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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罪 Sedition Act
#41
兩男子被捕涉發逾二千帖企圖誣衊某傳媒及向廣告商施壓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9.htm

警方拘捕兩名分別18及26歲的男子,涉嫌在網上社交媒體平台,發布超過2000個帖文,企圖誣衊一間傳媒機構,並以威嚇手段向不同廣告商施壓,意圖脅迫他們不要在有關機構刊登廣告。

警方的調查又發現,兩名被捕人曾在網上發布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煽動暴力的言論。

警拘兩男子涉威嚇手段施壓廣告商停止於某傳媒登廣告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9.htm

警方拘捕兩名分別26歲及18歲男子,分別涉嫌串謀刑事恐嚇、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警司譚威信表示,警方近月發現不法分子持續在不同社交平台,透過專頁、頻道、群組廣泛發出帖文,誣衊一間傳媒機構,並以威嚇手段向不同廣告商施壓,以停止在該傳媒機構刊登廣告,目的是帶來名譽及經濟損失。

警方調查亦發現他們涉及煽動參非法集結及使用暴力,包括襲擊傳媒機構職員、警員及家屬,於是作出拘捕。

譚威信表示,不便透露涉事傳媒機構及專頁,警方調查被捕人在群組角色、一系列涉案發言、發布言論的目的。他說,涉事群組由去年5月至今,發出超過2000個帖文,涉及超過100個經涉事傳媒機構宣傳的廣告商,不由分說地向機構藝人、廣告商作出不合理攻擊,並非只聚焦在一兩個字眼,而是一籃子及長時間去檢視。

被問到如果呼籲抵制提供魚翅的商戶等,會否涉及刑事恐嚇。他表示,不會評論有關的例子,強調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而在本案中看不到有真正的原因向涉事傳媒機構及廣告商施壓。


警拘中六生及無業漢 傳涉網上散播針對無綫及商戶言論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警方昨日(28日)拘捕兩人,指他們在網上社交媒體發文,針對傳媒機構及商戶,涉嫌干犯串謀刑事恐嚇等罪,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兩人分別為一名26歲無業人士及一名18歲中六學生,消息指該傳媒機構為無綫電視。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警司譚威信今午(29日)講解案情指,近月持續性有不法分子於社交媒體平台於群組、專頁及頻道,發布誣衊內容的貼文,以不同手段向廣告商施壓,務求令停止於某傳媒機構停止落廣告,造成名譽及經濟損失。

警方調查期間,兩名被捕人士曾經發布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和暴力言論,煽動他人襲擊傳媒機構職員、警務人員及其家屬。警方昨晚作出拘捕行動,於深水埗及馬鞍山拘捕18歲及26歲人士,涉及「串謀刑事恐嚇」、「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實際傷害」。行動中檢獲3部手提電話、2部平板電腦及3部電腦。譚表示,有不法之徒在網上煽動作非法行為,甚至威嚇傳媒機構,破壞香港法治基礎和社會安寧,做法令人側目。

對於涉事機構及發布言論專頁,譚表示因案件調查中,故不便透露,而群組在去年5月出現,發出超過2,000個貼文,超過100個為與該傳媒機構合作的廣告商。譚又指,警方調查已涉及被捕人在群組的角色及發言內容、發言的目的,而抵制與否並非只看「一兩個字眼」,而是從2,000個貼文調查發布煽動的目的,以衡量有關案件。

消息指,涉案中六生被指在去年5月,於社交媒體Facebook成立群組,並擔任管理員,又在群組貼出在無綫電視賣廣告的商戶名稱,呼籲其他人「派嬲」、「請願」及「永久抵制」等,引致商戶不安,並導致無綫出現財務損失,涉嫌干犯串謀刑事恐嚇;該中六生亦被指於前年9月,在網上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

至於該名無業人士,是由警方透過網上討論區「連登」找出,他涉嫌煽惑他人意圖傷人及煽動襲擊他人。他被指於前年及去年在「連登」發文,聲稱要襲擊無綫新聞部人員;另外,他亦涉嫌藐視法庭,並曾發文貼出警員及其女兒的相片,聲言要襲擊警員的女兒。

發表煽動文字案 控方羅列「快必」共帶領參與者喊「光時」171次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1%E6%AC%A1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涉嫌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去年1月17日參與大埔中學生集會、1月19日銅鑼灣崇光百貨外、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廣場外、5月24日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7月4日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7月8日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7月9日觀塘港鐵站A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7月1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主持街站、發言、現場人士反應及遊行現場情況。

周天行指出快必於涉案活動期間帶領參與者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共約171次,「黑警死全家」共約102次、「打倒共產黨」共約11次等示威口號,煽惑憎恨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及警方。

另外,快必於大埔集會中,煽惑在場人士參與2日後已遭警方反對的港島區遊行,表示將於銅鑼灣等候眾人。警告不果下,快必在銅鑼灣街站帶領70至80名群眾辱罵警員。快必在牛頭角街站展示牌子及預期答案,向輪候索取口罩的20至30名市民提問「721_ _ 人、831 _ _ 人、101 _ _ 人」,預期答案為「唔見人、打死人、槍殺人」等多項問答,煽惑他人貶損警方,又向出言相譏的女途人叫喊「Byebye啦你!走啦!睇路呀!大陸喱!」等,同時有至少6至7人一同大聲指罵,對方感侮辱,其後報案。

