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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 Sedition Act
#11
政府譴責提倡港獨 
戴耀廷斥無釐清事實 
「港為23條鋪路」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dai...1522506131

【批鬥戴耀廷】戴教授自認係隻雞?聞到23條加辣會嚟!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1522658806

【批鬥戴耀廷】被親共媒體跟蹤 戴重申反專制:無政權是不倒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2/58024357

【批鬥戴耀廷】人民日報續發功 梁美芬跟隊形斥誤導港獨是選項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2/58024196

【批鬥戴耀廷】到中聯辦抗議 姚松炎指學者不能討論實無法無天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2/58024420

【批鬥戴耀廷】官媒指犯煽動例 法律學者反駁:睇唔到犯咩法!
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2/58025208
《人民日報》海外版今天發表的署名文章,除了譴責戴耀廷在台灣一論壇發表「港獨」言論,更特別提及戴的言論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條例,有違《基本法》第12條有關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指特區雖無港獨入刑的先例,但不等於法律無規章處置「港獨」。

《蘋果》向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查詢,戴耀廷相關言論有否觸及上述條例,張達明認為,戴耀廷當日只是說出中國一旦成為民主國家後的可能性,「佢(戴)只係講緊未來嘅可能性,我睇唔到有犯咩法」。至於中央官媒指戴的言論涉煽動條例,張達明指煽動條例在多年前制定,「呢條條例本身係咪符合《基本法》、人權法,本身都好大問號」,指即使根據相關例條文,「我都睇唔到佢(戴)煽動到啲乜嘢,佢只係表達一個個人嘅看法,講緊中國變成民主國家後,有乜可能性同選擇,仲要係未必會發生嘅事,我睇唔到佢有觸犯任何法律」。

戴耀廷今早在電台中強調發動佔中運動時,他也被指違反第200章的《刑事罪行條例》的第9條及第10條,但指根據香港的普通法,違反這兩條一定要涉及煽動和暴力,單是言論形式肯定不構成違法,強調自己的行為也沒有構成違反當年《基本法》23條的立法
2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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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尋釁滋事罪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pid167889

顛覆國家政權罪 Inciting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http://www.forum4hk.com/viewthread.php?t...m4hk.co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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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鄭麗琼被捕】警以過時「古法」煽動謠言罪拘捕 法律界斥製造寒蟬效應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0326...YXIADYV6Q/
[Image: NOHGREZEBSVZHTTF4BXSVERQW4.jpg]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據悉被警方以「煽動謠言罪」拘捕,法律界批評警方引用殖民地的古舊法律控告鄭,旨在進行政治迫害和報復,認為有關罪名於回歸前的立法局,需要加入涉及暴力元素才能提控,但回歸後特區政府未有落實。如今鄭被「古法」拘捕,最終能否入罪,仍要視乎法庭按證據作出判決;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張崑陽認為此法構成「以言入罪」危機,警告23條惡法早在身邊。

資深大律師梁家傑回覆《蘋果》指,現時香港有《香港人權條例》,將國際人權公約條文引入香港法例,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份,而回歸前立法局當時就煽動罪加入一個元素:「要有暴力元素,才比較符合人權嘅考慮。」回歸後,政府一直沒有落實有關修訂:「當冇咗件事。」

梁指,在眾多實施普通法、採納國際人權公約的地方中,煽動罪已經不存在,「因為煽動係會產生寒蟬效應,嚴重影響發表言論嘅自由。」認為警方今次以殖民地遺留的法例拘捕鄭麗琼,肯定是政治迫害,印證香港是個警察城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指鄭若被成功入罪,凡轉貼有關帖文的網民也有機會被提控。
「殖民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

在英國攻讀法律、現正於港大讀法律博士學位的「法夢」成員黃啟晹亦在facebook撰文指,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的作為或文字,第9(1)條定義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 ... 香港政府」、「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他指出,根據英國普通法案例,「煽動罪」成立的必要條件是被告意圖煽動針對政府機構的暴力;至於意圖引起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本身不足以確立「煽動意圖」,而根據「法例解讀必須與時並進」的原則,「引起 ... 憎恨或藐視」一詞解釋必須包括煽動暴力:「殖民時期嚴酷的法律規定明顯已不可能再在香港適用。」
張崑陽警告23條早在身邊

香港大專學界國際事務代表團前發言人張崑陽亦在Facebook撰文,指《刑事及罪行條例》在1971年訂立以來,鄭是首位被警方以第十條拘捕的人,認為世界各國已漸著重人權的情況下,此法例明顯不合時宜:「這些煽動罪行定義範圍太闊,明顯構成以言入罪的危機。此條例亦和某些現行較輕罪行重疊,變相提高最高定罪。」張並稱,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放風」指已和律政司研究以反恐條例打壓勇武手足,「自然針對和理非和議員的手段也會變本加厲」,認為當局引用此法足證「其實廿三條已早在我們身邊」。
人權監察:聯合國曾批煽動罪定義太闊 促港府修改

