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8警涉襲擊及誣衊無家者藏毒 被拍下拳打腳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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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警2020年在通州街公園的掃蕩行動,被投訴有警員涉襲擊無家者,砸爛其家當並誣衊藏毒,8名警員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傷人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案件周二(9 日)開審。控方指,涉案警員當時進行反毒品行動,有警員企圖遮蓋現場閉路電視,之後有警員拳打無家者;庭上播放的閉路電視片段就顯示,有警員翻動及以球棍砸打現場物品。
涉案警員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
本案8名被告,分別是郭展昇(30歲)、韓廷光(29歲)、梁飛鵬(29歲)、女警龐雋詩(29歲)、林華嘉(44歲)、莫志成(25歲)、女警尹栢詩(25歲)及陳守業(27歲);其中林華嘉為警長,其他7人為警員,案發時均隸屬深水埗特別職務隊。
控方開案陳詞指,案中控罪分別發生在2020年2月4日及24日,案發地點為深水埗通州街公園。其中在2020年2月4日,8名被告於下午約 6 時到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涉及地點為公園內涼亭和湖邊位置。控方指,被告梁飛鵬及龐雋詩當時留意到現場涼亭上方有閉路電視鏡頭,其中梁嘗試爬上附近木柱但不成功,而龐就兩度嘗試以類似濕紙巾物品拋向鏡頭不果,控方稱兩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現場發生事情。
被拳打腳踢無家者送院後證實右方肋骨骨折
控方續指,無家者阮文山之後被警員帶到涼亭下方查問,此時,梁飛鵬突猛力抓住阮的頸背及往後拉他至涼亭後方沙地,而被告郭展昇及陳守業尾隨,3人之後對阮拳打腳踢近3分鐘,令阮感暈眩及右肋骨疼痛,而另一被告韓廷光就在附近查看情況並目擊過程,惟未有履行職務採取行動。
梁、郭和陳3人之後把阮文山帶到花槽後方,不久後再被帶出,當時阮上半身屈曲,他事後被送院治理,醫療報告證實其右方肋骨骨折。
控方指閉路電視拍到情況與警員指稱相反
控方又指,在同一時間,現時已離世的另一越南籍無家者「阿十」(化名)就在公園湖邊位置被警員以「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拘捕。而根據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的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聲稱莫從帳幕拉出「阿十」,並搜出數包懷疑危險藥物及冰壺,遂將他拘捕。
不過,開案陳詞指閉路電視拍到的真實情況與警員的指稱相反,片段顯示林華嘉用力把「阿十」拉出,莫志成及尹栢詩則把他推倒,令其伏在地上再把他雙手拉到背部,然後在郭展昇協助下戴上手扣,而片段顯示「阿十」被推倒在地時手上沒有東西。
而在「阿十」被截停的約9分鐘後,被告陳守業才在帳幕內抽屜發現一件白色物件,郭展昇就指向尹栢詩,陳然後把該白色物件交給尹,尹就把物件放入一黑色圖形盒,再把圖盒放入膠袋。
被告發現閉路電視鏡頭提示作遮蓋
控方稱,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是以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阿十」藏毒。另控方又透露,林華嘉在事發時曾望向閉路電視鏡頭並指向鏡頭,然後陳守業就以一個紅色袋遮蓋鏡頭,紅袋在約40分鐘後才被移走。
開案陳詞續指,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和龐雋詩4人同月24日下午再到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當時阮文山在涼亭位置,被警員截停及搜身,之後梁飛鵬把阮帶離鏡頭範圍,而郭展昇、韓廷光和龐雋詩就在附近出現,郭之後以高爾夫球棍及長棍,砸打現場多件物件,又從帳幕內取出多個罐頭及一包米,再丟到地上砸打,並把現場膠箱及抽履打至碎裂,膠箱有碎片飛出,而被告韓廷光就一直在場目擊郭損壞物件但沒有阻止。4名被告離開現場時,閉路電視就攝到郭棄置球棍。
涉案無家者出庭作供憶述事發經過
控方表示,於2020年3月初,有人代阮文山向警方作出投訴,指有警員在2月24日損毁公園內無家者的物品,警方作出調查,發現公園內的兩部閉路電視拍攝到事發經過,因而揭發事件。
事件中被襲的事主、無家者阮文山周二下出庭,以越南語作供,透露他1982年以難民身份來港,於1997年取得香港身份證,廣東話並不通順、不懂書寫中文,而在案發時,就住在通州街公園的涼亭,並認識露宿公園湖邊的「阿十」。
