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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羊村繪本案】被判監19個月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前理事刑滿出獄
https://hk.news.yahoo.com/%E3%80%90%E7%B...59665.html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前理事,因出版羊村繪本,發布煽動刊物罪成判監 19 個月,五人今早出獄。

其中在羅湖監獄服刑前主席黎雯齡、前副主席楊逸意、前秘書伍巧怡,早上一同離開羅湖監獄,其中楊逸意接近在場記者時面帶微笑,伍巧怡的家人原本帶了一頂黑色 cap 帽想她戴著離開,但伍巧怡笑著扭頭避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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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國歌仍食早餐 荃灣聖方濟14學生被指疑違反國安法 遭校方停課三日及即時離校
https://hk.news.yahoo.com/%E6%92%AD%E5%9...54635.html

早前本台接獲讀者報料指,上周三(5日)早上8時05分,荃灣聖芳濟中學有學生在吃完早餐收拾時,校內突然播起國歌,當時正身處雨天操場的14名學生被校方指「不尊重學校」,並且違反《國安法》,遭勒令停課3日及須即時離開校園。據了解,學校於每周三及特別日子均會於早會播放國歌,該讀者又補充當日因有教育局人員到校視察,校方因而「做場大龍鳳」無理要求學生停課。

羅翠蓮副校長就有關事件回覆指,指當日並非突然播國歌,而在有宣布的情況下學生仍在進食早餐,對校方及場合不尊重。羅副校長表示,校方僅向涉事學生指因他們「不尊重學校」違反校規,加上有部份涉事學生屢勸不改,多次在早會時間仍在吃早餐,校長於是決定以停課3日作為懲罰,並指經訓導主任逐一通知家長後方才讓學生離校。

羅副校長解釋,她個人沒有直接與涉事學生對話,亦沒有指他們違反《國安法》,她指當時校長向被罰學生訓話時,僅告誡他們相同行為在校外或會觸犯《國安法》。至於停課3日作為懲罰會否過於嚴重,羅副校長則重申學生違反校規有不同罰則,而在該校而言,以停課作為懲罰並非嚴重、亦非罕見之事。她又澄清,事發當日並沒有教育局人員到場重點視學。

報料讀者及後表示,當日突然走向雨天操場責罵14名學生的人士為該校羅副校長,而非校長;並指被罰停課學生中,有人僅在排隊等候快測,而非如校方聲明所言「仍不願返回課室或到操場集隊」,更怒斥校方大話連篇,指懲罰停課非罕見一事荒謬。


疑播國歌時無集隊 荃灣聖芳濟中學學生被罰即時停課3天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3%E5%A4%A9
[Image: _2022101018003845795.jpg]


疑播國歌時無集隊 荃灣聖芳濟中學學生遭罰停課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B2/342204


回應有學生不尊重升旗儀式 鄧飛:教育局應有罰則指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12.htm

荃灣聖芳濟中學上周舉行升旗禮,14名學生被指作出「不尊重升旗禮儀式的行為」,被校方要求停課3天。本身是中學校長的立法會議員鄧飛說,對由校本處理相關事件有保留,因為涉及國旗、國徽、國歌的法例基礎,認為教育局在罰則方面應有劃一的清晰指引。

鄧飛在本台節目《千禧年代》說,現時教育局就訓導工作有流程指引,按校方聲明,認為涉事中學有跟足程序處理,包括通知家長及教育局。他又說局方未有就不同情況提出懲處指引,一般交由校方處理,容易讓坊間感覺,停課屬嚴重處分,認為停課介乎在記缺點和記過之間的懲處方式,一般停課亦會有教育跟進,性質未必很嚴重。

他指出學校何時升旗及早會時間,都是預早安排,並有通知學生,認為在早會時間即使無升旗禮,而學生仍在進食早餐,是屬不正常現象,是違反校規。如果學生在升旗禮場合時並無作出符合升國旗禮儀行為,屬不恰當。

稱涉及「過高風險」 社民連遭PayPal終止帳戶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3%E6%88%B6

荃灣聖芳濟學生親述因升旗禮被罰停課經過 對被指違國安法感詫異
https://www.hk01.com/article/824182

英文中學荃灣聖芳濟中學上周三(5日)早會升國旗播國歌期間,有10多名學生被指不尊重國旗國歌,被校方罰停課三天。有涉事學生稱感到無辜,強調當時沒聽到國歌響起,憂慮若記錄在案,將影響日後升讀心儀大學,「我就覺得好詫異,我根本冇犯國安法,我聽唔到嘛。」他指雖然停課三日,有老師願意拍片或經網上教學,但校方並未提供明確指引。

至於學生的反應則兩面,反對的聲音指出校方並無明確早會指引,支持方則認同校方,認為涉及對於國家尊重的問題。有家長則斥責校方的懲罰過於嚴厲,並感受到學校近年政治化的轉變,「其實都係百厭啫,10幾歲調皮啲好正常啫,警告下就算啦。」

學生稱當日正在露天操場進食 不知正在升國旗播國歌

涉事的高中學生Anthony(化名)稱,一共14名互不相識及來自不同年級的學生被處罰。他指事發當日正在露天操場進食,突然被副校長喝令「企起身」,才得知正在升國旗播國歌。直至早會完結回到課室後,校長或鄧老師當中一人,指責他們違反國安法,不尊重國旗,並要求立即離開學校及停課三日。「一開始冇話我哋犯咩,上完去過半個鐘,佢突然話我哋犯咩法咩法……佢話可能係國安法或者國旗法。」

