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修正案提出特首及行會可訂立附屬法例 違者可囚7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4.htm
政府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多項修訂,立法會法案委員會今早開會審議。
修正案提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訂立附屬法例,違反該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可被判監不超過7年及罰款不超過50萬元。
修正案亦提到,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發布行政指令,包括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遵守。
至於國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
有關潛逃者方面,修正案將「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的一項刪除。當局說,法案委員會大多數議員強烈認為,不應設立這項條件,應該給予保安局局長最大靈活性應對潛逃者,以及防止規避相關措施。
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方面,修正案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至於間諜活動方面,當局指,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誤導」定義太狹窄,進一步考慮,認為毋須就「誤導」一詞作定義,可予以刪除。
23條立法|律政司指共同理念目標宣傳或籌款可被視為影子組織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4.htm
政府對《泰晤士報》針對23條的報道表示強烈不滿及譴責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3100
23條立法|政府譴責香港監察抹黑 企圖挑撥宗教人士不滿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4.htm
23 條立法|不舉報叛國違法 神父聽告解無豁免 香港監察等聯署斥損宗教自由 港府:抹黑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5723.html
23條立法|湯家驊稱若神職人員及社工知悉有叛國犯罪有責任舉報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1.htm
23條立法|律政司指潛逃者將被永久撤銷特區護照而非臨時性質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12.htm
大棋盤︱23條本月勢通過 家藏《蘋果》刊物會否違法?湯家驊:避免嫌疑最好丟棄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F%E6%A3%84
23 條立法|香港德國商會主席:國家秘密定義相當廣泛 或致企業投資外流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9760.html
港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工作諮詢上周三(2月28日)結束。港府稱在諮詢期內舉辦近 30 場諮詢會,與各個界別見面,包括本地和國際商界、法律界、金融界、外國領事等,聲稱「絕大部分與會者表示支持立法」。香港德國商會主席 Johannes Hack 向《Yahoo 新聞》表示,23 條立法後可能會影響外界對香港的觀感,香港過去一直實施「一國兩制」,但 23 條對於「國家秘密」的定義,或會令外界有感香港側重「一國」多於「兩制」。他續說,新法例下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廣泛」,企業考慮到遵守條例的成本,或導致投資外流。
《Yahoo 新聞》向香港德國商會主席 Johannes Hack 查詢他對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意見。他認為,香港過去一直實施「一國兩制」,而「兩制」相當重要,令香港展現出相對於內地獨特的營商優勢,並指「不論在事實上或感覺上,香港應該有所不同」。他更認為,新法例下國家秘密的定義「相當廣泛」,企業考慮到遵守條例的成本,「可能導致投資流向其他地方」。
The costs for businesses to comply with the “quite broad definition” of state secrets may also lead to investment being channeled elsewhere.
Mr Johannes Hack, President of the German Chamber of Commerce, Hong Kong
香港德國商會成立於 1983 年,有超過 400 家企業成員,重要企業夥伴包括德國中央合作銀行(DZ Bank)、平治(Mercedes Benz)、寶馬(BMW)、滙豐等。
23 條草案|非法披露國家秘密最高囚 10 年 何謂「秘密」可由特首認定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7331.html
政府今日(8 日)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在第 4 部談及「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草案提及,任何人如非法管有國家秘密,最高可判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可判處最高 5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7 年。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非法披露因間諜活動所得的資料,同樣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
