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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公安/黑警 hk police
民陣成員被沒收手機案 警獲判上訴得直 可按情況無法庭手令下查被捕者手機 但不交出密碼非阻差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4%BB%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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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日)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指警員可在特定情況下在沒有法庭手令,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而有關權力並不違憲。

拒交手機密碼不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庭判詞亦提到,政府一方同意裁判官於發出法庭手令時,並無權力要求巿民交出手機密碼予警方,而拒絕交出手機密碼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

上訴聆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麥機智審理。上訴庭在判詞指,如先獲法庭手令才搜查手機內容不合理可行的話,警員須合理地認為有必要即時搜查手機內容,以保留與疑犯被捕罪行有關的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才可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另外,有關警員須就搜查的目的及意圖保留書面記錄,及在不影響調查的情況下,將該副本交予被搜查人。

上訴庭:施加條件保障足夠 不構成過度侵犯私隱

政府一方上訴時指,何謂「緊急」有不同詮釋,如定義太狹窄會對警方工作造成困難。警方有必要即時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以確保重要證據不會在警方獲得手令前消失。而警方是根據合理懷疑才作出拘捕,該合理懷疑已為即時搜查提供基礎。

答辯方則指,無手令搜查手機存在極大私隱保障問題,指手機內存有的個人私隱極多,如警方能在無法庭手令下查閱被捕人手機內通訊記錄等資料,將對被捕人及其親友的私隱造成極大威脅。此外,現今手機已能快速上鎖,因此容許警方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並無實際性。

上訴庭同意手機存有的個人私隱比住所更多,亦同意警方需要先查閱手機不同內容作過濾,以找出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但詳細搜查的部分應規限於與被捕罪行相關的證據。上訴庭認為上述的限制已能夠為被捕人士提供適當額外保障,亦能平衡警方執法的合理目的。

一般查閱手機內容仍須手令

早前岑永根,以及四名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的楊政賢、陳倩瑩、洪曉嫻及陳小萍,向高等法院就警方沒收五人手機調查提出司法覆核,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裁定部分勝訴。區官在判詞指出,雖然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的《警隊條例》第50(6)條並無違憲,但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在沒有手令下搜查被捕人士手機的內容 。而緊急情況包括三種,即防止公眾或警員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流失或被銷毀,或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狀態下的搜證。惟此判決今被上訴法庭推翻。

本案主要爭議《警察條例》第50(6)條,即任何人被捕後,如警員合理地懷疑一些物品對調查有價值,可在未有搜查令的情況下,在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搜查並取去上述物品。

原訟庭法官區慶祥在判詞清晰列出三個緊急情況,警方才可在無手令搜查被捕人士手機,除此之外,所有搜查一般均須先獲手令。上訴庭判詞確認警方一般查閱被捕人手機內容時須先獲手令,但如警方合理地認為先獲手令再搜查並不合理可行的話,可以保留證據,或保障任何人的人身安全為由,在無手令下搜查被捕人手機 。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法庭速報】上訴庭:手機資訊受法律嚴格保護 不交密碼非犯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B3%95/

今日上訴庭在民陣成員告政府案作出判決,推翻原訟庭裁決,重新定義警方在搜查手機時的權力。判決最關鍵兩點是:

1)警方有手令才可搜查手機,除非在下述特別情況。
2)警方無權迫被捕人士交出密碼。


一般來說,警方必須有手令(warrant)才可搜查被捕者的手機(警隊條例第50(7)條)。

上訴庭重申以下情況除外:

1)若警方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在搜機之前無法得到手令,警方須合理地認為刑事調查或保護其他人(如公眾人士及受害人)有即時必要性,才可以即時搜查手機。
2)在這沒手令的搜查,雖然警方可粗略快睇手機內容,搜查的範圍有限制:僅限於與調查或保護其他人相關。
3)一旦搜查完,警員要給予充份的書面通知,告訴被捕人士有關搜查的目的及範圍。

上訴庭一再重申:無論任何情況,警方絕對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如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所以上訴庭澄清了在 2013 年時警方無手令沒收手機的情況,解釋了在例外情況的權力;絕對不是容許警方在沒有手令的情況下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提電話。

【手機私隱】警查手機案上訴得直 惟免手令須符4項條件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D%E4%BB%B6

民陣5名成員2014年7月1日的遊行中,被警方沒收手機,並被查閱內裡資料,他們認為警方做法不妥,早前提出司法覆核,高院裁定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下,必須先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直指此做法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又強調警方只會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查閱手機,能夠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民陣成員等卻認為警方查閱手機同影響被捕人士親友的私隱權,法庭應平衡搜證權及私隱權。上訴庭今裁定警務處上訴得直,但在判詞說明,只是在於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時間,且警方亦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同時必須合符4項條件,方能查閱。上訴庭亦重申,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查閱資料應先要取得手令。

上訴人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五名答辯人:岑永根、民陣召集人楊政賢、陳倩瑩,義工陳小萍,和民陣警權組召集人洪俊毅。

民間人權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有5名成員被警方拘捕並沒收手機,他們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而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不過警方不服裁決並提出上訴。

無手令下須符合4項條件

上訴庭雖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獲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閱被捕人士電話,便必需要合符4個條件,包括:

(1)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

(2)或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

(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

(4)警方應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記錄,並向被捕人士提供該記錄。

強調只討論手機未自動鎖上的時間

上訴庭在判詞指,警方及申請人均同意裁判官沒權要求被捕人士將手提電話密碼交出,律政司的大狀亦同意被捕人士拒交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所以本案討論有關查閱被捕人士手機的時段,只限於該人被捕後,手機尚未自動鎖上的一段短時間。

上訴庭指出,普通法賦予警方作即時搜查以保留相關證據的權利,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如何令有關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要求。上訴庭認為,若警方必須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隊條例》第50條將會形同虛設。

同意索閱資料應先取手令

上訴庭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比私人處所為多,而手機多半會連接「雲端」,所涉的資料不單單只限於手機內所儲存的資訊。所以警方在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前,應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手機,必須要受到適當的約束,以平衡私隱權。

等待手令或難取得相關訊息

由於現時的智能手機擁有很強的加密功能,且內容可被遙距存取,即使警方檢走手機,也無法阻止其他人修改、刪除雲端上的資料,警方若要等待手令才作出搜查,他們或難以取得相關資料,而部分暫存資料亦會消失,影響調查。不過,上訴庭同意警方在快速檢視及分辨手機中相關及不相關的資料時,必會侵犯部分的私隱。

執法人員應在合適情況下授權搜查

上訴庭續指,利用手機作犯罪工具的確令現行法律受到挑戰,但數碼世界不應因為執法人員無法存取部分重要的數碼資訊,而淪成為罪犯天堂,執法人員應在適合的情況下獲授權作即時搜查,故此上訴庭為警方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閱手機設下上述4個限制。

認為緊急情況下可沒手令查手機

就高院認為只有緊急情況下,警方才可以沒手令下查手機,上訴庭認為在證據有可能遺失或被銷毀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必須要盡快行動,但這或不構成緊急情況,而上訴庭不認同以緊急情況作決定可否進行搜查的門檻。

強調在合理懷疑才查閱

警方代表律師陳辭時稱,警方若要取得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內容,或令有價值的證據遺失,相反,即時搜查手機內容,可令與罪行有關的內容得以保存,以便日後作檢控之用,而警方搜查時會遵守嚴格規定,只有在「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會進行查閱,已可保障私隱權。他們又提出,被捕後有關人士不會期望他們擁有如他人一樣的私隱權。

不過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對警方的說法提出連番質疑,直指警方若要查看內容,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手令可限制搜查的範圍,更能保障被捕人士的私隱權;又質疑若警方無法取得手機密碼,檢取電話事實上毫無意義,而無法解鎖電話,警方如何得知有關資料屬有價值的證據。