香港人權監察也批評,煽動罪過時兼定義廣泛,並違反載於《基本法》第39條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而《約翰內斯堡原則》第6條已列明,若涉及煽動言論,應只限於煽動或可能煽動即時暴力的言論,而該言論與暴力具直接和即時關係。

人權監察亦指,聯合國已多次批評本港《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煽動罪和叛國罪定義太闊,過去已不止一次促請港府修訂罪行,致完全符合公約。故此,人權監察認為,若警方引用違反《公約》和《人權法》的煽動罪拘捕鄭麗琼,屬「創意」執法,而且不合理,更令人擔心警方是報復,因為鄭早前曾於中西區區議會上,要求警警方代表出示委任證和容許議員在席上讀出譴責警方的聲明等。

民權觀察謂, 據悉鄭麗琼當日曾在Facebook轉載一名疑涉槍傷印尼記者Veby Mega Indah的警員相片及資料,呼籲該警員若有良知應自首,並提到「以眼還眼」。民權觀察認為,現時的煽動意圖罪是違反國際人權法及《基本法》對表達自由的保障,而警方現時對條文的詮釋亦極有問題。組織指,有關言論未有鼓吹暴力,只是要求警員自首,實屬和平表達方式;而「以眼還眼」作為不同文化皆有提及的諺語典故,實不能被過度詮釋為鼓吹暴力。

民權觀察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如要就條例所訂的煽動意圖或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提出檢控,須取得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若警方在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便採取拘捕行動,是極為草率的做法。警察應克制及謹慎地行使拘捕權力,以免濫用權力及不法地侵害人權。組織續指,若警方妥善履行向公眾問責的責任,向受害的印尼記者披露涉槍傷的警員資料、追究警員的責任及作出合適的賠償,公眾毋須為受害人追查涉事警員身份。


湯家驊稱煽動意圖罪行門檻高 不認為報章謾罵會陷法網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327.htm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區議員鄭麗琼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被警方拘捕。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有關條例門檻相當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才可以提出檢控,一個證人的證供不能入罪,需要其他證供佐證,包括人證、物證、環境證供才可入罪。如果有關行為是要指出政府錯誤、跟法律程序去更改特區制度,或目的是消除民間仇恨,皆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解釋,入罪條件是不可以引起對香港居民之間的不滿或叛離、或引起民間的惡感或敵意,或鼓吹他人使用暴力、或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的命令。律政司需要最低限度證明,有關行為對社會的傷害大於個人自由的損失,才可以發出書面同意,否則可能受司法覆核的挑戰。他不認為,在報章謾罵或批評政府便會陷入法網。

他說,法律要求有關行為是要煽動不同階層市民之間的仇恨,如果針對一個人,但背後意圖是整個階層及政府,那一個人便屬於一個階層的代表,便可能觸犯有關法例。

【鄭麗琼被捕】湯家驊:煽動罪門檻高 若言論指出政府錯誤不犯法
https://www.hk01.com/政情/453317/鄭麗琼被捕-湯家驊...論指出政府錯誤不犯法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被警方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具煽動意圖」罪,昨凌晨被警員上門拘捕。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煽動罪,警方被質疑以殖民地「惡法」拘控民主派人士。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煽動意圖罪」是香港特區唯一涉及仇恨的條例,有其存在理由。又指該罪行的提案門檻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作可以提出檢控,不能靠單一證人證供入罪。若有關人士的言論是要指出政府錯誤,或消除民間仇恨,政府都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表示,罪行古老不等於沒有法律效力,指殺人、放火、打劫全是非常古老罪行。他反駁外界指「具煽動意圖」罪是過時殖民地法例的講法,認為雖然罪行是殖民時代英國政府所訂,但在回歸時經過立法會審議程序,當時覺得條例只需在立法會作適當修改,把「英女皇」、「港督」等字眼改為「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即可繼續使用。

湯家驊同意「具煽動意圖」罪是以言入罪,他指從法律角度看,以言入罪並非絕不可能,舉例自己過去曾代表特區政府,向報章編輯提刑事藐視法庭檢控,其元素與煽動意圖罪相似。分別在於前者刑罰無限,後者的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他又指,該罪行的提案門檻高,需要律政司書面同意作可以提出檢控,不能靠單一證人證供入罪。若有關人士的言論是要指出政府錯誤,或消除民間仇恨,政府都不可以起訴。

湯家驊指,「煽動意圖罪」是香港特區唯一涉及仇恨的條例,有其存在理由。他認為在民間挑起仇恨對社會傷害相當大,在23條立法未完成前應有法律規管。他又指,相信條例釋意清晰,是市民日常可以明白的概念,不認為有人在報章撰文批評政府便會誤入法網。

【鄭麗琼被捕】民主黨批「濫捕、濫告」:繼續監察警隊一言一行 
https://www.hk01.com/政情/452807/鄭麗琼被捕-民主黨...繼續監察警隊一言一行