快必在未有向警方申請下,5月23日在網上號召公眾,翌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集會,在街站重覆辱罵警員,聚集群眾在場跟隨,向警方粗言叫罵,並不顧警方警告,未有解散聚集的受禁羣組,再向警方叫囂「黑警」,持續激起群眾情緒,鼓動眾人叫喊。

教授劉智鵬則從歷史角度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古今沿起演變,意指收復落入敵手的香港特區,不承認其為國家一部份,視國家政權為敵,意在不接受國家和特區政府管治,企圖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與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造勢大會及前年7月21日中聯辦設施遭損毀時語境一致,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思。

【侮辱國歌】首宗拘捕 40歲男涉嫌於apm播國歌時舉港英旗、煽動他人喝倒采被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4...B%E6%8D%95

[Image: apm-28.png]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7-30 13: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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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涉張貼恐嚇《國安法》法官海報被捕 41歲男明上庭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A%E5%BA%AD

新界北總區刑事部人員於8月6日上午在上水區以「煽動意圖罪」拘捕一名41歲本地男子,涉嫌於7月28日及30日分別在上水天平邨一幼稚園外及中區高等法院大樓公共洗手間內,張貼侮辱及恐嚇三位處理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法官的海報。調查亦發現被捕人管有一批帶有煽動意圖的海報。案件其後由國家安全處跟進調查。

該名被捕男子昨晚(8月7日)已被控以「展示煽動刊物」罪,案件將於明日(8月9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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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警據報改控鄒幸彤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curren...F%E6%AC%8A

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親友引述律師表示,警方對鄒幸彤的指控改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但目前尚未正式落案起訴。

鄒幸彤在昨日被捕時,警方是以《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沒有遵從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採取行動。

警方對鄒幸彤的拘留時間將於周五早上屆滿。

【搜六四紀念館】警帶走六四館展板、紙板公仔 毀 CCTV 換門鎖 蔡耀昌促交代理據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5%E9%A4%A8

支聯會拒交資料 國安處拘鄒幸彤等4人兼調查有否涉其他罪行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90...2_001.html

支聯會的「結束一黨專政」綱領被外界質疑涉違《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上月底發信予支聯會7名常委,要求他們在昨日(7日)前提交所要求資料及證明文件,支聯會昨到灣仔警察總部交代拒交資料的理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則表明,會迅速採取法律行動。言猶在耳,根據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於今日(8日)早上約7時在社交網頁透露,支聯會常委梁錦威已經被捕;同時亦有警員把她拘捕。另有消息指,支聯會另外兩名常委鄧岳君、陳多偉亦相繼被捕。

在今日早上約6時,警方國安處人員到中環夏慤道12號美國銀行中心,鄒幸彤的辦公室搜查,鄒幸彤則在相若時間,於社交網頁上載一段長約1分鐘的直播片段,指出有人「㩒(撳)緊鐘」,又稱「來了,遺憾上唔到藍的保釋了」,「其實佢哋可唔可以咁樣猛咁撞我地(哋)門口密碼㗎,入屋搶劫咩」,「其實呢...你哋狂㩒(撳)門鐘隻手唔攰的嗎?」未幾又留言「大家有無臨別說話想同我講?」

至早上約8時,鄒被警員帶走。另一方面,警方在早上約8時15分荃灣悅來酒店採取行動,拘捕了梁錦威。鄧岳君及陳多偉則在早上約6時半,分別於旺角及八鄉被捕,現正在警署被扣查。
警方指,國安處今日在全港多區採取執法行動,以《香港國安法》下的《實施細則》附表5第3(3)(b)條「沒有遵從《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拘捕3名男子和1名女子,年齡介乎36至57歲。所有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包括調查被捕人有否涉及其他罪行。警方行動仍然繼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保安局指,有關團體無視警告,一意孤行,堅決拒絕配合警方依法根據《實施細則》附表5提交資料的要求,對警方採取執法行動表示支持。

據了解,因組織或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中一名被告何桂藍,早前已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並排期在今日處理,大律師鄒幸彤原定代表何桂藍在法庭陳詞。

國安處起訴李卓人等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各人早上提堂
https://news.tvb.com/local/613a37e734b03...0%E5%A0%82

[ 本帖最後由 藍寶石王子 於 2021-9-9 12: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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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據悉人大修訂港區國安法字眼 梁愛詩稱不用擔心會以言入罪
https://news.tvb.com/local/5ecf1ba4335d192307f1d6c5/

對於有消息指,人大修訂《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罪行的字眼,涵蓋「行為和活動」,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認為,修訂後不用擔心會以言入罪。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梁愛詩稱︰「字眼更為一致,第二亦是大家看到是有行為,不是評論就會構成叛國顛覆。有人擔心是否以言入罪,其實言論本身不會構成罪行,但如果言論、行為、活動加在一起,可能就會構成犯法。」