特首可發證明書認定「國家秘密」
至於「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由誰定義?條例草案指明,行政長官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就某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某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發出「證明書」。證明書可在不論是否已有法律程序展開的情況下發出,並可由特首主動發出。
國家秘密涵義
正如諮詢文件提及,國家秘密的涵義如下:
(a) 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的秘密;
(b) 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
© 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
(d) 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
(e) 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
(f) 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
(g) 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包括與特區有關並且根據《基本法》是由中央管理的事務的資料)。
公眾利益可免責 未明確定義及進一步闡述
在披露國家秘密方面載有免責辯護條款,草案稱其為「指明披露」(specified disclosure)。在「指明披露」部份,如果有關人士之目的,是為了揭露:
- 「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者
- 「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
如果有關人士披露未超越以上兩項範圍,而且「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就會屬於「指明披露」,可以免責。
衡量免責要點
草案又提到,在考慮有關人士的行為是否屬於指明披露時,需要考慮以下數點,包括:
- 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揭露「一項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的嚴重威脅」的嚴重性;
- 在披露國家秘密前是否存在替代選項,並且已經採取;
- 該項披露所帶來的損害或損害風險的程度;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 公眾利益該項披露是否基於緊急情況;
- 該人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該項披露符合「公眾利益」;以及
- 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
全份 212 頁草案內容,談及過「公眾利益」4 次,均在以上內容反映;草案現時未就「公眾利益」有更多定義和闡述。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刊憲 叛亂、叛國可囚終身 對叛國知情不報囚 14 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2644.html
政府今早(8 日)8 時許,刊憲《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文件總長 212 頁。
草案提到,叛國罪、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隱匿判國罪,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非法披露國家秘密者最高可被判囚 10 年。即使只是管有國家秘密者亦可處 3 年監禁,若有危害國家安全意圖囚 5 年。
煽動如涉勾結境外勢力 最高 10 年監禁
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7 年監禁;如果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元素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最高可判處 10 年監禁。如果管有煽動文件或物品,最高判處 3 年監禁。
對照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煽動文字首次定罪最高 2 年監禁;煽動刊物首次定罪最高 1 年監禁。
可延長羈留 14 日 裁判官足以授權
在與維護國安相關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如果裁判官信納,可以作出授權,將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的情況下延長羈留,在原有 48 小時羈留期屆滿後延長 7 日;7 日屆滿後可再延長多一次。
換言之,相關人士可以長達 16 日(48 小時 + 7 日 + 7 日)才被檢控並且被帶上法庭。
有權拒絕受查人、被捕人諮詢律師
另外,因應情況,總警司或以上級別人員,可以向裁判官提出,讓被捕人在羈留期間,不得諮詢律師。而相關人士即使未被捕,正處於被執法部門要求接受調查階段,警方同樣可以申請手令,要求受查人士不得諮詢律師。
如果任何人對於處理涉及國安案件或工作的人,作出非法騷擾作為,最高可判處 14 年監禁。
衡量「公眾利益」責任未釐清
草案在國家秘密相關罪行部份,有提到「公眾利益」免責條款。草案指,「在顧及有關個案的整體情況下,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該項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但暫未提及判斷「公眾利益」權重的責任誰屬。