警用古法拘鄭麗琼 胡漢清:不要呃自己法律過時唔用得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8%E5%BE%97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被警方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具煽動意圖」罪,昨凌晨被警員上門拘捕。是回歸以來首次引用煽動罪,警方被質疑以殖民地「惡法」拘控民主派人士。

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胡漢清不點名批評有人指政府使用「過時」法律拘捕鄭麗琼的說法,是自欺欺人,指等同聲稱市民由刑事法律保護,但當有人被刑事罪行侵犯時,卻不能引用刑事法律檢控,是欺騙社會的說法,更稱如果法律能夠過時的話,案例書沒有必要存在。胡漢清質疑法律過時論「咩意思?該法律究竟有定冇?」,並稱「不要呃自己因為法律過時而唔用得」。

胡漢清表示,《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是普通法產生的法律概念,是大英帝國留下的法律,所有前英聯邦的國家都有類似條例,並非只有香港獨有。而此法律的目的是維護市民及國家安全,許多國家如馬来西亞及新加坡亦依然執行。香港方面,港英時期如處理六七暴動時有執行過該法律,但回歸後就沒有執行。

胡漢清又表示,法律「無藍色黃色,法律女神戴上眼罩,睇唔到你係咩色」,認為不管是市民還是警察、議員,犯下罪行就要被檢控,議員亦沒有刑事豁免權,符合人人平等的原則。而如果認為某條法律不符合國際公約,可以經法庭審判、及提出中止聆訊,並解釋該法違反那一條國際公約,稱不要政治化法庭。

稱批評該法例者 不接受中央主權

他指,港英時期沒有人批評或提出廢止該條例,但回歸後就有聲音批評,認為批評者不接受中央主權。胡漢清指所有國家都有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否則「日日都可以揸槍起義」,認為反對者可提出應參考「邊一套其他國家保護主權的法律」。

指引用該法例「好過被視為洪水猛獸的23條」

他續指,有反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人士稱現行法例已經足夠保障國家安全,如是者,根據現有法律下,引用《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恰當,否則需要就23條本地立法或或引用內地法律,以保障國家安全。胡漢清批評,有反對聲音在需要引用本地法律執法時,被批評條例過時,認為該法律有案例,是港人所熟悉,「好過被視為洪水猛獸的23條」。

胡漢清認為,相信兩會開會時將討論香港23條立法,因為現時國際社會注意香港情況,如美國國會會監管甚至制裁香港特區政府人員、取消獨立關稅區等。他更批評有立法會議員向美國國會提供證據的舉動,是侵犯中國主權及自毀長城,質疑美國利益是否與中國利益一致。

[ 本帖最後由 金大班 於 2020-3-27 19:3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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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白色恐怖】國安文字獄 指言論引起「憎惡藐視政府」警拉快必
https://hk.appledaily.com/breaking/20200...P26QOR5CM/
[Image: SZCYZKM7TNEIXJ4RK3VEKCVKVM.jpg]

【17:36】陳志全下午在大埔警署外拍片表示,律師已到警署與快必見面,據知他身體並無大礙,計劃拒絕保釋,律師亦要求會見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交代事件。

相關新聞:【抗暴之戰】近300人被捕 行街亦遭票控 警旺角瘋狂推進兼三度射胡椒球

陳志全指快必每星期都會開街站及健康講座,教市民如何防疫,其間亦批評政府唔封關及全民檢疫的成效。對於國安處今日拘捕快必,他質疑「係咪有大食大」,用最嚴重的罪行恐嚇快必,令他不再有反政府的行動,「係咪所有批評政府的街站,批評政府的言論,都係涉嫌觸犯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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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新聞:【白色恐怖】快必密集擺街站 曾供市民票選最受歡迎被制裁官員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今早10時許被多名便衣警員上門拘捕。多名便衣香港國安處人員,今早手持搜查令去到「快必」大埔的寓所,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將他拘捕搜查,並無引用國安法,稍後將帶返大埔警署,律師正趕往現場協助快必。

「快必」被捕後隨即在facebook發文:「9月6日冇選舉日變國安處上門拘捕日!無得拉票添!快必屋企被上門搜查,將帶往大埔警署。」國安處人員在「快必」寓所進行搜查,撿獲一大堆證物。至早上11時50分,「快必」譚得志身穿黑色T恤、短褲和拖鞋,他被警員以手鐐反鎖,帶離住所時向在場人士表示,「話我涉嫌違反國安法,撬我屋企對門,好暴力!」警員隨即駁斥,「行啦,細路仔咁樣」。據了解,警員在單位內撿走一袋物件,包括衣物和一個頭盔。快咇登上警方車輛時再次大叫,「國安處,3月至7月因為言論拉我」。

目擊快必被捕的街坊指,今日早上10時許,在睡夢中突然聽到撞擊聲音,同時又非常嘈吵,「有啲人嗌緊交嘅聲」。其後,她看到一群身穿黑色背心疑似是國安的人,與快必在樓梯口爭持不下。其間,快必不斷向國安查詢「你哋拉我咩嘢」,有人隨即表示「你依家情緒咁激動,我哋同你傾唔到架」。未幾則看到有國安用鐵筆撬開快必家中大門,並湧入其家中。