被問及是否即所謂行為和活動是兩個同時要出現才是,她回應︰「其實我不覺得行為和活動的分別,活動可能較闊,但都要待草案出來才知道。」

【以言入罪】「快必」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不准保釋 「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都中招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3691/%E...D%E6%8B%9B

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日前(6日)被警務處國安處人員到其大埔寓所拘捕,指他在過往數月多次在街站,發表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和藐視的內容。譚得志被警方扣留超過48小時後,昨午(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及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控方指,譚得志在本年3月至7月間,多次在街站發表的煽動文字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721唔見人 831打死人 10月1槍殺人」、「黑警死全家」等。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將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再訊,拒絕譚得志的保釋申請。

[Image: %E7%85%BD%E5%8B%95%E6%96%87%E5%AD%97-%E8..._large.jpg]

控方在庭上指,被告於本年6至8月擺街站超過20次,警方需時調查,仍有超過12小時的片段要查看,申請押後案件並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表示,控方所指的涉案言論,只屬被告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質疑控罪是否符合人權法案。蘇官指,現階段未有時間考慮法律爭抝,批准押後案件,拒絕被告保釋申請。

煽動罪一直被質疑是以言入罪,不符合現代人權標準。特首林鄭月娥早上見記者時被問到:「用殖民時代的法律針對反對派人士,市民將來還能對政府表達不滿嗎?」林鄭首先表示,法律無分九七前後,只要仍然生效就可以引用,「快必」案是有證據顯示他違反了法律,執法機關不得不行動,她並形容「無關言論自由(There is nothing to do with freedom of speech.)」。林鄭續指,政府維護市民在《基本法》和國際公約之下享有自由與權利,但要知道,無論是國際公約抑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權利不是無限制的,例如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維持公眾秩序、為了公共衛生,或者是保障其他人的權利與名聲,法律限制了某些言論。

被控五項「發表煽動文字」涉及本年3至7月的街站
本案由國家安全處高級督察梁凱期作案件主管。譚得志被控五項《刑事罪行條例》的「發表煽動文字」,以及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首五項控罪均指譚得志曾發表煽動文字,即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申請暫時無須答辯,指五項煽動文字罪涉及不同的煽動意圖。控方又指,被告在7月港區國安法生效後多次擺街站,蓄意煽動公眾呼叫政治口號,對香港政府及中國政府發表貶意。

[Image: %E7%85%BD%E5%8B%95%E6%96%87%E5%AD%97-%E7..._large.jpg]

據悉,控方詳細記錄了譚得志於今年1月至8月間,在約38次擺街站時所發表的內容,包括呼喊的口號及次數、發言、標語等。以涉案的五個街站計,譚一共喊了141次「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143次「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106次「黑警死全家」、6次「解散警隊 刻不容緩」,以及3次「721唔見人 831打死人 10月1槍殺人」。

譚得志的五次涉案街站依控罪順序為:

2020年7月4日(旺角西洋菜街及亞皆路街一帶)

2020年7月8日(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

2020年7月9日(觀塘港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

2020年7月19日(藍田啟田邨商場外)

2020年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商場外)

就3月15日於牛頭角下邨商場外的案件,譚得志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控罪指他涉嫌在公眾地方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Image: %E5%BF%AB%E5%BF%85-20200908184440_2da5_large.jpg]

譚得志昨天另涉及早前被控的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以及兩項傳票罪行的提訊。就今年1月17日的控罪,他被指在「大埔中學生集會」上,呼籲在場人士參與同月19日,由民間集會團隊舉辦的 「天下制裁」流水式集會,涉嫌非法煽惑他人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遊行集結,以及被票控在同日同地發表煽動文字。就今年1月19日於銅鑼灣崇光百貨外的案件,他被票控一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的行為。控方申請將三項控罪合併處理,並押後十星期以準備文件轉介至區域法院。法庭批准申請。

下午散庭後,譚得志的Facebook帖文表示,譚將被送往荔枝角收柙所扣柙,被帶走時「從容面對」。帖文又提到,控方反對保釋的其一說法是,他在街站說了70次「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90次「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案件編號:FLCC1466、1691/2020;FLS5688、56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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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快必煽動文字案】控方針對辱警、煽惑憎恨政府及共產黨言論 計算「光時」等口號出現次數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3817/%E...1%E6%95%B8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因在街站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去年9月被國安處拘捕還柙至今,他否認發表煽動文字等14項控罪,案件今(2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案情仔細記錄譚得志在各街站的言論,指他毫無根據地侮辱及貶損警方,主張以暴力反抗政府,煽惑憎恨政府及共產黨,又鼓勵圍觀群眾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打倒共產黨」等口號。

[Image: %E5%BF%AB%E5%BF%85-%E7%85%BD%E5%8B%95%E6..._large.jpg]

控方由主理唐英傑案件、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譚俊傑及崔浩泉代表,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區院法官陳廣池審理。

