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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HK national security law NSL
繪本涉美化黑暴灌輸仇恨 言語治療師總工會正副主席還押候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Image: bkn-20210723130303155-0723_00822_001_01p...0723191315]

警方國安處昨日(22日)拘捕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成員,指他們涉嫌於在過去一年發布刊物,意圖引起年幼孩童對特區政府及香港司法的憎恨、煽惑使用暴力及慫使不守法。其中兩名被捕女子是該會的正副主席,她們已各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今天(23日)下午被押解到西九龍法院提堂。兩人暫毋須答辯,以待警方再作深入調查。案件押後8月30日再訊,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絕兩被告保釋申請,兩被告續須還押。

兩名女被告為黎雯齡(25歲)及楊逸意(27歲),分別為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主席及副主席。兩人被控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的書,具意圖引起對香港特區政府及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視、或激起對上述兩者離叛,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今天申請案件押後,以待警方再深入調查,並表示或會拘捕更多人或增加控罪,以及反對被告保釋。兩名被告今天分別由大律師劉偉聰及大律師梁麗幗代表,兩人均有保釋申請,而辯方亦對案件押後持反對立場,指如果控方未完成調查,不應急於提告和反對被告保釋。

另外,在國安處執法行動中,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秘書伍巧怡、司庫陳源森及委員方梓皓亦被拘捕,3人目前仍在扣查當中。

2015/4/13
吳克儉稱港獨意見非法 葉劉﹕沒行動不違法
https://m.mingpao.com/pns/%E6%B8%AF%E8%8...5%E6%B3%95

教育局長吳克儉昨接受訪問,被問及有關港獨問題時指出,若覺得個別港獨意見犯法,便有需要指出。保安局前局長、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指港獨意見並不犯法,《基本法》亦保障言論自由。香港律師會前會長何君堯指出,如果只是舉起標語、 創意設計、舉旗或單純的表達意見,沒實際行動推行港獨,均不違法。教育局長新聞秘書其後補充指出,局長的原意是港獨主張是不合乎《基本法》的精神。

12港人蛇案黃臨福判入教導所 揭有金主代付15萬元潛逃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12名港人偷越邊境事件,其中現年17歲黃臨福早前已就前年向旺角警署掟汽油彈案,承認有意圖而企圖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2罪,他今日(26日)在區院再就潛逃一事,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揭露潛逃計劃周詳,被告與其他參與者各司其職,負責購買物資及安排安全屋等,有「金主」更協助黃臨福繳付15萬港元潛逃費。法官姚勳智指,被告投擲汽油彈是罔顧法律後果,事後更欲潛逃,有損司法公義,直言以6年作兩案量刑起點不為過,但考慮到被告在兩地已還押逾一年,且與警方合作,詳細披露犯案細節,終就兩案均判被告入教導所。
就12名港企圖潛逃事件,壹傳媒黎智英亦被指協助其中一名懷疑涉案者李宇軒離港。黎就此事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將於明天(27日)到西九龍法院應訊,進行將案件交付介高院原訟庭審理的程序。
黎所涉的3項控罪,其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為。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則稱,黎智英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在香港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而串謀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黎智英於2020年7月某日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李宇軒、陳梓華及其他人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在李宇軒被拘捕後,協助李離開香港。
今日判刑的被告黃臨福,其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通過導致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臨福、黃偉然、李子賢、郭子麟、喬映瑜、鄧棨然及李宇軒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控方指,目前有涉案者仍在逃,部分更已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
案情指,被告涉前年旺角警署企圖縱火案後獲准保釋,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其後,被告與其他涉案者透過telegram等程式通訊,他們亦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計劃,最終決定由鄧棨然購買涉案快艇。眾人各有分工,分別負責指揮協調、資助費用、駕車接載、購買物資及在出逃前提供藏匿的「安全屋」。至去年8月23日早上,包括被告在內12名港人乘快艇離港,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拘捕。去年12月30日,被告回港,再被警方拘捕。
被告警誡下承認在去年3月謀求逃往台灣,以逃避企圖縱火案中的法律責任。他搜尋潛逃資訊時,在別名「台灣手足」介紹下認識其他涉案者。由於被告是學生,無法負擔他需分擔的潛逃費,有其他金主及贊助被告的人,及後聲稱已為他清付約15萬港元的費用,並叫他帶同法庭文件前往台灣,接應的陸委會人員便會知道被告是示威者,向他提供協助。另外,有人提醒被告若被截查,可訛稱去釣魚。而自約2019年4月起,被告離開宿舍,按吩咐在港九多個「安全屋」躲藏,每間「安全屋」均有人接應。至8月22日晚,他會合其他涉案者到布袋澳搭快艇,期間喬映瑜告訴他和陸委會官員聯絡的暗號。
至於汽油彈案的案情指,2019年10月14日凌晨1時許,被告在旺角警署對開,點燃一枚汽油彈,再把它擲向警署側門後逃走。汽油彈落在門外地上爆開,但沒有起火。警員及後截停被告,從其褲袋中搜到一個打火機。被告警誡下稱「因為我好嬲,唔鍾意政府,所以我就掟汽油彈」。警方其後在被告住所睡房內,搜到3枚屬於被告的汽油彈,又揭發被告曾透過訊息稱要為烈士報仇,表示「我要做嘅就係少咗幾多手足,我就係要燒死番幾多popo」。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6 06:0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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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 本土恐怖主義滋生 市民勿 包庇 美化 淡化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221.html

警方國安處早前破獲一宗相信由港獨組織「光城者」策劃的TATP土製炸彈案,至今拘捕14名涉案人士。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強調有組織的本土恐怖主義滋生,呼籲市民不要包庇、美化及淡化事件。至於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風波,鄧表示不評論個別事件,但強調如有任何違法的指控,執法機關都會調查,是否檢控就要視乎調查進展。就此,有議員建議引用「寬恕恐怖主義罪」,任何人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法,惟鄧則認為現行法例已可規管。

