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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 people don't like 廿三條, 23條, Article 23
23條立法|引入境外干預罪並禁港政團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政府建議,基本法23條立法引入新罪行,包括「境外干預罪」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文件指出,根據外國相關法例,如果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濫用或損壞公共基礎設施,最高可被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

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如果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需要禁止有關組織運作,可於憲報刊登有關禁令。

23條立法|涵蓋五大罪類 引入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Image: mfile_1738477_5_L_20240130193921.jpg]

政府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涵蓋五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叛國及相關行為方面,會以現有「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將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如果知道有人犯「叛國」罪,要在合理切實可行下,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

至於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建議引入「叛亂罪」,處理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或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甚至武裝衝突。建議以現行的「煽惑離叛」罪為藍本,調整涵蓋範圍至明知而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特區效忠,或煽惑香港駐軍以外的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等。

至於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政府提出完善《官方機密條例》及條文,保護與國家或香港特區有關的秘密事項,免受竊取或非法披露;會新訂立條例詳細定義何謂國家秘密,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級。

就間諜活動,建議新增與「間諜」行為相關的罪行,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

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諮詢文件引述外國相關法例,干犯類似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監20年、甚至終身監禁。當局同時建議,禁止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作為。

當局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影響中央或本港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措施等。諮詢文件亦提出,完善《社團條例》,禁止香港政治團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危害國家安全組織不可在港運作。

23條立法|鄧炳強:新增防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及境外干預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政府展開就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將有9章,新增條文包括防止透過電腦或電子系統危害國安行為,並會訂立「境外干預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文件首兩章闡述維護國安憲制責任、立法原則及考慮因素和研究方法等。至於第3至第7章是就罪行建議,包括5大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大部分建議是完善現行法例,亦按實際情況建議新增罪行。

其中在第6章,鄧炳強說當局建議新增一類罪行,涉及破壞或者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嚴重行為,或者在沒有合理許可權下就電腦或者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建議在現有的罪行,例如破壞或者毀壞他人財產以及不誠實地使用電腦的基礎上,引入新的罪行。

至於第7章,涉及境外干預和組織,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者特區事務,包括香港的選舉、特區立法和司法機關的決定,以及損害中央或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的行為。另外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的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至於第3章會提及叛國及相關行為,建議完善刑事罪行條例,將不合時宜的法例刪除或修改,例如危害國家安全份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的操練。第4章就涉及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包括調整煽惑叛離罪涵蓋的公職人員範圍,並引入叛亂罪處理處理危害國家主權及統一或領土完整的暴動行為。第5章涉及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建議新訂立的條例詳細定義國家機密,又會完善現行官方機密條例,涵蓋現代間諜活動,例如境外勢力透過策動境內的代理人發布虛假或者誤導的資訊,以及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建議仿效其他國家的法律,禁止任何人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的行為。

至於第9章就提出,當辦理國安案件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例如複雜的國安案件,警方需要較長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

23條立法|林定國:國安法下陪審團和保釋條款適用於23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30.htm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內容 較基本法23條詳盡及廣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163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比22年前的基本法23條更詳盡、涵蓋罪行範圍更闊,有行會成員認為是配合社會發展需要。

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以當年基本法23條為基礎,但內容更詳細,其中煽動叛亂由原本較簡單的描述,即煽動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實質罪行等,變成完善多條刑事條例。

煽惑叛變加入針對中國武裝力量成員行為的條文,明確叛變定義,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央或特區屬於煽惑離叛,而知情不報、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擅離職守等亦都有罪,並建議將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等,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並將罰則提高。

竊取國家機密當年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提及保安及情報、防務資料、有關中央與特區之間關係等等資料受保護。新條例就參考中央保守國家秘密法,將國家或香港事務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國家或香港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多個範疇列為秘密,但強調只在不合法披露,而又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屬於國家秘密,並詳列罪行適用於的公職人員,除包括政府官員,亦涵蓋廉署職員、行會成員、區議會議員等。

今次立法涵蓋的罪行種類較當年基本法23條訂明的闊,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有需要。

湯家驊:「令到犯罪行為定義更清晰,更避免一般人即所謂誤墮法網。近年來國家安全的涵蓋面已遠遠超越03年,如看外國特別是美國、英國,會發現國家安全的概念已經是廣闊到包括貿易、經濟、科技,甚至是文化交流都受國家安全的涵蓋面所包括,所以時勢不同令我們需要更詳盡去處理這些不同問題。」

他又不認為諮詢期30日是死線,政府之後到立法會解說時,市民仍可透過議員表達意見。

23 條立法|擴煽惑叛離罪 管電腦活動 禁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部分普通法罪行變「成文法」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7481.html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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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美國稱關注立法對在港美企及國民影響 駐英使館促英方停止說三道四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3%e5%9b%9b

美國駐港澳領事館回應表示,由於國際間對香港有大量直接投資,亦有大批海外人士居港,美國與不少國家均密切關注23條立法,美方會小心留意最終立法方案如何影響美國國民、投資及在港營運的美國企業。美方又指,23條立法正值異見聲音被《港區國安法》及煽動罪噤聲之際,面對任何利用國安法律壓制言論或削弱香港民主、言論及基本自由的行為,甚至跨國打壓,美方會持續發聲。

另外,英國安全事務國務大臣董勤達早前在倫敦一個移英港人活動上,批評23條立法摧毁自由、機會、公正法律等香港繁榮的因素,認為進一步削弱外國投資者信心。中國駐英國使館發言人表示,堅決反對英國政客對23條立法無端攻擊,又指英國去年推出新的《國家安全法》,現在卻對香港第23條立法横加指責,形容是「赤裸裸的雙重標準」。

發言人敦促英國政客停止對23條立法「說三道四」,停止干涉中國内政,並稱23條立法有利於保護香港全體居民的根本福祉,有利於保護世界各地投資者在港興業,香港的長治久安將得到更好保障。

23條立法︳英國質疑立法削弱投資者信心 歐盟憂進一步損香港自由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7%94%b1
特區政府啟動《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公眾諮詢。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回應指,香港的自由已因「國家安全的幌子」而大幅削弱,新法例應符合國際標準,同時保障港人應有的權利。英方將密切留意事態發展。外媒《美國之音》報道,英國安全事務大臣董勤達日前在當地出席港人團體活動時亦提及23條立法,質疑23條及《港區國安法》摧毁香港繁榮的要素,包括自由及公正的法律等,亦會進一步削弱外國投資者信心。

歐盟亦對本港23條立法表達關注,包括當中的定義及準則或與嚴厲的《港區國安法》看齊,甚至更為嚴苛,擔憂進一步削弱香港的自由。在北京,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則表明全力支持特區政府為23條立法,相信有助維持香港長期和平和穩定,保障居民福祉及各地投資者利益。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譚耀宗則認為,各國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稱外國的相關法例頗嚴謹,強調23條只為保護香港,屬防禦性質。

對於公眾諮詢期只得不足1個月,譚耀宗認為,諮詢文件全面、易明,相信關注立法的市民可在諮詢期內提出意見,「如果有心、對事情關心,我諗大家都會按照政府提出嚟嘅時間表。」至於能否於立法會暑假休會前三讀通過條例,譚耀宗認為,要視乎舉辦會議的密度,社會目前對23條立法有共識,立法會議員不會故意拖延。

23條立法|金發局:有助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吸引資金來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01.htm

金發局表示,全力支持政府就《基本法》第23條進行立法,認為有助完善法律框架,以維護國家安全,並保障香港穩定發展,亦將提高香港在風險管理和合規方面的聲譽,增強投資者信心並吸引資金到來。

金發局相信,有效制定《基本法》第23條,可維護香港繁榮穩定、保障香港金融體系,繼續保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隨著金融環境不斷變化,有關法例將有助香港適應並維持在全球金融領域的競爭力。

23條立法|鄧炳強稱違「境外干預」或「披露國家秘密」各須符三元素 批有人嚇市民現「2019年腳影」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1%e3%80%8d

政府今日就《基本法》23條立法舉行三場解說會,對於「吹哨人」及傳媒揭發政府醜聞可否獲得豁免,保安局長鄧炳強說正研究豁免條文,強調需牽涉「很高利益」,不是單純滿足好奇心。鄧炳強主動回應有意見憂慮沽售港元或違法,澄清有關行為不涉及境外勢力、干預行為或不當手段,不會違法;他又表示,社福團體和國際環保組織不屬於政治性組織,毋須擔憂違反23條。

