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專家關注鄒幸彤案 律政司:國安法符國際維護國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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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指控為「外國代理人」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拒交資料,近日申請保釋再度被拒。聯合國人權理事會4名特別報告員昨(12日)發表聯合聲明,對事件深表關切。
他們認為《港區國安法》不符國際法和中國人權義務,是不正當地利用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指控,來扼殺基本權利行使,又敦促政府廢除及獨立審查《港區國安法》,並以書面向中國政府表達關切。
律政司回應指,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香港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維持堅穩,社會恢復法治和秩序,並讓香港居民可以在一個安全、平和的環境享受權利和自由。
質疑國安法掀公平審判憂慮
4名特別報告員均來自相關領域,包括「打擊恐怖主義同時促進和保護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Fionnuala Ní Aoláin。他們關注到鄒幸彤及相關人士被捕,認為鄒所屬的支聯會只是舉辦一年一度的六四燭光集會,但相關人士卻根據《港區國安法》,遭到逮捕及面臨類似指控。
他們稱來自《港區國安法》的指控,正在扼殺受國際法保護的人權,包括言論及集會自由、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又稱恐怖主義和顛覆國家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國際法有嚴格定義,當政府不當使用這些指控來為平息國內異議、限制抗議和遏制社會和人權維護者的批評時,會貶低控罪的嚴重性、破壞有關法律標準的完整性,削弱對人權和國際和平安全具約束力的規範。
聯合聲明同時關注「外國代理人」在《港區國安法》的定義,認為任何組織尋求、接受和使用外國資金,不應有不適當的障礙,他們指因而遭受懲罰是侵犯了結社自由等人權。聲明提到《港區國安法》引發了對公平審判的擔憂,包括法官以鄒獲釋將繼續威脅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保釋申請。
律政司: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
律政司回應指,《國安法》明確指出香港特區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但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公約》訂明可在有必要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等情況下,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一直以專業和公正的態度履行憲制職責。《基本法》第六十三條明確指出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律政司又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聯合國人權專家:關注鄒幸彤不獲保釋 批國安法礙公平審訊 倡即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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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0 更新律政司回應】
通過解散的支聯會副主席、人權律師鄒幸彤,早前被控違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等罪一事,近日引起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深切關注。由該會任命的 4 名人權特別報告員昨(12 日)發表聲明指,煽動叛亂、外國代理人等指控,「正被不正當地用來扼殺」言論、和平集會、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的行使;亦提出國安法下不批被告保釋等做法有礙公平審訊,更罕有促請港府立即廢除及獨立審查國安法,以保障人權及符合國際法。
司法機構:不評論進入司法程序案件
司法機構則回覆指,基於司法獨立原則,不會評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及包括國安法在內的任何現行法例問題,以免影響日後法庭處理相關法律爭議案件的專業和獨立性。
司法機構續指,《基本法》明文說明本港法庭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法官有憲制職任,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有關原則適用於包括國安法在內的案件。至於國安法案件保釋原則,則指可參閱黎智英案(FACC 1/2021)的判案書,翻查判案書,當時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批出的保釋條件包括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外國制裁中國及香港政府,不得接受訪問或在社交媒體發言、評論或留言等。
律政司:制定《國安法》符合國際做法
