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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or lethal weapons
#41
法庭:官稱築路障不屬「非法用途」 藏六角匙中大女生脫罪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5.html

中文大學女生於去年「三罷」當日,攜帶六角匙及索帶意圖不軌,她否認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昨在觀塘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梁少玲指從被告當日的裝束及攜帶的物品,及她見到警員便逃跑的反應,顯然是示威者,可推斷她有意圖拆路障,但因現場沒人用鐵欄堵路,證據上有疑點,而築路障不能歸為侵入住宅的非法用途,故判她無罪。因其行為自招嫌疑,拒絕其訟費申請。

廿一歲被告梁倩珩,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在觀塘道管有八條六角匙及一包共七十九條索帶。控方指當日下午一時許警車到達觀塘慢駛掃蕩,駛至觀塘道對開見到有數十名示威者。警員落車追截,被告逃跑但被制服。當時被告戴面巾及口罩,穿淺色上衣,戴鴨舌帽持長傘,背囊內有涉案六角匙、索帶及生理鹽水等。

裁判官指,法例下非法用途的定義是用作侵入住宅、束縛或傷害人身,雖控方力陳破壞他人財物也屬侵入住宅,但裁判官認為築建路障並不能歸入上述的任何一項非法用途,事實上並無證據顯示當時有人用鐵欄作路障堵路,現場也沒警民肢體衝突,故控方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水平。

教授指屬常用工具 未獲接納
辯方曾傳召教導被告的中大教授作供,指六角匙及索帶是攝影及創意媒體製作的常用工具。但裁判官認為不能連繫案發當日情況,亦解釋不了被告當日為何到現場,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案件編號:KTCC 604/2020


法庭:女生藏汽油彈原料判感化 上訴庭指原審量刑犯錯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76.html
現年十六歲的中四女學生於去年十月一日前夕,在天水圍一間學校外張貼文宣時被警員截查,被搜出懷疑汽油彈原料。她於少年法庭承認一項管有適合並擬作非法用途工具罪,裁判官水佳麗判她一年感化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拘禁式刑罰。案件昨進行聆訊時,上訴庭指本案案情嚴重,但水官判刑前只索取感化報告,一早排除其他拘禁式刑罰的選擇屬錯誤,下令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十月十三日再訊。

律政司要求改判拘禁式刑罰
控方指,原審判刑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及被告的罪責,因為被告除管有消毒藥水等物品外,也下載了製汽油彈方法,更叫其父親購買白電油,甚至選定地點為汽油彈進行測試,明顯打算將計劃付諸實行,與她自稱為「和理非」的理念背道而馳。水官判刑時過於着重被告個人背景,並對她作勸勉,但忽略阻嚇性、懲罰性及保護社會等判刑因素,屬原則性犯錯。

控方表示,基於被告表明會繼續參與合法遊行,而且她有上學遲到及缺席的情況,判處更生中心有助改正她的價值觀,亦可收阻嚇性作用。辯方則不反對上訴庭改判她社會服務令,認為讓她做義工回饋社會亦是好事。辯方強調她已深感後悔,不時向老師道歉指自己麻煩到別人,她如今已變得自律,故上訴庭應考慮讓被告更生。案件編號:CAAR 7/2020


15歲男生被搜出藏槌及鐳射筆判感化 官稱若成年會考慮判監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m=referral


被搜出鐵棒士巴拿獲判無罪 官:常見工程物品 裝修工人:警威嚇唔認就屈我老婆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5%A9%86/

警方去年 11 月包圍中文大學校園,有市民於沙田一帶聲援校園內的示威者。39 歲裝修工人在吐露港公路遭警員搜車時,搜出鐵棒及士巴拿等物品,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受審。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涉案警員沒有施行警誡調查,對被告造成不公,故剔除其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裁判官認為涉案物品,是常見工程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今(24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聞判後與朋友相擁,庭外表示被捕後感到壓力大,案件亦影響工作,批評警方濫捕,「(警方)無成本搞我哋,我哋就付出份工,好似畀佢陷害咁」。他又稱被捕時遭多名警員包圍及講粗口威嚇,當時其妻子亦在車上,「如果我唔認,就會屈畀我老婆,焗住認」。被告暫未打算就警暴作出投訴,「睇吓光唔光復到先追究。」

裁判官李志豪裁決時稱,其中一名涉案警員未有施行警誡就調查,另一警員在警署先警誡、才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次序有誤。裁判官指兩人做法不妥,剝奪被告法律權利,對他造成不公,故剔除被告的口頭招認及補錄口供。