代表警方的律師解釋,案件討論範圍其實只限於警方是否有權即時查看沒有上鎖的電話,強調有關權力可以讓警方保存有價值的證據,否則有關資料或有機會被遙距刪除。

辯方:法例未修改前法庭應作補救

民陣的律師則反駁稱,查閱手提電話不單是關乎擁有者的私隱,更包括與擁有者通訊人士的私隱,即其朋友、家人的私隱,法庭需要考慮到查閱電話或影響其他很多無辜的人。

律師又認為在法例尚未修改前,法庭應要作出補救解釋,以保障受憲法賦予的私隱權,強調警方必須以較高門檻的「合理相信」為準則,去判斷資料是否屬直接及即時與被捕罪行有關,而非讓警員可以即時隨意查閱內容,防止警方濫權,例如在涉及簡易程序的罪行便不可查閱手機內容。

案件編號:CACV270/2017

【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B%E5%A4%96
[Image: X4j6mUAJbS8oGAPug5f0uXePdN-7nIM9F9IAVxfS...w1920r16_9]

便衣警察在港鐵生擒偷拍男的影片近日在網上熱傳,片段中便衣警要求該男子交出手機檢查相片不果。有網民疑惑,片段中的警員是否有權當場要求市民交出手機。

翻查資料,去年一宗司法覆核案中,曾就警方沒收市民手機守則的裁判,列明除了三種緊急情況,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以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否則警方須先獲得法庭手令才可查看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器材內的資料。有資深警務人員認為,今次事件已符合條件毋須手令;有律師亦認同,警方在事件中有權要求疑人交出手機,但是否必須按指令解鎖手機,則有商榷餘地。

網傳片段中,一名便衣警察在港鐵車廂內生擒一名疑似偷拍男,並要求該名男子交出手機及解鎖,惟被置若罔聞,便衣警最後要求對方拿出身份證。

高等法院︰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

就警方搜查市民資料守則,過去曾引起爭議。高等法院於去年10月,就七一遊行有五名示威者被捕期間遭沒收手機的司法覆核案,裁定警方非緊急情况下,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看受查人士的手機等電子設備,不過有三種情況屬例外,包括防止公眾受即時安全威脅、防止證據有流失或被銷毀危險,及在極度緊急及易受攻擊情况下搜證。

法官判辭指出,警方必須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尤其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任由警方在自以為合理懷疑下搜查手機內容,是不實際的做法,並認為今後可能會面對類似挑戰,因此需要更清晰、確定、可行的指引。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其後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質詢指,警方與律政司現正研究相關判辭,評估有關影響及跟進工作。

律師︰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

就今次地鐵生擒疑似偷拍男事件,律師熊運信認為,事件是由警員當場目擊,有證據顯示該部手機是用以攝錄涉案片段的器材,故警員有權要求該名疑人交出手機,認為符合上述防止證據流失的條件。他續解釋,除非警員所調查的案件是「非禮」,手機未必與案情相關,才可能需要申請搜查令。他指,凡涉及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調查資料,都不獲私隱條例保障。

至於疑人拒絕為手機解鎖,熊運信認為有商榷之處,因市民無責任協助調查,所以解鎖與否,只是關乎事主是否自願協助調查。他提醒,若拒絕提供身份證,行為本身即可構成罪行。

資深警︰市民不合作加強合理懷疑 警有權即帶返差館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每警區經常會有特遣隊巡查,以便裝執行職務,有助打擊罪案。對於片段中警員,要求疑人即場將手機解鎖,他認為,視乎現場需要,「好難一概而論。」不過解鎖手機屬協助調查範圍,要視乎市民是否願意,而疑人推託行為,只會增加警方懷疑,前線警務人員有權決定帶疑人返警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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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透民調:59%反國安法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9%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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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調:近六成港人反對國安法
https://udn.com/news/story/7331/4823076

路透社委托香港民意研究所(HKPORI)進行民調,周日(30日)公布結果顯示,59%民眾反對《港區國安法》,31%表示支持。

同一個調查曾於6月份丶國安法細節尚未出爐時進行,當時反對率有56%,支持率34%。換言之,國安法實施後反對率微升3%丶支持率微跌3%。

港區國安法繞過香港立法會制訂,在6月30日通過實施,「四宗罪」包括分裂國家丶顛覆國家政權丶恐怖活動丶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定義廣泛,最高可囚終身,而且涵蓋全世界所有國籍人士。

延伸閱讀:10個爭議點 一文看懂港版國安法

該法律實施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反送中口號被港府列為違法,包括黎智英丶周庭在內的多名民主派人士被捕。中國官媒丶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及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曾形容,國安法有震懾效應。

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副教授成名分析指,路透社民調結果反映政府的打壓越大,港人的反對就越大。

7成港人冀徹查警方
是次最新調查在8月份進行,以電話隨機訪問1007人。除了國安法議題,也問及港人對反送中運動的看法,結果顯示44%受訪港人支持示威,低於6月時的51%。

然而,受訪者對「五大訴求」的支持度全面上升,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徹查警方執法」的比例增加4%至70%;支持「有普選」從61%升至63%;要求「特首林鄭月娥下台」從57%微升至58%;支持政府「特赦被捕示威者」增加5%達到49%。

調查又顯示,59%受訪者反對「港獨」,19%支持,與6月時相若。

路透社就調查結果查詢港澳辦丶香港特首辦和警方,均未獲回應。

路透社委託民調:近六成人反對國安法 七成人撐獨立調查警暴 皆較 6 月民調時上升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8...%E5%8D%87/
[Image: 106340099_10220777891309551_611271073673...1200x0.png]
路透社早前委託香港民意研究進行民調,最新的結果顯示,在國安法推行後,支持民主派示威運動訴求的比率有所上升,如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及釋放示威者的支持度都分別上升四個及五個有分點。調查又反映,過半的受訪者不滿當局推遲立法會選舉一年。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學部副教授成名表示,民調結果反映政府的打壓越大,巿民的反對更強烈。

路透社報道,雖然近日示威的規模變小及頻率減低,結果顯示各大訴求的支持率都有所上升:支持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方執法的比 6 月上升了約四個百分點至 70%,支持普選的與 6 月民調相同,維持在 63%;支持釋放所有示威者上升約五個百分點至 50%;要求特首林鄭月娥下台為 58%,與 6 月民調無大差異,但比 3 月民調的 63% 已有所改善;支持香港獨立的維持約兩成,而反對的圍繞在近六成。

反對國安法比率稍為上升

報道指,他們分別在去年 12 月、今年 3 月、6月及近日,四次委託民研就巿民對示威活動的看法進行民調,最近的調查訪問以電話訪問了 1007 人,結果顯示有近六成人士反對《港區國安法》,比 6 月剛宣布推行國安法、未有條例細節時稍為上升三個百分點,支持國安法的受訪者則是約 31%。

警方早前以國安法拘捕示威者、社運人士及媒體創辦人,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高級講師蔡子強表示,國安法通過後公眾的看法有所改變,現時呼籲巿民上街示威有更多考慮,警方的拘捕令社會更為憤怒。唯警方沒有就拘捕行動對民調的影響作出回應。

民調又問及巿民有多支持或反對「民主派示威活動」,結過顯示支持的為 44%, 6 月民調顯示支持「反修例示威活動」有 51%,香港民意研究所主席及行政總裁鍾庭耀說,由於兩次民調採用了不同字眼,所以難以就下跌接近七個百分點的結果作出結論。是次結果亦顯示反對「民主派示威活動」的由 6 月的 21% 稍為下跌至 19%。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督察涉嫌偷同袍頭盔 被警方拘捕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11...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30 08:3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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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RB高級督察被捕 涉警總內偷罐頭鮑魚及裝備 曾為明星警員多次上鏡
https://hk.appledaily.com/breaking/20201...KI6G42LTM/

