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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or lethal weapons
#61
銀行職員認管有手槍及子彈被重囚8年 官指離使用槍械僅一步之遙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13...2_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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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女子涉無牌管槍判囚6年半 男補習老師串謀謀殺等罪成明判刑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4%E5%88%91

少女傾慕年長十年補習男師 代保管真槍兼參與殺人計劃 囚6年半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4%E5%8D%8A
[Image: yM7umgGLzJsgCnZn6f6t9GqkeRvK80DDSsnIEkrJ...w1920r16_9]

港台前兼職記者被控管有仿製火器等罪名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309.htm

[ 本帖最後由 6V6 於 2022-3-9 08: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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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2港人案」被告之一黃偉然承認製爆炸品罪 判囚20個月
https://news.tvb.com/local/627c9466e774f...B%E6%9C%88

十二名涉及刑事案港人前年在內地水域被捕。被告之一黃偉然承認製造爆炸品罪,被判監20個月。

30歲的黃偉然報稱是機械技工。案情指他前年1月在位於沙頭角公路吳屋村附近住所被捕。

警方搜查後發現大批硫磺、高濃度硝酸及硫酸等。政府化驗師及炸彈專家指出,這些都是製造俗稱「DNT」強力炸藥的材料。警方檢驗屋內的電腦亦發現有人上網搜尋如何製造和引爆多種不同炸藥,包括「DNT」。

警方其後搜查黃偉然的後院,在一塊鬆散潮濕的泥土,發現一個沒有封口的薄膠袋,載有軟塊及爛容器玻璃碎片的混合物,重約75克。被告警誡下稱軟塊是炸藥,是家中提煉而成。

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間,用數星期製造炸藥;又指是出於貪玩,原本打算到山上引爆測試威力,後來認為不應如此,未曾引爆,但不知道如何處置,最終埋在地下。

被告前年8月23日,連同喬映瑜、鄧棨然及李宇軒等共12人,打算由香港潛逃至台灣被截獲。他移交本港被捕後透露,承認經朋友喬映瑜介紹,認識化名是「恩典」的共犯,被告知會協助他乘船偷渡台灣,並資助費用。

被告之後陪同「恩典」提取數十萬,又到大埔學駕船,又曾將潛逃用的多桶汽油搬上快艇。他們最終在內地水域被捕,除李宇軒之外,其他人均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製造爆炸品控罪非常嚴重,適逢社會運動期間,一旦炸藥落入他人之手或造成嚴重後果,爆炸範圍半徑達2至4米,可導致死傷。

考慮到今次案件性質輕微,炸藥埋在後院又沒有雷管,雖然被告咎由自取,但已經在內地服刑七個月,加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扣減至20個月,妨礙司法公正罪就獲准存檔法庭。

3人涉管有仿製火器及攻擊性武器被捕及扣查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628.htm

警破3宗仿製槍案拘3人包括17歲學生 檢38支假槍及反政府旗幟等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F%E7%AD%89

警破3宗仿製火器案 檢「港獨」旗38仿製槍 拘17歲學生等3男
https://www.hk01.com/sns/article/78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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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藏索帶定罪首案 終極上訴得直 官:「非法用途」詮釋倘不受限 將變「思想罪行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C%E3%80%8D

[Image: 1f76dd4fdc11f013ad6a1053ec6a1670.jpg]

2019年11月2日維園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周,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地產經紀就定罪和判刑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辭,5名法官一致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並指出索帶不屬束縛人身類別,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判辭指出,若就條文中「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文下的罪行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

律政司:尊重裁決 助澄清法律觀點
律政司回覆稱尊重終院裁決,這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及相關資料。警方表示會視乎每宗案件的實際情况,包括相關事實、行為和意圖、證據等,有需要時徵詢律政司意見。

上訴人為陳俊傑,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答辯方為律政司。上訴人去年遭上訴庭駁回上訴,即時服刑。據了解,他在服刑完畢後已離港。

上訴人囚5月2周 服刑後已離港
判辭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頒下。本案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列明「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屬違法。上訴方認為條例只能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入侵處所3類用途,「其他適合非法用途的工具」應使用「同類原則」,屬入侵處所一類。