裁判官稱本案須考慮涉案物品與工作有關,還是作非法用途。裁判官指案發時間為清晨,附近亦有堵路,不排除被告欲參與堵路。不過,涉案物品為工程常見物品,當時公路上有多架車輛,被告逗留多久、為何出現則不得而知,他亦有可能是受影響的司機被困現場。法庭認為涉案物品是尋常裝修工作物品,非法用途並非唯一合理推論,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吳家豪(39 歲,裝修工人)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控罪指,他於去年 11 月 13 日,在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

案情指,涉案警員當日與同袍在吐露港公路清理路障,其後接報到附近截查一輛私家車。被告當時坐在司機座,車內還有一對男女乘客,警員在車上發現一支 150 厘米的鐵棒、六合匙和士巴拿,亦搜出泳鏡、手套及口罩等物品。被告表示涉案物品用作裝修,當時正往馬鞍山找朋友。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24 06: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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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會計師樓女文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罪名不成立
http://news.tvb.com/local/5f6dc6e5335d19...0%E7%AB%8B

一名會計師樓女文員去年八月底以鐳射筆照射警員,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24歲被告王海嵐在其中一間四大會計師樓任職文員,她被控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

裁判官林子勤指,案中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意管有鐳射筆傷人,而鐳射筆為常用文具,亦合乎被告工作核數之用;又指鐳射筆射程為40米內,無法傷及案發時於70米外移動中警車上的警員。警車車窗亦經改裝,被告在遠處無法看清車內警員。被告被捕時仍手持鐳射筆站在原地,不符合傷人意圖。

裁判官又說考慮到環境因素,附近當時沒有示威活動,被告難以預知警車出現。而被告以辦公室文員打扮,仍帶備午餐器具,因此舉證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名不成立。


法庭指持鐳射筆女文員無傷人意圖 裁定罪名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25.htm
涉雷射筆射警車判脫罪 官指女文員自招嫌疑拒批訟費申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27 08: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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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司機涉藏鐵棒及扳鉗脫罪 官指控方未能證明用作堵路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2...2_001.html

去年11月13日有示威者在吐露港公路堵路,期間警員在道路調查,並於一輛私家車上檢獲鐵棒及扳鉗等,私家車司機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其他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經審訊後今(24日)在沙田法院獲判無罪。裁判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該些物品是用作堵路,另因警員調查方法對被告不公,故剔除被告的警誡供詞。

現年40歲被告吳家豪,報稱從事裝修工作,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吐露港公路管有一支150厘米鐵棒、一套六合匙和一個扳鉗,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控方案情指,被告警誡下承認該些物品是屬於他,當時正前往馬鞍山。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在現場尚未向被告施行警誡,已開始向被告查問並展開調查;返回警署後警員先警誡,才向被告展示羈留人士通知書。裁判官指警員的做法對被告不公,故決定剔除被告的招認供詞。

裁判官續指,當日現場附近有人堵路,加上事發時是清晨時份,法庭或可推論被告是欲參與堵路。不過,即使假設該些物品是屬於被告,控方也無法證明被告在場逗留了多久,不能排除他是受堵路影響被困現場,且考慮到被告從事裝修工作,而涉案物品在工程中並非不尋常,由於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作唯一合理推論,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決後控方向法庭致歉,指未有把案中證物帶往法庭,控辯雙方因而需另覓時間交收證物。散庭後法庭掌聲如雷,被告坦言感到放鬆,批評警方濫捕,又指當日曾被警員威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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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藏六角匙和堵路罪成 大學生被判入更生中心 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6%8B%92


爆谷店經理藏伸縮棍被控 辯稱內地網購寫明合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0...2_001.html


男童認管攻擊性武器 官不認同感化報告拒頒保護兒童令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328&home=1

兄弟襲警堵路罪成 弟入更生中心兄判監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1...2_001.html

男子被控襲警判無罪 官:警盡力作供仍未能證明被告踢警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1...2_001.html

一名警長於去年11月在天水圍追截懷疑觸犯禁蒙面法的人士時跌倒,之後遭多人圍踢,警方其後拘捕一名男子,他否認襲警罪,案件經審訊後,今天(16日)在屯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在場警員雖然已盡力作供,但法庭仍未能肯定被告曾起腳踢中警長,故判被告無罪。