「境外勢力」定義
草案亦為「境外勢力」提供定義。草案指,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在境外的政黨、在境外的其他追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國際組織、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或組織的關聯實體,以及任何前述政府、當局、政黨、組織或實體的關聯個人,都是屬於「境外勢力」。
23 條草案|煽動意圖罪刑期大增至 7 年 無需證煽暴意圖 管有煽動刊物囚 3 年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43714.html
特區政府就《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條例草案今(8日)出台,立法會同日將會首讀。條例草案建議,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更可囚 10 年。至於管有煽動刊物,最高可囚 3 年。條例草案又列明,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對比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9 及 第 10 條所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第一次定罪可監禁 2 年,管有煽動刊物,首次定罪監禁 1 年。可見 23 條草案的建議,較現行刑罰明顯加重。
條例草案列明,煽動意圖如下:
(a)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以下制度或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一
(i)《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
(ii)《中華人民共和國惠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
(iii) 以下中央駐港機構一
(A)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B)中國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
(C)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或
(D)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b)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一
(i) 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
(ii) 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 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e) 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f)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條例草案列明,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等;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7 年。至於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而作出上述行為,刑罰更加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
23 條立法|不舉報叛國屬違法 告解、輔導有無保密權? 林定國:宗教人士、社工無例外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35928.html
23 條立法|不舉報叛國屬違法 告解、輔導有無保密權? 林定國:宗教人士、社工無例外|Yahoo
【Yahoo 新聞報道】政府正推動 23 條立法,當中擬訂立「隱匿叛國」罪行,列明對叛國罪犯知情不報亦屬違法。在立法會的小組委員會上,有議員關注神職人員、輔導人員等在告解或輔導時,會否獲豁免舉報責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表明,叛國是嚴肅的事情,大家要履行效忠義務,宗教人士或社工等「好難去做例外」。
政府指律師受保密權保障
政府在 23 條立法的諮詢文件中,建議設立「隱匿叛國」罪,列明若對叛國罪犯知情不報同屬違法。在昨日向立法會提交的諮詢結果中,政府表明若有關犯罪事宜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律師不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不構成罪行。
不過除了律師之外,其他專業人士能否獲保密權保障,政府的文件未有詳細交代。本身為聖公會牧師的管浩鳴今日在立法會上表示,神職人員會接受信徒告解,而告解內容是機密。他關注若神職人員不作出舉報,會否構成「隱匿叛國」罪行。
林定國回應指,隱匿叛國的範圍清晰、有針對性,並非包括所有犯法行為,而是要知悉有人準備作叛國行為,「例如有人告解,聽日準備去搵隊軍隊,推翻香港特區或打國家」,相信出現相關情況機會較低。
林定國又指,法律專業人士有保密權保障,是因為觸及法律諮詢的基本人權,至於宗教人士或社工等其他人士,「我哋好難去做例外」。他強調叛國是嚴肅的事情,若國家安危危在旦夕,大家要作平衡,履行效忠的義務。
鄧飛關注輔導人員舉報責任
教聯會副會長兼立法會議員鄧飛昨日在立法會上亦提及,教師、輔導人員、神職人員等需要進行輔導工作的人士, 若感覺到輔導個案的言論涉及國家安全問題,是否需要舉報。
