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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 Riot
#51
831暴動案︱判詞摘要 多名警員被批證供令人生疑 甚至並非誠實可靠的人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L7J6CNLPA/
[Image: WFQAP3YOPRDTZH2T3BPRMOPUEI.jpg]

8.31灣仔暴動案裁決,八名被告全部獲判無罪。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今於判詞中詳細分析多名警員的庭上作供,並明言不接納或不依賴其中四名警員的證供,更批評有警員並非誠實可靠的人,作供耐人尋味,令人生疑,不能自圓其說,甚至迴避作答是否曾於案中使用過份武力。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本案八名被告為⾃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社工陳虹秀(43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被控於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117-127號外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警員13970:未有即時記錄重要環節 官不敢倚賴其證供
沈官指第一被告被捕時與第七被告在一起。根據警員13970陳澤鈞庭上描述,對於第一被告人最不利的證據,就是他在被拘捕前一刻「向警方作出挑釁的行為,包括揭開口罩叫口號侮辱警察、把雨傘指向警方防線及向地上敲打等」,又謂「被告所穿的白襪子吸引了他的注意」,奇怪的是警員卻未有第一時間將這兩項重要環節寫在在記事冊上,令人費解也同時令人質疑其真實性,不得不令人質疑其證供的真實性。

相關新聞:831暴動案︱判詞摘要:社工陳虹秀僅提醒依法執勤 警員縱感不悅也難指控參與暴動

另一外,警員庭上形容第一被告曾叫口號謂「死黑警、黑警死全家」,但這兩句侮辱性的話並無在警察記事冊或往後三份證人陳述書中出現,他在記事冊中只記錄聽到四周的人在叫「黑警」、「黑社會」、「時代革命」等口號。基於庭上證據與文字記錄有出入,而警員的解釋又難以令人滿意,沈官對於他針對第一被告的口供可信性甚有保留。基於以上疑點,沈官不敢倚賴警員13970的證供。

另外,警員15126鄧文傑指,當時看見黑衣人向銅鑼灣方向逃跑,而第一和第七被告走得比較遲,於是追截並協助同袍制服他們兩人。惟沈官指出,警員形容兩人比其他人走得比較「遲」而非比較「慢」,確有點耐人尋味;其中一種解讀可以是他人已經起步逃跑,惟他倆仍未有所動作,才會出現「遲」的情況,或許他們未及起動已遭截停。基於以上證據,沈官不能肯定當時兩被告確有逃跑。

警員9567:率先制服被告的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至於針對第二被告的證據,來自警員9567李家豪。他作供表示當晚走到中國海外中心外的時候,看見前面大約5至10米左右有一名速龍小隊成員把第二被告壓在地上,於是上前協助。當他抓着第二被告的時候,該速龍成員就離開並向着銅鑼灣方向繼續驅趕行動,而這名速龍成員並無出庭作供。

偵緝探員17534:憑衣着認人 法官拒接納
偵緝探員17534陳超勁供稱,透過觀看相簿作對比,並且長時間重複觀看現場影片,找出本案三名被告,包括第三被告。沈官不質疑探員對相關被告之容貌有着深刻的印象,但在本案中這優勢明顯不能大派用場,皆因該人容貌一直被遮掩。至於探員透過衣着和裝備作出辨認,沈官引述辯方陳詞指,「憑藉衣着作出辨認」作為支持辨認證據有一定程度危險,而本案中控方更是依賴衣着和裝備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辨認證據。

沈官稱,控方指衣着或裝束有其特徵,例如該人身穿長褲側邊有白色三間的條紋,白波鞋近腳掌部份有黑色花紋。不爭的事實是,該條長褲的牌子是Adidas,波鞋則是Nike,但這兩個都是相當流行的運動服飾品牌,不難從運動店找到同樣產品。如此看來,所謂「特徵」其實也不甚獨特。

此外,當晚現場人山人海,範圍廣闊,很多穿着類似服飾裝束的人向著不同方向走來走去,當中明顯夾雜着並非參與示威的人。沈官認為單憑衣着裝束認人有其危險性,故不會倚賴有關證供作出控方的結論。

警長58171:官未能確定插贓嫁禍 但證供可靠性成疑
被控暴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第四被告,當晚遭一名速龍成員、即警長58171黃子誠撲跌。警長在控方主問時,並無否認自己撿拾了一件東西,並解釋該物件是他裝備之一、即是一支電筒。但他在辯方盤問下並看過現場片段後,警長卻否認曾撿拾東西,只承認曾因感到暈眩而蹲下,後來經辯方律師多番追問下,他再次承認拾起電筒。沈官問:「為何他有這樣的表現?」並指或許警長也了解到「撿拾自己跌下電筒」的說法與錄影片段不相符,難以自圓其說。

伴隨而來的問題是,究竟警方當時是否真的從第四被告的袋裏找出兩項攻擊性物件、還是另有別情?沈官表明,雖未能確定辯方插贓嫁禍的說法,但擺在法庭前的證據,卻大大削弱警長證供的可靠性,法庭不能倚賴警長的證供,而控方亦沒獨立證據顯示汽油彈和伸縮警棍的來源,控罪不可能成立。

