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提請人大釋法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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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反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國安法》案件,終審法院拒絕律政司申請上訴許可。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向中央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他強調,今次只針對沒有本地執業權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而非針對國籍。
李家超傍晚見傳媒時回應,香港的執業律師或大律師可以擁有不同國籍,按現行法律,可以參與不同案件。至於是否套用至海外法官,李家超說,法官有制度及程序去委任及指定,有推薦及被任命的制度,也要經過品格審查等,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被問到律政司敗訴即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會否讓公眾感覺「輸打贏要」,李家超強調事件影響深遠,希望人大常委會釐清法律問題,是符合香港利益、《國安法》規則及憲法秩序。
李家超又說,尊重終審法院的裁決,律政司已盡最大努力並充分提出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理據,向法院據理力爭,對律政司努力予以肯定。但作為特首及國安委主席,若有問題要釐清時,有責任提出,國家安全是重中之重,必須作出釐清。
李家超就黎智英案聘英御狀向中央提請人大常委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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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將在向中央政府提交的報告中,提及黎智英涉及國家安全案中,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根據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相關建議的考慮和關注有8點。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法》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針對修例風波出現嚴重危害國安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
他表示,《香港國安法》相對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包括第62條的規定,形容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安的風險。
李家超指,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之前產生,但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安工作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他認為,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經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者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商界人士杯葛和阻止參與本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沒有停止,更要對帶來國安風險提高警覺。
李家超又表示《香港國安法》第3、8 、42條等多條條文,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他承認,現行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產生利益衝突,以及確保不受外國政府、組織、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並確保遵從《香港國安法》63條有關國家、商業和個人秘密的保密規定。
李家超指,被告人有權從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律師中挑選律師,即使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和第5條尊重保障被告人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他又表示,作為特首和特區維護國安委主席,就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和12條向中央政府負責。
李家超指,將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建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香港國安法》條文或其他相關條文作解釋,並請求中央盡快處理。
梁美芬稱人大常委若認為有深遠影響會行使法律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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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下午就有關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立法會議員、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表示,不會猜測正在審訊的案件,過去而言,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認為事件對日後有深遠影響,堅持在某些領域不應有不同解釋的空間,就會行使法律解釋權,但有時只會表達不同意見,不一定釋法。
梁美芬指出,《香港國安法》不是一般的香港法例,而是比較新的全國性法律,一些權威人士有不同討論很正常,亦不是針對案件或個人,而是討論法理問題,不認為是施壓,而是比較合理的交流方式。
她認為,現時大家對《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可能有不同看法,但結果可能殊途同歸,以往很多有爭議的案件都出現有關結果,希望大家以平常心看待,如果《香港國安法》不清晰就需要常委會解釋,但即使釋法,都是法治的一部分,不應以政治去看待。
被問到如果人大常委會釋法,最快何時召開會議,或者是否需要加會處理,梁美芬指,過往香港5次人大釋法,甚麽情況都出現過,有些在案件之前、有些在案件之後,有些則沒有案件都可行使解釋權,例如政改。
陳澤銘: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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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國安法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終審法院今日下午就有關的上訴許可申請頒布書面裁決。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說,不便評論案件,但尊重法庭就每一宗案件的判決,而司法獨立是本港賴以成功的基石,他對法院有信心。
陳澤銘又提到,香港國安法是較新的安排,實施只有兩年,國安法附則第62條表明,國安法有其凌駕性,當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適用國安法規定,而國安法的最終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
被問到如果要釋法,應該由終審庭行使釋法權或由特區政府提出,對法治的傷害較小。陳澤銘表示,本港過去已有5次釋法,分別由法院提請、中央主動提出或特區政府提出,重申他對香港法院有信心。
另外,律師會的「青Teen廣場 」活動,透過不同活動及講座等,向中小學生傳遞知法守法等訊息,今年會分別與保安局禁毒處及公民教育委員會舉辦一系列活動,聯同多個紀律部隊,向中學生推廣知法守法、禁毒及正向人生訊息,活動包括網上問答比賽、運動音樂嘉年華、在紀律部隊設施舉辦冬日營及基本法講座,帶出守法意識。
湯家驊: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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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獲准就涉及案件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律政司提出反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三名法官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包括基於律政司一方提出的新論點,未在下級法院討論過,擔心會對另一方造成不公。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裁決屬預期之內,又指律政司提出有關國家機密問題等新理據,並無在下級法院提出,而根據既定法律原則,上訴庭功能是審議下級法院有否出錯。
