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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黎智英要求頒令釋法不影響聘英國御狀 高院駁回申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519.htm

拒黎覆核國安委權力 高院:法院無權干涉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2%E6%B6%89

[Image: 143a2e52c9c0c46f523b0d42b1b3edd9.jpg]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去年獲批准委聘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辯護。人大常委會其後釋法稱有關問題須先取得特首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批Owen的簽證,黎智英繼而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國安委越權,是首宗針對國安委的司法覆核申請。高院昨日頒下裁決,指監督國安委工作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特區法院作為地方法院,無權透過司法覆核干涉,加上過程中國安委並無越權,終拒批司法覆核許可。

黎仍可上訴 研判辭再決定

黎智英另外入稟要求法院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先前批准Tim Owen代表他,高院判辭引述與訟雙方同意,該原訟傳票在司法覆核被拒下已成學術討論,下令一併撤銷傳票及司法覆核程序。黎智英仍可就司法覆核許可提出上訴,據悉其法律團隊正研究判辭再決定,尤其須考慮上訴可能延遲案件原定於9月的審期。

官指監督國安委屬中央事權
司法覆核圍繞特區法院有否司法管轄權判斷國安委越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辭中指出,特區法院屬香港特區獲授予的高度自治範圍內,「亦只限於此範圍內,享有獨立的司法權」。而根據《基本法》,全國性法律可規限法院的管轄權,即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也可規限法院的管轄權。判辭指出,本案爭議的國安委職權,根據國安法直接受中央政府監督及問責,國安法第14條更列明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潘官認為立法原意十分清晰,即國安委不受包括特區法院在內的任何機關干涉,監督國安委屬中央事權,「特區法院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角色或權力」,亦無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加上國安法禁止公開與國安委工作相關的信息,而在司法覆核過程中,無可避免需公開信息,有違保密規定的原意,故總結特區法院無權對國安委工作行使司法管轄權。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曾爭議,法院向來擔當監察公共機構的角色,屬法治重要一環,若法院不能覆核國安委決定,變相失去此監督管轄權。判辭中反駁,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本來就沒有任何司法管轄權,故「根本並不存在」失去監督管轄權;至於彭耀鴻在聆訊時憂慮國安委可以國安之名,囚禁任何人至死,或充公某人所有財產,潘官在判辭批評彭「舉出了若干非常極端但脫離現實的例子」,不能接受「這些憑空想像而且危言聳聽的評論」。彭另質疑中央對國安委的監督及控制是否有效,潘官認為亦是「完全沒有根據及無理,同樣必須否決」。

司法覆核另一理據是國安委建議入境處長拒絕Tim Owen工作簽證的決定,踰越了國安法第14條賦予國安委的權力。潘官認為嚴格來說這已毋須處理,但為了消除對人大釋法「可能引起的任何誤解」,另作回應。彭耀鴻主張釋法僅賦權國安委在法院沒有就國安案件的問題向特首索取證明書時介入,決定該問題是否與國安相關,潘官則認為彭的理解完全錯誤,正確解讀應是中央指派特首和國安委「並行」處理相關問題,並指示國安委「即時介入」處理,故國安委建議入境處拒絕簽證的決定,「毫無疑問」屬國安委職權,入境處長依循國安委決定拒批簽證,亦是根據國安法合法行使權力,履行維護國安職責。判辭總結本案完全無可爭辯之處,駁回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HCMP 253/23、HCAL 566/23】

50億國安開支3月撥 財案未提 距上次80億「數年之用」兩年3個月 今未提年期
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4%e6%9c%9f

[Image: 143a08e7fcb45a1bfea55c4198ffe73c.jpg]

《港區國安法》2020年實施後,政府曾於2020年12月一筆過撥出80億元專門款項,支付「未來數年」維護國家安全開支。政府昨日刊憲公布的最新一期政府帳目中,財政司長陳茂波再增撥50億元專門款項作國安開支,無再提及是否作「未來數年」之用。至今計算,政府已撥備的國安開支合共130億元。財政司長辦公室回覆本報查詢時稱,今年3月按國安法19條撥款50億元,但無正面回應為何未在2月底公布的《財政預算案》披露該筆款項。

行政會議召集人葉劉淑儀說,各地國安開支都不太多公開交代,以免給對手知道,認為應「信任國家」。行會成員湯家驊說,原則上外界期望較大金額的開支可能在預算案會提及,但他認為難以評論為何今次未在預算案一併公布。新思維立法會議員狄志遠認為,撥款兩年多後再增撥50億元,「都比較快」,建議政府可在不涉機密情况下,多解釋開支用在什麼範疇,「是電訊科技、器材、家俬」,相信減少神秘感,有助社會接受國安法。

警年度開支1/5 兩倍司法機構
今次是陳茂波第二次為國安開支一筆過撥備,與上次撥款相距約兩年3個月。本報對比不同政府部門的年度開支,50億元金額約為警務處2022/23年度實際開支的五分之一,亦較司法機構開支多一倍(見圖);而開支最大的政府部門為醫衛局,同期開支逾1136億元。

政府2月上旬公布,截至去年12月的9個月帳目中,無提及80億元國安專項款項,本報當時曾向政府查詢是否維持「數年之用」評估、是否需要增撥,當時財政司長辦公室重申2020年底已撥備,不進一步披露細節。本報昨再向財政司長辦公室查詢80億元款項是否已用畢、今次50億元使用年期等,獲回覆根據國安法14條,國安委工作不受任何機構或人干涉,故不會進一步披露。

翻查資料,港澳辦主任夏寶龍3月在北京會見特首李家超,李會後引述夏提醒本港仍有國安風險,有破壞力量潛伏社會,提醒特區政府要做好風險管理及預案。本報向特首辦查詢增撥國安開支與夏的提醒是否有關,特首辦回覆「無補充」。