自言為「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指,「國家秘密」領域涉及「特區經濟社會發展」,但「唔會講吓經濟野都犯法」,強調控罪視乎三大要素,包括「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安」、披露的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秘密的領域,同時要有否犯罪意圖,稱要「三連中」才違法,若純粹談論本港社會經濟發展或從事研究並不犯法。

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昨日表示,新增「境外干預罪」條文模糊,憂慮呼籲沽售港元亦違法。鄧炳強回應指呼籲沽空貨幣與境外勢力無關,沒有達致干預效果,當中亦無使用不當手段,控罪元素是「三不中」。至於社福團體和國際環保組織會否違法,他說現行社團條例規管不變,兩者亦非政治性組織,毋須擔心違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新民黨主席、前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今日表示,披露國家機密有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例外情況,如揭發美國國家安全局監控醜聞的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需討論哪些情況可獲豁免或作為辯解理由。鄧炳強未有正面回應斯諾登例子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他說當局會研究是否設立豁免條文,強調需牽涉「很高利益」,不是單純滿足好奇心。

鄧炳強亦強調,即使23條立法後,本地及外國政治組織的定義依然不變,以綠色和平為例,亦不會因23條而變成非法組織。他又指,近日社會對23條討論中,「睇到2019年腳影」,批評有人恫嚇市民,令人以為「立法就慘啦」。今次立法建議提出延長被捕人羈留期,被問到會否由法庭把關及加入上訴程序,鄧炳強稱如何制衡很重要,會聆聽社會意見。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就否認23條立法為增加罪行及更易入罪,他指普通法原則適用於23條,定罪門檻不會改變,即必須毫無合理疑點,而證明犯罪行為之餘,亦要證明意圖,認為市民毋須擔心誤墮法網。至於有指23條立法內容與《港區國安法》重覆,或會重覆起訴,張指若某行為構成多於一項罪行,律政司可基於《檢控守則》,選擇一項至多於一項罪名控告,控罪數目應盡可能減少。張國鈞被問到為何政府未於諮詢階段提出各項罪行的建議罰則,他指立法過程時,市民亦有足夠時間表達意見。

23 條立法|擴煽惑叛離罪 管電腦活動 禁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部分普通法罪行變「成文法」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7481.html

23 條立法|何謂叛國?何謂國家機密?中外案例逐個睇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7001.html

政府昨日(30 日)公佈《基本法》23 條立法內容,就「叛國」及「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等新增罪行制訂法律條文。諮詢文件指出,很多國家都會根據自身需要訂立法律維護國家安全。《Yahoo 新聞》翻查了中外幾宗矚目案件,瞭解不同政權如何利用這種法律。

《明報》記者報道利率變動 判囚 12 年

1993 年 10 月 7 日,北京市國家安全局引用《中國國家安全法》拘捕香港《明報》記者席揚。根據新華社當年報道,席揚涉嫌從事竊取、刺探國家金融秘密活動,內容涉及尚未公佈的人民銀行存款利率變動方案、人民銀行參加國際黃金交易決策機密等。1994 年 3 月 28 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席揚有期徒刑 12 年。

事後逾百名香港新聞工作者及《明報》記者先後前往新華社駐香港分社請願,多名《明報》高層人員在新華社門外絕食靜坐。時任執行總編輯張健波稱,事後被提醒相關報道導致國家有損失才醒悟,形容是「誤中地雷」。至 1997 年 1 月 25 日,席揚服刑兩年十個月後,獲假釋返港。

[Image: 582d84b0-c00d-11ee-bb47-139c619e0f9a]
席揚被捕後,《明報》大事報道。

俄羅斯異見分子反對入侵烏克蘭 被指叛國

2022 年,俄羅斯異見分子 Vladimir Kara-Murza 被裁定叛國罪成,判監 25 年。案件源於 Kara-Murza 在俄羅斯入侵烏克蘭後發表反戰言論,包括向美國亞利桑那州眾議院發表演說,批評俄羅斯總統普京轟炸烏克蘭的民居、醫院和學校。

俄羅斯當局指控 Vladimir Kara-Murza 發佈虛假訊息,形容他是「外國代理人」。他被捕前數小時, CNN 播出他的訪問,Kara-Murza 形容俄羅斯正被「兇手政權」管治。

高瑜被指向境外媒體提供「七不講」文件 判囚七年

2015 年 4 月 17 日,中國著名記者高瑜在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控罪指她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據當年新華網報道,高瑜被指向境外《明鏡》新聞集團提供一份

中央機密文件。美國《明鏡月刊》於 2013 年 8 月曾刊登一份「中共中央 9 號文件」,標題是「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內容要求「七不講」,包括「宣揚西方憲政民主」、「宣揚普世價值」等。

案件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多國政府和人權組織發表聲明,要求中國當局釋放高瑜。高瑜其後上訴,同年 11 月 26 日獲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減刑,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尼加拉瓜記者報道天主教活動 叛國罪成

2023 年 8 月,尼加拉瓜法庭裁定國內私營電視台 Canal 10 的記者 Victor Ticay 「損害國家尊嚴」及「傳播假新聞」罪名成立,判監八年。根據國際非牟利組織「保護新聞工作者委員會」(Committee to Protect Journalists)指出,「損害國家尊嚴」是尼加拉瓜「叛國」罪的一種。

Ticay 是在去年 4 月 6 日被捕,原因是他在其 Facebook 專頁中上載了一篇關於 Nandaime 復活節慶祝活動的帖文,而公開的天主教慶祝活動,在尼加拉瓜是禁止的。CPJ 形容,尼加拉瓜官員為了記者在 Facebook 記錄一宗公開活動而把他噤聲,令人震驚,批評尼加拉瓜政府不尊重任何形式的表達自由。

23 條立法︱政府晤傳媒記協無份 鄧炳強:覺得無認受性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1482.html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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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陳文敏再質疑境外干預罪範圍廣闊 指多國廢除煽動意圖罪、港府反擴大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B%E5%BB%A2

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再質疑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中的境外干預罪範圍廣闊,或包含正常活動,又說多國已廢除或收窄煽動意圖罪,政府反而擴大罪行範圍。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有一個法律學者指出境外干預罪字眼含糊,第一,是要配合境外勢力;第二,是要使用不當手段;第三,是要達到一些干預效果。」身兼應變反駁隊隊長的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主動澄清後,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再對條文提出疑問。陳文敏:「如果大學跟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是哪裡,發表的研究報告政府認為是錯誤、不實,可能覺得影響公眾安全,這些行為已經可以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陳文敏說留意到23條諮詢文件引用了很多外國例子,但建議的煽動意圖罪在多國已廢除或收窄。陳文敏:「(條例)在60年代壓迫左派人士,不少左派人士當時受到壓迫,現時全盤接納還要擴大,普通法中要求煽動意圖要涉及使用暴力、影響公共秩序,現在不需要。」

立法建議同時提出擴大社團條例的適用範圍,陳文敏說是變相賦權警務處處長,向社團索取資金、活動等資料,影響有多大要詳細研究,加上各項新增罪行社會需要時間消化,認為一個月的諮詢期不理想。

https://www.facebook.com/icable.news/vid...985226352/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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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陳文敏質疑煽動罪字眼主觀仍續採納 「境外勢力」定義廣憂影響正常合作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8%E4%BD%9C

23條立法建議修訂現行煽動意圖罪,包括禁止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的憎恨、藐視或離叛。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認為,煽動罪本已過時,而且字眼如「憎恨」、「藐視」、「離叛」等相對主觀,很多國家已陸續收窄或廢除煽動罪,但政府卻「全盤接納」60年代港英政府用作打壓左派人士的煽動罪,甚至擴大其定義。

他指,不少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煽動意圖」多涉煽動暴力、影響公眾秩序,而現時本港則不止於此,質疑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

保安局長鄧炳強日前回應陳文敏有關「沽售港元」或會觸犯「境外干預罪」的例子,指呼籲沽售港元並不涉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如失實、誤導陳述和達到干預目的,不符違法元素。陳文敏接受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就指,境外勢力包含範圍寬闊,除政治團體,亦包括「間聯實體」、「間聯個人」,而所謂錯誤或虛假資訊如何判斷,「中間有好多空間」,舉例指若本地大學與外國機構出於公眾衛生目的合作,發表有關新冠病毒來源的研究報告,若政府視為失實、誤導公眾或影響公眾安全,是否亦有機會干犯「境外干預罪」。

