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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people don't like 廿三條, 23條, Article 23
曾受《文匯》訪問撐 23 條立法 港商陳文平被星政府列「外國代理人」
https://hk.news.yahoo.com/%E6%9B%BE%E5%8...46256.html

[Image: 2b212a70-d49a-11ee-bbfe-d5ddb6569f0a]
陳文平成為新加坡針對外國勢力法令生效後的首位「具政治影響力者」。 (九龍商會網站圖片)

曾在《大公報》撰文支持「完善選舉制度」及接受《文匯報》訪問贊成國安法和 23 條的新加坡親共港商陳文平,今日(26 日)正式被新加坡政府確認為「具政治影響力者」(politically significant person),相當於外國勢力代理人,意味着他必須每年向新加坡政府申報任何超過一萬元坡幣(港幣約 58,000 元)的政治獻金,以及所有與外國機構的關係或所得的移民福利。

現年 59 歲的陳文平在香港出生,根據他接受《文匯報》訪問內容,他小時候居於石硤尾公屋,26 歲、即九七香港主權移交前不久離開香港,定居新加坡。他在新加坡擔任新加坡香港商會會長,不時以此身分發表政治意見,例如 2021 年撰文支持「完善選舉制度」,批評香港人回歸後「不自覺地為爭取所謂民主自由、真普選而全面政治化,開始走上民主大過天、民生不斷爭鬧以及自我消耗的沉淪道路上」。

曾借酒吧予港「藍絲」遭警告

他在 2022 年接受《文匯報》訪問時表示贊成國安法,指出「在國安法以前的香港,有些人覺得犯罪是零成本的,好比一百架車集體違例泊車,連馬路都堵死,執法者便難以施罰」。他認為國安法是撥亂反正,將不正常的情況扭轉回來,又期望新一屆特區政府能落實憲制責任,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


陳文平已在本月初辭任新加坡香港商會會長,但他同時是九龍會會長,處理移民事務,私人業務則以地產為主。據《聯合早報》早前報道,陳文平曾於 2019 年因違反《公共秩序法令》,被新加坡政府嚴厲警告。他當時曾借出名下一間酒吧予香港著名「藍絲」楊官華,即「華記正能量」頻道主持;楊官華當時在酒吧舉辦未經批准集會,「邀請公眾探討香港局勢」,被新加坡當局扣查後驅逐出境。

法令兩個月前生效

新加坡政府在本月 2 日公佈,有意把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容許他在陳情抗辯。至今日,新加坡內政部作出最後決定,表示由於陳文平所組織的活動皆透露強烈政治意圖,依據該國《防止外來干預法令》,為新加坡公共利益着想,正式將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成為新加坡首宗案例。

陳文平仍有權上訴,傳媒就此查詢其意向,未獲回應。有關法令去年底才生效,內政部稱,法例及相關申報措施旨在協助政府偵測外國干預。根據法令,為免任何人或組織受操縱,成為外來勢力干預新加坡內政的本地代理人,當局可把直接參與新加坡政治的人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並加以管制。


梁愛詩指23條並非比03年更辣 不會「立法嚴、執法鬆」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1296

鄧炳強:大部分人支持23條立法
https://www.news.gov.hk/chi/2024/02/2024...8_082.html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指,23條不會「立法嚴、執法鬆」。

當年有份推銷23條立法的梁愛詩接受報章專訪指,2003年政府曾多次讓步,是希望減少反對壓力,爭取草案通過,強調今次立法並非比03年更「辣」。

對於諮詢文件建議國家秘密採用內地法律定義,梁愛詩指,國家安全沒有兩制之分,但本港法庭仍會用普通法詮釋「國家秘密」。

她又指,境外勢力不限外國政府或執政黨,外國政府亦可支持組織或控制成員,若「寫死」定義,反而造成漏洞。

新聞聯:23條立法無損新聞自由 香港記協須停止混淆視聽
https://www.wenweipo.com/a/202402/24/AP6...b553f.html

香港新聞聯今日(24日)發聲明指,注意到香港記者協會(記協)在向保安局提交的23條立法意見書中聲稱,現行立法框架對新聞工作造成深遠影響、擔憂將窒礙言論和新聞自由云云。新聞聯嚴正指出,記協的有關言論嚴重歪曲事實,意圖混淆視聽、製造恐慌,完全無法代表香港新聞界的意見。

聲明指出,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居民依法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23條本地立法,防止的是像蘋果日報那樣打着傳媒的幌子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再次出現,不僅無損香港居民的各種合法權利,更能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營商環境下,推動香港更好向前發展。只要傳媒工作者從事的是正常的新聞工作,沒有破壞國家安全的意圖和行為,根本無需憂慮。23條立法公眾諮詢展開以來,特區政府不止一次聽取新聞界意見,並對不同新聞機構工作者提出的問題與疑慮進行耐心細緻的解答,並多次強調不會影響新聞自由。記協將國家安全和新聞自由對立起來,發表那些誤導公眾的意見,到底是在裝糊塗,還是心中有鬼?

聲明續指,在近年來發生的多宗騷亂事件乃至社會動亂中,記協都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抹黑攻擊政府施政,為黑暴分子張目,阻礙警方執法,所作所為完全悖離一個新聞團體應有的職責操守,甚至向未成年學生濫發所謂記者證,其代表性、認受性、專業性早受到公眾和業界的強烈質疑。這麼一個聲名狼藉的團體,此前所做的所謂會員問卷調查,收到的有效樣本數之少貽笑大方,衹是一小撮持頑固立場分子的偏頗意見,更凸顯其做賊心虛,根本代表不了真正的廣大香港新聞工作者。

聲明強調,國家安全和公眾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這在各國的國安法例中早有體現。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儘快就23條立法,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填補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短板,讓香港能更好集中精力拚經濟、謀發展。包括新聞界在內的社會各界,都有責任堅定維護國家安全,為推進香港由治及興和保持長期繁榮穩定,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社民連 3 人示威 50 警出動 促 23 條立法前先推雙普選 「先有民主才有國安」
https://hk.news.yahoo.com/%E7%A4%BE%E6%B...56492.html

[Image: e96e80a0-d52a-11ee-beec-9ba84c87a4c6]
[Image: 02833f90-d52b-11ee-b7f7-eabc99b3d64a]
[Image: 1d9bbdc0-d52b-11ee-bf7b-23e76dab95eb]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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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草案|鄧炳強轟《明報》惡毒、誤導 標題惹人誤會立法加強管制傳媒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1997.html

政府昨晚(13 日)提交 23 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修正案後,法案委員會今早(14 日)隨即討論相關內容,並已經在中午完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總結發言時,強烈譴責今日《明報》A3 版報道〈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 涵加強管理傳媒等 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屬於「誤導」、「標題惡毒」。鄧炳強說,雖然《明報》今早已經更正和道歉,但是「傷害已經造成,damage has been done.」,期望《明報》能夠「重回正軌」,正確和準確地報道 23 條立法相關報道,「呢個係傳媒嘅基本守則,我相信佢哋應該比我更加清楚」。

鄧炳強:呢個標題我認為係惡毒

鄧炳強說,一個合乎常理的人,看到有關報道後,會誤會草案內容包含加強管理傳媒的條款,並且有罪行可以送交內地處理,「呢個係假嘅,係錯嘅,係唔啱嘅。」

鄧指今次草案並無任何條文提及傳媒,亦更加不會針對傳媒,本地立法的所有罪行都會在香港本地處理,「呢個標題我認為係惡毒」,而且可能令香港市民對 23 條立法構成誤解,甚至不必要關注,「我作為應變反駁隊隊長,必須要喺呢度向全港市民,再次強烈譴責《明報》這個報導,再一次嚴重打擊《明報》的公信力。」

[Image: 13271ab0-e1c9-11ee-b57b-49d763d838c6]

明報》2024-03-14 A3 版報道。(點擊圖片可放大)
修正案賦權行政長官和行會可另立附屬法例

參考政府昨晚遞交的修正案內容,條文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為了維護國安所需,並更有效地實施以下 3 項法律及解釋,而訂立相關附屬法例:

- 《香港國安法》,包括當中第五章關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的條文;

- 2022 年 12 月 30 日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就《香港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

-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上述提及的《香港國安法》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包含第 48 條至第 61 條條文。其中第 54 條提及,駐港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公署、會同港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港機構、在香港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

第 55 條就提及,如果港府出現無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等,可以向中央政府報告,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案件行使管轄權;第 56 條就提及,國安公署可就第 55 條情況的案件立案偵查,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

《明報》今日被指控為誤導的報道,原文如下:

「該附屬法例實施新國安指令,包括更有效地實施駐港國安公署在《港區國安法》第 5 章訂明的職責,即包括加強外國和境外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新聞機構管理服務,以及特定 4 條罪類下把被告移送內地處理。」

《明報》: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

《明報》今早 10 時許發出的「更正及澄清」。其中表示:

本報今天A3版「23條修正案賦權特首行會施國安指令」一文,標題提及「涵加強管理傳媒等4條罪類可送交內地」有誤。

根據修正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維護國安及更有效實施包括國安法等而訂立附屬法例,當中包括國安法第五章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這並不是在23條新增或修訂罪行中可移送內地。

有關標題並不準確惹人誤會,特此更正及深表歉意。

【相關報道】

23 條・反駁隊|港府一周內譴責 3 間外媒 彭博、FT 今再發評論批評立法|Yahoo

【參考資料】

[Image: 7dd47b10-e1c8-11ee-96ff-f73bf2058800]
圖: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擬稿,第 32 頁(點擊圖片可放大)

[Image: 8c8bedf0-e1cd-11ee-b7ff-a7f1fb6555a9]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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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部點名:軍事迷是間諜案高危群體
https://www.hk01.com/article/998327