湯家驊不評論人大會否釋法,他認為,如果社會有很強烈意見,可討論是否需要修改《法律執業者條例》下容許外國大律師來港執業條文。
湯家驊指出,有關條文容許大律師來港執業,但沒有說明基於什麼案情、或要符合什麼條件才是合適。他認為,按香港目前情況,是有需要審視這條文,讓法庭作出合適指引。他提到,本港有103名資深大律師及超過1500名大律師,認為大律師行業已達很成熟階段;對於是否仍需引入外國大律師以作輔助,他認為值得商榷。
黎智英案|律政司反對黎聘英御狀Tim Owen 申終院上訴許可失敗
https://www.hk01.com/article/84122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違返《港區國安法》,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案件,已排期於本周四(12月1日)開審,高院早前批准黎從英國聘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代表他抗辯,惟律政司初時以英御狀不熟悉國安法背景,反對他來港,但先後遭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裁敗訴,律政司上周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指案件涉國家機密,不宜用海外律師。辯方卻認為這屬新觀點,有違慣用的法律原則。終院今午(28日)下裁決,拒絕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
舊有案例規定不能在終審改變論點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在書面判辭指,根據舊有案例定下的原則,若上訴方在終極上訴時,提出不曾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探討的新論點,不應批出上訴許可。在本案中,律政司在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時,才改變其論點,提出未經闡明及未有證據支持的爭議,儘管該新論點明顯有其重要性,但仍決定不批出上訴許可,因此裁定律政司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故駁回其申請。
黎被控3項涉及違反國安法罪名
黎智英(74歲)與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各1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黎另單獨被控2項串謀陳梓華、Mark Simon、李宇軒等人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
律政司指海外律師不熟悉國安法背景
黎智英早前向高院申請聘用Tim Owen時,律政司已提出反對,並指海外律師未必了解香港社政及憲法背景,又缺乏相關經驗,惟高院首度法官潘兆初及上訴庭均指出,黎的案件將涉及新聞自由及人權等複雜法律爭議,認為Tim Owen的經驗能有助法庭,故容許他代表黎抗辯,並裁定律政司敗訴。
申終院上訴許可首提涉國家機密
律政司被裁定敗訴後,向上訴庭申請到終院的上訴許可,並首次提到國安法涉及國家機密,參與案件的海外律師一旦離港,便難以規管,而且容許海外法律代表來港抗辯,有違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之立法原意。上訴庭卻認為黎的案件不見涉及任何國家機密,亦無基礎指控Tim Owen會違反保密要求,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
律政司最後直接向終院提出申請,並於上周五向終院法官陳詞,指國安法有其獨特性,與海外律師擁有的專業無法比較,看不到Tim Owen能提供顯著貢獻。他們又認為國安法需在本地法律框架下並行,法律代表必須充分理解兩部法律,否則其陳詞可能「適得其反」。
辯方認為不應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
但代表黎的律師卻反駁稱,根據Flywin案例曾定下的原則,律政司不應在現在的上訴階段才提出新論點,法庭也不應因為涉及國安法,便捨棄沿用已久的法律原則,加上國安法條文保障國際公約賦予的自由,Tim Owen在這些方面均有豐富經驗,相信可為法庭帶來協助。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涉勾結外勢案准聘英御狀 律政司申終極上訴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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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之案件,將於周四(12月1日)在高院開審。高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早前就此事提出上訴,結果被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亦拒絕向律政司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兩度碰壁的律政司上周五(25日)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3名法官張舉能、李義及霍兆剛聽畢陳詞,押後至今(28日)下午4時頒布決定,拒絕律政司上訴許可。
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才首次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因此除非有特別情況,否則海外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而終院法官指出,律政司在申請上訴許可時提出新論點,儘管該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因之前未曾在下級法院討論,故駁回許可申請。
律政司申請終院上訴許可被否決,意味着針對辯方聘用英國外援的上訴途徑正式止步。不過,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在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權有困難的情況下,有關案件就能依法送交國家司法機構審理。據終院判詞指,律政司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指國安法是根據中國法律系統,即大陸法草擬,而海外大律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純粹基於普通法,因此他們對國安法貢獻定必有限,亦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律政司強調,香港政府、立法及司法機構有責任防止危害國安的行為,當中包括有人可能嘗試使用法律程序危害國安。因此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否則海外大律師應被禁止處理國安法案件。
終院法官指出,沒有基礎指本案牽涉國家機密,而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並未在高院及上訴庭審視,亦衍生出不少問題,包括怎樣才構成上述所指的「特殊情況」?而認許海外大律師為何會與國安法立法原意背道而馳?這些議題應該在下級法院妥善提出,並多加探討,而非在申請終院上訴許可時才提出,並從根本地改變論點。雖然終院認為這些論點有明顯重要性,但由於律政司做法有違原則,因此終院單單基於這個理由駁回申請,同時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
上訴庭在初次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指,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律政司之後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時則表示,讓外地律師參與國安法案件,違背國安法防止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原則,更有外洩國家機密之虞。不過上訴庭認為,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而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故拒發上訴許可。至上周五(25日)律政司代表向終院陳詞時則指,《港區國安法》源於內地刑法,有其獨特背景,即使Tim Owen在其他領域上有豐富經驗,但由於他對中國國家安全概念缺乏認識,因此他不可能對此議題有重大貢獻。
案件編號:FAMV 591/2022
黎智英准聘洋大狀存效忠及洩密風險 團體示威拒外籍人員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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