Anthony坦言,並沒有因此憎恨副校長,僅感到詫異,強調當時沒聽到國歌響起,「我就覺得好詫異,我根本冇犯國安法,我聽唔到嘛。」他認為校方在沒有證據下處罰並不合理,理應向他們講解錯處。雖然目前校方仍未記缺點、小過或大過,但他憂慮若記錄在案,將影響日後升讀心儀的大學。

停課三日僅得少量老師協助在家學習

問到家長如何看待此事,Anthony沒有向父母反映,並認為家長當然站在校方的立場。他亦重申,曾向數名涉事同學傾談,各人當時確實沒聽到國歌。至於停課的三日,他坦言「心態當放假」,雖然有少量老師願意拍片或透過Zoom教學,讓他得以在家學習,但學校並未向他們提供明確指引。

學校澄清告示指︰「有學生觸犯校規,在早會結束後,仍不願返回課室或到操場集隊,校方決定以停課處罰學生。」(家長提供)

校方澄清告示指涉事學生觸犯校規 未提及國安法

亦有家長向記者提供學校昨日的澄清告示,內文指「有學生觸犯校規,在早會結束後,仍不願返回課室或到操場集隊,校方決定以停課處罰學生」。校方並提到學校大門同日早上6時半,發現有指示牌被毀壞,警方調查後,認為與學生停課一事無關,為兩宗獨立事件。惟訊息未提及涉事學生犯下國安法。

家長斥校方過於嚴厲︰10幾歲調皮好正常

家長李先生認為,學生可能站在一旁聊天,斥責校方的懲罰過於嚴厲,擔心涉事學生的進度會停滯,「其實都係百厭啫,10幾歲調皮啲好正常啫,警告下就算啦。」他表示明白校方的難處,但感受到學校的轉變。

學生︰校方沒有明確早會升旗相關指引

就讀中六的梁同學因準備測驗,事發時並不在場,他認為停課的阻嚇力低,「對外界嚟講停課可能係重,但學生唔會咁諗,覺得放幾日假。」但他亦認為涉事學生不必記過,因校方並無明確的相關指引。另一學生吳同學認為,校方處理方法正確,因涉及對國家、國旗及國歌的尊重。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10-13 10: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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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阻警查手機失敗 黎智英上訴被駁回
https://orientaldaily.on.cc/content/news...00176_203/

香港國安法:「賢學思政」四幹部認「串謀煽動顛覆」罪,最高判刑三年
https://www.bbc.com/zhongwen/trad/chinese-news-63354085
[Image: _127296750_gettyimages-1229016040.jpg].webp
[Image: _113284317_hk_security_law_offences_chin...640-nc.png].webp

理大衝突9人暴動罪判囚35至48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2.htm

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大批示威者到場聲援,9名暴動罪成的男女,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5個月至48個月。

法官李慶年表示,閱讀各被告求情信後,得知9人本性善良,可惜對社會事務過份熱心,「被激情駕馭理智」,希望他們激情過後,靜思未來,努力增值,砥礪前行。他引述陳秋霞主唱、80年代歌曲《珍惜好年華》來勉勵被告,「莫以青春來做代價,為了前途醒覺吧。將快樂、將溫暖,築起溫馨一個家。」

9名被告22歲至36歲,其中6人被判囚35個月,包括唯一承認暴動罪的被告;2人被判囚45個月;1名參與度較高男子被判囚48個月。

李慶年判刑時表示,整個暴動維時約80分鐘,發生在尖沙咀一帶,部分示威者投擲汽油彈,把主要繁忙的幹道堵塞,暴動參與者當然是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和部署精密,案中沒有途人或警員受傷只屬幸運。

法官說,為達到保護公眾利益和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懲治被告,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監禁是唯一選擇。當日暴動規模大,多人對警方的直接暴力行為,例如投擲大量汽油彈,而各被告選擇留下,以衣著及裝備可見,他們和其他示威者是同一陣線。

[ 本帖最後由 QEpark 於 2022-10-22 14: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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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違契案黎智英欺詐罪成 押後下月24日求情及判刑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5.htm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隱瞞違契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案件押後到下月24日求情及判刑。

法官說,案中佔用蘋果大樓的顧問公司,主要業務是處理黎智英及其家人財政,不符合工業邨的租契條款,黎智英不能以事務繁忙、參與度寥寥可數,便可在事件中抽身而去。

案中另一被告,時任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亦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法官指他對黎智英言聽計從,相信他一直知道顧問公司的存在,協助隱瞞。

電腦技術員承認網上討論區發布煽動訊息被判囚六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5.htm

警拘7人包括22歲男子涉嫌參與實施恐怖活動等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5.htm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晚在元朗區拘捕一名22歲本地男子,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4條參與實施恐怖活動、縱火、串謀縱火、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

警方說,調查顯示這名男子與幾個本土犯罪組織有關。其中一個組織的14名成員去年7月被警方拘捕,並已被控以串謀恐怖活動罪。他們涉嫌策劃製造炸彈及針對行車隧道、鐵路和法院等公共設施發動恐怖襲擊,而這名22歲男子懷疑為該組織提供金錢等資助。

另外,這名22歲男子亦懷疑曾以另一組織身份,涉嫌去年5月28日參與燒毀位於荃灣沙咀道的政府檢測站。他亦於今年初與一名20歲男子及一名52歲女子涉嫌策劃企圖燒毀政府檢測站。案中20歲男子及52歲本地女子昨日涉嫌串謀縱火分別在北角及九龍城被捕。

