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4-2020, 12:24 PM
法庭:官稱築路障不屬「非法用途」 藏六角匙中大女生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5.html
中文大學女生於去年「三罷」當日,攜帶六角匙及索帶意圖不軌,她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昨在觀塘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梁少玲指從被告當日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及她見到警員便逃跑的反應,顯然是示威者,可推斷她有意圖拆路障,但因現場沒人用鐵欄堵路,證據上有疑點,而築路障不能歸為侵入住宅的非法用途,故判她無罪。因其行為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廿一歲被告梁倩珩,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觀塘道管有八條六角匙及一包共七十九條索帶。控方指當日下午一時許警車到達觀塘慢駛掃蕩,駛至觀塘道對開見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警員落車追截,被告逃跑但被制服。當時被告戴面巾及口罩,穿淺色上衣,戴鴨舌帽持長傘,背囊內有涉案六角匙、索帶及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指,法例下非法用途的定義是用作侵入住宅、束縛或傷害人身,雖控方力陳破壞他人財物也屬侵入住宅,但裁判官認為築建路障並不能歸入上述的任何一項非法用途,事實上並無證據顯示當時有人用鐵欄作路障堵路,現場也沒警民肢體衝突,故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
教授指屬常用工具 未獲接納
辯方曾傳召教導被告的中大教授作供,指六角匙及索帶是攝影及創意媒體製作的常用工具。但裁判官認為不能連繫案發當日情況,亦解釋不了被告當日為何到現場,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案件編號:KTCC 604/2020
法庭:女生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上訴庭指原審量刑犯錯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6.html
現年十六歲的中四女學生於去年十月一日前夕,在天水圍一間學校外張貼文宣時被警員截查,被搜出懷疑汽油彈原料。她於少年法庭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並擬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裁判官水佳麗判她一年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拘禁式刑罰。案件昨進行聆訊時,上訴庭指本案案情嚴重,但水官判刑前只索取感化報告,一早排除其他拘禁式刑罰的選擇屬錯誤,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三日再訊。
律政司要求改判拘禁式刑罰
控方指,原審判刑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因為被告除管有消毒藥水等物品外,也下載了製汽油彈方法,更叫其父親購買白電油,甚至選定地點為汽油彈進行測試,明顯打算將計劃付諸實行,與她自稱為「和理非」的理念背道而馳。水官判刑時過於着重被告個人背景,並對她作勸勉,但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等判刑因素,屬原則性犯錯。
控方表示,基於被告表明會繼續參與合法遊行,而且她有上學遲到及缺席的情況,判處更生中心有助改正她的價值觀,亦可收阻嚇性作用。辯方則不反對上訴庭改判她社會服務令,認為讓她做義工回饋社會亦是好事。辯方強調她已深感後悔,不時向老師道歉指自己麻煩到別人,她如今已變得自律,故上訴庭應考慮讓被告更生。案件編號:CAAR 7/2020
15歲男生被搜出藏槌及鐳射筆判感化 官稱若成年會考慮判監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m=referral
被搜出鐵棒士巴拿獲判無罪 官:常見工程物品 裝修工人:警威嚇唔認就屈我老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A9%86/
警方去年 11 月包圍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39 歲裝修工人在吐露港公路遭警員搜車時,搜出鐵棒及士巴拿等物品,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涉案警員沒有施行警誡調查,對被告造成不公,故剔除其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裁判官認為涉案物品,是常見工程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今(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後與朋友相擁,庭外表示被捕後感到壓力大,案件亦影響工作,批評警方濫捕,「(警方)無成本搞我哋,我哋就付出份工,好似畀佢陷害咁」。他又稱被捕時遭多名警員包圍及講粗口威嚇,當時其妻子亦在車上,「如果我唔認,就會屈畀我老婆,焗住認」。被告暫未打算就警暴作出投訴,「睇吓光唔光復到先追究。」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其中一名涉案警員未有施行警誡就調查,另一警員在警署先警誡、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次序有誤。裁判官指兩人做法不妥,剝奪被告法律權利,對他造成不公,故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裁判官稱本案須考慮涉案物品與工作有關,還是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指案發時間為清晨,附近亦有堵路,不排除被告欲參與堵路。不過,涉案物品為工程常見物品,當時公路上有多架車輛,被告逗留多久、為何出現則不得而知,他亦有可能是受影響的司機被困現場。法庭認為涉案物品是尋常裝修工作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家豪(39 歲,裝修工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3 日,在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情指,涉案警員當日與同袍在吐露港公路清理路障,其後接報到附近截查一輛私家車。被告當時坐在司機座,車內還有一對男女乘客,警員在車上發現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亦搜出泳鏡、手套及口罩等物品。被告表示涉案物品用作裝修,當時正往馬鞍山找朋友。