本案14條控罪橫跨去年1月至7月、共7個街站及集會,其中8項為發表煽動文字或串謀發表煽動文字。控方在開案陳詞仔細記錄譚得志在街站及集會的言論,主要針對他對警方、香港政府及中國共產黨的批評,指他毫無根據地侮辱及貶損警方,主張以暴力反抗政府,煽惑憎恨、推翻香港政府及中國共產黨。

控方另計算譚得志在不同場合,手持擴音器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黑警死全家」、「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的次數,又列出現場圍觀人數、群眾反應等。(各街站及集會的涉案言論詳見下文。)

[Image: %E8%AD%9A%E5%BE%97%E5%BF%97-%E5%BF%AB%E5..._large.png]

眾新聞製圖
1月17日—大埔海濱公園「大埔中學生集會」
控罪1: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晚向在場約450名參與者發言約18分鐘,台上放著「FREE HK」燈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及「齊上齊落」直幡。控方指出,被告多次帶領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主張就主權獨立進行討論,又毫無根據地指控及辱罵警方,鼓勵參與者作出對抗。控方另指被告涉煽惑在場人士參與1月19日、已被警方反對的港島區公眾遊行。

周天行庭上不加語調地讀出涉案言論,包括「黑警死全家,死完男家,死女家,死完阿爸,死阿媽,死完姑媽,死姨媽」等。旁聽公眾一度因此發笑,遭陳官訓斥「我唔知公眾席人士有咩好笑」,表示審訊不是「棟篤笑」,要求公眾尊重法庭。

1月19日—銅鑼灣SOGO對出街站
控罪3: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方指被告當日以擴音器發言約26分鐘,帶領70至80名圍觀人士用粗口辱罵警員,附近警員屢次警告被告停止所作行為,但未獲理會。

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商場外街站
控罪4:發表煽動文字
控罪5: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方案情指,該街站掛起「垃圾政府 全民自求」的横額,片段可見被告向20至30名排隊領取免費口罩的市民,提出貶損警方的問題,對方若回答預設答案即可免費獲得口罩。控方指被告不斷煽惑市民對警方「作出毫無根據的評論」,又以擴音器當眾指控警方,包括「是但講一樣差佬做嘅好事呢一年……打細路啦屌……離曬譜呀」、「你記住香港無好差佬」等。

案情又提到,控方女證人王華當日路經街站,覺得被告抹黑警方、誤導公眾、呼喊「光時」口號,遂對被告說「返屋企光復啦你」,被告聞言回應:「 Byebye 啦你!走啦!過馬路啦!睇路呀!」「返大陸啦!大陸喱!」同時有人加入大聲指罵。王華之後報警,稱當時擔心自身安全, 又因被稱「大陸喱」感到嬲惱和侮辱。

部分涉案問答如下:
[Image: %E8%AD%9A%E5%BE%97%E5%BF%97-%E7%85%BD%E5..._large.jpg]

[Image: %E7%85%BD%E5%8B%95%E6%96%87%E5%AD%97-%E5..._large.png]

5月24日—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街站
控罪6:舉行或召集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7: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控罪8: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控罪9: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5月23日在網上號召市民參與翌日的「健康工作坊」,該集會未有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

至5月24日當天,被告在涉案地點擺放街站,吸引最少70人聚集,橫額寫上「國家安全但香港危險抗疫健康講座」,但被告並沒宣傳健康訊息,反站在鋁梯展示「共產黨安全 香港唔安全」、「推翻港共政權」等語牌或紙張,帶領呼喊「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口號,重覆辱罵附近警員為「大陸公安死黑警」,煽惑憎恨港府及警方,促使現場群眾用粗口指罵警員及喝倒彩。

控方指出,警方曾多次口頭警告但不獲理會,被告更繼續叫囂,指街站是獲限聚令豁免的「健康工作坊」,「持續激起群眾情緒」,鼓動他們跟住叫喊。

控方另列舉街站宣揚政治理念的物品,指他抹黑港府及煽惑憎恨共產黨。

[Image: %E8%AD%9A%E5%BE%97%E5%BF%97-%E7%85%BD%E5..._large.jpg]

2020年7月4日—旺角西洋菜街及亞皆路街一帶街站及遊行
控罪10:發表煽動文字
控罪11: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晚在旺角主持街站,之後帶領約25人遊行;其時《港區國安法》已經生效,政府呼籲市民不要以身試法呼喊「光時」口號,但被告依然帶領群眾呼喊該口號。控方表示,被告主張以暴力及非法行為反抗政府,「無基礎指責警方作出任意及無別拘捕」,甚至呼籲市民阻撓警員執行任務,又帶領市民叫喊「打倒共產黨」,煽惑憎恨中國政府。

控方指出,被告主持遊行期間,一名黑衣人接過麥克風帶領「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等口號,被告曾回應「講得好呀,人人言論自由。」

2020年7月8日—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街站
控罪12: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指出,被告主持的街站吸引約20人圍觀,他明知呼喊「光時」口號或會招致刑責,仍重覆帶領及鼓勵市民叫喊,更發言煽惑憎恨中國政府、主張並呼籲支持推翻共產黨,譬如提到「我哋係要打倒共產黨」、「中華人民國共產黨無冇禮冇義冇廉冇恥」、「你撐人民力量就係撐打倒共產黨嘅理念」等。