葉劉淑儀說,增撥款項相信是基於工作需要或人手增加,但不知道具體範疇,故不評論。她不認為與《基本法》23條立法工作有關,除非因立法而令國家安全維持高度警戒。

立法會財委會主席陳振英說,不清楚為何新的50億元在3月才入帳,參考人大審批內地預算案,他估計該筆款項可能經過複雜的審批程序。他又說,首次國安撥款80億元只是粗略估算,近年國安事務比想像中多和複雜,人力物力或較預計多。他相信隨着日後國安風險減少,相關開支會較易控制及預計。

黎智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被否決 3法官一致認為黎可獲公平審訊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2866

涉2019年七一闖立會7被告認暴動 孫曉嵐:身在牢獄思想仍然自由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B1/379536
8.31太子站旺角站事件 警隔近4年再起訴16人非法禁錮及襲警等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3037

公民黨解散|鄧炳強點名斥梁家傑態度輕佻 曾鼓吹暴力:講到好似黑暴同公民黨無關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1%E9%97%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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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黨解散|鄧炳強點名斥梁家傑態度輕佻 曾鼓吹暴力:講到好似黑暴同公民黨無關

公民黨上周舉行會員大會,通過特別決議案,執行自願清盤程序。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今日(29日)見傳媒時主動提及公民黨解散一事,批評梁家傑在記招發言態度輕佻,「令我覺得佢2019年『黑暴』,好似同佢及公民黨無關一樣」。

梁家傑上周六以黨主席名義,就清盤發表聲明,指公民黨「已走了應行之路」、「在此話別」,形容該黨一直「望着民主的標桿向前跑,就算未有圓滿結局,民主化和開放的過程已植入民心」,並寄語港人「抱着樂觀的心,活好當下,期待明天」。梁家傑見記者時形容自己的心情是「也無風雨也無晴」。

2019年7月修例風波期間,梁家傑出席港大校長論壇,600多名港大學生、職員及舊生出席與校長張翔對話溝通,本身是港大校友的梁家傑發言時稱,「暴力有時或可解決問題」,並引用孫中山革命為例子。翻查報道,梁家傑曾回應指該段內容被斷章取義,他當時稱,這句話的語境是張翔在對話會中提到「暴力在任何時間都是不能解決問題」,但他提醒當時大家身處的陸佑堂,孫中山曾在此演講,而孫中山正是主張武裝起義,提醒張翔別把話說得太絕 。他稱其意思是「掌權的人應該盡可能避免人民要用暴力解決問題」。

三千取消器官捐贈未曾登記 港府正進行刑事調查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A5/379708

民主派初選案續審 法官質疑控方列表未能證明各被告何時為共謀者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19672

民主派初選案續審,法官質疑控方提交的列表,未有客觀事實證明各被告何時為共謀者。

法官指,例如鄭達鴻出席2020年1月的飯局,不代表他那時成為共謀者,根據區諾軒證供,當時並不知道有初選計劃等,鄭達鴻3月出席公民黨記者會,只是拿著紙板不代表甚麼,6月公民黨簽墨落無悔,不代表他開始成為共謀者,不然全部公民黨成員都是;又指黎敬輝出席每個協調會議,做筆記或設計提名表格, 那些是他的受薪工作,聽過內容只知悉,並不促成共謀者。

參與2019年中環「和你Lunch」 6被告暴動罪成 另3人罪脫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53...2_001.html

23歲女子被國安處拘捕 涉元旦日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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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案|共謀者原則只適用於國安法後 之前言行不能視作同意默許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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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今(2日)續審,控辯雙方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爭議,法官今裁定國安法生效前,共謀者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意味著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但在國安法實施後,共謀者言行則可用以證明被告參與串謀。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作中段陳辭,爭議本案是否有表證成立。

審訊連日來處理「共謀者原則」的應用,控方主張共謀者在控罪日期(即國安法實施)前所作言行,包括傳聞證供,可以透過運用「共謀者原則」採納;辯方則持相反立場。

戴耀廷言論只是傳聞證供

由於本案沒有傳召戴作供,庭上提及有關戴的言論、其發表的文章等,均只能被視作「傳聞證供」。一般而言,「傳聞證供」並非證人直接得知的資訊,不能直接呈堂。但若法庭容許使用「共謀者原則」,便可行使酌情權採納共謀者的「傳聞證供」證明被告參與串謀。

非傳聞證供只能指證發言者本人

法官裁定,國安法實施前,共謀者言行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形式呈堂,即代表這些言行只能用以指證發言者本人,不可用以指證各被告同意和默許他的言行。至於國安法生效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換言之此後共謀者的言行,即使是「傳聞證供」仍可呈堂。

准偷拍片呈堂但只列為非傳聞證供

辯方早前反對匿名證人X的偷拍片段及錄音呈堂,法官認為與控罪相關,沒有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將其剔除,但裁定控方只能以「非傳聞證供」呈堂,意味著戴在該些影片及錄音中提及各區會議的協議等,不能視作指證被告的直接證據。但法官現階段尚未決定這些「非傳聞證供」所給予的比重。

3名被告將會將有毋須答辯的申請。

下周將就表證是否成立陳詞方已經完成舉證,接下來辯方將作中段陳辭,要求毋須答辯,再由法官裁定是否有表證成立。辯方透露,黃碧雲、林卓廷及何桂藍將會有中段陳辭以作相關申請。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四(8日)再開庭,期間控辯雙方需先呈交書面陳辭。

16名不認罪被告。(詳看下圖)