上訴方所指的「同類原則」為詮釋法律條文原則,即前句列出數項具體事物,後句使用總括性的字眼,會受前句列出的物件類別所限。答辯方則認為,「其他適合非法用途的工具」應屬第四類組別。

非束縛人身等 不屬條例定明3類用途
就條例的詮釋,張官在判辭表示,必須顧及條例的歷史演變,條例原先涵蓋兩個組別,分別為「矛、棍棒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及「撬棍、攝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按照條例最初版本至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如上訴方所指,可應用同類原則,即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詮釋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條例之後於1984年修訂,亦只是針對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

對於上訴庭認為條文可使用「時代釋義」開放詮釋,並應以中文文本為準,張官表示條例經多次修例,並非擴大控罪範圍,又認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涵蓋範圍會變得極其廣闊,有違立法機關克制、循序漸進修例的方式;而且中文文本未有準確翻譯英文原文,亦無法套用「同類原則」,故應以英文原文為準,即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收窄解釋。

終院遂裁定,涉案的48條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所製造,不屬束縛人身的類別,亦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故涉案索帶不屬第17條涵蓋範圍之內,裁定上訴人不應在此條例下被定罪,裁定其上訴得直。

明報記者
【案件編號:FACC 1/22】

索帶案被告上訴得直 終院指不受限註釋會成為思想罪行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0715.htm

首宗因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而判監的案件,被告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裁定他上訴得直。

案件主要爭議「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的法律條文詮釋,判詞認為索帶不屬於條例涵蓋的三類罪行,而如果不受限制地詮釋「非法用途」,會令法例成為「思想罪行」。

地產經紀藏索帶原被裁罪成入獄 於終院上訴得直 (14:0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7%E7%9B%B4

2019年11月2日維園警民衝突,34歲地產經紀涉藏48條索帶,裁判官指索帶可用作武裝衝突等非法用途,裁定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判囚5個月2周,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被告就定罪和判刑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15日)頒下判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並指涉案的48條索帶不屬涉案條例涵蓋範圍之內,被告不應在此條例下定罪。

判辭又指,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一個不受限制的詮釋,將有違「同類原則」,令條例列出的特定工具變得多餘,涵蓋的範圍變得極其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條文的立法歷史。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申請人為陳俊傑,代表為大律師關文渭;答辯方代表則為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索帶可串連一起,作束縛人身的用途,指上訴人意圖將索帶綑綁圍欄或其他雜物,用作武裝衝突等,故裁定他罪成。終院今日頒下的判辭裁定,涉案的48條索帶不是束縛人身所製造,不屬束縛人身的類別,故不是攻擊性武器,也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

判辭表示,詮釋條文時必須顧及條文的演變及背景,法庭須詮釋第17條的現代版本。17條原先涵蓋兩個組別,分別為「矛、棍棒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及「撬棍、攝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終院認為,此條例的最初版本至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應隸屬於第二組的最後一項物件,並可應用「同類原則」,即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詮釋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

條文其後增加「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任何手銬或指銬」的新組別,惟條例的中文文本未有準確翻譯英文原文,並將條例中所描述的工具及物件重新分為兩個組別,以致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及「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置於同一組別,令同類原則沒有應用的餘地,因這組工具及物件並沒有共同特性。

地產經紀管有索帶被判罪成 上訴至終院得直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83032

一名34歲地產經紀早前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成,他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得直。

上訴人陳俊傑因2019年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罪成,判囚五個半月。

終審法院頒下的判詞提到,本案的關鍵議題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中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將其他任何非法用途使用的涵蓋範圍,而條文中涵蓋了矛、棍棒及其他攻擊性武器,以及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終審法院認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極其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成為思想罪行,裁定案中6英寸長的塑膠索帶不屬涵蓋範圍,撤銷上訴人的定罪及刑期。

地產經紀藏索帶罪成上訴得直獲撤罪 裁定指索帶非「作非法進入的工具」
https://news.tvb.com/tc/local/62d141cbfa...5%E5%85%B7