警員4906:避答有否使用過份武力 面對錄影片段仍不講真話
針對第六被告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4906林健,他當晚穿着綠色防暴裝束當值。沈官指現場片段顯示,有五至六名防暴警員多次向第六被告揮動警棍,其後第六被告坐在「7–11」門口,頭破血流。辯方的說法是第六被告當日流血受傷是因遭多名警員、包括警員4906使用過分武力,以警棍瘋狂擊打他所致。但警員4906回答辯方質詢時,否認曾以警棍擊打第六被告頭部,亦不清楚其他同僚有否擊打第六被告,更強調沒留意其他同事的行為。

沈官指出,警員受過專業訓練,懂得如何以最低武力制服疑犯。惟以當時情況而論,第六被告已被五至六名警員圍著,當時身上亦未見有攻擊性武器,在六對一的情況下,「本席相信這班專業警察絕對可以徒手制服第六被告人,不用出現流血場面」。沈官指警員4906在回答辯方律師關於警務人員有否使用過份武力擊打第六被告的提問時,明顯在迴避。面對錄影片段這個客觀事實,他仍選擇不講真話,顯示這名警員並非是一名誠實可靠的人,法庭無法確定其證供真偽。

警員14620:官指即使警視力極好 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
針對第八被告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警員14620黃冠豪,沈官指根據他於庭上的描述,給人的印象是他在20米以外推進期間,已經看見第八被告站在人群前排,不但能巨細無遺描述他的裝束,仔細程度還包括3M防毒口罩外還有灰色口罩蓋著,背囊左側插着一支黑色電筒,「這顯示他的視力極好……」。

不過,沈官指第八被告明顯是警員14620的追捕目標,但警員在辯方盤問下卻自言並無鎖定拘捕對象。沈官質疑,在沒有鎖定拘捕對象的情況下,他又如何會在一定距離外集中注視第八被告並仔細記下他的裝束?縱使接納他的視力極好,這樣的證據也難以令人相信,故法庭不接納這名警察證人的證供。

【案件編號:DCCC12/20】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13: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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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3便衣警中環遭圍毆案 再有一名18學生被控暴動提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0...2_001.html

6 男女被控串謀縱火 臨開審擬改控串謀暴動 法官斥控方:係咪你哋話晒事?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6-%E7...%E4%BA%8B/

[Image: Untitled-1-11_7yUIX_1200x0.png]

警方去年 10 月 1 日國慶日清晨前往灣仔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等,先後拘捕 6 名男女,並控以串謀縱火罪。案件原定今日(30 日)開始為期 18 天審訊,惟控方指控罪有所修訂及有新證據,申請押後明午再訊。辯方則表示上周六才收妥控方文件,得悉將改控各被告串謀暴動,並有新增證人及證供等,辯方需時準備。法官沈小民聞言,質疑控方有否給予辯方足夠時間準備,並指早前兩次預審時,控方均沒有提及修訂控罪事宜,質疑控方於最後一刻才提供新證據,「唔係玩突襲呀?」,並指「而家係咪你哋話晒事?...... 可唔可以公道啲,你哋已經擁有晒所有資源,點解準備一宗案件都可以出現咁多問題?」

代表律政司的外聘主控今開庭即表示,因為案件控罪有所修訂,及於上周通知辯方將有新增證人供詞及新增證人,申請將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再訊,並指辯方亦同意相關作法。

官質疑控方有否給予辯方足夠時間

辯方大律師則表示,上周六才收妥控方的新增文件,控方表示擬將串謀縱火罪改為串謀暴動罪,並新增一項交替的串謀非法集結罪,辯方希望控方可以提供修訂控罪的基礎,以及經修訂後控罪所涉及的暴動範圍及日期等,辯方亦需時審視新證據,決定須否調整抗辯方向,以及是否需要要求控方作出更多披露等。

法官沈小民聞言即指,控方早前曾向法庭表示不會有新增證據,質疑控方有否給予辯方足夠時間對修訂作出準備,並指「唔係玩突襲呀?我發現你哋(控方)好多時喺呢類案件,喺最後一刻先攞好多證據出嚟,點解會咁㗎呢?」

控方:暴動呢方面係無專家嘅

控方則回應指,新增證人為一名高級警司,將就改控的串謀暴動罪及交替控罪事宜作供。法官則查問對方是以專家證人或普通事實證人身分作供。控方則指「暴動呢方面係無專家嘅」,並確認警司將以事實證人身份作供。法官則指「其實你哋畀咗幾多時間辯方準備呢?兩日?三日?基本上成個控罪更改晒」,控方則回應指上周五才向辯方送遞文件。法官再斥「咁係咪公道呢?法庭定咗今日開審,你哋就申請押後,係咪你哋喜歡做乜就做乜呢?」