【22:05】消息指,涉案警員為黃敬修,入職警察公共關係科半年。據知他多次上鏡,去年5月擔任西九龍交通執行及管制組督察期間,曾為警隊拍攝名為「同行一天」的節目,內容是介紹交通警一天工作;至今年4月轉至PPRB後,又有份主持名為「 提防有『炸』」的節目,可謂是明星警員。

一名29歲姓黃男子昨日被捕,涉嫌於灣仔警察總部內盜竊,灣仔警區重案組正調查案件。據悉,該名男子為警察公共關係科(PPRB)高級督察。

警方表示,涉案警員涉於今年8月至10月,在警察辦公室內偷走財物,包括頭盔手套等行動裝備、相機電池及罐頭鮑魚。目前涉案警員仍被扣查。警方強調會嚴正處理事件,進行刑事調查及紀律覆檢。

過往警員知法犯法盜竊事件:
【2020年5月13日】去年2月13日,一名女子在機場拾獲一個內有約5萬元現金的銀包,之後交到機場報案中心,由當值警員處理有關失物,惟1個多小時後物主到報案中心報失及認領,揭發當值警員並未立案,懷疑有人監守自盜,警方其後以涉嫌「盜竊」拘捕一名26歲姓馮警員。案件已在今年5月13日開審。

機場報案中心警員疑私吞失物 被控盜竊周三提堂

【2020年4月7日】一名40歲男子去年10月報案,指其信用卡早前在太古城中心遺失,之後發現信用卡被人盜用,購買兩部價值約2.5萬元的手提電話。東區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案件,當日在柴灣區拘捕一名28歲姓李的機動部隊男警,懷疑休班期間犯案,涉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其後獲准保釋候查。

休班PTU偷信用卡買2部iPhone 半年後遭重案組拘捕

【2019年11月22日】軍裝男警員2017年6月在長沙灣警署報案室以副值日官身份當值時,將市民交來一枚約值42.5萬元的名貴腕錶失物,偷偷放入自己腰包,再從自己儲物櫃拿出冒牌假錶頂替,放入證物袋偷龍轉鳳,受審後盜竊罪成,至去年11月判囚10個月。

警偷證物錶獲減刑 輕判囚十月

【2019年10月8日】一名姓劉休班男警,去年3月和5月先後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及觀塘apm商場的UNIQLO分店,偷取16件總值逾1,500元服裝,被捕後不合作。案件經審訊後,休班警承認兩項盜竊罪,另一項拒捕罪則獲撤銷,法庭去年10月判有條件釋放,准自簽2,000元、守行為一年。

官指偷衫警工作出色 判守行為了事


李家超認有便裝警參加遊行
https://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gga5_r.htm

在上月立法會外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中,有示威者指懷疑有便衣警員混入集會當中並煽動衝擊立法會。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圖)其後指警方並無「扮示威者」的做法,警務處長曾偉雄更指警員如不方便,並無要求他們展示委任證。李家超昨首次承認,警方會調派便衣警員參與遊行示威以防範罪案發生,但重申警方不會「扮示威者」。

稱防罪案 不會扮示威者

李家超昨晚在商台節目《人民大道中》中說:「(便衣警員)會參與一啲遊行示威裹面,但係佢唔會扮示威者,即係話佢有自己嘅指派工作,去防範罪行發生。」他舉例,類似的罪行包括過往遊行示威中有人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而警方的任務性質和行動細節則不便透露。

他又說,在遊行集會中防止罪案是便裝警員的工作,但他不會用「混入」等字眼,「便裝工作嘅時間,如果你掛住警察委任證,根本就唔係便裝工作,(別人)知道你警察身分。」他又說,警隊條例要求警務人員用任何合法方法防止罪案發生,如警隊不去做,有罪案發生時市民又會追究責任。他又舉例,警方平時亦會派便衣警員在鬧市打擊打荷包。

李家超認有便裝警參加遊行
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A%E8%A1%8C

【新界東北】示威者:便衣警混入群眾煽動衝擊立會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140618...UT7PSPRII/

上周五有份參與反新界東北發展示威的兩名社運人士,今日在電台表示,有警員混入示威人群,假扮示威者煽動示威者情緒。當日在場的李卓賢憶述,未發生衝撃事件前,有一、兩個形跡可疑的參加者,不停高叫口號,以粗言穢語辱罵財委會主席吳亮星之餘,又大叫「做乜唔衝呀?快啲衝啦!」,煽動示威者衝入立法會,但到真正衝擊時,二人卻慢慢退後,然後戴上委任證站在其他警員身旁。

另一名當日在場的社運人士、《字花》主編黃靜則表示,後期示威者靜坐面對清場,突然有「好似成奎安咁高大」的人從人群中衝上台,迅速「擄走」台上的3名主持,後來看見他們與警員場外開會,才得悉其警員身份。李卓賢亦指,當日有參與示威人士證實,後期執法清場的警員當中,之前確實在示威群眾內,「就係人群中既其中一位」,他指警方的做法令人髮指,會考慮就事件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署理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立法會回應指,有關指控嚴重,希望掌握資料的人士向警方提供資料,否則單方面作指控對警方不公平,但被問到警方有否派人混入當日示威人群中,他未有回應,只稱不能透露行動細節。

準學警被友「篤灰」多次參與反修例示威 家中搜出伸縮警棍及氣槍 被捕兼終止聘任
https://www.thestandnews.com/society/%E6...%E4%BB%BB/

背孕妻交兒子同學 警認與13歲女性交 先做「契女」後叫「老婆」 童女血紙巾藏警署
https://www.mingpaocanada.com/tor/htm/Ne...gck1_r.htm

39歲已婚警員搭上兒子年僅13歲的女同學,他先收女童為「契女」,藉詞向她送贈玩具、鮮花及手表,甚至「管接管送」,更安排女童與兒子在天水圍一單位溫習,後來又以「老婆」稱呼女童,更拍下接吻照,其間妻子正懷有第三胎。去年1月至3月,警員先在其私家車上向女童上下其手,及後更趁生日在上述天水圍單位與女童性交,事後他更保留染有女童下體血漬的紙巾。已停職的警員昨在高院承認非禮、企圖非法性交及非法性交共3罪。

法官潘敏琦下令索取13歲事主X的創傷報告,及39歲被告黃偉洪的精神、心理及背景報告,以了解其犯案原因,其間被告還押。控方透露,女童有會見心理學家。警方發言人表示,被告被捕至今仍然被停職。被告其餘3項非禮及1項企圖非法性交罪,則存檔於法庭。

送禮管接送 警員身分取信任

根據控方案情,被告於2014年5月認識事主X,X不時與被告兒子一起做功課及打羽毛球。約兩個月後,被告開始與X用WhatsApp聯絡,叫X當他的契女,其間向她送上玩具、鮮花及手表,甚至「管接管送」,載她回家或往校內活動。考試期間,X與被告的兒子一同在被告的天水圍空置單位內溫習。初時X對此感到奇怪,但後來X及其母得悉被告是警員,相信他是一個好人,故同意上述安排。

載往僻處摸胸 生日性交

去年1月17日,被告原應接載X返學校,卻將她帶往偏僻處,被告在車上吻X及摸她的胸,但X的手機突然響起,被告停止動作並載X回家。同年2月24日,被告與X在上述天水圍單位共處,二人接吻,被告摸X的胸及下體,企圖在沒有避孕套下與她性交,但X不清楚最終是否有性交。根據二人的WhatsApp紀錄,X事後向被告表示下體疼痛,被告問X「是否有插入」,X回應「我覺得或是有少許」,又稱怕會懷孕,被告安撫X說沒有插入,不用害怕。

