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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公安/黑警 hk police
議員憂無間道涉仇警 商經局:創作空間仍廣闊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3%E9%97%8A

政府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黃宗殷表示,《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有電影以紀錄片形式描繪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有認同、美化和煽動效果,減弱觀眾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責任,修訂指引能確保政府更有效地履行《國安法》,堵塞現存漏洞。

自由黨鍾國斌關注港產片《無間道》情節當中有警員被殺害會否造成仇警觀感。黃宗殷強調業界創作空間仍然非常廣闊,修訂草案是針對國家安全事宜,相信一般電影描述事情不會受影響,當局6月已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清晰列明國家安全元素,至今仍然有很多電影順利上映,相信可以令業界安心。

至於條例是否適用監管如Netflix等網上串流平台,黃宗殷指草案只規管在香港上映的電影,至於是否適用於串流平台需要小心研究,強調電影即使在網上發布,亦須符合《港區國安法》或所有法例規定。

他又提到,所有電影檢查員在廣播規管上經驗豐富,每人一年處理至少200套電影,電檢處會為檢查員提供內部訓練,涉及國家安全等較敏感事宜時也會徵詢律政司意見。

議員憂《無間道》被指仇警 商經局:創作空間仍廣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914.htm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黃宗殷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部分電影聲稱是紀錄片或以真實事件為基礎,刻劃危害國安活動,例如描繪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當中內容情節和鋪排會造成認同、宣揚、美化或煽動有關行為的客觀效果,減少觀眾國家安全意識,削弱市民對法律的尊重,鼓勵支持或模仿類似犯罪行為,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因此當局建議就現行法例作出修訂,完善電影檢查規管制度,確保香港更有效履行國家安全責任。

立法會有關的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召開首次會議,工聯會陸頌雄關注,條例是否適用監管網上串流平台,例如Netflix等,希望當局可以堵塞漏洞,禁止有關電影在互聯網發布或要求盡快下架。

自由黨鍾國斌說,港產片《無間道》情節當中有警員被殺害,會否造成仇警的觀感,《變形金剛》等荷里活電影也在香港取景,當中有破壞本港地方的情節,他問到,有關內容會否被解讀為影響香港,又關注修訂對業界創作空間會否有影響。

黃宗殷回應說,業界創作空間仍然非常廣闊,修訂草案是針對國家安全事宜,相信一般電影描述事情不會受影響。他又指,當局6月已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當中清晰列明國家安全元素,至今仍然有很多電影順利上映,相信可以令業界安心。

他指出,草案只規管在香港上映的電影,至於是否適用於串流平台需要小心研究,目前並不適用於有關平台,但強調電影即使在網上發佈,都必須符合《香港國安法》或所有法例規定。

議員憂《無間道》涉仇警 當局稱眾多電影上映:修例無縮創作空間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A%E9%96%93

商經局早前提出修例建議,電影檢查內容要考慮《港區國安法》條文。立法會電影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委員會今(14日)首次開會,有議員關注條例能否涵蓋網上串流平台包括Netflix等,以及互聯網影片,當局回覆稱,草案只適用於在港上映電影,互聯網或串流平台等則需小心研究,但強調線上線下均受本港其他法例規管,《國安法》亦有賦予執法部門指示媒體下架權力。
另有議員點名《無間道》及《變形金剛》等電影情節,會否涉違例,當局則稱,業界創作空間仍然非常廣闊,又指修例僅影響少數及個別電影,至今仍有很多電影順利上映,即使是非主流影片,當局亦無收到針對修例後的投訴或關注,「唔覺得有特別困難。」

陸頌雄冀涵蓋Netflix 政府:目前不適用
工聯會陸頌雄關注草案適用範圍,他特別點名及詢問網上串流平台例如Netflix等是否適用,期望當局堵塞漏洞。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副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黃宗殷則指草案只規管在港上映的電影,互聯網或串流平台等則需小心研究,目前並不適用,但他於會上多次重申,即使於網上發布電影,仍受《國安法》或其他法例規定。

自由黨鍾國斌則提到,電影創作無遠弗屆,他又指,知名的港產片《無間道》揚威國際,荷里活亦有購其版權翻拍,但當中內容「兵又係賊、賊又係兵」,且情節中亦有警員被殺害,會否造成仇警觀感;另《變形金剛》等荷里活電影在港拍攝,當中「有打爛香港好多地方」,會否被解讀為影響香港。

黃宗殷回覆稱,業界創作空間仍然非常廣闊,他指,業界掌握既有的電檢尺度,又強調今次修正不會影響一般電影描述,僅針對涉及國家安全事宜。他續指,當局6月已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當中清晰列明國家安全元素,至今仍有很多電影順利上映及選擇,「上映的成績亦非常好」,相信可以令業界安心,又強調創作空間並無收窄。

條例無域外管轄權 惟《國安法》可要求移除
新民黨葉劉淑儀及自由黨鍾國斌均關注電檢條例的域外管轄權,憂慮有不良影片透過互聯網以「出口轉內銷」方式在港播放,影響觀片者。黃宗殷指,雖然條例並無域外法權,只規管境內電影上映,但《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附表4,則賦權執法者可要求發布者移除電子信息,從而處理不利國家安全利益,因此不論線上線下,均需遵從本港所有法例包括《國安法》。

電影、報刊及物品管理副專員李若愚則指,電檢條例主要規管電影在港放映情況,戲院、會所、社團及公司等亦符放映地方定義。至於放映的片段或電影來源並不重要,不論是光碟、「手指」或來自互聯網亦受規管,他又回應葉劉淑儀指,倘在私人地方以IPAD自行欣賞,「邀請一、兩個朋友睇,都唔算係上映。」

草案委員會由體育、演藝、文化及出版界議員馬逢國在沒無競逐對手下當選主席,另不設副主席。草案委員會及當局一致同意,期望能於今個立法會期完成審議,並將於本月20日追加會議,加快進度。

香港拟修法禁映“不利国家安全”电影 违者最高可处监禁3年及罚款100万港元
https://china.huanqiu.com/article/44USNAK5muM

香港擬修電影審查條例 禁播不利國家安全電影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breakingnews/3649035

警務處外訪開支冠絕六大紀律部隊、保安局 三年豪花逾 3000 萬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E8%90%AC
[Image: 20200407-2620copy_pxS8B-01_kczkN.png]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0-7 04: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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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幫廝殺追入警署 一哥震怒督師「掃穴」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3%E7%A9%B4

特務警察擴展至逾千人 延至明年7月防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91...2_001.html

據了解,起初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而設立的「特別任務警察」,目前已擴張至逾千人編制,並將延續設置至明年7月,他們會接受人群管理訓練及學習使用防暴盾等。

「特務警察」主要守衞政府總部、禮賓府等重要政府建築物,至明年7月1日之後,來自每個紀律部隊平均約300人,預計總數逾千。明年除了將舉辦特首選舉,需要大量警力確保選舉過程順利進行及維持票站安全外,亦適逢回歸25周年,料將舉辦多場大型慶祝活動,各部門已開展籌備工作,而有關人手可以讓警隊預留更多警力「防亂」及應對大型活動。

特務警察主要負責政府機構或較大機會受衝擊的地點駐防,每人每周執勤約3天,當值時需要佩槍,並有專用臂章標示身份。警務處於2019年11月首次引用《公安條例》,招募其他紀律部隊人員出任特務警察。翻查紀錄,於2020年2月26日,共有421名特務警察,近半數來自懲教署,其餘是海關及入境事務處。

保安局回覆《東網》查詢時表示,特別任務警察在有行動需要時,會被安排執勤工作。執勤人數屬行動細節,不會公開。警隊會按人手需要及社會活動的發展委任特別任務警察。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近日發文,指選舉委員會選舉意義重大,是重新構建並被充分賦權的選舉委員會首次選舉,保安局及轄下的紀律部隊將確保這場選舉順利有序地進行。警方作出必要部署,包括繼續加強情報搜集和網絡巡邏,同時會加強截查,嚴防管有非法物品者進入選舉現場和其他重要公共場所。

另外,警方會與來自其他紀律部隊精英的特務警察攜手,在人流聚集的地方和重要建築物等高姿態巡邏和駐守,一旦出現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必會果斷執法。鄧重申,任何妄想搞亂香港和破壞選舉的極端分子,執法部門一定會依法嚴厲打擊,決不手軟。

蕭澤頤:部署5千至6千警力確保選委會選舉安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918.htm

警務處處長蕭澤頤表示,不便透露支聯會網站內涉嫌違法的內容,又指任何團體違法與否,有關團體心中有數。

蕭澤頤又質疑記協的專業性,指他們對不同意見的傳媒,「選擇性失聰」。

他又說,明天警方會部署5000至6000警方作高姿態巡邏,確保選委會選舉公平公正安全下進行。

32歲警員涉襲擊男子被捕 警方說定必嚴正處理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918.htm