鄧炳強表示,「光城者」一案的性質嚴重,警方檢取一批TATP炸彈化工原料、用作打印手槍配件的3D打印機、施襲計劃書等,可見組織高度分工,包括有人出資購買材料,並計劃在公眾地方造成嚴重的人命傷亡。他促請市民不要包庇、美化及淡化事件,否則只會令事件繼續滋長。

未回應會否取締港大學生會
由於香港大學因學生會評議會公開發表煽動性並可能涉及違法的言論,校方日前宣布不再承認學生會作為獨立註冊社團在校內角色,同時按大學程序,嚴肅調查有關事件。問及警方會否以《港區國安法》或《刑事罪行條例》調查此事,鄧炳強回應指當接獲違法指控,會視乎證據及調查進展,決定按甚麼條例跟進,但沒有回應會否依法取締港大學生會。

此外,議員葛珮帆昨在立法會大會上稱,外國不少地區均有反恐法例,禁止宣傳辯解恐怖主義行為,法國更有「寬恕恐怖主義罪」,任何人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屬犯法,可判囚5年。

議員倡設「寬恕恐怖主義罪」
葛又指,本港不乏這些人士,包括港大評議會、港大法律系客座教授陳文敏以及大律師吳靄儀等,認為他們公開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詢問當局會否修例引用有關條例,打擊美化、支持及助長恐怖主義。另一議員張華峰亦批評港大評議會的行為,令人髮指,是「失智行為」,質疑學生是否僅僅道歉,就能全身而退。

鄧炳強表明會認真研究有關人士是否犯法並嚴肅跟進,至於會否參考外國訂立例,他則指現時有其他罪行條文涵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及《港區國安法》,均有條文規管發表煽動文字的罪行,故現階段並不會引用。

七一刺警案|記協:直播事發一刻記者協助調查 遭警扣留旅遊證件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9%E4%BB%B6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6 20: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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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均成立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下午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案件押後到星期四上午,聽取求情。

案件不設陪審團,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聆訊15日後,今日作出裁決。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唐英傑被控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法官指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香港獨立」意思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Image: mfile_1602826_1_L_20210727164852.jpg]
法官認為被告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有線新聞提供片段)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提到,考慮到展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性質和合理影響性,特別是案發時的情況,法庭在無困難下,總結有關口號,當日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又指出本案關注的是有關口號能否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非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

法庭解釋,被告當日在繁忙的高速公路駕駛電單車期間,一直展示「光時」口號旗幟,被告的駕駛路線涉及部分主要道路,在軒尼詩道亦非只向一個方向行駛,並故意沒有在警方防線前停下,是明顯及公開蔑視維持香港治安執法人員的合法指示。法官又說,事發當日的示威是非法,當日亦是香港回歸的日子,並是處理國家安全、尤其分裂國家的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日子。

對於辯方指口號內容模糊,並不能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法官指出,辯方專家證人的證供提及,「光時」口號其中一個可能的意思是香港獨立,明顯性質涉及分裂國家。

裁決理由書又提到,唐英傑當日在他的背部展示有關旗幟,清楚顯示他意圖引起公眾注意,案發的時間、地點、日期,反映被告希望旗幟越多人看見越好,被告的手機截圖有警告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紫旗」,顯示他知道自己當時可能違反國安法。

法庭又認為,被告當日多次挑戰警方防線,認為警方是法律和治安的象徵,被告的行為清楚說明他是想吸引越多人注目越好,以及希望為人們帶來巨大影響和深刻印象。法官認為唐英傑完全明白「光時」口號帶有「香港獨立」的意思,他展示有關口號,是意圖煽動他人作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行為。

法官指唐英傑展示旗幟是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香港國安法》首宗案件在高等法院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罪名成立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

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裁決時表示,唐英傑展示的「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有關文字是可以煽惑他人分裂國家,當時唐英傑亦明白有關口號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當他展示旗幟時,是有意圖將分裂國家的意思傳遞給其他人,有意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杜麗冰表示,光時口號是唐英傑當時提倡的政治理念,他並無在警察防線前停低,並衝向警方,是刻意挑戰代表香港法治的警察,又說被告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是危險活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或保安,他的行為為社會帶來嚴重傷害,被告作出有關行為,是想威嚇公眾,以達到政治目的。

唐英傑涉於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首宗國安法】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均罪成 押周四求情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2%E6%83%85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涉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他否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已完成15日審訊,高等法院《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在今天下午3時進行裁決。

法官判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控辯雙方需在明天下午3時前向法庭提交求情書面判詞。

法官杜麗冰庭上讀出簡短裁決理由,指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唐在案發時明白此口號隱含分裂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當唐展示口號時,他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該口號為唐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而唐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

杜官續指唐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唐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以跟隨其政治議程,終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

3位法官在書面裁決中指出,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認為警方在涉案4條警方防線前均提出合法指引,如大聲叫喊或手勢示意,指示被告停車,但被告無視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條防線發射的數發胡椒球彈。3名法官認為被告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理應停下其電單車,但被告卻故意衝越警方防線,車輛與警員僅距離一至兩米,亦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後均加速駕駛,最終撞向在第4條防線的3名警員。

辯方在審訊中爭議當日在第四條警方防線的偵緝警員吳太盛,手持警察盾牌走到被告附近,再向被告投擲盾牌,令被告分心駕駛才釀成意外發生。涉案電單車在第4條防線前「扒頭」一輛啡色私家車時加速駕駛,雖然被告有可能預視到即將會撞到前方的警員,而踩踏板剎車,但根據法醫的證據所指,即使被告「扒頭」加速後剎車,撞向3名警員的意外亦無法避免。3名法官遂認為涉案電單車無論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意外因其車速亦注定會發生,故決定不就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而作出裁定。