首宗管有索帶罪成案,原被判囚五個半月的地產經紀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裁決認為索帶並非「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否則涵蓋範圍變得極廣,成為「思想罪行」。

2019年11月2日,警方在銅鑼灣一帶驅散未經批准集結。現年34歲的地產經紀陳俊傑,當日在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被捕,搜出48條膠索帶。

原訟庭裁定他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2020年8月被判監五個半月。他其後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但遭駁回。

他之後再上訴至終審法院。案件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處理。

本案爭議點為《簡易程序條例》第17條「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涵蓋範圍。法例原本涵蓋兩組,分別為「矛、棍棒及其他攻擊性武器」,以及「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1984年法例加入「任何腕銬或束縛工具」為新組別

終院認為,根據法例的英文原文,「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詮釋應收窄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否則會令法例涵蓋範圍變得極其廣闊,令罪行成為「思想罪行」,不符立法歷史,亦有違立法機關以克制、循序漸進方式修例的做法

裁定若工具屬束縛人身類別,意圖須用作束縛他人身體;指被告搜出的48條6吋長索帶,不是為束縛人身而製造、不屬束縛人身的工具,又不是攻擊性武器,亦不是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裁定索帶不屬條文內的工具。

五名法官一致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和刑期。

湯家驊指管有索帶未必無罪 若有禁錮及傷人等意圖均符終院對法例詮釋
https://news.tvb.com/tc/local/62d13ba7fa...E%E9%87%8B

首宗管有索帶罪成案,原被判囚五個半月的地產經紀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裁決認為索帶並非「作非法進入的工具」。有資深大律師指,管有索帶不一定都屬無罪;若有禁錮、傷人或爆竊意圖,都符合今次終院對法例的詮釋。

2019年《環球時報》記者付國豪在機場被人以索帶綑綁;反修例衝突期間,經常見到有人以索帶鞏固障礙物堵路。

在終審法院的最終詮釋下,檢方能否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這些現場管有索帶的人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呢?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說︰「其實有很多工具本身未必只可用作犯罪,每個檢控必須看當時涉及情況,及有何事實令法官推論工具將用作犯罪行為,才可引用條例提出檢控。第17條規定犯罪的工具必須涉及三種犯罪行為,禁錮、傷人或爆竊。有人在機場被人用索帶綁著,該種行為第17條適用。涉及藏有索帶、而索帶用途被指用作連結障礙物去阻礙交通,此非法行為則不可用此罪去告。用索帶想作其他犯罪行為,17條不適用,不等如你在做一些不會被檢控的行為,因為或有其他罪行適用。」

1989年起,當局把所有英文法例翻譯成中文以過渡1997,今次涉案的條文就在1993年翻譯成中文。而終院在今次裁決指出中文版翻譯有誤,並以英文原文為準。湯家驊解釋,是由於最初以英文立法。

湯家驊指出︰「中文的譯本是之後才產生,因立法時不以中文立法,以英文立法。因此法庭認為若在翻譯方面,兩種語文條例不能真正完全對照,便應按立法原意的英文版本,我覺得這是完全符合普通法的原則。」

上訴庭處理本案時,以「時代釋義」詮釋條文,以求與時並進,但終審法院不認同。湯家驊認為,若律政司希望以此條例入罪,應向立法會提出修例。

他又稱,如果有人因管有索帶而被控告,仍在審訊或於上訴期內,便應判無罪或上訴得直。

[ 本帖最後由 HKer 於 2022-7-16 11:0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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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警方偵破3宗藏有仿製槍械案 拘中學生等3男檢38槍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62...2_001.html
[Image: bkn-20220627165509438-0627_00822_001_06b.jpg]

男子涉向紀律部隊宿舍發雷射光 因身份存疑獲判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去年6月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有居民投訴遭雷射光照射,警方到宿舍對面的公屋調查,於走廊截查1名男住客時搜出1支雷射筆,因而控告該住客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不認罪後受審,今日(20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表示涉案地點為民宅,警方由接報到上樓調查相隔逾1小時,期間有人出入都是合理,加上報案人看不見疑犯有何特徵,最終裁定控方舉證不成功。