阮文山憶述,2月4日案發傍晚,約5男2女到涼亭搜查,其中一人身上有手銬及槍,意味他們是警察,惟並沒有出示證件,其中一名警員向他搜身,並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又有人搜查其物品,隨後「有人攞咗把刀出嚟」,並擲在他面前,之後3人即衝過來按着其手命令他「揸住把刀」。阮續指,該把刀並非屬於他,他當時堅持拒絕,最終對方就對其施以暴力,「又打又踢」。阮表示,他其後被拉到沙地,遭對方以拳頭打頭、頸及胸等,「被人打到瞓低喺度」,過程歷時約10秒,最終左後腰、右胸、後頸都感痛楚,然後被帶上警車再帶返警署。
另控方周二在庭上讀出多份控辯雙方承認事實,其中透露3名警員在2020年2月4日案發時一同到公園現場的警員,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決定不予起訴,另透露阮文山曾拒絕與警方進一步落口供,最終亦沒有出席警方安排的認人程序。另律政司同年5月撤回對「阿十」的藏毒指控,他並於同年10月離世。
8警員涉10項控罪
本案8 名被告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附近,非法及惡意對阮文山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郭展昇另被控2項「刑事損壞」罪,指他於同年2月24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阮文山的財產,即一個黑色膠箱、一包米、9罐罐頭食品、兩個膠箱及一個膠櫃連抽屜。
被告韓廷光就另被控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指他身為警務人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故意及蓄意作出可構成罪行的不當行為,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目擊或知悉刑事罪行,即上述於2020年2月4日及24日發生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及「刑事損壞」罪,而故意及蓄意忽略或沒有履行憑藉其警員職位而須履行的職責,即沒有採取任何步驟阻止或防止郭展昇、梁飛鵬及/或陳守業干犯或繼續干犯刑事罪行、拘捕上述人士,或在其他情況下舉報該刑事罪行以作調查。
而梁飛鵬、龐雋詩、林華嘉和陳守業分別被控兩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在通州街公園涼亭,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以防止拍下警方調查進行時現場發生的事情;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再各被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2020年2月4日至5月21日期間,身為香港警務人員,在其記事冊中作虛假指稱,以管有危險藥物罪誣陷LE Van Muoi(「阿十」)。
案件編號:DCCC123/2021
【香港法庭】8警涉襲露宿者案 控方:涉「砌生豬肉」 辯方:露宿者自願認藏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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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有警員被指襲擊露宿者事件,8名涉案警員否認妨礙司法公正、傷人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受審,控辯雙方周二(30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控方指警員文件紀錄的描述與閉路電視片段不符,必涉及「砌生豬肉」等,又指警遮蓋鏡頭時調查仍未完成,必然影響案件日後的法律程序。辯方則指,涉事露宿者自願承認藏毒,證明警員沒誣告,又稱涉案位置有途人來往,被告不會公然嘗試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法官把案件押後至9月13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
法官問若不肯定露宿者受襲會否影響控罪
區院法官張潔宜甫開庭,即提出3點提問,望控辯雙方可在陳詞時作出回應,包括就控方指稱被告梁飛鵬和龐雋詩企圖遮蓋公園涼亭的閉路電視鏡頭,而兩人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若然不能肯定涉案露宿者阮文山同日在涼亭後方受襲,對兩人面對該罪是否有影響?
而就控方指稱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和尹栢詩的口供與閉路電視片段的情況不同,並指3 人涉誣衊露宿者「阿十」黎民十藏毒;惟辯方指「阿十」在有越南翻譯員協助下與警方作會面記錄,表面上看阿十是自願錄取口供及承認管有毒品,而控方沒有提交阿十有被「打、嚇、氹」的證據,如接納阿十是自願招認,即會面記錄證供屬真確的機會較大,法官問在此情況下,對該3名警面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有何影響?