3名法官接納控方所指,被告衝越兩條防線後,明明可以離開並前往銅鑼灣,但被告卻特意轉彎駛向第3條防線,故被告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顯然是意圖針對警方防線,藉以挑戰法治,並在附近範圍展示車上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的旗幟。而控辯雙方的專人證人均接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有人會理解為「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雖然辯方指每個人對8字的理解均不同,亦認為該8字沒有一個固定的意思,3名法官強調本案並非爭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8字是否只是單一意思,而是8字是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3名法官指兩名辯方專家證人從來沒有反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有分裂國家之意,而口號創作者梁天琦在2016年的競選演說中亦提及香港獨立,而辯方專家證人香港大學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亦同意,有人會認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八字是提倡香港獨立,而「光復」及「革命」兩詞分別可理解為「奪回政權」及「推翻政府」,但認為兩詞並非只得單一意思;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亦同意八字與「香港獨立」有關聯。

3名法官同時考慮到案發當日是七一回歸日,亦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翌日。被告在電單車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中英標語旗幟,於七一回歸日駛過繁忙的道路,當日港島區有一些非法示威活動進行,而被告在展示旗幟的同時,故意不停車並衝越警方防線,公然違抗負責維持秩序的警員所作之指示。3名法官遂裁定被告展示旗幟的行為,有「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之意,並能夠煽惑他人分裂國家。

辯方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去證明被煽惑的人士如何做出分裂國家的行為,但三名法官指控方毋須提供有關證據,法律規定控方只需提供證明被告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的證據,不用沒有必要證明被煽惑的人士確實進行了什麼罪行。而「分裂國家罪」中指明,任何人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由於控方已證明被告的行為煽惑他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故毋須另外證明被告的行為有否煽惑他人「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3名法官認為被告特意挑選犯案的日期、時間、地點等,故意在身後插旗以吸引公眾目光,手機收到警方舉紫旗的相片後已得悉其行為有可能違反國安法,與恐龍BB的對話中一直得知附近路障及警方防線的情況,可見被告事先策劃並有意圖違反國安法,被告亦明白8字口號含香港獨立之意,故意向公眾展示含分裂國家之意的旗幟,意圖煽惑他人作出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行為,故裁定被告分裂國家罪罪成。

24歲被告唐英傑現面對兩罪,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恐怖活動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警員8260、 警員 2674 和警員 12197重傷。

恐怖活動罪的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 仔謝斐道近柯布連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 TV 7283 的電單車),引致警員 8260、警員2674和警員 12197 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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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問《動物農莊》等是否犯禁 李桂華:有自由批評政府不得煽動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D%E5%8B%95
[Image: _2021072217450371689.jpg]
警方展示涉案圖書。

警方國安處拘捕「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人,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涉及三本兒童繪本。

被問及創作政治漫畫或《動物農莊》、《1984》等小説會否犯禁,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表示,他曾經閲讀《動物農莊》但未有閲讀《1984》,他強調市民有自由去批評政府,但不可以有煽動意圖,出書不能利用惡毒言語去令人對政府憎恨、憎恨司法制度或者傷害人。

他又表明,有關法律條文不是法律陷阱,任何人都需要遵守法律。警方在案件無刻意去巡查,因工會早已廣泛派發及提供網上讀本,無需警方刻意去搜索,亦反映對社會的危害之大。

被問及《羊村清道夫》並無時序表去具體講述醫護人員罷工,警方是否自行聯想,警方指,第三本圖書一系列書籍之一,經過早前的《羊村守衛者》、《羊村12勇士》,讀者顯然已對號入座,這並非警方虛構或聯想,而且書籍內有導讀。所以市民進行創作無須擔心警方會否無限聯想作出拘捕。

他指,講12名逃犯的故事,書中形容狼群會食了羊、殺了羊並霸佔羊群的地方,與本身議題無關係,而是向4至7歲的小朋友煽動憎恨。

被問及《羊村清道夫》指圍欄有漏洞對應病毒最初經關口輸入,符合疫情情況,羊群罷工亦相對應醫護人員罷工,只是描述事實,警方指,是否有需要用令人憎恨描述,例如那些狼好邋遢、隨地吐痰、弄髒環境,警方質疑是否實際情況,到底是想講故事或者想令人厭惡。

法官裁定光時口號有分裂意思 湯家驊稱再引用或會被捕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7.htm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裁定在案發時的情況,「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是帶有分裂國家的意思,並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法庭裁決是考慮環境證據以及被告的意圖,決定口號帶有煽動分裂國家的意思,相信在往後的案件,法庭會視乎這兩項因素,亦會看被告有無組織、策劃、實施同參與活動,認為不能一概而論,但若公眾再引用口號,有機會被警方拘捕及起訴。

判唐英傑違國安法罪成 3法官遭電話恐嚇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消息指,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今日(27日)就首宗《港區國安法》案件作出裁決,裁定唐英傑罪成後,司法機構同日下午5時接獲電話恐嚇,一名男子致電杜官,電話接駁到一名職員後,涉案男子即破口大罵杜官:「我會放炸彈炸你」,之後又責罵其餘兩名法官,表示「我會斬死你哋,將你哋放血」。警方接獲報案,已交由O記跟進調查。

司法機構發言人表示,事件已由警方跟進,不適宜評論。發言人續謂,司法機構高度關注事件,強調任何試圖向法官施加不當壓力的行為,應受到嚴厲譴責。又謂,一直以來,法官及司法人員依法處理案件,確保司法公正,並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如對判決或判刑不滿意,有上訴機制處理。