她指,其後看到快必被鎖上手銬並帶上天台,約10名國安在屋內不斷搜索逾一個多小時,至早上11時許才離開快必住處。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中午前交代事件時表示,警方今早10:15分在大埔拘捕一名47歲男子(快必),他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不同地區,主要在九龍區擺設了29次街站,其間發表會引起憎惡及藐視政府,或會引起民間之間不滿的言論。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他表示,警方調查案件初期曾懷疑被捕人士涉違反國安法第21條(即「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即屬犯罪,根據此條例,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警方又認為譚的言論「可能有國安法問題出現」,或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所以由香港警方國安處展開調查,但經搜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最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去處理較為適合。

被在場傳媒問到譚涉及煽動的具體言論為何?李桂華卻未有正面回答,只是着傳媒自行到其社交平台搜索。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快必的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快必的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
快必近月不斷成為警方的行動目標。今年7月17日下午,「快必」譚得志於港島數碼港停車場被捕,據悉有探員前一晚起已經於譚得志寓所附近跟蹤守候,而在譚得志被捕僅2小時內,即被閃電落案控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並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譚得志其後獲准以10萬元保釋候審,本月25日再訊。譚得志當時坦言,他已經有至少7罪被控在身,「多到自己都唔記得」,直斥當局向他政治打壓,更指法庭將保釋金定為10萬元是「打劫」,相當離譜,質疑法治何在。不過,他強調不會因此而被震懾,會繼續抗爭。

另外,快必前日在fb留言,疑似預告今日的抗爭活動「九龍大遊行」。他指今日下午2時半,會有大量市民在佐敦一帶上教堂、購物及等巴士,「最奇幻」是有人來回旺角尖沙嘴步行,快必認為這些活動不犯法。暫時未知警方拘捕行動會否亦與上述與遊行抗爭有關的言論有關。

雖然警方暫未以國安法拘快必,但若其調查結論是快必的言論涉嫌令人憎恨特府政府,恐因可加控國安法罪名,情況令人憂慮。因根據港版國安法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條文第(五)款,指「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屬違反國安法。根據條例,被定罪可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若警方經調查後最終以7月前的快必的言論去控告他違法國安法,亦令人關注是否有毁諾之嫌,因中國政府曾承諾國安法無追溯力。今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內地「人民網」曾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當天的報道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曾表示「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也表明我們這部法律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拘捕譚得志,明顯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徹頭徹尾的以言入罪和文字獄;而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行為包括上述拘捕,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批評特區政府不知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甚至效法一些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只會走向滅亡。

人民力量作出強烈譴責 斥警以言入罪
人民力量對於警方在今晨以煽動文字罪,無理拘捕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作出強烈譴責。警方為求扼殺言論自由,任意操弄法例,打壓異己,已到歇斯底里、無所不用其極的瘋癲地步。

自政府宣佈布取消選舉至今,快必為了加強市民防疫意識,協助社區對抗武漢肺炎,每星期無間斷地在九龍東開設街站,派發口罩,分享心得,並批評香港政府防疫不力,提醒市民要自求多福,齊心抗疫。

雖然快必的言論啟迪民智,大受市民歡迎,派發口罩亦有助市民抗疫,但警方卻基於其言論針對時弊、講出事實真相而拘捕他,絶對是以言入罪,令香港人不敢再為公眾利益而講真話,不敢批評政府的錯誤政策。

今日本該是立法會選舉日的大日子,警方在大時大節高調拘捕抗爭者,是極權政府慣用伎倆,其目的只是令市民不敢發聲。希望香港人不應向強權屈服,繼續本着良心抗爭到底,共同守護香港。


陳文敏憂警方以法例限制市民言論 令自由空間收窄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6.htm

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以他了解,自1967年暴動後應再沒引用有關條例。這條例是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形容今次引用這條例是比較諷刺。

陳文敏表示,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他又說,有關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說,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甚至可能已達到能夠以行動宣示有關意圖,包括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有關罪行。

他認為,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下,絕對可以作出批評,過往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界定亦相當寬鬆。他反而擔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 涂謹申:以言入罪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5%E7%BD%AA

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今早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

涂謹申表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他又指,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行為,包括上述拘捕,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批評,特區政府沒有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並效法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

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前往譚得志位於汀角村的寓所搜查並將其拘捕,帶往大埔警署。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早指,被捕男子於今年6月至8月,在不同地區,以九龍區為主,擺設29次街站,在這段限聚令期間,對方巧立名目,指是進行防疫講座,但以大聲公廣播及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直播向市民發表的言論,卻涉及煽動。有關煽動言論涉及兩種情況,一是引起對政府的憎惡和藐視,及字眼上引起民間不滿。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回歸後無相關案例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8%E4%BE%8B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煽動他人憎恨及藐視政府等。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陳文敏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有引用作檢控,回歸後都沒有相關案例。