16名被告:吳政亨(44歲)、鄭達鴻(34歲)、楊雪盈(36歲)、彭卓棋(28歲)、何啟明(34歲)、劉偉聰(55歲)、黃碧雲(63歲)、施德來(40歲)、何桂藍(32歲)、陳志全(50歲)、鄒家成(25歲)、林卓廷(45歲)、梁國雄(66歲)、柯耀林(51歲)、李予信(29歲)、余慧明(35歲)。控罪指各被告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間,串謀他人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31名認罪的被告。(詳看下圖)

31名認罪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袁嘉蔚、梁晃維、徐子見、岑子杰、毛孟靜、馮達浚、劉澤鋒、黃之鋒、譚文豪、李嘉達、譚得志、胡志偉、朱凱廸、張可森、黃子悅、尹兆堅、郭家麒、吳敏兒、譚凱邦、劉頴匡、楊岳橋、范國威、呂智恆、岑敖暉、王百羽、林景楠、伍健偉。

13名准保釋的被告,其中10人不認罪。(詳看下圖)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國安法前言行 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只可指證發言者 不得證其他被告默許
http://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w...gga1_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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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35+」初選案,昨踏入第62日審訊。法官陳慶偉裁定「共謀者原則」僅適用於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各被告言行,7月1日前各被告言行只能以非傳聞證供(non-hearsay purpose)方式呈堂,換言之只能用作指證發言者,而不得證明其他被告默許他的言行,或授權他代為發言。林卓廷等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辯方毋須答辯,審訊押後下周四(8日)處理爭議。

X片段同裁共謀者原則不適用

辯方另反對由匿名證人X拍攝、7月1日前舉行的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呈堂,法官陳慶偉裁定片段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以非傳聞證供的方式呈堂,即同樣不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的被告。法官續稱,片段與控罪相關,沒充分理由運用酌情權拒絕呈堂,詳細裁決理由將稍後補充。庭上裁決時,坐在被告欄的吳政亨和何啟明表現驚訝。

審訊自本周一爭議控方可否套用共謀者原則。控方認為本案串謀計劃始於2020年1月底,戴耀廷和區諾軒商討舉辦初選,其他人則在不同時候加入(見表),最終推展至國安法生效後,7月1日起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行為。控方主張套用共謀者原則,可證明在7月1日前同案被告的言行,包括戴耀廷撰寫的文章,早已獲共謀的各被告默許或授權。

可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串謀

法庭的裁決意味國安法生效前的證據只能指證發言者,不能直接指證其他被告,但仍能視作環境證據,推論其他被告參與串謀;國安法生效後的證據,則能直接指證發言者以外其他被告。法官昨亦重申,現時不會判斷證據佔多大比重。

3人擬爭議表證不成立

吳政亨、林卓廷、黃碧雲擬爭議本案表證不成立,法官陳慶偉限制辯方可針對每名被告呈交不多於10頁的陳辭,須在下周一前將陳辭存檔法庭,控方則須在下周三前將不多於30頁的陳辭存檔,並強調頁數的限制已經「很慷慨」。法官李運騰補充,若辯方爭論控方的證據不足,那理應毋須長篇幅交代,「你寫得愈多,沒有證據的機會就愈小」。

官重提警作供冗長

「不想見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

另外,昨晨甫開庭時,陳慶偉重提控方周四傳召的警員作供逾一小時,僅交代警方在社交媒體截圖的工作,「對你舉證有何用處?」控方解釋,截圖的帖文談及否決預算案,顯示初選參加者同意運用否決權。陳官提醒控方須留意大局而不是細小的議題,又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負責本案檢控,「為何你容許副手在這方面花費逾一小時?」控方致歉後,陳官表示不想見到控方重複犯錯後道歉,更一度叫控方「坐下、閉嘴」(sit down and shut up)。

【案件編號:HCCC 69/22】

【初選案】法庭裁定2020年7月1日前言行不能以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19795

民主派初選案續審,控方完成舉證,案件下周四續審。

被告陳志全、楊雪盈等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6月30日晚生效,法庭裁定控方不可用同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以共謀者原則呈堂,但可用作非傳聞證供。

控方已完成舉證,而代表何桂藍、黃碧雲、林卓廷的代表律師,表明會作出表證不成立的中段陳詞;吳政亨代表律師指很大機會亦會作一樣的陳詞。

控辯雙方會在下周初交換書面陳詞,法庭會在下周四開庭聽取雙方的口頭陳詞。

47人初選案|官:《國安法》實施前言行錄音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呈堂
https://www.am730.com.hk/%E6%9C%AC%E5%9C...%82/380502

民主派「35+」初選案今(2日)在西九龍法院進入第62天審訊,雙方續於西九龍法院爭議《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能否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決定《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以及新界西協調會議片段錄音,均不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指證各被告,只可用作非傳聞證供之用,惟片段錄音與案相關不會剔除,而《國安法》實施後的共謀者言行則可應用共謀者原則來呈堂,書面理由擇日公佈,押後至下週四(8日)作中段陳詞。

辯方:必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 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交代完成了控方案情,大律師沈士文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藍和梁麗幗代表吳政亨表明會作出中段陳詞,要求毋須答辯。陳官要求每名被告書面陳詞限於10頁以內,連同控方分別於下週一和週三呈交書面陳詞及回應,押後至週四陳詞。大律師沈士文日前反對指《國安法》實施前的共謀者言行,不能在共謀者原則下用以指證各被告,必須先有獨立合理證據證明確有串謀存在,方可應用共謀者原則,否則傳聞證供均不得在共謀者原則下呈堂。

47人初選案報道一覽

【一國一制】夏寶龍:中央、特區雙規制 國安法凌駕本地法 國安委如太上皇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90340.html

