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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公安/黑警 hk police
涉攜熱熔膠上門追債 前跆拳道港隊霍祺昌稱被迫招供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1...2_001.html

曾任香港警察學院武術教練、前跆拳道港隊代表兼教練霍祺昌,疑為他人貼街招及上門追債,結果在疑欠債者門外被埋伏警察拘捕。他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案件今天(1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早前指警員在拘捕過程中有使用武力,因此其招供供詞不應呈堂成為證據。被告今天就這項特別事項作供,指自己曾有5年教授學警武術的經驗,自認為知道警察執勤的心理。當被問到警員對他使用武力的情況,被告表示「如果當我係壞人,都好合理,我訓練過都知佢哋點做嘢」及「打我嗰兩下,佢都算錫住我」。

42歲被告霍祺昌,被控於2021年7月16日在土瓜灣馬頭圍邨夜合樓管有2個打火機及2支熱熔膠,意圖在沒有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毀屬於房屋委員會的財產,即某單位的門鎖。

被告就特別事項作供,指警員在錄取會面紀錄時,威脅他如果不招認管有熱熔膠是為堵塞欠債人的門鎖,便調查他管有萬用刀,被告因而覺得「無選擇,要認用熱熔膠」,才在不自願下招認。被告又指,當時自認沒有犯法,最多只屬不光彩,一般人會有誤解。針對警員對他使用武力,包括拉扯他衣領及拳打他腹部2次,他形容「佢以為我係江湖人,會做破壞,手法正常」,又指警方「前線文化講唔到道理」,因此當時他相信被帶返警署後,「坐低多啲時間講」就能夠解釋清楚。

案件編號:KCCC 1034/2022


前警員強逼兒子自瀆 陪審團裁定被告四項罪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14.htm

一名水警西分區休班警員遺失委任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14.htm

前警長申司法覆核 求撤紀律聆訊即發退休金長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1...2_001.html

涉計劃串謀黑幫合作假掃賭 三反黑警判監14至16個月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6%9C%88
4警串謀向賭檔「通水」 3名反黑探員罪成判囚14至16個月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8/338753
4警涉串謀向賭檔「通水」拘假賭客交差 3人罪成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90/331813


警員無展示編號裁定違《人權法》 警方與律政司上訴獲准提新證據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9%E6%93%9A

香港記者協會以及多名市民2019年質疑防暴警察和速龍小隊不展示警員編號違反《人權法》,入稟司法覆核前年勝訴,法官指警務處允許警員不公開清楚展示獨一無二的警員編號,用行動呼號及「Alpha ID」取代,令投訴機制系統不完善,而且投訴警察科和監警會制度未能滿足《人權法》要求。上訴庭今早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當中透露警方及律政司早於前年12月中提出上訴,7個月後申請將新證據呈堂,其中4份誓詞今獲批。

申請人分別為市民陳恭信、魯湛思和吳康聯、記協、2019年612右眼中槍的前教師楊子俊五名申請人,答辯人為警務處及律政司。判詞透露答辯方敗訴後前年12月17日提出上訴,翌年7月30日申請呈上新證據,包括6份誓詞,4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及2份涵蓋投訴警察科調查。上訴庭解釋是次涉案新證據原審時早可備妥,答辯方理應自行判斷是否相關繼而呈堂,原審法官做法指引並無不公,答辯方誤解其指引不構成合理理由呈上新證據。然而有見於新證據中,4份涵蓋保障警員標記政策妥當執行的誓詞對案件判決或有重要影響,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合理可議之處,上訴庭故照准呈堂。反觀2份涵蓋投訴警察科調查的誓詞未能增添任何論據,上訴庭遂拒絕呈堂。

法庭記者:陳子豪


水警殉職|涉發布仇恨言論 26歲前警員涉「煽動意圖罪」被捕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00014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16 13:3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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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風波|商台記者投訴採訪時遭射海綿彈 警調查後列「無法證實」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9%E5%AF%A6
[Image: _2022091822101427811.jpg]

在2019年反修例事件期間,一名時任商業電台記者在旺角被防暴警從後發射海綿彈,擊中背囊。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調查,指無證據支持指控,將指控列為「無法證實」。

該名記者在2019年11月中,在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採訪警方驅散示威者堵路期間,被防暴警察驅趕。防暴警察其後推撞記者,並聲稱要作出拘捕。在該名記者轉身離開時,背後聽到一下防暴槍聲,隨後發現背囊被打穿,並於現場發現海綿彈彈頭。

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調查,已審視證據後,認為警員當時多次要求記者離開但未獲理會,又指記者其後觸碰一名警員手部後轉身逃走,認為警員追捕並發射海綿彈的行為並非不合理,因此沒有證據支持指控並列為「無法證實」。記者亦就警員用手推開記者手機及拉低記者防毒面罩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則指相關警員否認指控,有關影片亦未拍攝到指控所述情況,因此兩項指控亦屬於「無法證實」。

已離職的當事人對調查結果表示遺憾,並質疑投訴警察課的調查結果與事實不符。商台新聞及公共事務部表示,警方的結論與部門理解的事實不符,並指記者當時並非主動觸踫警員手部,亦並非被追捕逃走,要求警方覆核調查結果並交代。

警方表示,投訴警察課已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完成調查。投訴警察課不會評論個別案件。

商台記者投訴採訪時遭射海綿彈 警列無法證實 商台要求覆核結果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816230

2019年反修例事件衝突期間,一名時任商業電台記者稱在旺角被防暴警察從後發射海綿彈,擊中背囊。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調查,並指在場警員多次要求記者離開但未被理會,記者更衝上前用手觸碰一名警務人員手部然後轉身逃走,因此認為警員追捕及發射海綿彈並非不合理。由於無足夠證據支持指控,因此列作「無法證實」。

商台今日(18日)回應指,已離職的當事人對調查結果表示遺憾,質疑投訴警察課調查結果與事實不符。當警員發射海綿彈,記者發現被擊中後,記者就停在現場表明身份,惟警員轉身離去,並非調查結果所言的追捕。商台表示,將要求警方覆核調查結果並作出交代。

防暴槍聲後商台記者背囊留了一個洞 現場有海綿彈彈頭

商台記者於2019年11月中採訪反修例示威期間,在旺角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採訪警方驅散黑衣人堵路時,被防暴警察驅趕,其後推撞記者,聲稱要作出拘捕,記者轉身離開時,背後聽到一下防暴槍聲,其後發現背囊被打穿,現場發現海綿彈彈頭。

投訴警察課:記者衝前用手觸碰警務人員手部然後轉身逃走

投訴警察課指,審視證據後認為在場警員多次要求記者離開但未被理會,指記者最後衝上前,用手觸碰一名警務人員手部然後轉身逃走,警員追捕及發射海綿彈並非不合理。由於無足夠證據支持指控,因此列作「無法證實」。 記者亦投訴警員推開記者手機及拉低記者防毒面罩,投訴警察課指相關警員否認指控,有關影片亦未拍攝到指控所述情況,因此兩項指控同屬「無法證實」。

