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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羊村繪本案5名被告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07.htm

已被政府撤銷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時任理事去年因出版《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兒童繪本,被控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早前否認控罪,下午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本星期六聽取求情。

5名被告依次為黎雯齡、楊逸意、伍巧怡、陳源森及方梓皓,他們報稱言語治療師,分別為時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司庫及委員。

控罪指,5人於前年6月4日至去年7月22日期間,在香港串謀他人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具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以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法官郭偉健指出,法庭就本案需考慮的爭議點,包括控罪是否涵蓋「中央」、控罪是否違憲、3本繪本是否全部或部分屬煽動刊物、當中有否涉及煽動行為等。

法官指,3本繪本均有煽動意圖,這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有關文字在兒童腦海產生的效果,這些效果是《刑事罪行條例》所禁止。法官說,證據顯示,各被告與有關繪本的刊印及發布等協議存在關連,裁定各人具煽動意圖發布繪本。

法官亦指,雖然《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使用了 「憎恨」、「藐視」、「離叛」及「不滿」,這些概念並非含糊不清或有欠具體。法官認為,法例確定性程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訂明要求,裁定對控罪是否合憲的質疑並不成立。

羊村繪本案 法官稱出版人拒絕承認中央對香港的主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07.htm

還柙已超過一年的、前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時任理事,去年出版《羊村守衛者》等3本繪本,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案件押後至本星期六求情及判刑。

法官郭偉健在判案書指出,3本繪本具煽動意圖,不單是源自文字,而是文字在兒童腦海產生的效果。法官認為,有關繪本鼓勵羊群守衛家園,而教導兒童學習這種美德並無問題,但繪本序言提及反修例事件,明顯是要將真實事件串連。法官認為,最大問題是兒童被告知故事屬實,令他們相信自已是故事中的「羊」,「狼」是會傷害他們的中央及特區政府;又指出版人拒絕承認中央對香港的主權,並引導兒童認為中央及香港政府所做的是錯誤亦不合法。

對於辯方質疑煽動罪違憲,法官並不同意,並引用案例分析,裁定就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有關條例對言論及出版自由的權利施加限制實屬必要,在施加限制與社會利益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

發布煽動性「羊村」繪本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罪成周六判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0...2_001.html
[Image: bkn-20220907181325151-0907_00822_001_01p...0907213235]

已被撤銷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前年6月4日開始發布3本被指有煽動成分的兒童繪本。5名時任成員在擬發布該系列第4本繪本前被捕,並同遭起訴1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不認罪受審,案件今天(7日)在區域法院裁決。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裁決5人罪名成立,下令繼續還押5人至本周六中秋節(10日),到時才聽取求情與判刑。

5名被告依次是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副主席楊逸意(27歲), 秘書伍巧怡(28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理事方梓皓(26歲)。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各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創作《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繪本,免費分發並舉辦親子讀書會,旨在逐步向讀者滲透意識形態,宣揚分離主義,否定中國對香港的主權,深化港人與內地的敵意和仇恨,製造或引起社會騷亂。

法官在判詞中指,表達、言論、出版,以及進行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並非絕對。而自2019年年中起,本港出現大規模暴動,這反映有部分人否定中國對香港的主權,不支持一國兩制。雖然《港區國安法》立法後,社會表面上回復平靜,但一部分人仍未改變態度,社會混亂的種子猶在,港府有急切需要維護國家安全,防止暴亂死灰復燃。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公共秩序,施加限制實屬必要。考慮到控罪中的控罪中的「憎恨」、「藐視」、「離叛」和「不滿」的概念,並不是如此含糊不清或有欠具體,裁定本控罪沒有違憲。

針對3本繪本方面,法官指出,最大問題是在每個故事結尾,作者都會向兒童讀者表明,上述故事是真實發生的,明言他們就是羊,而將會傷害他們的狼,正是港府及中央政府。繪本出版人明顯拒絕接受香港在回歸後的憲法秩序,引導讀者憎恨特首、警方等,又令他們對新移民產生不滿,深化居民間的敵意和仇恨,令他們相信唯一應對方法就是反抗,裁定3本繪本手均有煽動意圖,而這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由於5名被告明知已刊印或將會刊印的繪本屬有煽動意圖的刊物,仍達成刊印、發布、分發、展示及或複製3本繪本的協議,並將協議付諸實行,故裁定各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854/2021

涉發布煽動性「羊村」繪本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各囚19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1...2_001.html
[Image: bkn-20220910142143355-0910_00822_001_01p.jpg]

已被撤銷登記的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前年6月4日開始發布3本被指有煽動成分的兒童繪本。5名時任成員在擬發布該系列第4本繪本前被捕,並同遭起訴1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5人不認罪受審,本周三(7日)被判罪名成立,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下令5人須還押至今日中秋節(10日)才聽取求情與判刑。最終5人在區域法院各被判處監禁19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藉帶有危害港府及中央政府意圖的繪本,對兒童讀者進行洗腦。尤其是故事結尾中要求兒童思考如何應對狼,有兒童回答要戰鬥,反映出繪本在兒童心中種下仇恨,荼毒兒童思想,屬於構成傷害。加上涉案繪本廣為流傳,如首部繪本刊印量多達3000份,由75個區議員辦事處及組織分發,以及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刊印另外2本繪本。最後法官要被告對自身行為撫心自問,又指兒童如白紙一紙,但是被告非但沒有將基本事實及真相告知他們,反而利用言論自由去否定中國對香港的主權。