至3月15日被告生日,X由被告帶往天水圍單位,二人沒有使用避孕套性交,X下體流血,被告在X的腳上射精,並說會將用作抹走X下體血液的紙巾保留。X事後自行回家。

母思疑拍拖 追問揭發報警

約半個月後、即去年4月5日,X的母親懷疑女兒拍拖,X將她與被告的性關係和盤托出。X母在電話質問被告,被告向X母道歉,事件後來轉介學校社工並報警。兩天後,被告在天水圍警署被捕,警方在被告警員儲物櫃發現黑色袋,當中有一個透明膠袋,入面放有一張染血紙巾,化驗後證實屬血液屬於X。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HCCC1410/15】

與兒13歲女同學性交警囚44月官斥令警隊蒙羞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1369099/...9%E7%BE%9E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1-30 15: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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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警員涉強姦被停職期間又涉強姦14歲女童被捕
https://www.rfi.fr/tw/%E6%B8%AF%E6%BE%B3...B%E6%8D%95

32歲警員非禮女童停職 保釋期間再強姦14歲女童被捕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140380/...B%E6%8D%95

[Image: Police_thumb_20180817_J_1024.jpg]

【停職警涉強姦】捲非禮女童遭停職 男警再涉梯間強暴14歲女被捕
https://www.hk01.com/%E7%AA%81%E7%99%BC/...B%E6%8D%95

涉非禮未成年少女遭停職 警員再涉姦14歲女童被捕 (21:52)
https://news.mingpao.com/ins/%E6%B8%AF%E...B%E6%8D%95

「黃Sir」訂4.4萬元飲品後走數兼落格  警拘1男涉冒警及欺詐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120...2_001.html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1 10:1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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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警壓地12歲女偕母赴警署投訴 稱無法忘記「不快樂的經歷」
https://hd.stheadline.com/news/realtime/...3%E6%AD%B7

[Image: _2020120214393284214.jpg]

一名12歲少女與20歲兄長今年9月6日,在旺角一帶爆發示威期間,途經一家已落閘的商店時被警方截查,少女突然逃跑,被警方制服壓倒在地並獲發告票,但警方事後已撤控。油尖旺區議員余德寶表示,今日陪同少女和少女母親到旺角警署進行正式投訴,批評當日警方濫用武力,又指發出票控是濫告。

余德寶在社交網站發帖引述少女的投訴信內容,帖文指,就當日4名防暴警察用膝壓着少女的身體把她制服,是粗暴行為和不正當武力,不能接受,「這是濫用武力,不是最低武力。我當時手無寸鐵,沒有犯法,卻遭受警察侮辱對待。現在我已受到傷害,不能忘記這不快樂的經歷。」

少女和兄長被票控限聚令,警方後來已撤控,帖文形容是「濫告」,「當時我、哥哥和媽媽已向在場警察解釋出現在西洋菜街南的原因,但可惜警察不理會,不接受,更把一名互不相識的中年男士拉過來,強行說我們三人違反限聚令。」

今年9月6日油麻地及旺角一帶有示威者集結及叫囂,12歲少女與20歲兄長路過附近,一名警員上前截查之際,少女突然逃跑,防暴警察追上並將少女壓倒在地。兄長試圖拉開妹妹時,也被警員制服,兩人同樣獲發告票。事後少女自稱與兄長到旺角買顔料本想離開,卻被警方攔截。兄妹的母親接受傳媒訪問時曾指,兩人事發前去逛街及買粉彩,她則去買餸,相約在西洋菜南街會合,卻發現子女被困封鎖線內,不滿女兒被被粗暴對待,表明一定會投訴。


浸大學生會長方仲賢再因鐳射筆案被捕 被指重設手機妨礙司法公正、藏攻擊武器及拒捕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6%8D%95/

去年 8 月在深水埗買鐳射筆被捕的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今早約 7 時再因這宗案件被警方拘捕,將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妨礙司法公正」。浸大學生會指,超過 20 名警務人員今早上門拘捕方仲賢,他已被帶到沙田警署。學生會指表示,自《國安法》立法,政府大舉進行清算,拘捕不同異見者,白色恐怖籠罩下,人人自危,譴責港府多次針對學生會成員濫捕。

方仲賢下午獲淮以一萬元保釋,在沙田警署外見傳媒,他表示警方突然上門拘捕,做法形同秘密警察,慶幸自己尚有機會步出警署,惟被扣押內地的 12 港人可能永遠無法回港,呼籲港人繼續關注事件,亦不可停止發聲,詳見相關報道。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何振東今早 11 時見記者,指今早在沙田拘捕一名 22 歲男子,案發在去年 8 月 6 日,有休班警員留意到一名男子購買「高功率鐳射裝置」,他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被捕,當時拒絕保釋暫時獲釋。

指方仲賢刪手機紀錄涉妨礙司法公正

何振東稱警方之後調查後發現,根據國際電工委員會的標準,該名男子當時購買的屬第 4 級鐳射裝置,即用於工業或軍事用途,「可能做成嚴重後果,例如整盲人隻眼」,又指該男子被捕時有人包圍警員指罵,男子要求救護車到場,警員清楚向他表示要檢取電話作證物,但由於被捕人當時正接受醫護檢查,警員要在檢查完後才可以檢取電話,之後警方發現電話曾被重設,所有紀錄被刪除,重設時間是該男子接受醫護檢查期間,「相信佢刪除所有紀錄,係想刪除同案件有關證據」。

警方經與律政司商討後,今日重新拘捕該男子,將起訴他藏有攻擊性武器、阻差辦公和妨礙司法公正,案件 12 月 8 日在西九龍裁判處提堂。

對於案件時隔年多才重新拘捕是否清算,何振東指調查需要時間,警方每個行動決定都是基於事實證據,有人拒保若有足夠證據會重新拘捕。

方仲賢於去年 8 月在深水埗購買觀星雷射筆,被數名休班警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其後獲無條件釋放。警方當時指,被捕男子拒保候查,獲暫時釋放。警方保留檢控權利,案件繼續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人員跟進調查。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12 hours ago
【極權鷹犬濫捕我城義民,本會會長再次無理被捕】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於今早約七時再度被捕,被控罪名為妨礙司法公正、拒絕被捕及藏有攻擊性武器,被超過20名警務人員上門拘捕,現時正處於沙田警署。

自《國安法》立法,港共政權大舉進行清算,肆意拘捕不同異見者,白色恐怖籠罩我城,人人自危。極權政府對社運人士的打壓行為可謂罄竹難書。

本會對於香港軍閥多次針對學生會成員之濫捕行為予嚴厲譴責,極權散播白色恐怖之心,針對異見人士昭然若揭。本會對警方之濫捕行為,予以最強烈譴責。本會要求警方馬上釋放方仲賢,並停止濫捕香港義民,為身後的港共政權欺壓市民。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2020年12月2日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2 06: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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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遭改控串謀暴動 辯方指警員威嚇索手機密碼 「再唔講就掟你落樓」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6-%E4...%E6%A8%93/

[Image: 20201202-05_kg3Kj_1200x0.png]

警方去年 10月 1 日國慶日清晨,前往灣仔一個單位,搜出白電油等,先後拘捕 6 名男女控以串謀縱火罪,控方昨改控 6 人串謀暴動獲批,案件今續審。辯方盤問拘捕首被告的探員鄧梓良指,鄧於涉案 9 樓單位的廁所內,威嚇首被告交出手機密碼,稱「你好快啲講,再唔講就掟你落樓」,並將首被告上半身推到窗邊指「你望下呢度好高,好容易就掟你落樓」。辯方又指鄧曾捉著另一名女被告面頰表示,「生得好眉好貌,點解要做呢啲嘢?...你今日死梗啦,你唔死都無用,你跳出去啦不如」,但鄧全盤否認辯方說法。