控方表示,上周二才收到律政司更改控罪的指示,及明白辯方或需更多時間準備,可押後案件至本周三再訊。法官則表示「咁啲時間咪嘥晒囉?而家係咪你哋話晒事㗎呢?」主控回應指「當然唔係」,法官續指「點解要嘥晒法庭資源呢?之前兩次預審我都聽唔到有呢個改變 ...... 可唔可以公道啲呢,你哋已經擁有晒所有資源,點解處理一宗案件都可以出現咁多問題?」,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明日下午再訊,期間 6 名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胡凱富、陳子斌、蘇美莉、李盈莉及沈卓勤,6 人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串謀其他人,用火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案件編號:DCCC908、918/2019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2 07:1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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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七名男女被控去年銅鑼灣及灣仔參與暴動 一人罪成還押候判
http://news.tvb.com/local/5fe9b0c8335d19...9%E5%88%A4
七名男女被控去年8月31日在銅鑼灣及灣仔一帶參與暴動,其中一人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即時還押至下月18日判刑。

七名被告年齡介乎20至39歲,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指,當時現場有近三百人集結及堵路,有人縱火、焚燒雜物,毫無疑問構成暴動。24歲被告陳佐豪被捕時身穿護甲、黑衫黑褲,亦攜有頭盔和防煙濾罐等,以其身處位置及裝備,認為他畏罪逃跑,裁定他曾參與暴動,而其身上藏有對講機,就被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至於其餘六名被告衣著雖與參與暴動人士相似,但缺乏進一步證供,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他們參與暴動,裁定罪名不成立。

【環時記者遇襲】畢慧芬等3人參與暴動及襲擊罪成 29歲被告兩罪罪脫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A%E8%84%AB

[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1-6 03:0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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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8漢涉參與7.21事件被控暴動等 其中兩名被告認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222.htm
8名男子涉嫌參與前年7.21元朗事件,被控暴動等罪,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其中兩名被告認罪。

案情指他們聯同其他「白衣人」,當日向元朗站的黑衣人施襲,以藤條、木棍毆打對方。

控方透露將會傳召24名證人,包括15名街外證人,當中大部分是事件受害者,案件預計審訊25日。


19歲學生暴動罪不成立 法官指片段與警員觀察不一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309.htm

前年8月31日港島區爆發多場衝突,警方在銅鑼灣一帶驅散時,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一名19歲學生被捕,他否認暴動罪,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說,當日現場毫無疑問是非法集結,但證人警員的觀察不能被現場片段支持,法庭難以完全安穩地信賴相關警員,所以裁定被告脫罪。

8.31銅鑼灣衝突 男學生暴動罪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309.htm

前年8月31日在銅鑼灣的示威衝突,一名男學生被控暴動罪,案件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今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法官姚勳智表示,案發當晚約8時10分,有300多名示威者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堵路,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毫無疑問是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已構成了暴動罪。

不過,對於證人警員供稱,當日包括被告在內的4人聚集在一起,其中2人向這名警員投擲了一枚燃燒中的汽油彈,4人之後一起轉身逃走,法官指當日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片段中,看不到有任何汽油彈或火光,在缺乏片段支持下,難以完全穩妥地信賴這名警員,所以裁定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元朗「721」事件六人否認暴動等罪 其中一人繼續自辯
https://news.tvb.com/local/605b014c34b03...A%E8%BE%AF

前年元朗「721」事件,六名男子否認暴動等罪,其中一名被告繼續自辯,並接受控方盤問。

控方播放事發時的片段,顯示被告吳偉南與疑似同案另一被告鄧懷琛,曾接觸及作眼神交流,但吳偉南否認雙方有任何交流接觸。

另外,片段又顯示吳偉南曾用手推撞一名男子的上臂及指嚇「外來人」。吳偉南承認曾「手指指」,但只為了叫對方不要推撞,否認有推過男子。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4 11:4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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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831暴動案︱七被告全脫罪 官:帶防具有理 逃跑或因怕警察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031...m4hk.comY/

「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等八人被指參與8.31灣仔暴動,陳虹秀早前已獲宣佈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餘下七名被告今日接受裁決,法官沈小民早上10時開庭,宣佈七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沈官直言,本案最大的問題是控方沒有證據顯示眾被告在被捕前的作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庭上掌聲雷動,多人激動痛哭。

今早大批市民到區域法院旁聽本案。被告余德穎與莫嘉晴開庭前向現場人士派發飲品,謂:「辛苦晒,請你哋飲。」二人開庭前與眾多友人圍圈祈禱,莫祈禱時哭泣。有被告進庭前與友人相擁。裁決後,法庭先稍休片刻,庭外一片喜悅的笑聲,多人喜極而泣,相擁落淚。有被告致電親朋戚友報平安,亦有被告向律師團隊致謝。

官:某些人或覺當晚是難得歷史時刻希望到場見證

本案餘下的七名被告,分別為自僱人士余德穎(23 歲)、學生賴姵岐(22歲)、電腦程式員鍾嘉能(27歲)、廚師龔梓舜(23 歲)、無業漢簡家康(20歲)、莫嘉晴(24歲)以及無業漢梁雁彬(25歲),他們被控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參與暴動。龔梓舜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軒尼詩道管有汽油彈及伸縮棍。

法官沈小民指出,當晚雖有暴力場面,但客觀情況顯示當晚該區沒有出現嚴重人命傷亡,附近店舖也沒有遭到肆意的搶掠。從錄影片段所見,很多時場面都顯得頗為和平。

不過,毫無疑問,案發當晚出現的情況並非香港常見現象,對於某些人而言,或許這是難得的歷史時刻,法庭不排除當中確實有人希望到來見證這一切。若他們不希望被人誤認為是暴動者,因而遮蓋容貌,可以理解。而他們當然明白要承受一定風險,不能保證不會遇到暴力場面或催淚煙,帶備「豬嘴」、口罩、眼罩或手套等也可無可厚非。