一名警員在尖沙咀諾士佛臺涉嫌「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被捕。

警方凌晨4時許接報,指有人在諾士佛臺10號因瑣事爭執,期間一名32歲男子懷疑以手襲擊另一名男子。該名32歲男子是一名警員,其後被捕,案件交由油尖警區重案組跟進。

警方表示,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及姑息,定必嚴正處理,進行刑事調查及紀律覆檢。

32 歲警員涉諾士佛臺打人被捕 據報 4 警員與遇襲者同行 警用「安心出行」查案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32...kFIgNsKC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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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片】防暴警欲闖屋苑商場 藍灣半島保安阻止:私人地方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0%E6%96%B9
【逃犯條例】坑口私人屋苑禁警進入 警方曾稱日常執法受影響
https://www.hk01.com/18%E5%8D%80%E6%96%B...1%E9%9F%BF
[Image: jilC2vBG60_CUwEgyXGGsduwsi7TPEm7VNHOb1TR...w1920r16_9]

昨晚,警方於坑口站清場時,追捕示威者至坑口安寧花園範圍時,再遭屋苑保安及居民以「私人地方」拒絕防暴警進入。過去三個月的反修例示威中,警方多次欲進入私人地方追捕示威者時,均遭拒絕,警方曾於例行記者會上稱,禁警進入私人地方,影響警方日常執法工作。

[Image: bvlywomsUk7Qy_40kdBqDl44jDBBVJ367FCu2MZQrtg?v=w960]
安寧花園保安拒防暴警進入屋苑內。(賴南秋攝)

今早記者再往安寧花園,未見到涉事夜更保安,相信已收工。屋苑管理處表示,昨晚在沒有罪案發生情況下,有警員進入屋苑範圍,其間有居民在屋苑內與警員爭執,屋苑保安人員於是到場調停。對於警員可否到屋苑執法,職員未有正面回應。

[Image: RkJ0t0oI1p98ipRXcTd-jbRBFVG3otF1ISDEsCEgxLA?v=w960]
有屋苑張貼通告,除有手令,否則不同意警方進入私人屋苑。(資料圖片)

自六月起出現連串反修例示威以來,警方因多次闖入私人地方執法而令市民不滿,其中警方進入沙田新城市廣場事件,更令新城市廣場詢問處成為被包圍對象,連日來多人前往商場要求交代。根據《警隊條例》,警方只有在持搜查令或涉事地方有「須予以逮捕的人」才可進入私人屋苑範圍。

警曾稱私人地方拒警進入 影響執法工作
現時不少私人地方拒絕警方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進入,包括IFC及多個私人屋苑。警方曾於上月的例行記者會上稱,私人地方不讓警方入內,影響警方日常執法工作。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表示,不會主動進入商場巡邏,但強調有責任回應市民要求,亦有權力進內作出拘捕,「有人先犯法警員才需執法」,希望市民分辨和平示威與暴力行為。

警方亦曾去信「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表示根據香港法例第232 章《 警隊條例 》第50(3)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處,警員提出要求時,居民或管理處職員須容許他們自由進入以便搜查;第50(4)條表明,為避免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在無手令下,進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亦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逃犯條例】警闖坑口安寧花園截查市民 七旬保安員勸退防暴警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4%E8%AD%A6
[Image: YExhEpnxXKtQ86ckD1h2DpU3OZKeUbYOJxUTBScV...w1920r16_9]

休班女警涉濫權擅闖單位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提堂
https://www.singtao.ca/5058623/2021-07-1...iant=zh-hk
休班女警涉濫權擅闖單位 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提堂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0%E5%A0%82
公屋收樓驚見裸女出浴 準租戶批房署監管不力任地盤工擅闖單位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0...2_001.html
危攝玩命:亂闖私人地方可被追究刑責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7010...2_001.html
擅闖私人地方可被民事控告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12.html
黃江天:《公安條例》中的「強行進入罪」
https://kowloonpost.hk/2019/04/25/20190417p15-1/
翠袖乾坤:擅 闖
http://paper.wenweipo.com/2009/12/24/CF091224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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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七警】粗口辱罵市民逼道歉 警方:會訓斥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7764/%E...%E6%96%A5-
[Image: %E6%96%B0%E4%B8%83%E8%AD%A6-%E8%AD%A6%E6..._large.jpg]

Now 工程被警打索償 警曾大叫「屌你老母!襲警!」 法官:指控前講粗口是否警方傳統?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now-%...3%E7%B5%B1
[Image: 7-0920copy_68qth.png]

【影片】幪面警察粗口罵市民、記者,拒提供警員編號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5107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9-19 00:5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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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衝突】逸生閣住戶跪地受查惹爭議 民權觀察:警濫權不合理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8%E7%90%86
[Image: 3ljmxMwCH6LwXE9KxgW0D3rCQ7IT1CHt3eMVgt3j...w1920r16_9]

【屯門異味】尹兆堅批警執法雙重標準 「行刑式」搜查無需要
https://www.hk01.com/%E6%94%BF%E6%83%85/...0%E8%A6%81

【9.7機場】防暴警凌晨入大埔富雅花園搜捕 業主不滿門柄遭撞斷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E%E6%96%B7
[Image: p6jjwbYt_KGCZfUPvmlc7tpN-ZoKfz51beIiDm3i...w1920r16_9]

【屯門異味】催淚彈射入屋苑平台及走廊 居民不滿落街抗議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7%E8%AD%B0
[Image: U7RWSJ1JEP6bMJRGpG5N8YjY3_Z_Vdd331hCNt9Y...w1920r16_9]

【屯門衝突】防暴警入逸生閣搜捕半小時 居民目擊多人跪地舉手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9%E6%89%8B
[Image: ool4jUyhziAqPT81z9CawQuD305RRec_PJfSTTyX0k0?v=w960]

【11.3集會】將軍澳深夜催淚彈橫飛 廣明苑法團喝止警闖屋苑範圍
https://www.hk01.com/18%E5%8D%80%E6%96%B...4%E5%9C%8D

【屯門衝突】住戶跪地受查 警:相信市民不想住宅變暴徒避風港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8%E6%B8%AF
[Image: VTgkW111YTdZsddp0tsWMtwHlx6aJaM8DrYBnQ62AZ0?v=w960]

【屯門異味】住戶不滿防暴警入屋苑 寶怡查CCTV:防暴自行入密碼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6%E7%A2%BC
[Image: aatkB7xMizCiC-c250zdQVwaZHZ8tsvcpRdza6UX...w1920r16_9]

【屯門衝突】寶怡花園業委會警總投訴 防暴警非法進入私人屋苑
https://www.hk01.com/18%E5%8D%80%E6%96%B...B%E8%8B%91

【逃犯條例】李家超:香港無法外之地 警方可進入私人地方執法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7%E6%B3%95

【禁蒙面法】新港城保安涉阻差辦公 警方:任何私人場所有拘捕權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5%E6%AC%8A
[Image: 0qnYZI6s2O7RoWfyY0h_JV7-cFc9I9WecQALM3EA...w1920r16_9]

【禁蒙面法】新港城街坊稱曾有人用鐳射筆 區議員:警無理進入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2%E5%85%A5
[Image: gZ5eIfAm6YNVyTYApTIcw1TMglJuiaD0hIP8AISD...w1920r16_9]

【防暴入太古】防暴兩入商場 太古城﹕若拒警入場會被控阻差辦公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6%E5%85%AC

【逃犯條例】私人地方執法惹爭議 警去信物管協會無手令也可進入
https://www.hk01.com/18%E5%8D%80%E6%96%B...2%E5%85%A5
[Image: 0b5sbGD20oFwtPkyGAjuM5YT2ibEUApzRjNuYkYz...w1920r16_9]
[Image: me6iNCGdDYpFBhCFxvoJP5j8FXA6boQ339MGmN_TBpg?v=w960]
[Image: at9G0AeL143qQh7NbqZ5XD7RgU5dgHX75ngB0uZ4AdI?v=w960]
[Image: RnBbo_ACFQfsgCV0ebpcfYV9F9FuB4dm8Pfx2PD38dg?v=w960]
反修例風波持續兩月仍未平息,今天亦有市民發起「光復紅土」遊行。一連串的示威行動中,因多次出現有警員進入私人屋苑和商場執法而引起爭議。近日一些屋苑、商場甚至店舖,都有張貼告示,表示「私人地方內拒絕警察擅自進入執法」。不過,警方日前(15日)與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開會,並發表聲明,表示警方如懷疑有犯罪人士在該處,只要提出要求即可進入;亦可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使用任何門和窗進入搜尋,又再次強調,任何阻擋警方為執行職務進入任何地方的行為皆屬違法。

自六月以來,因示威活動引起的警民衝突不斷,當中警察多次走入商場、屋苑等地方執法,屢被質疑是否濫權。早前在沙田新城市商場,有片段拍得保安疑帶領警察進入商場,被指責是「引清兵入關」;其後有多個商場均不予警方無條件進入,如深水埗西九龍中心、中環國際金融中心等均曾有保安擋着警察拒絕放行。