警方又說,這名22歲男子涉嫌與另外4人,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串謀詐騙銀行申請貸款,成功獲得約470萬元。兩名本地男子及兩名本地女子,今日早上涉嫌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被捕。

7名被捕人士現正被扣查,案件仍在調查中,警方說,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警方國安處拘7人 包括光城者及Black Bloc小隊成員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拘捕4男3女,包括兩本土極端團夥成員。本周一(24日)晚上,警方於元朗區拘捕一名姓張(22歲)本地男子,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第24條「參與實施恐怖活動」、「縱火」、「串謀縱火」、「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據悉,該疑犯是本土極端團夥「光城者」的成員。

針對「光城者」案件,警方於2021年7月採取行動,拘捕「光城者」行動組的14名成員,涉嫌策劃製造炸彈及針對行車隧道、鐵路和法院等公共設施發動恐襲,其中7人已被控以「串謀恐怖活動」罪。姓張疑犯疑為該組織提供金錢等資助。

另調查顯示,該名姓張疑犯曾以本土極端團夥「BlackBloc小隊」的身份,於2021年5月28日,參與燒毀荃灣沙咀道的政府檢測站;並於今年初與另一名姓丁(20歲)男子及一名姓姚(52歲)女子的「BlackBloc小隊」成員燒毀政府檢測站。該兩名成員涉嫌「串謀縱火」,先後於本周一晚及今日(25日)早上,分別在北角及九龍城被捕。

此外,姓張疑犯亦同為一詐騙集團成員,涉嫌與另外兩男兩女(36至43歲),透過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下的「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 串謀詐騙銀行,成功申請470萬港元貸款。該兩男兩女涉嫌「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罪在今日早上被捕。同時,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上述人士及公司的處所,檢取一批涉嫌與案有關物品,包括電子器材、電腦及銀行文件等,並凍結相關疑犯及公司共約80萬港元的資料。

資料顯示,有「光城者」的7名成員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被指擺放街站宣揚顛覆國家思想,包括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政府,早前已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俱認罪,其中5人本月已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須還押至11月25日再訊。據悉一直行事隱密、與「光城者」關係密切的「BlackBloc小隊」,於2019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期間出現,被指以防暴警當活靶射擊。今次是首次有成員被捕。

立法會告示板貼煽動字句海報 警拘27歲內地工程男
https://www.hk01.com/article/829064

警方於10月16日早上7時接獲立法會保安報案,指有人於立法會大樓公眾示威區的告示板上,貼上三張懷疑帶有煽動文字的海報,內容字句有意圖令讀者對中央政府及中央領導人產生憎恨或藐視。立法會職員隨即將海報移除,交由警方處理。經調查後,警方於昨日(24日)在將軍澳以「煽動意圖」罪拘捕一名27歲姓石內地男子,他現正被警方扣查。

警方檢視該三張A4海報後,發現海報印有多項字句和口號,內容包括該名男子對防疫措施的意見,字眼帶有意圖令讀者對中央政府及中央領導人產生憎恨或藐視。

警方翻看閉路電視後,發現報案前一天(15日)一名男子到達立法會大樓公眾示威區的告示板前貼上三張海報,更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拍照,然後急忙離開現場。他曾拍攝海報的照片,並上載至社交媒體上分享。在離開現場後他甚至更換衣著打扮,企圖增加調查難度。警方在檢視大量的閉路電視片段後,鎖定該名男子身份,並於昨日(24日)早上採取行動,在將軍澳一個私人屋苑附近以「煽動意圖」罪進行拘捕。

該名姓石(27歲)被捕內地男子,報稱工程師,持簽證逗留香港約一年。經搜查該名男子的住所後,警方一共檢獲2部電話,2部手提電腦,一部打印機,以及他犯案時所穿的2套衣物,懷疑與案件相關。

港島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總督察盧彥霖呼籲,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任何人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或刊印、展示有煽動意圖的刊物均是違法,一經定罪可監禁2年。如在沒有合理的辯解,管有煽動意圖的刊物均屬違法, 一經定罪可以監禁一年,市民請勿以身試法。

「旁聽師」涉法院外叫囂認阻差辦公 官押後至11.14判刑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5%88%91

政府:法治指數排名領先經常無理批評香港的西方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7.htm

特區政府回應「世界正義工程」公布的《2022年法治指數》,指出香港整體排名維持高位,認為某些評分有調整,可能是未全面準確了解香港實況。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在全球140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22位,領先於經常無理批評香港法治和人權狀況的不同西方國家,而香港在「秩序和安全」範疇中排名全球第6位,充分證明《香港國安法》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上起着重要角色,不單撥亂反正,法治得以鞏固,更加得到國際社會認同,另外,香港在「廉潔」範疇中排名全球第9位,亦充分證明香港肅貪倡廉工作的成效和香港的廉潔文化。

政府認為,指數就香港某些領域的評分有輕微調整,可能是由於未全面準確了解香港實況,政府會做更多解說工作,以增強外界對香港制度的正確認識。就有傳媒報道引述有關人士就香港評分的意見,政府表示極不認同,指假如報道內容屬實,反映有關人士未完全了解香港實況,自香港回歸以來,政府一直堅定維護市民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各種權利和自由的保障,法院一直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 本帖最後由 QEpark 於 2022-10-26 15:0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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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就捐款者身份提問 警司拒答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02...2_001.html