商台記者:對調查結果表示遺憾 與事實不符

已離職的當事人對調查結果表示遺憾,質疑投訴警察課調查結果與事實不符。他表示,當時是手持電話拍攝及讀出警員行動呼號,是警員主動伸手撥開記者。當警員發射海綿彈,記者發現被擊中後,記者停在現場講出身份,警員就轉身離去,並非調查結果所說的追捕。當事人質疑,投訴結果經監警會長時間審核,卻無發現警方説法與證據有矛盾,會考慮覆核結果。

商台新聞及公共事務部表示,警方的結論與部門理解的事實不符,指記者當時並非主動觸踫警員手部,亦並非被追捕逃走,要求警方覆核調查結果並交代; 又指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分別在兩次接受商台節目訪問時提及事件,認同記者當日履行職務時是盡忠職守,亦指已就作紀律覆檢,以及訓斥涉事警員及作出相關懲處。

督察紀律聆訊中途退休 律政司追討退休金獲判勝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休班警中環站偷拍裙底斷正 被控10項罪明日提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警總偷鮑魚案 高級督察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B/340535
高級督察涉警總偷鮑魚案 官裁定罪名不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警車甩車頂擊中的士 的哥受傷送院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觀塘繞道警車車頂飛脫 擊中的士擋風玻璃司機受傷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5%82%B7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28 05: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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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及1漢涉冒充國安處人員被控串謀欺詐等兩罪11月訊
https://std.stheadline.com/sc/realtime/a...8%E8%A8%8A

[Image: _2022092917115388753.jpg]

警方今年5月拘捕3名警員及1名假冒警員的男子,涉嫌冒充香港國安處人員,稱接獲廣東省國安處線報指受害人在當地犯案,要求對方交錢釋疑。其中3人獲准保釋候查,至前日被落案起訴串謀欺詐及假冒公職人員兩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全部人暫時毋需答辯,以待控方准備轉介區院文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押後至11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被告各以1000元保釋,另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以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被告李雪輝(58歲,退休人士)、鄧栩洋(30歲,報稱公務員)及莊港偉(46歲,報稱公務員)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2022年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張田同交出款項,以結清深圳南玻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即3名被告向張以不誠實手段虛假地表示:他們是香港國家安全處人員;國安處收到廣東省國安處的消息,關於針對張的詐騙指稱;國安處收到的訊息如經發現屬實,會對張展開調查。

李雪輝另被控交替控罪假冒公職人員罪,指他於2022年4月1日,在中環麥當勞道7號至9號豪華閣22樓假冒公職人員,即香港國安處人員。

兩警員及一名男子假扮國安處人員行騙 獲准保釋候審
https://news.tvb.com/sc/local/63354c90d4...9%E5%AF%A9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假扮國安處人員行騙,分別被控串謀欺詐及假冒公職人員罪,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警員鄧栩洋及莊港偉,連同報稱退休的李雪輝,涉嫌在3月27日至4月1日,訛稱是國安處人員詐騙一人,稱他們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消息,事主涉及詐騙,要求對方交出款項。

三人暫時毋須答辯,待控方準備轉介區院的文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准許三人各以一千元保釋,但需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

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2警及1漢涉冒充國安處人員 被控串謀欺詐等兩罪11月訊
https://www.singtaousa.com/2022-09-28/2%...2348#page2

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有警員涉假扮國安處人員詐騙款項 鄧竟成:與未公開編制無關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9C/341463

涉酒吧內襲擊女子 休班警被捕停職明日提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10-5 1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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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警員佩槍走火 無人受傷原因待查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1...2_001.html

涉就水警總督察殉職發布煽動言論 前警員就手機呈堂提爭議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1...2_001.html

水警女總督察林婉儀於去年9月在沙洲對開海面執勤、追截走私快艇時墮海失蹤,及後被尋回遺體。一名時任軍裝警員在警方的Facebook貼文留言「換黑色(頭像)啦,水記女幫板(辦)應該死咗喇」及「不過係抵死」,又轉載立場新聞有關林督察墮海的報道,並加「最好就死x埋啦」等等評論,因而被控煽動罪。該名前警員不認罪,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於辯方爭議被告在非自願的情況下交出手機密碼,因此反對將被告2部手提電話及電話內容呈堂,法庭首先處理以上「案中案」事宜。

現報稱無業的26歲被告崔駿民,被控於2021年9月25日至28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發表公開陳述,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辯方就反對將手機呈堂時指,被告在9月29日凌晨下班交還裝備後,被時任重案組偵緝警長鄒偉健等要求交出手機,指他違反警隊紀律。鄒直接從被告手中取走手機並要他交出密碼,被告詢問發生何事,但鄒指是被告上級要他服從命令,否則加控他違反指令。鄒又問被告身上還有沒有其他電子產品,被告便將另一部手機及密碼交給他。被告同日即錄取紀律覆檢口供及被停職。警方於同日將2部手機交還,但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2021年10月15日,警方正式拘捕被告,被告當時並無提供手機密碼。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黃明浩警長作供,他在2021年9月28日,在警方Facebook專業發現一個名為「Chun Chui」的帳戶留言,黃認為該2個留言與其他很不同,是負面內容,黃懷疑留言者有其他目的。黃點擊該帳戶,發現被告與其車輛連車牌號碼的合照。重案組偵緝警長鄒偉健作供指,他向被告檢取共2部手機,被告向他提供手機密碼,鄒檢視手機後指示同事用相機拍攝部分內容。

案件編號:WKCC 4617/2021

偷竊少年警訊贈品 女警長罪成囚8個月准保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1...2_001.html

涉以假資料誤導投訴警察課 華籍巴裔律師受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1...2_001.html

2個月內近百次虛報打架及火警 42歲男涉浪費警力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休班女警涉商場內偷5600元帽 續准保釋押至12月初再訊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A/344750

一名49歲女警於今年5月,疑於尖沙咀iSQUARE國際廣場內,偷取一頂價值約5,600元的帽子,被控盜竊罪。今(2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暫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押後案件至12月7日,以待辯方索取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及與律政司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被告續准以6,000元保釋。

被告劉潔兒,報稱警員,被控於2022年5月21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國際廣場UG層店鋪TWIST內,偷竊1頂黑色帽,價值5,670元,而上述物品為TWIST的財產。據悉被告已停職。

[ 本帖最後由 QEpark 於 2022-10-26 15: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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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涉訛稱涉案人士拒落口供被控 上司質疑涉案警「自編自導」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E%E3%80%8D