陳文敏質疑,現時國家安全定義較闊,由以往只包含國家主權、領土完整,擴至涉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影響,擔心影響對社會經濟的正常討論。他亦關注,若一個行為完全無危害國安或構成嚴重風險,是否單憑有意圖就構成違法甚至要受嚴懲,認為值得商榷,又指外國國安法要求較高,往往要求行為本身真正損害國安,或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期望政府在條例草案中澄清,以免「矯枉過正」。

對於經民聯議員梁美芬稱,23條立法自2003年以來已討論20多年,認為20多年內每一天都是諮詢期。陳文敏則形容「傾咗23年係籠統嘅講法」,認為當年只談是否立法,直至今年才研究如何立法,指一個月諮詢期並且橫跨農曆新年,不足以讓市民消化和理解新增法例,情况不理想。

香港大學公法學博士生、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研究會會員施漢銘則在本報撰文,指英國、新加坡和香港有關「境外干預罪」的法定條件大致相同,反映特區政府已廣泛參考世界各地涉及的相關罪名立法,符合國際標準,又認為外國政府、組織等機構或人士就香港事務發表評價,若只涉單純發表言論,亦不會違法,指重點在於發表言論的主題是否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23條立法|陳文敏舉海內外合作研究新冠朔源為例 憂「境外干預罪」影響社會正常討論
https://www.881903.com/news2/local/2520059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關注,建議下的「境外干預罪」會否變得矯枉過正,涵蓋一些正常活動,舉例如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行為即可以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他在本台節目上指,定罪條件包括「不當行為」,包括提供對公眾有誤導性的資訊,指行為是否「存心抹黑」可能涉及觀點與角度。

陳文敏指國家安全現時的定義是非常廣闊,以往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現時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23條諮詢文件亦討論《社團條例》下禁止社團運作機制,建議賦權保安局長可以基於國家安全,刊憲禁止包括公司和法團等組織運作,陳文敏指,如果將社團條例適用範圍擴闊至公司、基金或學校等,變相會令社團條例下很多其他權力同樣適用,例如讓社團註冊官,即警務處長可以要求公司交出成員、資金和活動詳情等資料,認為應詳細研究影響。

諮詢文件建議把所有基於維護國家安全而禁止組織運作、解散組織等事宜,透過全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機制統一處理。

政府在諮詢文件建議擴闊「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適用範圍,陳文敏指,煽動意圖在大部分國家已經廢除或收窄,但現時政府的建議將外國認為太嚴苛的罪行全盤接納。他指,「煽動意圖」罪行很多元素一直被人詬病,例如憎恨、離叛和敵意等詞彙空泛和帶有主觀性,令人難以知道何時會觸犯法律。

陳文敏憂「境外干預」或礙正常討論 舉例與外國學府探究新冠來源或入罪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6%94%BF...5%E7%BD%AA

[Image: newnewdontdelete%400.75x_2.png?itok=cF6aCfKl]

政府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工作,包括新增「境外干預罪」,但條文的範圍和定義連日惹來質疑。港大法律學院講座教授陳文敏繼日前被「反駁隊」隊長、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公開反駁後,他今再在電台表示,擔心條文矯枉過正,限制社會對經濟和發展的正常討論,他舉例一間大學與海外機構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如發表報告的結果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且危害國家安全,就已經構成罪行。他又指諮詢文件不時引述外國例子,反映香港條文不算嚴,不過外國普遍廢除或收窄的「煽動罪」,今次23條立法卻打算擴範圍。

陳文敏今早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表示,以往國家安全只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等,但諮詢文件中國家安全的定義是非常廣闊,可以包括社會經濟發展,他擔心會影響到對社會或經濟發展的正常討論。

外國要求行為實質損害國安 香港沒有
他舉出大學與海外機構進行新冠病毒溯源調查做例子,若政府認為發表報告屬「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構成危害國家,已經足以構成罪行。他又指政府過往所指的「存心抹黑」,很多時只是觀點與角度,與被指「虛假」存有很大距離。

他指出外國訂下國家安全法例時,很多時要求罪行行為已構成「真正損害國家安全」,或對國家安全帶來「實質風險」,反觀香港現時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並未要求犯罪行為真正危害國家安全。他認為在日後條文中,可以加入「實質損害」或「實質風險」等字眼,減輕法例矯枉過正的風險。

陳文敏的另一關注點是當局擬擴闊《社團條例》包含的團體,納入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學校團體、華人廟宇團體等。他擔心在《社團條例》下,警務處長有權力要求相關團體交出成員名單、資金來源等,他擔心「一旦擴到咁闊,處長可以索取好多(資料)」。

一個月諮詢期不理想
他又指,正因諮詢文件有很多部分需要深入研究影響,他認為一個月諮詢期,尤其中間存在農歷新年假期,社會需要更長諮詢期,他又不同意立法會議員梁美芬所指,過往20年每日都做諮詢,陳文敏指過往較空泛討論應否立法,今天則是討論「立咩法,詳細內容係咩」。

23條立法.煽動罪|陳文敏稱不少國家已廢除 倘擴大港府應多解說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227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正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今日(2日)出席電台表示,諮詢文件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認為政府應該對多作解說。

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中引用了不少外國條文作參考,但針對煽動罪而言,其實不少國家已廢除煽動罪,他形容,23條公眾諮詢文件中煽動罪「全盤接受,仲要擴大。」他指,外國大部份國家已廢除煽動罪,疑犯其行為需要涉及爆力,影響到公眾力量才會被定罪。

他認為,諮詢期應該增長,葉劉淑儀曾指,23條在2003年試圖推出,至今大眾對23條已有一定認識。陳文敏表示,諮詢文件內新增了不同條文,亦提出了在甚麼情況下屬犯罪,相關內容大眾並沒有作討論。

23條|鄧炳強稱境外勢力不包學術機構 記者問政府內部消息不違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87615

政府就《基本法》23條進行公眾諮詢。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日前表示關注,他舉例稱,如果本港大學聯同海外機構合作進行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發表的報告被政府視為錯誤不實,並危害到公眾安全,擔心會否構成勾結境外進行特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3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學術機構不是外國政府、政治性組織等境外勢力,稱研究亦並非明知而故意使用錯誤資料,並非用不當手段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並沒有任何元素危害國家安全。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亦表示,條例是針對「指鹿為馬、指黑為白」,舉例指「一本書顏色係客觀嘅,靚唔靚就係意見」,政府不會針對提出意見的人,不會針對任何人的評論,不過他不希望有誇張的例子引起公眾不必要的憂慮。

鄧炳強:政府消息相信可以討論
被問及如果記者公佈政府內部消息,如行政會議的消息,或否觸犯法例?鄧炳強指,政府內部消息相信能夠討論,「例如講北部都會區,睇唔到有乜嘢唔講得」。他在另一電台節目又被問及,如政府高記官員稱「Off record但冇話機密」是否可以報道?他指「可能預咗你講」,不屬於無合法權限披露。

公眾利益為由抗辯 需重要事項才可凌駕國安
至於政府正研究因公眾利益而披露國家安全可能有豁免權。鄧炳強舉例,「如果保安局局長是特務,原來沒有人知道,危害(國安)很厲害,政策害死好多人,而沒有其他辦法披露」,該等極端情況或構成公眾利益抗辯理由。林定國稱,但如果只是官員私生活不檢點,不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僅只是「家庭安全風險」,披露僅屬於滿足好奇心;要公眾利益凌駕國家安全,必須是很重要的事項。

在電台節目中,被主持人問及如高官是間諜而向傳媒透露資料,傳媒在不知情下報道,會否違反法例?鄧炳強指,報道者不知道高官是間諜,以為是「吹風」,不屬於沒有合理權限下披露。

林定國:如有國安風險不能視而不見
至於新增的隱匿叛國罪,林定國指是很多國家都設有的規範,「隔離屋可能有架生,聽日就叛國,你唔講可能有人命傷亡」,就不能視而不見,指關心國家都會報警,不會視而不見。被問及如部分內容可能在社交平台流傳,他指較大機會屬於已經公開資訊,但「如果我聽到我一定講!」

23條立法|林定國:參考其他國家亦有隱匿叛國罪 相關罪行合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03.htm

當局正就基本法23條立法進行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參考過美加及澳洲等6個國家及地區都有隱匿叛國罪,認為相關罪行合理。

林定國在本台節目《星期六問責》表示,相關罪行即知情不報,當知道有人叛國就要通知當局,例如明知旁邊的人全副裝備準備推翻政府,能夠想像如真的成事,又不及早通知執法機關,將會造成人命傷亡,國家出現問題等,就應及時制止。至於在網上看到消息是否就要向當局通報,林定國認為如果屬於網上消息就是公開的內容,相信執法機關都會留意。

