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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or lethal weapons
#11
2019年8月6日買觀星用雷射筆, 用於2019年8月7日觀星, 無犯法!
2019年8月6日買觀星用雷射筆, 用於2019年8月6日之前射警?
時間次序已証明差人衰左!


[ 本帖最後由 12AU7.ECC82 於 2019-8-8 08: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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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最近香港的情況,似乎我拿住枝酒都可以被人告:藏有攻擊性武器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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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好明顯, 香港公安屈人, 已經失敗收場! 香港公安違法及濫權!

代表律師稱方仲賢獲釋 警方未有落案起訴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190808.htm
【浸大生被捕】學生會會長方仲賢被捕 45名教職員聯署譴責警方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6%E6%96%B9
方仲賢「踢保」後獲釋 警曾入屋搜查方住所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F%E6%89%80
【逃犯條例】律師:方仲賢獲無條件釋放 警:拒保候查 (19:55)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9%E6%9F%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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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修例風波:商戶片段顯示 方仲賢買雷射筆後警尾隨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081...?refer=hn2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本周二(6日)在深水埗購買雷射筆後遭警員截查,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事件惹爭議。傳真社從鴨寮街兩個商戶取得7條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方被捕前約40分鐘與警員多次在畫面出現,方購物前警員與他均在街上無特定方向行走,直至他購物後,警員開始尾隨。

片段顯示,由6時46分至7時17分的半小時內,方及5名警員多次在畫面出現。初時方手上只拿着手機,5名警員在附近行走,起初兩人及三人各一組,其後會合。約25分鐘後,方仲賢手上多了一個白色背心膠袋,警員相隔20秒後即在方仲賢後方。商戶因聽到嘈吵聲而到桂林街查看,方約在7時23分被捕。

警方聲稱,5名休班警員在鴨寮街碰見正購買雷射筆的方仲賢形迹可疑才上前截查,否認知道方背景。警方說法受質疑,方懷疑一直被警跟蹤。方被捕後拒保釋候查,目前獲無條件釋放,警方表示保留檢控權利,案件繼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跟進調查。

警方指近日示威者刻意用雷射光線射向警員,有9名警員因此受傷,部分人仍未傷癒,昨日有3名警員眼部腫痛,出現血絲,需送院治理。警司劉肇邦在警方社交平台上載的片段中指,示威者前晚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外用雷射光線射向警員頭部,有關行為有機會干犯阻差辦公、普通襲擊,甚至傷人罪,行為等同襲警。

《傳真社》取得片段 方仲賢被捕前多名警員附近徘徊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8%E5%BE%8A
[Image: _2019081022201020933.jpg]

傳真社報道方仲賢被捕前多名警員附近徘徊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9xzjbvyhkQ
[youtube]u9xzjbvyhkQ[/youtube]

[ 本帖最後由 12AU7.ECC82 於 2019-8-11 00:5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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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浸大學生會表示,會長方仲賢在深水埗購買觀星筆後,遭便衣探員指他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網上片段拍到,當時有圍觀市民認為警方行動不合理,方仲賢亦高聲表示自己購買的激光電筒是用以觀星,便衣探員一度表示,要方仲賢自己跟法官講。

隨着圍觀人數增加,多名警員到場增援,有人高叫「放人」,方仲賢其後不適嘔吐,救護員到場用擔架床把他抬走,送往明愛醫院治理。
https://www.facebook.com/RTHKVNEWS/video...796694997/

【浸大生被捕】購「觀星筆」被捕事件 方仲賢擬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5%E8%A8%B4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上周二( 6日)在深水埗購買10支俗稱「觀星筆」的鐳射筆,被警方以涉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方仲賢被扣查近48小時後,拒絕保釋候查,獲暫時釋放,事隔逾一周後聯同其他學生代表下午招開記者會會見傳媒交代。

方仲賢批評,當日代朋友購買觀星筆,一枝作自用,屬合法行為,強烈譴責警方濫捕,選擇性執法,意圖令市民噤聲。他表明會考慮向投訴警察課投訴,同時會以法律途徑追究涉事警員責任。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於上周二 (6日)晚在深水埗鴨寮街購買10支鐳射筆後,被五名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聲稱休班探員截查,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將他拘捕,期間被探員叉頸不適要送院治理。

僅一警員清晰展示製任證

方仲賢在記者會憶述當晚被捕過程,指當晚七時,突然先遭一名身穿黑色衫、聲稱便衣的警察箍頸及膊頭,要求檢查裝有觀星筆的膠袋,對方當刻只是短暫展示一張疑似委任證一至兩秒,令他覺得生命及財產受到威脅,以為被搶劫,所以下意識要掙扎罷脫控制。

後來再被數名警員包圍,將他逼在牆角,更被其中一名警員雙手叉頸,他續指,當時叉頸的警員在他耳邊細語:「最好唔好搞大件事,咁對大家都無好處,件事係你一手搞出嚟嘅...」方仲賢指,當晚只有一位警員,有清楚展示委任證。