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及4名前常委,被指拒絕向國安處提供組織活動的相關資料,被控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當中鄒幸彤及另外2人不認罪,案件今日(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問及有關受公眾利益豁免權保護的問題時,一度遭控方打斷,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辯方提問,但亦提醒證人有權選擇不作回答。

受審的3名被告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37歲、大律師)、前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和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鄒幸彤親自盤問高級警司洪毅,鄒問被指在2018年12月資助支聯會2萬港元的「組織4」,是否就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控方反對鄒提出此問題,認為內容涉及法庭早前裁定基於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保護的部分。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最終批准提問,但容許證人不回答,而洪亦決定拒絕回答該問題。

鄒幸彤續問洪,是否同意支聯會不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洪不同意,指支聯會領袖或成員曾在公眾秩序事件被捕,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已經發生非和平事情。鄒續問洪,是否同意時任支聯會主席李卓人個人不涉及任何暴力行為,洪指自己不是該些案件的主管,因此不記得詳情,但洪同意據他調查,支聯會沒有明確提倡暴力。

案件編號:WKCC 3633/2021

拒交資料案 國安警以公眾利益為由五度拒答鄒幸彤提問 鄒批如捉迷藏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E7%A4%BE...7%E8%97%8F

[Image: 10262013-01.jpg?itok=_QCqPmxt]

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負責調查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確認,單憑支聯會於6至7年間從「組織4」收取2萬元,及二者有相同政治目的,懷疑支聯會是「組織4」的代理人。

鄒幸彤庭上指該組織為「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並欲引資料證該組織與支聯會宗旨不同。惟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若有洩露被隱去資料的風險,證人可選擇不回答,證人遂五度拒答鄒幸彤的提問。鄒幸彤批評「整個程序猶如捉迷藏」,證人拒絕確認組織身分,辯方根本難以就案情盤問。

警認7年間支聯會僅收「組織4」2萬元 非重要資金來源

控方於本案以「公眾利益豁免權(PII)」為由,隱去大部分控方資料,並以代號稱呼被指與支聯會有聯繫的外國組織。負責調查支聯會的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早前供稱,支聯會曾從致力推動中國民主化的國際政治組織「組織4」收取2萬元,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其「代理人」。鄒幸彤今早指出「組織4」是「民主中國陣線日本分部」,惟因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定,若有洩露被隱去資料的風險,證人可選擇不回答提問,故洪毅沒有確認鄒幸彤說法。

洪毅其後在盤問下同意,支聯會自2014年6月起至案發的6至7年間,僅曾收取「組織4」一次2萬元的款項,《國安法》實施後亦無再收款;亦同意支聯會每年稅單涉數百萬港元,該2萬元款項根本不是重要的資金來源。

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5列明外國代理人的定義,包括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補貼或資助,或收受其金錢報酬等。鄒指出組織收受金錢可出於不同目的,包括條文沒有列明的禮物、借貸、捐款、投資、買賣等,洪毅同意。鄒續指,警方報告並無證據支聯會收取「組織4」的2萬元必定是「資助」,洪不同意,指所有收取的款項均是「資助」。

鄒幸彤稱「組織4」遲於支聯會成立 警連續3次拒答

洪毅在盤問下又確認,於寫報告時已單憑2018年支聯會收取的款項及與「組織4」有相同政治目的,懷疑支聯會自1989年成立起便是「組織4」的代理人。鄒幸彤續指,「組織4」在六四後及支聯會成立後頗長一段時間才成立,而支聯會不可能在「組織4」未存在時就任其代理人,惟洪毅均連稱3次稱「我選擇不回答(I choose not to answer)」。

資深大律師戴啟思要求控方澄清該些問題是否屬 PII 保障的部分,控方押後約10分鐘考慮後,表示鄒幸彤曾於庭上披露支聯會收取款項的金額和時間,令證人答此問題時會有洩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鄒無奈指,這正是她處理本案的困難,若法庭不清楚說明 PII 的範圍,證人可以選擇不作答所有問題,相同的困境亦會反覆出現。羅德泉僅指就本問題有洩露受保護資料的風險,證人可選擇是否作答,洪毅終選擇不回答該些問題。

警認支聯會無明顯主張暴力 與組織4綱領用字有別但目的相同

就警方稱支聯會和「組織4」擁有相同政治目的,鄒幸彤指支聯會綱領為「結束一黨專政」和「建設民主中國」,惟「組織4」目的是「結束一黨政治」和「重建民主中國」,兩者用語有別。洪毅同意用字不同,但認為意思和背景一樣,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組織4」代理人。但他亦同意,「信念(belief)」可以是錯誤的。

鄒幸彤其後探討兩個組織的理念,指支聯會是和理非,不曾主張使用暴力。洪毅一度不同意,指有部分支聯會董事曾因公眾秩序活動被捕,包括李卓人。鄒反駁指並非所有公眾活動都涉及暴力,李卓人亦不曾涉暴力,洪僅指他並非負責該案的警員,但承認據其調查,支聯會沒有明顯地(explicitly)主張暴力。

鄒幸彤批審訊如捉迷藏 辯方無從就組織宗旨盤問

鄒其後引題為「民主中國陣線對於香港抗爭重申基本立場」的聲明,問洪毅與隊員於調查時曾否接觸。洪指涉及受 PII 保障的資料,再次問能否不回答此問題。控方遂要求證人避席,詢問鄒從何取得該資料,鄒指乃控方於其中一次保釋聆訊反對保釋時呈交的文件,控方稱認為該組織的資料受 PII 保護,證人可選擇不作答。

