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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or lethal weapons
#31
一家三口涉藏槍被捕 警:有人網上曾宣稱要襲警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6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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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大三罷】輟學留學生被控襲警等4罪 自辯路過抱不平遭插贓嫁禍
https://www.singtao.ca/4342517/2020-07-0...iant=zh-hk

22歲輟學美國留學生涉於去年11月「大三罷」示威中,用胡椒噴劑噴向一名警長,及後被發現藏有伸縮棍、對講機等物品,被控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等合共4罪,案件今日續訊。被告出庭自辯時道出與控方案情完全不一樣的版本,指自己當天只係上班前途經灣仔摩利臣山公園,突然見到有警員毆打已被制服的示威者,遂上前為他們抱不平,未料卻遭警員從後用警棍打頭,並將他拘捕及帶返警署,及後遭警方插贓嫁禍

被告趙駿賢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11日,在灣仔日善街近祥德里交界襲擊警長A,以及於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管有一支含有nonivamide的噴霧器、一支伸縮棍、一個含有煙火物的圓柱形物體及一部無線對講機。

被告今日自辯供稱,事發時他在灣仔上班,當天早上他相約女友在摩利臣山公園見面,打算一同吃早餐,在等待時卻聽到公園外有人大叫「走啊、走啊」。之後他見到幾名手持警棍的便衣警員制服了幾名穿深色衫的蒙面人士,並用警棍打他們。被告形容,當時他覺得好驚訝,「點解無反抗都要係咁打」,遂大聲喝止:「喂!你地做乜打人,好停手!你地係咪黑警?」未料話語剛落,突然有人從後用棍打他的頭部,之後繼續毆他的手及頭。之後他聽到有人大喊「做埋佢」,就被鎖上,帶上警車。

被告堅稱,自己當日並無在日善街出現,閉路電視拍攝到的黑衣人並不是他,被制服的人也不是他。他又指自己沒有見過警長A,更遑論襲擊他。至於涉案的攻擊性武器,被告則直指是遭警方插贓,自己根本無管有過上述物品,亦沒有向警方招認過「皮帶同嘢係人地俾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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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警拘兩漢涉無牌藏有槍械和有攻擊性武器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708.htm

警方拘捕2名男子,涉嫌「無牌管有槍械」及「藏有攻擊武器」,他們正被扣留調查。

警方早前接獲線報,指有人在網上售賣電槍及其他武器,中午在牛頭角一個單位外,截停1名30歲的目標男子。

警方搜查單位後,檢獲1支懷疑電槍、2把武士刀、1把開山刀、12把摺刀、1把木刀、1把膠刀及1把拇指刀,拘捕這名男子及單位內另1名72歲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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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元旦大遊行】涉藏自製弩箭等表證成立 前教大講師供稱幫童軍團製作興趣教學
https://www.singtao.ca/4393793/2020-07-2...iant=zh-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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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工程師涉藏電磨機對講機等被控3罪 裁定全部罪脫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A%E8%84%AB

去年11月2日大批市民在港島區參與集會遊行,期間一名年輕工程師在灣仔港鐵站外被制服,及搜出電磨機、錘子和對講機等工具,被控攻擊性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等三罪,案件僅花半天審結,何俊堯裁判官裁定他全部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俊賢被控各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及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1月2日,在灣仔港鐵站外管有一部電磨機、兩個圓磨機刀片、兩個錘子、四支螺絲批、兩個鉗、一支士巴拿、兩個電鑽和一個支撬棍,一部無線電收發器。

何官指,由於控方案情未有提及被告管有對講機,故裁定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表證不成立。至於另外兩項控罪,何官則指拘捕被告的警員李家駿是的最關鍵證人,但他的在關鍵要點的證供有不理想之處,亦與證物警員嚴凱華的證供有多處出入。

例如李聲稱事發時被告手持著一個手提袋,但嚴卻指該手提袋是從被告的背囊跌出;李稱事發時有一名穿著警隊背心的便衣警協助他快速搜查證物,但嚴卻指無見過這名警員。另外,李稱聲被告用黑色套套著其橙色背包,該黑色套後來飛脫,但他卻看不到飛脫一刻,亦不知該套掉了在哪;他聲稱自己關注同袍搜查證物的過程,但卻對紅色螺絲批以外的證物毫無印象,令人懷疑事情發生經過是否真的如他所言。