5名被告依次是工會主席黎雯齡(25歲)、副主席楊逸意(27歲), 秘書伍巧怡(28歲)、司庫陳源森(25歲)及理事方梓皓(26歲)。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各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創作《羊村守衞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3本繪本,免費分發並舉辦親子讀書會。法官的裁決判詞指出,3本繪本的最大問題是在於每個故事結尾,作者都會向兒童讀者表明,上述故事是真實發生的,明言他們就是羊,而將會傷害他們的狼,正是港府及中央政府。繪本出版人明顯拒絕接受香港在回歸後的憲法秩序,引導讀者憎恨特首、警方等,又令他們對新移民產生不滿,深化居民間的敵意和仇恨,令他們相信唯一應對方法就是反抗,裁定3本繪本均有煽動意圖,而這並非單單源自文字,而是這些文字在兒童腦海中所產生的效果。

黎及楊分別解除其代表律師,選擇親自求情。黎於求情中欲反思言論自由是否有限制及無代價,隨即被法官以政治宣言為由以打斷其發言。法官又指,如果黎不服定罪大可作出上訴,「終院有外國法官,我哋法院無可能隻手遮天」,況且黎的陳詞對判刑毫無幫助。黎最終不再求情。接下來楊求情指,3本繪本屬於散播謠言或是影射歷史,只能由人心審判,但她不後悔「企喺羊嗰方」及其抉擇,唯一的後悔是她趕不及在被捕前,出刊更多繪本及對繪本質素有更多執着。其餘3名被告繼續由代表律師代為求情,方的代表律師在結尾時提及今日適逢中秋,冀法官能夠顧念被告同樣盼望人月兩團圓而輕判。

案件編號:DCCC 854/2021

羊村案|五被告各囚19個月 稱無悔站在羊一方 官批荼毒兒童否定中央主權
https://www.i-cable.com/%E6%96%B0%E8%81%...%E8%A7%80/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五名成員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成,法官說被告透過繪本向兒童洗腦,說香港不是中國一部分,危害國家和香港穩定,各判監19個月。
被告黎雯齡、楊逸意、伍巧怡、陳源森和方梓皓,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他們以言語治療師總工會名義,發布三本羊村系列繪本,法官裁定具煽動意圖。
黎雯齡、楊逸意親自求情說,還柙13個月以來深切體會及反思,三本繪本反映民間角度的歷史觀,沒有後悔站在羊的一方,只後悔沒有出版更多繪本,又說言論自由有代價,反問有限制的是否自由。法官郭偉健打斷說,法庭不是發表政治宣言的地方,法庭亦不可以隻手遮天,如果不滿裁決可以上訴。
郭偉健判刑時說,國安法實施後社會變得穩定,一個月後被告出版第一本繪本,有印刷,亦有放上網,超過20萬人次瀏覽。繪本以狼比喻中央和特區政府,香港人就是羊,要不離開、要不對抗,否則會被殺死,向兒童灌輸恐懼和仇恨,荼毒他們,要他們接受香港不是中國一部分、中央對香港沒有主權,危害國家和香港穩定,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最高刑罰監禁兩年,法官說5名被告有共同參與,各判囚19個月。
法官判刑時提到被告站在道德高地,說不想兒童被洗腦所以出書,但又用書的故事向兒童洗腦,反問如果要將真相告訴兒童,為何不跟他們講述歷史上香港是被武裝入侵,才會跟中國分離。

2019年9月政總外暴動案 9被告罪成囚3年半 另2人判入教導所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10 08:2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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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至少6成涉反修例入獄青年感懊悔 對出獄後若干年撤銷案底有保留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D%E7%95%99

[Image: _2022091114563528101.jpg]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有6至7成因反修例事件入獄的青年感到懊悔,正商討如何有系統地協助他們重返校園,但指對相關人士在出獄後若干年可撤銷案底的建議有保留。

鄧炳強在電視台節目上表示,目前有約3000人涉及反修例事件而被檢控,當中2000宗案件已審結,約8成人已入罪,當中逾700人涉及暴動等罪。他指,經懲教人員接觸後發現,當中6至7成人感到懊悔,相信他們在服刑後重犯的機會相對低。

他又指,不少相關人士是學生,正與教育局及學界商討如何有系統地協助他們重返校園。他指,政府亦有與部分僱主商議,並指有僱主希望有機會安排他們到大灣區工作,讓他們對於國家有更多了解。對於有建議指,這些人在服刑後若干年可撤銷相關案底,鄧炳強則指對於相關建議有保留。