商場直播張家朗得獎有市民噓國歌 法律界:或觸犯國歌法及國安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大批市民昨晚(26日)在商場觀賞香港劍擊隊代表張家朗獲獎,但網上有片段流傳有市民在國歌奏起時發出噓聲。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行為涉違反《國歌法》及《港區國安法》,批評行為極不成熟,不尊重選手以至國家。據了解,警方會跟進有關事件。

從片段可見,有數百名市民昨晚於觀塘apm商場收看賽事直播。當張家朗登上頒獎台,播起國歌時,有香港市民在商場發出大聲的噓聲。其後更有人高呼「We are Hong Kong」口號,有其他市民拍手和應,甚至有人高舉港英旗。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事件不但涉嫌違反《國歌法》,同時涉觸犯《港區國安法》,她認為現場大批穿着黑衫的人士故意在播放國歌時,高呼口號強調香港人身份,是爭取港獨及分離主義。不過,龔擔心在場人士眾多,大家亦戴上口罩,較難尋找疑犯案的人士身份,或會變成無頭公案。她建議警方國安處可在播放奧運直播的場地加派人手,進行攝錄以搜集罪證,方便在同類案件發生時作出即時拘捕,讓港獨份子不要肆無忌憚。

身兼執業大律師的議員容海恩直指,噓國歌行為涉嫌違反《國歌法》,並不尊重國家、奧運的莊嚴儀式等,亦認為此類壞分子會影響代表中國香港出賽的選手,批評行為極不成熟,相信有部分市民只是想「玩玩吓」,故意錄下影片嘲笑國歌。不過,容坦言或有困難進行大規模執法,因為當時是透過電視直播國歌,而非在現場進行儀式。

《國歌法》條文列明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最高可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事件引起公憤,有民間團體批評在場觀眾侮辱國歌,更高呼港獨口號,行為極度可恥,認為涉嫌違反《國歌法》。團體更計劃於明日(28日)到灣仔警察總部作出正式舉報,要求警方國安處徹查事件,盡快拘捕涉案的帶頭疑犯。

翻查紀錄,港足代表隊在2015年主場對國足的世界盃外圍賽中,有球迷向國歌喝倒采,事後香港足球總會被國際足球協會罰款1萬瑞士法郎(約為7.7萬港元),並警告於將來比賽不能再犯,否則可能面臨更嚴重的處分。

唐英傑案今判決 法律學者:對下級法院有約束性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自去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截至昨日(26日)已有76人被檢控,多宗由警方拘捕的案件均涉及「光時」標語及港獨口號等,如今日(27日)裁決的唐英傑案、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所涉及的發表煽動文字案等。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是次作為首宗《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判決後可為其他案件立下先例,亦可正式定義口號有否違法。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兼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是次唐英傑案對往後的《港區國安法》案件有兩個標誌性作用。首先,判決或會界定「光時」口號是否違反《港區國安法》,若判決中定義了有關口號,而所有上訴程序完成,過程中判決沒有被推翻的話,有關判決便有可能會成為「法庭已知的事實」,日後的案件不需要再為了定義有關標語而舉證。但傅強調,在日後的每一宗案件,被告仍可以尋求推翻有關定義。

另一方面,傅表示由於是次案件是在原訟庭審理,其判對下級的法庭有約束性,可作為日後區域法院、裁判法院的指標,加快審訊的效率。傅又表示,自《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需要進行檢控的案件「堆積如山」,希望律政司可以盡快處理,「有罪的快些告,無罪的快些放」,又建議倣效英國成立「特別法庭」,專責處理「黑暴案件」。

保安局表示,自《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截至昨日共有138人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被拘捕,當中76人被檢控,另有3間公司因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被檢控。

國安法首案3法官遭死亡威脅 被揚言放「人肉炸彈」
https://www.wenweipo.com/a/202107/27/AP6...06b6f.html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7 12: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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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國安法案】接受美媒訪問 梁頌恆: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吸引眼球 無關分裂國家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B%E5%AE%B6

[Image: 20210728-13_ibZODpI.png]

首宗《港區國安法》審訊昨日(27 日)在高等法院裁決。3 名國安法指定法官裁決指出,24 歲被告唐英傑以巡遊方式展示「光時」口號,考慮七一當日的語境,口號必然帶有分裂國家和鼓吹港獨的意思。美國評論雜誌《大西洋》訪問了有份設計口號的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他指當時創作「光時」口號只為在競選活動吸引大眾眼球,與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無關。他認為代表律師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無意義」,因為每人都對口號有自己的理解。

梁:專家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口號

現時身處美國的梁頌恆接受《大西洋》訪問時指, 2016 年 1 月晚上和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等 3 人在辦公室,研究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的競選口號,他指梁天琦原本的提議過於冗長和複雜,認為要更扼要。4 人喝著酒、吸著煙最後定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梁頌恆形容,設計出這個口號為的是吸引大眾眼球,和將香港分裂出中國沒有關係。對於控辯雙方傳召專家證人演繹口號意思,他感到「好笑(amused)」,認為他們不斷要求其他人演繹這句口號是沒意義(meaningless),因為每個人心中都有他們自己的理解,「他們(專家證人)憑甚麼能評論別人如何看待對這個口號?(Who are they to make a comment on how others think about this slogan?)」

法官: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

24 歲被告唐英傑於去年 7 月 1 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成為香港首名國安法定罪者。

審訊期間,控方傳召嶺大歷史系教授、專家證人劉智鵬,從歷史和語境角度解讀「光時」口號的意思,考慮口號創始人梁天琦的競選演說、於前年 721 中聯辦示威及反修例示威的使用情况,認為被告所展示的口號帶有分裂國家、推翻政權的政治目的。

辯方則傳召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李立峯,提出口號有不同解讀,意思含糊,被告不必然有分裂國家意圖,若疑點存在,被告就應脫罪。