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周五(13日)的公開講話中提出「中央和特區政府採取『雙執行機制』」,又表示,當香港本地法律和《港區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配合」。有香港法律界人士指,人大釋法後,國安委擁「太上皇的權力,之後人大釋法都『慳返』(省掉)」。

全國港澳研究會周五舉辦「保證香港國安法準確實施」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上致辭時,公開提及人大早前就《國安法》釋法,稱受中央直接監督的香港國安委,有權對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公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特區「三權」(行政、立法、司法)不得干預且須「尊重和執行」。他提出,中央透過《國安法》推行中央和特區政府「雙執行機制」。

任建峰:今後國安委能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

「法政匯思」前召集人任建峰在接受本台採訪時表示,人大釋法後確立國安委凌駕「三權」可「繞過特區處理任何問題,之後人大釋法都慳番(省掉)」。

任建峰說:人大釋法後,夏寶龍都表明是授予國安委有無限大「太上皇」的權力。現在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隨時隨地,在任何政策上可以被閹。

「處理海外律師只是小試牛刀」

夏寶龍在講話中又指《國安法》有凌駕性,當香港本地法律與國安法有不一致時,特區應主動修改本地法律和作出「配合」。

任建峰認為該說法意義重大,問題並不只影響被告聘請海外律師的權利,日後「可以成為政權的工具」,不排除將內地司法程序中「官派律師」、秘密審訊等限制人權的情況,逐步引進香港。

任建峰說:大家多數將焦點放在海外律師,當然這是涉及被告選擇辯護人、律師的權利,這也很重要。但正正是政府和傳媒、公眾將焦點放在此狹窄問題上。

香港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在接受本台訪問時為夏寶龍的有關講法解畫。他指香港法律並非因與《國安法》有「嚴重衝突」而修改,而是兩地法律「互相配合」,主要因應香港部分法例「過時」,或未能追得上新設的《港區國安法》而作「更新或修訂」。

湯家驊說:這不是奇怪的事,這都很普遍。亦非一條法律蓋過、改變或刪除另一條法律。只是希望所有法律互相配合,得到一致目標。《港區國安法》是香港法律一部分,我們需要將其他法律更新而已。

夏寶龍放話稱《國安法》「具凌駕性」後,香港律政司周五隨即表示,特區政府已就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展開工作,會儘快提出修訂建議。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和港大法律學院憲法講座教授陳弘毅聲稱,除了《法律執業者條例》以外,其他法律未有修改的迫切性。

國安委的權力和影響,和香港近期多宗案件息息相關。其中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多次掀起《國安法》與香港本地法律抵觸的爭議,包括保釋門檻和最近聘請海外律師的資格。

針對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處理其國安法案件一事,香港特首李家超較早時間提請人大釋法。人大常委會去年12月30日通過決定,指明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要處理《國安法》案件,須取得香港特首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家安全委員會有權介入「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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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申禁制令 限制傳播反修例歌曲 包括旋律及歌詞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0...2_001.html
[Image: bkn-20230606113933321-0606_00822_001_01p...0606135926]

有關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近年於各個不同平台傳播,律政司司長於昨日(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該歌曲,現正等候法庭指示,就處理臨時禁制令的聆訊待定。據入稟狀指,公眾人士不得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包括該歌曲的旋律及歌詞,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者使《願榮光歸香港》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入稟狀亦附上32條Youtube影片連結,要求相關人士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原告是律政司司長,被告是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據入稟狀指,原告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制被告在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罪,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以及在能構成上述煽動的情況下;或在具《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界定的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或任何可供網上取覽的媒介及/或任何基於互聯網的平台或媒介)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傳布、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包括有關歌曲的改編本,而其曲調、歌詞及/或曲詞實質上與有關歌曲相似者),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原告亦禁制被告以任何形式發布該歌曲,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致令其相當可能被誤會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屬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

此外,原告亦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入稟狀同時附上列表,指禁制令包括列表上的物料,被告或任何人須立即採取行動,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該列表中有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連結,包括其MV、純音樂影片,以及不同語言的版本等。

案件編號:HCA 855/2023

律政司入稟高院申禁制令 禁公眾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f%e3%80%8b

律政司長昨(5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入稟狀指,被告不得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和歌詞,具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者使《願榮光歸香港》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入稟狀附上32條Youtube影片,要求相關人士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

原告為律政司長;被告為「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入稟狀指,原告尋求法庭頒發禁制令,禁止被告在網上媒體或平台傳播、表演、印刷、出版、出售或展示俗稱《願榮光歸香港》(Glory to Hong Kong)的歌曲。原告表示,被告或其代理人不得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包括其旋律和歌詞,旨在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或具有《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列明的煽動意圖,主張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入稟狀又指,原告要求禁制被告在網上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使《願榮光歸香港》可能被誤認為香港的國歌,或者暗示香港為擁有國歌的獨立國家,具意圖侮辱國歌,違反《國歌條例》第7條。此外,原告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或教唆他人參與上述行為,或者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入稟狀附上列表,指禁制令包括列表上的物料,被告或任何人須立即採取行動,停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的行為。列表有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包括其MV、純音樂影片,以及不同語言的版本等。

政府其後發聲明解釋入稟原因,指《願榮光》自2019年起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歌曲極可能會在違反《港區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等情况下繼續被肆意流傳。政府為履行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經仔細考慮後決定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政府又指,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今次申請為維護國安,亦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呼籲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律政司申禁制令禁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6.htm

律政司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4項與與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非法行為,現正等候法庭指示,聆訊日期待定。