基於上述原因,何君認為李的證供不能放心依靠,故對涉案物品是否由被告管有存在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裁定他就另外兩項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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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背囊中有示威裝備萬用刀 侍應藏武罪成囚9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0...2_001.html

警方於元旦日截查一名24歲的侍應,在他的後褲袋中檢獲一把銀色摺刀,又發現他的背囊中藏有3把萬用刀及不少工具,因而控告他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否認控罪後受審,今(4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即時監禁9個月。
控罪指,被告劉傑寧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快樂大廈的走廊和樓梯處,管有1把銀色摺刀及3把萬用刀。
裁判官直斥被告自辯時謊話連篇,他辯稱平日隨身攜帶刀具,因工作時需要使用,萬用刀等工具則是早前用來維修滾軸溜冰鞋後,放置在背囊內忘記取走。惟裁判官不相信被告在酒店任職侍應時需要用到刀,又指被告的背囊內有他當天到咖啡店上課時用的食物,故被告不可能把食物和工具放置在一起。
雖然裁判官同意涉案刀具在本質上不是武器,但考慮案發時發生大型警民衝突,群眾包圍警員,加上被告的背囊內有示威者的常用裝備,故認為被告不是意圖參與和平集會的示威者。


被捕司機涉藏攻擊性武器 工會指士巴拿或作調較倒後鏡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7.htm
網民昨日發起九龍區遊行,期間警方在彌敦道近永星里登上一輛巴士截查。警方事後以涉嫌危險駕駛及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一名37歲的新巴男司機。

警方表示,昨日下午5時許,該名司機駕駛巴士沿彌敦道行駛,期間懷疑曾快速行車,一度非常貼近路旁正在執勤的警員,警方其後在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截停巴士,到場調查後,拘捕司機,他涉嫌危險駕駛,被帶返警署後,警員在他的袋中檢獲一個士巴拿,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

新巴職工會理事長林錦標在一個電台節目說,巴士司機可能會帶有小型的士巴拿,以調較倒後鏡。

林錦標說,有其他司機認為警方的處理手法不合理,指司機見到路上多人,都不會加速駕駛,亦可能會因應對方有危險而響號示意。他說,工會知道有司機計劃自發按章工作,期望公司盡快取出巴士內錄影和錄音器材及黑盒,了解當時情況及巴士車速等資料。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7 05: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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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青年被指拍攝便衣警被捕 警:以電筒照警,涉襲擊、藏攻擊性武器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6%E5%99%A8

[Image: AaBgE5cgBYwtbgsLus_38lYc9PVib8F2UfK1PlHy...w1920r16_9]

今日下午3時許,一名青年在深水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疑舉手機拍攝一餐廳「空姐牛肉飯」時,突遭兩名便衣警拘捕。網上流傳片段,一名青年用手機拍攝後,有便衣警員表示「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係侵犯我私隱」,之後將青年帶走。長沙灣區區議員李文浩引述便衣警員表示,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警方回覆查詢表示,深水埗西九龍中心內一名便衣警員被一名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警員遂表明身分,帶走青年。便衣警員在男子身上檢獲一支長約18厘米的電筒及電筒零件。該名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

便衣警員拘捕青年經過:

市民質疑「無人知你係警察」

根據網上片段所見,該名青年懷疑拍攝後,隨即遭兩名便衣警帶到一旁調查。青年表示「影張相都唔得?」在場市民要求便衣警員出示委任證,便衣警表示「執行緊職務」,被捕青年詢問「我影相有咩錯?」便衣警斥「點解要影我相?法庭已經頒布咗,如果你影我相,即是侵犯我私隱」被捕青年隨即展示他所拍相片並稱「我影緊你咩?」,便衣警回應指「你影到我」,在場市民斥「果陣無人知你係警察」便衣警員其後向在場市民及被捕人展示委任證,「已經出示委任證,我哋依家執行緊職務」另一名便衣警則警告被捕人不要伺機逃走,並稱因需要控制被捕人,未能出示委任證。

另一片段則顯示,兩名便衣警表示將會扣查被捕青年身份證,直至到警署核實身分,圍觀市民質問因何事拘捕青年,便衣警表示「我有話拉佢咩」,市民回應稱「你又話帶佢番差館?」便衣警其後稱「唔需要同你解釋」

