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論壇:佔領九子終裁決 再思抗命眾評說(The influences of nine Occupy leaders on trial and facing court’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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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撐嚴懲 台灣促京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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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耀明陳情書全文 敲鐘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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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九子罪成
戴耀廷、陳健民不為己求情 只求官勿囚朱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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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首宗煽惑公眾妨擾罪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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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相信是香港首宗動用「煽惑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起訴的案件,亦是首次罪成。法官表明,不同意辯方指煽惑控罪違憲會引致寒蟬效應,最終採納夥同犯罪原則,若被告在其他人作出煽惑時在場,可被視作認同煽惑言行和共同犯案,並以此裁定陳健民和張秀賢干犯煽惑公眾妨擾罪。不過,佔中三子在其他被告「雙重煽惑」時不在場,獲裁定脫罪。
辯方一直質疑煽惑控罪違憲,理由包括示威者難以預計事態發展,煽惑合法示威和煽惑公眾妨擾的界線不清,會令示威者承受壓力,形成寒蟬效應,而法庭審訊時難免會用結果推論被告意圖。法官不同意,指控罪定義和相關法律原則早已確立,而法庭只會聚焦煽惑者作出煽惑時意圖。
辯方另一抗辯理由指,警方9.26已封起添美道,不可能再煽惑在該處增添阻礙,構成公眾妨擾。法官指警方封路只是出於安全考慮,不代表示威者有權無限期佔領該處的馬路;然而封路後,煽惑他人走出馬路無限期逗留的人,的確有可能認為自己並非在煽惑公眾妨擾,故被告可享疑點利益。
部份被告屬夥同犯罪
不過法官緊接指出,被告乃被控煽惑在添美道「及附近」造成妨擾,根據9月27日和28日被告在添美道大台的發言,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鍾耀華有煽惑他人佔領和「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屬添美道附近,因此控罪仍適用。法官指陳健民和朱耀明沒親自煽惑逼爆金鐘、中環和灣仔道路,亦沒叫群眾煽惑其他人,不過兩人仍可能受夥同犯罪原則影響。
判詞指有充份證據,證明戴耀廷、陳淑莊、邵家臻和鍾耀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例如陳淑莊叫群眾帶同充足食水和食物,長時間守護防線;邵家臻叫更多人前來,並攜帶護目鏡和雨衣;鍾耀華叫人帶物資及反包圍政府。基於夥同犯罪原則,陳健民和張秀賢亦同樣干犯煽惑罪,但朱耀明則不在場,故罪名不成立。
另外法官裁定邵家臻、張秀賢和鍾耀華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主要是呼籲示威者尋求他人支援,陳淑莊屬夥同犯案,因此四人罪成。
官:公民抗命非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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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佔中」高舉公民抗命旗幟,三子一直強調以非暴力和合乎比例的公民抗命爭取真普選,並願接受法律制裁。法官明言公民抗命不能作為刑事罪行的抗辯理由,直斥三子以錯誤的尺去量度是否合乎比例,以為只要不癱瘓中環便可獲公眾接納。法官更直言,若任何人相信政府會在佔中一夜之間作出讓步,並推出真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
「信政府一夜間讓步是天真」
三子在信念書提及,「真普選」必須符合國際社會對普及和平等的選舉的要求。在長達268頁的判詞內,法官陳仲衡沒闡述何謂真、假普選,但分析了多個法律概念,包括公民抗命、控罪是否合適和合憲、是否合乎比例等。
關於公民抗命,終院在黃之鋒一案中確立本港有公民抗命的理念,惟必須是和平非暴力,示威者抗爭期間必須克制,避免對社會造成過度不便或損害;但陳官同時強調,公民抗命不構成抗辯理由,法庭的職責是分析控罪的元素和爭議事項,不會評價被告公民抗命背後的政治理念。
三子強調佔領者會自首並承擔法律責任,被捕時更不會與執法機關有任何肢體衝突,代表三子的辯方資深大狀麥高義陳詞指,三子提倡的公民抗命目的是「公民覺醒」,而非癱瘓中環;陳健民亦多次重申佔領目的不是癱瘓中環。法官指公民抗命在於自我克制,從而不會對社會造成過度不便、與三子強調所造成的阻礙不會癱瘓中環,是兩碼子的事。
對於有人認為,只要有數以萬計市民參與佔中,那麼政府首要的工作不會是拘捕或驅散示威者,而是回應市民對真普選的訴求,市民毋須進一步考慮佔領是否合乎比例。法官直言,有關說法不切實際,沒任何基礎。法官續指,若任何人相信政府會在佔中一夜之間作出讓步、並推出三子屬意的真普選方案,是天真的想法;若任何人相信假設政府正面回應普選訴求,數以萬計的佔領者會在一夜之間自動散去,亦是天真的想法。
陳健民以反國教作例子,認為只要有數以萬計市民站出來反抗可迫使政府屈服,但法官直言佔中與反國教作比較,並不適合,因兩者的訴求是天淵之別,直指陳健民沒基礎作斷定,只要有比反國教更多的市民參與佔中,政府便會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