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另見報道)

【唐英傑罪成】法官:倘證「光時」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入罪 辯方專家不爭議光時可指港獨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9...F%E7%8D%A8

[Image: tong-Q.png]

首宗國安法案件,唐英傑被指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電單車撞向三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等三罪,今午( 27 日) 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就「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意思,控辯雙方曾各自傳召專家證人,花上大量時間解讀口號的正確方式。3 名指定法官最終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控罪元素,只要求控方證明光時口號「能夠」(capable of)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便能入罪,由於辯方專家並不爭議光時口號「能夠」帶有港獨意味。因此法庭毋須加以處理雙方專家證供的分歧。

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元素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的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而處理這項議題前,法庭首先需要確立「光時」口號,在2020 年 7 月 1 日是否「能夠」帶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味。控辯雙方就此分別傳召了 1 名及 2 名專家,分別是控方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及辯方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

劉智鵬以歷史專家身分作供。他從歷史角度,首先以「詞」的方式,考慮「光復」、「時代」、「革命」的意思。劉指「光復」是指從外族或敵人手上恢復、取回主權或領土。因此一個人提出「光復香港」的意思,是這個人認為現時的政府不合法、不正當,該政府是敵人或外族。在香港的情況下,則是指中央正在以不合法的方式控制香港。

而「時代革命」的意思,劉則指是以改變當下主權或社會制度的方式,去改變時代。引伸之意就是拒絕中央及港府的統治,試圖變更當下的主權或社會制度。

劉智鵬又指,解讀口號有兩個層次,一是約定俗成的用法(customary use),二是語境(context)。

語境方面,劉引用梁天琦 2016 年 2 月 20 日的選舉發言,指梁天琦當時提及「建立自己的國家」(building a country of our own);2019 年 7 月 21 日中聯辦外的示威中,破壞國徽及設備的行為也表示拒絕中央對香港的統治。而口號字眼的意思,一直而來都沒有明顯改變。

而約定俗成方面,劉指「光時」口號的基礎主張及意思,是導致香港從中國的主權分裂出去。加上「光時」口號字眼的傳統用法(conventional usage),是以武力達至目的。

劉智鵬的報告引用督察張偉文的報告。該報告點算「光時」口號與「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民族自強 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帶有顛覆國家意味的口號,在示威現場一同出現的次數,得出的結論是,兩者一同出現的次數,從 2019 年的 11% 大幅增加至 2020 年的 70%。

李立峯、李詠怡:口號意思「大包圍」而含糊
辯方兩名專家李立峯、李詠怡以跨學科的方式(社會科學、文化研究)共同撰寫的辯方專家報告。其中指出,從2019 年 10 月及 11月起,「光時」口號以變成一個「大包圍」的口號(catch-all phrase),代表著一種含糊的渴望以取回失去的事物(the vague desire to recover what was lost)、及從根本上改變香港的需要 (the need for fundamental change in Hong Kong)。

辯方專家亦認為劉智鵬的結論有誤,原因如下:

-「光復」及「革命」兩個詞語均有劉智鵬所指以外的意思,尤其是在2019 及 2020 年香港的社會文化背景下理解;

-「光時」口號中,起碼一部分字眼在梁天琦採用之前,已經有已確立及可證實的文本歷史 (intertextual history)。換言之,梁天琦不能如劉所指,被視為口號的創作人(creator);

-梁天琦是為了參選而提出「光時」口號。即使他在競選演說中提及「光時」口號,也不能將競選演說中提及的特別事物,自動等同口號的意思;

-「光時」口號在 2016 年後沒有獲廣泛使用,直至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襲擊事件,才再次普及。2019 年的反修例示威者,已將口號的語境重新定義 (recontextualized),因此口號能有多種不同意思。


法庭:「能夠」含港獨意味已能入罪 辯方專家幫助不大

法庭接納劉智鵬所指,「光復香港」及「時代革命」兩部分,擁有緊密的語義關係,必須兩部分一同解讀。

相反,法庭認為辯方專家的證供對本案幫助不大(do not find the analysis of the Defence Experts particularly helpful),因為正如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中解釋,辯方的分析重點,是測試一個關鍵假設(key hypothesis),即「光時」口號是否只有一個意思,而這個意思是所有人理解的同一意思。法庭認為,辯方的分析所針對的,並不是「光時」口號是否「能夠」(capable of) 帶有劉智鵬所指的意思(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

辯方不爭議光時「能夠」意指港獨 毋須處理雙方研究分歧

法庭重申,本案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犯罪行為的重點議題,是在本案案情及所有相關情況下,旗上的「光時」口號,在整體而言,是否「能夠」(capable of)煽動他人干犯分裂國家罪。

判詞續指,其實控辯雙方 3 名專家均不爭議,在 2020 年 7 月 1 日,「光時」口號最少也能夠(at the very least capable of)包含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的意思。因此,法庭不需要處理控辯雙方研究方法的分歧。

法庭在強調辯方專家不反對「光時」口號能有港獨意味時,特別引述辯方專家證供,包括:

-李立峯在辯方主問下,承認不可能排除重大改變(big change)能包含香港獨立;

-辯方專家報告指出,不能排除 2016 年 2 月 20 日梁天琦的競選演說中,梁曾提倡香港政治獨立;

-李詠怡在盤問下,同意梁天琦的口號對「某些人」(to some people)能夠有提倡港獨的意味;

-辯方專家報告承認,港獨可以是其中一個與「光時」口號相關的意念;