被問到23條的刑罰問題,林定國表示,現時最重要是要滿足基本法的立法要求及「人大528」決定,現時並無基礎講刑罰問題。林定國又說現時本港法例會訂明最高判刑,而最終仍要視乎案情,同類案件亦要看相關背景,認為現時應該先滿足立法需要。

至於諮詢文件中,研究延長涉及國安案件被捕人士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同一節目表示,做法是要防止潛逃及通知同謀的情況,所以有需要延長羈留時間,當局會參考外國包括英國的做法。被問到是否會參考英國訂明最長延長至14日,鄧炳強表示,當局會聽取意見,當中法庭亦有角色,要經過司法程序,相信有充足理據才會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

23條專訪 鄧炳強:擬延長羈留時限傾向法庭批核 林定國:擬禁見個別律師免通風報信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648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提出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最多48小時的時限。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出席本台節目《大鳴大放》時稱,傾向由司法機關負責批核,至於可賦權警司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是避免他們通風報信及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的其中一個焦點,是提及會研究延長被捕人羈留時間,亦參考英國條文中可阻止被捕人諮詢某律師。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接受本台節目《大鳴大放》專訪時稱,傾向由法庭審批延長羈留時間,同時要避免被捕人有機會向律師通風報信。

鄧炳強:「我都很相信,日後研究了真的有延長的機制,都必然有一個機制去規管、規限。例如你剛才提過的是否以法庭的方式規管,我們傾向可能參考英國模式,都可能由法庭,我們覺得是穩妥點。」

林定國:「因為可能讓他接觸某一個律師,其實我們有充分理由覺得他可能通風報信或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其實大家都看到一個可能性。當然有例外的情況,亦都一定是在例外情況下才會有這個限制,但當然我們都會把關,確保不會不合理地剝奪一個被告人諮詢律師或尋求法律幫助的基本權利。」

過去多宗國安案件起訴超過一年才開審,23條立法建議提出減省部分訴訟程序,林定國認為可減省翻譯的程序。

林定國:「我們現在無論是法官、雙方律師或者當事人,全部都是兩文三語。很多時候這些一定要做,酌情權說不可以不做都不行的,就變得沒有彈性。有些不需要的工夫其實可否減省,但大原則就是如何可以有效率,但充分關注被告人的權利。」

至於涉及23條案件是否由警方國安處負責執法,鄧炳強稱其他紀律部隊亦會參與。

鄧炳強:「其他單位或部門都會做的,譬如可能有些工作,可能海關都會幫忙,入境處都會幫忙。(例如呢?)譬如我們要調查有些人的出入境紀錄,都會幫忙。」

被問到23條立法後,國安開支會增加多少,鄧炳強稱不便透露,但強調會應使則使。

有線新聞 晚間新聞|23條國家機密涵蓋範圍較02年廣 學者憂定義未清損新聞自由 湯家驊倡設查詢渠道|鄧炳強:公眾利益豁免門檻高 政府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Ef37ka93Do


香港廿三條立法引國際關注 美德商會調查:會員有擔憂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u...50134.html

國際社會廣泛關注香港廿三條立法,歐盟和英國表示關注及擔憂,擔憂立法後會進一步削弱香港自由、人權;國際人權組織擔憂新法實施後會加強對人權人士和新聞自由的打壓;外媒亦進行了廣泛報道,認為立法是為加強社會控制,會令香港進一步大陸化,恐進一步引發撤資潮。香港的美國及德國商會調查發現會員均對廿三條立法有擔憂。

港府強推廿三條引起國際關注。歐盟、英國外交部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紛紛發表聲明 。歐盟擔心即將議訂的23條中的一些定義和規訂,會比《國家安全法》更加嚴厲 ,進一步削弱香港剩餘的自由。英國外交、聯邦和發展辦公室(United Kingdom's Foreign, Commonwealth and Development Office)周三(31日)亦表示,將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補充說,新條例必須符合國際標準,並維護香港人民的權利。

非政府組織國際特赦組織中國部主任莎拉・布魯克斯 (Sarah Brooks)擔心香港當局可能會在沒有進行任何有意義的協商的情況下推動立法,並且不會確保符合國際法的規定,透過23條引入更嚴厲的處罰,並擴大以國家安全名義,將合法行使權利的人定為罪犯,最終會迫害人權活動人士、政治家、記者和民間社會團體,進一步加劇在香港的鎮壓。

美國CNN、《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英國BBC、《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以及 《日本經濟新聞》(Nikkei Asia)都有大編幅報道二十三條將會作公眾諮詢 。

其中,美國彭博新聞社(Bloomberg)一篇題為 《香港的中國轉型已接近完成》(The Chinese Transformation of Hong Kong is Almost Complete)的評論文章,形容行政長官李家超周二(30日)的公眾諮詢發布會為「超現實」。雖然政府聲稱《國家安全法》立法原意是想讓香港街頭恢復平靜,但事實上是與控制有關。而再進一步的23條立法是香港轉型為中國城市拼圖中的最新一塊。香港政府表示23條立法將吸引外國資金是不誠實、希望期騙國際商界的說辭。

香港德國商會主席赫佑漢(Johannes Hack)在接受香港英文網媒Hong Kong Free Press的電郵查詢時沒有直接回答是否支持23條立法。他表示,引入23條可能會強化外商對香港正在與中國更加緊密地結盟的看法 。如果23條法律措辭不精確,並且經常被援引,將會引起人擔憂。

根據香港美國商會周二發布的年度商業信心調查顯示,三分之二受訪者認為如果美國和香港政府在國家安全議題上減少發言,將有助於改善兩國營商關係。調查又稱,美商視中美關係緊張為未來一年商業挑戰的首要來源。

另一方面,香港四個親中商會周二發聲明歡迎特區政府展開有關23條的公眾諮詢。香港總商會、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香港工業總會及香港中華總商會表示,一個月的諮詢期合適,落實《基本法》第23條立法會有助明白相關罪行的清晰定義,並釋除不實資訊或言論引起的疑慮。

港23條指「支持台灣可能違法」 陸委會:別限制台港民間交流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t...55120.html

在台灣,陸委會周四(2月1日)首次就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咨詢回應,擔憂立法後影響香港「選舉」制度,從此「民意代表」無法再表達意見。又指,23條只是原則性規定,未來如何執行相信全世界都關切。他亦呼籲,港府不應以23條限縮台港民間交流,影響香港發展。

陸委會副主委詹志宏周四在例行記者會中,回應傳媒提問香港《基本法》23條中列出,「支持台灣可能違法」時表示,世界各國最近都高度關切香港局勢的演變。

他指,過去幾年香港政府的一些做法,使大家憂慮香港民眾在自由、人權等方面的保障,是不是能夠維持跟過去一樣,情況實在令人擔憂。尤其目前雖然在所謂咨詢意見的階段,但是陸委會亦看到,香港的政府部門已經有一些安排布置。

詹志宏說:「像他們議員的選舉等等,我們也擔心可能有一些不一樣的意見、反對的意見,是不是能夠充分的讓港府能夠聽得到、聽得進去,這個是我們要繼續觀察的地方,也是我們擔憂的地方。」

詹志宏表示,23條的立法都是原則性的規定,怎麼樣執行以及解釋權是充分掌握在港府的手裡,跟中國大陸的法律和執法是一模一樣的模式。

詹志宏說:「這是令人擔憂的,就是說,法律只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怎麼執行怎麼解釋這個法令,它是沒有辦法很明朗的,所以這個是我們也是全世界各國都在關切的一點。」

對於23條立法後對台港的往來的影響,詹志宏認為,台港兩地經貿、人員往來的密切關係,已經維持了幾十年,不是一天兩天建立起來的。

詹志宏說:「我們真的非常不樂見,因為香港考慮到一些政治的因素,必須要限縮將來台港兩地的民間往來,我們真的是非常、非常的不樂見。」

他指,限縮台港交流對香港亦不是好的發展,希望港府三思。

港府拉闊23條「國家機密」紅線打壓新聞自由 分析:與大陸看齊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45057.html

港府周二(30日)推出《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宣布將全新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涵蓋5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亦跟隨大陸法例寫法,比2002年諮詢文件更廣濶。有前新聞系教授分析指,港府在23條拉闊紅線,在「國家秘密」包含社會、經濟元素,其定義無遠弗屆,打擊新聞自由。前國際特赦組織成員指出,23條「國家秘密」的闊度與大陸接軌,連分享政府公開的資訊也可能墮入法網。

