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國安文字獄 指言論引起「憎惡藐視政府」警拉快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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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6】陳志全下午在大埔警署外拍片表示,律師已到警署與快必見面,據知他身體並無大礙,計劃拒絕保釋,律師亦要求會見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交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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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志全指快必每星期都會開街站及健康講座,教市民如何防疫,其間亦批評政府唔封關及全民檢疫的成效。對於國安處今日拘捕快必,他質疑「係咪有大食大」,用最嚴重的罪行恐嚇快必,令他不再有反政府的行動,「係咪所有批評政府的街站,批評政府的言論,都係涉嫌觸犯
煽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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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力量副主席「快必」譚得志,今早10時許被多名便衣警員上門拘捕。多名便衣香港國安處人員,今早手持搜查令去到「快必」大埔的寓所,以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罪將他拘捕搜查,並無引用國安法,稍後將帶返大埔警署,律師正趕往現場協助快必。
「快必」被捕後隨即在facebook發文:「9月6日冇選舉日變國安處上門拘捕日!無得拉票添!快必屋企被上門搜查,將帶往大埔警署。」國安處人員在「快必」寓所進行搜查,撿獲一大堆證物。至早上11時50分,「快必」譚得志身穿黑色T恤、短褲和拖鞋,他被警員以手鐐反鎖,帶離住所時向在場人士表示,「話我涉嫌違反國安法,撬我屋企對門,好暴力!」警員隨即駁斥,「行啦,細路仔咁樣」。據了解,警員在單位內撿走一袋物件,包括衣物和一個頭盔。快咇登上警方車輛時再次大叫,「國安處,3月至7月因為言論拉我」。
目擊快必被捕的街坊指,今日早上10時許,在睡夢中突然聽到撞擊聲音,同時又非常嘈吵,「有啲人嗌緊交嘅聲」。其後,她看到一群身穿黑色背心疑似是國安的人,與快必在樓梯口爭持不下。其間,快必不斷向國安查詢「你哋拉我咩嘢」,有人隨即表示「你依家情緒咁激動,我哋同你傾唔到架」。未幾則看到有國安用鐵筆撬開快必家中大門,並湧入其家中。
她指,其後看到快必被鎖上手銬並帶上天台,約10名國安在屋內不斷搜索逾一個多小時,至早上11時許才離開快必住處。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中午前交代事件時表示,警方今早10:15分在大埔拘捕一名47歲男子(快必),他涉嫌於6月底至8月,在不同地區,主要在九龍區擺設了29次街站,其間發表會引起憎惡及藐視政府,或會引起民間之間不滿的言論。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他表示,警方調查案件初期曾懷疑被捕人士涉違反國安法第21條(即「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即屬犯罪,根據此條例,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警方又認為譚的言論「可能有國安法問題出現」,或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所以由香港警方國安處展開調查,但經搜證及諮詢律政司意見後,最後認為以《刑事罪行條例》中的發表煽動文字去處理較為適合。
被在場傳媒問到譚涉及煽動的具體言論為何?李桂華卻未有正面回答,只是着傳媒自行到其社交平台搜索。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快必的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
李桂華稱,今次拘捕快必的行動並非引用國安法去處理,而是以發表煽動文字將其拘捕。
快必近月不斷成為警方的行動目標。今年7月17日下午,「快必」譚得志於港島數碼港停車場被捕,據悉有探員前一晚起已經於譚得志寓所附近跟蹤守候,而在譚得志被捕僅2小時內,即被閃電落案控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並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譚得志其後獲准以10萬元保釋候審,本月25日再訊。譚得志當時坦言,他已經有至少7罪被控在身,「多到自己都唔記得」,直斥當局向他政治打壓,更指法庭將保釋金定為10萬元是「打劫」,相當離譜,質疑法治何在。不過,他強調不會因此而被震懾,會繼續抗爭。
另外,快必前日在fb留言,疑似預告今日的抗爭活動「九龍大遊行」。他指今日下午2時半,會有大量市民在佐敦一帶上教堂、購物及等巴士,「最奇幻」是有人來回旺角尖沙嘴步行,快必認為這些活動不犯法。暫時未知警方拘捕行動會否亦與上述與遊行抗爭有關的言論有關。
雖然警方暫未以國安法拘快必,但若其調查結論是快必的言論涉嫌令人憎恨特府政府,恐因可加控國安法罪名,情況令人憂慮。因根據港版國安法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第29條條文第(五)款,指「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屬違反國安法。根據條例,被定罪可處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若警方經調查後最終以7月前的快必的言論去控告他違法國安法,亦令人關注是否有毁諾之嫌,因中國政府曾承諾國安法無追溯力。今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內地「人民網」曾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當天的報道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張曉明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曾表示「香港國安法關於追溯力問題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是一致的,就是不溯及既往,這一點是明確的,也表明我們這部法律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拘捕譚得志,明顯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徹頭徹尾的以言入罪和文字獄;而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行為包括上述拘捕,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批評特區政府不知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甚至效法一些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只會走向滅亡。