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7日發文,點名提醒「軍事發燒友近年來已成為涉軍領域間諜、竊密、洩密案件的高危群體」,警示一些涉案人員的國家安全意識淡薄,缺乏法律、保密、防範意識,不知不覺給軍事安全帶來隱患,甚至造成危害,個人也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

國家安全部發文指出,一些軍事發燒友偷赴重要部隊、軍工企業周邊活動,伺機觀察、攝錄部隊演訓動向和「明星武器裝備」,甚至擅闖軍事禁區非法拍攝涉軍涉密內容;有的是部隊退轉人員聯絡現役戰友,打探各種消息,甚至直接索要內部資料;還有的在國際國內網站廣泛搜集涉軍資訊,製作專業涉軍材料;有的是「包打聽」和「搬運工」,積極轉發或公布網絡涉軍資訊。

文章進一步提出分類,指從發布的涉軍資訊內容來看,一類是密切追蹤的高新武器裝備動向和發展變化,涉及裝備數量、型號、部隊駐地、飛機編號等敏感涉密信息。另一類是建立涉軍敏感資訊資料庫,在群體、網站共用,並不斷更新完善。

文章還列出軍事迷洩密的三大風險:一是軍事迷觀搜的點位數據、周邊環境一旦洩露,將成為境外情報部門「不花錢、不費心、免經營」的情報源;二是境外間諜情報機構會以軍事迷身分潛藏在涉軍網絡群組中,參與話題討論或線下活動獲取關鍵資訊;境外人員混在軍事迷群體中,針對性物色、篩選敏感部位人員,以感情拉攏、金錢誘惑鎖定目標策反,威脅國家安全。

今次國安部針對軍事迷與國家安全關聯的發文,並非國安部門首次示警。近年來,網上經常流傳有關國產航母、解放軍機等建造進度的照片與「看圖敘事」,國安部去年12月23日便曾發文警告軍事迷,切勿洩露新型軍事裝備的建造進度、技術細節以及軍事行動部署。

23 條草案|可限制被捕人見律師 政府:申請在非公開法庭處理 律師無權上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9228.html

[Image: 3a4ac9f0-df7d-11ee-bffe-74536cf6fb60]

23條立法|官員說市民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仍丟棄是觸犯法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9.htm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的4節會議在傍晚結束,明日繼續開會。

對於草案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指明披露「國家秘密」的免責辯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有關門檻相當高,包括目的要是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威脅,而且披露相關國家秘密所照顧的公眾利益,要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同時亦要符合多項情況,包括是否有替代披露並屬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步驟,例如將秘密告之政府高層人員,讓對方作出披露等。

民建聯陳克勤關注市民若拾獲「國家秘密」後,丟棄至垃圾筒,會否觸犯法例。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指,若市民獲得「國家秘密」後,應該盡快交予警方,若明知是「國家秘密」但仍丟棄在街上,就會符合條文中「放棄對該文件或物品的管有」,觸犯法例,所以不應隨意丟棄。

23 條草案⎮ 律政司批陪審團證據薄弱照定罪 公民教育委員會:同儕審訊彌補法官盲點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3855.html

[Image: 42747270-e04f-11ee-be6f-25cfc0b05183]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
公民教育委員會今日(12 日)在社交平台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表示制度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彌補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在今日的 23 條草案委員會會議上,律政司代表提及陪審團制度,指稱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證據很薄弱照樣作出定罪,以此解釋為何不設陪審團的案件不容許被告申請未經聆訊釋放。

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今日繼續逐條審議草案,第 104 條「被控人被交付審訊後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規定,如案件根據國安法第 46 條審理,即不設陪審團,被告不得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6 條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解釋,第 16 條原意是避免將證據極為薄弱的案件交予陪審團審訊,如果案件已決定不設陪審團,第 16 條便變得無意義。

「陪審團無需就裁決給予理由」

選委會議員簡慧敏要求律政司解釋,案件不設陪審團與被告不得申請未經聆訊釋放的因果關係,「點解會覺得呢個程序冇意義」?梁文豐回答稱,一個有陪審團審訊的刑事案件,跟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最大的分別是,陪審團無需就他們的裁決給予理由,而專業法官就他們作出的裁決,就要給予詳盡的書面理由。

他續說,如果有些刑事案件由陪審團審訊,但證據可能很薄弱,有可能有一些陪審團照樣作出定罪,但又不知道原因是甚麼,所以在程序上的設計,會給予多些保障,讓法官有權在陪審團聽審案件之前,先考慮會否控方案情,是弱到連表面證據都沒有,就先將這些案件排除,避免案件送到陪審團。

「多元觀點給予涉案人公平審訊」

「由三名專業法官審訊的案件,因為第一他是專業法官,必定會對案件的案情,做很細緻的分析考慮,亦會適用相關的法律。更重要的是,他就裁決,無論是判有罪或無罪,都會作出很詳盡的裁決理由,去講述他考慮了甚麼證據,如何分析證據去達到事實裁決。在這個情況下,被告人會很清楚知道,為何他自己會被定罪,如果他認為定罪有問題,他就可以提出上訴。」

同日,公民教育委員會在 Facebook 發帖,講解陪審團制度的價值。帖文稱,《陪審員與陪審團規管條例》在 1845 年通過,陪審團制度已成為香港司法制度中重要的一部分,其理念源於普通法中「由同儕審訊的權利」(the right to a trial by one’s peer)。由於陪審員來自不同階層及背景,他們的多元觀點,集合民間經驗智慧和社會價值觀,彌補單一法官審訊可能有的不足和盲點,給予涉案人公平的審訊。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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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草案|「起底」國安人員囚 7 年 威嚇辱罵致「心理傷害」囚 10 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3615.html

[Image: c5f3d090-dd26-11ee-bff5-981a141668f0]
23 條草案|「起底」國安人員囚 7 年 威嚇辱罵致「心理傷害」囚 10 年

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今日(8 日)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有條文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包括禁止非法披露有關人士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違者可判囚 7 年。此外,條例草案又建議禁止騷擾處理國安案的人員,如果令對方感到驚恐、困擾或構成心理傷害等,可判監禁 10 年。

「起底」國安人員可囚 7 年

罰則較《私隱條例》高

條例草案建議,保障在特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負責維護國工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的人員;或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司法人員、司法機構的職員、大律師或律師。有關規定是參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第 64(3A)條,如果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導致他或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違法,可判監禁 2 年。

不過,針對處理國安人員的刑罰就更加高,23 條草案建議,非法披露其個人資料,可判監禁 7 年。除了處理國安案人員及其家人,亦保障了「協助者」,即涉及國安案件的舉報人或證人,以及他們的家人。任何人意圖妨礙或阻嚇該上述「指明人士」執行職能,或妨礙或阻嚇該「協助者」就涉及國安案件提供協助,即屬犯罪。

禁威嚇辱罵處理國安人員

此外,條例草案亦建議禁止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如果任何人意圖令「指明人士」或「協助者」或其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包括以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言詞,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對方傳達具威嚇性、辱罵性或冒犯性的訊息,或作出這類作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10 年。

條例草案列出的「指明傷害」,包括:
(a) 對該人的心理傷害;
(b) 導致該人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
© 導致該人擔心其財產受損的傷害。


湯家驊:23條草案較部分西方國家寬鬆 可以「收貨」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2737

湯家驊:23條草案較其他國家溫和 提及尊重及保障人權更令市民安心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2610

本地|23條立法 議員關注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公開」定義 林定國:不適宜細化 要保持彈性
https://hk.finance.yahoo.com/news/%E6%9C...37590.html

23 條草案|被起訴後潛逃者 特區護照可被撤銷 提供資金最高囚 7 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2872.html

[Image: 3c6c73d0-dd40-11ee-b3ff-c39d941c934d]

23 條|法案委員會審議 議員關注「中央」釋義是否包括中共 質疑「國際組織」定義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1865.html

23條立法|林定國稱律師倘非接受諮詢但不披露有人擬叛亂屬犯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9.htm

23 條草案|記協:仍有妨礙新聞自由憂慮 未有釐清公眾利益定義感遺憾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3033.html
[Image: d24395a0-dd54-11ee-b1eb-c626c61e926e]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刊憲 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對叛國知情不報囚 14 年 罰則一覽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2531.html

[Image: 4cf3a070-dcff-11ee-9f3f-e01f0f5b1fe2]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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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修正案提出特首及行會可訂立附屬法例 違者可囚7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4.htm

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早開會審議。

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

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遵守。

至於國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

有關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當局說,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這項條件,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

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方面,修正案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至於間諜活動方面,當局指,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誤導」定義太狹窄,進一步考慮,認為毋須就「誤導」一詞作定義,可予以刪除。

23條立法|律政司指共同理念目標宣傳或籌款可被視為影子組織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4.htm

政府對《泰晤士報》針對23條的報道表示強烈不滿及譴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3100

23條立法|政府譴責香港監察抹黑 企圖挑撥宗教人士不滿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4.htm

23 條立法|不舉報叛國違法 神父聽告解無豁免 香港監察等聯署斥損宗教自由 港府:抹黑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5723.html

23條立法|湯家驊稱若神職人員及社工知悉有叛國犯罪有責任舉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1.htm

23條立法|律政司指潛逃者將被永久撤銷特區護照而非臨時性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2.htm

大棋盤︱23條本月勢通過 家藏《蘋果》刊物會否違法?湯家驊:避免嫌疑最好丟棄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F%E6%A3%84

[Image: _2024031109340550003.jpg]


23 條立法|香港德國商會主席:國家秘密定義相當廣泛 或致企業投資外流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9760.html