羅德泉問鄒幸彤,該文章並無提及支聯會,與本案有何關係。鄒苦笑說「這正是為什麼(在法庭程序)玩捉迷藏會令案件變得很困難」,指「組織4」就是「民主中國陣線」,但包括〈民主中國陣線對於香港抗爭重申基本立場〉一文在內等很多證據,均顯示其宗旨與支聯會不符;但控方不確認「組織4」身分,令他們無從盤問,批評控方只挑選最有利自己的證據(cherry-pick),並作出兩個組織宗旨相同的不合理結論。

羅德泉終指,證人有權選擇不回答該問題。案件押後至本周五繼續盤問。

官曾裁證人須回答辯方提問

本案對上一次8月29日的審訊,亦曾就 PII 作類似爭議。鄒幸彤當時於盤問披露支聯會獲「組織4」資助的金額為「2萬元」,遭控方反對,惟當時爭拗多時後,羅德泉裁定證人須回答問題。不過兩個月後,羅德泉甫開庭便自我糾正,指上次或出錯,望於今天審訊「撥亂反正(put it right)」。他其後裁定若有違反 PII 風險,證人可選擇不作答。

案中5名被告為:鄒幸彤(36歲,大律師)、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葵青區議員)、陳多偉(57歲,貨車司機)和徐漢光(72歲,退休)。

控罪指他們違反《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於去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士,並已獲根據上述《國安法》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其中梁錦威和陳多偉認罪,判囚3個月,已刑滿出獄。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

審訊第一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今開審 控方稱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拒交資料案 辯方稱條文清晰 支聯會必須為外國代理人才可入罪

審訊第二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控方無視法律原意、暗示挑戰《國安法》者須受罰

審訊第三日
拒交資料案 官裁毋須證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 指條文製造彈性讓警方調查

審訊第四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稱支聯會與6組職有聯繫 鄒幸彤批文件隱資料無從盤問

審訊第五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原稱涉公眾利益須隱去 控方審視後稱可重新披露少於20項資料

審訊第六日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鄒幸彤批99%新披露資料仍被隱去 官裁已足夠進行公平審訊
拒交資料案 庭上就受限資料內容爭議 官裁證人須回答

審訊第七日
拒交資料案 控方反對鄒幸彤提「天安門屠殺」 官稱法庭不談政治、下令改用「事件」


已停運612基金案續審 控方指需判斷是否本地社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6.htm

已停運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涉嫌未有按社團條例註冊,5名信託人及一名秘書被票控,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控方陳詞時羅列「612基金」的政治訴求,又指其設立辦公室等,可見有共同目的,屬於一個社團,亦可排除基金是出於慈善目的獲豁免的對象。

控方代表、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引用《社團條例》指,任何本地社團均須於成立後一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否則每名幹事或聲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今次案件需判斷「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團、被告是否社團幹事,以及基金是否無在一個月內註冊。

裁判官嚴舜儀認同,不同來源的文件互不矛盾,唯一推論是「612基金」會議紀錄所載的事項,確實發生過。

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何沛謙等,質疑條文違憲,指「一人以上」定義過於寬闊,違反「依法規定」的憲法要求,又質疑條文限制不合理。

周天行認為,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及公眾安全,應以概括字眼界定何謂社團。而「612基金」涉及公眾活動,有超過4億元的金額交易,極需受社團註冊制度監管,令公眾知道組織合法性,案件星期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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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不存在國安法推翻普通法法律原則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28.htm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接受訪問時表示,「《國安法》推翻普通法關注的法律原則」的說法完全不存在。他強調,國安法列明的原則包括尊重《基本法》保障的權利,「無罪推定」、「一案不能二審」等基本法治原則,亦在《基本法》明文寫下。

被問到部分國安法案件,包括民主派初選案,由被捕還押到審訊時間過長。林定國表示,問過刑事檢控科人員,相關被告的關押時間不比一般刑事案件長,被告人亦有申請保釋的權利,不少被告獲准保釋候審。林定國指,《國安法》的保釋門檻較高,但並非香港獨有,相關保釋安排亦並非變相形成「未審先囚」或「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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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機場拘返港男子涉煽動 據悉為被通緝「香港獨立黨」成員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0%E5%93%A1

[Image: _2022110221573466690.jpg]

警方拘捕香港獨立黨一成員。

警方國家安全處昨日(1日)上午拘捕一名40歲姓黃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據悉被捕男子為「香港獨立黨」成員,負責管理社交平台,被列入通緝名單,近期由境外於機場返港,其後被捕。

警方調查顯示,他涉嫌於2019年九月至今,透過網上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發起眾籌籌集軍費及在外國政府網站發出請願和呼籲外國出兵,協助「香港獨立」。

[Image: hk.JPG]
香港獨立黨FB。

警方同日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於紅磡區所租用的酒店房間,及位於大嶼山的住址,檢獲懷疑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該名被捕男子已被暫控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將於周四(3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顯示,「香港獨立黨」於2014年成立,目標是將香港成為「獨立國家」,2019年6月修例風波後活躍,並開始發布有關「港獨」的內容,政綱包括英美駐軍香港、建立獨立英聯邦國家等。

另外,「香港獨立黨」曾發起網上請願,要求英美北約出兵進攻中國及香港,及網上籌款作軍費逹至香港獨立等。「香港獨立黨」也曾於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於英國註冊成為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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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獨立黨今年曾推出NFT項目。

