殺警言論 警方網罪科拘捕2男女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容不下一朶小白花的城市 市民由日至夜到崇光門口:悼念沒犯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3008/%E...F%E6%B3%95

[Image: %E5%88%BA%E8%AD%A6%E7%94%B7%E5%AD%90-202..._large.jpg][Image: %E5%88%BA%E8%AD%A6%E7%94%B7%E5%AD%90-202..._large.jpg][Image: %E5%88%BA%E8%AD%A6%E7%94%B7%E5%AD%90-202..._large.jpg][Image: %E5%88%BA%E8%AD%A6%E7%94%B7%E5%AD%90-202..._large.jpg]
林小姐認為:「我不能因為恐懼而不去做我想做的事情,況且悼念又沒有犯法。」黃子榮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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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敏:悼念或出於同情 與宣揚恐怖主義差距很大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04.htm

警方國安處接手調查七月一日銅鑼灣一宗企圖謀殺及自殺案。警務處處長蕭澤頤表示,追悼或嘗試美化行兇者的行為是絕對不容許,因為行為可能煽動、分化社會及仇警,影響公共安全秩序。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暴力行為本身應受譴責,亦不同意以暴力解決問題,但若指獻花悼念可能違法,說法牽強。他說,現時仍未確定事件是否屬於恐怖活動,亦可能是一宗襲警事件,根據《香港國安法》提及的恐怖活動,需要涉及嚴重暴力行為、脅逼中央與特區政府、威嚇公眾實現政治主張,但現階段仍未清楚事件性質,不能將任何一宗襲警案等同恐怖活動

陳文敏又說,警方屬執法機構,應謹守法律,不能將法例無限擴張。他指出,法律規範不可宣揚恐怖主義或煽動恐怖活動,如要構成宣揚或煽動是需要有意圖,例如宣揚某種主義並帶有政治意味。他又說,悼念亦可以出於同情,甚至可能表達對政府不滿,與宣揚恐怖主義的差距很大,認為不應將這些事件「上綱上線」,若將任何有關行為均視為違法,只會激化政府與市民之間的矛盾。

大律師陸偉雄就認為,如果市民出於認同及欣賞殺警意念,而公開悼念或表態,就有機會違法,相反如果市民單純只為有人失去性命而可惜,相信並非違法。

港大學者葉兆輝:悼念不代表認同做法 獻花是適當的宣洩哀傷方法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3059/%E...9%E6%B3%95
[Image: %E5%88%BA%E8%AD%A6%E7%94%B7%E5%AD%90-202..._large.jpg]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5 05: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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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涉7.1後發表煽動殺警言論 網罪科拘2男女 另鎖定多個目標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0...2_001.html

暴動主腦恐怖分子獲頒大紫荊

【楊光病逝】六七暴動主腦獲頒大紫荊 惹極大爭議 (15:15)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d%e8%ad%b0

凌晨病逝的工聯會前理事長楊光,曾於六七暴動期間擔任左派陣線「香港各界反對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主任,回歸後在2001年獲特首董建華頒發特區最高榮譽「大紫荊勳章」,當時引起社會爭議。

1926年出生的楊光,1957年至1986年歷任工聯會理事長及會長職務,70年代起獲委多屆港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

1967年左派暴動期間,楊光擔任鬥委會主任,曾在大會上多次指摘港英政府對工人「民族壓逼」,並親自率領工人前往港督府抗議。

作為香港左派核心人物,楊光當時在左派內部集會上的講話,往往被視為整個「反英抗暴」運動的方向。

為期近7個月的六七暴動,全港多處騷亂,滿地「菠蘿(炸彈)」,共51人死亡,逾800人傷,近200人被拘捕或檢控,被捕者包括現任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暴動在周恩來總理下令停止後結束後,楊光和一批「鬥委」退下火線,從此罕有公開露面,只在工聯會大型紀念活動時才現身。

到了34年後的2001年,楊光獲時任特首董建華頒授「大紫荊勳章」。楊光強調,獲授勳並非個人榮耀,而是整個工聯會,又說他們工作是「愛國愛港」工作,「今天香港回歸了,特區政府肯定我們的工作,我感到很高興」。

不過,身為六七暴動領袖之一的楊光獲頒勳章,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有議員質疑港府此做法是鼓吹「暴力」,罔顧社會民情,對當年因暴動而死傷市民是莫大侮辱;亦有市民示威高叫「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等口號以示不滿;甚至有港府高層對這個一度是港英政府最主要敵人的前工運老將獲獎「甚感震撼」。

當時的中大亞太研究所副所長劉兆佳亦分析,楊光獲授勳具多重意義,包括董建華希望爭取左派政治支持,以協助他爭取連任。

面對質疑的董建華則高度讚揚楊光數十年來對工人的貢獻,沒有提到備受爭議的六七暴動角色部分。

2013年,工聯會推出《工聯會與您同行——65周年歷史文集》,當中一章節講述六七暴動,主要談及港英政府鎮壓和工會死傷人數,但未有提及當年有示威者擲汽油彈和放置「土製菠蘿」情景。楊光則在書內承認,工會於1960年代後期受文革思想影響,不少做法從內地「照樣搬過來」,但稱後來有檢討和撥亂反正。

陳文敏:暴力行為應受譴責 惟獻花悼念違法說法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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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7月1日於銅鑼灣以刀企圖謀殺警員後自刺身亡,警方國安處正接手調查。警務處處長蕭澤頤表示,追悼或嘗試美化行兇者的行為有可能煽動、分化社會及仇警,影響公共安全秩序。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以「烈士」、「勇士」等稱呼疑兇,有機會干犯《港區國安法》。

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暴力行為本應受譴責,惟指獻花悼念可能違法的說法牽強。他認為現時仍未確定事件是否恐怖活動,可能只屬一宗襲警事件。根據《港區國安法》所提及的恐怖活動,需要涉及嚴重暴力行為、脅逼中央與特區政府、威嚇公眾實現政治主張,惟現階段尚未定性是次案件的性質,故不能把此案等同於恐怖活動。

陳文敏指,警方不能將法例無限擴張。法律規範不可宣揚恐怖主義或煽動恐怖活動,惟宣揚或煽動需有意圖。而悼念可出於同情,甚至可作為表達對政府不滿,與宣揚恐怖主義有很大差距。若把任何行為視為違法,或會更加政府和市民之間的矛盾。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5 04: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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