他又提到,目前仍有外部勢力持有零和思想,希望透過霸權遏制國家發展,並利用香港牽制國家,認為這個危機永遠存在,包括利用人權報告分化香港不同人士。他續指,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會針對電訊公司等關鍵基建設施的網絡安全公布《網絡安全法》諮詢公眾,主要要求相關設施有防止被網絡攻擊的計劃及呈報機制,不涉及要求營運者監察網絡使用者有否發布不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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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敦促中国香港采取行动废除《国家安全法》
https://news.un.org/zh/story/2022/07/1106712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天敦促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采取行动废除《国家安全法》并停止适用该法律。人权事务委员会是在当天发表的有关香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审查报告中发出这一呼吁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当天同时发表了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履约情况的审查报告。

《国家安全法》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未与香港公众协商的情况下通过了对香港的《国家安全法》,而这一法律被过于宽泛的加以解释。据报道,自2020年颁布以来,《国家安全法》已导致200多人被捕,包括12名儿童。委员会强调了《国家安全法》存在的缺陷,包括“国家安全”概念缺乏明确的释义,以及案件可能从香港移交给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中国内地进行调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处罚。

委员会表示,自《国家安全法》颁布以来,大量工会和学生会等民间社会组织迁往别的地方开展工作,或彻底停止运作,这一点令人关切。委员会同时感到遗憾的是,香港政府没有明确保证参与委员会本次审议的民间社会及其代表将受到保护,不会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其提出指控。委员会要求香港不要采取任何可能限制结社自由的行动,并确保民间社会成员不会因参与当前审议而受到起诉。

澳门:澄清何谓“违背法律的目的”?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有关澳门的审查报告中表示,一些和平集会被当局禁止,因为这些集会被视为在推崇“违背法律的目的”。委员会还质疑警察在其他示威活动中使用录音设备的情况,以及这些录音被滥用的风险。它要求澳门确保对集会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应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严格要求,并澄清“违背法律的目的”的定义。

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表示,澳门招聘机构继续向移徙家庭佣工收取过高的代理费,而且《工人最低工资法》不适用于非澳门居民的家庭佣工。它建议澳门当局采取行动,加强对移徙工人,特别是移徙家庭佣工的保护,提供有效的投诉机制,报告虐待和剥削行为。

《公约》背景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制订的最重要的国际人权文书之一,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供签署,1976年3月23日生效。该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统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公约要求缔约方承担责任,尊重个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存权、宗教自由、集会自由、选举权、有权获得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判等等。

香港、澳门均为签署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方。1998年10月5日,时任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大使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迄今为止还未批准该公约。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各国遵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情况。 该委员会由18名成员组成,他们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独立人权专家,以个人身份而非缔约国代表身份任职。

在中国于 1997年7月1日和1999 年 12 月 20 日分别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之前,英国和葡萄牙作为缔约国负责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香港和澳门领土执行《公约》的情况。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中国恢复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后,《公约》的规定继续适用于香港和澳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将继续单独向人权事务委员会提交履约报告并接受单独审议。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13 11: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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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強烈反對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公平的批評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2...700585.htm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表示,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

  發言人說:「我們樂見委員會感謝與代表團進行了建設性對話,以及歡迎代表團在會議期間及會議後提交的詳盡資料。然而,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然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我們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提交的第四次報告於七月七日、八日及十二日舉行會議後,於七月二十七日(日內瓦時間)發表審議結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率領九人代表團以視像形式出席該會議。

  發言人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在多個範疇的工作,包括在二○二○及二○二一年加強四條反歧視條例下在歧視及騷擾方面的法律保障;於二○一八年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就兒童的全面發展及重要成長階段制定長遠目標和策略方向;於二○一五年設立法定侍產假;以及於二○一四年推出統一審核機制。儘管代表團已多次解釋香港獨特的情況,惟委員會未有充分考慮而提出一些關注及建議。」

《香港國安法》

  委員會在檢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國家安全一貫屬於中央事權,國家在『一國兩制』的方針下有權就此立法。同樣地,雖然《香港國安法》訂明香港特區對該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香港國安法》亦訂明中央保留管轄權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行使的三種情況,並訂明清晰的程序規定以及對人權和公平審訊的保障。」

  「必須強調,在制定《香港國安法》的過程中,已全面考慮包括《公約》在内的相關內容,並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時亦須遵守各項人權保障原則。其中,《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註)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

  「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罪行是否清晰方面,《香港國安法》清楚列出所規定的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些罪行的定義清晰,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所訂罪行相似;這些罪行具有域外效力,亦完全符合國際慣例。」

  「至於某行為是否構成罪行,需視乎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既不可能亦不適宜作過份概括的定論。雖然如此,必須再次強調《香港國安法》並非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亦不應忽視特區政府在匯編第四次報告時,曾積極諮詢立法會、非政府機構和公眾人士。而特區政府實施適用於香港的《公約》條文時,亦仍然受個人和團體的公開監察和審視。」

  「在執法方面,委員會應清楚了解,正如特區政府在會議期間多次強調,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此外,《實施細則》的大部分規定參照香港特區現行法例而訂定,並詳細地列明執法機關需遵守的嚴謹程序要求。而倡議某界別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是違反法治精神的說法。」