控方今傳召拘捕首被告的探員鄧梓良作供,鄧指他案發當日於督察黃遠司帶隊下,突擊搜查涉案的人和悅大廈9樓一個單位,並由其同袍以爆破工具打開單位大門,他隨即衝入單位內一間睡房,發現三名男子,他向三人表明身份指「警察,起身」,並查問三人的身份證位於何處,期間首被告張浩輝表示其身份證位於床尾黑色背囊內。鄧指他於該背囊內搜出首被告的身份證,其後他再搜出防毒面具、粉紅色過濾器、護目鏡,及於首被告錢包內搜出購買白電油的單據等。

代表首被告的大律師李國威盤問鄧梓良指,鄧曾於單位內要求被告交出手提電話密碼,期間鄧更帶被告進入廁所內,向對方表示「你好快啲講,再唔講就掟你落樓」,鄧又打開沒有窗花的廁所窗戶,從後壓著首被告頸部,將他的上半身推到窗邊指,「你望下呢度好高,好容易就掟你落樓」,鄧又要求首被告廁所內大叫,對方照做,惟鄧認為對方叫得不夠大聲及不夠慘,要求對方「唔夠大聲,再大聲啲!」。但鄧全盤否認辯方說法,他又不同意辯方指是他將涉案的防毒面具等,放入首被告的背囊。

被指手捉住女被告面頰 「生得好眉好貌,點解要做呢啲嘢?」

代表第四被告蘇美莉的大律師則指,鄧梓良於單位內亦曾與蘇有所接觸,包括曾用手捉住蘇的面頰指,「生得好眉好貌,點解要做呢啲嘢?」,並曾推蘇到廁所窗邊,表示「你今日死梗啦,你唔死都無用,你跳出去啦不如」,令蘇受驚一度不知作何反應,鄧一一否認。

6 名被告依次為張浩輝(電競選手,23歲)、胡凱富(學生,21歲)、陳子斌(學生,21歲)、蘇美莉(文員,25歲)、李盈莉(17歲)及沈卓勤(無業,24歲),6人原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控方於開審申請修訂控罪獲批,改控6人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8 日至 10 月 1 日,串謀其他人參與暴動,他們另被控一項交替的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

案件編號:DCCC908、918/2019

【旺角清場】警被指迫路人解鎖手機 威嚇勿向傳媒連登報料 「我有你地址㗎」
https://www.thestandnews.com/politics/%E...%E3%97%8E/

昨日晚上大批示威者佔據旺角彌敦道,警方使用武力清場,期間發生多宗懷疑濫權、濫暴的個案。有讀者向《立場新聞》表示,昨晚途經旺角一帶時被多名便衣警截查,警員強搶手機並威嚇他用指紋解鎖,之後警員查閱手機內的WhatsApp及Telegram通訊紀錄,並檢查手機是否有「連登」應用程式。

該讀者表示警員要求他透露住址,之後警告他切勿於傳媒或連登討論區爆料,並威嚇道:「我有你地址㗎!」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回應指若事件屬實,警方行為有如爛仔,若是黑社會已構成刑事恐嚇。

警檢查手機是否有「連登」程式

20多歲的事主A先生(化名)今日向《立場新聞》透露,昨日並沒有參與示威。他與友人二人晚飯後到旺角購物,並在晚上11時許打算離開,其間他與友人被六名便衣警員截停查問。該批警員自稱重案組,並向事主展示了委任證,但一秒後即收回證件,事主未能細閱警員名字及編號。

A先生憶述,警方當時要求解鎖手機。雖然他兩度拒絕,但警員的態度愈來愈兇惡,指責他不與警方合作,並質疑他就是「暴徒」。警方最後搶走其手機,A在警員的威嚇之下使用指紋解鎖,「我已經被嚇到近乎情緒崩潰」。

警方先翻查手機內的相片,之後就調查WhatsApp及Telegram的紀錄,發現A先生的Telegram內有三個討論抗爭資訊的「公海」群組,隨即質疑他是示威者。警方之後又檢查手機上是否有「連登」討論區應用程式,當沒有發現「連登」程式時,警方即質問A先生是否已刪除程式,以及是否因為在連登「收到風」後前來旺角。

事主:警方全民皆敵 年輕人被當嫌疑犯

經過約20分鐘的查問後,警方將手機歸還予A先生,並用相機拍下A先生與友人的容貌。警方最後要求二人留下住址,並警告道:「你哋唔好搞事呀,唔好講比蘋果(日報),唔好擺上連登,如果唔係,我有你地址㗎!」

A先生形容自己屬於「和平派」,過往都只是參與和理非的遊行活動,並沒有參與其他抗爭行動。對於昨晚被警方不合理對待,感到很驚懼及有壓力。他認為警方的做法有如是「全民皆敵」,將所有年輕人都當成嫌疑犯看待。

楊岳橋斥警方行為如爛仔

事實上,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裁定,警方必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手機或其他電子通訊器材內的資料,警務處早前向上訴庭提出上訴,案件仍然在審訊當中。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楊岳橋今日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時亦解釋,警方截停及搜查任何人,都需要有合理懷疑。而過程中,市民有權拒絕解鎖手機。他又指若警方是以手機有否安裝特定應用程式,作為調查的理據,這是違反是言論自由,並且完全站不住腳。

對於警方威脅事主不要公布事件,楊岳橋指如果事件屬實,警方行為如是「爛仔」,如果有黑社會如此恐嚇他人,已經構成刑事恐嚇。他提醒,市民在被警方截查的階段,有權拒絕向警員披露完整住址。

《立場新聞》就事件向警方作出查詢,包括詢問警員強搶手機、威嚇解鎖、威脅不可公開事件等做法,是否有違警察通例或相關守則,警方回覆指出,任何人士如認為於警方處理任何事件時受到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作出投訴,投訴警察課會考慮相關證據,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涉藏汽油彈理大生受審 辯方質疑警員偷看手機密碼冒簽同意書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532400/...F%E6%9B%B8

被指藏噴漆 前學民成員錢詩文判無罪兼獲訟費 官:女警供詞未能令人信服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8%A...%E6%9C%8D/

前學民成員錢詩文被指藏噴漆 女警證供混亂 官屢稱不明白 「你頭先唔係咁講」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E5%8...%E8%AC%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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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底警混入黑幫調查 疑反揭發警黑勾結 涉案賭場負責人認罪候懲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9%E6%87%B2
[Image: As5Hms1EYzQ4yVwPT6l5t6eMouADwuX4OizEEzos...w1920r16_9]

臥底揭反黑假掃賭 賭檔睇場認罪 警署內商討安排假賭客「唔要南亞裔」
http://www.mingpaocanada.com/van/htm/New...gha1_r.htm

涉安排假賭客假掃蕩賭場 無業漢認罪4警明年審
https://topick.hket.com/article/2766961/...4%E5%AF%A9

4警員涉自製賭場再掃賭交差 押下月再訊
https://hk.on.cc/hk/bkn/cnt/news/2020010...2_001.html

臥底揭4反黑警假掃賭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2...6_058.html

27JUL2019市民到元朗警署外狂呼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4EaDsx3pIn4


黃大仙居民怒吼 香港警察知法犯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YCGCgZEC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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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 dibc2.gif]
警務人員的精神健康問題
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1999...127173.htm

官質疑「有精神病仲可做警察?」
https://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6_033.html