林定國昨日回應指,舉報責任只限於知悉有人準備作叛國行為,而叛國有清晰定義,例如是準備對國家發動戰爭。他又指要做好國家安全工作,法律是前題,專業守則等配套亦要互相配合。
23條立法︱林定國舉例反水貨客事件 指挑起仇恨情緒屬煽動罪範圍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4%E5%9C%8D
立法會今日(7日)召開研究與《基本法》第23條立法相關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會議,「A4聯盟」議員楊永杰問及煽動罪相關條文,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舉例反水貨客事件,指當時部分港人對內地遊客這個群體使用侮辱性詞彙,挑起仇恨情緒,屬於該條文符合的情形。
楊永杰表示,2019年黑暴的教訓是如果放任煽動情緒,就會引起暴亂,諮詢文件提及煽動罪不夠清晰,問及如何完善,並要求進一步解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條文意思。
林定國指,現行刑事條例源自英國制定法律,英聯邦國家法庭對此有不同解釋,他認為有需要通過成文法去釐清。至於有關條文指「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他進一步解釋該條文並非指私人恩怨,而是針對社會不同群體之間,例如早年部分新界區港人認為自由行遊客對港人造成滋擾,其反應不是理性討論解決問題,而是對內地遊客以侮辱性詞彙形容,「針對緊內地嚟嘅旅客」,屬於某一類可以明確的群體,試圖以挑起仇恨情緒,認為下一步容易引起真正混亂情況,「這就是煽動意圖罪背後的精神」。
【23條立法】林定國︰針對及侮辱內地客 挑起憎恨屬煽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52476
據了解,行會下午加開特別會議討論23條立法,草案最快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而立法會一個小組委員會早上討論23條立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稱,以針對及侮辱性言語形容內地旅客挑起憎恨,屬於有煽動意圖。
基本法23條立法涵蓋煽動意圖罪,有議員要求釐清控罪元素。
立法會議員(九龍中)楊永杰:「煽動意圖,可涵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司長可否清晰解釋這條條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數年前,大家都記得在新界區,有很多自由行的朋友來。有些人認為對香港市民造成滋擾,但他們的反應如何?不是理性討論如何解決問題,而是對於一些內地來的朋友,用一些很侮辱性的言語去形容他們。針對的是內地來港的旅客,針對某一類有客觀條件可界定的群體,挑起大家之間的憎恨。」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管浩鳴:「南韓有醫生的工潮,甚至影響市民大眾最基本的需要。我想請問23條未來的條款中,會否有特定條款針對一些行業,去應對他們可能引起人民騷亂的事情?」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基本的人權我們是保障了,一些正常的罷工行為是根據法例進行,但程度去到如何,如果去到顛覆國家政權,可能違反國安法,很難簡單說到實際情況。」
有議員認為,境外勢力要有清晰定義。
立法會議員(商界第二)廖長江:「以商為諜,以學術為政治操控幌子,這些情況下,當局是如何科學定義境外勢力?」
鄧炳強:「政府或政黨組織,當局在很大程度上有控制或實體上可控制的組織,我們都應該會列入境外勢力。在未來的條文中會清楚寫出,甚麼叫實體、如何實質控制。」
有議員多次問到,為何要考慮把公眾利益加入為國家秘密,相關罪行的免責辯護。林定國重申,辯護門檻會高,會把客觀條件寫清楚,公眾利益不會以主觀感覺取決。
23條立法|林定國:針對及侮辱內地客挑起憎恨屬煽動意圖
https://www.tkww.hk/a/202403/07/AP65e97e...e9e68.html
23條立法 | 林定國稱沒有例子是鬧政府或鬧個別官員就被控告
https://www.wenweipo.com/a/202403/06/AP6...cbc1d.html
立法會三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討論23條立法公眾諮詢結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有意見擔心提出反對政府意見是否會觸犯煽動罪,強調表達不滿、希望政府做好,不會觸犯法例,他又說,無日無之都聽到批評政府的聲音,當中沒有一個例子是鬧政府或鬧個別官員就被控告。
另外,民建聯周浩鼎關注會否針對潛逃罪犯,制定阻嚇性措施。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走佬人士」的惡行引起社會關注,會積極考慮用盡一切方法讓有關人士為行為負責,包括取消護照、專業資格、商業登記、董事資格或本身在港的福利等。
鄧炳強又提到,諮詢期內其中一個較多人關注的意見是會否與普通外國機構交流都屬違法,強調正常的學術交流,包括不會用不當手段,即暴力、脅逼、令人精神受損等,就不會違法。
23條立法|林定國斥反華組織意見無參考價值 鄧炳強稱會平衡維護國安及言論自由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66...e4458.html
23條立法|林定國強調公眾利益要符合一定條件 門檻很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7.htm
23條立法|鄧炳強稱境外干預罪需符不當手段及意圖干預等要素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7.htm
23條立法︱擬取消潛逃疑犯護照 林定國:有關人士刻意「呃法庭」 制定措施反制有何不公?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D%E5%85%AC
23條立法諮詢提出取消潛逃疑犯護照 政府指是參考外國做法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548954