  「其中,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應充分地考慮到二○一九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必須重申,有關罪行絕非要壓制僅屬根據客觀事實而對政府作出正當批評的言論,而《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亦已清晰訂明相關的免責辯護。」

  「就委員會有關《香港國安法》下的各種程序的意見,必須強調有關程序均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或《公約》第十四條下公平審訊的權利。其中,行政長官只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納入一份名單,以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而不是就某宗具體案件選擇某位主審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仍屬於司法機構(而非行政長官)的獨立決定。在指定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而非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是保障而非損害被告人公平審訊的權利,法官亦會頒布其裁決的理由,以確保司法公開的原則。而縱然認定證據材料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明書由行政長官發出,但控方仍有責任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

  「至於保釋安排方面,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這解釋了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的條件。對於委員會就有關安排的實施作出沒有根據的陳述,並錯誤理解香港終審法院相關的判決,實在令人失望。」

  「我們必須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了讓香港居民重新享有於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二○年年初的黑暴期間不能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國安法》確實達到預定效果,並迅速和有效地恢復穩定和安全。這是於香港生活的人和於香港經營的商戶的親身經歷,無可爭議。他們對香港繼續作為開放、安全、有活力而友善營商的都會感到釋懷和高興。」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特區政府重申,在行使《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第241章)授予的權力時,必須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的規定(包括有關在緊急狀態時減免措施的保障),因此完全符合《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委員會的關注是基於對有關法律的誤解。事實上,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第241K章)沒有涉及任何減免措施,亦經過立法會審議,而香港終審法院已經仔細考慮並確立了禁止於若干集結、集會及遊行使用蒙面物品的限制之合憲性。」

警方武力的使用及監察機制

  「特區政府希望重申,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二○一九年的示威活動並非如暴徒謊稱的和平示威,而是帶有嚴重暴力並已經超出了憲制保障的範圍。警方的行動是回應性的,並沒有超過恢復治安所必需的。審議結論並沒有就實際情況作出公允而持平的描述。警方在使用武力方面有嚴格的指引,這些指引符合國際人權規範和標準。根據警方的指引,警務人員使用的武力必須與他所面對的威脅是相稱、合理且回應性。無論如何,警方在武力使用方面受到多個獨立機構的把關,包括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和香港法院。監警會獨立和有效地行使《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賦予的廣泛法定權力,以確保針對警方的投訴得到及時、徹底、公平和公正的處理。」

法律援助服務

  委員會就最近法律援助改革限制了獲取法律援助及選擇律師權利的關注是毫無根據及與事實不符。

  「選擇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這並不是個別人士必定能獲得其所挑選的特定律師的權利。公平審訊並非一定建基於訴訟方必須由他/她自己挑選的律師代表。」

  「就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委派律師方面,法律援助署(法援署)致力保證受助人的利益,按每個案件的種類及複雜程度和律師的資歷及專業水平委派最適合的律師。」

  「就有關新增加外委律師可處理與司法覆核有關案件數目的限額方面,法援署已釋除公眾對案件過分集中由某些外委律師接辦的疑慮,目的是在更平均地分配案件給同樣符合資格的律師和容許受助人提名律師之間取得平衡。法援署認為更多外委律師擁有相關經驗長遠來說對受助人和法援制度都會有所裨益。」

  「法援署確保如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第91章)的要求以及在香港法院有合理理據進行訴訟或提出抗辯的人士,不會因為缺乏資金而被拒司法公義。能夠根據法援條例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的人士,會獲得法援。」

  「法律援助計劃的財務資格限制是會被檢視及適時調整。最近期調整由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法援署亦會適時就法援函蓋範圍作出必要的改變。於二○一二年及二○二○年,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範圍就大幅擴充以至社會大眾更方便得到法律服務/協助。」

司法獨立

  對於《香港國安法》阻礙香港司法獨立的指控,發言人重申:「司法機構致力維護香港的法治和受《基本法》保障的獨立司法制度。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員會繼續緊守司法誓言,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嚴格根據法律原則,維持司法公義。」

完善選舉制度

  「此外,委員會就香港特區經完善的選舉制度作出的審議結論是錯誤,且建基於失實的指控。當中無視了特區政府在會議中作出的確切澄清。世上並無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選舉制度或是完善選舉制度的方式。香港特區的民主發展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下的特區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方針,並切合香港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歷史等實際情況。」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回歸祖國以來,香港特區的民主取得了飛躍性的發展。事實上,只有在我們的祖國於一九九七年恢復行使主權後,香港的民主發展才真正開始。最近經完善的選舉制度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法定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旨在確保行政長官選舉、選舉委員會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均擁護《基本法》並效忠香港特區。政權必須掌握在愛國者手中,這是世界通行的政治法則。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會允許不愛國甚至賣國、叛國的勢力和人物掌握政權。只要符合愛國者的要求的人,都可以依法參加選舉,進入特區管治架構,為香港市民服務。」