控罪指,被告郭頌濂於去年11月17日,在天水圍樂湖花園外襲擊警長唐家裕。
唐早前供稱,案發時唐欲截停一名懷疑干犯禁蒙面法的男子,該男子轉身離去,唐撲去他那兒,但落空趴在路中,唐隨即遭圍觀人士踢。唐受襲期間曾抓住一隻腳,並抓甩對方的鞋,但沒有機會看到該人的面容,最終有同僚增援,唐抬頭便看見被告,另外他事後在現場檢獲兩隻鞋。
裁判官裁決指,辯方曾將一段現場片段呈堂,顯示被告遭增援警員推開並跌倒在地時,其右腳鞋子飛脫,左腳鞋子卻完好穿在腳上,故法庭無法確認唐抓住的腳就是被告的腳。
對於有警員曾供稱在附近看到被告向唐的方向踢了兩腳,裁判官指當時有很多人圍觀,唐和被告身旁有逾10人在場,警員視線或受阻,縱然被告確曾有踢的動作,法庭也無法肯定被告是踢向及踢中唐,抑或只是嘗試離開人群時腳部才有所動作。
裁判官指案件在電光火石間發生,各警員已盡力憶述事件,可是舉證的標準必須高到達致毫無合理疑點,最終裁定被告無罪。

男子向示威者揮鋤頭稱曾做政協 管有攻擊性武器表證成立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01...2_001.html

去年8月6日旺角發生修例衝突期間,一名六旬漢涉嫌當街向示威者揮舞鐵鋤頭,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天(16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控方呈堂新聞片段,顯示當日被告在記者追問下,不但聲稱「做過寧夏省政協」,更指攜帶鐵鋤頭就是要「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被告不作自辯,案件押至11月3日續審。

63歲被告朱木源,報稱退休人士。據悉他有在內地從事房地產生意。朱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通菜街近水渠道一帶行人路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把鐵鋤頭。
目擊證人袁卓廷(譯音)供稱,他當晚在朋人家中突然聽到有女警用擴音器警告「白衫白褲手持鋤頭嘅男子!」於是他向窗外探望,只見一群身穿黃色反光背心、手持攝影器材的人,正包圍被告。被告於記者的追問下,稱帶了鋤頭,要「鋤呢班影響我生活嘅人!」及後被告走到車旁,抽出一把鋤頭,並在記者面前,大力揮動鋤頭擊地。袁憶述當時聽見金屬撞擊的巨響。
控方呈堂一段拍攝案發經過的新聞片段,惟辯方反對呈堂。庭上播放的片段顯示,被告向記者自稱「做過政協,寧夏省」、「我哋香港繁榮社會嚟㗎,我60幾歲,我流血,佢死呀!」被告拿鋤頭擊地後,把鋤頭放回車上,然後駕車離去。最終裁判官批准片段呈堂。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16 10: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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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涉鐳射筆照警員男子被控藏攻擊武器及襲警法庭押後裁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028.htm

工程師涉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罪不成立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00361

一名工程師被控去年十一月在灣仔示威現場附近,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法庭經過半天審訊,裁定罪名不成立。

去年十一月二日,港島區原有多個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被警方腰斬。案情指,警員當日在駱克道截查被告陳文灝,在他的包中搜出一罐黑色及黃色噴漆、兩對沾上噴漆的防割手套以及索帶等。

經過半天審訊,裁判官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軒尼詩道的非法集結和堵路,以及他會使用涉案物品摧毀或損壞財產,裁定他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罪,罪名不成立。

[ 本帖最後由 反共匪 於 2020-10-31 08:2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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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男子為推銷賣「裝修棍」「電警察電槍」 判囚32個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09/bkn-20201109144832063-1109_00822_001.html

法庭拒接納警員供詞 兩青年涉管有攻擊武器等罪不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124.htm

兩名青年涉嫌去年11月在西灣河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各被搜出鎚子,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名。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黃雅茵表示,拘捕被告的兩名警員,證供出現明顯誤差和重大遺漏,並不可靠,裁定兩名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表示,案發時現場有很多人參與非法集結,有各種顏色衣服的人來往,穿黑衣並不特別可疑,兩名拘捕被告的警員,非全部時間留意被告,單憑衣著不排除認錯

其中拘捕首被告的警員供詞指,被告於追逐期間離開視線3秒,經審訊後發現是離開視線9秒。而在被告腰間跌出的鎚子長27.5厘米,但警員在記事冊和供詞中再錯寫成15厘米,相差逾12.5厘米,裁判官認為不可能在目測下出現如此誤差。

至於拘捕次被告的警員,於記事冊和庭上證供交代非法集結現場有50多名黑衣人,案發後撰寫的供詞卻是20多名黑衣人,裁判官表示,不能理解關鍵性證供為何出現偏差。

裁判官又說,警員原本指當日聚集的人群穿黑衣,後來改稱非單憑衣著識別人群,而是特別留意被告兩次出言侮辱警員,但在證供卻並未提及,庭上經主控提醒後才記起,裁判官認為解釋不充分。裁決官指出,警員證供出現非常多重要遺漏,不接納警員為誠實可靠證人。 