煽動罪早於1938年英國殖民政府已訂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刊印、輸入、出售或管有煽動刊物。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

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亦屬「煽動意圖」。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經用於六七暴動時針對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

陳文敏解釋,如果門檻定得太低就會損害言論自由,這也是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他又說,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認為,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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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陳文敏:涉發表煽動文字罪行屬殖民地高壓法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警方國安處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指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說,警方所引用的法例是殖民地時期的高壓法律,可追溯至19世紀末,用來管制新聞自由,曾在67暴動時使用,形容屬過時法例。

陳文敏在一個電台節目說,法律界認為《刑事罪行條例》的條文範圍是太寬及廣泛。他說,在現時尊重言論自由的社會,一定可以對政府作批評,基本法及人權法保障言論自由下,法院有足夠空間,訂出甚麼文字構成憎恨及藐視的標準,認為並非一般批評政府就為之藐視或公眾言論作批評就當作引起不滿。

陳文敏說,香港每天有不同議題,社會都有不同意見,都可以引起不滿,他認為法庭難以接受這般低的標準,估計案件最終不了了之的機會大。


湯家驊:以言入罪非違反人權 法庭會平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以《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涉嫌發表煽動文字,涉及他在街站及社交媒體直播的內容。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表示,對於有評論指有關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湯家驊認為以言入罪並非違反人權,《國際人權公約》亦指,言論有機會受法律限制,亦可以構成刑事罪行,單單指言論不應有法律規管是不正確,法庭會做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有關罪行未必視為違反人權或違憲,由於在普通法下,並無引用過相關法例,要給予法庭空間去凝聚法律原則。

至於狠批政府的言論,會否違反有關條例,湯家驊認為,製造仇恨與「罵得狠」有分別,相信一般人均明白,例如「黑警死全家」涉及仇恨,「林鄭落台」則未必,相信無可能分析每個情況。

他認為,與有關條文最相近的是刑事藐視法庭,相信如要構成憎恨政府,是要證明有多大機會令社會廣泛憎恨政府的情況出現,法庭會從各種不同背景、環境證據作決定。


湯家驊:言論須受法律規管 陳文敏相信法院處理門檻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昨日被捕,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的「發表煽動文字」。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有人批評案件是「以言入罪」、「文字獄」,但他認為言論亦要由法律規管,法庭會作平衡,有關罪行未必違反人權或違憲。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相關法例過時,條文範圍亦太闊,相信並非一般對政府的批評就屬於藐視,他相信法院會用較高的門檻處理。


張達明:煽動文字罪不大可能符合保障人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621

人民力量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被捕,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條文未必符合對人權的保障。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指,法庭審訊時會作平衡測試,未必違反人權。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罪拘捕譚得志,指他擺街站期間,以防疫講座為名,宣傳引起人憎惡或藐視政府的文字及宣傳品。

有學者指,相關條文制訂時,未有人權法及基本法,而法例的字眼寬鬆,認為以目前的法律,不太可能符合人權保障的要求,他又質疑執法未有一視同仁,拘捕不同政見的人士。

張達明:「不同政見的人士,用很多激烈言論,單單用字眼去看,也可能會違法。大家會問,政府好像只針對反對政府的聲音,對於支持政府政見的人,無論多麼激烈罵另一方,也不見用這個條文採取行動,大家都會有很大的問號。」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法庭會作平衡,衡量限制與個人自由是否對稱,認為相關條文未必違反人權,亦非以言入罪。

湯家驊:「要製造仇恨,要罵得狠與不狠,我相信有分別,一般人都明白甚麼是製造仇恨,如果詛咒『黑警死全家』,很明顯是仇恨,但『林鄭月娥下台』是否仇恨,我認為未必。」

湯家驊又指,發表煽動文字罪,未曾有權威性案例,他估計定罪門檻與刑事藐視法庭罪類近,法庭只需要裁定言論是否有相當機會引致憎恨便可入罪。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7 17: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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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被扣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9.htm

警方拘捕一名30歲男子,涉嫌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說,懷疑這名男子在網上號召,昨晚到將軍澳唐賢街一個商場進行公眾活動,警員又在現場發現他一度叫口號,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於是將他拘捕。


警拘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 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545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捕,涉嫌發表煽動文字。警方指他擺街站期間,以防疫講座為名,宣傳引起人憎惡或藐視政府的文字及宣傳品。

人民力量譚得志:「我律師未到。」

警方早上去到譚得志位於大埔汀角村寓所搜查,譚得志雙手被鎖上手扣,被帶上天台調查。警方其後將他帶返大埔警署。

警方指拘捕一名47歲男子,涉嫌擺街站期間發表煽動言論。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由六月底至八月,於不同地區,主要在九龍區內進行了29次街站,當時有限聚令,巧立名目防疫講座,但期間若大家有留意,文字及宣傳品引起人憎惡或藐視政府或民間不滿。」