  「完善選舉制度的總體方針是擴大香港社會均衡有序的政治參與和令政治體制有更廣泛代表性,而首要目標是確保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以提升香港特區的有效管治和長治久安。因此,這是一個良好的民主制度,亦最適合香港特區。」

  「《基本法》明確保障香港特區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值得留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二○二一年三月作出的決定並沒有改變按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八條實現普選的終極目標。我們深信完善選舉制度、落實『愛國者治港』和保障社會的整體利益均有利於香港特區民主的穩定發展。」

新聞和表達自由

  為回應委員會就香港市民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所提出的關注,發言人反駁並指出:「特區政府堅定維護並尊重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表達自由。新聞和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並可以因保障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原因而受到限制。一如既往,傳媒及公眾可討論及監察特區政府的工作,他們亦可繼續依法行使其表達自由,就政府政策作出評論甚至批評。」

  「再者,就公共圖書館館藏涉嫌內容可能違反香港法律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特區政府暫停有關館藏的借閱等服務是為了履行其憲制責任,而沒有違反表達自由。」

集會自由

  「有關《公安條例》(第245章)下的通知規定,特區政府強調,香港終審法院已確認規定的合憲性。事實上,法定的通知規定在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轄區都非常普遍。」

  「與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相同,特區政府對在公共場所的聚會實施限制,以減低2019冠狀病毒病在社區傳播的風險和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構成的嚴重威脅。政府會因應疫情的最新發展,適時調整社交距離措施。」

結社自由

  「特區政府強調結社自由的權利受到《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充分保護。但是,與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一樣,此權利並非絕對或不受限制的。」

  對於委員會就職工會權利倒退的指控,發言人反駁:「香港居民成立職工會及組織職工會活動的權利獲《基本法》及本地法例的充分保障。《國安法》實施後,職工會的權利完全沒有倒退或受損。二○一九年年底至二○二二年六月,已登記職工會的數目由917間顯著增加62%至1 486間,足以證明香港居民自由行使結社自由和組織的權利。」

保障個人私隱

  委員會就《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立法表達關注。發言人就此解釋:「《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修訂)條例》的唯一目的 是打擊侵犯個人資料私隱和令資料當事人及其身邊的人受到傷害的「起底」行為。條例賦權私隱專員發出停止披露通知,是為了盡快移除載有未經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的訊息,以免受害人或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繼續散播。」

  「委員會就特區政府未有提供有關停止披露通知準則的資料,以及濫用此權力的風險的指控是毫無根據。事實正好相反:非法『起底』行為在法例下有清晰界定,即涉及未經同意披露個人資料的行為,以及披露者有意圖或罔顧該披露對資料當事人或其家人構成指明傷害。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例,例如新西蘭的《有害電子信息法》和澳洲的《網絡安全法》亦有類似停止披露通知的條文。」

  「特區政府強調,執法機關為預防和偵測嚴重罪行及保障公共安全而作出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須遵守《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第589章)的嚴格制度。立法會就該條例作出了詳細審議,而有關的制度完全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規定。」

設立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

  委員會再次建議按《巴黎原則》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就此,發言人表示:「人權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憲制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此憲制架構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現時平等機會委員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和申訴專員公署這些法定機構,及法律援助服務,亦為香港的人權提供保障。特區政府會確保現行的機制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在香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認為無需要另設額外的人權機構。」

反歧視條例

  就委員會建議制訂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發言人表示:「透過四條反歧視條例,即《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香港特區市民受到法例保障,免受最普遍基於性別、婚姻狀況、懷孕、餵哺母乳、殘疾、家庭崗位及種族的歧視和騷擾。與此同時,政府定期檢視現有的反歧視條例,以確保條例能符合不斷變化的社會需求,並因應本港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提出立法建議,以處理社會的問題。舉例來說,近期的《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和《2021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修訂了四條反歧視條例,以落實多項建議,加強就免受歧視和騷擾的保障。我們認為沒有迫切需要整合一條全面的反歧視條例。」

對性小眾的歧視

  至於委員會就立法保護性小眾免受歧視方面作出的建議,「特區政府一直致力透過多種渠道推廣共融、互相尊重和不歧視不同性傾向和跨性別人士的信息,包括透過不同媒體平台播放宣傳短片;通過平等機會(性傾向)資助計劃資助各項有意義的社區活動計劃,藉以促進不同性傾向及性別認同的人士享有平等機會;亦特別設立24小時支援電話熱線,向性小眾及其家人提供協助及提高市民大眾對性小眾的認識。就性傾向及性別認同反歧視進行立法方面,世界各地均根據當地社會情況制定相關政策。香港社會對有關議題存在不少分歧,議題複雜及具爭議性,特區政府有責任聆聽各方面的意見及充分考慮香港社會的實際情況。」

在囚人士待遇

  「懲教署致力為在囚人士提供穩妥、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的羈管環境。透過獨立訪客(即太平紳士)定期巡視的安排,確保在囚人士的權利獲得保障。太平紳士獲賦予每月巡視監獄一次或兩次的法定職責。在囚人士可向巡獄太平紳士或循其他途徑作出申訴,包括懲教署投訴調查組、處理有關公營機構行政失當投訴的申訴專員公署、立法會議員或其他執法機構。所有在囚人士作出的投訴都會獲公平、公開和公正的處理。」