沈官指出,不時聽到有人形容那些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為黑衣人;而無可否認,黑色亦越來越多被人與社會運動扯上關係,但問題是這趨勢是否已到了「身穿黑衣的人便是參與暴動一份子」的階段。

隨意針對黑衣人或會冤枉無辜 穿白衣者也可參與暴動

沈官以制服為例,指本案聆訊中經常聽到警察證人表示看見一些身穿反光背心的人,但警察證人只會說相信他們是記者,實際上是否記者則不得而知。沈官反問:「如果警方也認為穿上反光背心這樣特別的裝束也不能視他們為來自某一特別組別的人,同一道理,黑衣人的裝束又是否代表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

沈官表明,不應隨意將穿著黑衣的人視作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者,因做法有危險性,有機會冤枉無辜的人,而且穿白衣或其他顏色衣物的人都可參與暴動。選擇服飾顏色純屬個人喜好,沒證據顯示他們刻意以此與非參與者作區分。

市民或因響應警方呼籲離場 甚至是因目擊警暴而逃跑

沈官又謂,根據法庭接納的事實,第三被告鍾嘉能及第四被告龔梓舜被捕前曾逃跑。不過,沈官指若要法庭依賴「逃匿」作為針對被告的不利證據,控方須證明他們逃匿的唯一目的就是畏罪而逃。考慮到當時環境,法庭認同辯方說法,被告逃跑或有其他清白的原因,例如是應警方的警告而離開、或是由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而產生對警方的恐懼、甚至對人群一擁離開的自然反應。

沈官指出,辯方引述錄影片段內容,指本案第六被告在現場被至少六名警員圍住制服,並看見多名警員屢次用警棍擊打第六被告。沈官指,雖然有關警員沒承認使用過份的非法武力,但市民看在眼中、因而產生對警察的恐懼、並於他日一旦遇上警察時逃跑,這個可能性是實在且並非憑空臆測出來,因此法官不會把被告們逃跑一事視為對他們不利的證據。

重申單憑身在現場不足以證明有罪

對於控方要求法庭基於被告的衣著、裝束與被捕地點接近暴動現場等因素,推斷他們之前曾參與暴動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沈官認為純粹憑上述證據,被告可能是與較早前的暴動有關,也可能是剛剛來到,未及參與便遭警方拘捕。

沈官指出,前者或許有罪,但後者明顯不是,因警方採取驅散和拘捕行動時,暴動已經結束,眾被告不可能與那裡的參與者集結起來。況且,若被告未及與人集結便已需逃離現場,又如何指控他們參與了較早前的暴動。

不過,沈官強調,面對兩個同樣的可能性,控方其實已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有關控罪,法庭在這情況下別無選擇,只能判被告無罪。

至於控方要求法庭考慮被告會否「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人」而把他們定罪,沈官強調相關指引,重申「被告人身在罪案現場這一點,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他有罪」。若控方沒證據證明被告之前身在何處、做了甚麼,則難以推斷其行為實際上鼓勵了罪行中的其他人。

另外,控方早前提出,法庭一旦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時,亦要考慮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惟沈官直指控方外聘大狀張錦榮所提出的要求在邏輯上「有點說不通」。沈官指理由很簡單,因按照控方案情,當被告被捕時,暴動情況已經出現,亦即起初的非法集結已發展成暴動;換句話說,被告在被捕前的一刻,已經身處暴動環境中,非法集結的情況已不存在,法庭因此不可能達致他們參與非法集結的結論。

陳皓桓:判決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林卓廷:警方應檢討警員操守

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回應裁決,直指警方自去年6.12起,經常以暴動罪名任意起訴遊行集會人士,今次判決可以「清晰咁同政府、警方講,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唔一定就係『暴徒』」。他亦認為沈官的判詞能清楚指出,法庭會就著個別案件考慮被告當時行為,而非只考慮被告的衣著及身處場地等表面證據,相信案件會為社會帶來正面作用。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則認為,判決再次證明過去一年警方濫捕濫告的問題,尤其法官在判詞提出不應隨意視所有穿黑衣人士或有防護裝備的人為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人士,形容「呢啲係常識嚟㗎咋」;特別是當時的社會氣氛下,市民不知道警方何時何處會突然施放催淚彈,帶備防護裝備「何錯之有」,再者穿黑衣只是個人選擇,無論支持社會運動與否,都可以穿黑衣。

林續指,縱觀多宗暴動案被告脫罪,加上聆訊時出現警員被指前言不對後語、或證供與影片內容有矛盾的問題,警方根本應檢討警員操守。他舉例指,若果有廉署人員被法官質疑誠信或講大話等,相關人員很可能要提交報告,甚至被內部調查組立案調查。

控方早前結案時指,案發當日現場人士作出實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時,現場的非法集結已惡化成暴動,控方不需證明各被告如何參與其中,只要各人有共同目的,即屬有罪;加上眾被告的衣物裝束明顯有備而來,顯示他們並非「無辜在場」,而逃匿亦顯示他們畏罪。