律政司要求禁制任何人旨在違反《香港國安法》、《國歌條例》及犯煽動罪的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在網上廣播、轉載、傳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相關歌曲,包括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此外,律政司要求禁止協助、促使、導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有關行為,或者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入稟狀亦附上32條與《願榮光歸香港》有關的Youtube影片連結,包括歌曲的純音樂版及不同語言版本,要求法庭下令禁止這些影片的發布,以及任何人改編的曲調或歌詞或曲詞。

政府發言人表示,有關歌曲自2019年起廣泛流傳,歌詞內容含有已被法庭裁定可構成煽動的口號,而有關歌曲近期亦多次被錯誤表述為「香港國歌」,對國歌造成侮辱,對國家和特區造成嚴重損害,決定向法院申請禁制令。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尊重及重視《基本法》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但言論自由並非絕對;為維護國家安全,有關申請是必要、合理和合法的,符合相關人權法案的要求。禁制令既與現行法律相輔相成,市民不應以身試法。

律政司入稟申禁制令 禁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
https://www.881903.com/news/local/2489387

港府申禁制令禁《願榮光歸香港》 稱含煽動口號禁止發布改編
https://hk.news.yahoo.com/%E6%B8%AF%E5%B...00164.html
[Image: deb882d0-0421-11ee-afbd-2305a5f38e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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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涉串謀偽造簽署被國安處拘捕 其中兩人涉作具煽動意圖作為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7f3fadec...C%E7%82%BA

警務處國安處拘捕六人,涉嫌串謀偽造簽署,其中兩人亦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

警方指33歲男子及64歲女子涉嫌危害國家安全,多次透過社交平台持續發布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內容涉及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及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支持「港獨」及鼓吹武力對抗等。

他們與另外兩男兩女亦涉嫌串謀在文件上偽造簽署。據了解,33歲男子和64歲女子有定期探望因反修例事件而被還柙的人,並在還柙人士知情下,偽冒對方簽名,簽署一些法律文件。兩人連同四名還柙人士被捕。

律政司就鄒幸彤六四集會案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8.htm

【初選案續審】4被告指涉國安法控罪無清晰定義非法手段 促裁定表證不成立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818b0dec...0%E7%AB%8B

民主派初選案,四名被告以控罪中涉及的《港區國安法》無清晰定義「非法手段」,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押後至明早裁決。

辯方陳詞指,控罪中所指「非法手段」,即計劃在立法會以過半數、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在《港區國安法》中並沒有清晰定義,不能輕易定論被告濫用《基本法》賦予權力,即屬非法手段,要求裁定吳政亨、黃碧雲、何桂藍及林卓廷表證不成立,四人毋需答辯。

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反駁,指「非法」概念含意廣闊,不只有刑事元素,亦包括違憲目的。而且立法會議員就任時必須宣誓,串謀者因此必然會干犯發假誓。

指定法官陳慶偉押後至明早,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民主派初選案16名不認罪被告表證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09.htm

《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7.21再訊 律政司:非針對全世界 認需時釐清被告身分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5%88%86

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以任何方式傳播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榮光》),具意圖違反《港區國安法》,或者使《榮光》被誤認為是香港的「國歌」。高等法院今(12日)開庭舉行指示聆訊,律政司一方強調禁制令「不是針對全世界」,而是針對有意違令的人。法官陳嘉信下令押後至7月21日處理禁制令申請,並批准律政司透過發新聞稿及在灣仔分區警署張貼二維碼等方式,向違令者送達禁制令。

陳官首先關注禁制令針對甚麼對象頒下禁制令,即案中的被告是誰,因禁制令需要列明被告身份及向被告傳達禁制令。律政司一方澄清,禁令「不是針對全世界(not to target the world at large)」,僅針對有禁令相關行為及意圖、「正在干犯(who have been conducting themselves)」禁令的人。

陳官追問,這是否代表不會針對在禁制令生效後違令的人。律政司一方改稱是針對「正在干犯和有意干犯(conducting and intended to conduct)」的人;陳官再質疑上述條款仍然排除了從沒干犯任何行為,在禁制令生效後違令的人,惟律政司認為他們亦受禁制令所限,「這有點奇怪」。律政司代表同意辨認被告身份有困難,需時索取指示,釐清被告身分。

庭上另外討論可如何向被告送達禁制令,律政司代表建議在香港政府、警察、律政司3個官方網站發布禁制令文件,並會在灣仔分區警察報案室,張貼可連結至該文件的二維碼,及發新聞公報。陳官關注會否在至少各一份中英文報紙刊登廣告,律政司一方則認為發出新聞公報已會獲傳媒廣泛報道,比登廣告更有效。

散庭後,多名記者向律政司代表查詢其名字及職銜,對方拒絕回答,由兩名穿便衣的男子護送入電梯離開,有記者欲進入電梯,遭其中一名男子阻攔。

港府申禁令後《榮光》搜尋及下載率飆升 學者:政府隨時適得其反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351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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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4周年】抗衡港府禁制 海外港人發起全球電台接力播《願榮光》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64401.html

拒絕擋〈願榮光歸香港〉 Google可能撤離香港
https://newtalk.tw/news/view/amp/2023-06-12/875314

在Google搜尋引擎輸入「香港國歌」,看到的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義勇軍進行曲〉,而是反送中運動的〈願榮光歸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此嚴詞批判,並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對這首歌的禁制令,法院將於今(12)日開庭審理。Google公司拒絕加以評論,但去年12月曾明確表態不會手動操縱網路列表,也不會刪除網路結果。全球最大的政治風險諮詢公司「歐亞集團」(Eurasia Group)則推論Google可能像當年退出中國一樣,退出香港。

彭博社(Bloomberg)報導,歐亞集團地緣科技實踐部魯曉萌(Xiaomeng Lu)分析,中國當局正在加速藉由審查制度滲透,進一步施壓科技巨擘配合政府政策,可能迫使這些企業最後選擇撤離市場。