[Image: hk3.jpg]
網上流傳的香港獨立黨五大綱領文宣。網圖

警方國安處拘1男子涉發煽動帖文 籲外國出兵助港獨立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B/346038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1日)上午拘捕一名40歲姓黃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警方同日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的住所,檢獲懷疑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消息指,該名被捕男子與港獨組織有關,他涉嫌於2019年9月至今,透過網上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發起眾籌籌集軍費及在外國政府網站發出請願和呼籲外國出兵,協助「香港獨立」。

該名被捕男子已被暫控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將於明日(3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國安處拘香港獨立黨成員 涉發煽動貼文籲外國協助港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1日)上午拘捕一名姓黃(40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警方同日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的住所,檢獲懷疑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據了解,黃從境外返港。

消息指,該名被捕男子與組織「香港獨立黨」有關,相信是該組織成員。調查顯示,他涉嫌於2019年9月至今,透過網上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發起眾籌籌集軍費及在外國政府網站發出請願和呼籲外國出兵,協助「香港獨立」。

該名被捕男子已被暫控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將於明日(3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國安處拘40歲男子 據了解涉「香港獨立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02.htm

警方國家安全處昨日上午拘捕一名40歲男子,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據了解,男子從境外返港後被捕,與組織「香港獨立黨」有關。

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被捕男子的住所,檢獲懷疑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與一個組織有關。他涉嫌於2019年9月至今,透過網上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發起眾籌籌集軍費,及在外國政府網站發出請願和呼籲外國出兵,協助「香港獨立」。

被捕男子被暫控一項「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明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國安處拘兩男子涉發煽動帖文 消息:兩人均為公務員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5%93%A1

警方國家安全處今日(1日)拘捕兩名男子,分別涉嫌多次透過社交平台發布具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和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意圖帖文,他們已被扣留作進一步調查。消息指,被捕兩名男子均為公務員。

警方國安處今早於灣仔及中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兩名分別34及36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

其後調查發現該名36歲男子曾拍攝他人的不雅照片,並在社交平台上發布,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AB條「窺淫」罪和第159AAD條「發布源自干犯窺淫罪行的影像」罪。

此外,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兩名被捕男子寓所及辦公地點,檢獲一批證物,包括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和不雅照片的電子通訊器材。據了解,被捕的34歲姓陸,於任職稅務局電腦技術員;另一被捕36歲唐姓男子為入境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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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耀廷毛孟靜黃之鋒等 29人承認顛覆國家 9至11月分批聆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1...2_001.html
[Image: bkn-20220818120816172-0818_00822_001_ff.jpg]

前年發起或參與民主派「35+」初選的47名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7人已全部完成交付到高院處理的程序。在交付程序中,戴耀廷及黃之鋒等29名被告承認控罪,將交付高院判刑。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已認罪的29人將於9月1日至11月4日期間,分11批在高院進行案件管理聆訊。

29人承認的案情透露,戴耀廷及區諾軒自2019年12月起在不同媒體及網上媒體平台廣泛發表文章,戴耀廷於前年4月發表「真攬炒十步」路線圖,及後聯同區諾軒等人組織及公開宣傳「泛民陣營初選」,意圖控制立法會大多數席位,透過不分皂白地否決政府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癱瘓政府的運作及後導致行政長官辭職,引發中央對香港進行血腥鎮壓,再藉此游説外國政府對香港及內地實施政治及經濟制裁。他們想藉着干擾立法會日常及有系統的運作,達到顛覆國家政權、癱瘓特區政府的目的。

戴主張「攬炒」的其中一個重要步驟是要在立法會取得35席或以上,才能在議會投票佔優勢。當取得「35+」席位,各被告會不分皂白否決政府提出的任何預算及公共開支議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以癱瘓政府的運作,最終導致行政長官辭職。各被告當選後也不會履行立法會議員職責,即不會擁護《基本法》、不會效忠特區政府及不會認真、盡職、完全依法、誠實正直地為特區服務。

為了有效控制立法會大多數席位、防止「界票」情況出現,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共同組織及公開宣傳「泛民陣營初選」。初選會在全港各區設立票站,舉行紙本及電子投票,了解候選人支持率。為實現協調目的,初選候選人須承諾若在所屬選區或界別取得最高票數,就必須參選,反之就不能參選。若有立法會候選人被取消資格,「Plan B」候選人將會頂上。在此基礎及戴耀廷的協調下,參加初選的被告達成共識,包括提交初選提名表、每人支付1萬港元按金、簽署聲明確認「同意並支持由戴耀廷及區諾軒領導的協調會議達成的共識,包括『民主派35+公民投票計劃』及其目標」。部分被告另簽署一份協議,承認否決預算案、強制特首回應5大訴求等。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吳政亨沒有參加初選,但戴、區、趙組織了6個選舉論壇,區是主要協調人,鍾主要負責為3人提供協助。其餘被告均有參加初選,在國安法生效之後都沒有退出計劃,並利用初選作平台,宣傳其顛覆性計劃。而民主動力及香港民意研究所受託執行及協助與初選相關的後勤和安排。戴耀廷在《蘋果日報》先後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普選重要一步》、《反制警察政權就要立會奪半》和《齊上齊落 目標35+》等文章。吳政亨亦發起「三投三不投」行動,並透過網上平台及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敦促選民投票予初選勝出者。初選於前年7月11及12日舉行,逾60萬人在251個票站投票。31名勝出初選的候選人中,27名是本案被告,其中9人在立法會選舉中被取消資格;至於43名初選落選人當中,有15名為本案被告,其中6人以Plan B身份參選立法會,另9人則沒有參選。