另外,法官亦再問及閉路電視拍到控方指稱3警誣衊「阿十」藏毒的情況,即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情況與控方指稱吻合,見到警員把白色物品放進黑盒,而被告林華嘉、陳守業被指及後才遮蓋鏡頭,兩人的行為如何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指被告描述與片段不符 必涉虛假或「砌生豬肉」
控方代表先陳詞作口頭回應,就首個問題,認為即使不能肯定阮受襲,亦不影響裁決,續指警員當時在公園內拘捕阮文山及另一人,梁飛鵬和龐雋詩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必然影響案件日後的法律程序。
控方又指,不應只定格在片段的一瞬間,應該流暢地連同前後的片段觀看,可見梁曾望向鏡頭不同地方,目的是要觀察木亭結構以考慮如何攀爬上木樑,即使梁有望向其他方向,亦不影響控方的案情。至於辯方質疑若梁想遮鏡頭,為何沒有以膠袋遮蔽鏡頭或其他方式遮蓋鏡頭,控方認為梁沒有這樣做可以有很多原因,而梁沒有出庭作供解釋,法庭因此無需猜度梁的原因,片段顯示不到梁作進一步行動,不足以推翻控方案情。
至於另兩個問題,控方重申從沒同意「阿十」自願作出招認,認為控罪的關鍵在於本案被告有否將不屬於「阿十」的毒品放在其物品中。而「阿十」現時已離世,故不知他基於甚麼原因及是否自願作出招認,而客觀而言,片段與被告警員在文件的描述不符,必然涉及虛假指稱或「砌生豬肉」等情況,而警員當日到場後把「阿十」從帳幕拉出,閉路電視拍到接著11分鐘的情況及後鏡頭便被遮蓋,惟至約40分鐘後才再看到畫面,並見「阿十」正被警員帶走。控方指,鏡頭被遮蓋時警員正制服「阿十」,調查行動仍未完成,認為有關片段對「阿十」日後牽涉的法律程序如辯解、警員可信性等,必有至關重要的聯繫。
辯方指露宿者自願認藏毒 證明被告無誣告「砌生豬肉」
就被告梁飛鵬及龐雋詩被指企圖遮蓋涼亭的閉路電視鏡頭,辯方指梁當時嘗試爬上涼亭的木樑以搜查違禁品,並指若梁存心遮蓋鏡頭,大可再站上垃圾桶嘗試。但控方就回應此說法存有邏輯謬誤,指梁同樣可因嘗試攀上木樑失敗便放棄,認為毋須猜度被告的原因。而就龐涉把紙巾拋向鏡頭,控方指兩被告當時曾作商討,而梁失敗後,龐就地取材,將紙巾濕水後嘗試拋向鏡頭。另就郭展昇指以球棍砸壞露宿者物品,控方指只需證明被毀壞的物品非棄置物即可,而阮作供時提及有關物品屬阮和「阿十」,而阮於2020年3月已就本案錄取口供,同年12月因涉販毒被捕,故不可能因被捕而誣告警員。
辯方回應時就力陳各被告沒有誣告「阿十」或「砌生豬肉」,指相關指控需建基於「阿十」沒有藏毒及被告以假口供誣告其藏毒,相關元素缺一不可,才可令控方案情成立。辯方續指,「阿十」被捕後被帶返警署,期間未曾向值日官投訴,錄取口供時亦沒表示遭警員威嚇利誘,可見他自願招認承認藏毒,認為「阿十」的招認正好證明被告沒有誣告,是強而有力地推翻「砌生豬肉」的說法。
辯方又指,閉路電視已拍攝到事發經過,就被告林華嘉和陳守業被指遮蓋鏡頭一事,辯方指當時相關證據已被拍下,此後遮蓋鏡頭並沒有隱藏任何證據。另就郭展昇涉襲擊露宿者阮文山及刑事損壞屬阮及其他人的財物,辯方指相關片段並不清晰,認為無法顯示涉事涼亭後方的情況,另亦質疑阮證供之可信性,認為法庭不應接納其證供。
辯方又回應梁飛鵬和龐雋詩涉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指該處途人來往,反問「被告會唔會咁大膽、公然,去嘗試遮住個 CCTV?」辯方另指,龐在錄影會面中,給予即時的合理解釋,既然控方沒證據推翻其說法,疑點利益應歸於她。
被拳打腳踢露宿者醫療報告證實右邊肋骨骨折
控方案情指,事主阮文在2020年2月4日被襲前,通州街公園的閉路電視拍到第3被告梁飛鵬曾試圖攀到閉路電視鏡頭位置,第4被告龐雋詩則曾向閉路電視鏡頭拋擲濕紙巾但未能擲中。其後阮文山被梁抓頸背,拉至涼亭後方,被梁及首被告郭展昇及第8被告陳守業襲擊,第2被告韓廷光目擊而無阻止同僚傷害阮文山。當晚阮文山送院,醫療報告顯示阮的右邊第十節肋骨骨折。
另控方指第5至第7被告林華嘉、莫志成及尹栢詩涉誣陷案中另一事主LE Van Muoi(阿十)藏毒,涉訛稱在阿十的床褥或手上找到載有思疑毒品的膠盒,惟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阿十雙手當時並沒有持任何東西。其後,第5被告林華嘉及第8被告陳守業用紅色袋遮蓋了拍攝到相關片段的鏡頭,約40分鐘後紅色袋才被移除,其後拍攝到阿十被押離現場。