譚得志:「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口罩,以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人民力量出來派單張、口罩的時候,都希望市民記着去年運動。」

譚得志上月廿三日擺街站時,大批警員曾到場調查,拉起封鎖線及舉紫旗警告。

警方:「這個是警方作出的警告,警方留意到有人隨街派發涉嫌違反國安法有關的口號。」

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但經搜證後,認為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李桂華:「起初會覺得有否違反國安法第21條煽動分裂國家罪,但經過一輪搜證以及律政司研究後,覺得比較適合以發表煽動文字罪去處理。」

李桂華指會繼續調查案件,暫時未知有否其他人會被拘捕。而警方早前曾以傳票形式控告譚得志年初,於大埔海濱公園露天劇場發表煽動文字。


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案情指其叫針對警隊口號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4823

人民力量譚得志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罪,及一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罪,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他不准保釋,還柙至11月再提訊。

十多人到粉嶺裁判法院聲援。譚得志星期日被捕,被扣查逾50小時後,由警署直接押送到法院提堂。

控罪指,譚得志今年3月至7月期間,分別在旺角、觀塘、九龍塘、藍田和牛頭角發表煽動文字,意圖激起憎恨或藐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案情指,譚得志在街站曾帶領群眾叫過「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打倒共產黨」這幾個口號;也有涉及針對警隊的口號「黑警死全家」、「解散警隊」、「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

案情也指,他曾經提過「搞不到大遊行」、「和勇不分、乜都要做」。另外,他也涉嫌3月在牛頭角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起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暫時毋須答辯。

控方指要檢視網上或閉路電視片段,申請押後案件十星期;辯方指時間不合理,質疑控方是想翻查更多片段,控告譚得志更多罪名。裁判官考慮後批准押後案件。

譚得志也涉及另一宗案件再提堂,他被控1月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控方指,會申請轉介至區域法院。

兩宗案件一同押後至11月17日再提堂,裁判官拒絕譚得志保釋申請,他須還柙懲教處看管。

譚得志星期日在大埔寓所被捕,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負責調查。警方早前指,曾考慮以國安法控告譚得志,經搜證後以刑事罪行條例控告他。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9 11:3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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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港大學生會長迎新辭 煽仇警反政府
https://www.wenweipo.com/a/202009/12/AP5...c2349.html

[Image: 5f5c53bde4b0241a3864d5b7.jpg]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黑暴「上腦」的香港大學學生會仍在煽動仇恨,淪為反政府陣營的文宣組織!學生會會長葉芷琳(11日)向新生致迎新辭,聲稱「過去一年間,黑警圍攻大學、無差別攻擊巿民,政府以疫情為由取消立法會選舉,剝奪港人選擇代議士的權利,『港共政權』的種種惡行歷歷在目」云云,又聲稱港大近年的院校自主、學術自由均大受衝擊,抺黑校委會肆意踐踏學術自由云云。

她表示,「生於亂世,成為港大學生所背負的責任比你想像中重」,聲言接下來,「不論守護港大連儂牆、捍衛校園言論自由以至思想自由均需要學生的力量,希望一眾新生能在時代變遷之際挺身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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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元朗懷疑警黑勾結事件】石鏡泉曾籲大眾用水喉通「打仔」 網民罷買《經濟日報》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A0%B1/


【元朗懷疑警黑勾結事件】何君堯上周獻計鄉事派組「民團」 將示威者打到「片甲不留」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7%95%99/


【睇片】中聯辦部長發言曝光 曾籲元朗村民充份準備 「唔畀示威者入嚟搞事」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4%BA%8B/


無綫電視男職員被捕 涉網上煽動恐嚇廣告客戶刑毁公司設備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1...2_001.html

[Image: bkn-20200915180334373-0915_00822_001_01p...0915203658]


粉嶺欣盛苑槍械案 被捕兒子涉煽動分裂國家罪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6898

警方周四在粉嶺拘捕一對母子,涉嫌無牌管有槍械及戰略物資。警方經調查後,懷疑被捕的兒子在網上發布宣揚港獨的文宣。警方國家安全處接手,會從涉嫌煽動分裂國家罪調查。

警方星期四凌晨,在欣盛苑欣耀閣一個單位檢獲胡椒球彈槍、軍刀、頭盔、避彈衣及防毒面罩等,並拘捕一對母子,分別49歲及23歲,報稱是採購員及學生。

警方說經調查後,懷疑被捕的兒子於網上社交平台放售這批槍械及戰略物資,並發布宣揚港獨的文宣。

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他有大量的文宣,宣揚獨立及散播仇恨,名稱以香港獨立、抗共或勇武的標題為主。(發布)文宣的時間是何時放上社交平台?我剛才都說,在國安法生效前後都有,有列明其日子。」