控罪指,38歲文員宋光達於2021年6月4日,在秀茂坪樂華南邨安華樓23樓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1支雷射筆。裁判官裁決時,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晚9時許,1名居於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的婦人看見有光束持續從安華樓某處射出,照射到其居所及她的眼睛,於是報警。及後警方截查並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稱因貪玩,欲測試雷射筆射程,用雷射筆照射向鄰座喜華樓。

裁判官表示,辯方的唯一爭議是疑犯的身份。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明被告就是射出事主投訴光束的人,亦無法排除被告的說法。考慮到案發時附近沒有發生非法集結、報案人說不出疑犯有何外表特徵、涉案地點屬於民宅及出入方便,疑犯可以逃到被告所在的樓層,亦可以逃出涉案公共屋邨等因素,裁判官指即使被告有自招嫌疑,但沒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是發射涉案光束的人,因此裁定他無罪。

案件編號:KTCC 2143/2021

病人助理身懷雷射筆被判囚半年 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7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Dr.Fat 於 2022-7-21 12: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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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藏伸縮棍律政司初允守行為後反口 男生上訴失敗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081...2_001.html

修例風波|女文員管武等兩罪不成立 控方提5大理由冀覆核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6%E6%A0%B8

3年前有網民發起8區開花抗議,期間女文員涉嫌管有雷射筆、士巴拿、灰鏟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兩罪。女文員於去年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控方提出5大理由希望裁判官崔美霞覆核結果,包括當時法庭並無充分考慮有黑衣人在時代廣場聚集,崔官聽罷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9月28日裁決。

答辯人為衛紫盈,控方由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答辯人則由大律師邱治瑋代表。控方今提出五大理由申請覆核,包括法庭裁決罪脫時給予過重比例於衛被截停時並無蒙面,但控方認為法庭應考慮全盤證供,包括在其背包搜出可損毀財產及隱藏身分的物品;控方證人雖然作供時指案發地點無偵察到有暴力犯罪活動,但衛並非被控刑事毀壞或非法集結罪;控方證人表示案發地點,即時代廣場地下中庭,有30至40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也聽到有人叫口號,雖然影片無法看到以上內容,但法庭也沒有表示不接納證人供詞;衛當時背包管有19件示威常用物品;最後,綜合商場正在進行示威活動、檢獲物品可作環境證供,控方認為法庭可作出不可抗拒推論,指衛意圖損壞財產。

邱大律師回應指,直至衛被截查時,錄影片段均在拍攝時代廣場,但並沒有看到有30至40人聚集,亦沒有聽到有人叫口號,控方證人作供時也同意當時現場和平有序。他續指,衛被檢取的物品雖有可疑,但法庭裁決時已考慮全盤證供,包括當時影片沒有看到黑衣人、沒有疑似參與集結人士及衛沒有遮掩面容,因此考慮各項因素,不能對衛意圖摧毀物品構成唯一合理推論。

32歲衛紫盈,報稱為文員,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地下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枝雷射筆、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枝黑色噴漆、兩枝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本帖最後由 KT150 於 2022-8-30 05: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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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警方柴灣公屋拘三男一女 涉以3D打印機製造槍械部件
https://news.tvb.com/tc/local/631756605e...8%E4%BB%B6

警方拘捕三男一女,涉嫌使用3D打印機製造槍械部件。

警方周日晚八時許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的樓梯間,發現懷疑彈藥。

警方到場檢獲藏在黑色膠袋內,共138枚九毫米子彈,並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男子,又在其住宅單位內檢獲多件相信由3D打印而成的槍械部件、一部3D打印機等。昨日再拘捕其36歲女朋友,報稱任職餐飲業。

警方之後亦拘捕一名準備在同一公屋樓梯間提取子彈的22歲男子,再在其住所內檢獲五套懷疑槍械部件、九粒子彈、四把軍刀及三個防毒面具;一名同住男子亦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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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網上討論區教人製造臭氣彈 天水圍中學化學教師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10...2_001.html