男警於2019年處理一宗百佳盗竊案時,涉嫌訛稱涉案車主拒絕落口供,令案件無法追查,他今(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否認控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受審。被告當時的上司、高級督察供稱,由於發現疑犯涉登上私家車離開,遂指派被告聯絡車主,惟被告指車主拒絕錄取口供,並在記錄附上車主發電郵予上司的副本,高級督察質疑被告為何會得知車主已發送電郵,稱「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溫志煒(49歲)被控於2019年3月26日至6月4日間犯案。承認事實指,時任督察林偉是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4隊主管,被告是其下屬。2018年10月22日警方接報指,沙田乙明邨的百佳有約2739港元的貨品不翼而飛,沒有銷售記錄,被告是該案的調查警官。

高級督察林偉供稱,被告向他匯報指,案中共有2箱五香肉丁及2箱Kinder出奇蛋被偷走,相信有車輛接應,惟開案不足一個月,被告以閉路電視自然流失為由,建議終止調查。林稱,警方當時發現有路人目睹疑犯登上私家車,不同意終止調查,着被告聯絡私家車登記車主陳詩媚,惟被告稱到車主家中拍門無人應門。

林後來應上級指示,要求被告向車主錄取警誡口供,被告5月在書面記錄中指,車主拒絕錄取口供並問「點解一定要畀口供?」,被告解釋是上司指示,將林的電郵交給車主。

林指,該份記錄附上車主向他發電郵,以拒絕錄口供的副本,但被告無密碼登入林的電郵,林質疑,除非車主告知被告,否則「點解會知道陳小姐send電郵畀我?」,他察覺有問題,「有理由相信被告自編自導」。

訛稱事主拒落口供令調查終止 男警被控行為失當受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打擊九龍城電動單車 兩女子涉3宗罪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九龍城警區、西九龍總區交通部及西九龍總區機動部,一連7日(18至24日)於區内進行代號「朝陽」的聯合執法行動,打擊單車違例事項及違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

行動中,警方拘捕兩名女子(35至37歲),她們涉嫌「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並將其駕駛的電動單車扣查。此外,警方亦向47名涉及「沒有遵從交通燈號或交通標誌規定」及「行人路上策騎」等罪行的違例單車人士發出傳票。

警方亦向區內市民派發相關宣傳單張,教育市民切勿非法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及注意違例單車事項。警方呼籲,市民切勿因一時之便作出違規駕駛行為,以確保道路暢通及保障道路使用者安全。

西區警區打擊單車違例 拘1男涉駕駛電動可移動工具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警針對港島區行人胡亂過馬路 單日發74張傳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0...2_001.html

荃灣休班女警偷值780元凍肉被捕 停職受查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警拘男子涉多宗假冒官員騙案涉9百萬元 檢偽造委任證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05.htm

一名20歲男子懷疑涉及多宗假冒官員電話騙案被捕,涉嫌共騙取約900萬元,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正被扣查。

警方表示,在9月至10月接獲多宗有關騙案報告,騙徒指受害人涉嫌干犯洗黑錢等罪行,要求提供銀行資料以作凍結資金及調查。

警方昨日在拘捕一名20歲本地男子,檢獲偽造警察委任證及多張虛假法庭拘捕令,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該名男子涉嫌參與多宗電話騙案,涉款逾900萬元,初步相信他曾經接觸受害人。案件由重案組調查。

警方指出,今年首3季共接獲約1600宗電話騙案,共涉款達7億元。警方提醒市民,本地及內地執法人員不會透過電話或互聯網要求交出銀行或提款卡密碼,如有人自稱執法部門並要求交出相關資料,市民應主動查證及報警求助。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研訊偏頗 檢控主任申司法覆核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6%E6%A0%B8

律政司法庭檢控主任會前主席、高級二等法庭檢控主任黃華芬,因前年以內部電郵暗裏呼籲參與六四集會,並向時任律政司長鄭若驊投訴警方「公然說謊」,被指行為不當,現停職接受紀律研訊。黃華芬昨(7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指政府外聘兩名同一律師行的大律師擔任研訊主控及法律顧問,而研訊委員會主席早前裁定這安排不構成明顯偏袒,乃屬不合理,並要求撤銷裁定。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黃華芬,建議答辯人為由公務員事務局委任作研訊委員會主席的黃惠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均是大律師的何子青及關有禮分別為利害關係方。

申請人在覆核申請書中指出,研訊於今年1月24日展開,公務員事務局聘用兩名來自同一律師行的私人大律師何子青及關有禮,分別擔任涉案研訊主控,以及為沒有法律背景的研訊委員擔任法律顧問。申請人得悉此事感到意外,並於研訊第5天,即8月23日提出安排屬明顯偏袒,惟委員會主席同日裁定這不構成明顯偏袒。

聆訊期間,研訊委員會主席曾經阻止申請人問及,該兩名大律師在律師行共事多久。主席亦不准申請人向局方代表追問。

申請人提出3項法律議題,就被指在電郵評論警方拘捕行動,涉嫌披露警方資料,他提出雖然要求警方公開資料,但警方並沒公開任何文件,惟不主席獲接納。他另爭議研訊突然不傳召前高級檢控主任作證,以及爭議就他在15個月內發送的3封涉事電郵,於該次研訊一併處理他所面對指控,但均被控方反對及不被接納,申請人認為兩名大律師未有提供充足法律意見及協助委員會。

公務員事務局及律政司以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均表示不適宜作出任何評論。

發電郵投訴警方後被指行為失當 檢控主任指紀律研訊偏頗求覆核
https://www.hk01.com/article/812770

律政司一名檢控主任,涉於反修例事件期間,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名義,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等投訴警察說謊,檢控主任後來被指涉行為失當,須面對紀律研訊。該聆訊今年展開,檢控主任指向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與在聆訊中任檢控角色的大律師,均來自同一律師樓,認為事件或令人覺得偏頗,惟聆訊委員會卻認為並無不妥繼續聆訊。檢控主任不服決定,要求法庭覆核。

申請人黃華芬,律政司高級二等檢控主任,答辯人為研訊委員會主席黃惠芬,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大律師關有禮和何子青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人黃華芬曾發電郵投訴警方,事後被指行為失當需接受紀篟聆訊,他指聆訊偏頗入稟高等法院求覆核。(資料圖片)

提法律意見與檢控律師屬同一律師樓

申請書指,黃華芬因被指控行為失當,需接受紀律研訊,代表公務員事務局的大律師何子青,在聆訊中擔任檢控角色,大律師關有禮,則為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

指事件令人覺得偏頗

聆訊於本年1月24日開始,並於8月19日續審。惟黃華芬指,關和何兩名大律師均來自同一律師樓,黃於8月23日在研訊中,指事件令人覺得偏頗,但研訊委員會主席不同意,並讓聆訊繼續。

委員會主席認為此事不重要

黃在申請書指,關和何兩名大律師當時拒就兩人屬同一律師樓有多久作回應,研訊委員會主席則認為此事不重要,拒讓黃華芬繼續就此提問。研訊委員會主席亦拒讓黃問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及局方在什麼情況下,在聘用檢控及諮詢法律意見時,均聘用來自同一律師樓的律師。