29名認罪被告包括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岑敖暉、王百羽、袁嘉蔚、馮達浚、吳敏兒、范國威及呂智恆。

案件編號:WKCC813/2021

泛民初選涉顛覆案 47被告全部完成交付 排期明年1月底開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09113849286-1109_00822_001_01p.jpg]

參與前年泛民立法會初選的47名人士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47人已全部完成交付到高院處理的程序,戴耀廷、黃之鋒等30人已表明會認罪。案中17名被告不認罪,今(9日)續進行案件管理聆訊,控方透露審訊將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及萬德豪代表。高院法官陳慶偉表示,本案排期2023年1月30日開審,預留審期90天,並於2023年1月17日在高院分兩輪進行預審。陳官另指示控方須在今年12月16日存檔開案陳詞,及在12月30日存檔承認事實。

涉案共4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7人不認罪,包括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 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及吳政亨。其中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鄒家成、余慧明及吳政亨沒有保釋,鄒家成和余慧明一度獲准保釋,但因違反保釋條件而再度被還押;其餘不認罪被告則早前獲准保釋。

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案中30名被告早前表明會認罪,包括戴耀廷、區諾軒、鍾錦麟、趙家賢、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岑敖暉、王百羽、袁嘉蔚、馮達浚、吳敏兒、范國威、伍健偉及呂智恆。

案件編號:HCCC70/2022

准黎智英聘英大狀Tim Owen代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提上訴被拒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黎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高院上月頒發許可,讓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其就案件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許可,要求再向終審法院提上訴。上訴庭今天(21日)頒布判詞,拒絕頒發許可予律政司。

現年74歲被告黎智英與6名高層及3間公司,同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及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黎智英另單獨被控兩項涉及勾結外國的罪行,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特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香港《蘋果日報》已於2021年6月24日停刊;而壹傳媒有限公司則在2021年12月15日被法庭頒令清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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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1 04: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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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網上發布引起他人憎恨中央等訊息 42歲男子被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1.htm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上午於新界區拘捕一名42歲男子,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他正被扣查。

警方說,調查顯示,被捕男子涉嫌透過不同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具引起他人憎恨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區政府、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煽惑他人侮辱國旗和國歌的煽動意圖帖文。

警方同日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被捕男子住所和辦公室,檢獲懷疑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轉載播錯國歌片自行配上文字侮辱 速遞員涉煽惑被警方國安處拘捕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8%E6%8D%95
[Image: _2022112118522792043.jpg]

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21日)上午於新界區拘捕一名42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及十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警方同日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的住所和辦公室,檢獲懷疑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調查顯示,該名被捕男子涉嫌透過不同社交平台多次發布具引起他人憎恨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煽惑他人侮辱國旗和國歌的煽動意圖帖文,該名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

消息指,被捕的42歲男子姓王,任職速遞員,於2021年至2022年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平台帳戶,持續發佈具煽動意圖的訊息,又曾呼籲反防疫政策人士反抗,企圖延續「黑暴」違法行為。

消息又指,近日王曾轉載南韓播錯中國國歌片段,自行配上文字表示「感謝南韓仁川承認香港國歌」,句子中不但具「港獨」意識,亦肆意侮辱國歌,公然侵犯國家尊嚴,更引發及煽動其他反政府人士仿傚轉載。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就播錯歌事件會見欖總人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1.htm

早前在南韓仁川舉行的亞洲七人欖球系列賽第二站香港對南韓的決賽,發生播錯歌事件,據了解,警務處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已經會見部分香港欖球總會人員。

警方早前說,已就事件展開調查,會就事件是否涉及違反《國歌條例》或其他香港法律,包括《香港國安法》,依法嚴肅跟進。

獨家|律政司向所有外聘大狀發信 要求外聘大律師維護《港區國安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9%E6%B3%95

《星島獨家》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今日(21日)致函給所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首度引述《港區國安法》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表忠」,確保自己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該等在刑事檢控科外聘名單中的大狀均須簽署作實,承諾在處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時,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的批准下,絕不准洩露相關案件的內容資料給任何人士。

消息指,律政司刑事檢控科為了提高外聘大律師的的高質素專業表現,乃向納入為外聘名單中的各大律師發信,說明要求各外聘大狀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並要簽名作實,於12月5日或前將簽妥文件寄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

據了解,律政司是首度要求外聘大狀「表忠」,在函信中並引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6條的內容,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信中亦提醒各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根據其性質以何理理由定為違背國定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今次發出的函件要各外聘大狀簽署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要遵守「保密協定」,包括不得將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資料等一切洩露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據指律政司向外聘大狀發信 履行外聘案件須表忠及不涉利益衝突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1153823189-1121_00822_001_01p.jpg]

有消息指,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今日(21日)去信給所有外聘大律師,提及他們如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確保正在處理的工作中不會存有「利益衝突」,並要求外聘名單中的大狀均須簽署作實,承諾在處理律政司外聘案件時,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批准下,不准洩露相關案件的內容資料,是律政司首度要求外聘大狀「表忠」。