警方於今年10月中發現有人在網上討論區發貼文,內容涉及製造高毒性、易燃及帶有強烈臭味的氣體硫化氫的化合物,文中列舉硫化氫的多個用途,包括製造臭氣彈、燃燒導致爆炸、甚至提供方程式去製造高濃度硫化氫去毒死他人。貼文者又圖文並茂解釋製造硫化氫所需的化學原料、分量、混合比例及工序,並以表列方式列出不同濃度的硫化氫對人體造成甚麼程度的傷害,意圖煽惑他人或公眾製造、及使用該種高毒性的氣體。

此外,警方亦發現該貼文者,於2019年7月發布另一則煽惑他人製造火燄發射器的貼文。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深入調查後,鎖定一名目標人士。

今晨(3日)警方在屯門區,以涉嫌煽惑他人意圖損害而施用有害物品罪,拘捕一名姓李(30歲)男子,他報稱在天水圍一中學任教化學。警方相信有人利用職務之便,於校內實驗室取得相關材料製造硫化氫,並將步驟及成果記錄及拍照上載到討論區。警方也檢獲2部手機,1部手提電腦及1.8公斤化學合成物。


工程師藏鐳射筆及索帶 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判囚4個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21124.htm

一名工程師於2019年10月在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鐳射筆及一包膠索帶,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兩項控罪,受審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4個月,裁判官勸勉被告「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

裁判官宣判表示,被告聲稱當日攜帶鐳射筆及膠索帶是為協助居住在黃大仙的親戚移動傢俬並用作收納電線,戴上口罩是因缺乏自信而遮掩面部的暗瘡。但法官質疑,被告案發時為何沒有打聽在黃大仙廣場附近有否出現示威,認為他隱藏對社會事件的看法,以及用鐳射筆及索帶作非法用途。法官又指出有很多物品可以收納電線,而戴上口罩遮掩暗瘡亦未必對皮膚好,因此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裁定所有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輕視案件的嚴重性,沒有深思熟慮下犯案,現時已得到教訓,候訊期間默默耕耘,獲取城大工程系的獎學金,志願是成為一位工程師。被告由被捕至審訊已歷時差不多3年,對心理及精神構成壓力,希望予以輕判。

裁判官指案件罪行嚴重,案中的鐳射筆有機會對警員造成傷害,考慮到被告有悔意,以及認同控方出現檢控延誤,作出判刑。

被告陸建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鐳射筆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工程師藏雷射筆及索帶 管有武器等罪成判囚4個月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98619

工程師涉藏索帶及雷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罪成,判囚4個月。

26歲被告陸建希被控於2019年10月在港鐵黃大仙站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及一包膠索帶。

裁判官莫子聰裁決時指,被告稱帶索帶是因為要到外婆家中整理電線,而雷射筆則時由於要在下一上班日進行簡報,但是整理電線有許多替代品,雷射筆亦可放在下一個工作日穿的衣服裡。

裁判官又指,被告稱戴口罩是因臉上多暗瘡,但戴口罩只會令問題更嚴重,他可以用真面目見朋友,沒有理由不可面對街上陌生人,認為他的理由牽強。

而被告作供時指,不認識當時的政治口號,明顯是刻意隱瞞動機,他無可能在外出前不知道黃大仙區正發生衝突,認為他帶索帶唯一可能是為了用作綁起障礙物堵路,裁定他兩項罪名成立。

裁判官認為案件控罪嚴重,涉案的雷射筆可對人的眼睛造成傷害,考慮案件因疫情延誤,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共判囚4個月。裁判官最後更勸勉被告記得「集中建設,不要集中破壞」 。

[ 本帖最後由 揸流攤 於 2022-11-24 13: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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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涉示威現場管有攻擊性武器  男編輯指遭警員將雷射筆塞入背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2122...2_001.html

一名男編輯涉嫌身攜雷射筆、行山杖及雨傘等物品,參與2019年在旺角發生的反修例衝突,因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案編輯不認罪,案件今日(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法庭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出庭自辯。他稱當日初次到釣魚翁行山,途中因下雨折返,改去旺角購物,期間被警員撳落地,再將地上雷射筆塞入背囊。控方就指,當日被告穿的鞋十分乾淨,不似曾踏上山途或泥濘;而且釣魚翁難度高,質疑他不可能在第一次去就獨自前往,當日他攜帶涉案物品是有不法意圖。被告不同意說法。