警:男子電筒照射便衣警​

警方表示,今日(14日)下午約三時,一名便衣警務人員於深水埗欽州街一商場食肆被一名男子以電筒照射,在場兩名當值人員遂表明身分,並帶該名23歲姓何男子到警署協助調查。警方在該男子身上檢獲一支長約18厘米的電筒及電筒零件。經初步調查,該名男子涉嫌「普通襲擊」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案件交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二隊跟進。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他其後聲稱身體不適,清醒被送往明愛醫院檢查。

被捕青年父親:子報稱被警打鼻及下體

長沙灣區區議員李文浩得悉事件後,馬上趕到西九龍中心了解事件,他指兩名便衣警於較早時間已在美食廣場埋伏,又引述兩名便衣警表示,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拘捕。現時大律師劉偉聰已進入警署協助被捕青年,而被捕人父親亦在深水警署外等候兒子。他稱被捕人年約22歲,就讀公開大學,被捕人爸爸表示兒子曾於警署內致電出來, 報稱指於警署內遭到警員用拳頭打(鼻)及(下體)。

大狀:禁制令未嚴謹到影張相都唔畀

因應警務人員及家屬被「起底」,律政司及警務處處長已入稟高等法院,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當中包括住址、社交媒體帳號及照片等,高等法院為此批出臨時禁制令。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拍攝警員是否違法禁制令,需要視乎該名青年於拍攝當時是否知道拍攝的對象是警員,或於事後才知道,如果當時事主並不知道有關人士是警員,則未必構成違法禁制令;而如事主當時得知有關人士為警員,則仍需要了解他拍攝的目的,如果他當時只是拍攝現場環境,而剛好將警員拍攝入鏡,而不是有意圖拍攝有關警員及將相片發佈,則不是禁制令所限制的原意,認為禁制令「未嚴謹到影張相都唔畀」。惟近月示威衝突不時出現便衣警員執法情況,陸指如有在場市民將警員拍攝及發佈以確認其身份,則符合禁制令中發佈警員個人資料的條件,有機會觸犯違反禁制令。

對於區議員引述指青年涉「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陸偉雄認為警員只是以一個名義進行拘捕,但最後未必一定能成罪,又指警員於拘捕調查後,如不構成罪行就需要放人,認為做法亦無可厚非。

臨時禁制令阻「起底」 

有關禁制令禁制任何人非法地及故意地作出以下行為:

(a) 在沒有相關人士的同意下及同時有意圖或相當可能會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相關人士的情況下使用、發佈、傳達或披露給他人屬於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即父母、子女或兄弟姊妹)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他們的姓名、職位、住宅地址、辦公地址、學校地址、電子郵件地址、出生日期、電話號碼、香港身份證號碼或其他任何官方身份證明文件的號碼、Facebook帳戶ID、Instagram帳戶ID、車牌號碼和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的任何照片。

(b) 恐嚇、騷擾、威脅或煩擾任何警務人員、特務警察、其配偶及/或其家庭成員。

© 協助、造成、慫使、促致、唆使、煽動、協助、教唆或授權他人從事上述任何行為或參與上述任何行為。

西九龍中心﹕中心範圍內可拍照 已去函警署了解

西九龍中心周三(15日)在facebook上回應事件稱,對於有便衣警員於周二下午在中心截查並帶走一名男子事件 ,管理處非常關注,並已即時去函深水埗分區警署作了解,現待警署回覆。管理處重申,基本上在不影響途人安全情況下,西九龍中心範圍內可進行拍照。但如拍攝者會將拍攝內容作公開播放,均須事前向管理處申請。就有關情況,管理處已加派保安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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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17歲學生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等罪名不成立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f58a0c73...0%E7%AB%8B

一名學生被控去年11月,在中環管有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由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審理。17歲被告黃智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作供指,當日約50名黑衣人在荷李活道一帶聚集,當他下車時,戴勞工手套的被告轉身向雲咸街方向逃走,被警員截停,但未按指示除口罩,更兩度嘗試逃走,最後被捕。

裁判官何俊堯質疑警員發現被告時,未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人,而他多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法庭對警員有否將實情交代有所保留,因此不接納有關證供;又指不能排除涉案物品可作合法用途,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17歲學生被控管有噴漆及鐳射光束裝置 罪名不成立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f58b2763...0%E7%AB%8B

一名學生被控去年11月,在中環管有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17歲被告黃智恩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由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審理。