23條立法|鄧炳強:考慮取消潛逃者護照及專業資格等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2e...e311f.html
彭博稱23條立法將禁FB及IG 議員斥散播假新聞誤導大眾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3f...e3811.html
23條立法後禁用Telegram?林定國:絕對無意禁制任何社交媒體
https://www.tkww.hk/a/202403/06/AP65e81f...e2a51.html
23 條立法|收 97 份反對意見 林定國:有些只講人權自由無參考價值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4748.html
23條立法|林定國強調絕對沒有任何意圖禁制任何社交媒體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6.htm
23 條立法|政府擬加「高門檻」公眾利益免責辯護 指煽動行為無煽暴意圖亦應被禁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4812.html
23 條立法|諮詢結果出爐 政府擬收緊囚犯提早獲釋門檻 點名國際特赦屬「境外反華」提反對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7806.html
23條立法|「公眾利益」免責辯護門檻高 大部分情況未必符合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306.htm
23條立法|林定國:非法竊取或披露國家機密罪標準很高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40227.htm
立法會研究基本法23條立法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舉行會議。
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問到,有部分傳媒擔心報道涉及「國家秘密」,容易誤墮法網。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說,干犯非法竊取或披露國家機密罪的標準很高,從事一般正常傳媒工作的記者,無任何需要特別擔心或關注,又指條例強調是否涉及明知故犯的行為,相信一般正常新聞工作者難以觸及國家秘密的定義,或日後構成罪行的意圖。
A4聯盟楊永杰問到,諮詢文件提出可以延長羈留期,但會否設立額外保障機制,建議要求警隊高級人員向法庭提出申請,並訂明延長條件。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延長羈留的要求嚴謹,同意要由指定級別警務人員提出申請,並需要經法庭程序決定,警方一般羈留設施並非預留作長時間羈留用途,當局亦正研究優化相關設施。
23 條立法|陳文敏等人交意見書 批國家安全定義空泛 定罪門檻太低 忽視人權自由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7685.html
《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日(28 日)結束。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昨日聯同「香港法治監察」向政府提交意見書,批評諮詢文件過度強調安全,卻忽視了個人自由、政府公開透明等社會價值,亦沒有提及香港等基本人權義務。
質疑 30 日諮詢期是否充分
「香港法治監察」是由一班身處海外的香港律師成立,他們今次聯同陳文敏就 23 條立法發表了意見書。意見書首先指出,今次的公眾諮詢期只得 30 日,加上政府不尋常地成立了「應變反駁隊」,將負面的意見塑造成不實謠言,這些都令人懷疑這是否真正、充分的公眾諮詢。
意見書質疑政府提出的 23 條文件太嚴厲,是引入了新的罪行,擴大現有罪行範圍,並恢復了過時的罪行,為執法者創造了新權力。政府過度強調安全化(securitization),卻未有正視其他的價值觀,包括個人自由,及公開透明政府所保障的公共利益等。
指立法必須遵守人權義務
他們亦質疑,港府未有在諮詢文件中詳細交代香港的基本人權義務,只有輕描淡寫地表示「維護國家安全與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陳文敏等人認為這在概念上是錯誤的,並且沒有充分考慮比例性測試。他們認為 23 條立法必須遵守香港人權義務,例如是《基本法》第 39 條提及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條約。而港府在諮詢文件中,也沒有提及眾所周知的《約翰尼斯堡原則》。
意見書批評,港府採用了內地對「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定義,這些定義過於空泛,使「危害國家安全意圖」等要素也變得模糊籠統,亦沒有交代清楚「危害國家安全」的含義或所需的損害程度。
僅喊口號已足以被入罪
他們亦質疑 23 條立法的定罪門檻太低,普通刑事犯罪都足以被提升至國安級犯罪。只要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即使沒有對國家造成實際嚴重損害,甚至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風險,都足以入罪,「這些罪行的範圍如此廣泛,以至在沒有人在場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高喊違禁口號的人,仍可僅因為其意圖而被判犯有國家安全罪。」
外界有意見認為,應容許以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秘密的抗辯理由,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以公眾利益作抗辯具爭議性,即使有例外情況都會確保「唔會隨便被人濫用」作為藉口逃避責任。陳文敏的意見書則提出,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說法,阻礙獲取符合公共利益的資訊,會阻礙媒體等人員的工作,令他們不能夠發揮監督公共機構的重要作用。