港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工作諮詢上周三(2月28日)結束。港府稱在諮詢期內舉辦近 30 場諮詢會,與各個界別見面,包括本地和國際商界、法律界、金融界、外國領事等,聲稱「絕大部分與會者表示支持立法」。香港德國商會主席 Johannes Hack 向《Yahoo 新聞》表示,23 條立法後可能會影響外界對香港的觀感,香港過去一直實施「一國兩制」,但 23 條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或會令外界有感香港側重「一國」多於「兩制」。他續說,新法例下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廣泛」,企業考慮到遵守條例的成本,或導致投資外流。

《Yahoo 新聞》向香港德國商會主席 Johannes Hack 查詢他對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意見。他認為,香港過去一直實施「一國兩制」,而「兩制」相當重要,令香港展現出相對於內地獨特的營商優勢,並指「不論在事實上或感覺上,香港應該有所不同」。他更認為,新法例下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廣泛」,企業考慮到遵守條例的成本,「可能導致投資流向其他地方」。

The costs for businesses to comply with the “quite broad definition” of state secrets may also lead to investment being channeled elsewhere.
Mr Johannes Hack,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Chamber of Commerce, Hong Kong

香港德國商會成立於 1983 年,有超過 400 家企業成員,重要企業夥伴包括德國中央合作銀行(DZ Bank)、平治(Mercedes Benz)、寶馬(BMW)、滙豐等。

23 條草案|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囚 10 年 何謂「秘密」可由特首認定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7331.html

政府今日(8 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在第 4 部談及「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草案提及,任何人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判處最高 5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7 年。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同樣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

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國家秘密」

至於「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由誰定義?條例草案指明,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可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開的情況下發出,並可由特首主動發出。

國家秘密涵義

正如諮詢文件提及,國家秘密的涵義如下:

(a) 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
(b) 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
© 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d) 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
(e) 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
(g) 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包括與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

公眾利益可免責 未明確定義及進一步闡述

在披露國家秘密方面載有免責辯護條款,草案稱其為「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在「指明披露」部份,如果有關人士之目的,是為了揭露:

- 「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
- 「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

如果有關人士披露未超越以上兩項範圍,而且「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就會屬於「指明披露」,可以免責。

衡量免責要點

草案又提到,在考慮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否屬於指明披露時,需要考慮以下數點,包括:

- 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揭露「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的嚴重性;
- 在披露國家秘密前是否存在替代選項,並且已經採取;
- 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 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 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以及
- 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全份 212 頁草案內容,談及過「公眾利益」4 次,均在以上內容反映;草案現時未就「公眾利益」有更多定義和闡述。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刊憲 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對叛國知情不報囚 14 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2644.html

政府今早(8 日)8 時許,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文件總長 212 頁。

草案提到,叛國罪、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隱匿判國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即使只是管有國家秘密者亦可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煽動如涉勾結境外勢力 最高 10 年監禁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元素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如果管有煽動文件或物品,最高判處 3 年監禁。

對照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文字首次定罪最高 2 年監禁;煽動刊物首次定罪最高 1 年監禁。

[Image: f71a2530-dcf8-11ee-abbf-196bf857047a]

[Image: 2d268290-dcf9-11ee-afff-51e0456373a3]

[Image: 2d268290-dcf9-11ee-afff-51e0456373a3]

可延長羈留 14 日 裁判官足以授權

在與維護國安相關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如果裁判官信納,可以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延長羈留,在原有 48 小時羈留期屆滿後延長 7 日;7 日屆滿後可再延長多一次。

換言之,相關人士可以長達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檢控並且被帶上法庭。

有權拒絕受查人、被捕人諮詢律師

另外,因應情況,總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提出,讓被捕人在羈留期間,不得諮詢律師。而相關人士即使未被捕,正處於被執法部門要求接受調查階段,警方同樣可以申請手令,要求受查人士不得諮詢律師。

如果任何人對於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衡量「公眾利益」責任未釐清

草案在國家秘密相關罪行部份,有提到「公眾利益」免責條款。草案指,「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但暫未提及判斷「公眾利益」權重的責任誰屬。

「境外勢力」定義

草案亦為「境外勢力」提供定義。草案指,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以及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都是屬於「境外勢力」。

23 條草案|煽動意圖罪刑期大增至 7 年 無需證煽暴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囚 3 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3714.html

[Image: 7f0cfd40-dcf5-11ee-b79f-a2fd67270c00]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今(8日)出台,立法會同日將會首讀。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囚 10 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最高可囚 3 年。條例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對比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第 10 條所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監禁 2 年,管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監禁 1 年。可見 23 條草案的建議,較現行刑罰明顯加重。

條例草案列明,煽動意圖如下:

(a)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以下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一

(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惠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

(iii) 以下中央駐港機構一

(A)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B)中國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C)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或

(D)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b)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一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等;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至於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而作出上述行為,刑罰更加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

23 條立法|不舉報叛國屬違法 告解、輔導有無保密權? 林定國:宗教人士、社工無例外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5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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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立法|不舉報叛國屬違法 告解、輔導有無保密權? 林定國:宗教人士、社工無例外|Yahoo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正推動 23 條立法,當中擬訂立「隱匿叛國」罪行,列明對叛國罪犯知情不報亦屬違法。在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上,有議員關注神職人員、輔導人員等在告解或輔導時,會否獲豁免舉報責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表明,叛國是嚴肅的事情,大家要履行效忠義務,宗教人士或社工等「好難去做例外」。

政府指律師受保密權保障

政府在 23 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中,建議設立「隱匿叛國」罪,列明若對叛國罪犯知情不報同屬違法。在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諮詢結果中,政府表明若有關犯罪事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律師不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不構成罪行。

不過除了律師之外,其他專業人士能否獲保密權保障,政府的文件未有詳細交代。本身為聖公會牧師的管浩鳴今日在立法會上表示,神職人員會接受信徒告解,而告解內容是機密。他關注若神職人員不作出舉報,會否構成「隱匿叛國」罪行。

林定國回應指,隱匿叛國的範圍清晰、有針對性,並非包括所有犯法行為,而是要知悉有人準備作叛國行為,「例如有人告解,聽日準備去搵隊軍隊,推翻香港特區或打國家」,相信出現相關情況機會較低。

林定國又指,法律專業人士有保密權保障,是因為觸及法律諮詢的基本人權,至於宗教人士或社工等其他人士,「我哋好難去做例外」。他強調叛國是嚴肅的事情,若國家安危危在旦夕,大家要作平衡,履行效忠的義務。

鄧飛關注輔導人員舉報責任

教聯會副會長兼立法會議員鄧飛昨日在立法會上亦提及,教師、輔導人員、神職人員等需要進行輔導工作的人士, 若感覺到輔導個案的言論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是否需要舉報。

林定國昨日回應指,舉報責任只限於知悉有人準備作叛國行為,而叛國有清晰定義,例如是準備對國家發動戰爭。他又指要做好國家安全工作,法律是前題,專業守則等配套亦要互相配合。

23條立法︱林定國舉例反水貨客事件 指挑起仇恨情緒屬煽動罪範圍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4%E5%9C%8D

立法會今日(7日)召開研究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A4聯盟」議員楊永杰問及煽動罪相關條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舉例反水貨客事件,指當時部分港人對內地遊客這個群體使用侮辱性詞彙,挑起仇恨情緒,屬於該條文符合的情形。

楊永杰表示,2019年黑暴的教訓是如果放任煽動情緒,就會引起暴亂,諮詢文件提及煽動罪不夠清晰,問及如何完善,並要求進一步解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條文意思。

林定國指,現行刑事條例源自英國制定法律,英聯邦國家法庭對此有不同解釋,他認為有需要通過成文法去釐清。至於有關條文指「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他進一步解釋該條文並非指私人恩怨,而是針對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例如早年部分新界區港人認為自由行遊客對港人造成滋擾,其反應不是理性討論解決問題,而是對內地遊客以侮辱性詞彙形容,「針對緊內地嚟嘅旅客」,屬於某一類可以明確的群體,試圖以挑起仇恨情緒,認為下一步容易引起真正混亂情況,「這就是煽動意圖罪背後的精神」。

【23條立法】林定國︰針對及侮辱內地客 挑起憎恨屬煽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2476

據了解,行會下午加開特別會議討論23條立法,草案最快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而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早上討論23條立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以針對及侮辱性言語形容內地旅客挑起憎恨,屬於有煽動意圖。

基本法23條立法涵蓋煽動意圖罪,有議員要求釐清控罪元素。

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楊永杰:「煽動意圖,可涵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司長可否清晰解釋這條條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數年前,大家都記得在新界區,有很多自由行的朋友來。有些人認為對香港市民造成滋擾,但他們的反應如何?不是理性討論如何解決問題,而是對於一些內地來的朋友,用一些很侮辱性的言語去形容他們。針對的是內地來港的旅客,針對某一類有客觀條件可界定的群體,挑起大家之間的憎恨。」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管浩鳴:「南韓有醫生的工潮,甚至影響市民大眾最基本的需要。我想請問23條未來的條款中,會否有特定條款針對一些行業,去應對他們可能引起人民騷亂的事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基本的人權我們是保障了,一些正常的罷工行為是根據法例進行,但程度去到如何,如果去到顛覆國家政權,可能違反國安法,很難簡單說到實際情況。」