香港大學前法學教授戴大為(Michael Davis)指出,港府試圖透過法庭下禁令,顯示港府有意擴大對互聯網和社交媒體問題的打擊力度。 此舉可能會加劇全球公司對該市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可行性的擔憂。

報導指出,在「一國兩制」下,香港至少享有比中國內陸寬鬆的言論自由,外國社交媒體和搜索引擎較少被屏蔽,新聞機構和電影製作人面臨的限制也沒那麼嚴格。戴大為指出,「到目前為止,香港與中國內陸的主要區別,在於可以點閱基本上不受審查的全球網路和媒體提供商。」「對本地和國際網路平台採取更積極的行動,顯示當局更加大力強化網審查領域。」

報導指出,即便香港高等法院按照港府的心意通過禁令,Google等科技巨擘也不見得會遵守。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哈格里夫斯(Stuart Hargreaves)認為,在有明確的立法之前,科技巨擘將會拒絕港府的禁令。魯曉萌也說,「我預計Google會拒絕他們的要求,並將此類互動記錄在公司的披露報告中。」

傳微軟等美企憂慮違法  限制香港使用AI工具
https://hk.on.cc/hk/bkn/cnt/finance/2023...2_001.html
[Image: bkn-20230613132343501-0613_00842_001_01p...0613141831]

外媒報道,美國科技巨頭正一點一點地將香港用戶拒之門外。微軟、OpenAI等科企近來開始限制香港用戶使用ChatGPT等人工智能(AI)工具。就OpenAI而言,香港、內地、北韓、敍利亞和伊朗均被限制使用ChatGPT。

雖然這些公司沒有說明限制的理由,但觀察人士表示,如果聊天機械人發布違反法例的內容,公司可能會面臨風險。

OpenAI和微軟等拒絕評論限制在香港使用有關工具的原因,但表示他們正努力在未來將服務帶到新的地點。

報道又指,美國科企的舉措反映他們慢慢將香港視為內地其中一個城市。其中,蘋果公司(Apple)已與騰訊(00700)合作過濾可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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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官陳嘉信 民事案判辭98%抄襲 張舉能指不公嚴厲訓誡 黃道益案須重審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D%E5%AF%A9
[Image: 1cc9589dd02052e7be789fde311a5496.jpg]

《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揭在一宗民事商標案件的判辭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不服上訴,質疑陳官撰寫的判辭有98%內容均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辭。上訴庭裁定被告上訴得直,將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並批評陳官全盤抄襲原告一方的陳辭,敗訴方自然感不滿。至於上訴庭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法官也是陳嘉信(見表)。

另負責榮光禁令唐英傑案
因健康理由退出初選案
翻查資料,陳官近日審理《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亦是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的主審法官,早前因健康理由退出民主派初選案的審訊。

司法機構昨晚回覆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判辭的意見,認為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到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張官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案書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此外,張官和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法官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上訴庭引兩抄襲案例均涉陳
案件原告為本港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為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案中爭議為被告有否侵犯原告的產品商標。原審法官陳嘉信於2021年4月裁定被告敗訴,被告方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陳官判辭涉司法抄襲。

根據上訴庭判辭,被告方向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和林雲浩呈上列表,指陳官的判辭中,逾98%內容來自原告書面陳辭。被告質疑,陳官的判辭為原告說法的「複製品」,看來陳官履行司法職能時欠缺獨立思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上訴庭閱畢列表,發現陳官的判辭將原告陳述逐字複製,只有表面改動,例如將「P」改為「原告」、「Ds」改為「被告」等。

張:打擊司法信心 已指示加強培訓
上訴庭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李義的2005年判辭指,法官引述訴訟各方論點是日常做法,但必須以獨立思考履行司法職能,並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如果法官完全抄襲其中一方的意見,必然引起另一方懷疑,擔心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觀點,故司法抄襲不應出現。

上訴庭繼而援引本港、英國和加拿大的案例,指法庭判斷是否出現司法抄襲,並非基於抄襲陳述的百分比,而是原審法官自身的推理思考。上訴庭表明,法官須自行思考問題,並透過自己的語言得出事實裁斷或法律裁決;本案而言,陳官在判辭全面抄襲原告的意見,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官願意或者有能力,以獨立思考處理議題。

上訴庭強調,本案的爭議顯然不簡單,但案件議題愈複雜,法官扮演的角色就愈重要;如果法官只將其中一方的陳辭大篇幅抄寫為自己的判辭,敗訴方有理由不滿,以為法官「走捷徑」及放棄其司法責任。上訴庭指,從陳官判辭的抄襲程度而言,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對此感到委屈(grievance),在別無選擇下,遂裁定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其他法官審理。

【案件編號:CACV 225/21】

國安法官陳嘉信審侵權案 判詞98%抄襲 遭張舉能訓誡
https://hk.news.yahoo.com/%E5%9C%8B%E5%A...05377.html
[Image: 3e7a56d0-0a3a-11ee-9f63-c2f9e700f255]

高院法官陳嘉信判詞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 上訴庭批准案件重審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888503e8...D%E5%AF%A9

高等法院法官陳嘉信前年一份判詞懷疑抄襲原告書面陳詞。上訴庭批准涉及的案件由另一法官重審。

陳嘉信前年裁定星洲藥業侵犯黃道益活絡油商標。星洲藥業提出上訴,指判詞內容逾九成八與原告書面陳詞相同,認為涉及司法抄襲。

上訴庭發現判詞逐字複製原告方書面陳詞,只是把原告、被告的英文縮寫「P」和「D」改回做全寫,將「背景」改為「引言」。上訴庭指,法官核心工作是作出裁判,必須用自己的語言表達如何得出法律上的事實裁決和推論;陳嘉信大規模抄襲陳詞,難以確信法官獨立思考,願意或能夠運用其智慧處理案中議題。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指,抄襲行為影響公眾對司法信心,絕不能接受,已經聯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向陳嘉信作嚴肅訓誡。