據指,為了提高外聘大律師的高質素專業表現,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向納入為外聘名單中的各大律師發信,要求各大狀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包括案件中要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並需在下月5日或之前,將簽妥文件寄回刑事檢控科。函件中同時要求各大狀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要遵守「保密協定」,不得將涉案資料等洩露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另外,消息又提到函信中亦提醒各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根據其性質,或以何理由定為違背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1 11: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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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人被捕7000人至今未起訴 律政司:或不追究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2019年反對修訂《逃犯條例》衝突中有逾萬人被捕,當中約3,000人已被起訴,仍有約7,000多人未有發落。有議員引述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23日)在前廳交流會中表示,未起訴的案件應予結案,避免大家受折磨。律政司發言人晚上補充,截止今日,警方提交的1215宗涉及暴動和非法集結案件,已有1201宗案件(98.8%)獲法律跟進,沒處理的案件多涉四種情況,包括暫毋須跟進及沒有足夠證據跟進。

議員狄志遠今日在立法會辯論青年事務議題時指出,有七成反修例期間被捕的案件至今未被起訴,部分人被拘捕已超過一年,當中有人再次被警方預約拘捕及起訴,直指這種處理方法無助社會彌平傷痕及撕裂,他引述林定國表示,絕大部份未起訴的個案都應該結案,並應該知會當事人,避免大家受折磨。狄強調,不少當時被捕的青年正就讀大學,呼籲各方容許犯錯的學生重回正軌。

律政司晚上表示,涉及反修例的較嚴重罪行,例如暴動和非法集結,均由刑事檢控科的特別職務組專責處理。截止今日,警方提交的1215宗案件中,已有98.8%獲提供法律意見。而執法機關不會將所有處理中的案件交予律政司,原因包括:案件仍在調查;暫時無需跟進案件;執法機關沒有足夠證據將案件移交予律政司;及執法機關已按照既定的內部程序處理案件。

壹傳媒6人認罪候懲 4高層頂證黎智英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3033007801-1123_00822_001_01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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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聘英大狀Tim Owen代抗辯 律政司申上訴至終院被拒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1153005550-1121_00822_001_04b.jpg]

律政司上訴終院許可被拒 高院下令支付訟費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1.htm

黎智英准聘英大狀 外國人介入國安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1p.jpg]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6b.jpg]
[Image: bkn-20221122033004785-1122_00822_001_07b.jpg]
律政司試圖阻止外國勢力沾手國安案件再遇挫折!壹傳媒黎智英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一案,將於下月1日在高院原訟庭開審。高院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來港為他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上訴,惟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其後再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直指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在閱覽各方書面陳詞後,昨日頒判詞拒絕頒發許可,律政司並需支付是次的訟費。

律政司在一輸再輸後,但仍有推翻原訟庭決定的最後機會,就是直接向終審法院的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提出上訴。律政司可逕自向由3名終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許可,如獲批准,案件就會交予終院5名法官作正審。律政司昨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現正研究上訴庭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就今次的終院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嚴陣以待,變陣聘請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出申請。袁國強在書面陳詞表示,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狀,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港區國安法》的特殊情況,所以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終審法院作判斷。袁續指,《港區國安法》是以中國內地法制來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之律師所作出的貢獻有限。

袁更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港區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海外大狀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到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基於以上理由,律政司認為除非申請一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國安法案件中聘用外地律師。

對於律政司在現階段再新加論點,上訴庭3名法官昨在判詞回應表示,訴訟一方應盡量一次過向法庭交出所有論點。縱使在袁國強之前,已有3名資深大律師為律政司處理今次申請,但是考慮到本案時間緊迫,及申請可能對辯方團隊造成的困擾,律政司今次的做法實令人感到遺憾。

上訴庭續指,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況且本案亦無任何基礎,去指控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上訴庭指律政司一方的陳詞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律師會損害《港區國安法》之立法目的,因此決定不批准其終院的上訴許可申請,並下令律政司要就今次申請,支付黎智英一方的訟費。

本案除黎智英外,6名壹傳媒及前《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亦同被控。當中6名高層,即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均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及一項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的控罪。6人早前已表明會認罪,他們於今日上午十時半在高院原訟庭進行答辯。

案件編號:CACV 425/2022, HCCC 52/2022

控方指被告利用蘋果日報發表煽動文章請求外國制裁中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2.htm

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前高層,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押後至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的國安法案件審結後,處理求情及判刑。

控方在庭上讀出6名認罪被告的承認事實,指各被告利用《蘋果日報》發表煽動文章,請求外國或境外組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為,涉及85篇例子。筆名李平的楊清奇負責《蘋果日報》的中文社論部門,他安排另一作者區家麟,應黎智英要求撰寫涉及煽動內容的評論文章。

控方又指,境外勢力包括美國、英國、歐盟、加拿大、德國及台灣地區。當中美國的制裁、封鎖及敵對行為包括醜化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港政策,包括插手香港事務,惡意干預中國內部事務;施加制裁意圖阻撓《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對香港事務作出不實指控,試圖損害香港繁榮和穩定;庇護及支持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企圖破壞香港穩定的人士,為他們提供平台鼓吹香港獨立。美國亦聯同一些國家施加壓力,干預香港事務,以聯合聲明方式發表不負責任的評論。

港區國安法|《蘋果日報》6高層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反恐特勤隊法院外荷槍戒備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AA/349013
涉參與2019年10.1暴動 9名男女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831事件案 法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自辯稱為「博上鏡」遂望鏡頭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8741
https://cdn.hk01.com/di/media/images/dw/...w1920r16_9
涉助人逃出理大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區院今准加控鄭錦滿暴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2...2_001.html

警方國安處拘42歲男 消息指涉網上「感謝南韓承認香港國歌」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8266
播錯國歌|亞洲欖總CEO稱涉事職員為實習生:沒有不可告人動機
https://www.hk01.com/article/836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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