2020年7月9日—觀塘港鐵站A1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街站
控罪13: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案情指出,街站有約10人圍觀,被告其後帶領約10人遊行,帶領群眾呼喊「光時」、「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煽惑憎恨中國政府、港府及警方,涉案言論包括「成個共產黨搞到我哋雞毛鴨血」、「而家已經變咗做大陸一模一樣」、「最大嘅黑社會就係共產黨」等。

2020年7月19日—藍田啟田邨商場外街站
控罪14:發表煽動文字

控方指出,街站有約25人圍觀,被告重覆帶領「光時」口號,令現場市民激動和應;被告其後無視警方指該口號或違反國安法,繼續叫喊「光時」、「黑警死全家」、「打倒共產黨」等口號,現場亦有人和應。

不傳召唐英傑案辯方專家證人
由於本案爭議與周二(27日)裁決的唐英傑案有關聯,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早前問控辯雙方,法庭須否遵從高院原訟法庭在該案的事實裁斷,包括是否接納專家證人身份及報告,以及陳官可否以「合理人身份」裁斷本案事實爭議。

控方認為唐英傑案的裁決有「極高參考價值」,但事實裁斷部分並沒約束性,本案毋須完全遵從,陳官也可以「合理人」身份客觀考慮本案被告的意圖。

辯方同意唐英傑案的事實裁斷不具約束性,但認為本案仍應重新聽取及考慮專家證人的證供。陳官反駁指,現時並非「未審先判」,但唐英傑案由三位經驗豐富的法官審理,裁決極具「說服力、指向性及適用性」,更是兩日前而非廿多年前的裁決,即使不具約束性,也不等於本案要重新聽取所有密切相關的證供。陳官表示為免浪費法庭資源,較快捷做法是善用現有知識,再聚焦本案議題。

休庭商議後,辯方同意不傳召唐英傑案的兩名辯方專家證人,即港大政治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不會呈上相關報告,但將申請傳召港大語言學教授梁曉姿為專家證人。控方則會繼續依賴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專家報告,辯方庭上透露將作簡短盤問。

聆訊明早再續,預計傳召控方的事實證人作供。

【案件編號:DCCC927、928、9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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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聯合國指威脅言論自由促修訂煽動罪 港府狡辯:法院無裁定違憲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33684/%E...5%E6%86%B2

人民力量譚得志因20多場街站批評政府被指煽動及藐視政府,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下發表煽動文字,當局再加控他擾亂公眾秩序罪。煽動罪一直被指以言入罪,不符合現代人權標準。聯合國轄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三次審核香港人權情況下都關注《刑事罪行條例》下煽動罪定義過分籠統,先後促請港府修改法例令法例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今年4月亦致函中國政府,再次反映煽動罪以言入罪的問題。

不過,港府未理會聯合國專家的意見,今年直接引用煽動罪。港府今年7月透過中國駐聯合國日內瓦代表團回應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時更辯稱,「法院至今並無裁定《煽動法》與上述條文(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所保障的權利不符」。

[Image: %E8%81%AF%E5%90%88%E5%9C%8B-%E7%85%BD%E5..._large.jpg]

港府透過中國駐日內瓦代表團回覆聯合國特別報告員。聯合國網頁截圖
眾新聞在2017年已報道,煽動罪在回歸後從未引用,普通法案例列明,必須證明意圖引致暴力或大規模騷亂,才能構成煽動意圖。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1996年時贊成刪除煽動罪。

翻查資料,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自1997年後,三次審議香港實施《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時,先後關注煽動罪的意見如下:

1999年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擔心:罪行條例對叛國和煽動罪界定過寬,會威脅到《公約》第19條保證的言論自由」,並建議:「根據《基本法》第23條頒布的所有法律必須符合《公約》」。

2006年的結論性意見:「委員會關注現時《刑事罪行條例》叛國及煽動罪的定義過寬」,並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應該修改法例,令控罪完全符合《公約》」。(“The Committee is concerned that the current definition of the offences of treason and sedition in the Crimes Ordinance is too broad. The HKSAR should amend its legislation regarding such offences to bring it into full conformity with the Covenant.”)