商標侵權案法官判詞涉抄襲 上訴庭下令交另一法官重審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1...2_001.html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被指就處理一宗涉及商標的訴訟頒判詞時,其判詞內容有98%是抄襲原告的陳詞,並裁定原告勝訴。被告方質疑屬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庭於上周五(9日)頒下判詞,認同陳官的判詞屬司法抄襲,並遺憾地指出陳官抄襲的程度和質量是會令人難以相信陳官有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最終決定該案須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審。司法機構晚上回應傳媒時表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抄襲一事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官表示明白和同意。

本案涉及的事件為黃道益活絡油控告星洲藥業,指其黃道人活絡油涉侵犯原告的商標。陳嘉信法官為該案的原審法官,經審訊後陳官於2021年4月頒下判詞,裁定黃道益勝訴。但星洲藥業不服,並指在與原告陳詞遂段比較後,認為陳官的判詞有98%的內容與其一致,餘下的內容只有一些修飾性的改變,例如將英文縮寫P替換為the plaintiff,原告方對上訴方此說法並無爭議。上訴方認為陳官並無考慮過上訴方的觀點,只是單純抄襲原告陳詞作裁決。

上訴庭3位法官細閱陳官判詞後,認同上訴方觀點,並指法官不僅必須在司法職能中擁有獨立思考,還必須讓人相信他確是如此。上訴庭指陳官判詞只是全面抄襲了原告的陳述,會使人質疑陳官有否運用獨立思考自行處理案中爭議。上訴庭指法官必須以獨立和謹慎的態度批判性地裁決各方的問題,陳官判詞會令他人產生不滿情緒。因此上訴庭決定撤銷陳官的裁決並將案件交予另一名法官重審;陳嘉信法官自2017年獲委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會處理民事及刑事訴訟。陳官亦為處理《國安法》的指定法官,並曾獲委任為處理47人泛民初選案的3位法官之一,但陳官於開審前以身體不適為由退出,並由李運騰法官頂上。

案件編號:CACV 2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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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拘捕一男一女涉嫌「妨礙司法公正」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30614.htm

iTunes下架《願榮光》 Apple Music原創版消失 Spotify無法播放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8752
[Image: pMggNeOODe9ygtTlEvryobKVIgMH7YBzX2UcwV9lHME?v=w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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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國安處起訴留日23歲港女煽動罪 據悉3月返港換身份證時被捕
https://www.hk01.com/article/909300

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今年3月8日拘捕一名23歲女子,她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及相片,包括一些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政府的憎恨,及鼓吹香港獨立等字句。國安處今日(15日)正式落案起訴該名女子「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明日(16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國安處今年3月8日在秀茂坪區拘捕一名23歲女子。調查顯示,該名女子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多次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及相片,包括一些煽動他人引起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及鼓吹香港獨立等字句。

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國安處今日(15日)正式落案起訴該名女子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案件將於明日(16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消息指,國安處微信舉報熱線早前接獲匿名投訴,指案中女子涉嫌宣揚港獨。人員經調查後,發現案中於日本留學的23歲女子的facebook帳戶,自2018年起發布有關港獨的帖文、頭像及照片,亦曾出席日本東京一個宣揚港獨的展覽。早前有日本傳媒報導,案中女子因為更換身份證而回港,繼而被捕。

警方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理大衝突18人參與暴動罪成 法官指壯大暴動者聲勢破壞社會安寧
https://news.tvb.com/tc/local/648d72cc76...9%E5%AF%A7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18人被控在油麻地參與暴動,裁定罪成,全部人還柙,等候下月中求情及判刑。

18名被告介乎17至27歲,報稱是學生、護士、攝影師等,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指,本案暴動規模龐大及一直持續,暴動者利用現場四通八達的道路網絡穿梭暴動範圍,與警方對峙。暴動區域滿目瘡痍,有大量裝有汽油等液體的樽、剪刀、伸縮棍、鎚等,反映暴動嚴重程度。

他又指當日政府公布封路資訊,傳媒亦廣泛報道,18名被告必定知道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一帶正發生嚴重暴動。案發現場當日不斷有汽油彈爆炸,警方亦發射催淚彈,任何沒有意圖參與暴動的人,必定不會逗留在該區域。

對於各被告指他們是無辜途人,或現場以救護員身份救急扶危。但法官裁定他們一身黑色裝束及管有示威裝備,必定是有意圖參與暴動,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裁定他們暴動罪成,押後至下月15日求情及判刑。

至於其中一名被告張振鴻管有汽油、打火機等,被控多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被告解釋管有的是稀釋清潔劑用以清洗單車鏈,碎布則用以抹乾。法官拒絕接納其供詞,考慮到環境證供後,認為被告管有的物品,是在暴動中使用,裁定他罪成。

圖阻警引國安法查手機 黎智英申往終院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3061...2_001.html

壹傳媒黎智英於2020年8月被捕時,被警方檢取了2部手機。黎及後入稟指手機內涉及新聞材料等資料,認為警方無權查閱,高院於是下令把相關資料暫時封存。至去年7月律政司根據《港區國安法》再申領手令要求搜查。黎就此提出司法覆核,結果被高院駁回,他提出上訴,亦被上訴庭駁回。黎及後再就事件向上訴庭申請許可往終院上訴的證明書,並指案件涉及重大法律爭議。上訴庭今(19日)頒下判詞,駁回黎的申請,並要黎支付訟費。判詞指黎所提出的爭議過往從未提及過,並不容許交往終院處理。