控方續指,2020年2月24日首被告郭展昇涉用高爾夫球棍,砸打在露宿者帳幕附近搜到的1包米、罐頭食品、透明膠箱、膠櫃連抽屜及阮文山的一個黑色膠箱;男警韓廷光則一直在附近,望着郭損壞物件而沒有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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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課今年首5個月接679宗投訴 最多涉疏忽職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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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警察課數字顯示,今年首5個月共接獲679宗投訴,較去年同期下跌5%。接獲最多的投訴類別是「疏忽職守」,有380宗;其次是「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有250宗,這兩個類別的投訴佔總投訴數字93%。
投訴警察課高級警司陳憲鈞在監警會會議指出,今年首5個月共有643宗投訴是獲監警會通過為「須匯報投訴」,當中有290宗是投訴人撤回投訴,佔整體投訴數字45%;223宗是「無法追查」,佔整體35%。
男警涉向賣淫女主腦通水 女被告認全部6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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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通水賣淫集團掃黃 同袍供稱被告曾指「我好似畀人查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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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疑誤射催淚彈至診所 醫生要求傳召蕭澤頤作供被拒後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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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8日警方圍堵理大,一名耳鼻喉科醫生入稟控告警務處長蕭澤頤,指警員誤射催淚彈到其尖沙嘴兩個單位,引致起火及損毁,索償逾672萬元。醫生要求傳召蕭澤頤出庭作證,被聆案官拒絕,今(4日)尋求上訴推翻聆案官決定。醫生表示,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應該調查下屬誤射催淚彈的原因,找出事件真相。法官押後至本月底裁決。
原告為醫生梁錦聰;被告為警務處長,由律政司的外聘大律師趙芷筠代表。聆案官何志賢上月裁定,傳召蕭澤頤作證是浪費法庭時間,拒絕梁錦聰的申請,梁不服向法官歐陽桂如上訴。
梁錦聰親自陳辭表示,蕭澤頤作為警隊領袖,事發逾3年間應該盡力調查兩枚催淚彈射入單位的原因,不應對事件一無所知。歐陽法官引述書面陳辭指,警方在情况混亂下不知道原因,不排除有人拾起催淚彈和丟向單位。梁強調,催淚彈是警方財產,警方應該為此負責,並提供重要資料。
此外,梁錦聰要求傳召警員楊國奇和曾雄(均為譯音)。梁表示,楊國奇是在場警員,其單位起火近10分鐘後,才有10名警員到場,楊應該出庭解釋為何有10分鐘延誤,「我的女兒在單位居住,幾乎可能被燒死」。梁又指,曾雄於2020年1月以調查縱火案為由,申請搜查單位的手令,應擔任證人解釋事件。
警務處長一方回應指,警方無法找出發射催淚彈的肇事警員,而蕭澤頤和曾雄與本案爭議無關,法庭應拒絕申請。
醉酒大鬧醫院被控行為不檢 庭上播片涉案女警:信錯你班X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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