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24 06: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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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大學女生於去年「三罷」當日,攜帶六角匙及索帶意圖不軌,她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昨在觀塘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梁少玲指從被告當日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及她見到警員便逃跑的反應,顯然是示威者,可推斷她有意圖拆路障,但因現場沒人用鐵欄堵路,證據上有疑點,而築路障不能歸為侵入住宅的非法用途,故判她無罪。因其行為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廿一歲被告梁倩珩,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觀塘道管有八條六角匙及一包共七十九條索帶。控方指當日下午一時許警車到達觀塘慢駛掃蕩,駛至觀塘道對開見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警員落車追截,被告逃跑但被制服。當時被告戴面巾及口罩,穿淺色上衣,戴鴨舌帽持長傘,背囊內有涉案六角匙、索帶及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指,法例下非法用途的定義是用作侵入住宅、束縛或傷害人身,雖控方力陳破壞他人財物也屬侵入住宅,但裁判官認為築建路障並不能歸入上述的任何一項非法用途,事實上並無證據顯示當時有人用鐵欄作路障堵路,現場也沒警民肢體衝突,故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
教授指屬常用工具 未獲接納
辯方曾傳召教導被告的中大教授作供,指六角匙及索帶是攝影及創意媒體製作的常用工具。但裁判官認為不能連繫案發當日情況,亦解釋不了被告當日為何到現場,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案件編號:KTCC 604/2020
法庭:女生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上訴庭指原審量刑犯錯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6.html
現年十六歲的中四女學生於去年十月一日前夕,在天水圍一間學校外張貼文宣時被警員截查,被搜出懷疑汽油彈原料。她於少年法庭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並擬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裁判官水佳麗判她一年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拘禁式刑罰。案件昨進行聆訊時,上訴庭指本案案情嚴重,但水官判刑前只索取感化報告,一早排除其他拘禁式刑罰的選擇屬錯誤,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三日再訊。
律政司要求改判拘禁式刑罰
控方指,原審判刑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因為被告除管有消毒藥水等物品外,也下載了製汽油彈方法,更叫其父親購買白電油,甚至選定地點為汽油彈進行測試,明顯打算將計劃付諸實行,與她自稱為「和理非」的理念背道而馳。水官判刑時過於着重被告個人背景,並對她作勸勉,但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等判刑因素,屬原則性犯錯。
控方表示,基於被告表明會繼續參與合法遊行,而且她有上學遲到及缺席的情況,判處更生中心有助改正她的價值觀,亦可收阻嚇性作用。辯方則不反對上訴庭改判她社會服務令,認為讓她做義工回饋社會亦是好事。辯方強調她已深感後悔,不時向老師道歉指自己麻煩到別人,她如今已變得自律,故上訴庭應考慮讓被告更生。案件編號:CAAR 7/2020
15歲男生被搜出藏槌及鐳射筆判感化 官稱若成年會考慮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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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搜出鐵棒士巴拿獲判無罪 官:常見工程物品 裝修工人:警威嚇唔認就屈我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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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 11 月包圍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39 歲裝修工人在吐露港公路遭警員搜車時,搜出鐵棒及士巴拿等物品,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涉案警員沒有施行警誡調查,對被告造成不公,故剔除其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裁判官認為涉案物品,是常見工程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今(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後與朋友相擁,庭外表示被捕後感到壓力大,案件亦影響工作,批評警方濫捕,「(警方)無成本搞我哋,我哋就付出份工,好似畀佢陷害咁」。他又稱被捕時遭多名警員包圍及講粗口威嚇,當時其妻子亦在車上,「如果我唔認,就會屈畀我老婆,焗住認」。被告暫未打算就警暴作出投訴,「睇吓光唔光復到先追究。」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其中一名涉案警員未有施行警誡就調查,另一警員在警署先警誡、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次序有誤。裁判官指兩人做法不妥,剝奪被告法律權利,對他造成不公,故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裁判官稱本案須考慮涉案物品與工作有關,還是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指案發時間為清晨,附近亦有堵路,不排除被告欲參與堵路。不過,涉案物品為工程常見物品,當時公路上有多架車輛,被告逗留多久、為何出現則不得而知,他亦有可能是受影響的司機被困現場。法庭認為涉案物品是尋常裝修工作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家豪(39 歲,裝修工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3 日,在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情指,涉案警員當日與同袍在吐露港公路清理路障,其後接報到附近截查一輛私家車。被告當時坐在司機座,車內還有一對男女乘客,警員在車上發現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亦搜出泳鏡、手套及口罩等物品。被告表示涉案物品用作裝修,當時正往馬鞍山找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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