控方指逃匿即畏罪 辯方反駁:走又有罪 唔走又有罪

多名辯方大狀反駁,被告除了於被指被捕一刻在現場出現,控方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不能僅靠衣著服飾便判斷被告參與暴動。辯方大狀又質疑,控方稱各被告逃匿顯示畏罪的說法荒謬,被告當時「響應警方呼籲離開都告暴動」,質疑現場人士「走又有罪,唔走又有罪」。

另外第三被告鍾嘉能的代表大狀指,控方稱有片段顯示鍾於暴動前曾在現場不同地方出現,卻由未見過被告而且未見過證物的警員在看片後宣稱認出片中人便是鍾,極不穩妥,不應將庭上看片認人的寬鬆大門打開。

而代表第四被告龔梓舜的大狀則指,警長拾起被告背囊後沒有即時找尋物主,反而自行保管多時,質疑有人將涉案伸縮棍及汽油彈插贓。而且其後警員處理證物鏈連環出錯,先稱相機壞了忘記拍照,其後將汽油彈液體倒入辦公室內隨手找來的礦泉水樽再運往化驗,更主動銷毀記錄事件的紙張,連環違反處理證物規則。

【案件編號:DCCC12/20】


前空姐被指以雷射筆襲警罪成囚3個月 呈新影片圖證清白 官指可能影響警員證供可靠性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4...QUYSIBL7U/

[ 本帖最後由 跑10k 於 2021-3-24 13:3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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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 不在現場也可入罪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5...UKHPWUCUU/

[Image: KGDKKG2KLVA4LH2F3ZKPSSLU3Y.jpg]

湯偉雄及杜依蘭夫婦與17歲少女被控前年7.28在上環參與暴動,去年受審後脫罪。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錯解「共同犯罪」原則,向上訴庭申請釐清法律問題,主張「共同犯罪」可應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並且可針對不在案發現場的人。上訴庭今判下判詞,裁定律政司勝訴,直指一些即使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也是「共同犯罪」,包括在遙距指揮行動的人士或駕駛「家長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

相關新聞:大狀稱「兄弟爬山」都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湯偉雄回覆查詢時表示,律師團隊正研究判詞,暫不回應。

裁決對今後案件或有深遠影響。律政司早前表明,「共同犯罪」原則若不能應用於暴動罪,將無法針對駕駛逃逸車輛的司機、提供武器或防具者、在遠處挖磚及收集物資的人、以至追捕一段距離後才被截獲等人。

判詞不會推翻本案無罪裁定 惟對日後同類案件影響深遠
案件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及原訟庭法官彭寶琴審理。律政司並不尋求推翻本案裁決,故無論上訴庭裁決如何,均不會影響本案三名被告的脫罪結果。

判詞由法官潘兆初撰寫。潘官指出,三名答辯人湯偉雄、杜依蘭及李姓少女在區域法院原審時,均無直接證據指證他們身處暴動現場,控方要求原審法官郭啟安基於環境證供,裁定三人親身參與暴動、或是支持鼓勵他人參與暴動,以共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裁定三人即使不在場也屬暴動一份子。

判詞續指,原審法官不接納環境證據足以證明三人在暴動發生時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現場,故裁定三人全部罪脫。當時郭官亦表明,共同犯罪涉及參與者毋須身處現場的普通法原則,並不適用於《公安條例》有關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的條文。

律政司司長在本案申請釐清兩大法律問題,即:

(一)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

(二)若適用,那麼被告人不必身在犯罪現場也有刑責的原則,能否套用在暴動及非法集結控罪?

潘官認為上述兩條問題答案都是適用。

上訴庭指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明顯也屬共同犯罪
上訴庭於判詞指,按照犯案者的投入程度及參與模式,犯案者可分類為主犯與從犯,兩者的刑事罪責相同。其中,從犯是協助、教唆、慫使、促致主犯干犯罪行的人,可以包括參與共同犯罪計劃(joint enterprise)的人。刑法並不要求犯案者必須親身在罪案現場才會有刑事責任。

根據普通法原則,除非相關條文明示或暗示排除共同犯罪原則,否則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所有罪名,當中包括《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罪與暴動罪。

上訴庭指,當考慮共同犯罪原則是否要從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剔除時,法庭必須全面考慮公眾利益,確保所有罪犯落網的同時,亦避免無辜市民誤墮法網,損害其參與合法和平集會的權利。而這兩項控罪的要旨,在於參與者利用大量人數集結來達致目的。

判詞續指,暴動及非法集結罪的立法原意是為維持公眾秩序。正如律政司所言,現今的非法集結及暴動本質具高度流動性,參與者之間分工仔細,各自擔任不同角色。當中部份參與者會身處案發現場,實屬主要犯事者。至於一些並非身處現場的參與者,則明顯是共同犯罪;他們協助或鼓勵主事者作出實際行動,造成破壞,理應負上罪責。

提供金錢資助者以至家長車司機均符合共同犯罪原則
上訴庭接納律政司所舉的例子,認為符合共同犯罪原則,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遙距監督或指揮行動的人士