在2002年諮詢文件「加碼」

保安局的公眾諮詢文件指出,香港現行的《官方機密條例》未有採用「國家秘密」一詞,只是保護幾類特定的機密資料,因此有需要完善相關條文以有效地保護國家秘密。文件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秘密」的定義,即有關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這次政府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涵蓋7大項,包括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國防建設或武裝力量、外交和對外事務、經濟和社會發展、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維護國家安全或香港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以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其中,與2002年的23條立法諮詢相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等屬新增範疇。

周二在討論23條立法的立法會聯席會議上,新民黨議員李梓敬表示,媒體在接觸和發放涉及國家安全的消息時,或會擔心誤墮法網。保安局長鄧炳強回應,會就重大公眾利益能否作免責條款收集意見,又說條例中已清楚列明「國家機密」的範圍,靠「常識」便可以分辨。

鄧炳強說:「如果看到印有政府高度機密,這很清晰沒有合法權限。第二,視乎是否與國家安全有關,舉例天氣預測與國家安全無關,但如涉及防務、部署,很明顯涉及國家安全。」

分析:比大陸「更辣」 更難做調查報道

香港浸會大學前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而所謂「機密」是泛指機關裡的「機密」,內容是軍事國防,外國用法例是防止官員洩密,而不是以此規管市民、記者發布訊息。

杜耀明說:「我第一個感覺是打了一個冷震,現在政府的定義比大陸國家安全法是更嚴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於機密的資料,又損害中央和特區的利益,這個很闊。當然『看來』是誰『看來』,你『看來』還是我『看來』?當然是他『看來』。」

親建制的《星島日報》周三(31日)亦發表社論,指諮詢文件擬明文定義的「國家秘密」涵蓋範圍太廣泛,憂慮「今後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一些政府尚未正式公布的政策內容,隨時可能誤墮法網而放棄報道,影響新聞自由」。在港媒界有「憲報」之稱的《星島》,以往一直依靠疑似來自政府內部的「消息」,預早報道政府即將推出的新政策,或為新措施作「放風」報道。

杜耀明分析指,官方將進一步統一資訊,而所謂「政府消息」、「權威消息」也是得到官方首肯才發布出去;而法例通過之後,調查報道更容易觸及紅線,記者更難監察政府。

杜耀明說:「早幾分鐘報道也應該是(國家秘密),只不過最主要就是得到他(政府)的同意,由政府高層放風是無事的,你(記者)拿到便會出事。」

大陸公開官方資料 或構成「洩密罪」
1993年9月,《明報》駐京記者席揚,因為取得並報道內地經濟宏觀調控政策的資訊而被捕,翌年被北京市中級法院以「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名重判12年,直至1997年1月才獲北京假釋出獄返港。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指出,港府在諮詢文件以「秘密」,而不是用「機密」一詞,當中包涵的範疇很廣,情況如同大陸。
潘嘉偉說:「他(港府)完全用了大陸(的看法)去看國家機密、絕密和秘密的三個級別,他完全用了同樣的系統及做法來說明。關於外交和外事,除非中國鎖國,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全部東西都是對外事務和對外。對外的外交的時候會談論到香港,比如經濟發展如何,這些其實已經是(犯了23條)。」

潘嘉偉又以「六四天網」創辦人黃琦作例子,黃琦公開了四川官員貪腐的資料,2019年被控「故意洩露國家秘密」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判囚12年。

潘嘉偉說:「其實那些是公開的,因為已經是有文件的,官方自己都有文件指出,這幾個官員是有問題,而他真的公開了,然後就說黃琦是洩露國家機密,那他已經坐了十幾年監。」

他質疑,日後廉政公署公布的貪腐名單,傳媒或公眾有沒有權利公布,港府應清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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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所指的「國家秘密」是很闊的觀念,當中包含「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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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為23條立法設「應變反駁隊」 評論:需滴水不漏完成任務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53128.html

劉兆佳稱「應變反駁隊」要確保港人對23條立法的支持不受影響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125.htm

23條立法 港府將設「應變反駁隊」反擊敵對勢力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94010

港加速23條立法 學者:切斷境外聯繫讓社會變封閉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94501

港加速23條立法 學者:切斷境外聯繫讓社會變封閉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94501

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今天(30日)開始諮詢,諮詢文件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等罪。台灣法律學者表示,23條重點是切斷香港跟境外聯繫,令社會變得孤立封閉,而且相關罪行涉及的範圍比國安法更廣。

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期由今天到2月28日。據港府公布的諮詢文件,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叛亂」罪及「境外干預」罪。

當中「境外干預」罪針對的行為,包括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來影響中國大陸政府或香港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政策措施,或作出任何決定、干預香港選舉、損害中央與香港之間,或中國與香港與任何外國的關係等。「使用不當手段」包括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或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等。

文件又提到,現有的社團條例規定,香港政治性組織若與外國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當局可以維護國家安全為由禁止該社團運作。

23條立法建議擴大社團條例的適用範圍,包括法團校董會等也受規管,同時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組織在香港運作。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陳玉潔表示,從23條的立法時間點及諮詢文件內容,立法重點是想把香港跟境外聯繫「切得一乾二淨」。

她表示,香港實施國安法後,人權自由已大幅收緊,很多公民組織解散,沒有抗議聲音,港府仍要就23條立法,並稱立法是要修補國安法的缺點,相信所指的缺點就是有關方面覺得還沒有辦法控制境外勢力,例如流亡海外港人繼續做倡議工作,及外國組織對港府的批評。

陳玉潔表示,港府擔心的,包括流亡港人對香港仍有影響力,而國安法實施前香港公民組織跟外國有很多聯繫,會到外國進行游說等,23條立法後就能切斷這些聯繫。

她說,這樣會形成香港社會孤立、封閉,在意識形態上會變得愈來愈像中國大陸。

她又說,23條諮詢文件訂明的罪行,涉及的範圍比國安法更廣。例如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要對中國大陸發動戰爭、對香港或中國大陸政府制定和執行政策有「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對香港的選舉有「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但在「境外干預」罪,只要是「影響」香港及中國大陸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干預」香港選舉、「影響」法院履行職能等都是犯罪,相信將來法例給執法機構詮釋的空間很大。

對於諮詢文件提到本地政治性團體禁止與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陳玉潔表示,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也有提及台灣,指港警可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所以23條立法不是第一次提到台灣,她相信港府目的也是要切斷香港政治性組織跟台灣的聯繫。

陳玉潔又提到,諮詢文件中提到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國家秘密」的定義涵蓋關乎國家或香港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國家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秘密」等。

她表示,這樣的定義會涉及很多層次,將來不只影響政治活動、新聞報導、非政府組織,還有商業活動,「國家機密範圍廣泛,可能將來由執法機構來認定,被告人沒有機會反駁。」

(開啟字幕) 基本法23條立法,為香港寫上完美句號。中英洩密者高瑜與Katharine Gun的命運迥異!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QXdBXFBeYo


23條立法|林定國不同意立法配合國安法令港徹底「大陸化」說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08.htm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百分百」不同意基本法23條立法配合國安法下,會令香港徹底被「大陸化」。他又說,煽動罪涉及極端言論,鼓吹港獨,旅客在「小紅書」表達對香港不滿,並非法律針對的對象。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就指出,是否批出集會遊行,是考慮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國安等,強調相關權利自由的保障,在23條立法前後沒有分別。

陳國基:二十三條立法可保護市民享有的自由及人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10.htm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到大埔林村出席許願節活動,他表示,新一年政府會與社會各界攜手並肩,做好《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

陳國基指,二十三條立法不是如美西方媒體所說的用來破壞人權和自由,相反是用來保護市民能夠享受在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和人權。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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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立法|金融時報:憂香港數據法規與內地睇齊 美律師行限制香港員工瀏覽國際數據庫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0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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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條立法|金融時報:憂香港數據法規與內地睇齊 美律師行限制香港員工瀏覽國際數據庫

政府正就 23 條立法進行公眾諮詢,擬定義「國家秘密」及立法針對危害國安的電腦活動等,令外界關注香港互聯網及數據運營會否受影響。據《金融時報》報道,全球第二大律師行美國瑞生律師事務所(Latham & Watkins)決定,禁止香港員工瀏覽其國際數據庫。報道引述消息認為,此舉是為了防止香港的執法人員搜查辦公室時,讀取其國際數據。

另設「大中華區數據庫」與北京共享

《金融時報》引述兩名知情人士指,瑞生律師事務所已經向內部員工宣布,香港員工由今個月開始,除非獲得特別的授權,否則不能瀏覽公司的國際數據庫。這意味著香港律師將不能自由瀏覽公司在美國、歐洲、中東、亞洲的資料。