意見書指,港府的諮詢文件援引了外國的國安法例子,為其嚴厲的 23 條立法作辯護。不過港府卻無視了國際社會對 2020 年國安法的普遍譴責。文件亦未提及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廣泛保障措施,例如沒有國安法指定法官等。此外,諮詢文件提及的民主國家,往往有民選的立法機構以及新聞自由等,以防止國安法被人濫用。
23 條立法|記協調查:所有受訪者認為立法對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 「國家秘密」定義不清晰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18326.html
為期一個月的《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公眾諮詢期昨日(28日)結束。香港記者協會早前以網上問卷形式,收集會員與新聞界對立法的意見。結果顯示,所有回覆的受訪者均認為,23 條立法將對本港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當中 9 成人認為影響重大。所有受訪者均認為新增「國家秘密」的定義並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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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記協提意見書 憂「國家秘密」定義模糊 建議確立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Yahoo
最多受訪者認為《官方機密條例》影響大
記協於 2024 年 2 月 9 日至 26 日之間,設網上問卷調查,以匿名方式收集意見,最終獲 160 人回覆。結果顯示,所有回覆的受訪者均認為, 23 條立法將對本港新聞自由造成負面影響,當中 9 成人認為影響重大。近 93% 受訪者認為立法會影響資訊自由。在四個與新聞業相關的修例範疇中,最多受訪者認為對業界有「很大影響」的為《官方機密條例》(96%),其餘依次為加重煽動罪刑責及擴闊煽動意圖罪(94%),擴闊諜報活動罪(87%)及新增境外干預罪(81%)。
記協指出,所有受訪者均認為新增「國家秘密」的定義並不清晰。問卷以開放式提問,收集意見。多數回應指 7 個「國家秘密」涵蓋範疇太廣泛而且模糊,不知如何避免誤墮法網,並質疑「秘密」的界線和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是由誰斷定和如何證明。另有回覆建議「國家秘密」必須有清晰標識的級別和相應的解密期限,政府亦應設立「國家機密」大類列表和解密資料庫供公眾和記者查閱。
會員憂政府以國安為由打壓異己
被問及保護國家機密與新聞和資訊自由之間該如何衡量,多位受訪者認為新聞自由更為重要。他們主張在涉及公眾利益前題下,容許報道被視為機密的資料。在平衡公眾利益和保護機密時,公眾利益應是更大的考慮因素,並要將之列為抗辯理由,避免以保護國家機密為由,打壓新聞自由。另外,有會員表示現時諮詢文件對公眾利益的保護嚴重不足。有人擔心香港新聞自由越收越緊,憂慮日後政府可能以國家安全為由打壓異己。記協指甚至有會員形容,23 條是「香港言論自由棺木上的再一顆釘子」。
記協亦有在問卷詢問受訪者,在 23 條立法後會否繼續從事新聞行業,當中有 37 人表示「一定會」,47 人表示「可能會」。記協表示,在新聞業面臨不明朗的環境下,仍有逾半人表示有意繼續為新聞志業努力,是一個令人鼓舞的回應,盼行家能謹守崗位,即使面對重重困難,亦盡力揭示社會問題,監察政府並報道真相。
23 條立法|叛國知情不報亦違法 大律師公會 03 年反對今轉軚:外國有相關罪行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21150.html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期昨日(28 日)完結,香港大律師公會建議,必須確保23條與《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權利一致,並且加入對被捕人士權利的保障;同時促政府考慮在「竊取國家機密」一項中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等。對於 23 條當中的隱匿叛國罪指知情不報也屬犯罪,20 年前曾反對的大律師公會今次並無反對。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在記者會上指,昨已就 23 條立法提交書面意見書。公會同意政府在履行 23 條立法的憲制責任,即禁止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威脅的罪行。該會意見書的重點包括有關罪行、新增概念或罪名需有清晰定義,以免守法市民及持份者誤墮法網,亦可釋除市民疑慮。被告人權利亦應獲保障,「睇到被捕人權利同警方權利有適當平衡」,以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2003 年 23 條立法的修正案中,被廢除的煽動罪、叛逆性質罪行及隱匿叛國罪於今次諮詢文件重臨。當中隱匿叛國罪訂明,如知悉有人已犯、正犯或即將犯「叛國」罪,需盡快向警方披露,否則即屬犯罪。大律師公會 2003 年曾建議廢除此罪,今年大律師公會並無反對,現場記者問公會是否轉軚,杜淦堃解釋,考慮到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均有相關罪行,「如果個罰則同條例係清晰,睇唔到香港作為司法管轄區點解會無」。至於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公會就促政府考慮將「煽動意圖」定義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
倡「公眾利益」抗辯理由不限於傳媒
在「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中,公會指認同建議法例中「國家秘密」的定義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保持一致。杜指有關項目「有一致性、無矛盾係必須,如果定義有矛盾,會有好多問題」,「見到點解需要咁做」,條文需清晰闡述以釋除港人疑慮,強調已經「盡力表達咗立場」。
