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能濫權行私刑 投訴機制亟需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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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周二(20日)被揭發曾於6月26日在北區醫院病房苛待一名62歲醉翁,行為迹近「私刑」。施虐過程的閉路電視片段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警方即日拘捕涉事警員,態度可取,但事件反映的警隊紀律問題及投訴機制漏洞,亦為社會關注。
該名男子於6月26日涉襲擊他人後被捕,被送到北區醫院。 片段中可見,他因醉酒而被固定在病床上,明顯已被制伏,警員對他作出拳打下體、掌摑面部的行為,形同虐打。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斥涉案警員涉干犯可判終身監禁的酷刑罪。
即使事主本身因干犯法例被捕,惟法律並沒有賦予警員審判、懲罰被捕人士的權力。所有市民未經法庭判決,一律被假定無罪,被捕後個人權利不應受到剝削。警隊作為執法機關,更無權再施以刑罰。渉事警員的行徑絕非社會所能容忍,警務處必須嚴肅調查,亦須檢視警隊內部紀律,調查會否有其他同類情況。
這次事件不但反映出有警員涉嫌行「私刑」,更突顯出警隊投訴機制的問題。警方指6月底收到事主兒子投訴,投訴課人員根據投訴人提供的聯絡方法,在6月底至本月初四度嘗試接觸,但多次無法找到事主。然而據事主兒子所言,事主一直接受保釋,須定期前往警署報到,警方絕非無法聯絡到他們。他又表示,向警方投訴後,警方一直沒有搜證,令他感到求助無援。
監警會前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曾表示,警員若涉嫌干犯刑事罪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便需要面對刑事調查,「而不是警察涉嫌犯法,就只用投訴調查處理。」今次事件中,事主家人向警方作出投訴後,即使指控嚴重,但警方只列作投訴處理,而非視為刑事案件跟進,做法確實不妥。
事主家人投訴了無回音,一直拖延到片段曝光後,警方重案組才以「涉嫌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或「串謀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拘捕涉事警員。事件令公眾質疑警方未有認真應對投訴,要等到事件公諸於世後才作出跟進。警方解釋,事前對房間有錄影並不知情。但是,記者拍到病房門外當眼位置上,一早張貼公告寫明錄影正在進行。警方說法難以服眾。
就此,警方實在有責任檢討現行投訴機制,避免投訴課給予公眾「警警相衛」的印象,令警民關係更分崩離析。
早在2014年的「七警案」,已經有部分市民對警方失去信心,今次警方聲稱對「紊亂病人休息室」裝有鏡頭全不知情,同樣令人擔心尚有多少「私刑」事件在無人知曉的角落發生。
近期警民屢次發生衝突,社會對警方的不信任情緒不斷蔓延。我們一再強調,維持社會治安是警方的天職,警隊不應該成為示威者發泄由社會矛盾引發的怨氣的對象。但作為執法者,警方必須專業,不能紀律散漫,甚至有害群之馬。警方既必須從嚴整頓警員紀律,不要讓社會的仇警情緒愈滾愈大,也應該亡羊補牢,檢討投訴機制,重建公信力。
【逃犯條例】警察天橋擲物、電單車撞人接4投訴 監警會無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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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期間,有多宗投訴警察個案,當中去年10月1日警員在灣仔天橋上向地面人群擲垃圾桶,以及11月11日交通警在葵芳駕電單車衝撞人群,均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引起廣泛關注。
警方稱仍在調查兩事件,未交代詳情。監警會回覆《香港01》查詢指,投訴警察課共接四宗相關投訴,指控涉事警員行為不當及疏忽職守,四宗均歸類為「須知會投訴」。
前監警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如投訴人並非直接受影響,按法例必須列為「須知會投訴」,而監警會無權審核。他指警方可考慮主動公布調查結果,回應公眾關注。
警員天橋擲物、駕電單車撞人群 投訴課接4投訴
據監警會公布,截至上周四(13日)有逾1,600宗反修例示威相關的投訴警察個案。去年10月1日警員在灣仔天橋上擲物,以及11月11日交通警駕電單車衝撞人群,警方曾指兩事件嚴重,會嚴肅跟進。記者上周向警方查詢,獲回覆稱仍在調查,未交代詳情。
監警會回覆《香港01》查詢指,警方目前就兩事件共接獲四宗投訴,當中天橋擲物有一宗投訴,指控警員行為不當;電單車撞人群則有三宗投訴,其中兩宗指控警員疏忽職守,餘下一宗指控警員行為不當。四宗均歸類為「須知會投訴」。
根據規定,投訴警察課須按法例定明的準則,將投訴個案歸類為「須匯報投訴」及「須知會投訴」,前者的調查報告須交監警會審核。至於「須知會投訴」,投訴警察課只需定期向監警會提交個案撮要,確保分類恰當,但監警會無權監察警方如何處理。
張達明:監警會角色有限 惟警方可主動公布
前監警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監警會條例》羅列若干準則,其中一項是若投訴人受警方行為直接影響,個案必須列為「須匯報投訴」,否則必須列為「須知會投訴」。他直言,如個案被列為「須知會投訴」,監警會無權審核,角色有限。
他認為,反修例示威期間不少直接受警員行為影響人士,擔心投訴警察後反被控非法集結等罪名,基於投訴人卻步或非直接受影響,令事件不了了之,「反映監察警方制度,不足以回應目前情況」。
不過,張達明指法例並無限制警方主動公布調查結果,回應公眾關注,而以往當警方認為事件嚴重例如牽涉刑事,會對涉事人員召開紀律聆訊甚至展開刑事調查,反映事件嚴重性,建議警方開誠布公處理。
警員灣仔天橋擲垃圾桶 警跟進4個月未交代進展
去年10月1日國慶日,多區爆發激烈示威及衝突。法新社記者當日於Twitter上載短片,顯示警方在灣仔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正當示威人群循告士打道向銅鑼灣方向離開時,有警員在行人天橋上向地面投擲一個橙色垃圾桶。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事後確認,事發時有警員在柯布連道天橋執行職務,他同意從行人天橋向下投擲垃圾桶,「是很危險的動作」,稱很可能會造成很嚴重傷害,強調如證實有警員作出相關行為,警方會嚴肅跟進。