律政司回應稱,制定《香港國安法》是合法行使國家主權及符合國際上維護國家安全的做法。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必定按照《香港國安法》和本地法律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所有檢控決定是基於可接納證據和適用法律,案件不會因涉案人士的政治理念或背景而在處理上有所不同,律政司在有充分可被法院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並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
律政司指《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及《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事實上,在首宗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違反《香港國安法》規定罪行的案件中,被告人一方接受在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被告人仍可享有公平審訊,「基於迴避待決案件(sub 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不應評論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
今年 8 月 25 日,支聯會 7 名時任常委接獲警方國安處來信,指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並引用國安法實施細則,要求收信人兩周內,即 9 月 7 日或之前交出信中指定資料。支聯會拒交,警方於限期翌日拘捕鄒幸彤等人,並起訴鄒涉違兩項國安法,即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就此「支聯會案」,前日(11 日)為鄒幸彤第 5 次被拒保釋。
聲明:政府不當使用國安法 遏制民間社會聲音
4 名特別報告員聯合聲明指出,「當政府不當使用恐怖主義行為和煽動罪來為平息國內異議、限制抗議和遏制民間社會和人權維護者的批評作為藉口時,恐怖主義行為和煽動罪的嚴重性遭到貶低,這令人深感不安。」
聲明亦提出,國安法下,法官以鄒幸彤若獲釋,將繼續威脅國家安全而拒絕鄒保釋;及以媒體報道保釋申請內容會不符合司法利益為由,拒絕取消報道限制,均引發特別報告員對應用國家法能否保障公平審訊的擔憂。
特別報告員亦關注,國安法下「外國代理人」的定義,批評政府對被指為「外國代理人」的資金施加不當限制、懲罰外國資金接受者等監管措施,均屬侵犯結社自由權利及其他人權,呼籲政府確保各組織能夠尋求、接受和使用來自外國或國際來源的資金,而不設置不適當的障礙。
聲明倡即廢除及獨立審查國安法 重振獨立司法機構
聲明中,特別報告員亦罕有促請政府「立即廢除並獨立審查國安法,以確保其符合人權和國際法」,更指「香港需要重振獨立的司法機構,暫停適用這項法律。」
特別報告員進一步向政府指出,「恐怖主義和顛覆國家安全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國際法對此具有嚴格的定義」,又指「這些標籤不應該應用於不符合現有國際標準規定的門檻的犯罪。這樣做破壞了這些法律標準的完整性,削弱了對人權和國際和平與安全具有約束力的國際法規範。」
特別報告員亦於聲明中指出,已以詳細書面分析,向中國政府表達了他們對國安法的關切,並「強調該法根本不符合國際法和中國的人權義務。」
林鄭:國安法等使香港「真正踏上一國兩制正確軌道」
特區政府於本月 1 日在會展舉行慶祝國慶酒會時,特首林鄭月娥席間發言指,在港區國安法及完善選舉制度的「雙重保障」下,香港真正踏上「一國兩制」的正確軌道,「可以講,比回歸以來嘅任何時候,都更具備發揮一國兩制獨特優勢嘅條件,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她又提到,中國外交部羅列美國干預香港事務的事實清單,引證實施港區國安法的及完善選舉制度的必要性。
特別報告員第三次就香港情況發聲明
今次是自 2019 年反修例運動起,第三次有特別報告員就香港人權情況發表聲明。首次聲明為 2019 年 9 月,特別報告員譴責任何人實施任何形式的暴力,特別是執法人員過度使用武力;第二次為去年 5 月,聲明批政府根據防疫條例,檢控民主運動中多個主要人物作「未經授權」遊行、集會,憂以刑事檢控和平抗議下,會對香港產生寒蟬效應。
而是次發表聲明的 4 名人權特別報告員包括反恐及保護人權特別報告員 Fionnuala Ní Aoláin、和平集會及結社自由權特別報告員 Clément Nyaletsossi Voule、保護言論自由權特別報告員 Irene Khan、人權捍衛者處境特別報告員 Mary Lawlor。其中 Clément Voule 及 Mary Lawlor 過去亦有就香港情況發聯合聲明。
聯合國人權專家關注鄒幸彤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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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及煽惑他人參與六四非法集結。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任命的4名人權專家發表聲明,對鄒幸彤被控表關注。
人權專家認為,恐怖主義和煽動叛亂的指控被不正當地行使以扼殺基本權利,該些權利受國際法保護,包括言論和意見自由、和平集會自由以及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專家又對《港區國安法》有關「外國代理人」資格界定表示關切,呼籲中方確保各協會能夠尋求、接受和使用來自外國或國際來源的資金,沒有不適當障礙。
人權專家又指,《港區國安法》引發對公平審判的擔憂,促立即廢除並獨立審查《港區國安法》,以確保其符合人權和國際法。人權專家以詳細書面分析向中國政府表達對《港區國安法》的關切,強調該法不符合國際法和中國的人權義務,人權專家質疑國安法損公平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