人民力量作出強烈譴責 斥警以言入罪
人民力量對於警方在今晨以煽動文字罪,無理拘捕副主席譚得志(快必),作出強烈譴責。警方為求扼殺言論自由,任意操弄法例,打壓異己,已到歇斯底里、無所不用其極的瘋癲地步。
自政府宣佈布取消選舉至今,快必為了加強市民防疫意識,協助社區對抗武漢肺炎,每星期無間斷地在九龍東開設街站,派發口罩,分享心得,並批評香港政府防疫不力,提醒市民要自求多福,齊心抗疫。
雖然快必的言論啟迪民智,大受市民歡迎,派發口罩亦有助市民抗疫,但警方卻基於其言論針對時弊、講出事實真相而拘捕他,絶對是以言入罪,令香港人不敢再為公眾利益而講真話,不敢批評政府的錯誤政策。
今日本該是立法會選舉日的大日子,警方在大時大節高調拘捕抗爭者,是極權政府慣用伎倆,其目的只是令市民不敢發聲。希望香港人不應向強權屈服,繼續本着良心抗爭到底,共同守護香港。
陳文敏憂警方以法例限制市民言論 令自由空間收窄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0906.htm
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拘捕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
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表示,以他了解,自1967年暴動後應再沒引用有關條例。這條例是針對當時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形容今次引用這條例是比較諷刺。
陳文敏表示,根據過去數十年的普通法判例,為避免因這類罪行門檻太低而縮窄言論自由,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他又說,有關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說,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甚至可能已達到能夠以行動宣示有關意圖,包括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才可構成有關罪行。
他認為,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下,絕對可以作出批評,過往法院對言論自由的界定亦相當寬鬆。他反而擔心尤其警方近日好像常以法例去限制市民言論自由,憂慮是否已步入警察執政時代,令社會的自由空間收窄。
譚得志涉發表煽動文字被捕 涂謹申:以言入罪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5%E7%BD%AA
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今早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
涂謹申表示,警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的散佈憎恨政府罪名進行拘捕,違背《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保障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以言入罪及「文字獄」。他又指,政府近期侵犯市民權利行為,包括上述拘捕,正是令市民非常不滿甚至憎恨政府的原因。他批評,特區政府沒有自我反省施政的缺失,只知諉過於別人對政府嚴厲的批評和監察,並效法專制和極權政府打壓異己的手法。
警方國安處人員今早前往譚得志位於汀角村的寓所搜查並將其拘捕,帶往大埔警署。警方國家安全處高級警司李桂華今早指,被捕男子於今年6月至8月,在不同地區,以九龍區為主,擺設29次街站,在這段限聚令期間,對方巧立名目,指是進行防疫講座,但以大聲公廣播及透過社交平台進行直播向市民發表的言論,卻涉及煽動。有關煽動言論涉及兩種情況,一是引起對政府的憎惡和藐視,及字眼上引起民間不滿。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處理六七暴動 回歸後無相關案例
https://std.stheadline.com/realtime/arti...8%E4%BE%8B
警方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拘捕譚得志涉嫌發表煽動文字,煽動他人憎恨及藐視政府等。港大法律學院公法講座教授陳文敏陳文敏指,條例在六七暴動時有引用作檢控,回歸後都沒有相關案例。
煽動罪早於1938年英國殖民政府已訂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0(1b)條「發表煽動文字」,第一次定罪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第10條下的罪行,包括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刊印、輸入、出售或管有煽動刊物。至於何謂「煽動意圖」,第9條列出七種情況,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政府,或激起對政府的離叛。
而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間的惡感及敵意等,亦屬「煽動意圖」。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指煽動罪範圍很闊,文字受人詬病。資料圖片
陳文敏指,煽動罪曾經用於六七暴動時針對有人在香港宣示文革,亦針對當時有共產黨成員在港散布消息的行為及活動。
陳文敏解釋,如果門檻定得太低就會損害言論自由,這也是為何過去多年都沒有對批評政府的言論作刑事檢控。他又說,條例範圍很闊,煽動文字受人詬病,過往有人曾提出應收窄這條例,以免會被濫用。
陳文敏認為,如果要作出檢控,法院應闡釋條例所指的藐視、憎恨等定義;但在
考慮言論自由,包括人權法及《基本法》等要求下,相信法院會採納較高的尺度及標準。法院往往要求有關文字要有宣揚暴力或意圖鼓吹暴力元素,才能構成有關罪行,否則很容易變成「以言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