‧ 提供金錢或防具者

‧ 透過電話或社交網站上鼓勵參與行動的人

‧ 在案發現場附近挖磚

‧ 收集物資或武器的人

‧ 駕車協助犯罪者逃脫的人

‧ 觀察環境並向犯罪者提供資訊的「哨兵」

身處現場並非證明犯罪先決條件
上訴庭認為,不論上述涉案者擔任甚麼角色,他們的行為皆與主犯一致,故須與主犯承擔相同罪責。若果將共同犯罪原則排除在外,則為令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出現嚴重法律真空,損害維持公眾秩序的公益利益,如此絕不會是立法原意。

就立法原意而言,共同犯罪原則作為一個有實際效用的檢控工具,立法者不可能有意剝奪檢控方的權利。雖然答辯方表示,既然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條文當中均沒有清楚列明適用於共同犯罪原則,法庭應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剔除此項原則;惟上訴庭認為,兩罪的立法原意是維持公眾秩序,並沒有任何疑點或含糊之處。

就公眾利益考量而言,上訴庭強調,身處現場並非證明犯罪的先決條件。惟即使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可以針對不在場人士,亦不會令無辜者誤墮法網,從而損害公眾利益。

上訴庭指出,和平示威不會因單獨的暴力事件而改變本質。在這情況下,只要不涉暴力,無論和平示威者、旁觀者抑或圍觀者均不會被控以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若果一個原本和平合法的集結,慢慢演變成非法集結、甚至暴動,具有常識的參與者必須在可行情況下立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因實際情況所限或有其他合理原因,以致不能離開,純粹身處現場並不等同犯罪。然而,若果他有份破壞社會安寧,則可視乎具體情況及證據,從而判斷他是否屬從犯或共同犯罪。

表達自由非絕對 市民使用社交媒體或墮法網
對於辯方質疑,現時科技發達,市民平日使用WhatsApp、facebook、Telegram等社交媒體時,可能僅因為留言甚至「畀like」等行為,輕易令自己墮入法網,被指控鼓勵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因此言論自由或會受到危害。

惟上訴庭強調,表達自由並非絕對,不會為犯案者的行為免責。若果有足夠證據證明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共同犯罪,他們便不再是行使言論自由的無辜市民,而是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罪犯。

律政司一方於聆訊時指,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案中,法庭應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即協助、鼓勵或教唆他人犯罪者,罪責與身處現場作出實質非法行為者相同。若法例欲排除前者罪責,須在法律條文中清楚列明。

辯方回應指法例列明須「集結在一起」才會干犯暴動等罪,若採納「共同犯罪」原則,將違反立法原意,涵蓋範圍過闊,恐令無辜者被控。辯方又指,若律政司有足夠證據,大可控告其他合適控罪,例如煽動或策劃暴動。

【案件編號:CASJ1/20】

大狀稱「兄弟爬山」都可能構成共同犯罪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25...E3567VV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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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17歲少年承認暴動罪 判入教導所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408.htm

上訴庭裁定暴動案不在場可入罪 夫婦啟動終審上訴程序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2...2_001.html

中大二號橋暴動案 官判4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43...2_001.html

【9.21 屯門】19 歲青年暴動等罪成 官拒索勞教報告 指帶同行山杖「武裝」 準備作戰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9-21...C%E6%88%B0

據悉「爆眼女」去年已赴台灣 警方正調查是否犯暴動罪
https://news.tvb.com/local/60ab8056335d1...5%E7%BD%AA

[ 本帖最後由 后太禧慈 於 2021-5-24 04: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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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警方調查「爆眼」女涉暴動或通緝 議員批隱瞞傷勢煽動群眾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7%9C%BE
梁振英創立基金將「爆眼女」懸紅加至100萬元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C%E5%85%83

指揮示威者掟磚 19歲男生暴動罪判囚4年3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52...2_001.html

【7.28 上環】法官嫌控方播片時間太長 「你作為主控裁剪吓,我哋冇理由睇晒」
https://beta.thestandnews.com/court/7-28...7%E6%99%92

前年 7 月 28 日,上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44 人被控暴動罪,最後一案的 14 名被告今(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主控郭棟明甫開庭,就播放幾小時的新聞片段,做法如前兩宗暴動案一樣。法官練錦鴻質疑播放時間太長、與案情無關,要求他裁剪片段,「你係主控,我唔敢教你⋯ 我會俾人投訴㗎。你作為主控裁剪吓,我哋冇理由睇晒。」案件明天續審。

首名作供證人為時任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總警司陳思達。本案與前兩宗 7.28 暴動案件一樣,主控先播放當日下午遊行、長達幾小時的新聞片段。他播放《蘋果日報》片段,可見市民仍在金鐘遊行。法官練錦鴻質疑片段與本案有何直接關係,是否需要看足幾小時片段;主控則指希望讓法庭了解背景。

法官要求控方裁剪片段 「我唔敢教你,我會俾人投訴㗎」

主控下午繼續播片,法官再度稱播放時間太長,要求他裁剪片段,「你係主控,我唔敢教你⋯ 我會俾人投訴㗎。你作為主控裁剪吓,我哋冇理由睇晒。」法官續稱明白控方希望讓法庭詳細了解,但認為「背景同要處理嘅人冇連帶關係」。