「有精神病都繼續做警察?」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45006
[size=14px]最近法庭在審判一宗警員用氣槍傷害猴子的案件,當裁判官得知被告在過去兩年一直有向精神科求診時,問了一句「有精神病仲可做警察?」似是質疑被告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應繼續履行警察職務。翌日,各大報章及網媒均以此作為吸引大眾的標題[1][2][3][4],對於本來已經處於弱勢的一眾患有精神病的人士實在是雪上加霜,我們亦為此感到相當痛心。我們同意被告要為傷害猴子的行為負責,但單以「精神病」來質疑一個人的能力則大有問題。可惜在香港,「精神病」仍是一個標籤,對很多人來說,代表著「癡線」、暴力、危險、無判斷力、不適合工作等等。相比起西方國家,香港人對精神病的認識仍然非常落後。[/size]
[size=14px]其實「精神病」與「生理病」(身體上的病痛)一樣,都只是眾多疾病的統稱。「生理病」包括癌症、心臟病、糖尿病、高血壓、胃潰瘍、肝炎、肺炎、月經失調、傷風感冒等等。當中有急性的,也有慢性的;有嚴重的,也有輕微的;有需要入院治療的、有可在家休息的,也有只要定時服藥就可以如常生活的;有可以治癒的,也有不能完全康復的。就算是同一種疾病,也會因應患病情況而有所不同。例如,患有糖尿病的人士初期未必有症狀,但也有些人會有冒汗、顫抖、抽筋的症狀[5][6],後期則有機會出現併發症而影響視力、腎功能、甚至出現難以癒合的腳部傷口而需要截肢等[7]。相信聰明的你已經想到,要衡量一位患病的人是否適合某個工作,需要考慮多方面因素,而不是以一個或一種病的標籤來決定。[/size]
[size=14px]「精神病」也一樣。精神病包括思覺失調、認知障礙症、抑鬱症、焦慮症、強迫症、飲食失調症、失眠症、適應障礙、專注力失調、過度活躍症等超過100種不同類型、不同嚴重程度的疾病[8]。其中的病發原因、症狀、嚴重程度、影響日常生活程度、 症狀是否受藥物控制等等,差異極大,亦因人而異。因此,要衡量一位患有精神病的人是否適合某個工作,需要精神科專科醫生,或相關專業人士的詳細評估,了解當事人的工作性質,並與工作單位商討合適的安排方能決定。[/size]
[size=14px]所以問題的答案是:可以,因為「精神病」只是一個統稱或標籤,不能單獨成為理由。[/size]
[size=14px]順帶一提,在2015年發表的統計中顯示,有超過13%的香港人患有普遍精神病 (common mental disorder)[9]。而在2001年,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已預計,全球每四個人就有一位,在一生中患過精神病[10]。即是說,若你有20位家人、親戚、朋友,當中大概有5位,包括你自己,可能曾經、現在、或將來會患上一種或多種精神病。在繁忙時間乘搭港鐵,在一個載著30人的車廂中,就大概有8位曾經、現在、或將來會患有精神病。[/size]
[size=14px]消除歧視,讓有需要人士盡早尋求專業協助,並勇敢面對自己的身份,實在是刻不容緩。我們懇請各位與我們攜手多了解精神健康,明白精神病不是一個標籤,也不是患者的全部。[/size]
[size=14px][1] 東方日報 (2016, September 28). 官質疑「有精神病仲可做警察?」
[2] 蘋果日報 (2016, September 28). 被告精神科求診 官質疑仍可當差.
[3] 香港01 (2016, September 27). 涉用汽槍射猴子案再提訊 休班警稱患精神病 官:精神病可當警察?
[4] 立場新聞 (2016, September 27). 休班警涉氣槍射猴 庭上自揭有精神病 官質疑:有精神病都繼續做警察?
[5] Kenny, C. (2014). When hypoglycemia is not obvious: Diagnosing and treating under-recognized and undisclosed hypoglycemia. Primary care diabetes, 8(1), 3-11.
[6] Verrotti, A., Scaparrotta, A., Olivieri, C., & Chiarelli, F. (2012). MECHANISMS IN ENDOCRINOLOGY: Seizures and type 1 diabetes mellitus: current state of knowledge. European Journal of Endocrinology, 167(6), 749-758.
[7] "Diabetes Programm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Retrieved 22 April 2014.
[8]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13). DSM 5.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9] Lam, L. C. W., Wong, C. S. M., Wang, M. J., Chan, W. C., Chen, E. Y. H., Ng, R. M. K., & Lam, M. (2015). Prevalence, psychosocial correlates and service utilization of depressive and anxiety disorders in Hong Kong: the Hong Kong Mental Morbidity Survey (HKMMS). Social psychiatry and psychiatric epidemiology, 50(9), 1379-1388.
[10]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01). Mental disorders affect one in four people. Treatment Available but not Being Used.[/size]



三警醫院內涉襲擊被捕男子 兩人認罪一人行為失當罪成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01204.htm
[Image: mfile_1563573_1_L_20201204152704.jpg]

一名男子去年在北區醫院病人休息室內懷疑遭3名警員虐打,否認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一名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同案另外兩名警員早前已經認罪。案件押後至本月18日判刑,3人還押候訊。

案中62歲男事主去年6月底酒後襲警被捕,在北區醫院病人休息室內,被3名警員拗手指、用警棍戳下體,區域法院被法官陳仲衡宣判時表示,基於控罪元素,忽略履行或不履行其停止對事主非法襲擊的職責,裁定否認控罪的被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

首被告及次被告,分別為25歲時任上水分區巡邏小隊軍裝警員歐國偉及24歲軍裝警員鄧文謙,他們承認於去年6月26日在上水北區醫院7A房,作為警員,在無合理辯解下作出不當行為,即襲擊被扣押的男子鍾志華。另一名30歲被告是時任大埔分區調查隊偵緝警員林易昇。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4 04:4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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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男生涉推心口襲警 警員自言以背朝天掌貼地姿勢著陸惹質疑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01201...DEFJXRERQ/

市民去年9月發動「和你塞3.0」,及後有示威者聚集港鐵沙田站,其間防暴警察進入站內驅散。有教大男學生疑奔跑時推跌警員,導致警員扭傷尾指。男生被控襲警罪,案件今於東區法院開審。被推跌的警員供稱,當時遭被告男生推心口,及後以100米起跑姿勢落地,背朝天、手掌腳掌均貼在地上。但辯方質疑若被告曾撞警員心口,他根本不會以如此姿勢落地。

被告教大四年級生王灝顓(22歲)被指去年9月7日在沙田港鐵站B出口外襲擊警員X。

警員鄧浩濱供稱,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南衝鋒隊第二隊,奉命與隊員到達沙田港鐵站驅散示威者。鄧乘警車到達港鐵站B出口,下車時看見被告從閘機位置迎面跑來。鄧當時左手持盾、右手持警棍,張開雙臂攔著被告。被告罵鄧:「死黑警!」並用雙手推鄧心口,導致鄧跌倒並扭傷右手尾指。

控方庭上提示作供警員 官指不該
鄧跌倒時沒有低頭,仍然面向前方,並稱看見被告穿黑鞋。控方澄清:「你意思係黑白色嘅鞋?」鄧連忙改口回答是黑白色。辯方反對,指鄧明明是說黑色,控方不應提點他,崔官同意辯方說法。

鄧續指被告往巴士站方向跑,他連忙起身追隨對方。當被告跑向排隊等候巴士的市民後方,鄧捉著他高呼「咪郁」,二人糾纏期間雙雙倒地。

及後被告爬向巴士底部,鄧緊捉被告右腿;被告嘗試扯回右腳,其間波鞋及眼鏡飛脫。被告最終爬過欄杆離開,一輪追截後,鄧將被告壓制於牆壁。另一名防暴警出現並協助鄧壓制被告,又替被告鎖上膠手銬。