報稱無業的26歲被告羅俊傑及21歲學生黃衍偉,被控在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以及各管有一個鎚子。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24 09: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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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金融顧問帶菲律賓魔杖出街被控 管有武器罪成須還押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2...2_001.html

[Image: bkn-20201127171552502-1127_00822_001_01p...1127171559]

去年8月11日港島反修例遊行期間,一名男金融顧問被指在北角管有一枝木棍, 他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今(27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崔美霞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面對即時危險,認為他帶備木棍及整齊裝備,必定有意圖傷人,不接納被告自衛的解釋,下令被告還押至12月9日判刑,以索取其背景報告。
28歲被告蔡嘉琪,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北角電氣道道16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管有一枝木棍。
控方案情指,當日下午3時許,警員巡查期間發現被告神色可疑,甫見警員便轉身,於是急步上前截查。結果在被告手持的布袋,搜出涉案長28吋的木棍,並於被告的背囊中,搜獲口罩、手套、過濾器等,警誡下被告指「我驚畀人打,我攞嚟自衛嘅」。
被告自辯時指聲稱該木棍是一枝「菲律賓魔杖」,當晚他隸屬的空手道館舉行周年音樂晚宴,他打算在晚宴時與師傅交流棍術。此外,去年8月5日他透過傳媒得知英皇道對開發生暴力事件,又盛傳會發生「千人廝殺」,他感到不安,怕被成為攻擊目標。事發晚他打算到公司附近買食物,惟當時他感到現場氣氛緊張,故離開辦公室時帶同「魔杖」傍身。
裁判官裁決時指,自從8月5日後,案發地點一帶便沒有再出現暴力,而且事後當局已加強警力,加上相關報道只是說「瘋傳」、「流言」,認為沒有證據支持被告有即時危險,需要帶齊裝備外出用膳,因此不接納被告自衛的說法。此外,裁判官又不相信被告會在賓客眾多的音樂晚宴,與師傅揮動長棍切磋棍術,認為被告證供不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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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裝修工棄置鎚仔鐵通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官裁定無罪質疑:控方憑甚麼起訴?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130...BRXNCFQ2Q/

去年10.1前夕,裝修工貪方便將鎚仔及鐵通等廢物棄置於沙田車公廟對出花槽,事後被捕。雖然裝修工已即時向警方解釋及出示建造業證件,又容許警方在無搜查令下搜屋搜車,自願交出的手提電話內亦無發現任何涉及示威的相片或影片,惟最終仍被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開審,控方承認鎚仔等物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裁判官彭亮廷質疑:「咁你憑乜嘢吿人?」並謂若要法庭推論傷人意圖,亦須有證據基礎,最終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裝修工無罪釋放兼得訟費。

被告凌添來(56歲)獲判無罪後坦言,案件擾攘至今一年,其間須定時向警署報到,現時終可鬆一口氣。至於無辜被控,他稱:「冇話無唔無奈,我就無所謂呀,係啲後生仔麻煩啲。」

被告原本被控於去年9月30日在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鎚仔及三支金屬管。控方今早只傳召了一名證人。警員5703蔣定邦(譯音)供稱,當晚看見一名男子將鐵通及鎚仔等物從輕型貨車上搬到足球場花槽中。而較早前車上另一名男子亦曾下車視察,及後兩人駕車離開。

警員在場觀察兩小時,無人接觸過涉案物品,翌日憑車牌拘捕登記車主、即本案被告。被告立即向警方解釋,當時因貪方便而棄置裝修廢物,並出示建造業工人證件,又容許警方在無搜查令的情況下搜屋及搜車,更自願交出手提電話供警方檢查,當中並無發現任何涉及示威的相片或影片。

辯方大狀陳凱智陳詞指,被告棄置工具後立即離開,控方無法證明他當時仍控制或管有涉案工具。而且涉案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欲使用工具作傷人意圖。再者,被告是一名裝修工,丟棄工具實屬正常不過。

官:可疑與證據是兩碼子的事
控方回應時承認,鎚仔及鐵通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彭官聞言即質疑謂:「咁你憑乜嘢吿人?」控方指案發時社會發生不同的示威事件,希望法庭憑此作推論。惟彭官反駁,若要法庭推論有傷人意圖,亦須有證據基礎,「都要有個門檻」。