辯方石書銘盤問總警司陳思達,指以當時氣氛而言,群眾是否會質疑警員使用過分武力;陳稱「問題結構有啲複雜」,辯方則回應:「我再講白啲,會被法官斬斷」。陳稱一般群眾不會擔心,只有參與違法示威活動的人,會指責警方使用過分武力。

總警司:叫口號的人不知自己違法

辯方詢問為何市民會大叫「香港警察,知法犯法」口號;陳稱叫口號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違法。辯方又指,市民攜帶防護裝備,基於對警察不信任;陳不同意。

15 名被告依次為陳偉林(21 歲,廚師)、陳澤峰(22 歲,電腦技術員)、布紫晴(24 歲,教師)、何栢耀(17 歲,學生)、梁志鵬(20 歲,學生)、楊位醒(31 歲,廚師)、彭雨彤(20 歲,學生)、劉耀銓(28 歲)、廖頌賢(30 歲,機師)、陳永琪(28 歲,護士)、林皓正(22 歲,電器技工)、廖紫婷(19 歲,學生)、李樹樺(21 歲,無業)、胡嘉俊(21 歲,地盤工人)及張雯曦(19 歲,無業)。

案件原有 17 名被告,當中甄凱盈(22 歲)及廖天駿(28 歲)早前缺席聆訊,遭法庭發出通緝令;眾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7 月 28 日,於上環摩利臣街及文華里之間的干諾道中及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

被告何栢耀開審前認罪,還押候判;被告張雯曦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指她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鐳射筆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編號:DCCC820/2019

攜索帶波子參與理大外圍暴動 設計師罪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61...2_001.html


7.21案 5被告參與暴動、有意圖傷人等罪罪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8.htm

前年元朗7.21,8人被控暴動的案件,其中5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有意圖傷人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成,法庭撤銷他們的保釋。另外2名被告早前已承認暴動罪,首被告王志榮就被裁定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名不成立,法官認為呈堂片段中的人,與首被告不完全相像。

法官葉佐文提到,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案中第五被告鄧懷琛、第六被告吳偉南、第七被告鄧英斌、第八被告蔡立基是案中主犯,第二被告則屬於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的鼓勵者。

法官葉佐文表示,第五被告鄧懷琛當日指示白衣人追打黑衣人,在事件擔當指揮者角色,而非一個旁觀者,他又與其他白衣人一同返回及離開現場,是有共同目的去襲擊黑衣人。

元朗7.21事件5人暴動等罪成 下月求情及判刑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618.htm

前年元朗7.21事件,5名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等罪名成立、1人脫罪。案件押後到下月13及14日求情,7月22日判刑。

法官表示,各罪成被告分別是案中的主犯和鼓勵犯案者,亦不相信曾出庭自辯的第六被告吳偉南想在事件中充當「和事佬」。

[ 本帖最後由 6SN7 於 2021-6-18 20: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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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暴動主腦恐怖分子獲頒大紫荊

【楊光病逝】六七暴動主腦獲頒大紫荊 惹極大爭議 (15:15)
https://m.mingpao.com/ins/%e6%b8%af%e8%8...d%e8%ad%b0

凌晨病逝的工聯會前理事長楊光,曾於六七暴動期間擔任左派陣線「香港各界反對港英迫害鬥爭委員會」主任,回歸後在2001年獲特首董建華頒發特區最高榮譽「大紫荊勳章」,當時引起社會爭議。

1926年出生的楊光,1957年至1986年歷任工聯會理事長及會長職務,70年代起獲委多屆港區人大代表及政協委員。

1967年左派暴動期間,楊光擔任鬥委會主任,曾在大會上多次指摘港英政府對工人「民族壓逼」,並親自率領工人前往港督府抗議。

作為香港左派核心人物,楊光當時在左派內部集會上的講話,往往被視為整個「反英抗暴」運動的方向。

為期近7個月的六七暴動,全港多處騷亂,滿地「菠蘿(炸彈)」,共51人死亡,逾800人傷,近200人被拘捕或檢控,被捕者包括現任民政事務局長曾德成。暴動在周恩來總理下令停止後結束後,楊光和一批「鬥委」退下火線,從此罕有公開露面,只在工聯會大型紀念活動時才現身。

到了34年後的2001年,楊光獲時任特首董建華頒授「大紫荊勳章」。楊光強調,獲授勳並非個人榮耀,而是整個工聯會,又說他們工作是「愛國愛港」工作,「今天香港回歸了,特區政府肯定我們的工作,我感到很高興」。

不過,身為六七暴動領袖之一的楊光獲頒勳章,引起社會極大爭議。有議員質疑港府此做法是鼓吹「暴力」,罔顧社會民情,對當年因暴動而死傷市民是莫大侮辱;亦有市民示威高叫「殺人放火金腰帶,修橋補路無屍骸」等口號以示不滿;甚至有港府高層對這個一度是港英政府最主要敵人的前工運老將獲獎「甚感震撼」。