鄧將案發經過及尾指受傷的事告訴防暴警,二人押被告上警車,其間鄧一度下車撿回被告遺下的眼鏡及鞋。返回警署期間,被告於警車上被搜身,並未發現攜有違例物品。

警稱棍盾「跌落地」但原來沒鬆手
辯方盤問時指出,根據書面證供,鄧於醫生開始診斷其尾指傷勢3分鐘後,便開始補錄8頁口供。辯方質疑鄧填寫的時間有誤,鄧不同意。

鄧又指自言被告推其心口後,他背向天、手掌腳掌貼地,「好似人哋100米起跑咁」。辯方質疑若被告曾推鄧的心口,鄧根本不會以上述姿勢倒下,惟鄧不同意。

辯方又指,鄧曾供稱被推跌後,手持的警棍及盾「跌落地」,他事後卻指被推跌後沒有鬆手,證供有矛盾。鄧解釋被推跌後手持警棍碰觸地面,「已經係跌落地」。

指追截被告屬「警隊中最難捱時刻」惹庭上竊笑
另外,鄧的書面證供顯示,他由下警車直至遭被告推跌,過程歷時7分鐘;惟鄧今卻供稱下車後與被告只相隔20米,辯方質疑為何被告需要7分鐘才碰到鄧。鄧承認過程「係冇7分鐘咁耐」,但他填寫的是警車時鐘顯示的時間。辯方問鄧撰寫書面口供時,為何未曾想過時間上有古怪,鄧答謂他只能填寫時鐘顯示的時間。

辯方又質疑,為何他向前來協助的防暴警匯報事件直至拘捕被告,須花費7分鐘。鄧答謂他匯報前曾追截及與被告糾纏,導致他氣喘,須使用較長時間交代事件,又指追截被告屬「警隊中最難捱的時刻」,惹起一陣竊笑聲。

辯方其後播放現場片段,影片可見一班防暴警從閘內追趕一名男子至閘外。鄧在辯方盤問下承認,並未於影片中看見被告犯案。辯方指出,被告根本從未犯案,推心口事件是鄧捏造的,鄧否認。聆訊明續。

【案件編號:ESCC2770/20】

便衣警海港城內圍捕毆打 男生:一開始以為係黑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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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去年平安夜發起「和你Shop」活動,兩名男生當晚被指在尖沙嘴海港城內拒捕而被拘控,案件續審。其中一名被告男生自辯稱,當時遭警長從後用雙手大力箍頸,兩人雙雙倒地後,警長仍緊箍不放;而多名便衣警隨後走近他,不斷棍打他的頭部,他感呼吸困難,哀求「畀埋隻左手你鎖,你哋唔好再打」。惟有警員在上手銬後仍繼續毆打他。辯方問被告男生何時才知道他們是警員,男生直言:「直到上手銬嗰刻先估到,一開始以為係黑社會。」案件本月25日裁決。

法庭早前頒下匿名令,以英文字母稱呼警方事主證人。首被告學生勞俊昇(21歲)原被控一項襲警及兩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警務人員罪,其後改控三項抗拒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詳情指他當日在海港城三樓拒抗警長A、警署警長B及警長C。

次被告為17歲梁姓男生,他否認一項阻撓警務人員罪,控罪指他於同日在海港城3樓3321舖外故意阻撓警員D。裁判官葉啟亮昨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

首被告今自辯,承認當日在海港城3樓將多本商場小冊子拋到下層。他離開的時候,突然被一名黑衫黑褲的男人捉住背囊,他驚慌之下馬上向前跑,惟此時該男人用雙手大力箍緊其頸部,及後更進一步騎上他的背脊,未幾兩人雙雙倒地。

首被告當時稱:「我呼吸唔到,好辛苦,可唔可以放手?」但未獲理會,「跟住見到好多『黑衣人』用硬物打向我頭部」。其間有人在被告右手鎖上手銬,他主動伸出左手哀求「畀埋隻左手你鎖,你哋唔好再打」。惟即使上了手銬後,他仍遭亂棍打頭。

被打致頭部有血腫 眉骨左臉裂傷
早前多名警員均供稱,糾纏過程已不斷作出警告,甚至曾向首被告出示委任證;惟辯方今問首被告何時才知那些人是警員,首被告直言:「直到上手銬嗰刻先估到,一開始以為係黑社會。」

首被告之後被帶到商舖之間的橫巷,有警員叫他「望牆,唔好周圍望」,接着又叫他跪下。他照做後,馬上有警員扯他頭髮,更將他的頭部撞向牆壁,之後又掌摑他,其間不斷辱罵他。被告同意事後有警員為他用紙巾「印血」,「但都係印唔晒,滴咗好多」。

控方盤問時多番質疑被告聽到警員警告,被告多次否認後表示,「正常情況下可能會聽到,但佢哋不停打我,我點會注意到?」被告又形容當時便衣警「打多過講」。控方又質疑,若被告思疑襲擊者是黑社會,為何不向旁人求救。被告謂:「我唔知其他人點,但我嘅反應就係走。」控方又問被告為何不叫「救命」,被告直言:「比起『救命』,叫『放手』優先好多。」

辯方呈堂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和前額均有血腫,右邊眼眉有1厘米長的裂傷,左臉有3厘米長的裂傷。另外呈堂照片顯示,事後被告頸部有瘀傷和擦傷。拘捕被告的便衣警10356曾耀華早前供稱,不能肯定被告傷勢從何而來。

【案件編號:KCCC707/20】

串謀暴動案 證物生理鹽水兩支變四支 女警:唔清楚點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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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10月1日在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搜出白電油及布條等物品,並拘控六名男女串謀縱火罪,及後改控串謀參與暴動,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辯方指檢取其中一名女被告物品的女警員,當日她或其同袍曾質問女被告「係咪好憎警察」,又曾捉住該女被告的手試圖解鎖其手提電話,女警否認。辯方又質疑女警聲言檢取了兩支生理鹽水,警方相片卻顯示有四支,女警庭上只謂:「唔清楚點解係咁。」

案發時隸屬毒品調查科行動組2B隊、現時隸屬旺角刑事情報組的女警員余錦瑩供稱,案發當天清晨同袍爆門進入銅鑼灣軒尼詩道人和悅大廈涉案單位後,她和女同袍進入一間有兩名女子睡覺的房間,在房內的女子包括第四被告蘇美莉。

余指第四被告在查問下,指出床邊一個黑色背囊屬於她。余在高級督察黃遠司宣佈拘捕所有被告後,搜出第四被告的背囊內有電話、五包救傷包、兩支生理鹽水、地圖、耳機、口罩、八達通、豬嘴等物品。

第四被告的代表大狀黃錦娟盤問余時指,余聲言從第四被告的背囊中搜出兩支生理鹽水,惟同袍拍攝的證物相片卻顯示有四支。余答稱:「唔清楚點解係咁。」但強調她的確將兩支生理鹽水交給同袍。

搜出化妝品面膜零食 疑遭女警「掉埋一邊」
辯方向余指出,警員進入女被告睡覺的房間時,其實有男警持盾站在余及女同袍的前方,她們在男警衝進房後才入房。余及女同袍入房後,要求第四被告及另一女子交出手機,並著第四被告關上手機。余及女同袍其中一人曾問她們謂:「做緊啲乜嘢?」、「係咪好憎警察?」第四被告答稱自己在睡覺,又表示沒說過自己恨警察。

余對辯方上述說法一概否認,但不記得她或同袍曾否問「做緊啲乜嘢」。

辯方亦指,第四被告的背囊內其實另有一些衣服、化妝品、面膜、工作證及零食等物品。余對此表示不記得,亦否認辯方所指,她因認為該些物品與案件無關而將它們「掉埋一邊」,只檢取了她認為與案有關的物品。

辯方又指出,余和同袍曾要求第四被告講出手機密碼,謂:「講啦!做乜唔講呀?要講密碼出嚟。」更一度捉住第四被告的手以試圖解鎖。余否認辯方說法。

六名被告分別為全職電競選手張浩輝、學生胡凱富、學生陳子斌、女文員蘇美莉、姓李女生及無業男沈卓勤(年齡介乎17至25歲)。控方原對各被告控以串謀縱火罪,至早前改控他們串謀參與暴動,另有一項串謀參與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案件明天續審。