2013年結論性意見:「委員會注意到,中國香港準備按照執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新立法處理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但委員會仍感到關切的是,中國香港《刑事罪行條例》內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現有定義措辭寬泛。中國香港應修訂其關於叛逆和煽動暴亂罪行的立法,使其充分符合《公約》的規定,並確保准備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製定的新立法與《公​​約》的規定完全相符。」

在現正進行的第四次審議中,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再次要求港府表示,採取了什麼措施,令叛國及煽動罪在國安法及《刑事罪行條例》中適當及狹窄地定義。

港府在2011年回覆:「我們認為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一併處理叛逆及煽動罪較為恰當。在將來展開有關的立法工作時,我們會考慮委員會的意見。」

港府2019年9月向聯合國提交第四次審核報告時,再次覆述2011年的說法,即「認為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一併處理叛逆及煽動罪較為恰當」,未有任何新補充。

儘管如此,港府未理會聯合國人權理事委員會要求,未待二十三條立法時已直接引用港英殖民地沿襲的煽動罪。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人權專家今年4月致函中國政府,再次促請港府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

港府三個月後透過中方回覆說,本港法院至今無裁定煽動罪與《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權力不符,辯稱《煽動法》與《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不符説法「毫無理據」。港府更聲稱,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可以放心,《煽動法》不會被用作壓制市民行使發表自由、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的權利」。

本港煽動罪在1938年透過成文法引入本港,港英殖民地年代其中著名案例之一,就是1952年《大公報》社長費彝民因為該報刊載《人民日報》攻擊港英政府文章,被控煽動罪。當時上訴時,上訴庭認同煽動暴力並非必要元素。最終上訴失敗,原審《大公報》停刊6個月,但由於上訴暫停執行,最終《大公報》實際停刊12日。

控罪自70年代起再未引用,不料大半個世紀後,警方卻重新引用條例先後拘捕民主黨鄭麗琼及人民力量譚得志。

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2003年推銷《基本法》23條立法時,多次指出「隨着社會的發展,普通法的案例,明確指出煽動的意圖必須包括意圖引致暴力、公眾騷亂或擾亂公共秩序」。

現行「煽動意圖」包括引起對政府憎恨或藐視,或引起香港不同階層間惡感及敵意。在2003年時,港府當時建議廢除當時煽動意圖定義,並收窄至「故意煽惑他人犯叛國、顛覆、分裂國家或進行會嚴重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穩定的公眾暴亂,才屬煽動叛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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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鄒幸彤被控煽惑參與六四集會 將自行陳詞稱需時準備 官:你喺監獄有冇得上網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ab_-%...2%E3%97%8E

[Image: judge-17_FA221ER.png]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於今年六四,在網上宣傳及呼籲他人參與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 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陳慧敏審理。正還押的鄒幸彤將自行陳詞,並透露將爭議限制自由是否合憲,相關文章是否煽惑等。

她在庭上指由於正還押,資源有限,需時一至兩星期準備文件。裁判官問,「你喺監獄入面邊度有法律書籍?有冇得上網㗎?」鄒回應指需依靠本身記憶及知識,及由朋友協助。由於控辯雙方未能同意承認事實,裁判官押後案件至明天續審,將傳召警司證人。

本為大律師的鄒幸彤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抗辯,控方由外聘大律師黃錦卿代表。鄒早前就另一宗案件應訊時,懲教署拒絕她穿上支聯會裇衫,要求她換上米奇老鼠圖案的上衣。她今天繼續穿上米奇上衣及綠色外套出庭,手持文件步出被告欄後,隨即向公眾席揮手,有旁聽人士回應「撐住」。

鄒將爭議禁制集會是否合憲 文章是否煽惑

裁判官指出雙方理應於 9 月 29 日把簽妥承認事實交予法庭,惟昨日尚未收到,「覺得非常奇怪」,故著書記聯絡之前的代表大律師張耀良,才得悉他已不再代表鄒。裁判官又問鄒在本案的爭議點,鄒指將爭拗警方禁制集結的決定是否合憲,另會爭議由她發佈的Facebook 、 Twitter 及明報文章內容,是否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官:法庭非辯論政治地方

裁判官引述黃之鋒 2014 年公民廣場終院案例指,法庭並非辯論政治的地方,而是依法作出事實裁斷,重點為有否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強調當個人言論受限制,是否有合法目的( legitimate aim ),屬法律爭議;另亦有犯罪意圖( mens rea )的事實爭議。裁判官指她在發放資料時,「冇人知你點諗,除非開咗你個腦睇吓你諗乜」,需要依靠證供作出推斷。而鄒對發布資料並無爭議,由於今天才收到控方開案陳詞,稍作押後讓鄒閱讀文件,若可同意事實,則毋須傳召控方證人。

官:你喺監獄入面有冇得上網㗎?

裁判官其後再問她會否就法律爭議提交書面陳詞,鄒表示她正被還押,資源有限,需時一至兩星期準備文件。裁判官問,「你喺監獄入面邊度有法律書籍?有冇得上網㗎?」引起旁聽人士竊笑。鄒回應需依靠本身記憶及知識,及由朋友協助。

社民連成員曾健成突然於庭舉手大聲表示:「早晨法官,可唔可以審訊時俾佢(鄒)有張枱?」裁判官回應開審時將安排她坐在前方律師席,毋須擔心。

雙方未能同意承認事實 押明天傳警司證人

鄒閱畢文件再開庭後,裁判官問若讓鄒坐在律師席「人手安排會唔會緊張?」旁聽人士竊笑指「佢會走呀。」鄒獲安排坐在辯方席,並透露對控方提交的部分事實有異議。裁判官指承認事實反映支聯會申請集會的過程,如何申請、何時與警方開會及更改集會時間等背景資料,「呢啲背景你有爭議?」鄒表示不同意,而且「有啲錯字要執一執。」承認事實另提及支聯會向警方申請集會的通知書,鄒指「佢(控方)成個寫法我都唔同意」,又指該申請與本案無關。法庭再押後讓雙方商討承認事實。