昨日(16日)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表一個「處理公眾活動提示」,表示較早前警方與他們進行會議,而警方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32 章《 警隊條例 》第50(3)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置身在某處,警員提出要求時,居民或管理處職員須容許他們自由進入以便搜查;第50(4)條表明,為避免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在無手令下, 進入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亦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香港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向香港物業管理公司協會發出的函件中又指出,根據《條例》第63條,任何人士協助或意圖或拖延警務人員執法,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協會在聲明中呼籲各會員公司,由於警方表示在未來會嚴正執法,因此它們要應其公司政策及個別物業地契、公契及相關法律條文,作出適當處理,並在有需要時知會相關業主立案法團、居民組織及前線物業管理人員,不可以身試法妨礙警務人員執法,但可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20 00:15 編輯 ]
Reply
多個商場屋苑禁警察進入,涉嫌違法
https://www.hkcd.com/content/2019-08/12/...51674.html

  暴力衝擊蔓延全港,警隊頂住壓力堅守崗位,竭力維持社會秩序,但執勤期間不時面對刁難。有商場及屋苑張貼告示拒絕警察進入執法,甚至有商場在社交媒體發文,對警員事前未有通知便進入商場借用洗手間表示遺憾。有市民批評商場帶頭製造社會分化,反問「警察有生理需求有何不妥?」「警察亦是人,何解需要這樣排擠和歧視?」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質疑,商場貼告示拒絕警察進入是向暴力示弱,對於有商場疑似拒絕警員使用洗手間,他認為完全是不人道及不可接受。

  近期暴力衝擊蔓延多區,部分商場及屋苑沒有抵制惡勢力,甚至張貼告示,公開拒絕警察介入,有縱容暴力之嫌。警方昨日在深水埗清場期間,西九龍中心職員竟然關閉出入口,禁止警員進入。《大公報》向西九龍中心查詢職員拒絕讓警員進入的考慮,截稿前未獲回覆。

  另外,亂港派原擬發起昨日港島東遊行,網傳太古城、西灣河太安樓等屋苑均張貼告示,稱除非住戶需警方協助或警方有法庭手令,否則管理處不會貿然讓警方進入。

  地契條款列明可進出執法

  太古城物業管理公司回覆查詢稱,公司是應業主要求列明就未經許可人士及警方進入大廈時的安排,告示只供住戶參閱。稱「在緊急情況下、或有人致電999報警,管理公司會協助警方執行職務。」太安樓管理處接受查詢時確認有貼出相關告示,但問及是業主要求或管理處自行決定張貼有關告示,職員聲稱正在忙,並掛斷電話。

  部分商場地契條款清楚列明警方可暢通無阻進出執法,包括早前發生衝突的沙田新城市廣場、沙田中心、沙田廣場、好運中心、金鐘太古廣場和上水廣場等,而即使部分商場沒有相關條款,但不少商場因設有公共空間,地契條款中有因應公眾安全訂立的條款,例如業主需確保該等地方暢通無阻。

  除地契條款外,根據第232章《警隊條例》第50條,如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須容許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合理便利,當中更列明「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入內搜查乃屬合法。換言之,警方按執法需要可以在無手令下進入私人地方。而根據《警隊條例》第63條,意圖妨礙警務人員執法,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商場指引不能凌駕警例

  有專家指出,在香港法例中有多種法例可以不用法庭手令可以進入,甚至強行進入任何處所、地方進行拘捕或搜查,這些法例包括警隊條例、毒品條例等。「並不是個別的管理公司再另立規例來規管依據香港法律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的執法權力,這個是完全錯誤和荒謬的」,分析指,這也會令執行阻止這些公職人員依據法例進入該處所的物管人員無端犯上官非。

  《警例》列明有權進入商場執法

  ●《警隊條例》第50條(3):如任何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務人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警隊條例》第50條(4):如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警務人員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該人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該人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早前網傳東區醫院有醫護人員抵制警員在醫院飯堂使用職員價,並貼出抗議警方的標語。

  ●《警隊條例》第50條(5):警務人員或其他獲授權執行逮捕的人,為使自己脫身或為使任何其他合法進入任何地方以執行逮捕而被扣留在內的人脫身,可強行闖破任何地方。

  ●《警隊條例》第63條: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暴力衝擊蔓延全港,警隊頂住壓力堅守崗位,竭力維持社會秩序,但執勤期間不時面對刁難。有商場及屋苑張貼告示拒絕警察進入執法,甚至有商場在社交媒體發文,對警員事前未有通知便進入商場借用洗手間表示遺憾。有市民批評商場帶頭製造社會分化,反問「警察有生理需求有何不妥?」「警察亦是人,何解需要這樣排擠和歧視?」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質疑,商場貼告示拒絕警察進入是向暴力示弱,對於有商場疑似拒絕警員使用洗手間,他認為完全是不人道及不可接受。

  近期暴力衝擊蔓延多區,部分商場及屋苑沒有抵制惡勢力,甚至張貼告示,公開拒絕警察介入,有縱容暴力之嫌。警方昨日在深水埗清場期間,西九龍中心職員竟然關閉出入口,禁止警員進入。《大公報》向西九龍中心查詢職員拒絕讓警員進入的考慮,截稿前未獲回覆。


警方解釋進入公眾場所和私人地方的權力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9...000682.htm

就今日(十月十日)報章報道警方拘捕保安人員所引起的關注,警方作出以下回應:

  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第50條(3)及(4),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警方一直了解保安和物業管理業界對於警方進入處所權力的關注,遂自八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員透過接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協會和保安公司的協會,詳細解說有關條文和權力,包括清楚闡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以下條例:

-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或

-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方會繼續與保安和物管業界保持緊密溝通,並將相關資料向業界發放,讓業界可向所屬員工提供相關培訓和講解,務求各方合作,維持香港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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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號召到新港城中心聲援被捕保安職員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5670

警察有權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但必須符合這些條件
https://www.tnl.ran.thenewslens.com/article/123604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法律賦予警察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的權力,但這些權力有若干前提,並非單純警察覺得有可疑便能夠行使。此外,便衣警察在行使警權前,必須先出示委任證證實身份。

我們留意到警務處防止罪案科就警務人員在私人地方執法向香港物業管理協會發信,指警務人員有權進入私人地方執行職務。法夢必須指出,警務人員獲法律賦予若干權力,但這些權力並非絕對,必須根據法律行使。

同電視節目一樣,警察在私人地方執行的職務有很多種,例如截停、搜查、一般調查及拘捕,但不是執行每一種職務(尤其是當牽涉到市民法律權利受到干預時)都可以在沒有有效搜查令下進行[1]。

普通法保障私人物業的排他、獨有佔有權(exclusive possession)。18世紀英國首相William Pitt 曾經說過「最貧窮的人可在他的小屋中蔑視王室的所有力量。小屋可能很脆弱,它的屋頂可能會震動;風可能吹過它,風暴可能會進入,雨可能會進入,可是英格蘭國王卻不能進入 」[2]。

早於254年前,普通法經典案例 Entick v Carrington [3] 已確立原則:所有人的住宅不受侵犯,除非獲法律授權或屋主同意。《基本法》第29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4] 亦從憲法層面,保障任何人之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無理或非法侵犯。

無特定嫌疑人,警察無權進入私人地方
然而,基於公眾利益的考量,此原則亦有例外情況。根據《警隊條例》第50(3)及(4)條,警務人員可在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進入私人地方搜查[5]。條文清楚界定只有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在私人地方時,警方才可以在沒有有效搜查令下進入。

在香港最高法院The Queen v Chan Oi-lin [6] 一案中,事主將私家車泊在九龍吳松街一座大廈門前。他在取車時發現車蓋被磚頭破壞。事主及後報警求助,接報到場的警務人員懷疑磚頭可能由大廈的花槽墮下。大廈的管理人拒絕警務人員進入大廈,被控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

最高法院清楚指出,雖然該大廈在犯案現場附近,但警務人員根本不可能得知犯案人的身份,遑論考慮作出拘捕。在無特定嫌疑人的情況下,他們進入私人地方的目的,只可能是就案件作初步調查,法院所以裁定第50(3)條並不適用於警務人員打算進入私人處所進行調查的情況。因此,上訴人阻止警務人員入內的做法並不構成阻差辦公。

警察覺得可疑,不等如能入私人地方巡查
正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後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澤深》[7] 指出, 警務人員純粹覺得現場環境「有可疑,所以需要進入巡查」,不足以達到《警隊條例》第50條的要求,除非另外有證據支持警務人員當時合理地懷疑有犯了入屋犯法罪的人在涉案地方內。