有議員認為,境外勢力要有清晰定義。

立法會議員(商界第二)廖長江:「以商為諜,以學術為政治操控幌子,這些情況下,當局是如何科學定義境外勢力?」

鄧炳強:「政府或政黨組織,當局在很大程度上有控制或實體上可控制的組織,我們都應該會列入境外勢力。在未來的條文中會清楚寫出,甚麼叫實體、如何實質控制。」

有議員多次問到,為何要考慮把公眾利益加入為國家秘密,相關罪行的免責辯護。林定國重申,辯護門檻會高,會把客觀條件寫清楚,公眾利益不會以主觀感覺取決。

23條立法|林定國:針對及侮辱內地客挑起憎恨屬煽動意圖
https://www.tkww.hk/a/202403/07/AP65e97e...e9e68.html

23條立法 | 林定國稱沒有例子是鬧政府或鬧個別官員就被控告
https://www.wenweipo.com/a/202403/06/AP6...cbc1d.html

立法會三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23條立法公眾諮詢結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有意見擔心提出反對政府意見是否會觸犯煽動罪,強調表達不滿、希望政府做好,不會觸犯法例,他又說,無日無之都聽到批評政府的聲音,當中沒有一個例子是鬧政府或鬧個別官員就被控告。

另外,民建聯周浩鼎關注會否針對潛逃罪犯,制定阻嚇性措施。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走佬人士」的惡行引起社會關注,會積極考慮用盡一切方法讓有關人士為行為負責,包括取消護照、專業資格、商業登記、董事資格或本身在港的福利等。

鄧炳強又提到,諮詢期內其中一個較多人關注的意見是會否與普通外國機構交流都屬違法,強調正常的學術交流,包括不會用不當手段,即暴力、脅逼、令人精神受損等,就不會違法。

23條立法|林定國斥反華組織意見無參考價值 鄧炳強稱會平衡維護國安及言論自由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66...e4458.html

23條立法|林定國強調公眾利益要符合一定條件 門檻很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7.htm

23條立法|鄧炳強稱境外干預罪需符不當手段及意圖干預等要素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7.htm

23條立法︱擬取消潛逃疑犯護照 林定國:有關人士刻意「呃法庭」 制定措施反制有何不公?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5%85%AC

23條立法諮詢提出取消潛逃疑犯護照 政府指是參考外國做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954

23條立法|鄧炳強:考慮取消潛逃者護照及專業資格等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2e...e311f.html

彭博稱23條立法將禁FB及IG 議員斥散播假新聞誤導大眾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3f...e3811.html

23條立法後禁用Telegram?林定國:絕對無意禁制任何社交媒體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1f...e2a51.html

23 條立法|收 97 份反對意見 林定國:有些只講人權自由無參考價值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4748.html
[Image: 44b0f420-db9d-11ee-bff5-309c5b6e9007]

23條立法|林定國強調絕對沒有任何意圖禁制任何社交媒體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6.htm

23 條立法|政府擬加「高門檻」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指煽動行為無煽暴意圖亦應被禁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4812.html
[Image: 6e23ad00-db81-11ee-aadf-5cb3dec8b3d4]

23 條立法|諮詢結果出爐 政府擬收緊囚犯提早獲釋門檻 點名國際特赦屬「境外反華」提反對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7806.html

23條立法|「公眾利益」免責辯護門檻高 大部分情況未必符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6.htm

23條立法|林定國:非法竊取或披露國家機密罪標準很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27.htm

立法會研究基本法23條立法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到,有部分傳媒擔心報道涉及「國家秘密」,容易誤墮法網。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干犯非法竊取或披露國家機密罪的標準很高,從事一般正常傳媒工作的記者,無任何需要特別擔心或關注,又指條例強調是否涉及明知故犯的行為,相信一般正常新聞工作者難以觸及國家秘密的定義,或日後構成罪行的意圖。

A4聯盟楊永杰問到,諮詢文件提出可以延長羈留期,但會否設立額外保障機制,建議要求警隊高級人員向法庭提出申請,並訂明延長條件。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延長羈留的要求嚴謹,同意要由指定級別警務人員提出申請,並需要經法庭程序決定,警方一般羈留設施並非預留作長時間羈留用途,當局亦正研究優化相關設施。

23 條立法|陳文敏等人交意見書 批國家安全定義空泛 定罪門檻太低 忽視人權自由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7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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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日(28 日)結束。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聯同「香港法治監察」向政府提交意見書,批評諮詢文件過度強調安全,卻忽視了個人自由、政府公開透明等社會價值,亦沒有提及香港等基本人權義務。

質疑 30 日諮詢期是否充分

「香港法治監察」是由一班身處海外的香港律師成立,他們今次聯同陳文敏就 23 條立法發表了意見書。意見書首先指出,今次的公眾諮詢期只得 30 日,加上政府不尋常地成立了「應變反駁隊」,將負面的意見塑造成不實謠言,這些都令人懷疑這是否真正、充分的公眾諮詢。

意見書質疑政府提出的 23 條文件太嚴厲,是引入了新的罪行,擴大現有罪行範圍,並恢復了過時的罪行,為執法者創造了新權力。政府過度強調安全化(securitization),卻未有正視其他的價值觀,包括個人自由,及公開透明政府所保障的公共利益等。

指立法必須遵守人權義務

他們亦質疑,港府未有在諮詢文件中詳細交代香港的基本人權義務,只有輕描淡寫地表示「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陳文敏等人認為這在概念上是錯誤的,並且沒有充分考慮比例性測試。他們認為 23 條立法必須遵守香港人權義務,例如是《基本法》第 39 條提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而港府在諮詢文件中,也沒有提及眾所周知的《約翰尼斯堡原則》。

意見書批評,港府採用了內地對「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定義,這些定義過於空泛,使「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等要素也變得模糊籠統,亦沒有交代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含義或所需的損害程度。

僅喊口號已足以被入罪

他們亦質疑 23 條立法的定罪門檻太低,普通刑事犯罪都足以被提升至國安級犯罪。只要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即使沒有對國家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甚至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風險,都足以入罪,「這些罪行的範圍如此廣泛,以至在沒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高喊違禁口號的人,仍可僅因為其意圖而被判犯有國家安全罪。」

外界有意見認為,應容許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抗辯理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以公眾利益作抗辯具爭議性,即使有例外情況都會確保「唔會隨便被人濫用」作為藉口逃避責任。陳文敏的意見書則提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說法,阻礙獲取符合公共利益的資訊,會阻礙媒體等人員的工作,令他們不能夠發揮監督公共機構的重要作用。

意見書指,港府的諮詢文件援引了外國的國安法例子,為其嚴厲的 23 條立法作辯護。不過港府卻無視了國際社會對 2020 年國安法的普遍譴責。文件亦未提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廣泛保障措施,例如沒有國安法指定法官等。此外,諮詢文件提及的民主國家,往往有民選的立法機構以及新聞自由等,以防止國安法被人濫用。


23 條立法|記協調查:所有受訪者認為立法對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 「國家秘密」定義不清晰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8326.html
[Image: b6714b00-d6ca-11ee-9b3a-77ee990bd691]

為期一個月的《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公眾諮詢期昨日(28日)結束。香港記者協會早前以網上問卷形式,收集會員與新聞界對立法的意見。結果顯示,所有回覆的受訪者均認為,23 條立法將對本港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當中 9 成人認為影響重大。所有受訪者均認為新增「國家秘密」的定義並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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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記協提意見書 憂「國家秘密」定義模糊 建議確立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Yahoo

最多受訪者認為《官方機密條例》影響大

記協於 2024 年 2 月 9 日至 26 日之間,設網上問卷調查,以匿名方式收集意見,最終獲 160 人回覆。結果顯示,所有回覆的受訪者均認為, 23 條立法將對本港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當中 9 成人認為影響重大。近 93% 受訪者認為立法會影響資訊自由。在四個與新聞業相關的修例範疇中,最多受訪者認為對業界有「很大影響」的為《官方機密條例》(96%),其餘依次為加重煽動罪刑責及擴闊煽動意圖罪(94%),擴闊諜報活動罪(87%)及新增境外干預罪(81%)。

記協指出,所有受訪者均認為新增「國家秘密」的定義並不清晰。問卷以開放式提問,收集意見。多數回應指 7 個「國家秘密」涵蓋範疇太廣泛而且模糊,不知如何避免誤墮法網,並質疑「秘密」的界線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是由誰斷定和如何證明。另有回覆建議「國家秘密」必須有清晰標識的級別和相應的解密期限,政府亦應設立「國家機密」大類列表和解密資料庫供公眾和記者查閱。

會員憂政府以國安為由打壓異己

被問及保護國家機密與新聞和資訊自由之間該如何衡量,多位受訪者認為新聞自由更為重要。他們主張在涉及公眾利益前題下,容許報道被視為機密的資料。在平衡公眾利益和保護機密時,公眾利益應是更大的考慮因素,並要將之列為抗辯理由,避免以保護國家機密為由,打壓新聞自由。另外,有會員表示現時諮詢文件對公眾利益的保護嚴重不足。有人擔心香港新聞自由越收越緊,憂慮日後政府可能以國家安全為由打壓異己。記協指甚至有會員形容,23 條是「香港言論自由棺木上的再一顆釘子」。

記協亦有在問卷詢問受訪者,在 23 條立法後會否繼續從事新聞行業,當中有 37 人表示「一定會」,47 人表示「可能會」。記協表示,在新聞業面臨不明朗的環境下,仍有逾半人表示有意繼續為新聞志業努力,是一個令人鼓舞的回應,盼行家能謹守崗位,即使面對重重困難,亦盡力揭示社會問題,監察政府並報道真相。