休庭後,控方表示雙方就承認事實「有少少進展」,而部分內容需安排控方證人警司作供,裁判官遂把案件押至明天續審。鄒另表示需時兩星期準備書面陳詞,裁判官問為何未有及早準備,鄒指「喺出面準備同喺入面(在囚)準備有啲唔同」。

案件明天續審,預料傳召證人警司作供,並排期於 10 月 25 及 26 日處理鄒的中段陳詞及控方回應。

鄒離庭時呼「平反六四」

散庭後,旁聽人士向鄒高呼「平反六四」、「悼念無罪」、「保重」。鄒笑著揮手回應「平反六四」,「多謝大家過嚟」。

36 歲被告鄒幸彤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她於 2021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4 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集結。

案件編號:WKCC2595/2021

梁國雄等8人涉去年7.1非法遊行 當中7人今認煽惑他人及組織罪名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0...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07101127392-1007_00822_001_01p...1007122056]

已於今年8月宣布解散的民間人權陣線(民陣),在去年申請於7月1日舉辦遊行。警方雖發出反對通知書,惟當日港島區仍有未經批准遊行。事後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長毛」梁國雄、陳皓桓、曾健成、朱凱廸等共8人就當日的遊行被控。除了前區議員陳榮泰擬不認罪外,其餘7人在案件提訊階段已表明打算認罪,今天(7日)區域法院開庭聽取這7名被告的答辯。他們分別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組織及舉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

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今天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屬未經批准集結的公眾遊行。陳皓桓、徐子見、胡志偉,連同朱凱廸、梁國雄及鄧世禮,承認於22020年7月1日在灣仔一帶舉行或組織未經批准公眾遊行。陳皓桓及梁國雄另承認明知而參與該公眾遊行。原本針對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及鄧世禮的明知而參與該遊行控罪,今天則被擱置於法庭檔案不予起訴。案件其中一名被告、前區議員陳榮泰,早前已表示擬否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排期在2022年6月27日開審。

案情指,去年3月,民陣向警方申請在7月1日,由銅鑼灣遊行至金鐘,預計參與人數10萬人。警方在同年6月與民陣代表商討後,以新冠肺炎疫情及公眾秩序為由,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向遊行上訴委員會提上訴,結果被駁回。陳皓桓及胡志偉等在6月30日,於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他們舉起「反對國安法 七一齊上街」標語,叫喊「七一街頭見」等口號,又表明即使上訴被拒,仍會堅持遊行,並呼籲公眾出席。記者會後眾被告分別在社交平台貼文,稱「一息尚存 抗爭到底」、「繼續做一直做的事,繼續嗌一直嗌的口號」、「無懼禁令 堅守街頭」。

至7月1日下午1時開始,大批市民在銅鑼灣東角道一帶聚集,他們無視警方警告拒絕離開。約一小時後,陳皓桓、朱凱廸等拉起寫着「反對國安惡法 堅持五大訴求」的橫額,帶領群眾叫口號及指揮遊行路線。遊行期間,有人用雜物堵路及縱火,也有人灑溪錢落地,交通受阻。當示威者步至杜老誌道時,警方水炮車駛至驅散,眾被告於是散開,待水炮車駛離,他們欲重新聚集,但因警方展開掃蕩,隊形已無法重整。至下午3時許,陳皓桓及梁國雄在銅鑼灣運盛街召開記招,希望香港人不要放棄,堅持表達訴求。警方在同年12月8日拘捕案中8名被告。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6 22:5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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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民權觀察指煽動罪不符人權 促港府重新審視法例
https://std.stheadline.com/special/KG201...&r=1368443
[Image: _2020090919144576191.jpg]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 譚得志FB圖片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有關「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民權觀察今日發聲明,批評警方國安處及律政司單純針對譚得志的言論,以一條旨在箝制言論及不符人權保障的法例作出檢控,明顯是以言入罪,並將港人常用於遊行、示威的口號及字眼列為罪證,製造寒蟬效應,摧毀言論自由。

民權觀察指出,煽動罪多次被聯合國專家及人權事務委員會質疑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聯合國特別報告員今年曾去信港府,指本港的煽動罪定義太闊,或會被用來打擊合法的言論表達,促請政府修改法例。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過往三次審議《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香港實施情況時,都有關注煽動罪的適用範圍。

民權觀察認為,這次檢控事關重大,警方國安處及律政司上綱上線,無理地將個人表達不滿及宣洩情緒的口號當成傳播仇恨的言論,對於港人行使言論自由帶來嚴重威脅,要求當局停止針對言論作出的政治檢控,並重新審視法例,摒棄侵犯人權及不合時宜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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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回歸後無相關案例
https://std.stheadline.com/special/KG201...&r=1365787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煽動他人憎恨及藐視政府等。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陳文敏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有引用作檢控,回歸後都沒有相關案例。