不要以為警務人員純粹說出「我而家懷疑有疑犯入咗嚟,要入嚟拘捕佢,開門!」,就能如「芝麻開門」般的magic word,自動符合第50(3)條的要求。首先,根據Yeung May Wan & Others 一案[8],終審法院指出第50條拘捕的門檻,是警務人員必須在作出拘捕時已經有真實懷疑(genuine suspicion)疑犯已經干犯罪行,而他必須有客觀證據支持有關罪行的元素經已符合。

市民有權要求警察解釋、拍片記錄
其次,市民遇到警務人員要求進入私人地方,有權要求他們提供原因,解釋有何合理理由相信有須予逮捕的人在該地方,例如須予拘捕人士的所干犯的罪行、衣著、特徵,以及認為須予拘捕人士已進入或置身在私人地方的原因[9]。

要求警務人員澄清所為何事、與警察理論嘗試說服警察他是錯誤,並不構成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罪(俗稱阻差辦公)[10]。法律沒有禁止市民拍攝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不論是合法或非法執行職務),因此法夢強烈建議市民由與警務人員接觸開始,拍攝(或確保身旁有人拍攝)整個對話及搜查過程,以保障自己及作日後追究之用。

警務人員如非合法地身處於私人處所,則不可在該處行使警權。[11] 按此原則,早前網上流傳片段,有防暴警察在一家7-11門口外,在沒有搜查令下要求進入店舖進行調查,尤其是記錄店舖內人士的身份證或翻查閉路電視,七仔哥哥拒絕其進入完全是合法、合理的反應,並無干犯阻差辦公。

有些地契上可能註明“...shall permit police officer to access the premises in the pursuance of their lawful duties”,法夢認為這未必等同於警務人員有自動即時權力 (automatic power) 進入私人地方。地契是地政總署和政府與業主的合約,警務人員並非合約的一方,他們並沒有執行地契上的權限,業主(及管理公司)理應有權因應情況延遲甚至拒絕警察非法進入。

便衣警察行使警權前必須出示委任證
無論如何,警務人員進入私人處所的理由再充分都好,也無權在並無表明身分或解釋的情況下,強行進入有關處所。[12]便裝警務人員行使任何警權,包括上述第50(3)條的權力時,都必須先出示委任證[13]。警隊制服、印有「警察Police」字樣的背心、警務人員的頭盔、持有警棍,甚至其他軍裝警務人員或已出示委任證的便裝警務人員之保證,都不是法律承認證明便裝警務人員身份的證據。

根據《警隊條例》第18條,只有委任證才是警務人員根據《警隊條例》獲任用的證據[14]。不論相關疑似警務人員是否穿著制服,市民在普通法下都有法律權利要求其出示委任證,以辨識其警務人員的身份[15]。警務人員在向市民行使警權時拒絕出示委任證,構成疏忽職守,屬違反《警察通例》並招致紀律處分[16]。

另外順帶一提,市民查證警務人員身份是否真確,並抄下委任證上其姓名和警務處職員編號等資料以便投訴,理應皆是《警察通例》下的合理要求[17]。香港法律亦沒有禁止市民攝錄警務人員委任證上的資料,大家可表明資料是用作日後追究非法進入私人地方之用(不論是投訴或民事索償)。

香港警察,behave yourselves
警民衝突日益加劇,前線警務人員肆卻繼續無忌憚地濫權,警方高層又多次誤導市民法律解釋,試圖掩飾前線警務人員違法行為。警隊繼續濫權的話,會導致以後沒有市民自願合作,警方工作只會更加困難。法夢希望在此奉勸一句「香港警察,behave yourselves(是眾數的,林志偉先生)」。

有關搜查令, 見 四仔 《【大搜捕】警察突然拍門搜屋應該如何應對?》(法夢 Facebook,2019年6月14日) <https://www.facebook.com/lawlaydream/posts/1119472364902775>; 於2019年8月18日存取。
“The poorest man may in his cottage bid defiance to all the forces of the Crown. It may be frail—its roof may shake—the wind may blow through it—the storm may enter—the rain may enter—but the King of England cannot enter! ” (speech, March 1763, in Lord Brougham Historical Sketches of Statesmen in the Time of George III First Series (1845) vol. 1)
(1765) 95 ER 807。
《香港人權法案》載於香港法例第383章《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
未經彙編, 刑事上訴第107號,1984 年4月13日。
未經彙編, HCMA 852/2006,2007年7月27日 第20段。
[2005] 2 HKLRD 212。
O'loughlin v Chief Constable of Essex [1998] 1 WLR 374 (CA)。
其他不算是阻差辦公的例子有(1)行使緘默權;(2) 保護正在被警察查問的親友或給親友意見;(3) 需要處理其他更緊急事情。詳見HKSAR v Tam Lap Fai (2005) 8 HKCFAR 216。
參見The Queen v Ting Fung Yee(未經彙編,HCMA 1523/1996,1997年5月14日)(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法官施偉文語)。
O’loughlin v Chief Constable of Essex [1998] 1 WLR 374 at 383C-D per Roch LJ: ‘… It cannot be right that an officer in plain clothes who has good grounds for entering a house … can simply ask to enter the house and if refused then use force, or that the householder who tries to prevent entry in those circumstances finds that he is committing offences such as those of obstructing or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警察通例》第20章20-14(2)條。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8條。
R v Lau Yin Kum (unreported, HCMA 15/1997, 23 May 1997) at §7 (Leong J, as Leong CJHC then was)。
《警察通例》第1章1-02(4)條。另參見AG v Tsui Kwok Leung (unreported, CACV 7/1990, 29 June 1990) per Kempster JA。
參見《投訴警方獨立檢查委員會工作報告書2007》第6.71、6.73段。

【禁蒙面法】新港城保安涉阻差辦公 警方:任何私人場所有拘捕權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5%E6%AC%8A

馬鞍山新港城中心5名保安及職員因周一(7日)晚阻擋玻璃門外的防暴警內進,日前被指涉嫌阻差辦公,而遭警方拘捕。事件引起公眾共強烈反彈,認為警方無權進入私人地方搜捕。
警方今晚(10日)發稿解釋,根據香港法例,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然而,過往曾有案例顯示,法庭認為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使用《警隊條例》第50(3)條所賦予進入私人地方的權力。

就報章報道警方拘捕保安人員所引起關注,警方回應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10條、第50條(3)及(4),當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都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以作出拘捕。

警方稱,一直了解保安和物業管理業界對於警方進入處所權力的關注,因此自8月起,防止罪案科人員透過接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的協會和保安公司的協會,詳細解說有關條文和權力,包括清楚闡述如遇到有人刻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以下條例: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 「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任何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兩年;或
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 「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警隊條例》第50(3)條表示,容許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身處於私人地方的情況下要求進入。然而,民主黨成員、大律師吳思諾曾於本年8月發文,她引用「R v Chan Oi Lin [1985] HKC 138」一案中,法庭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誰,只是想進入私人地方作調查,則不可使用此條款下的權力;而「有理由相信」,則必須有客觀的合理理由支持。

吳思諾又指,作為私人地方的管有人,可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觀點,要求警方說出合理理由,例如可詢問警方有關其想逮捕人士的身份、容貌,為何認為該人士處於你的處所內,及懷疑其所犯的罪行等。

立法會九題:執法人員檢取及查看與涉嫌干犯罪行有關物件的程序及指引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17...500606.htm

********************************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的書面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三十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訂明,任何人之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現時,很多市民的手機載有受上述條文保障的私密資料,包括日程、聯絡人名單及私人通訊。據報,有參與二○一四年七一遊行和佔領運動的人士被捕後,警方檢取了他們的電子設備,甚至以威逼方式要求他們提供密碼或指紋為該等設備解鎖,以便警方查看其內的資料。另一方面,高等法院最近就一宗司法覆核案件裁定,除緊急情況外,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的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內的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警務人員(i)檢取被捕人士的電子設備及(ii)要求被捕人士為該等電子設備解鎖的次數分別為何,並按(1)被捕人士所涉案件的類別、(2)擬查看電子設備所載資料的範圍,以及(3)警務人員採取有關行動的原因列出分項數字;如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二) 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分別接獲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採取第(一)項所述行動的投訴,並按投訴的結果列出分項數字;

(三) 各執法部門分別於何時制訂轄下人員在檢取及查看被捕人士的電子設備內資料時須依循的程序及指引;

(四) 各執法部門有否為轄下人員提供培訓,以提高他們尊重被捕人士私隱權的意識;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五) 鑑於《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6)條訂明,警務人員有權查看被搜查者身上的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內的任何部分,但未有提及電子設備,當局會否因應高等法院的上述判決,檢視有關的現行程序和指引是否有足夠的法律基礎,以及修訂該等程序和指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六) 當局會否因應上述判決,檢討《警隊條例》中有關檢取涉嫌財產的條文,以期加入警務人員查看被捕人士電子設備內資料的限制,以確保該條例切合時宜和該等人士及第三方的私隱受到保障?