23 條立法|叛國知情不報亦違法 大律師公會 03 年反對今轉軚:外國有相關罪行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1150.html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期昨日(28 日)完結,香港大律師公會建議,必須確保23條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權利一致,並且加入對被捕人士權利的保障;同時促政府考慮在「竊取國家機密」一項中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等。對於 23 條當中的隱匿叛國罪指知情不報也屬犯罪,20 年前曾反對的大律師公會今次並無反對。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在記者會上指,昨已就 23 條立法提交書面意見書。公會同意政府在履行 23 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即禁止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該會意見書的重點包括有關罪行、新增概念或罪名需有清晰定義,以免守法市民及持份者誤墮法網,亦可釋除市民疑慮。被告人權利亦應獲保障,「睇到被捕人權利同警方權利有適當平衡」,以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2003 年 23 條立法的修正案中,被廢除的煽動罪、叛逆性質罪行及隱匿叛國罪於今次諮詢文件重臨。當中隱匿叛國罪訂明,如知悉有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需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大律師公會 2003 年曾建議廢除此罪,今年大律師公會並無反對,現場記者問公會是否轉軚,杜淦堃解釋,考慮到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均有相關罪行,「如果個罰則同條例係清晰,睇唔到香港作為司法管轄區點解會無」。至於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公會就促政府考慮將「煽動意圖」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

倡「公眾利益」抗辯理由不限於傳媒

在「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中,公會指認同建議法例中「國家秘密」的定義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杜指有關項目「有一致性、無矛盾係必須,如果定義有矛盾,會有好多問題」,「見到點解需要咁做」,條文需清晰闡述以釋除港人疑慮,強調已經「盡力表達咗立場」。

諮詢文件又提出非法獲取、管有或披露國家機密的三條相關罪行,公會則建議被控者需具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當中「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部份,公會認為機密資料的定義需要清晰界定,同時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並不限於新聞從業員。

今次「間諜」行為相關罪行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公會認為法例應清晰界定「境外情報組織」的定義,與此同時應提供清晰指引,指明那種行為的後果將被視作危害國家;2003年23條草案並未提及的「境外干預罪」,今次則設「配合境外勢力」行為,公會建議條文訂明干犯者「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牽涉境外勢力參與」;又指「境外干預」亦需包含犯罪元素,但在諮詢文件中文版本並未反映。至於有關刑期及檢控期,公會將待條例草案出台後再作建議。

23 條立法|英外相:港府提案無履行《中英聯合聲明》 中方:說三道四、惡意抹黑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05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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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日(28 日)結束。英國外交大臣卡梅倫昨日發聲明,批評港府提案無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義務,立法將打壓言論及新聞自由,強烈要求港政重新考慮。外交部駐港公署指出,卡梅倫等政客對 23 條立法說三道四,惡意抹黑香港人權、自由、法治,強調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憂國際組織被貼「外國干預」標籤

卡梅倫的聲明指,香港必須確保國家安全的立法符合國際標準,維護《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的權利和自由。然而港府提出的諮詢文件,並未履行這些義務。

卡梅倫表示,英方已透過私下溝通以及公眾諮詢程序,向香港當局提出關注,包括是認為立法加強了以言入罪並廣泛地定義「國家秘密」,抑制言論、表達和新聞自由;而國際組織在香港的工作,可能被貼上「外國干預」標籤。

卡梅倫:英國國安法經民主國會審查

英方亦關注 23 條立法對「境外勢力」及「境外干預」內容模糊,將會威脅到正當合法的外交和領事活動;文件未提及有任何獨立監督的機制;對未定罪人士的拘留程序不明確,亦缺乏司法監督機制;沒有建立獨立而強有力的機制,來防止行政部門以國家安全為由採取任意行動。

港府在諮詢文件中曾援引英國國家安全法作例子。不過卡梅倫則指,英國的國家安全立法是經過公眾諮詢,並接受國會兩院全面審查,包括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確保法例是充分代表英國公眾意見,具有民主合法性。卡梅倫強烈要求香港政府重新考慮該提案,並與香港人民進行真誠和有意義的諮詢。

外交部駐港公署:別有用心、虛偽雙標

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回應指,卡梅倫等個別政客 23 條立法說三道四,惡意抹黑攻擊香港人權、自由、法治,發言人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表示,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特區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英國等個別國家政客和媒體固守對華對港偏見,認為本國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覆蓋範圍之廣、規管之嚴天經地義,卻執念於用「灰色濾鏡」解讀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刻意將國家安全與權利自由對立,以提交意見之名行詆毀中傷之實,別有用心、虛偽雙標。

發言人強調,中國中央政府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我們歡迎真心擁護「一國兩制」、支持香港繁榮穩定的人士就立法提出建議,但不接受任何污名化立法的政治操弄。任何外部干預施壓都動搖不了特區政府推進立法的堅定決心,任何造謠、抹黑和攻擊都改變不了香港由治及興的歷史進程。

保安局:強烈不滿和反對

保安局傍晚發稿,對英國外相卡梅倫相關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卡梅倫刻意不提港府就 23 條立法作公眾諮詢、諮詢會,絕大部分與會者及市民表示支持立法,草案定稿後亦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鄧炳強指出,英國有涵蓋不同領域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程序,23條立法建議參考了包括英國在內的外國法律,「卡梅倫的說話反映其雙重標準。」鄧炳強又指,《聯合國憲章》下主權平等其中一個要素,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不可唯我獨尊,嘗試干預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程序。」

鄧炳強強調,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特區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英國應立即停止干預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許智峯公開多名法官、警員姓名 港府強烈譴責:印證 23 條起底罪必要
https://hk.news.yahoo.com/%E8%A8%B1%E6%9...01587.html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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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香港步向網絡審查 美駐港總領事:有美企在港用即棄電子設備
https://hk.news.yahoo.com/%E9%97%9C%E6%B...514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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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社今日發布了美國駐港總領事梅儒瑞的專訪,他在訪問中關注到香港網絡審查及數據安全問題,指有美國公司在訪問香港時使用即棄電話和手提電腦。他又形容要改善香港形象,釋放黎智英好過辦金融峰會和旅遊推廣。

梅儒瑞指,香港的網絡連接和數據安全問題,已經令一些美國公司在訪港時需要使用即棄手機和電腦,「香港正在開始走下坡,試圖從互聯網上刪除某些內容,並屏蔽某些網站」。他指一旦開始網路審查,就有滑坡效應,不知何時結束。

梅儒瑞:要改善香港形象應釋放黎智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案件,目前仍在審訊當中。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去年 12 曾表明,譴責中國以國安法起訴黎智英,呼籲北京及香港政府尊重新聞自由。發言人指壓制新聞自由及資訊流通,以及改變選制,都破壞了香港民主制度,損害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美國國務院要求立即釋放黎智英。

梅儒瑞在訪問中形容,「釋放黎智英和其他因政治言論而面臨牢獄的人——釋放他們對改善香港形象的作用,比所有金融峰會和旅遊推廣活動的加起來還要大」。他呼籲港府向企業保證,會致力維持自由開放的互聯網。

針對 23 條立法,梅儒瑞認為在 2020 年的國安法之後,香港最不需要的,就是更多非常廣泛的新罪行。他指,美國政府是「主動決定」不參加港府的諮詢,認為應該由香港人去提出意見。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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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天主教香港教區稱立法不改變一貫告解保密性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5.htm

天主教香港教區就基本法23條立法引起對告解的關注作出回應。聲明指出,教區認同作為公民有義務保障國家安全,教區曾就23條立法表達意見,立法不會改變教會一貫以來施行的告解的保密性。

天主教香港教區認同有義務保障國安 23條立法不會改變告解保密性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22051.html

【23條立法】外交部駐港公署批美國駐華大使妄議立法 促美停止政治表演
https://news.tvb.com/tc/world/65f490127a...8%E6%BC%94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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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草案進入全委會階段 鄧炳強:奉公守法的市民絕不會誤墮法網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3993

有關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在立法會已經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二讀期間,88名議員都發言支持草案。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草案尊重以及保障人權,亦訂有免責辯護等。奉公守法的市民絕對不會誤墮法網。

經過七個多小時的審議,23條立法草案完成二讀,進入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二讀期間,除了大主席以外,全部88名議員發言都支持條例草案。其中擔任保安局局長期間曾推動23條立法的葉劉淑儀指,若2003年已完成立法,佔中及2019年的社會事件就有法可依。

立法會議員(香港島西)葉劉淑儀:「2019年更有駭人聽聞的暴力行動,想推翻政府,想分裂香港出去。若我們2003年能夠成功為23條立法的話,當時我們已有分裂國家、顛覆這些罪行。」

亦有議員認為,立法後能保障國家安全,令香港未來有更好發展。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管浩鳴:「在任何政府要動用國安法,其實是一個極少數的情況,亦可以說是最不想出現的情況,因為是一件很『丟架』的事情,有辱我們國家的體面,亦傷害了民族的精神。所以市民千萬別想為何政府要緊急通過立法,其實背後的用意只希望盡快保障廣大市民的福祉,並非打算隨便去捉捕大家。市民亦毋須過分去擔心這件事。」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林筱魯:「廿多年來,國家安全一直存在缺口,導致香港社會一次又一次政治動盪,養活了不少政治蛆蟲撕裂香港。維護國家安全並非西方式選舉體制才能享有的特權,對於非我族類誣蔑到底的行為,我們要擺事實、講道理、持續反駁。」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草案已訂明尊重以及保障人權。

鄧炳強:「條例沿用普通法下一貫常用的法律草擬方式,就一些較關鍵及特別用語以及概念作詳細定義,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包括所需的犯罪行為和意圖,而且訂有適當的例外情況以及免責辯護,確保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奉公守法的市民是絕對不會誤墮法網。」

鄧炳強又指,如果條例獲得通過,標誌香港回歸26年多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制以及執行機制得到全面檢視。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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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立法會全票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23刊憲生效
https://www.stheadline.com/politics/3327...F%E6%95%88