拘捕被告的防暴警員作供指,去年11月2日約50名黑衣人,在荷李活道一帶聚集,部分人戴防毒面具,亦有人手持「鐵通形狀硬物」。

當他下車時,戴勞工手套的被告轉身向雲咸街方向逃走,被警員截停,但未按指示除口罩,更兩度嘗試逃走,兩人曾一起失平衡倒地,被告最後被捕。

辯方質疑,當時如有人堵路,為何不把注意力放在堵路並手持鐵枝的示威者,警員指見到被告揮手,叫現場人士離開,但承認只是推測,亦沒有目睹有人堵路。

裁判官質疑若果相信被告堵路,為何偏偏堵不到車,警員回答稱警車可以行駛。辯方又問警員為何將注意力集中,在沒有犯罪表徵的被告身上,警員指當時他與被告只是距離十米,對方的動作吸引到他,並可能已干犯非法集結。

裁判官之後指警員與被告跌倒的經過,可以構成阻差辦公,質疑他為何不記錄,又指他發現被告時,未有留意附近有否其他人。

而他多次忘記或避談重要細節,指法庭對警員有否交代實情,有所保留,因此不接納有關證供;又認為涉案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控方缺乏環境證供,不能排除涉案物品可作合法用途。

至於搜出的鐳射筆,裁判官指控方從未測試檢獲的電池,說不到會否造成傷害,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9 15:1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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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示威現場被搜出摺刀噴漆 男生質疑警認錯人
https://hk.news.yahoo.com/%E7%A4%BA%E5%A...47272.html

23歲男學生被指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藏有信用卡形摺刀及對講機等物品,他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案件今日(14日)在東區法院開審。

報稱學生的被告陳曉松,控罪指他去年9月15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近太源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把信用卡形的摺刀、一把萬用刀、一罐噴漆、三束膠索帶、一盒火柴,以及一部無線電通訊收發器。

警員張曉峰供稱,案發日約下午5時許,與同僚到港鐵灣仔站一帶掃蕩,當時有示威者在港鐵站出口外投擲汽油彈。當他與同僚巡至莊士敦道及太源街交界時,看見一名男子正將手上瓶裝物體內的液體倒進另一玻璃瓶內,他懷疑對方正在製作汽油彈,故上前追截,當時對方是揹著一個用紅色套套着的背囊。

張最終在太源街從後抱住該名男子、即本案被告,並將他制服拘捕,當時他手上還拿着生理鹽水及黑色噴漆,亦在他的背囊及身上搜出其他涉案物品。被告被捕時臉、鼻及口部均流血受傷。

辯方盤問時則質疑張「拉錯人」,因現場有其他人士與被告打份相似。張承認追截被告期間有2秒視線受阻,但否認有認錯人。案件明天續審。


學生被控藏武器 辯稱不清楚雷射筆威力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0...2_001.html

去年11月9日大批市民在金鐘舉行集會,悼念墮樓身亡的科技大學學生周梓樂,警方於當晚截查一名少年,並在他身上搜出雷射筆和自拍棍,因而控告他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少年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後,案件今(8日)在東區法院開審。裁判官裁定控罪表證成立,被告辯稱當天參加發光活動,電射筆用來照射建築物,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案件押至10月22日作結案陳詞,被告續准保釋。
報稱學生的18歲被告楊浩,被控於去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與添美道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及一支可伸縮短棍。
高級督察盧永楷供稱,他化驗涉案雷射筆後,發現該電射筆可導致眼睛受傷,距離需遠至60米後才不會造成傷害。根據生產商的分類,該雷射筆的威力屬最高級別。盤問時,盧同意他沒有醫學知識去判斷雷射筆會人體構成甚麼傷害,但強調生產商的說明指該雷射筆能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即暗示雷射筆能傷害人身。
被告自辯時,指當天他正前往中環添馬公園參加悼念會及發光活動。他帶備一支電筒,用作發光,若氣氛高漲時,就會用電射筆照射遠處的建築物,而自拍棍是拿給同樣參加聚會的母親使用。被告表示不清楚該雷射筆的威力,因他是出門時順手拾起。


裁判官何俊堯指警員證供不可靠 學生藏噴漆雷射筆判無罪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0...2_001.html