除此之外,瑞生亦正將香港辦事處的數據庫,與亞洲其它地區(首爾、新加坡、東京辦事處)的數據庫分割,創建另一個新的「大中華區數據庫」,與北京辦事處共享。

其中一名消息人士形容,公司現在已視香港等同內地,指 23 條立法令香港的數據法例與內地睇齊,情況令人關注。另一名消息人士指,新的公司措施確保,一旦日後香港辦公室被搜查,執法人員都只能夠讀取香港及內地的數據資料。

23 條立法定義「國家秘密」

瑞生去年已關閉了上海的辦公室,將員工調往北京。當時瑞生形容中國仍然是重要市場,也是其亞洲和全球業務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兩名消息人士則指,公司近月要求員工,進入中國內地時不得攜帶工作電腦。

香港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邀請巿民表達意見,諮詢期至 2024 年 2 月 28 日為止。政府建議訂立新罪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電腦活動。此外公諮詢文件亦提出,要訂立條例定義「國家秘密」並禁止披露。除了國防建設、武裝力量、外交活動等秘密之外,「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等同樣被視為「國家秘密」。

外界關注 23 條立法會否影響香港數據運營,《路透社》日前報道指,外國銀行、對沖基金、私人研究機構等企業,以及外交官、學者都正在密切關注事態發展,有些人會擔心法案可能會控制互聯網或影響數據運營。有些人擔心對中國政治、經濟和軍事的研究,以及對中國大陸個人和公司的盡職調查,都可能會墮入「國家機密」領域。

相關報道:

23 條立法|擴煽惑叛離罪 管電腦活動 禁與外國台灣政治組織聯繫 部分普通法罪行變「成文法」|Yahoo
23 條立法|政府諮詢獲廣泛報道 外媒憂打壓異見、管控互聯網、損國際地位等|Yahoo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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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7...09265.html

[Image: 18ebcdc1-cc79-11ee-bddf-a425077d04d1]
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23 條立法諮詢,政府倡保留煽動罪、擴闊涵蓋範圍(見另稿),又特別指煽動憎恨不一定涉及煽惑暴力或擾亂公共秩序,本港須按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罪行元素」。近年 3 宗煽動案,法庭接納控方指毋須證明被告具煽暴意圖,最終裁定罪成。

正在上訴的「快必煽動案」,爭議點之一正是控方須否證煽暴意圖,上訴庭最遲 4 月初將頒判決。「立場案」亦因應押後裁決。而英國樞密院去年裁斷,煽暴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又引澳洲法改會報告,指毋須證煽暴意圖的看法「過時」。

《法庭線》向保安局查詢,擬定諮詢文件時有否考慮樞密院判詞、澳洲等國的法改會報告;若上訴庭在諮詢期後就「快必案」頒判決,局方會否參考。政府回覆指檢視過往研究資料、實施經驗及法庭裁決、其他國家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香港近年實際情況等,惟未明確回答屆時會否參考。

23 條立法報道:
23條煽動罪|近年有涉中共言論被裁罪成 政府今倡擴闊至涵國家根本制度及機關
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諮詢文件:煽動憎恨不一定同時煽暴
未提普通法原則及外國例

政府諮詢文件指「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憎恨的行為,「雖然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眾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續指「必須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綜觀整份諮詢文件,大部分建議新訂或整合的罪行,都有引用普通法相關原則,或以其他國家相關法律作為例子,惟少部分罪行則未有提及,例如煽動罪的相關段落,未提普通法下煽暴意圖,亦未有引用外國法例、英國樞密院判決。

政府:檢視近年實際情況等制方案
未明確答會否參考「快必上訴案」判詞

政府發言人回覆《法庭線》時,重申諮詢文件的內容,指 23 條的立法研究工作包括檢視過往的研究資料、《國安法》及其他維護國安相關法律的內容、實施經驗及法庭裁決、「我國及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及實踐經驗」、香港特區近年的實際情況等,從而制定有效和務實的方案。

發言人又指,現行及完善後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定下的標準。

發言人並指,立法公眾諮詢工作已經展開,歡迎公眾及不同界別人士提出意見,會儘快考慮公眾諮詢收集到的意見,並進一步細化及完善建議罪行的方案,包括擬訂罪行罰則,敲定立法建議及法例條文,然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對於若上訴庭於諮詢期完結後,就「快必上訴案」頒下判決,政府在擬定條例草案時會否參考,發言人未有明確回答。

「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於諮詢期後頒判決

煽動罪的刑事審訊中,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惑暴力或社會動亂的意圖,是目前本港煽動案的重要爭議點。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在街站發表「打倒共產黨」等言論,原審被裁定煽動罪成而判囚;他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其中一個爭議點,是認為控方必須證明煽暴意圖,才能入罪。

高院上訴庭於 2023 年 7 月就該案聆訊後,押後至 9 個月內,亦即最遲將於今年 4 月頒布裁決,屆時政府就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期(至 2 月 28 日)或已完結。而截至本周四(15 日),據司法機構網頁,該案暫未有裁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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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
立場案法官押後裁決

「快必案」是自 1997 年來,本港首宗煽動案上訴,譚得志一方在上訴聆訊後,於 2023 年 10 月向上訴庭呈交英國樞密院的最新判詞,該判詞裁斷普通法下的煽暴或動亂意圖(intention to incite violence or disorder),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

由於上訴庭裁決對下級法院具約束力,其會否或如何採納樞密院判決,將會影響煽動案的舉證及審訊。

在區域法院審理的「立場新聞案」,控辯於 2023 年 11 月亦就樞密院判詞作補充陳詞,法官郭偉健形容樞密院判詞「好高、好 persuasive(具說服力)、authority(權威)係好重」,宣布押後待「快必案」有上訴結果後的一個月內再作裁決。

部分已審結煽動案
控罪不涉煽惑暴力意圖

另據《法庭線》統計,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已審結的 24 宗煽動案,當中三分之一,控方在控罪中指控被告涉引起憎恨等,但沒指控他們具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意圖,例如「初凝芝茶案」、「曾雨璇案」及「男警嘲水警殉職案」。被告最終認罪或被裁定煽動罪成。

而有 3 宗煽動案,即「羊村繪本案」、「古思堯擬抬棺材示威案」及「旁聽師案」,被告不認罪,而辯方均爭議煽動定罪須包括煽暴或動亂意圖。不過法官及裁判官接納控方指,毋須證明被告具有煽暴意圖,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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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村案」中,辯方爭議普通法下煽暴意圖為控罪元素,而被告並沒該意圖。區院法官郭偉健不接納,指如今暴力已非唯一方法令政府倒台或癱瘓其運作。圖為涉案 3 本繪本的封面。
英樞密院引澳洲法改會報告:
不考慮煽暴意圖的看法過時

至於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的判詞,是關於千里達的司法覆核上訴案,5 名法官裁斷煽暴或動亂意圖,為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港大法律學院客席教授陳文敏形容,裁決「有相當份量」、「大大削弱」本港法庭裁斷多宗煽動案罪成的理據。

該判詞又引述數個普通法國家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當中澳洲的法改會報告指,毋須證明煽暴或動亂元素,反映未有民主概念年代的「過時看法」;而紐西蘭的法改會指,民主社會理論上是由人民管治,「難以理解批評政府如何及為何應被視為犯罪」,建議廢除當地的煽動罪。

多個普通法國家廢除煽動罪
或修例加入暴力控罪元素

樞密院判詞提及,紐西蘭法改會於 2007 年的報告,為多個普通法地區煽動罪沿革「提供了有用的整合」。《法庭線》翻查該份報告,指澳洲在 2005 年選擇收緊其煽動罪至必須具「煽動武力或暴力」元素(unless it urges force or violence),並納入當地反恐法例。

該報告又指,加拿大、愛爾蘭、英國的法改會,均建議廢除煽動罪。紐西蘭國會於同年通過,廢除該國煽動罪。而翻查資料,英國於 2009 年廢除煽動誹謗罪;澳洲於 2010 年廢除《刑事法典》(Penal Code)中有關煽動罪的字眼,修訂為「促使暴力(urging violence)」罪。

2003 年條例草案
倡廢除煽動意圖

2003 年港府提出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時,條例草案文件亦建議廢除煽動意圖的條文,並新訂「煽動叛亂罪」,指明僅限於「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或分裂國家罪行」(最高判囚終身),或煽惑進行暴亂(最高判囚終身)。