諮詢文件又提出非法獲取、管有或披露國家機密的三條相關罪行,公會則建議被控者需具備「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意圖。當中「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部份,公會認為機密資料的定義需要清晰界定,同時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並不限於新聞從業員。
今次「間諜」行為相關罪行新增「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公會認為法例應清晰界定「境外情報組織」的定義,與此同時應提供清晰指引,指明那種行為的後果將被視作危害國家;2003年23條草案並未提及的「境外干預罪」,今次則設「配合境外勢力」行為,公會建議條文訂明干犯者「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牽涉境外勢力參與」;又指「境外干預」亦需包含犯罪元素,但在諮詢文件中文版本並未反映。至於有關刑期及檢控期,公會將待條例草案出台後再作建議。
23 條立法|英外相:港府提案無履行《中英聯合聲明》 中方:說三道四、惡意抹黑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50538.html
《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日(28 日)結束。英國外交大臣卡梅倫昨日發聲明,批評港府提案無履行《中英聯合聲明》義務,立法將打壓言論及新聞自由,強烈要求港政重新考慮。外交部駐港公署指出,卡梅倫等政客對 23 條立法說三道四,惡意抹黑香港人權、自由、法治,強調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
憂國際組織被貼「外國干預」標籤
卡梅倫的聲明指,香港必須確保國家安全的立法符合國際標準,維護《中英聯合聲明》、《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要求的權利和自由。然而港府提出的諮詢文件,並未履行這些義務。
卡梅倫表示,英方已透過私下溝通以及公眾諮詢程序,向香港當局提出關注,包括是認為立法加強了以言入罪並廣泛地定義「國家秘密」,抑制言論、表達和新聞自由;而國際組織在香港的工作,可能被貼上「外國干預」標籤。
卡梅倫:英國國安法經民主國會審查
英方亦關注 23 條立法對「境外勢力」及「境外干預」內容模糊,將會威脅到正當合法的外交和領事活動;文件未提及有任何獨立監督的機制;對未定罪人士的拘留程序不明確,亦缺乏司法監督機制;沒有建立獨立而強有力的機制,來防止行政部門以國家安全為由採取任意行動。
港府在諮詢文件中曾援引英國國家安全法作例子。不過卡梅倫則指,英國的國家安全立法是經過公眾諮詢,並接受國會兩院全面審查,包括是民主選舉產生的下議院,確保法例是充分代表英國公眾意見,具有民主合法性。卡梅倫強烈要求香港政府重新考慮該提案,並與香港人民進行真誠和有意義的諮詢。
外交部駐港公署:別有用心、虛偽雙標
外交部駐港公署發言人回應指,卡梅倫等個別政客 23 條立法說三道四,惡意抹黑攻擊香港人權、自由、法治,發言人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
發言人表示,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特區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英國等個別國家政客和媒體固守對華對港偏見,認為本國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覆蓋範圍之廣、規管之嚴天經地義,卻執念於用「灰色濾鏡」解讀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刻意將國家安全與權利自由對立,以提交意見之名行詆毀中傷之實,別有用心、虛偽雙標。
發言人強調,中國中央政府全面準確、堅定不移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支持特區政府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我們歡迎真心擁護「一國兩制」、支持香港繁榮穩定的人士就立法提出建議,但不接受任何污名化立法的政治操弄。任何外部干預施壓都動搖不了特區政府推進立法的堅定決心,任何造謠、抹黑和攻擊都改變不了香港由治及興的歷史進程。
保安局:強烈不滿和反對
保安局傍晚發稿,對英國外相卡梅倫相關言論「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卡梅倫刻意不提港府就 23 條立法作公眾諮詢、諮詢會,絕大部分與會者及市民表示支持立法,草案定稿後亦會提交立法會審議。
鄧炳強指出,英國有涵蓋不同領域的相關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和程序,23條立法建議參考了包括英國在內的外國法律,「卡梅倫的說話反映其雙重標準。」鄧炳強又指,《聯合國憲章》下主權平等其中一個要素,是每一國均有權利自由選擇並發展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制度,「不可唯我獨尊,嘗試干預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程序。」
鄧炳強強調,香港回歸後,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特區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非《中英聯合聲明》。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也無監督權。英國應立即停止干預屬於中國內政的香港事務。
許智峯公開多名法官、警員姓名 港府強烈譴責:印證 23 條起底罪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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