警方又說,有人圖文並茂聲稱自己曾經在今個月6日九龍示威,向警員投擲刺鼻的物體。

李桂華:「令我們更感到擔心的是,他寫出了自己在九月六日九龍一個非法遊行中,曾經使用過一些武器投擲向警方防線內;亦揚言會用更強的武器對付警方。他是圖文並茂地說自己在九月六日,曾經用刺鼻的物體擲向我們警員的防線之中。」

警方又說,相信批武器是在外國網上平台購買,透過集運入境本港,相信有少部分已流出市面。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25 10: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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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湯家驊:叫「黑警死全家」已犯刑法 戴耀廷指條文演繹應顧及人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2809.html
[Image: bcded429-d76f-47de-96a4-d0e1fdaa6b48.jpeg]

在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案,案中控方首次透露提告是根據快必的「黑警死全家」、「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言論,引起社會憂慮在《國安法》實施後,常見口號和言論已成禁語,隨時禍從口出。行會成員湯家驊接受本台訪問時稱,部分仇警言論有機會犯法;法律學者戴耀廷反駁指,條文演繹應顧及港人言論自由和人權。(李智智 報道)

48歲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因涉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發表煽動文字」罪,引起憎惡藐視政府或引起民間不滿的言論,周二(8日)被押往粉嶺裁判法院應訊,不准保釋。庭上,控方首次揭露快必涉違法的言論。

控方指控文件,詳列快必於今年年1月17日至8月23日間,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及網上直播防疫講座時的言論,指他呼叫「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佔最多,達389次,「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有321次、「黑警死全家」有324次,至於「721唔見人 831打死人 10月1槍殺人」有154次、「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有14次、「沒有暴徒只有暴政」18次、「打倒共產黨」34次、「反抗」6次。另亦涵蓋他說過的「香港獨立」、「建國」、「報仇」及「還拖」等字眼。

控方所指控快必的言論和字眼,不時在社交平台、社會活動和遊行集會出現,引起社會憂慮有關字眼已成為「禁語」,恐難防墮入文字獄,憂被剝削言論自由。

行會成員、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本台訪問時強調「言論自由有界線」,又指「發表煽動文字」罪的重點在於,言論「有相當可能性」令社會對於政府產生「憎厭」或者「敵視」感覺,如果只是表達訴求不會觸犯法例;另外,假如言論引起公眾對某一個群組產生「憎厭」或「敵視」,如「黑警死全家」就有機會犯法。

湯家驊說:涉及的言論應該是極端和令人聯想到「憎恨」情況,如那些極端和令人齒冷的行為,如言論虛假,令市民對政府有沒有事實根據的敵意。有關的「煽動意圖」,要造成對政府的憎恨。表達政治訴求本身令市民憎恨政府的機會不大。
記者問:界線如何劃定?
湯家驊說:界線是會否令人憎恨別人。
記者問:「黑警死全家」有機會犯法?
湯家驊說:這就是有機會了,因令人憎恨某一個群組。但表達一個政治訴求,不會令人憎恨某一個群組。

就「8.31打死人」的言論,早前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和香港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先後稱,有關言論會觸犯《國安法》。今次快必被捕事件中,「8.31打死人」再被列為犯罪證據,市民是否不可以再說「8.31打死人」?

湯家驊這樣說:要視乎用意在哪裡。大家要知道(8.31)是沒有死人,如果沒有死人,就說某一個人去謀殺人,是否令人產生憎恨呢?我覺得要視乎用詞或意圖,是否有機會令人憎恨所針對的人的情況。

不過,法律學者戴耀廷受訪時稱,撇除人權法在外,單從「發表煽動文字」罪條文本身,發表「黑警死全家」、「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和「反抗」的用語未必構成犯罪。

戴耀廷說:相關言論是否有帶來憎恨,或者藐視特區政府,是要對「香港特區政府」被憎恨和藐視,而非「香港警隊」。在第9條第1D,引起居民間的不滿,或者離叛,或者第1E,引起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或敵意,這「黑警死全家」可能會涉及到。但「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反抗」,這些似乎很難放在這裡。另有一個關鍵點是,當中談及「香港居民間」,是「居民與居民」之間,即居民是以公民身分,「不同階層的居民間,是以一個公民和居民身分,但警察行使職務時,他已是另外一個身分,他又不是代表整個香港特區政府,他又不是以香港公民身分行事,我撇除人權法外,看條文本身可能未必構成罪行。

戴耀廷補充指,快必會否入罪仍有待法庭如何演繹條文,但認為由於涉及言論自由的問題,「這些演繹應該愈窄愈好,即是對言論自由的影響愈小愈好,這是基本的普通法精神」。他又稱,警方引用有關罪行作出拘捕,是為製造寒蟬效應,但判罰與「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相近,不算太重,加上現時市民仍甘願冒被捕風險走上街頭抗爭,控罪對震懾市民的作用有限。


專訪張達明: 「快必案」中央舖路改變香港司法制度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3137.html
[Image: 122728fb-a77a-46ac-99a8-c6579a4cfe1d.jpeg]