要求警方披露資料亦被拒

黃又指他在聆訊中提出多項法律爭議,均遭何反對,研訊委員會主席亦接納何的意見,如黃曾在電郵中評論警方某些拘捕行動,他因此要求警方披露相關資料,但研訊委員會主席卻拒絕其要求。黃亦認為,關未有向研討委員會提供持平的法律意見。

對於研訊委員會主席認為,關有禮和何子青來自同一律師樓並無偏頗,黃認為其決定不合理,要求推翻該決定。

案件編號:HCAL 890/2022

發內部電郵投訴警方後遭停職調查 檢控主任質疑決定偏袒求覆核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6%A0%B8

律政司檢控主任黃華芬2019年9月反修例運動期間及六四當日,疑分別向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及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等發內部電郵,批評警方睜眼說瞎話,目前遭停職調查。黃華芬昨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質疑研訊委員會主席決定偏袒,委聘2個來自同一間大律師事務所的大狀在研訊中分別負責檢控及為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要求法庭推翻偏袒決定。

申請人為高級二等檢控主任黃華芬,目前正停職接受紀律研訊;擬答辯人為獲公務員事務局委任的研訊委員會主席黃惠芬女士;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負責為缺乏法律背景的研訊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關有禮及代表檢控的大律師何子青則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入稟狀指,今年1月24日起展開了3天紀律研訊,然後因疫情押後至上月19日,而聆訊中負責為委員會提供法律意見的大律師關有禮及代表檢控的大律師何子青來自同一間大律師事務所Plowman Chambers。申請人於上月23日第5日研訊爭議關何2人任命看似偏袒,遭擬答辯人判定沒有偏袒並繼續研訊。期間關何2人拒絕回答2人共事多久,擬答辯人阻止申請人繼續追問,申請人再向在場的公務員事務局紀律秘書處行政主任楊苡琪追問任命決定同遭阻止。楊苡琪經查問後,告知擬答辯人關何任命並無不妥,擬答辯人終決定情況沒有看似偏袒。

入稟狀續指,事前關何二人有申報認識申請人,卻沒有申報雙方連繫;而研訊委員會主席及成員均承認沒有法律背景,明顯對關意見言聽計從。研訊中申請人提出3個法律爭議遭控方反對後全被駁回,擬答辯人接納控方所有陳詞,申請人認為期間關沒有提供詳盡中肯的法律意見。入稟狀又指,申請人以法庭檢控主任會主席發電郵評論警方拘捕行動引發是次研訊,然而研訊中沒有披露任何警方文件或傳召任何警員作證以供盤問,證人名單中剔除了另一名前檢控主任以及涉案3封電郵橫跨15個月,涉及不同收件人及議題卻同歸一案。入稟狀最後提到最近一次研訊為本月2日,下周二再訊。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聆訊偏頗 律政司檢控主任入稟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0...2_001.html

投訴警方後停職 質疑紀律聆訊偏頗 律政司檢控主任申覆核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62/

反黑組探員嫖妓遇掃黃斷正 將接受紀律聆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東網接獲爆料,指油尖警區特別職務隊本周一(7日)晚上進行掃黃行動期間,發現一名駐守黃大仙警區反黑組探員嫖妓。警方回應事件時證實有警務人員受查,消息指,他當時休班,有警隊高層得悉事件後大為震怒,由於其行為可能令警隊聲譽受損,已就事件展開紀律聆訊。

警方發言人表示,正調查事件,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根據法例,嫖妓及賣淫並不犯法,但是控制他人賣淫是違法,最高可以判處監禁14年,換言之,若有人以招攬生意、提供媒介等來維生,例如「扯皮條」就是違法的。

涉偽造證供7宗罪 男警押後訊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64/

月內第3宗警員自殺 中區已婚警察宿舍男警開煤氣自殺獲救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1...2_001.html

48歲休班警涉樓上吧襲擊一女子 否認控罪明年3月14日開審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A9/348119

休班警中環影裙底被同袍截獲 曾獲銀哨獎志願當警察 認罪候判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7544

涉過百次虛報浪費警力 沙田46歲女子被捕明提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1...2_001.html

警方去年8月至今年11月期間接獲一共超過140次報案,報案人指其居住沙田博康邨的單位樓上有噪音及怪味傳出,並懷疑有火警發生。警方及消防處人員多次接報到場及查問鄰居,均未有發現相關案件。由於警方懷疑有人虛報,案件交由沙田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

人員經深入調查後,上周四(10日)拘捕一名46歲女子涉嫌「浪費警力」。惟該名被捕人保釋期間懷疑繼續虛報共15宗噪音投訴,沙田警區刑事部及田心分區人員逐於今日(17日)再次拘捕該名女子。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明日(18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提醒市民,虛報案件不但影響警方處理緊急事故的效率,亦可能會導致真正需要協助的市民得不到適當的緊急服務。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虛報而導致浪費警力為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千港元及監禁6個月。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17 21: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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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涉偷拍10女裙底 准保押後訊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176_204/5

慾火男女無遮無掩 露台上演活春宮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61/
[Image: 0608-00176-261s1.jpg]
私查春宮片女子容貌 數百警員疑獲包庇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2/

的士司機遭警箍頸後癱瘓亡裁不合法被殺 警申覆核指履行職務時意外箍頸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d%e9%a0%b8

六旬的士司機於2012年因與乘客爭執被警員拘捕時,遭警員箍頸制服及押上警車,導致司機頸椎移位,全身癱瘓臥牀近一個月後不治,死因庭早前裁定司機死因為不合法被殺。涉案警員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死因庭的裁決,今(22日)於高院開庭處理。申請方指,司機當時作出頑強抵抗,拒絕上警車,警員是履行職務,欲用手拉起其上半身,當他意識到箍起死者的頸部後,已立即鬆手,重申並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

申請人為林偉榮;答辯人為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至於死者陳輝旺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拘捕警員馬振康、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申請人、馬振康及死者家屬有律師代表出庭。據悉,答辯人持中立態度。

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及大律師謝祿英代表。申請方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死因裁判官就「不合法被殺」向陪審團作出錯誤引導,故裁定並不穩妥;以及申請人有否作出非法作為及過份武力。

申請方稱,死者被捕及鎖上手扣後,拒絕上警車,申請人才使用武力把死者抬上警車,並相信他只是履行作為警員的職務。庭上亦播放案發的西隧閉路電視片段,死者拒絕上警車,並欲走向的士,申請人則拉死者到警車車門前,他先箍起死者的手但不成功,繼而箍其頸部,凌空抽起他約1秒。申請方重申,申請人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且他原先想抬起其上半身,但意外地箍到死者的頸部。

不滿抄牌辱罵「咖啡仔」及交警 深水埗車房4職員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3 17: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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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片女主照遭百警擅入內部系統查閱並瘋傳 港警:純好奇不涉刑事 律師批雙標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64857.html