答覆:

主席:

  現就問題的各部分回覆如下:

  (一)至(三) 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條例》)第10條,警隊的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防止刑事罪及犯法行為的發生和偵查刑事罪及犯法行為,以及拘捕一切可合法拘捕而又有足夠理由予以拘捕的人。根據《條例》第 50(1)條,警務人員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該條所訂明的罪行的人士,或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該條所訂明的罪行的人士,以及拘捕他合理地懷疑可被遞解出香港以外的任何人,乃屬合法。

  《條例》第50(6)條訂明,凡任何人被警務人員拘捕,如該人員合理地懷疑任何報章、簿冊或其他文件、以及該等報章、簿冊或文件的任何部分或摘錄、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對調查該人所犯或合理地懷疑該人曾犯的罪行有價值的(不論就其本身或連同任何其他東西),則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各物,乃屬合法。

  現時,執法機關為了防止及偵查罪案,會行使相關法例所賦予的搜查及檢取權力,以及按既定程序及指引,檢取及查看與涉嫌干犯的罪行有關的物件,當中可能包括手提電話及其他類似裝置。執法機關有就檢取及搜查物件的程序和應注意的事項作出指引。執法機關會因應實際的情況和需要,不時檢視和更新相關程序及指引,以確保人員的行動符合運作的需要和法例的要求。

  相關執法機關沒有備存問題所要求提供的數字。

(四) 執法機關重視保護個人資料及私隱,並一直向人員提供適當的相關培訓。例如,警務處的學警及見習督察的基礎訓練課程以及初級管理人員的晉升課程皆已涵蓋個人資料私隱的內容,並定期舉辦訓練及簡報會,提升人員對相關指引的認識。海關的督察及關員基本訓練課程也涵蓋有關個人資料私隱的內容。部門亦有邀請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向人員提供講座及進行交流。執法機關會繼續透過不同的措施,提升人員對保障個人資料及私隱的敏感度和警覺性。

(五)及(六) 就問題提及的案件,根據高等法院在今年十月二十七日頒下的判詞,警務人員可根據《條例》第50(6)條,在被捕人士身上及現場或附近檢取手提電話,但只有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無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這些手提電話的電子內容。以上法律原則同樣適用於其他類似的裝置。判詞亦指出,就允許警務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無須獲得搜查令而查看拘捕後檢取的手提電話或其他類似的裝置的電子內容而言,《條例》第50(6)條是合憲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和《基本法》第30條的規定的。

  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詞,以評估其影響及跟進工作。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20 00:34 編輯 ]
Reply
市民遇截查遭粗口辱罵 警方:會訓斥人員注意言行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0%E8%A1%8C

[Image: _2020031117145857604.jpg]
有市民周日晚在將軍澳被警方截查期間,受多名警員辱罵,並被要求向警員逐一道歉。警方表示,前線警員執法期間「使用不當用語」,處方關注事件,會訓斥人員須注意個人言行。

警方發言人指,警隊一向重視人員的操守及紀律,亦有一套嚴謹的守則規管言行,以維持警隊的專業形象。投訴警察課正跟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有網民周日晚發起活動,悼念在反修例風波中離世的科大學生周梓樂,其間有市民被截查期間受多名警員辱罵,並被要求向警員逐一道歉。有網媒在停車場拍到七名警員包圍一個市民搜身,期間多番粗言辱罵,包括指他「好X寸」、「唔X順氣」等,並命令向警員逐一道歉。

https://www.facebook.com/flashmediahk/vi...644410992/

將軍澳警員爆粗迫市民道歉 警方︰會訓斥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3%E6%96%A5

[Image: 20200310-25_3whoC_zPCSGww.png]

本月 8 日大批市民在將軍澳悼念科大學生周梓樂期間,警員在尚禮樓一帶設封鎖線,大批市民被帶到停車場搜身,網媒《Flash Media》在停車場拍攝到 7 名警員包圍一個市民搜身,期間態度惡劣,多番粗言辱罵,並命令對方向警員逐一道歉。警方回應《立場新聞》查詢,承認當日有前線警員使用不當用語,「會訓斥人員須注意個人言行」。

7名警員要求被搜身市民逐一道歉

在當日片段中,一名身穿黑色外套、藍色上衣的男子被 7 名警員包圍,警員質疑他態度囂張,「我覺得你好 X 串」,「唔 X 順喎你個樣」,又質問他為何要出現在人多的地方,言辭間涉及大量情緒宣洩、與搜查無關的字眼。

該名男子表示「Sorry 囉」,一名警員指他態度欠佳,「囉乜 X 嘢呀,逐個講!」男子要向在場警員再次逐一道歉,直至警員滿意,又質疑該名男子是否路過,「X 你老母幾百人行一條路?」。警員發現《Flash Media》記者拍攝後,亦多次呼喝要求關機、交出所拍攝的相片和影片,質疑記者「挑戰警察」。

警︰處方關注事件

警察公共關係科回覆《立場》指,警隊一向重視人員的操守及紀律。就 3 月 8 日晚上有前線警員於將軍澳尚德邨一帶進行執法行動期間使用不當用語,處方關注事件,會訓斥人員須注意個人言行。

投訴警察課正跟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newshk/vid...634917058/

林鄭:對事件不掌握 籲包容警員壓力大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回應事件,指自己「唔掌握嗰件事」,認為香港警隊一直「文明守法」,但過去大半年警務人員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希望外界可以用「包容的角度」看待,如果記者見到警員作出不妥當的行為應找適當渠道提出投訴,「我哋一定會認真跟進。」

《警察通例》第44-05條列明,警員應盡可能以有禮貌的態度進行搜查,「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警察(紀律)規例》則訂明了13項督察級及初級警務人員的違紀行為,當中包括不必要地行使權能引致其他人蒙受損失,以及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等。

【周梓樂逝世四個月 警員多次粗口辱罵截查人士】

相關報道:https://bit.ly/3aIahK6

昨日是周梓樂逝世四個月,大批市民晚上到事發的尚德停車場悼念,大批防暴警到場,截查數百人,有片段顯示,期間有警員多次以粗口辱罵截查人士。

【新七警】粗口辱罵市民逼道歉 警方:會訓斥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7764/%E...%E6%96%A5-

[Image: %E6%96%B0%E4%B8%83%E8%AD%A6-%E8%AD%A6%E6..._large.jpg]

有網民上周末(3月8日)在將軍澳被警方截查期間,被多名警員以粗口辱罵,並被要求向警員逐一道歉。警方發言人表示,前線警員執法期間「使用不當用語」,處方關注事件,會訓斥人員須注意個人言行。

https://www.facebook.com/flashmediahk/vi...644410992/

警方指,警隊一向重視人員操守及紀律,就 3 月 8 日晚上有前線警員於將軍澳尚德邨一帶進行執法行動期間使用不當用語,處方關注事件,會訓斥人員須注意個人言行。又表示警方亦有一套嚴謹的守則規管言行,以維持警隊的專業形象。投訴警察課正跟進相關投訴,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網媒《Flash Media》在停車場拍攝到 7 名警員包圍一個市民搜身,期間態度惡劣,多番粗言辱罵,包括指他「好X寸」、「唔X順氣」、「戇XX」等,並命令對方向警員逐一道歉,又質疑該名男子是否路過,「X 你老母幾百人行一條路?」。及後有警員發現《Flash Media》記者拍攝後,亦多次呼喝要求關機、交出所拍攝的相片和影片,質疑記者「挑戰警察」。

特首林鄭月娥昨出出席行政會議前目記者亦有回應事件時,她指自己並不掌握有關情況,認為香港警隊是文明守法,在過去亦都做到,惟過去大半年,前線警員承受極大壓力,希望公眾以包容角度處理。

《警察通例》第44-05條列明,警員應盡可能以有禮貌的態度搜查,「並須顧及被搜查人士的尊嚴」。《警察(紀律)規例》則訂明13項督察級及初級警務人員的違紀行為,當中包括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等。

【3.8 Sheung Tak Incident Review|Full Video of Police Search】
https://www.facebook.com/flashmediahk/vi...10992/?t=0

【3.8 將軍澳尚德回顧|警員截查完整過程】

昨天( 3月8日)大批市民於尚德十字路口聚集悼念周梓樂逝世四個月,期後警員於尚禮樓一帶設封鎖線,更將部份市民帶入停車場內,在記者視線不可及的情況下進行搜身,而當中多為女性及年輕市民,期間有未成年少女因警方威嚇聲淚俱下。

就片段可見,警員於搜身期間採取「7對1」的方式,將被搜人士逼近牆壁以半圓包圍,期間更以肢體動作及言語辱罵恐嚇。過程中即使絕對配合及順從警方所有要求,警員仍然作出發洩式辱罵,包括多次指罵其「好撚串」、「唔撚順喎你個樣」;言辭間更涉及使用情緒式爆發及與搜查無關的字眼,如「心撚清」、「戇鳩鳩」、「我話撚知你去邊撚到」、「你路過就要畀警察搜」。期間男子更需向在場7名警員逐一致歉,並多次重複道歉直至警員滿意。

及後警方發現記者拍攝時多次呼喝要求關機、交出所拍攝的相片和影片,質疑記者身份並指拍攝為「挑戰警察」;最後記者被帶到一旁截查,態度惡劣。

警方言語上的攻擊毫無法律標準,令人無法理解警方執「法」是執何法,更令人質疑搜身過程是否有既定程序:如問話內容、口供程序、巿民事後如何作出投訴,加上警員執法期間以粗言指罵是否有違守則。事件再次反映警方執法操守問題,將市民拉到暗角包圍威嚇辱罵,企圖令無辜市民受驚,造成心理創傷後或從此不敢參與公眾活動。

【3.8 Sheung Tak Incident Review|Full Video of Police Search】

Yesterday (8th of March), crowds of citizens gathered at a crossroad in Sheung Tak, Tseung Kwan O, to commemorate the 4th month after Alex Chow passed away. Police has set up a cordon line near Sheung Tak Estate and has taken part of the crowds into the car park to conduct searches while hidden from the press. Many who were taken away were ladies or underages, some of which could be seen shaken to tears by screaming officers.