在香港,快必「煽動文字」案引起社會憂慮文字獄降臨香港,香港大學法律學者張達明接受本台專訪,認為事件不但反映中央擬借助國安公署的額外權力收窄香港言論自由,結合最近特首和兩辦在《國安法》實施後否定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言論,「同一時間將矛頭都指向法庭」,認為中央正舖路改變香港司法制度,將中國大陸體制植入香港。(李智智 報道)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早前被多名國安署便衣人員拘捕,指他涉「發表煽動文字」罪,指控文件中,羅列快必涉嫌違法的言論,包括「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和「721唔見人、831打死人、10月1槍殺人」等遊行示威中的常見字眼,引起社會嘩然。

港大法律學者張達明接受本台專訪分析事件。他認為快必今次入罪與否,要視乎法庭如何演釋有關條文以及符合人權保障的考慮等。他又指出,當政府如此運用這條法例時「似乎不理想」,為達政治目的,「將個波交予法庭處理」,特別令司法機構承受莫大壓力。

張達明直言,今次事件是確實反映香港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出現「文字獄」,政權以模糊的界線,達到寒蟬效應,衝擊香港法治。

張達明說:現在的問題不單是某些字眼,是真有文字獄的情況。我們根本不知道紅線在哪裡。法治有一個很重要的元素是,法律是要有足夠清晰,可以具體知道何謂過界。現在去到一個地步,就算問律師都不可以確實說明,只能由政權告訴你甚麼不可以做。以政權角度,他們的確想達到這樣的寒蟬效應,要你知道你不想過界的話,要退深一點。這是無可避免收窄言論自由。「煽動文字引起市民間不滿或敵意」,其實藍絲群組都有此效果,但就不被追究。這會出現違反香港法治情況,選擇性執法,法律又不夠清晰,又會影響言論自由。

張達明嘆言,由於中央最近十年調整了治港思維,「開始覺得一國兩制不重要」,重要是「一國」,香港不可以成挑戰政府、挑戰中央地方,故更「不會容許香港過去所擁有的言論自由到達挑戰政府威信的地步」,尤是要「處理」有影響力的人士,以求全面管治香港。

張達明說:當你如此公然對抗政權,即是阻礙政府,在國內概念中一直是犯法行為。在這些思維上,國家安全是最重要,意識形態保障是最重要。看2015年(大陸)的《國安法》,你可到他們的表述,他們已清楚說明,這是「新形勢、新任務」,不可以再沿用1993年那一套的《國安法》,用傳統國家安全觀念去保障國家安全。

張達明補充指,快必今次被捕事件,結合最近特首和兩辦否定香港實行「三權分立」的言論,憂慮中央正為改變香港司法制度舖路。

張達明說:同一時間矛頭都指向法庭,希望削弱法庭的監管權,特別是說到特首地位超然,是否正在鋪路,暫時未引用的但遲早會引用的,如《基本法》第48條,中央可以指令特首行使權力,現在似乎是已鋪好路。

對於今次警方國安署引用本地法例對快必的言論作出檢控,除了入罪門檻較低外,他質疑背後是借助國安署擁有的權力搜集更多情報,擴大監控範圍。

張達明說:正因有了《港區國安法》,他們(政府)有更多權力,特別是國安署擁有的權力,比一般警察大,而他們受到的限制,比一般行使的職務是少。所以現在有一個趨勢是,國安署不只是處理《國安法》,會運用其他的罪行,因由他們去做,可以受少一些監察,更有大權。因為他們可以搜屋和查看電話,取得互聯網的資料,當中的情報價值遠大於入罪。告不入快必都不要緊,已取得聯絡資料和情報,國安署就可以做很多工作。基本上是正走國內那一套。

張達明總結而言,就《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出現種種事件,反映香港人正承受失去一國兩制的惡果,不但逐步失去自由和權利,人身安全亦恐難以擔保。

另外,包括許智峯、譚凱邦、范國威、呂文光、劉志雄、溫子眾等立法會議員、區議員及關注團體代表,周二(8日)手持7.21、8.31、10.1、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的紙牌,聲援譚得志。有份出席聲援記者會的人民力量主席陳志全表示,周三早上去荔枝角收押所探望過快必,他引述快必指出,希望香港人「唔好驚」。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 05: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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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逃犯條例】男廚被指辱警及被控襲警 控方撤控並同意支付訟費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F%E8%B2%BB
[Image: jXfCr3ox8iXIf1o6n5J_cDFy9JIxEKrvJCR5kiQk...w1920r16_9]

被指叫「黑警死全家」襲警 廚師撤控 傳媒拍下經過 獲賠訟費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gaa3_r.htm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F%E8%B2%BB

罵「黑警死全家」即被誣控襲警 廚男憑傳媒片段獲平反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3%E5%8F%8D

嗌「黑警死全家」被屈襲警 
廚師獲撤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91130...I5KIAOMIY/

【抗暴之戰】高呼「黑警死全家」被屈襲警 新聞片段證清白 中年廚師獲撤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91129...VUIB3GN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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