在香港,今年6月一對男女疑在啟德一屋苑露台性交,被人拍攝及上傳網絡後,兩人被捕。其後大批不涉案件調查的港警擅自登入內部系統查看甚至翻拍、瘋傳女事主相片。警方調查結論是個別警員出於「好奇」登入電腦系統,不涉及刑事成分,並已對他們施以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有大律師指出,涉事警員已涉嫌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有律師並指,當局將「起底」刑事化,禁百姓未經當事人同意披露個資,警方卻能以「好奇」作為免責理由,形容是不可思議。

警方經近半年調查 認為個別警員因出於「好奇」不涉刑事

警隊透過該系統的登入紀錄,發現有多名並非調查該案的警員曾查看相關案件資料,事件交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跟進。然而經過近半年調查,警方認為個別警務人員因出於「好奇」而登入電腦系統,不涉及刑事成分,並已對他們施以不同程度的紀律處分。但警方通報中未有透露實際涉事人數及罰則。

大律師:或涉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大律師陸偉雄周一(21日)接受本台訪問,他指,表面看來涉事警員已涉嫌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是可被判監的刑事罪行。

陸偉雄說:如果這些其他的警務人員根本不是這隊調查人員,理論上他(們)不應該了解或知道這個案件相關的嫌疑人身分,因為可能每一個案件被告人身分是保密的,但如果你現在有機會看到這些照片,你不就是知道他的身分?

不過陸偉雄補充,暫時「不肯定犯錯警察是偷偷進入電腦網絡,還是這個網絡的(資料)已公開,(如若是後者)則相關警員沒有不誠實進入別人的網絡」,而目前對於「實際上該些警察透過甚麼渠道拿到這些影像,我們很難掌握」。

陸偉雄指出,原本網上的偷拍片段並不能夠清晰見到事主容貌,但若有警員登入電腦系統獲取當事人容貌等資料後在內部傳閱「公諸同好」,行為就涉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但目前根據警方公開在資訊,同樣也不易有足夠證據提控。

警應重新審視系統 盡早堵塞漏洞

他續指今次事件影響很大,由涉案警員人數眾多可見警隊明顯出現制度缺口。他認為最重要的是,不要再讓同類事件發生。

陸偉雄說:雖然我們沒有實質證據說警察一定犯法,不過表面上看來不對。至少凸顯有個制度缺口,我們為了避免再有同類事件發生,我覺得警隊應該要好小心,再重新審視自己的系統,現在究竟有沒有漏洞,如有應盡早堵塞。

桑普:用「好奇」作為免責理由 簡直不可思議

律師桑普同日對本台指,警方用「好奇」作為免責理由簡直不可思議。

桑普說:你看到他現在這個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就像卸責及包庇調查科一樣,用「好奇」作為一個理由去說不涉及刑事成份。但你翻遍所有法律,任何各國法律包括中國在內,「好奇」並不是免責事由,香港更沒有可能用「好奇」做免責事由,簡直不可思議。

起底刑事化在《國安法》後生效 港警卻知法犯法

桑普又指出,這次涉事警員並非調查案件但卻擅自登入內部系統再於群組廣傳相片,明顯已干犯至少3條罪行,包括「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他說,起底刑事化已在《國安法》後生效,但此事可見「只許警察搞活春宮散播圖片,不許香港一般市民做其他任何行為」。

桑普說:觀感就是香港警察知法犯法,無法無天,沒有任何後果。反而他想打壓的異見人士,就拑制言論。

相關刑事條例均須監禁

現時,香港已修例將個人資料「起底」刑事化,根據法例,披露者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他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即屬犯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例如早前一名26歲客戶服務助理,涉於去年10月,在社交平台冒充前女友的身分,披露其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相片等,該男子遭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起訴共7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沙田裁判法院已裁定被告罪成,將於12月15日判刑,此案成為首宗定罪案件。

另外翻查資料,前入境處女文書助理在職期間,多次登入部門電腦系統,擅自取得215名政府官員、司法人員、警員等公眾人物及其家屬的個人資料,在通訊程式Telegram的「起底」群組發布。她去年承認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被法官陳廣池當時形容,其起底行為有如「網絡阿爾蓋達」,終被判囚3年9個月。陳官更稱案件為香港首宗涉網絡起底行為的瀆職罪行。

港警:警隊十分重視人員誠信

就這次事件,警方回應指,已經完成調查工作,而相關違紀人員已經接受適當的紀律處分。警方強調,警隊十分重視人員誠信,並會不遺餘力深化警隊的誠信管理文化及預防不當行為。

私隱專員公署回覆本台查詢時,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會留意相關事件發展」,並說「任何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 時,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查詢或投訴」。

今年6月網上流傳片段,一對男女疑在香港啟德一屋苑露台性交,兩人涉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被捕。多達百名警務人員在未經授權下,登入警方內部系統查看女事主容貌,其後更在內部通訊用的WhatsApp 群組傳閱,當中更涉及高級警務人員,警方知悉後展開調查。


【律政司放生】「自編自導」汽油彈案警長已復職 曾經被捕惟律政司不作起訴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75208.html
[Image: 77ec653f-f5bc-47ca-a789-78b26b676a42.jpeg]

「自編自導」汽油彈案涉事警長承認,曾被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但控方提及律政司已將警長「放生」,不會作起訴涉案,該警長已於去年全面復職。

香港去年發生一宗警長疑「自編自導」汽油彈案。被告21歲大專男生,被指於葵涌警署附近攜有兩支汽油彈,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周五(12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涉事警長承認,曾被以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拘捕,但控方提及律政司已將警長「放生」,不會作起訴涉案,該警長已於去年全面復職。

辯方傳召涉「自編自導」警長,案發時屬葵涌特遣隊的5905蘇志恆作供。蘇指,案發時曾離開再折返到葵芳邨案發地點,他解釋原因是當日有人向警署擲玻璃樽,並承認行動中不時會自行離隊,一向不與隊員交代。而當隊員截停被告時,蘇正「途經」案發地點。

而去年4月一名涉案「中間人」被捕,辯方讀出其口供,當中形容與蘇相當吻合。供詞指案中警長「力Sir」於去年年初升職,約30至40歲,外型為髮線後移、頭髮後禿、戴眼鏡、中等身材等;「力Sir」要求「搵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 」,事成前後曾給予3,000元及3萬元報酬,兩人亦曾在小巴站會面。蘇卻指不知道自己有否禿頭,亦否認有稱號「力Sir」以及到過小巴站,亦未曾給3,000元及3萬元予任何人。

蘇於庭上承認曾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捕,不過律政司於去年9月已通知不作起訴,故他於同月全面復職。雖然他當時為案件作警誡會面記錄,但控方反對辯方引用供詞。