....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13 11: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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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免遣返聲請

  「特區政府一貫採取堅定政策,不會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認任何人為難民。已實施的『統一審核機制』會一次過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並且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更為完善。」

  「免遣返聲請人沒有合法身分在香港逗留。無論他們的免遣返聲請的結果如何,聲請人均不得在香港合法逗留,也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當有必要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時,他們會獲提供足夠的設施,並且會為他們的舒適作出合理安排。特區政府亦會向他們提供人道援助,以維持他們在香港的生計。」

販運人口

  「特區政府一直竭盡所能和全方位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加強對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保障和福祉。我們現行的法律架構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至今如此極少數目和比例的人被識別為受害人,再次印證了我們的觀察——販運人口在香港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無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僅僅因為我們識別到的受害人數目少,而質疑我們的審核質素和詆毀我們的審核程序,是不公平和毫無理據的。」

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

  委員會就保障外傭權利的措施提出建議,發言人重申:「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執法、宣傳及提供支援措施,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維持香港作為吸引外傭工作的地方。我們絕不姑息任何剝削或虐待外傭的行為。我們鼓勵外傭如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不合理對待,應盡快向執法機關及/或勞工處舉報,尋求合適的支援和協助。」

  至於委員會建議取消適用於外傭的「兩星期規定」及「留宿規定」,發言人重申:「『兩星期規定』是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非法工作)所必要的。這項政策並不阻止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申請來港工作,及已提供適當彈性以照顧特殊情况。」至於「留宿規定」,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勞工。「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根據這政策目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傭,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香港特區需於二○二八年七月提交其參照《公約》的第五次報告。政府將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發言人說:「期間,我們會配合委員會的要求,於二○二五年七月提供某些方面的資料。」

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24 HKCFAR 67一案中指出。

完

處理免遣返聲請

  「特區政府一貫採取堅定政策,不會給予任何人庇護,亦不會決定或確認任何人為難民。已實施的『統一審核機制』會一次過以所有適用的理由審核免遣返聲請。『統一審核機制』的程序符合法律要求的高度公平標準,並且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相比更為完善。」

  「免遣返聲請人沒有合法身分在香港逗留。無論他們的免遣返聲請的結果如何,聲請人均不得在香港合法逗留,也沒有權利在香港工作。當有必要羈留免遣返聲請人時,他們會獲提供足夠的設施,並且會為他們的舒適作出合理安排。特區政府亦會向他們提供人道援助,以維持他們在香港的生計。」

販運人口

  「特區政府一直竭盡所能和全方位打擊販運人口活動,並加強對在港外籍家庭傭工(外傭)的保障和福祉。我們現行的法律架構提供一套全面的保障,與其他設有單一販運人口法例的司法管轄區相比並無不足。至今如此極少數目和比例的人被識別為受害人,再次印證了我們的觀察——販運人口在香港從來不是普遍存在的問題,亦無任何跡象顯示犯罪集團以香港作為販運人口的目的地或中轉站。僅僅因為我們識別到的受害人數目少,而質疑我們的審核質素和詆毀我們的審核程序,是不公平和毫無理據的。」

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

  委員會就保障外傭權利的措施提出建議,發言人重申:「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包括執法、宣傳及提供支援措施,特區政府高度重視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維持香港作為吸引外傭工作的地方。我們絕不姑息任何剝削或虐待外傭的行為。我們鼓勵外傭如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不合理對待,應盡快向執法機關及/或勞工處舉報,尋求合適的支援和協助。」

  至於委員會建議取消適用於外傭的「兩星期規定」及「留宿規定」,發言人重申:「『兩星期規定』是為維持有效入境管制(包括非法工作)所必要的。這項政策並不阻止外傭在返回原居地後再次申請來港工作,及已提供適當彈性以照顧特殊情况。」至於「留宿規定」,政府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勞工。「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根據這政策目標,香港自一九七○年代開始輸入留宿的外傭,應付本地留宿家庭傭工不足的情況。

  香港特區需於二○二八年七月提交其參照《公約》的第五次報告。政府將會在報告內就委員會今次的建議作詳細回應。發言人說:「期間,我們會配合委員會的要求,於二○二五年七月提供某些方面的資料。」

註: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黎智英(2021)24 HKCFAR 67一案中指出。

完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促廢《國安法》 港府指批評毫無根據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6%93%9A

[ 本帖最後由 愛新覺羅 於 2022-9-13 11: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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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在社交平台發「光時」等煽動貼文 警方國安處拘兩男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92...2_001.html
[Image: bkn-20220927214103314-0927_00822_001_01p...0927231551]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日(27日)下午在葵青及深水埗採取執法行動,拘捕兩名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據悉,被捕兩人分別姓蔡(29歲)及姓徐(18歲),均報稱無業。