【案件編號:DCCC908、9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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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警察宿舍少女涉販運3公斤K毒 官指定罪機會大 律政司堅持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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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於警察宿舍的22歲金髮少女,去年底在郵局領取一個內藏近三公斤「K仔」的包裹,毒品市值200萬元,其後遭警方以販毒罪名起訴。案件早前提訊時,控方申請撤控,遭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拒絕。案件今日再訊時,律政司再以未能達致合理定罪機會為由堅持撤控。裁判官不滿,直指被告在警誡下曾表示認為包裹內「似係毒品」,認為案件應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讓陪審團憑證據推論案情,並直言定罪機會大。惟裁判官指雖不同意但只能尊重律政司的決定,最終批准撤控。據了解,被告的父親是一名警務人員。

中一便輟學的被告高可晴(22歲),原本被控於去年12月12日在沙田顯徑邨顯徑郵政局側門外,販運2.96公斤俗稱「K仔」的氯胺酮。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庭上解釋,在小心檢視本案證供後,認為證明被告知道包裹內藏毒品的證據薄弱,未能達致合理定罪標準,故維持撤控申請。

律政司認為沒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包裹內藏何物

惟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直言,案情顯示被告在警誡下稱有一不知名男子指示她收件,而她亦覺得包裹「似係毒品」。鄧官質疑謂:「無啦啦有個不知名男人出現,個男人同被告講咗咩呢?」此外,案情指被告沒有收受任何利益,「一個不知名男人指示一個廿幾歲女仔做嘢,女仔又冇利益㗎喎,當中發生咩事呢?」因此,重點在於該名男子究竟案中角色為何,而他又與被告有甚麼關係,以及向被告提供了甚麼資訊等。這些問題,理應交由陪審團推斷。

鄧官又認為,雖然警方無法提取被告手機的通話紀錄,但是「好多案件都冇通話紀錄㗎啦」,並指各級法院均曾處理過涉及大廈單位的販毒案,當中被告可能只是單位承租人或持有單位鎖匙,已遭檢控。即使案件有疑點,若果繼續檢控被告,其代表律師亦可在初級偵訊時挑戰案情。

控方聞言,僅重申每宗案件的案情不同,而律政司在考慮本案所有證供後,認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知道包裹內藏何物,因此無法達致合理定罪標準。控方又指,對於涉及郵包的案件,律政司會基於案情而有不同的檢控決定,一直貫徹檢控方針。

海關曾派員喬裝郵差送貨到警察宿舍 無人應門

鄧官最終坦言,若果律政司堅持證據不足而要撤控,法庭應該尊重,但仍然覺得陪審團在獲得正確的引導下,被告很大機會被定罪。鄧官向控方謂:「我只可以話,我唔同意你哋嘅決定。」控方聞言則稱:「我只可以講,每宗案件嘅事實不同。」鄧官再回應:「好,隨便你。我已經表達咗睇法,但既然呢個係律政署嘅獨立決定,咁就咁啦!」

案中海關隨機抽查由法國寄出的涉案毒品包裹,收件人和聯絡電話皆屬被告,但收件地址並非被告所住的青衣警察宿舍單位。其後海關派員喬裝郵差送貨上門,但無人應門,遂留下領取郵包通知卡。被告稍後拿着通知卡到郵局領取包裹,自言是包裹收件人,及後被捕。

據了解,被告的父親是一名警務人員。不過,被告曾經不避嫌地在父親面前展示一些物品,但父親只是不發一言,奪去那些物品了事。過去也有警二代涉毒品案。2015年,當年18歲的少女遭警員截查時,大叫「差人大晒,我老竇都係差人」,涉襲警和藏毒被捕,這名少女,同樣姓高。2017年退休女總警司林曼茜及高級警司狄志堅的20歲女兒狄曉晴,因藏有大麻草罪成判罰款一萬元。

大狀:律政司擁有絕對的檢控權

大律師陸偉雄指,律政司擁有絕對的檢控權,雖然法庭具有監察案件的職權,但在三權分立的原則下,裁判官及法官最多只能向律政司提出意見,但無權介入最終的檢控決定。

陸又指,相信鄧官早前要求律政司重新考慮檢控決定後,控方除了重新檢視證供外,亦徵詢了內部較高層級別的法律意見,並再次得出撤控決定。陸認為法庭只了解案件的表面資訊,對案情及證供堅實程度的掌握有限,所知不及律政司深入,因此由律政司考慮檢控與否,相信更為合適。

陸並稱,留意到最近在不少案件中,律政司提告後又撤控,認為做法不理想,兼且浪費法庭時間。不過,由於律政司掌握檢控權,「每日帶幾多案上嚟,我哋冇say」,即使法庭不滿,亦無可奈何。他認為律政司應檢討及改善檢控政策,避免經常發生類似情況,「可以唔告,亦可以查清楚先告」。

【案件編號:STCC4518/19】

住警察宿舍女子涉嫌販毒遭撤控 裁判司稱不同意但無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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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班警買K仔遇情報科行動 藏毒罪成揭08年已有毒癮 判入戒毒所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2%E6%89%80
[Image: n95MUoBTnSaeQqqwExgM3ospTA47BsiWCsTquArE6rg?v=w1920]


許智峯流亡︱滙豐恒生中銀有份 許智峯全家涉款數百萬積蓄今起被凍結:不會因此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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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流亡|稱與家人數百萬元存款遭凍結 許智峯:那些是救命錢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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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流亡︱滙豐恒生中銀有份 許智峯全家涉款數百萬積蓄今起被凍結:不會因此返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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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家驊:不能因棄保潛逃凍結財產 警方須證屬犯罪所得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415549
許智峯已宣布流亡,消息指警方或諮詢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發出通緝令。警務處處長鄧炳強不點名批評許智峯潛逃不負責任,又稱不排除加控他新的罪名。而許智峯夫婦及父母在港共五個銀行戶口已遭凍結,許智峯稱涉及幾百萬元存款。

已抵達英國倫敦的許智峯表示,流亡後發現在網上銀行理財未能針對儲蓄作任何運作,才知道戶口遭到凍結。他曾經聯絡相關銀行,職員回覆查詢時表示,戶口有特別的備註,但拒絕透露其他細節。

許智峯表示,夫婦二人及父母在港共五個銀行戶口遭凍結,涉及幾百萬元存款。據了解,涉及的銀行包括滙豐銀行、恒生銀行及中銀香港。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單純棄保潛逃,警方不能凍結財產。如警方懷疑某筆財產是犯罪所得,即俗稱的洗黑錢,可以要求銀行凍結有關戶口,之後要向法庭申請資產凍結令,警方需提出充分理據。

湯家驊:「洗黑錢的定義是指錢是經非法活動得來,取得這些錢,無論是放在自己戶口,放在父母戶口也好,是妻子或女友的戶口也好,放子女戶口也好,警察是跟錢不跟人。警方作出這些行動,要向法庭交代,假如是毫無證據,法庭也不會容許凍結繼續,許智峯亦有權在這一兩日聘請律師,向法庭申請解凍。」

許智峯涉及的其中一宗案件,是去年七月光復屯門遊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名,以及在多次立法會中涉及違反特權法。

而消息指,許智峯只可出境至上周五晚,他已違反保釋條件,警方或諮詢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發出通緝令。

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接受傳媒訪問時,不點名批評潛逃的區議員,以遭到迫害為藉口,是無良心及不負責任,對不起家人及其他在港面對刑責的人,應該感到羞恥,又指會跟進他有否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不排除加控新罪名。

[ 本帖最後由 香港人加油 於 2020-12-6 02: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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