而案件主管梁卓熙高級督察作供時指,認為相關口供中提及的「力Sir」與蘇志恆吻合,因此作拘捕。不過,律政司法律意見為不作起訴。

案中21歲被告林偉豪自辯,指案發當日,於友人陳銘澤的社交平台得悉有外快「5,000蚊3個鐘」。後來一名自稱「老闆」的陌生男來電,指會送酒到數個地方,最後才會銀行過數5,000元。全程雖然曾買泵及毛巾等,但林未有懷疑是紅酒以外物品,亦因嚴重鼻敏感而未聞到天拿水味。

庭上控方不斷質疑林偉豪,指「邊有咁大隻蛤乸隨街跳」,不理解他為何不查看運送物品,又指被友人陳銘澤連累,何不質問對方。林回應行路時聽到玻璃樽碰撞聲,故相信為紅酒,加上懶惰未有查看,亦認為事件已經發生,沒有追究友人的必要。他強調,如早知運送汽油彈就不會接工作。

案件押後至下月9日作結案陳詞,林偉豪獲保釋候審。


8警涉襲無家者屈藏毒案 後年1月9日開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8名警務人員前年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採取反罪惡行動期間,涉嫌破壞露宿者家當、誣衊露宿者藏毒、傷害露宿者等,因而被控刑事毀壞、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原定今年10月開審。惟開審當天有辯方律師退出,被告須改聘大狀。案件今(24日)在區院提訊。法庭應控辯雙方要求,將審訊定於2024年1月9日展開,暫定審期20日;2023年11月13日會進行審前覆核。候審期間各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中8名被告依次為郭展昇、韓廷光、梁飛鵬、龐雋詩(女)、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女)及陳守業。除林華嘉是警長外,其餘被告均為警員。

案件原本在10月10日開審,當日代表郭的大律師鍾偉強告知法庭,他早前收到控方資料,得悉其中1名控方證人阮文山另涉他案,鍾憶起較早前擔任暫委法官時,自己曾處理阮的案件,為免曾接觸本案以外的資料及引起證人尷尬,因此提出退出聆訊。控方及其他被告均不反對鍾此決定,有關申請最終獲法官批准。

案件編號:DCCC 123/2021

休班警沙田酒吧消遣起爭執 出示委任證稱「查牌」 重案組調查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0476
[Image: Ua-n24yHOJQLt2ThyKolGcOrni6OwCaynWXSPp1l...w1920r16_9]

周五(25日)凌晨世界盃巴西對塞爾維亞的賽事開踢前,沙田有酒吧上演一場酒客間的「口水戰」,當中牽涉休班警務人員。消息指,事件涉及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的休班警員,他們在沙田大涌橋路一間酒吧消遣期間,因事與鄰檯酒客起爭執,其中一名休班警離開酒吧後,疑受酒精影響,獨自折返酒吧並出示委任證,大叫「查牌」,要求檢查並取走在場人士身份證,酒吧職員遂報警求助。據悉,軍裝巡邏小隊人員接報後到場處理事件,案件現交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接手跟進。

警方回覆查詢時表示,今日(25日)凌晨約2時45分,接獲一酒吧職員報案,指懷疑一名休班男警務人員在沙田大涌橋路行為滋擾他人。 經初步調查,案件列作「求警調查」,交由新界南總區重案組跟進,暫未有人被捕。

警隊表示,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休班女警涉於荃灣「AEON」偷$780凍肉 警方:已被停職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3032
[Image: woYj7qquZYVRo-rW3dRNi-4PKnEC12X-DuIAKg7i...w1920r16_9]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5 18: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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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稱貪玩用警署電腦查閱丈夫資料 准簽保守行為2年
https://www.hk01.com/article/713484

女警聲稱貪玩,利用警署報案室內的電腦,查閱其丈夫的個人資料,從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今(17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訊,獲准以15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期不得再犯任何涉不誠實的罪行。

女被告潘婉婷(33 歲,警員),被控於 2018 年 6 月 23 日,在荃灣警署報案室內,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警方早前發聲明指,涉案女警已被停職。

案情指,警方在內部查核時,發現被告曾在案發當天,於荃灣警署報案室內,在未授權情況下,搜查男子黃俊傑(譯音)的資料。警方去年9月向被告查問此事,被告稱已不記得,也不認識黃,惟警方其後發現黃是被告的丈夫,被告於去年11月終承認因貪玩,才用丈夫的身份證號碼作查閱。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7 12: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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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控誤導投訴警察課 官疑是否具意圖判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中國籍巴基斯坦裔律師前年陪客戶到警署落口供後,投訴遭3名便衣警員襲擊。警方其後發現該律師涉嫌蓄意提供虛假資料,控告他明知地誤導警務人員罪。他於東區法院否認控罪受審,案件今天(29日)裁決,裁判官指未能肯定他有誤導警方的意圖,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42歲被告周祖樑,否認於2020年12月3日,在灣仔投訴警察課報案中心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

裁判官裁決時指,未能肯定涉及投訴事件的警員已說出全部事實。例如有警員刻意否認曾貼近被告,惟現場片段顯示警員與被告似乎肩並肩地站着。雖然投訴警察課警員的證供清晰直接,惟被告的說法亦有可能真確。被告作為投訴當事人,或只是向投訴課警員說出事發經過,且被告當時曾激烈爭執,情緒激動,因個人觀感或誤會警員的動作、或有可能誇大了部分情況;而相關閉路電視片段亦有缺失。總括而言,裁判官未能肯被告定知悉自己所言不準確,因此亦未能肯定被告有意誤導警員,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 1147/2021

涉非禮懷孕店員後圖付錢了事 高級督察續准保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20歲青年稱在個多月間,3次在街上遭警員截查及要求查閱其身份證。他認為警員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去截查市民身份證屬不合憲,故於昨(7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並指條例以「有可疑行為」及「有理由相信」為由來截查市民屬於過闊及過於模糊。

本案申請人是曾浩銘(譯音),律政司司長及警務處處長則被列為擬答辯人。據申請人自行以英文撰寫的入稟狀指,他是一名沒有案底的20歲香港永久居民。申請人稱他居於筲箕灣,今年10月在該處的麵包店買麵包時被警員截查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另外他於上月中及上月22日分別於筲箕灣及西灣河港鐵站,同樣被警員截查。申請人指該3次截查警員均沒應他要求出示委任證,亦沒有就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提供合理理據。申請人稱該些警員並沒有對他搜身,或要求查閱他背包等物品。被查時申請人因擔心要負上刑責,故沒有拒絕出示身份證。那時他身上並無任何武器,只有原子筆等物品。

申請人指,現時根據《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警員只要「有理由相信」及覺得有可疑,便可要求市民出示身份證,申請人認為有關權力過闊及模糊,因條例未有清楚說明如何覺得可疑及有何先決條件,只單憑警員雙眼去斷定該市民是否值得懷疑。而且當警員要截查市民時,必然要將該名人士拘留一段時間,因此屬違反受《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拘留之條文。申請人認為他多次被警方騷擾,是因他是較容易的截查目標,讓警方「交數」。另外申請人又認為警方並無任何合理理據去證明他有可疑,令警員需要因防止罪案發生而去制止申請人。申請人認為現時的法例並不足以支持警方單憑合理懷疑,便要求市民提供身份證讓其查閱。