當年文件又指,參照普通法「確立已久」的煽惑原則,「不會把和平宣揚意見刑事化」。

據保安局網頁簡介,公眾可於 1 月 30 日至 2 月 28 日,以郵寄、電郵或傳真遞交意見。諮詢文件全文載於保安局網站。

23條煽動罪|近年有涉中共言論被裁罪成 政府今倡擴闊至涵國家根本制度及機關
https://thewitnesshk.com/23%e6%a2%9d%e7%...%e6%93%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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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近年引用煽動罪控告多人,現行條文雖沒中國政府或中央機構的字眼,但在「古思堯抬棺材示威案」及「譚得志案」,法庭指中共在憲政上有獨特地位,已裁定「打倒共產黨」等言論屬違法。

今次 23 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完善」煽動罪,擴闊至涵蓋「國家根本制度」及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等,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特派員公署、駐港解放軍等,日後相關言論亦會受規管。

翻查資料,2003 年就政府的 23 條草案,立法會曾討論「根本制度」是否包括「共產黨領導」。全國人大於 2018 年通過修憲,加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23 條立法報道:
23條煽動罪|快必案爭議須證煽暴意圖 上訴庭或諮詢期後裁決 政府未明確答參考否
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政府公布23條立法文件 諮詢期一個月 建議立新例、改例重點一覽(附圖輯)
https://thewitnesshk.com/%e6%94%bf%e5%ba...%e4%be%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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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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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電視台:23條為外資帶來新寒意 外國商會負責人:Am I wel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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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23條公眾諮詢月底屆滿,半島電視台(AL JAZEERA)發表專題報道,形容立法為香港的外資企業帶來新寒意。有外國商會負責人指,關鍵問題是中港之間的區別,如果香港失去了開放性,可能會將投資和招聘轉移到其他地方。該負責人提到,公眾諮詢文件首兩個章節,絕大多數篇幅描述香港的安全威脅,商人會思考,「我是否受歡迎?」

行政長官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2月初曾向外國駐港領事及商會講解23條立法,林定國事後稱,不會以「憂慮」形容會上提及的意見,更聲稱「無聽到任何人話唔支持立法」。其後《彭博》引述與會人士,指官員只回答了大約4個問題,讓部分與會者感到不滿,質疑港府似乎並不樂於傾聽。

半島電視台日前發表23條專題報道,引述香港一間外國商會的負責人表示,商界重視中港差別,如果香港失去了開放性,外資公司可能會將投資和招聘轉移到其他地方。該負責人留意到23條諮詢文件首兩個章節,有1段提到香港是人們來交流的地方,但其餘41段講述對香港保安及安全的威脅。

該商會代表指,如果從一個商人的角度閱讀諮詢文件可能會想,「我只是想在那裏做生意。我是否受歡迎?」(I just want to do business there. Am I welcome?)

企業憂23條「國家機密」規定
金融研究公司「東方資本研究公司」(Orient Capital Research)董事總經理Andrew Collier指,港府似乎在釋出一個信息,即政治控制優先於一切,包括經濟,這與中國情況非常相似。他形容,許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已對香港緊張氣氛感到擔憂,又認為23條只會加劇他們的憂慮。

報道提到,企業尤其關注23條有關國家機密的規定,有些人擔心香港將來採用中國對「間諜活動」的廣泛定義,妨礙企業在日常營運中收集和共享資訊的能力。

經濟學人智庫(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分析師Nick Marro表示,最大的擔憂是香港正朝着目前在中國看到的方向發展,「香港在結構上和歷史上最大的優勢之一,是你不像在中國那樣存在對紅線的不確定性。你過去可以談論那些在政治上敏感的問題」。

美國喬治城大學亞洲法律中心高級研究員任建峰向半島電視台表示,《國安法》對商業的影響,更多是營造一種恐懼氛圍,導致人才流失,但23條對企業的影響就直接得多。

港府:國家機密定義符國際慣例
港府發言人回覆半島電視台,指制定國家安全立法是「每個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港府對國家機密的定義「符合國際慣例」。發言人表示,與國家機密有關的條文將「僅適用於未經合法授權的行為」,並且正在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

《南華早報》今日刊登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訪問,他指當局應多向外國企業解說,強調香港並非唯一有國安法律的地方。梁振英以新加坡為例,當地近日引用《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令》,將港商陳文平列為「具政治影響力者」。

他指新加坡政府自行決定有關行動,反觀香港的國安法例有更清?的「紅線」,希望外國商會能作比較。梁振英稱:「我們並不是在試圖玷污新加坡的名譽。我們只是要求外國商會進行比較」。


清盤數字創14年新高 「清盤王」黎嘉恩:外資一聽到國內企業就唔考慮投資
https://photonmedia.net/compulsory-windi...ankrupt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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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記協憂影響駐港外國記者 歐盟關注境外干預罪 葉劉:不散布假消息則不違法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5%E6%B3%95

港府正為《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諮詢公眾,記協主席陳朗昇在香港外國記者會論壇上引述記協會員問卷調查,初步結果顯示,9成受訪會員認為23條立法對新聞工作有很大影響,約75%受訪者認為對新聞自由只有負面影響。陳朗昇說,不相信立法會導致大規模拘捕,但形容會改變本港氣氛,或較少人願意接受駐港外國記者採訪或與外地機構溝通。對於陳朗昇的說法,保安局長鄧炳強則回應稱,雖然記協「無咩代表性」,但仍歡迎對方向政府提交意見。

歐盟駐港澳辦事處主任高宇馳在台下提問時表示,對立法建議有重大關注(significant concern)並已向特區政府表達,包括對新增境外干預罪中,涵蓋配合境外勢力影響中央或特區政府「制訂或執行政策或措施」等的定義廣泛。

身兼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則說,相信傳媒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黨談及香港事務,只要不散布虛假信息或採用欺詐手法,不相信會違反法律,認為政府可加強解釋境外干預和所涉不當行為的性質。

葉太又說,相信記者提早報道政府財政赤字或取消樓市辣招等,構成犯法機會不大,因涉及披露國家機密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

民建聯主席、立法會議員陳克勤認為,相信一般採訪時事及香港新聞的記者,不會刻意刁難受訪者、或取得機密訊息,又說目前現有些涉及國安的案例,相關界線清楚,相信只要不是刻意危害國安,接受採訪或被訪者都不會違法。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則認為,政治人物接受外媒訪問是家常便飯,形容記協的說法屬多餘顧慮、失實攻擊,而且危言聳聽。

或被列「外國政治組織」 綠色和平:不收政府企業政團錢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E9%8C%A2

《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昨起展開公眾諮詢,諮詢文件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組織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及香港事務,或損害中央或香港與任何外國或地區關係的行為等。本報上周引述消息指23條立法後,綠色和平等組織或被列為「外國政治組織」。被問及會否擔心日後環保倡議工作受影響,綠色和平昨回覆稱,組織在所有國家和地區一直秉持政治中立原則,從不接受任何政府、企業或政治團體資助,只接受個人及獨立基金會的直接捐款,以維持公正獨立。

律師會:應保障公民權利
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資深大律師昨表示,23條立法是特區政府履行的憲制責任;就政府公布有關的立法建議及諮詢,公會會由法律角度仔細研究內容,適時表達看法。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認為特區在履行憲制責任同時,亦應適當保障本港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商業活動、《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下的權利,在兩者之間取得恰當平衡。陳又稱,將從法律角度詳細研究諮詢文件所列的立法建議細節,如得出任何意見將盡快向政府提交。

陳清霞:把握時機全力推
身兼全國政協委員的行會成員陳清霞稱,《基本法》23條立法迄今尚未完成,對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有效管治帶來困難及造成困擾,故立法至關重要和勢在必行。她又稱,經過反覆實戰和經歷,本港市民對23條立法有很強共識,現時展開諮詢屬適合的時間,須把握有利時機全力推進,令市民理解立法理念和建議,及令立法依規按序進行。

警察評議會職方協會昨發表聲明,全力支持特區政府的相關工作及建議,提到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令市民明白國安的重要,痛定思痛後社會形成共識,決心杜絕國安風險;而社會對立法已有共識,加上近年地緣政治日益複雜,政府推展23條立法刻不容緩。

(23條立法)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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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觀察、香港監察等逾 80 組織聯署 指 23 條是「災難」 港府:危言聳聽
https://hk.news.yahoo.com/%E4%BA%BA%E6%A...23073.html

[Image: ecf5a2a0-cfe7-11ee-9757-3ed507ee2e70]