批警選擇性執法 稱不會向白色恐佈低頭

方仲賢解釋,當日購買十枝「觀星筆」,有九枝是代朋友購買,有一枝是自用。他稱,此前未曾用過觀星筆,形容觀星筆有多種用途,包括可以觀星、玩貓及當作文具,購買絕對是合法行為。方批判,警方將攻擊性武器的定義由雨傘變成觀星筆,惟八月五日持棍及刀襲擊傷人的人士卻未有追究,直言警方選擇性執法,對手無寸鐵的人下手,以莫須有罪名製造白色恐怖,意圖令市民噤聲,「同德國納粹嘅秘密警察無分別!」方仲賢表示,不會因此而退縮,「會繼續做對的事,唔會向白色恐怖低頭!

事後,警方召開記者會時,強調搜獲的是「高能量雷射槍」,更即場用證物近距離固定射向紙張黑色部分,使其冒出白煙。方仲賢稱,當日購買觀星筆時,未測試過功能,亦未有裝上電芯,質疑警方有無改裝其證物。另外,方仲賢於上周四(8日)獲無條件釋放,在他獲保釋前半小時派員到其家中搜屋,方指,據知現場警方只在屋內「走嚟走去,望吓間屋」,未有帶走任何物品。他又稱,獲警方無條件釋放前,已同時知悉搜查行動,質疑是否有搜查的必要。

獲釋後他曾一度發高燒超過40度,需要留院治理,現時身體已漸康復,但仍需要服藥。涉事當晚有不少街坊及學生會代表到深水場警署外聲援他,方指對此表示感激,指當刻心靈得到平靜及安慰。不過,有浸大同學當晚被警方以涉嫌非法集結被捕,現獲准保釋,他指對此感到難過。

就著警方濫捕行動,方仲賢指,會考慮向投訴警方課投訴,亦會研究向涉事警員追究法律責任,認為成功機會大,但仍須商討。他又要求涉事警員在警方例行記者會交代,並其向致歉,「類似警察施暴事件唔可以再發生,唔能夠不了了知。」

買雷射筆被捕 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交代詳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qNIK5esdFPU
[youtube]qNIK5esdFPU[/youtube]

【#東網直播】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交代被捕一事記者會/中區及九龍城區警區指揮官就周末舉行的公眾活動會見傳媒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OfVXjJu4iJ0
[youtube]OfVXjJu4iJ0[/youtube]

「直播」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交代被捕及學生會成員被恐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FfaGVtQi2g
[youtube]JFfaGVtQi2g[/youtube]

【逃犯條例】方仲賢:被捕當天僅一警員展示委任證 保留追究濫捕權利 (16:40)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A%E5%88%A9

浸大學生會:方仲賢獲釋前警搜屋逾1小時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22729/%E...F%E6%9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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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大律師李安然專業角度談暴動罪、非法集結罪以及方仲賢被捕和何為攻擊性武器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XIHfvfrA1k
[youtube]FXIHfvfrA1k[/youtu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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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三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db9bc05e...0%E7%AB%8B
一名中三學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被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發時十五歲的被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管有適合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案情指,他九月二十一日在屯門公共交通交匯處管有改裝的長傘、行山杖及鐳射筆等,被告否認控罪。

控方傳召的專家證人稱鐳射筆經檢驗後,確定超出標籤上的功率近十倍,但實際使用或有偏差,降低功率。裁判官接納控方呈堂的兩條錄影片段,裁定被告表證成立,押後至周五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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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修例風波】警放蛇買伸縮警棍電槍 拘30歲男子旺角破武器庫
http://std.stheadline.com/instant/articl...8%E5%BA%AB
警方留意到近日有人於網上社交平台出售懷疑伸縮警棍,西九龍總區刑事部人員積極調查,於昨日假扮買家,成功相約該名賣家購買20支伸縮警棍和10支電槍,並在該名賣家的背囊內檢獲1支伸縮警棍。該名30歲姓趙男子涉嫌「管有違禁武器」及「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被捕。

警員其後搜查被捕男子位於旺角花園街的倉庫,再檢獲5支伸縮警棍、2支電槍及大批防護裝備,包括眼罩及口罩等。該名男子再涉嫌「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被捕。

被捕男子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跟進。

修例風波:警灣仔搗汽油彈工場 5男女被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1911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2 14:5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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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裁判官引條例改控罪 少年藏雷射筆列攻擊性武器罪成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9056
一名15歲男生因攜帶雷射筆被捕,他被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裁判官在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將控罪改為管有攻擊性武器,裁定男生罪成。

涉案男生9月21日被捕,已還柙個多月,現時已滿16歲,他在西九龍法院少年法庭聽取裁決。

案情指,他9月21日在屯門站附近,被發現攜有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雷射筆,及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等。