案件編號:HCAL 1428/2022

原文網址:2個月內3次被查身份證 青年指警權過闊申司法覆核 | on.cc東網 | 港澳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refer=hn2

警長涉收舅仔利益助對方朋友報案 被控收賄受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疑向賣淫集團通風報信 男警牛頭角被捕將停職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警方上周一(11月28日)晚上搗破一個跨境賣淫集團,拘捕俄羅斯、日本及內地妓女等共17人,其後在灣仔區拘捕1名33歲內地女子,相信為集團主腦。警方今日(8日)表示,經深入調查後,於昨日(12月7日)在牛頭角拘捕1名46歲任職警員的本地男子,他涉嫌協助及教唆、慫使及促致非法入境者未經授權留港。據悉該男警為尖沙咀分區特遣隊警員,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現正跟進調查,該名被捕男子稍後將會被停職。

據了解,警方上周一晚掃黃行動期間,賣淫集團女主腦疑似接獲通知,致使其在拘捕行動前離開尖沙咀酒店房間。警方經連日追查後,終在上周六(12月3日)在將之拘捕,並在其身上檢獲超過15萬港元現金、數部手機、2張不同名稱及已被報失的香港身份證及一張台灣身份證,她現正被扣留調查。惟警方對於女主腦掌握警方行動有懷疑,遂展開深入調查,至昨日拘捕涉案男警。

男警去年駕駛警方私家車撞飛女途人 危險駕駛罪脫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00304

超速追疑賊車撞飛過路女子 警長脫危駕罪僅不小心駕駛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0...2_001.html

警察福利基金|反修例以來收支首盈轉虧 捐款少$1億按年跌八成半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5465
[Image: ZYr3fR3nFXEAqJVcgDsdMyWXD3R9IXUAQz2cqEM9...w1920r16_9]

警察福利基金捐款跌86% 反修例以來首次收支轉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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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鄒幸彤呼籲參與六四集會被指煽動 上訴得直獲撤罪 鄒稱:估唔到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6948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遭判囚15個月,其中10個月與其他案件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2月。鄒就定罪和判刑提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14日)裁定警方所發禁止集會的命令並不合法,因此,即使鄒呼籲他人集會,亦未有違法,遂裁定鄒上訴得直,定罪和判刑都撤銷。

法官張慧玲雖然有頒下判辭解釋因由,但也有安排上訴人鄒幸彤到法庭聽取裁決結果,鄒在人欄聽到她上訴得直後,不禁說了聲:「估唔到!」

若控方上訴將批出上訴終院證明書

律政司的代表向法庭稱,需時考慮判辭的理據,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將於本月23日或之前通知法庭。法官張慧玲認為本案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若律政司上訴,應會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人鄒幸彤被裁定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但鄒被指在期內,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

公安條例指明要考慮其他措施

法官張慧玲在判辭指,除禁止集會外,證據並未顯示警方有按《公安條例》履行主動責任,考慮是否有其他措施容許及便利集會進行。上訴委員會及原審裁判官雖然接受疫情考慮是發出禁止令的原因,但沒有考慮其他措施或條件的可行性。

機制只容許指定人士上訴

對於原審裁判官認為,鄒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禁止涉案維園六四集會的決定。張官並不同意,她認為應容許市民在刑事審訊中,質疑措施合法性。律政司卻認為,《公安條例》設有上訴機制,但張官指該機制下只有指定人士可上訴,而非一般市民,包括鄒。

無考慮其他措施禁止令便會不合法

張官亦認為,《公安條例》有條文要求警方只可適度限制集會。如果警方沒有考慮其他措施,禁止集會便不合法。在本案中,警方以公共衛生為由發出禁止令,針對的風險是新冠狀病毒傳播。張官引述決定禁止集會的警司在原審時作供,該警司承認申請集會的代表,曾表示願意遵守合理的防疫要求。

主辯方願遵守要求 警方沒認真考慮

張官指,雖然主辦方表示願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但警方只是質疑,沒有認真主動考慮,亦沒有提出措施,如限制入場時段、人數、分散地點、入場人士須使用安心出行及戴口罩等,以達到控制病毒傳播的風險。同時,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主辦方無能力實施任何相關措施。

控方未確立禁止令 呼籲集會亦不違法

至於鄒否認呼籲市民到維園,張官則同意原審裁定,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尤其是報刊文章中的其中一句:「是否要不戰而退,主動讓出維園這個戰場」。由於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即使鄒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

法官因此裁定鄒的定罪上訴得直,原被判囚15個月的刑期亦撤銷。

案件編號:HCMA51/2022

警方去年未有批准舉行六四晚會,同日下午2時起封鎖維園多個球場。(詳看下圖)

[Image: ZFMASFMrJnn9uA0vIv8XYAKjkbqYg4KIkD6p2oY-qdo?v=w1920]


涉去年6.4維園集結煽惑案 鄒幸彤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及刑期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1...2_001.html

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其副主席鄒幸彤涉嫌呼籲市民參加去年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她事後被控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15個月。鄒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今年10月經開庭後,今天(14日)頒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期。法官指由於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當時禁止集會的命令之合法性,並裁定鄒成功挑戰該禁令,故裁定上訴得直。

在法官裁定上訴得直後,律政司代表經考慮後,再開庭時向法官表示需時研究判詞,以考慮是否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不過因據高院實務指示,如發現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須提出上訴應立刻提出,故希望張官可給予時間讓其於下周五(23日)或之前提出。張官則指認同案件涉及廣泛重要性,如律政司提出,她會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現時則先批准其在下周五或之前提出。據悉,鄒幸彤現時已就所有被裁定罪成的案件服刑完畢,但因仍有包括涉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未審理而須還押。

上訴人鄒幸彤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據判詞指,上訴方於原審時曾提出,質疑警方禁集會的命令是否合法,但原審裁判官認為刑事審訊中不能提出此質疑。不過法官指是否可提出質疑,關鍵在於如何詮釋《公安條例》。控方指根據《公安條例》,挑戰禁集會命令有法定上訴機制,上訴委員會的裁定為最終裁定。但是法官指本案禁令是一般性措施,上訴機制規定只有指定人士才可提上訴,並不包括如上訴人的一般市民。因此法官認為在正確詮釋下,《公安條例》容許上訴人在這宗刑事案質疑禁止令的合法性。