警方調查顯示,兩名被捕人分別涉嫌多次於社交平台發布具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的惡感及敵意,以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煽動意圖貼文,據了解,內容包括「光時」等字眼。此外,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他們的住所,並檢獲曾用作發布煽動意圖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兩名被捕人已被扣留調查。

警方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已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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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警及1漢涉冒充國安處人員被控串謀欺詐等兩罪11月訊
https://std.stheadline.com/sc/realtime/a...8%E8%A8%8A

[Image: _2022092917115388753.jpg]

警方今年5月拘捕3名警員及1名假冒警員的男子,涉嫌冒充香港國安處人員,稱接獲廣東省國安處線報指受害人在當地犯案,要求對方交錢釋疑。其中3人獲准保釋候查,至前日被落案起訴串謀欺詐及假冒公職人員兩罪,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全部人暫時毋需答辯,以待控方准備轉介區院文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押後至11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被告各以1000元保釋,另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每周向警署報到一次以及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被告李雪輝(58歲,退休人士)、鄧栩洋(30歲,報稱公務員)及莊港偉(46歲,報稱公務員)同被控一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2022年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詐騙張田同交出款項,以結清深圳南玻浮法玻璃公司與中科創新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之間的交易,即3名被告向張以不誠實手段虛假地表示:他們是香港國家安全處人員;國安處收到廣東省國安處的消息,關於針對張的詐騙指稱;國安處收到的訊息如經發現屬實,會對張展開調查。

李雪輝另被控交替控罪假冒公職人員罪,指他於2022年4月1日,在中環麥當勞道7號至9號豪華閣22樓假冒公職人員,即香港國安處人員。

兩警員及一名男子假扮國安處人員行騙 獲准保釋候審
https://news.tvb.com/sc/local/63354c90d4...9%E5%AF%A9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假扮國安處人員行騙,分別被控串謀欺詐及假冒公職人員罪,早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警員鄧栩洋及莊港偉,連同報稱退休的李雪輝,涉嫌在3月27日至4月1日,訛稱是國安處人員詐騙一人,稱他們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消息,事主涉及詐騙,要求對方交出款項。

三人暫時毋須答辯,待控方準備轉介區院的文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准許三人各以一千元保釋,但需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到警署報到。

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2警及1漢涉冒充國安處人員 被控串謀欺詐等兩罪11月訊
https://www.singtaousa.com/2022-09-28/2%...2348#page2

警員涉嫌假冒國安處人員 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1976

兩名警員及一名男子訛稱是警方國安處人員,涉嫌串謀詐騙,案件押後至11月4日再訊。

控罪指,三人在3月27日至4月1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詐騙事主張田同要求他交出款項,以結清兩間公司之間的交易。三人涉不誠實虛假地表示是香港警方國安處人員,並指收到廣東省國安處提供有關事主涉及詐騙的消息,如發現消息屬實,會展開調查。

另外,該名非警務人員同時被控假冒警方國安處人員。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11月4日再訊,三人獲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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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暫控兩男涉煽動意圖 其中一人涉侮辱國歌等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29.htm
兩男子涉煽動其中一人涉侮辱國歌 案件押後兩人須還押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29.htm
網上貼文針對解放軍營 男子煽惑製造爆炸品罪成候判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929.htm
男子被控連登討論區上作煽動意圖行為 不准保釋10月再訊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8%A8%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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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傑斯」認煽動罪及洗黑錢罪判囚32個月 官下令充公487萬資產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7%E7%94%A2

[Image: _2022100712285115866.jpg]

網台主持「傑斯」尹耀昇前年在節目《不上頻道》發布煽動言論,及使用銀行帳戶清洗逾1000萬元犯罪得益,原被控煽動、洗黑錢等10罪。他上月承認其中1項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及3項洗黑錢罪,今於區域法院被判囚32個月。法官謝沈智慧正式下達充公令,下令尹在6個月內交出可變現的487萬元資產,尹被控的其他6罪及其助手利寶麗面對的2罪,均可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若尹無法於限期內交出資產,則需加監5年。

法官判刑時指,傳媒對普通市民具影響力,被告作為網媒主持,利用其網上平台作出煽動行為。涉案節目流傳甚廣,當時本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且嚴重的暴力、衝突和違法行為,當中更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和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在這般社會氛圍和環境下,依然作出煽動行為,明顯是「火上加油」,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針對辯方稱被告應獲進一步扣減,因他並非政治人物,犯案不是為了一己私利,法官反駁指他承認的案情顯示其言論具意圖推動民主派35+初選,代表部分節目內容也是為了選票,加上節目是被告的收入來源,眾所周知收入多寡主要取決於收視率,因此不接納辯方說法。縱使辯方力陳當時被告只是按僱主要求談論政見,並真誠地相信其言論不會違法,或因不善言辭、一時憤怒及魯莽犯案,不過法官直言被告並非談論政見,而是充滿粗言穢語和謾罵,被告作為網媒主持以口才見稱,辯方所言「匪夷所思」。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拒絕再就煽動罪再進一步減刑。