他原本否認兩項控罪,包括針對雷射筆而被控 「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而針對長傘及行山杖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件早前已經完成審訊,但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前,提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會修訂針對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改為控以「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反對並強調審訊期間,一直以原本控罪的方向抗辯,修改控罪會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則認為,按條例如指控與證據不符,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加上被告可重新答辯,不認為做法會造成無法挽回的不公。男生後來否認新的修訂控罪,但控辯雙方沒新的證據呈堂,於是裁判官即時作出裁決。

裁判官裁決時指,雷射筆定義上不是攻擊性武器,但本案中男生也被搜出護目鏡及噴漆等,認為如果想和平遊行,不必帶這些防禦用的裝備,又認為如果用雷射筆照射建築物沒甚麼意思,加上信納控方專家證人,雷射筆可傷及眼睛及皮膚,裁定被告有利用雷射筆傷害警方的意圖。至於雨傘也是明顯蓄意改裝,裁定他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該男生需要繼續還柙,等候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等報告,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

少年藏雷射筆 張達明:裁決前修改控罪不常見或成上訴理據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69069
裁判官在案件裁決前提出修改控罪。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做法不常見,可能成為被告日後上訴的理據。有立法會議員則擔心,裁決會引發警方濫告。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7條,若主審裁判官覺得任何申訴在內容或形式上有欠妥之處,或提出的證據之間有差異,如他信納作出修訂不會造成不公正,則須作出修訂或撤銷申訴。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較多的情況是裁判官在審訊期間提出修訂,太遲才提出有機會成為被告的上訴理據。他又提到,控方原本是引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控告被告藏有雷射筆,修改控罪後改用《公安條例》,判刑會較原本的控罪更重。

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表示,裁判官由被告藏有其他防禦物品,推斷他藏有雷射筆是有意圖攻擊他人,說法危險,擔心裁決引發警方濫告,希望可以透過上訴,作更深入詮釋和討論。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 於 2019-11-9 05:3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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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藏鐳射筆15歲少年罪成 官改控罪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議員憂引發濫告
https://hk.news.yahoo.com/%E8%97%8F%E9%9...43236.html
一名15歲少年在「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前,於屯門交通交匯處被搜出藏有鐳射筆、疑經改裝的長傘及行山杖等物品,被控兩罪,周四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聽取裁決。少年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在裁決前提出修改控罪,將針對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作「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少年最終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須繼續還押,等待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勞教所、更新中心、教導所報告。

就涉及鐳射筆的控罪,控方本來以《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兩年。裁判官裁決前引用《裁判官條例》第27條更改此控罪,改成同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最高刑罰不變。至於另一條針對改裝長傘及行山杖的控罪,則以《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檢控,如果被告年滿14歲但不足17歲,須判監禁不超過3年、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少年被捕時尚未滿16歲,上月已滿16歲,他由9月21日被捕當日還押至今。

辯方就裁判官更改控罪提出反對,指辯方一直以原來控罪作抗辯,如控罪有變,有機會影響抗辯方向,對被告造成不公。但裁判官則指,根據《裁判官條例》,如指控與證據不符,裁判官有權修改控罪,而且修改控罪後,被告可重新答辯,不認為此舉會造成無法挽回的不公。少年其後否認修訂後的控罪,控辯雙方沒有傳召新證人或呈上新證據,裁判官隨即作出裁決。

裁判官裁決時指,鐳射筆雖然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信納控方專家證人指,鐳射筆可傷及眼睛及皮膚;而少年同時被搜出頭盔、護目鏡、護膝等防禦裝備,質疑如果他是想和平表達訴求,無須攜帶這些裝備,認為少年有意圖用鐳射筆傷害警方或他人,故裁定他「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至於涉及改裝長傘的控罪,裁判官認為雨傘明顯經過蓄意改裝,可用作傷人,故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就少年因藏有鐳射筆而被控「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本身是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裁決影響巨大,擔心可能引發警方濫告。涂謹申表示,留意到裁判官承認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但指被告承認參與遊行,且攜有頭盔、護膝等防禦性裝備,認為他有意圖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或他人,故裁定他罪成。涂認為,因該人管有防禦物件,而推斷他藏有的另一件非攻擊性武器,是有意圖用來攻擊他人,這種說法是非常危險,反問如按此道理,被告當時攜有用作防禦用途的頭盔,其實也可用來「扑人」,為何未有被認為是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

涂指出,警方一直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為控罪,可見控方一直沒有掌握足夠證據證明管有鐳射筆是有意圖作出攻擊的武器,擔心裁決可能令警方更容易在沒有法律基礎之下濫用條例,肆意控告他人藏有攻擊性武器罪。他指,如案件能上訴至更上級的法院,將有機會作更深入的詮釋和討論,有助減少警方可能誤引條例引致的濫告情況。

蘇惠德曾審理多宗案件,包括判處潘樂陶僭建罪成罰款2萬元;傘運佔領期間男子於海富中心外襲警一案,判處10個月監禁;就旺角衝突襲警案判處熱血公民成員陳柏洋9個月;原審吳文遠三文治案時判囚3周等。蘇惠德亦是審理9.29暴動案的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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