當時的中大亞太研究所副所長劉兆佳亦分析,楊光獲授勳具多重意義,包括董建華希望爭取左派政治支持,以協助他爭取連任。

面對質疑的董建華則高度讚揚楊光數十年來對工人的貢獻,沒有提到備受爭議的六七暴動角色部分。

2013年,工聯會推出《工聯會與您同行——65周年歷史文集》,當中一章節講述六七暴動,主要談及港英政府鎮壓和工會死傷人數,但未有提及當年有示威者擲汽油彈和放置「土製菠蘿」情景。楊光則在書內承認,工會於1960年代後期受文革思想影響,不少做法從內地「照樣搬過來」,但稱後來有檢討和撥亂反正。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5 03: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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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前年中大衝突暴動案三名學生被告罪成還柙 本月21日判刑
https://news.tvb.com/parliament/60e58256...4%E5%88%91

前年中大衝突暴動案首宗審理的案件,四名學生被告,其中兩人被裁定暴動罪成,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就有三人罪成。案件押後本月21日判刑,罪成三人要還柙。

中大生陳起行、鄧希雯、理大生李俊皓,以及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另一人以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被告張俊浩案發時及被制服後的外貌衣著等符合,加上根據片段及截圖,肯定他有意圖並參與暴動。

對於他辯解因好奇留在中大走一走,由神秘女子協助入到暴動核心範圍,並提供裝備,法官認為是匪夷所思,是尋找開脫的藉口。

至於另一被告鄧希雯,法官稱不相信她辯稱自己走到暴動核心範圍,無意識到發生甚麼事情,只專注自己的呼吸聲,進入「感官世界」,指她逗留了13分鐘,當時恍如戰場,若是無辜路過,必然立即離開,而被告衣著與示威者一樣,並與其他人同一陣線,裁定兩人暴動罪成。

他們與另一被告陳起行,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罪名成立。

至於陳起行和李俊皓的暴動罪,法官指控方無足夠證據證明他們何時及是否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並逗留多久,亦無證據顯示言行上間接參與暴動,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

而張俊浩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相關警員作供不可靠,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本月21日判刑,期間為陳起行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三個被告需要還柙。

四名學生被控前年參與中大衝突暴動 兩人被裁定暴動罪成
https://news.tvb.com/local/60e5352134b03...a%e6%88%90

前年中大衝突暴動案首宗審理的案件,四名學生被告,其中兩人被裁定暴動罪成,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就有三人罪成。

中大生陳起行、鄧希雯,理大生李俊皓,以及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大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另一人以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指,被告張俊浩案發時及被制服後的外貌衣著等符合,對於他辯解因好奇留在中大走一走,由神秘女子協助,入到暴動核心範圍,法官認為是匪夷所思及不值一信;又指他編造故事,聲稱有神秘女子帶他進去,並提供裝備,是尋找開脫的藉口。

至於另一被告鄧希雯,法官稱她作供辯解稱,自己走到暴動核心範圍,當時沒有意識到發生甚麼事情,只專注自己的呼吸聲,進入「感官世界」,法官指不相信其辯解,表示她逗留了13分鐘,其衣著與示威者一樣,並與其他人同一陣線、同一隊形。她所講入到感官世界十多分鐘,是為了拿取靈感以文學創作,認為說法是削足適履,裁定兩人暴動罪成。

至於陳起行和李俊皓的暴動罪,法官指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們何時及是否身處暴動核心範圍,並逗留多久,認為不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兩人暴動罪不成立。

證券行文員承認前年中環參與暴動等罪 判囚30個月
https://news.tvb.com/local/60deee3634b03...b%e6%9c%88

一名證券行文員承認前年在中環參與暴動等罪,判監30個月。

31歲被告韓寶生,被控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參與堵路,使用一個口罩及管有一支噴漆,早前承認暴動、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三項罪名。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許肇強判刑指,當日現場有數千人聚集,但參與破壞堵路的人遠少於聚集人數,大部分人十分克制,而所有激進行為都發生在有人破壞交通燈之後,可見暴動並非預先策劃,又指暴動發生在作為香港商業中心的中環,長達三小時,對附近交通造成堵塞及癱瘓,有商店要暫停營業,期間最嚴重是有人向路障投擲汽油彈,引起小型爆炸;另外有示威者破壞巴士及商店,但損毀程度並不嚴重。

許肇強又提到,被告有跟其他激進人士一同與警方對峙,但參與程度輕微,只是曾向行人隧道拋磚等,沒有安排、帶領、煽動、鼓吹他人的行為,考慮到認罪及初犯,判處他入獄30個月。


【721白衣人暴動案】被告「飛天南」供稱遇襲 搶棍是為保護自己 承認揮棍但否認擊中人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9582/72...D%E4%BA%BA

【7.21白衣人的論述】「飛天南」開庭前稱無辜捲入事件 事到如今只能「認命」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2547/72...D%E3%80%8D

【721白衣人暴動案】控方結案引「共同犯罪原則」 辯方反覆斟酌陳詞字眼 強調非與施襲白衣人同夥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0759/72...%E5%A4%A5-

法官稱傾向不接受7.21案被告鄧英斌持棍到場理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14.htm

衝擊沙田站3男女暴動襲警全部判囚 官斥不會容忍公然暴力襲警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2%E8%AD%A6

中大2號橋暴動案 2大專生判囚3年9個月至4年半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401493

中大二號橋案 兩被告暴動等罪成囚4年半及3年9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1.htm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1 10: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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