-李詠怡在辯方主問下,承認「光復」一詞,雖並非必然,但能夠意指(can mean)恢復失去的主權,及「革命」也能夠意指(can mean)推翻政權。


基於以上的專家證供分析,加上唐英傑在本案中使用「光時」口號的語境(context)(見另稿),法庭最終裁定「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因此符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犯罪意圖元素。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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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公司條例》委任審查員 查壹傳媒亂局 半年內交報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根據《公司條例》委任陳錦榮作為審查員,調查壹傳媒公司業務,包括涉嫌不公平損害股東和債權人利益等8問題,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表示檢視過相關事實及資料,認為壹傳媒事件已經足以引用條例,因其行為已經危及股東。

陳指壹傳媒涉及違法行為及多項欺詐不當行為,幾項情況值得關注,包括早前本身公布公司流動資金充裕,足夠18個月運作,但保安局凍結1,800萬港元不到一星期內,又宣布子公司業務要終止。

陳又稱,壹傳媒早前未能公布年度業績,以及首次披露向主要股東償還1.5億港元貸款,但該貸款本身相當長時期才到期,有可能欺騙債權人,該公司地段又涉嫌觸犯欺詐罪。

此外,他指壹傳媒某子公司高層人員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控,令人懷疑公司事務是否因高級人員利益處理,令公眾蒙受損失;或是否出現管理失當。為防止事情發生,他認為有必要因公眾利益而委任審查員調查,強調香港非常重視維護制度,需要保持良好聲譽,香港公司、上市公司恪守高質素管理極為重要。

對於調查員的事務,陳指出要調查是否曾經不公平損害成員利益及債權人、高級人員有否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眾股東蒙受損失、是否該公司涉及不當行為、是否未有全面充分即時披露、是否沒有履行責任或者有疏忽、壹傳媒前主席還款事情是否真實、上市公司管治是否健康、政府對公司董事申請取消資格令是否合乎公眾利益等,並要求審查員6個月內提交報告供政府考慮。

對於市場會否有所震盪,陳指並不相關,引用權力只是想維護國際金融中心的信譽,股市回落在鄰近市場都有調整,政策及地緣政治因素觸發。他又稱香港過去資產增長業務有所增長,對營商環境有信心,維繫上市公司高水平管治十分重要。重申今次引用有關權力是留意到公司在披露財務狀況時,就是否有能力經營方面,出現前後不一致,可能有誤導成分,加上董事都犯不同法例,需要調查有關人士是否以公司作非法用途。

他強調,今次調查是因發現公司管理出現嚴重問題,需了解董事是否盡職做好責任,目的是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多年來建立的信譽。他又指,回顧過去香港經歷了不平凡的兩年,但去年流入香港的資金達500億美元,企業到港上市情況非常熱鬧,反映香港金融市場一直平穩運作,他對於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及營商環境有信心。

至於調查涉多少開支,審查員是否獲薪酬及可否聘用人員協助,陳指今次只公布委任人選,未知今次涉及多少開支,需要取決於調查期間的工作及結果情況,現時若要求他提供相關數字是不切實際的。他又指審查員被賦予廣泛的權力,如果有人不合作調查會受懲罰,審查員亦有權檢查公司文件,要求與涉事人士會面,及有關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資料。

陳茂波又指出,對上一次引用及委任審查員是在1999年,過程內找出地方作出改善,審查員今次都會向政府提供報告。對於不同機構包括證監會、廉政公署仍在處理事件,陳指出引用公司條例的調查及工作範疇最為全面。

於調查壹傳媒股價異動一事上被轟不作為的證監會,就財政司司長根據《公司條例》委任了一名審查員調查壹傳媒表示,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相關查訊仍在進行中。

財政司司長委任的審查員將會根據《公司條例》所列的特定權力執行其工作。證監會將會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


政府委審查員查壹傳媒欺詐
https://www1.hkej.com/dailynews/headline...A%E8%A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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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22年來首度引用《公司條例》中委任審查員的權力,調查已經停刊的《蘋果日報》母公司壹傳媒(00282)。財政司司長陳茂波昨日公布,委任香港會計師公會前會長、立信德豪審計部董事總經理陳錦榮為審查員,循八大方向調查,並在6個月內提交報告。陳茂波強調,在檢視壹傳媒的資料後,考慮到有必要基於公眾利益和維護本港健全的公司管治及制度的情況下,委任審查員展開調查,強調並非隨便動用該權力。

引公司條例 循八方向追究

陳茂波解釋,在檢視壹傳媒情況及已掌握的資料後,認為已符合《公司條例》(第622章)第841條(2)所訂明能由他主動委任審查員的要求,包括壹傳媒涉嫌以不公平方式行事,損害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壹傳媒高層涉嫌利用公司進行違法行為和違反受信責任,以及其管治遠未達上市公司的標準。

他提到特別關注壹傳媒的數個事項,包括該公司曾在5月的公告提及資金充裕,但於6月中被保安局局長凍結子公司資產後,在不足一星期內宣布中止其中一間子公司的出版業務;壹傳媒未能按上市規則公布年度業績;壹傳媒在7月22日首度披露提早向前主席黎智英還款令公司現金驟減,懷疑提早還款是有意欺騙公司債權人;以及該公司及高層涉違反國安法及欺詐罪。

陳茂波透露,今次調查包括八大事項【見表】,例如壹傳媒的事務是否正以或曾以損害成員利益,以圖欺詐公司債權人;集團的高層有否按個人利益處理公司事務,導致公司公眾股東蒙受損失;壹傳媒有否向股東作出全面、充分和及時的披露;壹傳媒和黎智英之間的借貸和還款是否真實,按公平原則及正常業務需要進行等。

否認政治任務 稱無礙外資

由於壹傳媒多名高層因涉及違反國安法被捕,令今次調查添政治意味。陳茂波未正面回應是否其「最高任務之一」,但強調符合條例賦予引用權力的要求,並非隨便動用。問及事件會否對商界或外資帶來影響,陳茂波稱,兩者風馬牛不相及,引用權力調查基於壹傳媒管理涉不當及出現嚴重問題,以維護本港作為國際金融及商務中心的信譽。