本案上訴人是黎智英,答辯人是警務處處長。上訴方提出須終院釐清的法律觀點為在考慮《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時,是否須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有關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之規定所規限;如不受規限,考慮發手令的裁判官是否仍須根據該條例去決定該些是否屬新聞材料,及如何確定檢取該些資料屬正當。

上訴庭指認同答辯方指,申請人現時提出的論點在以往從沒有提及,而且在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書的論點與現時提出的爭議亦屬截然不同。由於該些屬上訴方提出的新觀點,上訴庭拒絕發出往終院上訴的許可證明書。而且,上訴庭指有關討論已淪為學術討論,因為據早前高院的判詞已裁定涉及被檢獲的資料均非新聞材料,黎亦沒有就裁定提出上訴。另外,答辯方亦指上訴人在逾期14天後才提出此申請,上訴方則解釋因黎於去年9月底確診新冠肺炎,其律師團隊要在10月初才能與黎會面,加上黎當時面對多宗案件,故才出現延期申請。上訴庭則認為上訴方的延期不算嚴重,故不會以此理由拒絕其申請。

黎智英(75歲)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違反《港區國安法》一案,已定於今年9月25日開審,並定於8月18日進行預審。另外這宗高等法院的案件,正式開審時會移師往西九龍法院,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一同審理,預計審訊需時83天。

案件編號:CACV356、357/2022

[ 本帖最後由 大咸濕 於 2023-6-19 10:4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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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協考慮介入《願榮光》禁制令案審訊 冀新聞工作有豁免條款 (19:07)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D%E6%AC%BE

政府入稟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高等法院7月21日聆訊。記協發聲明指,已委聘律師並致函律政司索取相關法律文件,考慮介入案件,向法庭提出有關新聞工作的豁免條款。

記協解釋法院在頒出禁制令時,應考慮禁令對新聞工作的影響,並期望可保障新聞工作者的工作。記協強調,無意發布或上載《願榮光歸香港》一曲,亦非要求成為案件答辯人。記協只針對有關歌曲在新聞工作時出現的情况,並向法院尋求濟助。

今次這並非記協首次於禁制令申請聆訊中介入,2019年9月,律政司申請禁止披露警員及其家人「起底」資料的臨時禁制令,記協當時提出應修訂臨時禁制令的內容,豁免新聞工作者在《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定義的「新聞活動」時披露有關資料,以確保獲憲制保障的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該申請最終獲接納。

記協考慮介入《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件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22074

律政司入稟申請禁制令,禁止傳播反修例歌曲《願榮光歸香港》,記協考慮介入案件。

記協委聘律師致函律政司索取相關法律文件,表明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就禁制令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記協指法院頒出禁令時,應考慮對新聞工作的影響,但強調無意發布或上載歌曲,並不要求成為案件答辯人,只是針對有關歌曲可能會在新聞工作出現,向法院尋求濟助。

願榮光|記協考慮介入禁制令案件 申新聞工作有豁免條款
https://www.hk01.com/article/911431

政府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止傳播《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法庭已排期7月21日審理。記協今日(21日)發聲明,已委聘律師致函律政司,索取相關法律文件,並指如有需要,會考慮向法庭申請介入案件,就禁制令一案申請「新增新聞工作方面的豁免條款」,保障新聞工作。

記協強調,記協無意發佈或上載《願榮光歸香港》一曲,故並非要求成為案件的答辯人,而今次介入只針對有關歌曲在新聞工作時出現情況,向法院尋求濟助。

記協在聲明中解釋,法院在頒出禁制令時,應考慮禁令對新聞工作的影響,重申今次並非記協首次在禁制令申請聆訊中介入。記協舉例指,早於2019年9月,律政司申請禁止披露警員及其家人「起底」資料的臨時禁制令,記協當時亦提出應修訂臨時禁制令的內容,豁免新聞工作者在進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1條所定義的「新聞活動」時披露有關資料,以確保獲憲制保障的新聞自由及言論自由。

記協指,該申請當年獲高浩文法官接納,對方亦確認傳媒在社會上有重要的監察角色,必須在保障個人私隱及新聞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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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豆|國安法三周年|警方國安處截至今年6月初共拘捕253人,當中155人和5間公司被起訴|國安法的紅線逐步延伸至日常生活|國際關注香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v-OIHbU4K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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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處懸紅100萬元通緝8人 包括任建鋒、郭榮鏗、許智峰等
https://www.hk01.com/article/915193

方國家安全處(國安處)今日(3日)下午舉行記者會。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及高級警司洪毅將會出席。警方指出,國安法已實施三年,共拘捕260人,年齡介乎15至90歲,79人已被定罪或等候判刑。國安處注意到反中亂港份子在海外繼續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而國安法訂立時已予以域外執法效力,因此警方早前已向法庭申請拘捕令,通緝8名人士,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峰、蒙兆達、劉祖廸、羅冠聰。他們干犯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罪,鼓吹制裁本港官員,為外國出謀獻策打擊香港金融地位等。警方現懸紅每人100萬元通緝,李桂華強調懸紅的做法,並非「做騷」而是執法,懸紅屬於嚴重罪行常見做法。如果犯罪過程中,被通緝人士主動放棄犯罪、主動投案等,法庭可向被告從輕和減輕處罰,呼籲他們回港自首。

[Image: Jv8D2bk3kDVS4cOB5Bgg0fHGujwiKSBPs3eXtJl3l7Q?v=w960]
國安處懸紅100萬元通緝8名流亡海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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