《香港01》去年11月向警方查詢跟進進展,獲回覆指投訴警察課10月7日接獲相關投訴,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記者上周再向警方追問進展,警方發言人回應,「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如發現人員有任何違紀行為,必定嚴肅處理,現階段不作評論。」
交通警駕車撞人群逾3個月 警續調查、警員復工
去年11月11日,示威者發起全港「三罷」,多區有激烈衝突。一名交通警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外馬路,駕駛警察電單車衝向示威人群,有報道指至少兩人被撞傷。
時任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謝振中解釋,當時有警員被示威者用化學品噴面,一名交通警試圖分隔雙方,期間被人用鐵錘及拳頭襲擊,交通警受傷,而電單車亦受損,警方認為事件非常嚴重,交由新界南總區調查,涉事警員即時停止前線工作及休假,謝強調並非停職。
12月1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於電視節目上承認涉事警員已復工,他強調調查仍進行,復職與調查無關,否認縱容。記者上周向警方查詢調查進度,獲回覆指「警方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及高度關注事件,該事件由新界南總區交通部調查及支援組調查。如有個別警務人員涉嫌違法或違紀,警方會按既定機制公平公正調查及積極跟進。」
青年疑拍照被捕 指控警用槍抹其衣服 被問﹕信唔信屈你搶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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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3歲青年日前於西九龍中心被兩名便衣警員截查,當時警員稱被青年拍攝侵犯私隱,其後警方指青年以電筒照射警員,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跟進事件的區議員李文浩指青年稱於被扣留其間,曾被警員毆打、搜身時面部撼向牆壁致鼻受傷,又指警員曾用其佩槍抹向青年衣服,稱「信唔信我屈你襲警搶槍」。警方指如認為受到警方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
被捕23歲青年於周二(14日)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其後於兩日後獲保釋,須於2月中旬向警方報到。跟進事件的區議員李文浩指青年講述於深水埗警署被扣留時的經過,當中青年表示自己於一間房間被警員毆打他的肚及下體,另外警員要求青年面向牆搜身時,有警員拍打青年頭部令他撼向牆壁致鼻受傷流血,事主其後於醫院驗傷,醫生亦指發現有血跡。李文浩又引述青年指,於被扣留其間一名警員曾用其佩槍抹向青年衣服,稱「信唔信我屈你襲警搶槍」,其後作勢將佩槍放入證物袋,但青年未有給予反應,警員之後亦收回佩槍。
批行為恐嚇
李文浩又指,青年稱因於被扣查過程中被警員不禮貌對待,包括被警員稱為「傻仔」及要求他笑。李文浩指,目前有律師正跟進青年的案件,李指他及事主亦暫不考慮向警方投訴,因為並不信任警方的投訴警察機制,如果選擇投訴就如同增加其機制認受性。李又表示警方於拘捕時的行為已經離譜,而其後的「玩槍」行為是對事主的恐嚇。
警: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警察公共關係科發言人回應事件指,任何人士如認為於警方處理任何事件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空姐牛肉飯】西九龍中心被捕青年獲保釋 稱警署內被打入院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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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23歲青年日前於西九龍中心被兩名便衣警員截查,當時警員稱被青年拍攝侵犯私隱,其後警方指青年以電筒照射警員,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青年今日獲准保釋。區議員李文浩引述青年父親指,兒子稱於警署內被警員毆打,其後到醫院驗傷,青年父親批評警方濫權濫捕。
周二(14日)西九龍中心一名23歲青年疑舉手機拍攝一餐廳「空姐牛肉飯」時,被兩名身穿便衣警員截查拘捕,其間便衣警員曾稱有便衣警員表示「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係侵犯我私隱」,被捕青年隨即展示他所拍相片並稱「我影緊你咩?」,便衣警回應指「你影到我」。警方指當時便衣警員被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警員將青年帶走,又在其身上檢獲一支電筒及電筒零件,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並指他其後聲稱身體不適,清醒被送往明愛醫院檢查。警方今日指被捕男子已獲准保釋候查,須於2月中旬向警方報到。
區議員:青年鼻有明顯紅腫
跟進事件的深水埗區議員李文浩表示,被捕青年的父親今日以7000元保釋兒子離開,認為保釋金額是異常高。李文浩又引述被捕青年父親,指青年於被捕當日於警署疑被警員毆打鼻及下體,當時青年要求到醫院驗傷,惟被警方拖延,於近6至7小時後方送到醫院,青年的鼻有明顯紅腫。其後青年一直於醫院留醫觀察,相信於今日獲保釋後已出院。李文浩指被捕青年父親批評警方濫權濫捕。
指在場無人見到電筒照警
對於警方指青年當時涉嫌用電筒照射警員,李文浩稱,他於事發後不久已到達現場,他向在場市民查問時,無人見到有警方所指用電筒照射警員的情況發生,而被捕青年袋中藏有一支普通電筒,李認為,電筒亦非攻擊性武器,又批評警員於拘捕時聲稱青年拍攝侵犯私隱,而拍攝行為並無違反禁制令,警方亦無權以此拘捕青年,到帶返警署後又指青年涉襲擊及藏攻擊性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