證監會前主席梁定邦指出,壹傳媒是上市公司,其管治及營運情況涉及本港金融市場制度,因此財政司司長引用相關權力調查無可厚非。不過,他稱由於不知悉陳茂波手頭所掌握的資料,故不能評論是否認同其做法。對於會否予人感覺行動源於政治而非監管目的,梁定邦指難以評論其他人的看法。

證監會及警方正就壹傳媒或其高層進行調查,陳茂波指不同的執法機構按不同條例賦予的權力執法,他曾考慮相關因素,認為引用《公司條例》調查能更加全面。按條例規定,審查員的權力廣泛,包括可要求指明人士交出紀錄和文件,以及董事賬目等。

Webb指與證監工作重疊

梁定邦同意,《公司條例》下賦予的調查權較證監會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更為全面,相信委任審查員的做法並非繞過證監會,而在報告結果公布後,證監會或有需要負責處理相關善後工作。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證券及期貨條例》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運作及其上市資格,涉及投資者利益為主,而引用《公司條例》進行調查能達更廣泛效果,關乎整體社會利益。湯家驊又說,警方國安處的調查性質和出發點與《公司條例》下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亦有所不同。

獨立股評人David Webb指出,證監會已有權力調查作為上市公司的壹傳媒,引用《公司條例》的權力委任審查員進行調查應只適用於私人企業,故他認為當局今次沒有令人滿意的理由去引用該權力,且極可能跟證監會的工作重疊。同時,他提到壹傳媒未能按時公布業績屬港交所(00388)監管事宜,並非財政司司長。而《蘋果日報》中止營運對壹傳媒影響甚深,他對該公司需要延遲發布業績不感驚訝。

證監會發聲明透露,該會一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可能屬於其職權範圍內的事宜,向壹傳媒進行一連串正式查訊。證監會將與審查員緊密協調,並同時根據其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行使的權力,繼續進行本身的查訊工作。壹傳媒自6月17日停牌至今,停牌前市值7.65億元。港交所早前已要求壹傳媒評估有否足夠營運及資產水平維持上市地位。對今次港府行動,港交所發言人僅稱不評論個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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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國安法被捕 余慧明暫准保釋 每周4次報到禁離港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前《蘋果》4高層涉違國安法 執總主筆臨時棄保釋覆核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2...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5Y3 於 2021-7-28 15:3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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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keeduck移除「光時」招牌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B%E7%89%8C

法官聽取完唐英傑代表律師求情 明天下午判刑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29.htm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被告唐英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成,案件今日在高等法院求情,法官押後至明天下午3時判刑。

辯方資深大律師郭兆銘表示,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唐英傑干犯的情節較輕微,除了有人拍掌,並無證據顯示任何人被影響。他提到,情節嚴重的情況,應該涉及一對一的實際影響,煽動者及被煽動者之間應有溝通,又舉例指若有人提出到外國要求制裁香港及中國,是涉及嚴重的煽動。

至於恐怖活動罪方面,郭兆銘認為,法庭的裁決理由書並無指出,被告是刻意襲擊警員,被告的行為是魯莽,他並沒有對其他人造成嚴重傷勢。但法官質疑,理由書已指出被告是刻意穿過警方防線,郭兆銘重申,被告的駕駛行為是魯莽,並非刻意撞向警員。

郭兆銘認為,兩項控罪的刑期應同期執行,他指出法庭就兩項控罪作出裁決時,均是考慮他的駕駛方式及行為如何威脅警方及公眾。但法官提出,刑期可以分開考慮,郭兆銘回應指,應考慮被告的整體的行動。

郭兆銘又指出,唐英傑感到後悔,還柙期間修讀英語及管理課程,希望服刑後可以工作,他亦重覆向警察致歉,他的生活已嚴重受影響,希望法庭輕判。

郭兆銘亦確認,唐英傑的教育水平達中五程度,曾經是一名餐廳侍應,他的身體狀況良好,並與父親及妹妹住在公共房屋,父母已經離婚,他有支持家庭經濟需要。

發表煽動文字案 控方羅列「快必」共帶領參與者喊「光時」171次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1%E6%AC%A1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去年涉嫌多次在街站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罪。控方開案陳詞,詳列快必去年1月17日參與大埔中學生集會、1月19日銅鑼灣崇光百貨外、3月15日牛頭角下邨廣場外、5月24日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7月4日旺角西洋菜南街及亞皆老街一帶、7月8日黃大仙港鐵站A出口外、7月9日觀塘港鐵站A出口外和裕民坊一帶、7月19日藍田啟田商場外主持街站、發言、現場人士反應及遊行現場情況。

周天行指出快必於涉案活動期間帶領參與者叫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共約171次,「黑警死全家」共約102次、「打倒共產黨」共約11次等示威口號,煽惑憎恨中國、香港特區政府及警方。

另外,快必於大埔集會中,煽惑在場人士參與2日後已遭警方反對的港島區遊行,表示將於銅鑼灣等候眾人。警告不果下,快必在銅鑼灣街站帶領70至80名群眾辱罵警員。快必在牛頭角街站展示牌子及預期答案,向輪候索取口罩的20至30名市民提問「721_ _ 人、831 _ _ 人、101 _ _ 人」,預期答案為「唔見人、打死人、槍殺人」等多項問答,煽惑他人貶損警方,又向出言相譏的女途人叫喊「Byebye啦你!走啦!睇路呀!大陸喱!」等,同時有至少6至7人一同大聲指罵,對方感侮辱,其後報案。