立法會今晚(19日)在全體89名議員贊成下,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主席梁君彥打破過往不投票慣例,對《草案》投下贊成票。特首李家超隨後到會議廳發言,表示《條例》將於2024年3月23日刊憲生效,更指這是香港歷史時刻,回歸至今等了26年8個月19日,終於完成光榮使命。

草案於今早9時恢復二讀, 二讀辯論歷時7小時,於下午4時完成,一共88名議員發言支持23條立法,議員平均發言時間約4至5分鐘,較限定的10分鐘短,只餘主席梁君彥一人按慣例不發言。到晚上6時30分,立法會全體委員會晚上在無需記名表決下, 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的修正案,並進入三讀程序。

89票全票贊成 主席梁君彥破慣例投票
【19:20】李家超在會議後會見記者,表示香港原有生活方式不變,馬照跑、舞照跳。

【19:10】全體議員及李家超在會議後,在會議廳內合照,以紀錄今天歷史性一刻。

【18:55】特首李家超到立法會會議廳發言,表示《條例》將於3月23日刊憲生效。李家超今次是根據《議事規則》第8條,提出酌情出席立法會會議。這樣的安排在過去兩任特首未見,以及立法會主席主動參與投票,均屬極罕見的做法。

【18:50】立法會主席打破過往不投票慣例,對《草案》投下贊成票。他表示《草案》茲事體大,因此作出投票決定。

【18:45】鄧炳強在三讀總結發言中表示,對見到「親生仔」出世百感交集不他又指《草案》通過並不代表維護國安工作已完成,未來將繼續推廣條例資訊。


【18:30】立法會全體委員會通過《草案》的修正案。

【18:22】保安局局長鄧炳強進行總結發言,他感謝議員支持及就《草案》提出意見。

【18:18】民建聯陳克勤進行發言,他亦是最後一名在全體委員會階段發言的議員。


【17:33】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表示境外干預方面,局長在條文的標題更精準地說明,活動要危害國家安全才有可能觸犯條文,她對修訂表示滿意,又指條例通過後要多作宣傳,讓香港保持國際社會的活力。

【17:29】工程界、經民聯立法會議員盧偉國表示,感謝保安局局長作出的重要澄清,令相關專業團體釋除疑問,本條例通過後相關團體需認真檢視各自的章則,是否需要修訂以作配合。

【17:24】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簡慧敏表示,賦權行政機關訂立附屬法例符合香港法律,行之已久、行之有效,亦非香港獨有,立法機關在賦權前會充分考慮其合理性和正當性。

【17:21】選委界立法會議員管浩鳴指出,境外干預方面,社會上有很多討論,今次修改條文時,將「危害國安的」字眼寫在條文上,令條文更清楚,能明確區分正常的國際交流,包括商業、文化、學術等不受影響。

【17:17】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陳克勤指,除了要確保條例在法律層面執行機制行之有效外,要在現有法律體系下,特區國家安全架構的頂層設計;他認為國安委的角色必須要在此條例中體現出來,在條例加入國安委的角色,才能更好地體現與香港國安法的銜接,他歡迎政府接納其意見。

【17:15】民建聯副主席、立法會議員周浩鼎說,他感謝司長聽取其意見修改意見,包括增加處理延長羈留期時的確定性,法庭能進一步把關。


【17:07】工聯會會長、立法會議員吳秋北表示,九十多條修正案正正體現了法案委員會的努力建言、高效高質的立法,細節及文字優化亦合符千變萬化的國安環境,更好及更平衡地維護國家安全;包括讓國安委更有角色和責任,能讓此條例與香港國安法更能互補。

【17:02】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英豪表示,很高興政府採納其意見,包括新增潛逃者在被撤銷護照期間,限制其再申請護照的建議。

【16:10】立法會在過半數議員支持下,二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立法會隨即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審議政府提出的91項修正案。

【15:41】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二讀總結發言時表示,重申今次立法的目標,是全面落實《基本法》23條、全國人大「528決定」,以及《香港國安法》所規定的憲制責任,是特區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的重要里程碑。他感謝法案委員會在一星期內進行共44小時會議,連同較早前成立的小組委員會的討論,審議時間合共近50小時,高效及順利地完成這個涉及181條條文、對28條法例中67條條文相關修訂的條例草案審議。

他認為條例草案既是香港各界共同努力的成果,亦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推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所交出的功課,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政府除了根據《香港國安法》及激活現行法例,積極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及活動之外,亦都一直推展《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工作,且不斷全力研究有效及務實的立法方案,除了要有效應對過去及現在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及威脅,方案亦需要有足夠的前瞻性,以應對將來可能出現的風險。

他提到公眾諮詢期間,聯同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相關的官員,一共舉行了近30場的解說宣講會,並且接受多個傳媒的訪問及派發超過2.5萬本諮詢文件及宣傳小冊子,而在諮詢期間合共收到超過1.3萬份意見書,當中百分之98.6是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見,這顯示立法實在有很強大的民意基礎,以及公眾是深度理解這項維護國家安全工程的重要性。

他形容這部包涵了180多條條文的草案,不單止建立一套準確、完整落實《基本法》23條、「528決定」及《香港國安法》規定的條例,更是一部能夠有效應對特區現在及未來可能面對的情況,以及回應市民大眾對維護國家安全訴求的法律。

他指出若草案獲得通過及訂立後,將與《香港國安法》緊密銜接、兼容及互補,在特區建立完整及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體制及執行機制,亦是於回歸26年來,終於得到一次全面的檢視及完善。他強調特區政府完全理解,市民一方面希望國家安全得到維護,另一方面亦會關注有關的法律是否對其權利或自由有所影響,條例草案已充分顧及市民的關注。

鄧炳強認為法案委員會認真審議條例草案,合共提出1000條問題,當中有個別審議超過1小時,形容絕對是非常仔細用心,議員更表達了不少寶貴建議且值得採納,政府因此提出91項修正案。

他重申,由特區自行訂立一套包含罪行、執法權利、程序及措施的完整維護國家安全法例,將為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提供堅實的保障,使得「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不旦能夠鞏固特區的法治基礎,更加有助維護國家安全及香港繁榮穩定。他認為有了健全的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及執行機制,政府就可以集中精力與社會各界一起致力發展經濟、改善民生,達致社會安居樂業、長治久安。

梁美芬:中央予機會香港自行立法 「用心良苦」
【15:38】謝偉俊進行發言,他亦是最後一名在二讀階段發言的議員。

【12:20】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經民聯的梁美芬表示世界各地無一個國家是授權給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國家安全的法律,只有香港和澳門有這個機會,認為充分反映中央維護一國兩制和香港普通法的決心,亦是顯示中央對香港的高度信任。梁美芬指,中央寧願等了20多年這麼久都還要給機會香港自行立法,可謂「用心良苦」,認為香港應好好珍惜。

梁美芬認為23條立法是保護市民生命財產的「好法律」,她指2019年經歷過黑暴騷亂的人都知道,無完善的國安條例,香港就變成「無法無天、很恐怖」。她舉例指連市民上班上學、做生意都有生命危險。她又特別欣賞條例草案第2條,定明以一國兩制為最高原則,同時也指明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適用,顯示香港高度重視國際法和人權。梁美芬希望那些抹黑23條立法的人士在批評之前,先看看其他國家的安全法。

狄志遠:23條立法非結束 而是新開始
【12:20】 新思維的狄志遠表示,23條立法標註著國家進一步的安全保障,而香港在國家安全的基礎之下,大家可以更放心去開拓發展大道,香港就像「如鷹展翅翱翔」。他又歡迎政府官員在法案審議過程中多次強調特區政府繼續依照兩份國際公約,以保障香港人一直擁有的人權和自由。他認為這代表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成立是不會阻礙香港人繼續享有應有的人權和自由。

狄志遠指過去一段時間,香港在迷霧中摸索、社會在紛爭中持續內耗、社會發展停滯不前,大家對前景失去信心。他形容現在「雲霧已散」,大家也是時候放下心中矛盾、同舟共濟、重拾不屈不撓的拼搏精神。狄志遠認為完成23條立法不是一個結束,而是一個新的開始、是要開始創造一個更美好的將來,因此特區政府需交出功課、立法會要做好本分、市民要抱有信心。

田北辰:03年立法失敗 因巿民未歷國安威脅的「切膚之痛」
【11:40】實政圓桌的田北辰表示,今天具歷史性意義,立法不單為國安作出貢獻,更實實在在完成一項回歸後早應完成的歷史任務。他指過去一段時間23條被嚴重污名化,特別有一班反對派「日唱夜唱」,一直令市民對條例有很大誤解。當時若再推動立法,反對派必定大搞破壞,令市民加深誤解、惡性循環,立法更加困難。

田北辰認為上一次立法失敗其中一個原因是部分市民感受不到國家安全受威脅,沒有「切膚之痛」下就產生誤解、進而抗拒。但當香港經過一段黑暗日子後,市民大多知道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是「無處不在」、時時刻刻在找機會發難,形容這些威脅所帶來的暴力行為是「可以來得那麼兇猛」。他又希望政府和議員們做好宣傳、教育之後,將來引用法例的機會越少越好。

【11:15】民建聯葛珮帆發言表明支持《草案》及全部修正案,形容自己在2019年與所有香港市民一齊經歷了一場「匪夷所思的黑暴」,斥上兩屆立法會有擔任「西方代理人」的「漢奸議員」破壞香港,香港差點就成為「反中基地」,若中央沒有就國安法立法,香港就無可能回復安寧,踏上今日「由亂及治,由治及興」之路。所以,香港必須盡快就23條立法。