報稱任編輯的26歲被告唐健豐,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非法攜有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被告自辯時指,雖然酷熱天氣警告依然生效,但仍選擇當日下午獨自到清水灣釣魚翁行山。他帶備行山杖行山,途中卻下起雨來,於是折返。他擔心會繼續下雨,遂於將軍澳買長遮。之後他到旺角買體育用品,抵埗始見到有人群聚集,且港鐵站亦已關掉。為免遇上混亂,故到山東街對開休憩處休息。

被告續指,約1小時後,他見環境似乎稍為平靜,想搭巴士回家,期間有男子跑過來,說警方可能會放催淚彈,把防毒面具交給他。他知道催淚彈會讓人感覺「好唔舒服」,因此「無諗咁多,戴咗先」。未幾有警員把他撳到地上,再將地面不屬於他的雷射筆放入他的背囊。被告說,涉案行山杖是案發1年前購買,至於背囊內的另外1枝雷射筆,他解釋是他執背囊時遺漏。控方盤問時指,長遮上寫明製造日期是在2019年6月,被告所指的購買日期並不正確。被告辯稱記憶有誤,涉案的行山杖其實是屬於友人。被告又稱,他出發去旺角前,去了商場洗手間將行山鞋清洗乾淨。

案件編號:KCCC 154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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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時任消防員管有萬用刀前年判囚 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322.htm

一名29歲時任消防員涉嫌在旺角管有一把萬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罪成,判監3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經考慮後,認為現時把控罪修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對被告不公,案中證據不足以作出萬用刀是意圖用作傷人的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

由於終審法院早前裁定涉案「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非法入侵處所」的工具,律政司一方向法庭申請更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罪」,再下令發還重審,建議法庭可修改控罪後維持定罪,並駁回上訴。但上訴一方認為更改控罪及發還重審,不合乎公眾利益,又指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稱,涉案萬用刀可用於警民衝突時使用或破壞公物,但當日的非法集結及堵路等事件,沒有涉及傷人。

法官指出,根據司法認知,示威者帶裝備很多時是雷射筆或投擲物品,大部分情況沒有用刀傷人,涉案萬用刀亦與非法入侵處所或束縛人身無關。法官最終接納上訴方陳詞,同意修改控罪對上訴人不公平,亦不認同原審裁判官所指唯一合理推論管有萬用刀是意圖傷人,因此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下令律政司需支付上訴訟費,並把涉案萬用刀歸還上訴人。書面理由將擇日頒布。

上訴人蕭志成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指,被告當日穿著黑色衫褲,戴黑色鴨舌帽及泳鏡等,認為當日旺角有人堵路及縱火,持有萬用刀可用於警民衝突及破壞公物,裁定他罪成。

暴動現場藏鉗 難證用作違法 女學生上訴脫管有非法工具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32...2_001.html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4男1女被指在油麻地一帶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而被捕檢控。其中1名女學生原本承認暴動等罪,惟答辯當日決定改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名成立,但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不成立,判處監禁18個月。她不服該2罪罪成的裁決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其中1項控罪上訴得直,另1罪則維持原判,總刑期亦不變。上訴庭今天(23日)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據。

案發時報稱學生的21歲女上訴人郭凱盈,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附近犯案,包括管有1個多用途鉗及管有打火機燃料。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於判詞指,有關管有多用途鉗的控罪,律政司接納原審法官錯誤裁定該鉗是「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根據終院的相關案例,必須要證明該工具將用予非法進入處所,但現時未能作此證明,故裁定該罪的定罪不穩妥。就管有打火機燃料的控罪方面,證據指上訴人確曾身處暴動範圍,並遭執法人員的橡膠子彈射傷。上訴庭指即使上訴人不曾參與暴動,唯一合理推論是她帶同打火機燃料,是有意圖在非法集結或暴動中使用,因此駁回該罪上訴。

案件編號:CACC 9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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