煽動罪早於1938年英國殖民政府已訂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刊印、輸入、出售或管有煽動刊物。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

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亦屬「煽動意圖」。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經用於六七暴動時針對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

陳文敏解釋,如果門檻定得太低就會損害言論自由,這也是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他又說,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認為,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

台太陽花攻佔行政院 學運領袖等人涉煽惑脫罪
https://hk.on.cc/hk/bkn/cnt/cnnews/20211...2_001.html

台灣於2014年3月爆發反服貿運動(又稱太陽花學運),示威者闖入並佔領立法院等機構。學運團體「黑色島國青年陣線」(黑島青陣)總召集人魏揚等人涉煽惑他人犯罪遭起訴,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周五(8日)判決魏揚等人公訴不受理。

在2014年3月23日晚魏揚等人夥同其他佔領立法院人士,號召群眾在周邊拒馬鋪起棉被,強行爬入行政院,並在正門前廣場靜坐抗議,還有人闖進政務委員辦公室,與警察爆發激烈衝突。魏揚等人涉煽惑他人犯罪遭起訴,一審無罪,另有多名被告被依妨害公務等罪判刑。

案件上訴後,高院二審認定,黑島青陣成員魏揚等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警員,仍呼籲佔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意圖,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魏揚等7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判刑2個月到4個月不等徒刑,均得易科罰金。同案被告許順治另涉毀損公務員掌管物品罪,與被告李冠伶各遭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最高法院認為,人民行使抵抗權或公民不服從得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二審判決有誤,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判決魏揚等7人公訴不受理;許順治、李冠伶部分,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 本帖最後由 消失的老公 於 2021-10-10 06: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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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涉張貼海報恐嚇唐英傑案3法官 物管經理被控兩罪還柙候訊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9%E8%A8%8A
[Image: _2021080916283456396.jpg]

41歲男子涉於上月28及29日,於上水及高等法院外張貼侮辱及恐嚇處理唐英傑案的3位法官的海報,被控2項展示煽動刊物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其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柙至10月11日再訊。

41歲物業管理經理蔣頌生涉於今年7月28及29日分別在香港新界上水天平邨天喜樓地下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及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號案的海報,為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間的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煽動刊物。

物管經理涉展示海報恐嚇唐英傑案3法官 控展示煽動刊物罪還押 (17:09)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4%E6%8A%BC

首宗國安法案件上月底審結,被告唐英傑因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罪成,判囚9年。一名41歲男子涉在上水天平邨及高等法院,展示海報侮辱和恐嚇3名審理該案的法官,今(9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控兩項展示煽動刊物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判官蘇惠德拒絕其保釋,被告還押至10月11日再提訊。據了解,涉案海報有3名法官及特首林鄭月娥的相片,並有「遺臭萬年」等字眼。

被告蔣頌生(41歲)為物業管理經理,他被控於7月28及29日,分別在上水天平邨天喜樓一間幼稚園及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唐英傑案的海報,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他於上周五(6日)被捕,案件其後交由國安處跟進調查。律政司代表為高級檢控官張卓勤,辯方則由助理律師陳奕勤代表。

涉張貼針對唐英傑案法官海報 物管經理還押候訊
https://www2.hkej.com/instantnews/articl...id/2877426

一名41歲物業管理經理涉於上月28及29日,於上水及高等法院外張針對「唐英傑案」3名法官的海報,意圖引起他人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被控2項展示煽動刊物罪,案件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須還押至10月11日再訊。

控方反對被告申請保釋,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畢雙方陳詞,認為被告會在保釋期間犯事、不依期歸押風險,拒絕被告保釋。

被告蔣頌生被控2項展示煽動刊物罪,指他於2021年7月28日及29日,分別在上水天平邨東華三院徐展堂幼稚園及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20年第280號案件的海報」。

涉貼海報恐嚇唐英傑案法官 物業管理經理續還押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101...2_001.html

[Image: bkn-20211011173806714-1011_00822_001_01p...1011173811]

首宗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於7月27日被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2罪罪成。裁決後連續2日,有人先後在上水及高院大樓公共洗手間內張貼懷疑恐嚇3名法官的海報。警方其後拘捕一名41歲男子,並落案起訴他2項展示煽動刊物罪。被告今天(11日)下午被押解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他暫時仍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將案押後12月1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及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控方指,警方於被告手機內找到額外的文宣及海報,故申請將案再押後6星期,並反對被告擔保外出。辯方回應稱無奈接受押後,希望控方加快調查進度。候訊期間被告須繼續還押。

41歲被告蔣頌生,報稱物業管理經理。他被控於2021年7月28日及29日,分別在上水天平邨某幼稚園及高等法院大樓展示煽動刊物,即一張有關高等法院案件的海報,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或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香港居民的不滿或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根據控罪書所列涉案海報提及的案件編號,海報所指之案件為24歲男子唐英傑被控違反《港區國案法》之案件。該案由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處理,他們在7月27日裁定唐罪成,並於同月30日判唐監禁9年。據了解,海報內容涉嫌侮辱及恐嚇3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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