她又指,外國勢力仍然企圖阻止23條立法,抹黑、恐嚇制裁等,表明不認同美駐華大使伯恩斯就23條立法言論,稱《草案》參考多國現有法律,只針對有心破壞國安的極少數人。她又批評美西方國家將23條立法「妖魔化」,完全是不折不扣的「虛偽雙重標準」。而立法會今天將光榮地通過23條立法,是以行動證明任何外部干預和手段,都改變唔到維護國家安全的堅定決心,亦動搖不了香港的法治基礎和國際社會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吳秋北:為全速審議「費寢忘餐」
【10:50】 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自己最先在全國人大發聲建議《港區國安法》落地香港將近十年,指以港版顏色革命、非法佔領等的慘痛經歷為教訓,凝聚了社會堅決立法、盡快立法的強烈共識。吳秋北指目前外部勢力對香港仍然「虎視眈眈」,稱本地的反中亂港分子是「蠢蠢欲動、死心不息」,斥他們勾結英美勢力,謊稱民主、人權、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損,形容是在危言聳聽、製造恐慌。

吳秋北認為美國西方勢力「越是出聲」、越是顯示它的偽善和可恥。他和工聯會一貫全力支持立法,並嚴厲譴責美國西方勢力的抹黑和阻撓立法,形容屬無恥險惡的行徑,表示會堅決與一切反中亂港勢力作鬥爭。吳北秋表示,為全速審議,過去一個多星期以來,他和其他委員「費寢忘餐、日以繼夜、連日作戰」,就是希望盡快完成審議通過生效。

【1030】 全國人大常委、民建聯前主席李慧琼以英文發言,指每個主權國家,或由該主權國家管轄的司法管轄區,均有設立和實施國家安全法。李慧琼亦舉例指不論英國、美國或加拿大均有其國安條例,更會不時更新和修訂條例,增大條例的力度及涵蓋範圍。

李慧琼指,國家安全法對一個國家的重要性眾所周知,對於中國也是如此,沒有例外,認為就23條立法是香港特區憲制責任,並在參考大多外國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的同時,具有自己獨特之處。

鄧家彪指03年若立法成功很多事未必出現 葉劉:感謝為我「平反」
【1010】同樣是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前保安局局長、新民黨葉劉淑儀表示非常支持政府今次以「提速提效」的方法處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認為特區政府是有責無旁貸的憲制的責任為23條立法。她又感謝鄧家彪為自己「平反」,指若在當年立了法,相信2014年不會出現持續79天的佔中運動。

葉劉淑儀又舉例指2019年有暴力行動企圖推翻政府、將香港分裂出去,直言若在2003年成功立法,即使條例不如今天般周密,但亦有分裂國家、顛覆這些罪行,可立即採取行動將不法分子拘捕。因此,她認為除了有法律上的責任為國家安全立法,也是有實際需要。葉劉淑儀亦感謝律政司、保安局和眾官員在短短的7天接納了委員們很多意見、使條例更加完善,且體現了一國兩制。

【10:00】法案委員會委員、自由黨張宇人代表自由黨及其代表的各業界堅定支持條例草案,指條例可讓港人有法可依、看清利害、同心上路、集中精力拼經濟,稱這是香港商界的普遍心聲,亦將為本港國際營商環境提供清晰有力的法律保障和行為依據。

張宇人表示,23條容許特區政府有自己的國安法律和執行機制無疑是個「創舉」,形容是充分顯示中央對一國兩制「最大的誠意」和對香港市民最大的信任和尊重。

【0950】 工聯會鄧家彪表示,工聯會堅定支持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指23條受反中亂港勢力抹黑,在2003年闖關失敗,香港變成「無掩雞籠」。他指每逢落區均有街坊向他說「如果03年23條順利通過,香港點會發展得咁慢呢?『黑暴』、『港獨』根本無可能出現」。

鄧家彪更引述已故填詞人黃霑在2002年的支持23條立法言論表示,「最近有外國人七嘴八舌、儼然港人福祉,全賴他們代議執言,此類行為,十分荒謬,身為港人,反感之至、無需理會、不必分心。」

管浩鳴:快速立法並非打算隨便去抓大家
【0945】 法案委員會委員、選委界管浩鳴表示今日進行二讀辯論標誌香港履行重大憲制責任已進入衝刺階段,亦意味香港將告別回歸多年來在維護國安上的缺口。

管浩鳴亦指,任何政府要動用國安法其實是極少數情況,可說是「最不想出現」的情況,形容是件「很丟架」的事,有辱國家體面,亦傷害民族精神。管浩鳴冀市民明白政府趕急通過立法的用意,僅希望盡快保障廣大市民福祉,並非打算隨便去抓捕大家。

【0930】民建聯主席、法案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指,民建聯立場清晰,認為維護國安是保障一國兩制行穩致遠最關鍵的一環,形容「必須立、盡快立」。陳克勤表示民建聯認為條例草案是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行為,絕不會影響守法的市民和投資者。

他指事隔27年,香港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今天在這裡得以履行,形容是「歷史的里程碑」,相信在座每一個議員,都會為能夠參與今次立法的工作感到榮幸。

【0910】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自2月27日起至3月14日,法案委員會連同早前為「盡早展開研究與基本法23條立法相關事宜」在內會下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共舉行25次會議,進行近50小時討論,指委員向政府當局提出逾1000項提問,當中包括市民大眾關心的情景題。

廖長江表示,早一日立法就能夠早一日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早一日為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其他人依法享有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提供更堅實的基礎,讓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專心一致為社會謀發展、為人民謀幸福。

【09:02】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開場發言指,小組委員會及法案委員會密集開會,除了講求效率,亦專業檢視條文細節。他指今天加開會議,有信心全體議員會履職盡責,高質高效完成。

立法會網上廣播系統今早一度未能如常運作,需連至網上平台Youtube觀看直播,至中午立法會大樓內的電視才正常直播會議情況。

23條立法|20情境題一文睇 執到國家機密需否坐監?
https://www.stheadline.com/politics/3327...F%E6%95%88
https://image.hkhl.hk/f/1440p0/0x0/100/n...WS_23_.png

立法會三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早前完成審議條例草案,審議討論耗時超過50小時,委員亦提出了超過1000條問題,包括多條情景題,讓官員解答以釋除疑慮。《星島頭條》整合會議上20條重點答問,讓讀者掌握什麼情況下違法、什麼情況下可獲豁免。

▼▼煽動意圖▼▼
1. 選委界管浩鳴:有人留有《蘋果日報》舊報紙是否屬於「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需要有合理辯解,例如「個刊物我擺咗喺度好耐㗎喇,都唔知擺咗好耐,目的都唔係用嚟做煽動」等則屬「合理辯解」。

23條立法︱持《蘋果日報》舊報紙涉「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鄧炳強 : 要有「合理辯解」

2. 新民黨葉劉淑儀:
如有人在氣球印上煽動文字,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然後放氣球,會否已屬於煽動?如有煽動的雕像沒有文字,又會否屬煽動意圖?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放「光時」氣球肯定是煽動意圖的其中一種表達形式,而製作強烈煽動訊息的雕像有機會屬於煽動意圖的作為。

3. 經民聯林健鋒:
對政府政策提出反對意見是否觸犯條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煽動意圖罪絕不阻礙市民表達意見,不影響社會批評政府,香港需要不同聲音,「無論表達幾激烈,一啲問題都冇」,反而很歡迎。不過如果言論是旨在挑動情緒、破壞安寧就有分別。

4. 民建聯陳克勤:
2019年不少「黑暴」針對國內同胞,屬歧視還是引起憎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煽動意圖並非僅僅歧視如「睇你唔起」,引起憎恨是更嚴重。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唔係一個被告自己揀邊條罪就係」,形容有足夠證據就一定會根據法例起訴,不認同可成為辯護理由。

5. A4聯盟楊永杰: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定義?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並非指私人恩怨,而是針對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例如早年部分新界區港人認為自由行遊客對港人造成滋擾,「針對緊內地嚟嘅旅客」,屬於某一類可以明確的群體,試圖以挑起仇恨情緒。

▼國家秘密▼
6. 新民黨葉劉淑儀:
公眾利益辯解是否要沒有其他可行方法之後才披露?武漢醫生李文亮發現了新冠病毒,先跟上司說,抑或他直接說出去呢?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該人要合理地完成所有步驟,是否披露前都做了。絕對不是有公眾利益就自動可以辯解。

7. A4聯盟楊永杰:
有人意外檢獲國家秘密文件,如果保留是否已經違反國家秘密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罪行要素是明知有關內容屬國家機密,若「唔覺意」檢獲就不會是「明知」。如果閱讀有關內容後發現屬於國家機密,按常理應盡快交予有關當局,無理由掉進垃圾箱或交予其他人。

8. 民建聯周浩鼎:
倘有公職人員因個人原因而發放確信是真實的機密文件,但該名人士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該人士是否仍受免責辯護保護?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
除違反公務員守則,亦違反條例指明「不論該資料、文件或物品是否屬實,該人士即屬犯罪」,「因此呢,佢做咗嗰樣嘢呢,佢點都係死㗎啦,係爭在邊條罪。」

9. 新民黨葉劉淑儀:
(公職人員)訛稱政府派3萬元令公眾空歡喜都違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雖然不違反該條文,但會違反其他條文如公務員守則等。

23條立法︱議員關注「看似機密」定義 林定國:防止公職人員放流料

▼間諜活動▼
10. A4聯盟楊永杰:
有「龍友」收錢到軍事用地等禁地外拍攝,不知對方是間諜,即使絕無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都擔心會否違反「間諜活動」罪行?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在門口經過、純粹影相的話,不會構成間諜活動的罪行。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
倘「龍友」將禁區外的照片出售予明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的組織或團體,該行為受現有法例規管。