In the video, the police could be seen taking a 7-officer-to-1 approach in their search. The searched person would be pushed against the wall, surrounded by officers in a half-circle formation. The officers could be seen intimidating the searched person by verbal insults and bodily contact. Even when the person complies with all commands, the police could be heard screaming venting remarks like "You're f***ing cocky" or "You got a f***ing problem?". Although irrelevant to the search, much vulgarities could be heard as well, such as "I don't f***ing care where you're going", "you f***ing know what you did", "F***ing idiot, when you cross the road we have the right to search you". Most shockingly, a man was coerced into apologizing to the 7 officers repeatedly, until they were all pleased.

Afterwards, the police had discovered reporters filming the scene and howled at them, asking them to stop filming and surrender all footage. The police challenged the reporters' identity and claimed that their filming is an act of 'picking a fight with the police'. The reporters were then forcefully taken to search as well.

The verbal assaults from the police brings to question the law and order in Hong Kong. There have been ever more doubts in the legal grounds in police search protocols, if there even are any protocols at all. Once again the police has attracted the public's attention to the long-standing issues of discipline on duty, by dragging civilians into dark corners for search, surrounding unarmed citizens, and verbally assaulting them in fluent vulgarities, all with a clear intention to terrorize innocent people so that they would not ever dare to take part in peaceful protests again.

Video, Edit 撰: Billy Choy, DJPeace, Huen Tang, Long T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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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軍澳警員粗言辱罵被搜身市民 林鄭:唔掌握件事 籲包容警員壓力大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5%A4%A7
[Image: Untitled-1-01_qlYvp_qjgooaw.png]

大批市民在 3 月 8 日於將軍澳尚德邨聚集,悼念學生周梓樂逝世 4 個月,之後警員在尚禮樓一帶設封鎖線,大批市民被帶到一個停車場搜身,網媒《Flash Media》亦在停車場拍攝到 7 名警員包圍一個市民搜身,期間態度惡劣,多次以粗言辱罵市民,並命令他向警員逐一道歉,而 Flash Media 亦表示,警員其後發現記者拍攝,要求記者刪片,又質疑記者身份並指拍攝行為是「挑戰警察」。

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會前回應說,自己「唔掌握嗰件事」,但認為香港警隊一直「文明守法」,而過去大半年警務人員都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希望外界都可以用「包容的角度」看待。她並且說,如果記者見到警員作出不妥當的行為應找適當渠道提出投訴,「我哋一定會認真跟進。」

https://www.facebook.com/standnewshk/vid...17058/?t=1

稱香港警隊做到「文明守法」

林鄭月娥回應提問時表示:「香港警隊應該係一支文明守法的紀律部隊,而多年來亦都真係做得到文明守法的警隊。但係過去呢大半年,警隊特別是前線同事都承受非常大的壓力,呢個亦都係有目共睹,我希望大家都係用一個包容的角度啦。」

林鄭月娥亦提到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早前提及,警務處至今訓斥了 21 宗事件中涉及不當行為的警員,「都應該有十幾廿宗係(警務處)自行會作出一啲行動」。她並且說,「傳媒朋友如果見到個別的事件,認為係非常之唔妥當的話,請大家提出,搵適當的渠道去提出投訴,我哋一定會認真跟進。」

另外,林鄭月娥又表示,特區政府非常尊重新聞自由,在「可行和合理」的情況下都會便利記者進行採訪,又指警務處長鄧炳強期望改善警方和傳媒的關係,如果記協等組織希望對話,政府和警務處會安排。

防暴警員多次以粗言辱罵被搜市民

在當日的片段當中,防暴警員將市民帶到一個停車場角落逐一搜查。當中一名身穿黑色外套,藍色上衣的男子被 7 名警員包圍,又質疑他態度囂張,「我覺得你好 X 串」,「唔 X 順喎你個樣」,又質問他為何要出現在人多的地方,言辭之間涉及大量情緒宣洩,而且與搜查無關的字眼。

之後該名男子表示「Sorry 囉」,一名警員指他態度欠佳,「囉乜 X 嘢呀,逐個講!」,該名男子就要向在場的警員再次逐一道歉,直至警員滿意,之後警員繼續質疑該名男子是否路過,「X 你老母幾百人行一條路?」,認定對方不應該在人多地方聚集。

Flash Media 表示,及後警方發現記者拍攝時多次呼喝要求關機、交出所拍攝的相片和影片,質疑記者身份並指拍攝為「挑戰警察」,最後記者被帶到一旁截查,態度惡劣。

防暴推跌《有線》記者 警:現場人多混亂 有線:不接受解釋 警迴避事實 極度遺憾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A%E6%86%BE
[Image: cable-07_i6i5r_POdUfVa.png]

《有線》去信警務處處長鄧炳強 要求提供將軍澳推跌記者防暴警身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5%88%86
[Image: cable-06_JHHSH_1200x0_lCYT2_AcOrBKg.png]

【屯門異味】催淚彈射入屋苑平台及走廊 居民不滿落街抗議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7%E8%AD%B0
[Image: U7RWSJ1JEP6bMJRGpG5N8YjY3_Z_Vdd331hCNt9Y...w1920r16_9]

【港島西集會】催淚彈射入屋苑平台 15樓住戶投訴:2歲女淚不止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6%AD%A2
[Image: zyCkh-O0U6H3vMvmee9zbCb73HDphIcj1YUxitWF...w1920r16_9]

【11.11 三罷】教師被控襲警罪成 官質疑被告眼神仇警心智有問題 還押小欖 指三警證供不一顯無串通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11...F%E9%A1%8C

[Image: ng-19_8IBDP.png]

教師襲警罪成被斥「失智」還柙小欖 裁判官吳重儀屢惹爭議 大律師:法官不是精神科醫生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A%E4%B9%9C
[Image: 20200613-08_bQbfG.png]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0-7 0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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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暴警從後推跌《有線》記者 林鄭:警員非蓄意 發生碰撞望大家包容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5%AE%B9
[Image: Untitled-1-05_SaY2S_coVFcBt.png]

前日(8日)是科大學生周梓樂逝世四個月,晚上有市民到將軍澳悼念,防暴警員到場驅散,有警員行動期間從後用盾牌從後撞倒《有線》記者。特首林鄭月娥今早見記者時表示,事發時現場非常混亂,警方有需要執法及進行驅散,但警方「無可能在電光火石之間,所有嘢都計劃得好周詳」,希望大家能夠諒解及包容。林鄭月娥又重申,警隊一向尊重新聞及採訪自由,並會在可行、合理情況下,便利記者進行採訪。

前晚警方在將軍澳驅散悼念周梓樂的人群期間,有防暴警員在行動期間用盾牌從後撞倒《有線》記者,記者頭部落地感到暈眩及耳鳴。

林鄭月娥今早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她被問會否敦促警方公開涉事警員身份,及要求警隊嚴肅跟進事件,林鄭月娥僅重申,特區政府非常尊重新聞自由,她上任兩年多以來,亦一直盡量協助傳媒採訪,惟在過去大半年的採訪活動中,由於現場發生「往往係一啲暴動、暴亂,或者甚至需要警方執法、驅散群眾」,導致出現「大家都唔想見到的情況」。林鄭強調,因此政府往往呼籲在場採訪的記者,必須按照警方指示,以確保採訪人員安全。

林鄭月娥又指,留意到警方經初步了解後,已於昨晚致函《有線電視》致歉,並指出涉事警員並非蓄意推撞記者。

林鄭:警員警惕致發生碰撞 警隊高層會了解

林鄭月娥又提到,警方日前搗破一個涉及大量爆炸品的激進集團,據警方接獲消息,這些爆炸品有可能會在公眾示威遊行活動中使用;林鄭指,有警員在前線工作時加強警惕,導致發生大家不願見到的碰撞事件,希望大家能夠包容,警隊高層亦會深入了解事件。