去年11月2日晚上,中環一帶有黑衣人聚集。警方驅散時拘捕多人,包括一名17歲男學生,他被搜出管有噴漆和雷射筆,因而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9日)在東區法院開審,由近期判決引起爭議、並快將調職加薪到高等法院任副司法常務官的裁判官何俊堯主審。被告在法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後不作供,何官裁定警員的證供不可靠,而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意圖利用工具犯案,故裁定被告的兩項控罪不成立。
被告黃智恩(17歲),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警員麥浩燊供稱,當晚他乘坐警車到上址巡邏時,看見近50名黑衣人聚集,當時被告揮手及大喊「有警察!」示意眾人離開。麥截查被告初時被拒,經追逐至二人失平衡倒地後才拘留被告,並在被告的背囊中搜出涉案工具。麥接受辯方盤問時,同意被告在過程中從未展示暴力傾向。
當麥指出有雜物散落在路上,並認為現場有堵路時,何官質問:「你相信係堵路,但偏偏堵唔到架警車?」及後麥憶述追截過程時,記憶生疏,又稱沒有記錄如何追截,何官指「呢點最重要,你反而忘記記錄。」麥連番說「對唔住,閣下。」
何官今午作裁決,指麥作供時不坦白,在很多地方上未能解釋,如麥同意被告當時沒有違法行為,相反現場有其他人手持長型硬物武器,但麥卻沒有解釋為何只鎖定被告;麥又未能道出截查過程中的細節,聲稱當時沒有記錄。
何官又指,噴漆是尋常物品,而雷射筆的本質上不屬攻擊性武器,兩物可供合法及非法使用,惟控方未能舉證被告有使用該工具的不法意圖。


背囊中有示威裝備萬用刀 侍應藏武罪成囚9月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0...2_001.html

警方於元旦日截查一名24歲的侍應,在他的後褲袋中檢獲一把銀色摺刀,又發現他的背囊中藏有3把萬用刀及不少工具,因而控告他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否認控罪後受審,今(4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即時監禁9個月。

控罪指,被告劉傑寧於今年1月1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快樂大廈的走廊和樓梯處,管有1把銀色摺刀及3把萬用刀。
裁判官直斥被告自辯時謊話連篇,他辯稱平日隨身攜帶刀具,因工作時需要使用,萬用刀等工具則是早前用來維修滾軸溜冰鞋後,放置在背囊內忘記取走。惟裁判官不相信被告在酒店任職侍應時需要用到刀,又指被告的背囊內有他當天到咖啡店上課時用的食物,故被告不可能把食物和工具放置在一起。
雖然裁判官同意涉案刀具在本質上不是武器,但考慮案發時發生大型警民衝突,群眾包圍警員,加上被告的背囊內有示威者的常用裝備,故認為被告不是意圖參與和平集會的示威者。


無業漢涉藏氣槍表證成立 惟法庭拒接納其招認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91...2_001.html

23歲無業漢涉案於去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管有內有鋼珠的氣槍及雷射筆。他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仿製火器兩罪,案件今(14日)在沙田法院開審。裁判官裁定兩罪表面供證成立,但同時裁定不可將被告的招認呈堂。案件明天續審。

控罪指,被告諸啟邦於去年12月10日,在沙田好運中心一店舖外公眾地方,攜有一支約21厘米長的氣槍,內有一個含14粒鋼珠的彈匣,以及一支可發出綠色光的黑色雷射筆。
警員何釗華供稱,當天中午,他在上址巡查時,因見被告四處張望,又用右手按緊風褸袋,遂上前截查,並在他身上搜出涉案物品。被告當時招認:「上個月夜晚用雷射筆射旺角警署同警察」,又稱氣槍是「幾年前係旺角槍舖度買,依家入面有14粒直徑3.5mm嘅鋼珠」,於是拘捕他。
辯方則反對將被告招認的呈堂,指何警員未有向被告作出警誡就查問他,後來更3次拒絕讓他會見律師,更有女警在警署內威嚇被告。

[ 本帖最後由 我愛大波波 於 2020-9-14 06: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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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涉葵涌警署外鐳射筆照警 女文員:當時向男友展示新筆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0%E7%AD%86

任職四大會計師樓的女文員涉於去年以鐳射筆照射葵涌警署對出警車內的警員,她否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被裁定表證成立後,女文員選擇出庭自辯。她表示因工作需要而攜帶鐳射筆,當時正向男友展示新鐳射筆,並否認蓄意照向警員。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裁決。

24歲被告王海嵐被控於去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鐳射筆,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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