基本法 23 條的公眾諮詢工作即將結束,香港監察、人權觀察等共 86 個組織今日(20 日)發表聯署聲明,批評諮詢文件提到設立判國罪、間諜罪等,但當中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將集會、出版自由等和平行使權利的行為刑事化。

聯署聲明認為,23 條立法將削弱港人公平審訊權利,而且容許警方延長羈留時間,及阻止被捕人與律師聯繫等,認為有關做法均是為了加快國安相關案件的審訊。聲明形容,23 條立法將對人權帶來災難性的效果(devastating consequences),其影響更甚於《國安法》。

聲明呼籲外國商會及於香港設立的國際公司,向港府表達對 23 條立法的關切,並敦促外國政府公開反對 23 條,包括建議制裁負責立法的官員。

港府:聯署聲明刻意抹黑
港府今日傍晚發稿,對有關聯署聲明表示堅決反對和強烈譴責。港府批評,聯署聲明充斥刻意抹黑和與事實全然不符的言論,重申有關執法權力、訴訟程序等措施,英國亦有相關條文,港府有參考外國相關法律,認為0做法是有理有據,「該些組織絲毫不考慮其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便妄稱特區政府就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建議損害人權,是徹頭徹尾的偽善和雙重標準。」

對於聲明指將集會、出版自由等行為刑事化,港府斥有關做法明顯錯誤,純屬危言聳聽,強調就政府施政作出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提出改善意見等的言論根本不會觸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港府指,對於聲明呼籲外國商會和國際企業重新審視風險,及要求對相關官員制裁,港府形容是「蔑視特區的憲制責任和對特區立法程序的公然踐踏,」又指有關行為已涉嫌構成《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亦批評,聯署內容是抹黑及無中生有,強調不怕被制裁。他質疑,聯署的組織是收取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及英國政府的錢,又認為越用黑社會方式恫嚇官員,越顯得官員做得對。

海外港人批23條立法為假諮詢 推香港向極權發展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C%E5%B1%95

已解散的香港職工會聯盟前總幹事蒙兆達指出,香港政府硬推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建議,是要把控制伸至社會上每個細胞組織,勢將已經被《港區國安法》弄至體無完膚的香港,更加推向一個極權的方向;而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亦指出,23條立法後,香港新聞界將會與中國官媒《人民日報》日益相似,因為屆時只有播報政府說話才可確家不會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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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就有關國家安全的進行的三十日諮詢期已過了一半,但民間未聞反對聲音,表達憂慮和質疑的亦不多,基本上只有官員和建制派的支持聲音;與2003年港府企圖立法時意見紛呈丶論壇處處,甚至有數十個民間組織組成民間人權陣線提出反對意見的情況大不相同,最後立法工作遭擱置至今。

身在英國的社會學者鍾劍華上周五(16日)在一個由離散海外港人組織「時代公民教育」(英文簡稱COOTL)舉辦的相關網上論壇中指出,以23條對香港影響之大,這種近乎鴉雀無聲的情況實在不正常。

李永達:過往共識是先有普選特首才為23條立法

2021年8月離港赴英的民主黨前主席李永達在論壇上指出,在《港區國安法》下,港人提出反對意見或上街聯署均可能「被喝茶」,質疑誰會提與政府不同的異議;而港府亦不想聽反對意見,試想團體辦有關勞工權益的遊行也不獲批,便可見一斑,所以現在的諮詢只是假諮詢。

他又批駁港府指23條立法是香港憲制責任之說,指作為香港小憲法的《基本法》23條雖要求香港就七類罪行自行立法,但並無具體時間,規定與香港循序漸進普選行政長官一樣,故民主派當年已有共識,香港需先有民主制度才可就23條立法,而這共識,當年的建制派並無異議。鍾劍華亦補充,2006丶07年時,有建制派頭面人物曾說,先解決特首普選,則23條立法較有把握。

在職工盟被迫解散前赴英丶另組香港勞權監察並出任總幹事的蒙兆達更進一步質疑23條立法的需要性,因為23條要香港自行立法丶而不是由國家強加港人身上,便是為了體現「一國兩制」,但國安法已是中國人大常委會「壓落嚟」,再讓香港就23條立法根本就是多此一舉。

蒙兆達:23條是政治控制工具

因2022年出席境外組織會議「抹黑」中港政府而被指涉嫌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及懸紅100萬港元的蒙兆達續稱,國安法之後,已有超過 280人被捕,幾乎凡是爭取民主運動的,都被拘捕;而23條立法只是以國家安全作包裝,實行政治控制,把條文細緻化到滲入每個層面的細胞組織,包括對外團體和網絡控制,日後勢必會把已經被國安法弄至體無完膚的社會,更加推向一個極權的方向。

蒙兆達舉例指,港府把《社團條例》擴大至所有組織,包括校董會丶合作社丶互助委員會等不同細胞組織,問題十分嚴重,因為《社團條例》賦權警方不受制衡的權力,可向註冊社團提交內部人事資料丶會議紀錄丶財務文件,日後意味警方可以向所有組織要求提交上述內部文年,「完全無私隠可言」!亦不會尊重組織內部需要保障的自主性。

國安法後175個工會被迫解散 惟公民社會未死

他續稱,在這情況下亦沒有結社自由可言,因為當所有組織都在政權嚴密監視下,並可能隨時被捕,公民社會所須的獨立自主性又在那裡?而當獨立工會難以存在,工薪人員的權益亦難受保障。他指出,國安法後已有175個工會被迫解散,現在只剩建制工會集團,但這些工會集團只會緊跟中央,為政治權利考慮,「當中央說要繁榮穩定,他們便不搞罷工,因為罷工會被視為不穩定」。

不過,他不同意香港「公民社會已死」的說法,指港人力量無論多微少,也沒放棄,主流社會沒有附和政府所做之事便可見一斑,例如市民的不合作態度丶改革後的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投票率破歷史新低,以至對特首和管治班子的嘲諷,都反映出港人的反抗意志,儘管這未必可以帶來改變。

然而,李永達憂慮,23條建議的國家秘密,範圍甚廣,經濟數據亦包括在內,日後可能只有報道政府說話才不會出事,屆時「香港新聞界山3會同人民日報越來越相似」。他說,當社會沒有公民社會,作為第四權的新聞界將會縛手縛腳;而沒有新聞自由,公民社會亦會失去支持,在日益減少的報道中慢慢不存在。

但二人均認為,無論什麽情況,離散港人仍須盡一分力,向所處地方人士解說香港情況,加強香港議題的國際聲音。

港府上月底展開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但諮詢期只及2003年最終失敗的立法嘗試的三分之一,特首李家超解釋,因為社會已有共識,一個月諮詢期已經足夠;而在日前,港府第二把交椅的政務司長陳國基更表示, 知悉所有立法會議員都認同23條立法的需要及逼切性,並支持特區政府儘快完成立法,期望議員積極支持相關的立法工作。

根據當局建議,會就五類罪行進行立法,分別是叛國丶叛亂丶竊取國家機密和間諜行為丶包括利用電腦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以及境外干預罪行,而擴大社團條例至所有組織,就是在禁止境外干預中提及。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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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梁愛詩:以重大公眾利益作抗辯 做法「有好有不好」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24.htm

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展開 1個月諮詢,本月底完結。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表示,相比2003年,社會目前對國家安全已有相當認識,自從香港國安法通過後,國家安全已不再是陌生話題,亦了解到法例對生活及人權沒有甚麼影響,1個月的諮詢期是希望可以盡快完成立法。她形容社會現時對23條立法的關注度,甚至不及4月實施的首階段即棄塑膠管制。

對於政府考慮加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機密的抗辯理由,梁愛詩在一個電視節目表示,做法「有好有不好」,好的是可以令公眾較安心,但各人對「公眾利益」的理解很主觀,亦不是人人都會在行事前先看法律,加入該抗辯理由,反而可能令人更易誤墮法網。

至於日後法律條文是否應該清楚定義何謂「公眾利益」,梁愛詩說有保留,她解釋國家安全的情況隨時會改變,作出定義反會有所限制,令敵對勢力可以鑽空子,認為由法官因應案件的情況自行解釋更為適合。

梁愛詩又指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不一定涉及武力,有時語言甚至社交媒體的影響力亦很大。她又說立法建議加入引起中國與香港居民間的仇視、對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作為煽動意圖的元素,並不是走回頭路。

【23條立法】新華社批個別西方媒體抹黑香港投資環境 圖阻撓立法
https://news.tvb.com/tc/greaterchina/65d...B%E6%B3%95
Ban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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