林鄭月娥表示,如果香港記者協會有需要與政府或警隊對話溝通,政府及警隊對此表示歡迎,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亦願意安排與傳媒機構見面。她又引述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指,警隊希望能夠重建警隊與傳媒、及警隊和市民之間關係。

法律學者:侮辱執法人員罪倘立法 官民權利將不對等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7%AD%89

[Image: jJaeR7-nu6LZoStJ1EOB-VJyQhCr8xABJxPudicT...w1920r16_9]

有建制派議員以私人草案形式,提出增設「侮辱執法人員罪」,追究侮辱執法人員的言行,其中何君堯更指向警察爆粗,就明顯涉罪。不過有法律學者直指,該罪的涵蓋範圍太闊,亦令警民權利不對等,「市民對警察講粗口就唔得,掉轉警察係咪又唔得?」
而據監警會統計,於2015/16年度共通過1,107宗指控警察使用粗言穢語的投訴,當中12項獲證實,但當然因無相關法例,並無警員因而有刑責。

3名建制派議員提出的私人草案,建議在《公安條例》第17條加入新條文,任何人即使未破壞社會安寧,未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或財物損失,只要蓄意對執法中的人員展出或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的言語、行為及標語,可被檢控,初犯者罰款,重犯更可囚12個月。有份草擬草案的何君堯更指,對警察講粗口更明顯會涉干犯該罪行。

「市民對警察講粗口就唔得,掉轉警察係咪又唔得?
前監警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
」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有關私人草案規管範圍太廣,易造成官民權利不對等,「市民對警察講粗口就唔得,掉轉警察係咪又唔得?」翻查監警會統計,於2015/16年度,監警會共通過1,107個指控警察「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但近800項未經警方全面調查,其餘大部份指控被指「無法證實」,有12項獲證實,但無人被檢控。

同時是前監警會委員的張達明又指,設立「侮辱執法人員罪」對警方實際操作無補於事,亦無助解決警民之間出現的互信問題。不過他稱,留意到保安局及警務處人員的發言,相信政府對設立相關罪行有保留。

監警會於人2015/16年通過的控訴指控
「行為不當/態度欠佳/粗言穢語」:共1,107項
未經全面調查:798項,包括無法追查(460項)、投訴 撤回(276項)及簡便處理(62項)
全面調查:309項,包括無法證實(220項)、無過錯(62項)、虛假投訴(15項)及屬實(12宗)
紀律違規被刑事檢控人員:0


民權觀察:以言入罪可能違憲
民權觀察也發聲明指,政府及立法會議員並無理據引入「侮辱執法人員罪」,純以言入罪,違反國際人權法對保護言論自由的標準,若條文成功立法,很可能被法庭裁定違憲。民權觀察又指,警隊已有「阻差辦公」及「襲警」罪保障,《公安條例》第17B條亦列明在公眾地方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而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屬犯罪等,認為現行法例已確保警察在法律保護下,能有效執勤,若市民對警察言行無禮,已達至抗拒或阻撓警員執行職務,可被捕甚至檢控。

不過,警察隊員佐級協會外務副主席董耀明則贊同有關草案,認為「分級制」處理辱罵行為較好,如「爆粗」便以簡易程序治罪方式,亦即罰款處理,但若是持續指罵,阻礙執勤,則應刑事起訴。他又指,有關罪行不應只針對市民辱罵執法人員,若執法人員辱罵市民,也應受規管。

紀律部隊人員總工會主席劉玉輝直言,支持訂立「侮辱執法人員罪」,因現時執法人員不時面對無禮對待,如粗口,甚至肢體推撞,故希望立法,以起阻嚇作用。

【CCTV直擊】5警凌晨入深水埗黃店翻文件 警:為防有人爆竊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6%E7%AB%8A

警務處副處長郭蔭庶聯合國發言 指責別有用心者抹黑警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6%E9%9A%8A

[Image: popo-41_O2rgB_c2Vkxjc.png]

本港自去年發生的反送中運動引起國際關注,多名社運人士曾到國外演講和發言;警務處副處長郭蔭庶今日出席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時為警隊辯護,他批評部分爭取訴求的人別有用心,以「警暴」言論抹黑警隊。

世界上任何警隊都被法律賦予使用合理武力的權力

今次是反修例示威爆發以來,首次有警務處代表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言,郭蔭庶向各國代表簡報警隊處理警民衝突的情況。他表示,警隊經常被指控過度使用武力,是因為大家忽略了,世上任何警隊都被法律賦予使用合理武力的權力,以維持社會秩序和法律。他指很多時警方都是別無選擇,才用適當武力制止違法行為,不能單憑警察的行動妄下判斷,要全盤審視、理解爲什麽警察需會有這些行動。

他又指,去年的大規模社會「暴亂」,令香港的良好治安形象在一夕間蕩然無存,警隊被指控警暴,是因為一些以暴力、勒索政府來爭取訴求的人,刻意抹黑警隊。他又指有「暴徒」用所謂的「民主旗幟」脅持整個香港,破壞公共設施和秩序,令無辜市民因有不同立場成為暴力犧牲品,所謂「警暴」是別有用心的人醜化警察的武器。

警隊責無旁貸止暴制亂、保護市民

他以去年 8 月有人在機場毆打大陸記者、馬鞍山男子遭火燒傷、上水老伯遭磚頭砸死,以及休班警員遇襲等事件為例,形容這些是過去 8 個月 700 多萬無辜市民每天面對的威脅和恐懼。香港警察責無旁貸要肩負起止暴制亂、保護市民的責任,但就遭到「暴徒」(rioting mobs)刻意抹黑,他譴責背後助紂爲虐的支持者美其名為「爭取民主」,事實上只是從事違法活動的卑鄙行徑。

郭蔭庶呼籲所有人看清楚誰才是真正破壞法治的犯罪分子,誰在守護香港社會和保護無辜市民。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0-7 04:2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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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奉旨“止暴制亂”半年抓了5856“暴徒”四成是學生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8%E7%94%9F

警察濫捕:前外籍警官及13歲書店買書女童皆不放過
https://www.rfi.fr/tw/%E4%B8%AD%E5%9C%8B...E%E9%81%8E

港警濫捕示威者 又有小孩被抓
https://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327935

監警會主席梁定邦﹕撤回修例訴求合理 政府不宜堅拒設獨立調查委員會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1%E6%9C%83

監警會副主席張華峰﹕速龍小隊處理衝突不必展示編號 「點解要畀你投訴我行為是否過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E4%BB%BD

梁定邦:監警會報告將研宏觀管理問題 非調查個別警員操守 擬聘英澳加專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8%E5%AE%B6

議員追問 7.21、何時拘何君堯 李家超回答口窒窒 鄧炳強再稱黑衣人水喉射人也會查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3%E6%9F%A5
[Image: cheng-08_Z8ZNV.png]

議員促鄧炳強追究警員大埔棍毆中學生 李家超搶答斥不實指控 應向投訴警察科提證據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9%E6%93%9A
[Image: Untitled-5-13_IPbMV.png]

女警涉向報案人索取貸款逾百萬 被廉署落案起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92...2_001.html

女警區嘉曼(46歲)涉嫌在去年1月至3月期間,未經許可向一名盜竊案報案人索取貸款共逾100萬港元,並接受一宗打鬥案被捕人所提供的貸款6萬港元,今(24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的控罪,包括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及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她將於10月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警方轉介個案遂展開調查。區於案發時派駐東區警區一個刑事調查隊,並在2019年11月獲指派處理一宗涉及一間食肆的盜竊案,並涉嫌於2020年1月8日及3月16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向上述盜竊案的報案人分別索取貸款100萬港元及3萬港元。

她亦涉嫌於2020年5月11日,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接受一名打鬥案被捕人所提供的貸款6萬港元。廉署調查顯示,有關盜竊案報案人拒絕被告索取貸款的要求,而被告接受打鬥案被捕人貸款時,有關案件經已結案。

女警打印傭兼搶手機 被控13罪明提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92...2_001.html
女警涉襲擊外傭及盜其電話 案件將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0%E5%A0%82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26 16:5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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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高級督察林婉儀被封「走私剋星」 表現卓越多次獲獎
http://202.125.90.231/hk/bkn/cnt/news/20...2_001.html