彭官休庭片刻後,裁定案件表明證供不成立,直指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管有」的這項控罪元素,並裁定物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根據承認案情,被告電話內根本沒有任何關於示威的資訊、相片或影片,彭官直言:「摸不著頭腦,控方憑甚麼起訴?」縱使被告棄置工具的方式非常可疑,但彭官強調,可疑與證據是兩碼子的事,單單可疑不可作為舉證證據。

辯方隨即提出訟費申請,指被告被捕後即時與警方合作,不但交出手提電話,更容許警方無手令的情況下搜屋和搜車。而且,負責排期的裁判官在被告答辯前,已要求控方重新審視證據,但控方仍堅持檢控。

彭官同意,被告行為雖有可疑,但被捕後已詳盡交代事件,沒有隱瞞或誤導警方,揚言被告「喺嗰一刻,已冇嫌疑」,但警方卻堅持落控起訴。基於公義及公平,批准辯方的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STCC1009/20】


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涉去年藏有10支鐳射筆被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02.htm

警方於九肚山獨立屋拘捕方仲賢 暫控藏武等3罪下周二提堂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聚集期間被搜出煙霧餅兼不同武器 男導師罪成囚15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青年當街說涉汽油彈案惹警截查 認藏雷射筆獲警員親友求情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2...2_001.html

前學民成員錢詩文涉藏噴漆 因法庭不信納女警證供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2 03:3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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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浸大學生會長方仲賢再因鐳射筆案被捕 被指重設手機妨礙司法公正、藏攻擊武器及拒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8D%95/

去年 8 月在深水埗買鐳射筆被捕的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今早約 7 時再因這宗案件被警方拘捕,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浸大學生會指,超過 20 名警務人員今早上門拘捕方仲賢,他已被帶到沙田警署。學生會指表示,自《國安法》立法,政府大舉進行清算,拘捕不同異見者,白色恐怖籠罩下,人人自危,譴責港府多次針對學生會成員濫捕。

方仲賢下午獲淮以一萬元保釋,在沙田警署外見傳媒,他表示警方突然上門拘捕,做法形同秘密警察,慶幸自己尚有機會步出警署,惟被扣押內地的 12 港人可能永遠無法回港,呼籲港人繼續關注事件,亦不可停止發聲,詳見相關報道。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何振東今早 11 時見記者,指今早在沙田拘捕一名 22 歲男子,案發在去年 8 月 6 日,有休班警員留意到一名男子購買「高功率鐳射裝置」,他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當時拒絕保釋暫時獲釋。

指方仲賢刪手機紀錄涉妨礙司法公正

何振東稱警方之後調查後發現,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該名男子當時購買的屬第 4 級鐳射裝置,即用於工業或軍事用途,「可能做成嚴重後果,例如整盲人隻眼」,又指該男子被捕時有人包圍警員指罵,男子要求救護車到場,警員清楚向他表示要檢取電話作證物,但由於被捕人當時正接受醫護檢查,警員要在檢查完後才可以檢取電話,之後警方發現電話曾被重設,所有紀錄被刪除,重設時間是該男子接受醫護檢查期間,「相信佢刪除所有紀錄,係想刪除同案件有關證據」。

警方經與律政司商討後,今日重新拘捕該男子,將起訴他藏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和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12 月 8 日在西九龍裁判處提堂。

對於案件時隔年多才重新拘捕是否清算,何振東指調查需要時間,警方每個行動決定都是基於事實證據,有人拒保若有足夠證據會重新拘捕。

方仲賢於去年 8 月在深水埗購買觀星雷射筆,被數名休班警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其後獲無條件釋放。警方當時指,被捕男子拒保候查,獲暫時釋放。警方保留檢控權利,案件繼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跟進調查。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12 hours ago
【極權鷹犬濫捕我城義民,本會會長再次無理被捕】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於今早約七時再度被捕,被控罪名為妨礙司法公正、拒絕被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超過20名警務人員上門拘捕,現時正處於沙田警署。

自《國安法》立法,港共政權大舉進行清算,肆意拘捕不同異見者,白色恐怖籠罩我城,人人自危。極權政府對社運人士的打壓行為可謂罄竹難書。

本會對於香港軍閥多次針對學生會成員之濫捕行為予嚴厲譴責,極權散播白色恐怖之心,針對異見人士昭然若揭。本會對警方之濫捕行為,予以最強烈譴責。本會要求警方馬上釋放方仲賢,並停止濫捕香港義民,為身後的港共政權欺壓市民。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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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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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後由 紫羅蘭 於 2021-2-18 10: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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