就禁止令是否合法方面,警方以新冠疫情及公共衞生為由禁止集會。但法官指條例是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措施或條件下進行,如果不能做到才可禁止集會。但是根據曾與集會組織人商討集會事宜的警司之證供,當時主辦方願意配合警方任何合理的防疫要求,但警方只是對主辦方提出的措施作質疑,並無認真考慮及提出一系列明顯可作考慮的措施或條件,以控制病毒傳播的實際風險。法官直指警方沒有履行在可行情況下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不符合《公安條例》的要求。此外,警方向衞生署索取的專家報告亦沒有完全反對大型集會,只是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而本次集會並非此類型集會。而且該報告是在警方決定禁止集會後才提取,以為上訴委員會聆訊作準備,故法官認為警方作決定時並無考慮該報告。法官最終裁定控方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51/2022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14 09:4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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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上年度全面調查881投訴 15%屬實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C%E5%AF%A6
[Image: _2022121422564096706.jpg]
監警會上年度全面調查881項投訴,當中15%屬實。資料圖片

監警會向立法會提交發表年報,在上一年度通過1705宗須匯報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按年增加兩成多。除了覆檢個案外,涉及的指控有2700多項,按年上升近兩成,其中主要的3項指控包括「行為不當、態度欠佳或粗言穢語」、「疏忽職守」及「毆打」。而在全面調查的881項中,約45%為「並無過錯」,超過30%為「無法證實」,有約15%為屬實。

屬實個案中,一宗涉及一名還押人士的投訴,他控訴在荔枝角收押所被其他在囚人士威脅,10個月內至少提出8次求助,但警方只處理其中一項求助。監警會調查發現,負責收求助表格的警員在「未知原因」下未有呈交其餘7份表格,「疏忽職守」指控獲證明屬實。

監警會主席王沛詩表示,會方注意到每年分類為「無法追查」或「投訴撤回」的指控總數超過 一半,原因在於部分投訴人作出投訴後隨即杳如黃鶴,即使多番聯絡亦全無音訊,又或他們最終決定撤回投訴。
她強調,投訴警務人員屬嚴肅之事,務必認真對待,投訴人在享有投訴權利的同時,必須肩負的基本責任。

監警會提出24項服務質素改善建議,包括提醒警務人員在情況允許下,盡量在設有閉路電視的房間內接見公眾人士,以避免任何不當待遇的指控;又提醒防暴警員不要在制服上佩戴任何非官方徽章以作鼓舞士氣之用等。

監警會核實4宗涉修例風波投訴屬實個案 涉事警員受訓諭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3%E8%AB%AD

監警會今天舉行公開會議,警方會上表示至今接獲1,949宗涉及反修例事件投訴,當中618宗是需匯報投訴,主要涉及行為不當、濫用職權及疏忽職守。警方已經就583宗投訴提交報告,536宗已經獲得監警會通過。至於35宗未完成處理的投訴,31宗正在審理,2宗正在撰寫報告,只剩2宗仍在調查中。

監警會表示,已完成處理的投訴當中有166宗經過全面調查,4宗投訴在調查後證明屬實,當中包括3宗涉及警員不禮貌,另外1宗涉及721元朗暴力襲擊事件中,一名在元朗警署接報的警員,因忘記告訴報案人報案編號被投訴疏忽職守,有關警員已經被訓諭。

至於其他投訴當中有228宗無法追查,主要是投訴人無協助調查,及未能找出被投訴警員, 另外73宗屬投訴無法證明證實,139宗屬並無過錯,5宗涉及虛假投訴。

涉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  男編輯指遭警員將雷射筆塞入背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2...2_001.html

一名男編輯涉嫌身攜雷射筆、行山杖及雨傘等物品,參與2019年在旺角發生的反修例衝突,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編輯不認罪,案件今日(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出庭自辯。他稱當日初次到釣魚翁行山,途中因下雨折返,改去旺角購物,期間被警員撳落地,再將地上雷射筆塞入背囊。控方就指,當日被告穿的鞋十分乾淨,不似曾踏上山途或泥濘;而且釣魚翁難度高,質疑他不可能在第一次去就獨自前往,當日他攜帶涉案物品是有不法意圖。被告不同意說法。

報稱任編輯的26歲被告唐健豐,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非法攜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被告自辯時指,雖然酷熱天氣警告依然生效,但仍選擇當日下午獨自到清水灣釣魚翁行山。他帶備行山杖行山,途中卻下起雨來,於是折返。他擔心會繼續下雨,遂於將軍澳買長遮。之後他到旺角買體育用品,抵埗始見到有人群聚集,且港鐵站亦已關掉。為免遇上混亂,故到山東街對開休憩處休息。

被告續指,約1小時後,他見環境似乎稍為平靜,想搭巴士回家,期間有男子跑過來,說警方可能會放催淚彈,把防毒面具交給他。他知道催淚彈會讓人感覺「好唔舒服」,因此「無諗咁多,戴咗先」。未幾有警員把他撳到地上,再將地面不屬於他的雷射筆放入他的背囊。被告說,涉案行山杖是案發1年前購買,至於背囊內的另外1枝雷射筆,他解釋是他執背囊時遺漏。控方盤問時指,長遮上寫明製造日期是在2019年6月,被告所指的購買日期並不正確。被告辯稱記憶有誤,涉案的行山杖其實是屬於友人。被告又稱,他出發去旺角前,去了商場洗手間將行山鞋清洗乾淨。

案件編號:KCCC 1542/2022

警員被指箍的士司機頸致死 司法覆核成功推翻死因庭裁決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2...2_001.html

的士司機陳輝旺2012年被警方拘捕時,疑遭警員箍頸凌空拉上警車,導致頸椎移位,留院1個月後因脊髓神經重創帶來的併發症離世。死因裁判庭在2018年就事件展開研訊,陪審團裁定陳死於被非法殺害。涉事警員林偉榮早前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死因庭裁決,死者家屬則提出反對。案件上月聆訊後,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23日)頒判詞,裁定警員勝訴,下令撤銷死因庭的裁決,個案發還死因庭重審。法官亦下令死者家屬須支付警員訟費。

今次覆核的申請人為林偉榮,答辯人為相關研訊的死因裁判官嚴舜儀,死者陳輝旺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拘捕警員馬振康、警長羅偉民及醫管局,均被列作有利害關係人士。除死者家屬表明反對申請外,其餘有利害關係人士均對申請表示中立。

法官於判詞指,申請方主要投訴答辯人引導陪審團裁決時,對裁定死者非法被殺時的法律指引有錯,致陪審團未能達致穩妥裁決。答辯人向陪審團表示,要裁定死者非法被殺,須達致刑事審訊標準,並須裁定當時警員作出箍頸行為,造成他頸椎移位一事屬致命、有意圖、危險及非法,但又稱如接納如骨科醫生專家證供,便毋須考慮該行為是否屬危險及非法,因為並無爭議。

對於答辯人的說法,法官認為警員箍頸的行為是否危險及非法,須交由陪審團去考慮,並非不受爭議,認為答辯人的引導僭越了陪審團職能。法官指陪審團裁決的比數差距小,如獲得恰當引導裁決便未必相同。法官最終認為陪審團的裁決不穩妥,個案須發還死因庭重審。

案件編號:HCAL 194/2019

[ 本帖最後由 陪瞓導師 於 2022-12-23 1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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