11. 民建聯黃英豪:
「與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中列明「軍火」的種類,「激光炮」等先進武器亦應包含在定義之內?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激光武器」未有如槍械、魚雷、地雷等列明在條例中,但只要是「任何擬在戰爭或武裝衝突的物品或裝置」都可包括在內。

23條立法︱議員關注「激光炮」未列入軍火 政府:法例有「兜底」條款

▼煽惑公職人員離叛▼
12. 民建聯陳克勤:
已退休的公務員邀請在職公務員提早退休及移民,會否涉及煽惑離叛?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退休是正常活動,「有遲有早」,視乎個人生涯規劃,和放棄特區效忠是兩回事。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不打政府工不是放棄對特區效忠,一定不需要擔心。

▼叛國▼
13. 民建聯周浩鼎: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將犯叛國罪,是否一踏進組織即犯罪,不需考慮意圖?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加入已是自願,行為反映心態,「主動加入唔使講啦啩,背後已經包含意圖。」

23條立法|議員關注市民盡快須披露他人犯叛國罪時限定義 林定國:非不切實際要求

▼隱匿叛國▼
14. 經民聯盧偉國:
如知道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罪,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舉報,何謂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
視乎個別情況,「我知悉後行去警署,切實合理地去到警署」。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盡快」的定義,要以常理理解的速度,否則「啲人就會諗係咪下一秒就會比人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自問自答)
若有人向律師諮詢組織軍隊推翻特區或中國會否犯法?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
若諮詢法律意見,律師不向外披露也不犯法,諮詢過程保密。若有人並非諮詢,向律師朋友透露將叛亂,律師如不披露即屬犯法。

23條立法︱政府:延長羈留時間有明確原則 不會有人被任意羈留

15. 新民黨黎棟國: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申請書,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如何確保被捕人可以作出有效、有利的抗辯?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申請書內容可能涉及敏感及仍需調查的資料。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程序加入法院角色,不是由執法機關「獨行獨斷」。

23條立法︱發手令後6個月才定義為「潛逃者」 議員籲政府勿「菩薩心腸」

▼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
16. 新民黨葉劉淑儀:與潛逃者離婚後分割資產,之後再處理資金,是否犯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未必違反「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條例,但伴侶或構成協助及教唆罪行。

23條立法︱當局積極考慮提修訂 禁制潛逃者措施毋須等待拘捕令發出後半年始生效

▼禁止與潛逃者出租或租用物業▼
17.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看電視才發現業主是潛逃者,租戶是否要漏夜拖篋離開住所?

新民黨副主席黎棟國:酒店向潛逃者租出房間是否違法?酒店客人眾多,「佢無可能知㗎喎」。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草案設有「特許授權」,受影響人士可以向保安局局長提出批予「特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禁騷擾國安工作人員▼
18. 經民聯立法會議員林健鋒:如有人情緒激動,甚至爆粗會否屬騷擾行為?社會有負面詞語形容執法人員情況會否觸犯法例?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一時激動要看具體情況,未必具備意圖。

▼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騷擾罪▼
19.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見過大場面」的人或較不容易感到驚恐,草案會否減少對他們的保障?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立法原意是首先須合乎「常人都會驚」的情況,強調須符合合理性。

20.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囚犯如不滿意懲教署長拒絕減刑的決定,感到受屈有否機會上訴?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當囚犯符合條件,署長會決定可否提早釋放,署方內部有程序,囚犯隨時可以上訴。

23條立法︱議員質疑騷擾國安案人員入罪門檻高 林定國:範圍無收窄反倒更闊


23 條|消息指警隊正擬定執法細節 將有「一系列內部訓練、訓示」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9354.html

立法會今日(19 日)二讀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稍後將進入三讀階段。有關 23 條的執法,據《Yahoo 新聞》了解,警隊正在擬定相關執法細節,執法行動由警方國安處主導,但整個警隊都會熟悉整部法律。據了解,警隊將會有「一系列內部訓練、訓示、指引」,與《港區國安法》出台後,或其他法例更改後的做法一致。條例內有限制被捕人士諮詢個別或任何法律代表,被問警隊是否已草擬「律師黑名單」,消息人士稱內部正在研究,待法例實施後便會清楚有關執法細節。

相關報道:23 條立法|立法會二讀通過草案 無人提反對 進入全體委員會階段︱Yahoo

草案列明可禁被捕人 會見律師、師爺等法律代表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被捕人或協助調查人士會見法律代表的權利,作出多項的限制。警方可以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向法庭申請手令,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個別法律代表,或個別律師行的所有法律代表。警方亦有權申請手令,禁止某人被拘捕後 48 小時的羈留期間諮詢任何法律代表,或是禁止未被捕但相信即將被捕的人,諮詢任何法律代表。

被捕後羈留期限可長達 16 日

此外,關乎警隊前線如何執行,還有被捕人士的羈留期限,草案指出,要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被捕人帶到裁判官席前,不得遲於被捕後的 48 小時期間屆滿後首次有裁判法院開庭之時。不過,草案列明了警方延長羈留的權力。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授權的警務人員,可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首次延長期不超過 7 日,其後進一步延長亦不超逾 7 日,即總羈留期間不得超過首段羈留期(48 小時)屆滿後起計的 14 日。換言之,相關人士最遲可以在被捕後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警方保釋,或者被落案控告並帶上法庭。

簡啟恩:國安處將統籌警隊力量 主動採取行動

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簡啟恩曾在 2 月警務處年度總結記者會稱,警方國安處作為警務處維護國安的專門部門,涉及《港區國安法》及 23 條相關情况,國安處會主動採取行動,配合政府履行維護國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國安處會統籌警隊內的力量處理相關案件,及與相關持份者保持合作,提升處理案件能力。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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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英澳聯合聲明憂條例對香港產生影響 批評北京削弱自治自由
https://news.tvb.com/tc/world/65fd9aa056...A%E7%94%B1

英國外相卡梅倫及國防大臣夏博思,還有澳洲外長黃英賢及防長馬爾斯,會談後發表聯合聲明,提到香港和南海等議題。

他們在聯合聲明提到香港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英澳兩國深表憂慮條例對香港產生的影響,以及對外國人的潛在影響,又對北京當局有系統性削弱香港的自治、自由和權利深感擔憂。

在北京,外交部早前對個別國家和機構詆毀抹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英澳雙方在聲明中亦批評中國在南海仁愛礁附近海域,針對菲律賓船隻及船員的不安全和破壞穩定的行為。北京多次重申,對仁愛礁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

【23條立法】《華日》社論指條例定義不清 駐港公署批謬論
https://news.tvb.com/tc/local/65fc56537a...C%E8%AB%96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致函《華爾街日報》,批評其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社論屬謬論。

公署發言人指,該篇社論稱,立法後香港變得更危險,是把聳人聽聞的把戲發揮到極致,又批評社論指條例涵蓋廣泛、定義不清,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重申條例參考了包括美國在內,多個普通法司法區的法律,與各國維護國安的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亦符合香港現實情況。社論亦提到條例將外國影響視為威脅,發言人斥責是無中生有、胡說八道。

對於社論指香港在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後,集中精力拼經濟是為時已晚,公署發言人指完全是充滿惡意的炒作,反問《華爾街日報》唱衰中國幾十年,何曾有說準過。

【23條立法】張國鈞指外媒報道偏頗 港府代表聯合國會議中駁斥不當言論
https://news.tvb.com/tc/world/65fd8f3156...0%E8%AB%96

【23條立法】張國鈞稱香港公民權利依法受保護 任何企圖抹黑立法均屬誤導
https://news.tvb.com/tc/world/65fbccfe7a...4%E5%B0%8E


【23條立法】澳洲更新對香港旅遊建議 港府譴責散播恐懼政治操弄
https://news.tvb.com/tc/world/65fd589856...D%E5%BC%84

澳洲因應香港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更新對香港的旅遊建議,特區政府予以強烈譴責。

澳洲政府指,香港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2020年生效的《港區國安法》,可被廣泛地解讀,旅客可能無意地中觸犯法律,並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被拘留及限制見律師;又提醒旅客法例將適用於香港境外發生的活動,包括在社交媒體的帖文,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澳洲政府繼續建議旅客來港時要保持高度謹慎,對香港的旅遊風險水平維持在四級中的第二級。

旅發局指,去年1月至11月期間,約20萬訪港旅客來自澳洲。台灣當局早前亦聲稱民眾假如要入境香港,一定要特別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

特區政府回應指,對這些以虛假、歪曲事實,及危言聳聽言論,散播恐懼的政治操弄,予以強烈譴責。

英國議員爆料:英外交部「無限期暫停」考慮制裁中國官員
https://www.hk01.com/article/1003209

據英媒《獨立報》3月21日報道,英國下議院議員、保守黨前黨魁施志安(Iain Duncan Smith)在國會爆料稱,內部文件顯示英國外交部已「無限期暫停」考慮制裁中國官員,他批評政府的決定。

報道指,施志安在議會發問時先談到香港23條立法,之後再談到英國對中國官員的制裁議題,他指「我們現在知道部門的內部文件顯示,外交部已在2023年11月暫停針對中國官員的制裁…… 我可引述其中的部份『外交部已無限期暫停考慮這項工作。』」

施志安是受中國政府制裁的英國政界人士之一,他反對英國外交部的決定,並問道「那麼政府現在會公布這些文件,並發表聲明解釋為何他們不再希望制裁中國官員嗎?」

英國外交部國務大臣麥俊高(Andrew Mitchell)回應指,「我們不會在下議院討論我們的制裁方向,但他可以放心,我們維持定期審視所有此類議題。」
HKdims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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