被告在《香港國安法》生效的5個月內仍然持續其非法行為,直至被捕為止,明顯是挑戰法律。綜觀而言,本案案情極之嚴重,故就煽動罪以2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14個月。

至於3項洗黑錢罪,法官則指控罪涉及超過1000萬元,9個月內共有413次提存或轉帳交易,被告指示女助手協助處理財產,反映他是主腦。事件牽涉使用共8個戶口,部分戶口由不同公司持有,戶口之間亦有轉賬,「雖然並非最複雜的架構,但絕非最簡單」。而因控方修改案情撮要,洗黑錢罪行現已沒有國際因素,法官最終就3罪分別判囚12個月、20個月及12個月。

法官續指,煽動罪與洗黑錢罪能否同期執行的議題上,法庭需要考慮後者有否加劇事件嚴重性。即使4項控罪同一時段發生,但性質不同。況且,被告在短短9個月內,夥同他人連環犯案,煽動罪理應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惟考慮到整體案情,法官認為適當的總刑期為4年監禁,認罪扣減至32個月監禁。尹自去年2月初起還押,預計服刑多約兩個月可最早獲釋。

54歲的尹耀昇原被控5項煽動罪及5項洗黑錢罪,當中2項洗黑錢罪亦涉其女助手利寶麗(53歲)。尹承認其中4罪,2人亦接受法庭下達的充公令,其餘控罪及控方對利的起訴,可留在法庭存檔。

光城者5名被告判入教導所 官稱屬國安法情節嚴重案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008.htm

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嫌去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為推翻政府唯一出路,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7人早前全部認罪,當中5人在區域法院被判入教導所,另外兩人押後至11月25日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法官判刑表示,雖然沒有證據顯示真的有人被煽動,但組織言論或會成功煽動背景、想法相同或者心智不成熟的人,令主張「和理非」的人轉向支持武力,尤其是不少人對《香港國安法》存有偏見,一小撮人甚至只是一人受煽動,已可對社會治安構成風險,任何城市若要安定,不能容許武裝革命或讓這些思想散播出去,因此案件屬於《香港國安法》下「情節嚴重」。

法官指出,組織呼籲他人「修文習武」、訓練體能,以留「有用之身」參與革命,是本案「另一處可怕的地方」,其用意在於煽動理念相同的人立即行動,增強使用武力的能力,令將來的革命變得更為血腥案,而且煽惑可在短時間內發生,令平和的人變得對使用暴力沒有底線。

法官又說本案煽動次數、規模不算大,但持續進行,眾被告明知《香港國安法》已經實施仍然成立組織,宣揚推翻國家政權,令情節變得嚴重。不過,法庭不能排除他們因不成熟、魯莽、受人誤導等因素犯案,因此將5人的罪責下調至「情節較輕」。雖然報告顯示他們適合接受社服令,但基於公眾利益,判刑需具阻嚇性,最終判他們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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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國歌仍食早餐 荃灣聖方濟14學生被指疑違反國安法 遭校方停課三日及即時離校
https://hk.news.yahoo.com/%E6%92%AD%E5%9...54635.html

早前本台接獲讀者報料指,上周三(5日)早上8時05分,荃灣聖芳濟中學有學生在吃完早餐收拾時,校內突然播起國歌,當時正身處雨天操場的14名學生被校方指「不尊重學校」,並且違反《國安法》,遭勒令停課3日及須即時離開校園。據了解,學校於每周三及特別日子均會於早會播放國歌,該讀者又補充當日因有教育局人員到校視察,校方因而「做場大龍鳳」無理要求學生停課。

羅翠蓮副校長就有關事件回覆指,指當日並非突然播國歌,而在有宣布的情況下學生仍在進食早餐,對校方及場合不尊重。羅副校長表示,校方僅向涉事學生指因他們「不尊重學校」違反校規,加上有部份涉事學生屢勸不改,多次在早會時間仍在吃早餐,校長於是決定以停課3日作為懲罰,並指經訓導主任逐一通知家長後方才讓學生離校。

羅副校長解釋,她個人沒有直接與涉事學生對話,亦沒有指他們違反《國安法》,她指當時校長向被罰學生訓話時,僅告誡他們相同行為在校外或會觸犯《國安法》。至於停課3日作為懲罰會否過於嚴重,羅副校長則重申學生違反校規有不同罰則,而在該校而言,以停課作為懲罰並非嚴重、亦非罕見之事。她又澄清,事發當日並沒有教育局人員到場重點視學。

報料讀者及後表示,當日突然走向雨天操場責罵14名學生的人士為該校羅副校長,而非校長;並指被罰停課學生中,有人僅在排隊等候快測,而非如校方聲明所言「仍不願返回課室或到操場集隊」,更怒斥校方大話連篇,指懲罰停課非罕見一事荒謬。


疑播國歌時無集隊 荃灣聖芳濟中學學生被罰即時停課3天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3%E5%A4%A9
[Image: _2022101018003845795.jpg]


疑播國歌時無集隊 荃灣聖芳濟中學學生遭罰停課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B2/34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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