警司龍少泉涉騙貸款597萬 父逝母居公屋 申按揭稱單位與雙親住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m=referral
男警罵子垃圾兼拖鞋掟子 妻決定不追究 官尊重意願准守行為3年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3%E5%B9%B4
退休警長被禁處理財產下 動用戶口44萬 官斥屬藐視法庭加監7月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7%E6%9C%88
與未成年少女公園性交兼非禮多人 休班警加刑至5年須再入獄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5%E7%8D%84
[Image: NApX8nR4VzYCYoWhV3CoVBa8_Lcq7u2Te-9JU3vv...w1920r16_9]
休班警透承認透過社交媒體認識多名11至14歲女童後,相約對方外出並作出性侵行為,包括與一名13歲女童在公園內站著性交,又曾單獨會見其中兩名年僅11及12歲女童,並要一人為他口交,另一人為他手淫,此外,他亦有與其他未成年少女性交等。男警今年初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等8罪,被判囚46個月。惟律政司認為刑期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上訴庭今日(20日)改判這名前警員入獄5年,原本已刑滿出獄的被告須要再度入獄。

被告余俊鑫(35歲),案發時為駐守毒品調查科的警員,他承認2017至2018年間,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非禮及非法性交共8罪。案中涉及6名女事主,案發時她們年齡在11至14歲。

律政司認為起刑點應為8年半
律政司代表指,原審採納的6年量刑起點過輕,恰當的量刑起點應是8年半,雖然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7年,但案例顯示法官可以多於7年作量刑起點,只要最終的刑期是低於7年便可。

案情嚴重情節近乎強姦
律政司承認,本案情節嚴重,有控罪的情節近乎屬強姦,但考慮到證據強弱及被告可提出的辯護理由後,最終控以非法性交罪,亦承認本案應轉介至高等法院處理。

律政司認為,雖然被告已服畢原本的刑期,但法庭仍要考慮到判刑必須要恰當地反映刑責,建議提高最終刑期至5年8個月,雖然本案是刑期覆核,但因此而扣減的刑期不應多於半年。

事件涉兒童性侵需彌補事主傷痛
律政司強調,案件涉及對兒童的性侵罪行,判刑不但要阻嚇被告,也要阻嚇公眾,亦要彌補事主及其家人的傷痛,以及反映公眾的厭惡,而現時判刑無法達致以有關目的。再者,被告獲警方保釋後再侵犯另一案中女童,惟原審未考慮這點。

被告是警員屬加刑因素
律政司直指,被告案發時為警員,這亦屬加刑因素,即使他未有以警員身分犯案,被告卻知法犯法,影響公眾對執法人員的信心,判刑也需要阻嚇其他執法人員犯案。

辯方指被告有心理問題
被告的大狀則指,被告有心理問題,而與其中一名女童已相識一年,二人亦曾一同外出消遺,被告獲錯誤訊息,以為該女童想與他展開戀愛關係,因一時性衝動才犯案。另外,被告過往品格良好,任職警員12年獲20封嘉許信,又曾因令警隊蒙羞想過自殺。

大狀又指,被告出獄後自願參與教會活動,已洗心革面,亦持續接受教會提供的輔導及專業的心理輔導。

上訴庭聽罷雙方陳詞後,認為判刑在原則上出錯,改判他囚5年8個月,但由於被告本已服畢刑期及是次申請屬刑期覆核,最終改判被告入獄5年。

FB及IG認識多名事主
案情指被告案發期間,在Facebook及Instagram結識多名女童。他曾與一名12歲女童認識後,與女童以丈夫妻子相稱,又要女童向她上載胸部及私處照片,女童不知如何拒絕,曾向被告發照片。

被告之後結識另一名14歲女童,並明言想當她的男友,並約女童在屋邨梯間見面,被告趁機濕吻及摸女童私處。數日後被告向女童發訊息稱自覺不適合她,著女童另找伴侶。

公園見面由濕吻至性交
被告之後結識一名13歲女童,並向女童發送訊息示愛,二人在平安夜首次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及摸女童的胸部。翌年初二人再在公園見面,被告吻她及摸她時,亦伸手摸她私處。數月後,二人再在公園相見,被告在公園內拉下女童的褲子,並以站着的姿勢與女童性交。女童事後認為被告所做不對,沒再與他聯絡。

同時非禮兩女童後付各人200元
後來被告又與一名12歲女童交往,該女童並帶同兩名11及12歲的女童與被告在停車場梯間見面,帶朋友到場的女童先行離開,被告對餘下女童作非禮行為,包括要11歲的女童為他口交,又要另一人為他手淫,事後並給兩女各200元。

保釋候查再與未成年少女性交
被告在這次事件後遭其中一名女童的母親發現並報警。被告在保釋候查期間,與朋友在蘭桂坊喝酒消遣後,送一名14歲酒醉的女童回家時,把女童拖入梯間性交。女童母親見女兒大腿有白色液體覺不妥報警。

案件編號:CAAR4/2021

襲警罪成教師楊博文上訴 辯方稱原審官判詞偏幫警員 押後9月裁決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4797/%E...1%E6%B1%BA

【11.11 大三罷】小學教師被指慢駛遭截查時襲警 辯方指警「老屈」 群毆被告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11...B%E5%91%8A

去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多區堵路,一名小學男教師被指於清晨時在上水迴旋處慢駛,遭警方截查時腳踢警長,被控襲警,案件今日(22 日)在粉嶺法院開審。受襲警長稱被告兩度故意慢駛,他截停被告後懷疑車内藏有汽油彈,要求搜車後被告突然激動並以膝頭撞其腹部企圖離開。辯方反駁指,警方從無調查慢駛事宜,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慢駛,遂「老屈」被告襲警,辯方亦呈交被告的傷勢照片,指控警方集體毆打被告,期間曾以粗口鬧他「和你塞呀啦」。案件 5 月 27 日續審。

被告楊博文(29 歲,小學教師)被控於去年 11 月 11 日,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長鍾宏業。

聲稱被襲擊的警長鍾宏業供稱,案發當日清晨約 6 時半,被告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兩度以時速 10 公里打圈慢駛,他遂上前截停被告,雙方到路邊停車。鍾宏業懷疑車內有非法物品,向被告表示要搜車,被告立即表現激動,並打算離開。鍾宏業及其他 3 名警員制止被告,捉住其雙手,被告不斷掙扎,期間高舉右腳,以膝蓋撞向鍾宏業的腹部,被告最終被多名警員制服在地上。整個過程中,被告沒有說話。

辯方質疑,鍾宏業聲稱被告故意慢駛阻塞交通,但無調查慢駛的事,警方亦沒有足夠證據指控被告慢駛,襲警一事屬於捏造。辯方又指,鍾宏業聲稱受襲,卻在作供時先後表示被告腳「踢」他、「?」他、膝撞他,口供不一,而且事後沒有拍照留下傷勢記錄,甚至沒有看醫生。

鍾宏業承認沒有在受襲後看醫生,認為他只感到痛楚,毋須求診,又指「我極少睇醫生」,不同意捏造襲警的說法,指當日警方收到情報,有人會在掃管埔路迴旋處非法堵路,或從高處將火器擲到馬路上癱瘓交通,因此他看見被告故意慢駛,認為行為與情報肳合。而且被告車內藏有兩個大袋,令他懷疑是汽油彈。在截查過程中他受襲,他認為「告佢襲警都夠」,咪承認警方最終無在車內搜到仼何非法物品。

辯方的案情則指,被告剛駛至迴旋處使遭鍾宏業截停,他炰在迴旋處慢駛。鍾宏業截停被告後,向被告表示「用電話喎你,身分證、車牌」,又要求被告下車。被告打開車門時,鍾宏業將被告拉下車並推到路邊,問被告去哪裡,被告回應「返工」,鍾宏業即反駁「返工?返工你又係到兜?」,被告解釋自己沒有「兜」,鍾宏業回以粗口,「你當我哋交通警流㗎?」。及後警員 10196 到場,扯被告頭髮,並夾雜粗口鬧被告「和你塞呀啦」,又指「你玩完啦今次」。被告大聲朗讀警員 10196 的編號,10196 稱「你咪記囉!記呀!」,又要求被告蹲下。

被告蹲下後,有數名警員打開被告的車門,將其車內物品放在地上。幾名警員圍著被告,著他站起來,稱要搜車,被告回應「好呀,你咪搜囉!」,有警員著他冷靜,被告表示「我而家好冷靜」。及後一名警員突然抱起被告的右腳,被告向後跌,而身後正是欄杆,被告大叫一聲,隨後有一名警員稱「你做咩踢我」。

警員再次要求被告蹲下,10196 扯其頭髮,將被告㩒在地上,不斷磨擦被告的臉。期間有警員「揸被告下陰」、用膝頭壓住被告的頸部、從後用手指摳被告雙眼、多次毆打被告的背部及左邊臀部,及後有另一名警員表示「好啦好啦,鎖咗」。警方遂停止襲擊被告。辨方強調,被告從未襲擊警員,反而是警方圍毆他。鍾宏業不同意辯方案情,但承認被告當日面部的紅腫及傷勢,是在截停後遭在場警員造成,他強調是因為被告多番掙扎,警員才將他壓在地下制服。

案件編號:FLCC5275/19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10-7 04: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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