快必在未有向警方申請下,5月23日在網上號召公眾,翌日在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舉行集會,在街站重覆辱罵警員,聚集群眾在場跟隨,向警方粗言叫罵,並不顧警方警告,未有解散聚集的受禁羣組,再向警方叫囂「黑警」,持續激起群眾情緒,鼓動眾人叫喊。

教授劉智鵬則從歷史角度解釋「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意思古今沿起演變,意指收復落入敵手的香港特區,不承認其為國家一部份,視國家政權為敵,意在不接受國家和特區政府管治,企圖改變政權或社會制度,與梁天琦參與新界東補選造勢大會及前年7月21日中聯辦設施遭損毀時語境一致,有「港獨」或顛覆國家政權等意思。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7-29 13: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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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共判囚9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10730.htm

首宗《香港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被裁定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及一項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高等法院判處他兩項控罪,共入獄9年。

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庭判處他入獄6年半,而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入獄共9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

至人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唐英傑涉及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寫上「光時」口號中英文旗幟的電單車,在灣仔衝向警方防線,撞倒3名警員。

首宗港區國安法案 唐英傑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今判囚9年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3...2_001.html

首宗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撞傷3名警員。3名國安法案件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本周二(27日)裁定唐煽動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他們今天(30日)下午判刑,煽動分裂國家判監6年半,而恐怖活動罪則判監8年,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唐被判囚共9年,另被取消其駕駛資格10年,涉案電單車被充公。唐的代表大律師在法庭外表示將提出上訴。
針對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官指出,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任何人破壞國家統一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需受適當懲罰,而這刑罰必須達致阻嚇作用。就本案而言,被告故意駕駛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並希望盡量吸引他人目光,傳遞分裂國家的訊息。案發當日正是《港區國安法》生效第二天,而這條文的推行,正是由於愈趨嚴峻的國家安全風險。綜觀來說,法庭認為本案屬於情節嚴重,根據法例應判監5至10年。法庭考慮到被告單獨犯案,且被告只是展示口號,沒有提出具體分裂國家的計劃,因此就此控罪判處6年6個月監禁。
就恐怖活動罪方面,法官指,雖然被告是有計劃犯案,危害公眾安全,但由於案中3名被撞警員並非受重傷,故認為本案可被視作條例下的「其他情況」,亦即判處3至10年監禁。法官表示,被告透過恐怖活動來傳達分裂國家的主張,屬加刑因素,又認為這方面的考慮,並沒有與首項控罪重疊。法庭最終就此控罪判被告入獄8年。
法官續指,被告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現在表達悔意,亦不能構成減刑理由。辯方指被告品格良好,是家中經濟支柱,又稱其母親及祖母健康欠佳,但法庭認為,被告在犯案前便應該想過這些事項,不接納屬減刑因素。法庭表明,2項控罪沿於同一事件,惟控罪元素及犯罪行為均不同,原則兩項刑罰應分期執行。不過,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因此下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被告即時入獄9年。法官相信刑期已足以反映被告罪責,對社會亦有一定阻嚇性。
就停牌方面,法官指被告當日駕駛態度十分危險,考慮到被告犯案時持有暫准駕駛執照,過往有4次交通定罪紀錄,而停牌期亦需較監禁刑期為長,以達致防範的效果,故下令被告停牌10年。
辯方大律師昨求情時指,唐只是展示及揮動旗幟,並非單對單針對性煽動,沒有證據證明有任何人受他的行為影響,就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相對輕微,按法例應判監5年。至於恐怖活動罪,因受傷的警員傷勢亦不重,而唐的行為屬於鹵莽,應按法例判監3至10年。辯方強調唐已感到後悔,願意向相關警員道歉。此外,2項控罪在同日相若時間發生,冀法庭把2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控方在聆訊過程中,曾呈交有關中國刑法的文本予法庭,希望法庭參考文本內訂明的判刑原則,以及關於「有期徒刑」等字眼的解釋。不過,法官表明會依據本地法律及一般工具來詮釋。據了解,控方呈遞的文本是《刑法條文理解適用實務全書》。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令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可被判處終身監禁或者10年以上監禁,其他情況可被判處3至10年監禁。
在判刑前,已有大批傳媒在高院大門外等候,有警察在場維持秩序。另外,組織「和衷共濟愛港聯盟」及數位市民亦在高院外表達意見,部分人高舉「分裂國家罪、絕對要嚴懲」、「今日判刑有阻嚇、明日穩定有揸拿」等紙牌,並展示「重判恐怖活動、杜絕分裂國家」等橫額,但未有呼叫口號。到判決之後,高院外的市民就高呼「國安首例判刑、以儆效尤篤定」、「分裂國家、罪大惡極」等口號。

唐英傑案裁決 數十人太古廣場及金鐘廊聚集 警入商場驅散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3...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李老公 於 2021-7-30 08:16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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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國殤之柱遭團體舉報 指涉違國安法散播仇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1073...2_001.html

香港大學校園多年來有放置國殤之柱以紀念六四事件。今日(30日)有團體到灣仔警察總部作出舉報,指校內的國殤之柱及太古橋上的煽動文字,涉違《港區國安法》。又要求港大校方立刻移除有關的違法物品。
團體「香港政研會」指港大校園內長期放置涉嫌煽動反華、宣揚分裂和仇恨的所謂國殤之柱及太古橋上的煽動⽂字,多年來荼毒學生心靈、散播仇恨種子。除涉嫌違反國安法外,同時佔據校園的公共空間,亦可能威脅途經市民的⼈⾝安全。團體要求在目前缺乏港大學生會作為責任持有人的情況下,立即清除物品。
除此之外,他們聲稱發起聯署,共有逾2萬人參與,當中12.6%為港大持份者,包括應屆學生、校友、學生家長、教職員等。聯署人士一致要求港大校方盡快移除涉及的違法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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