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2025, 03:21 AM
23條附屬法例|記者於國安公署工地外拍攝遭截查 李家超:市民打卡無影響國安意圖不會犯法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9...47650.html
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6 人 1 組織涉勾結外國勢力 公署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約談
https://hk.news.yahoo.com/%E9%A7%90%E6%B...18952.html
6 月 14 日 10:00 更新報道】
【Yahoo 新聞報道】駐港國安公署及警方國安處今日(12 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今次是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上月刊憲後,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周六(6 月 14 日)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公署在今次案件未有引用《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的情況並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因此本案執法都是由香港警方負責。
國安處要求被約談人士交出旅行證件
今次案件涉及 6 名人士及 1 個組織,他們被指涉嫌於 2020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公署署長批准,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 3 條,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安排約談。
國安處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1 而獲得法庭手令,搜查 6 名涉案人士的住所,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
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並根據《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2,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案件仍在調查當中,國安處會繼續依法為公署提供協助和配合。
「23 條附屬法例」訂明本地部門須配合公署要求
上月中,政府表示會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及後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短時間內於憲報發布《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根據規例第 3 條,「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 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如涉 3 種情況之一 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至於《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如牽涉 3 種情形的其中之一,經港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3 種情形分別是: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披露公署行動之非公開細節 最高可囚 7 年
規例第 8 條又訂明,任何人如果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就案件行使管轄權並進行偵查或採取行動,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措施或偵查有關的任何資料,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如果公署已經公開有關行動資料,則不在此限。
國安公署與警方國安處日前聯合行動 鄧炳強:無拘捕任何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50614.htm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警方國安處早前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首次採取聯合行動,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約談涉案人士作出安排。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到目前為止,有關案件並無拘捕任何人。
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國安公署根據附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要求公務員包括執法人員採取一些合理的協助和便利,對他們進行約談安排,由於公署現在未有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情況下,執法都是由香港警方負責。
他表示,國安法第55條指出,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或特區管轄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又或者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下,並要由特區政府或駐港的國安公署提請,得到中央同意,才可以引用第55條。
https://hk.news.yahoo.com/23%E6%A2%9D%E9...47650.html
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6 人 1 組織涉勾結外國勢力 公署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約談
https://hk.news.yahoo.com/%E9%A7%90%E6%B...18952.html
6 月 14 日 10:00 更新報道】
【Yahoo 新聞報道】駐港國安公署及警方國安處今日(12 日)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採取聯合行動。今次是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上月刊憲後,駐港國安公署首度出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周六(6 月 14 日)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公署在今次案件未有引用《香港國安法》第 55 條的情況並對案件行使管轄權,因此本案執法都是由香港警方負責。
國安處要求被約談人士交出旅行證件
今次案件涉及 6 名人士及 1 個組織,他們被指涉嫌於 2020 年 11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間,干犯《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經公署署長批准,公署根據《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第 3 條,要求警方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對涉案人士安排約談。
國安處亦根據《香港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1 而獲得法庭手令,搜查 6 名涉案人士的住所,及涉案組織位於葵涌區的商業大廈的辦公室,檢取了包括銀行文件及器材等證物作進一步調查。
國安處亦對涉案人士進行會面,並根據《第 43 條實施細則》附表 2,按法庭發出的通知書要求涉案人士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案件仍在調查當中,國安處會繼續依法為公署提供協助和配合。
「23 條附屬法例」訂明本地部門須配合公署要求
上月中,政府表示會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及後以「先訂立,後審議」形式,短時間內於憲報發布《維護國家安全(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規例》。根據規例第 3 條,「如公署署長或任何副署長批准公署為確定有否《香港國安法》 第五十五條所指的情形而採取某項措施,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任何公務人員須應公署的要求,為公署採取該項措施而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
如涉 3 種情況之一 公署可行使管轄權
至於《香港國安法》第五十五條,如牽涉 3 種情形的其中之一,經港府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國安公署對危害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3 種情形分別是:
(一)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二)出現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的;
(三)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披露公署行動之非公開細節 最高可囚 7 年
規例第 8 條又訂明,任何人如果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就案件行使管轄權並進行偵查或採取行動,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與該項措施或偵查有關的任何資料,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 50 萬元及監禁 7 年。如果公署已經公開有關行動資料,則不在此限。
國安公署與警方國安處日前聯合行動 鄧炳強:無拘捕任何人
https://news.rthk.hk/rthk/ch/component/k...250614.htm
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與警方國安處早前就一宗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案件,首次採取聯合行動,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包括為公署約談涉案人士作出安排。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到目前為止,有關案件並無拘捕任何人。
鄧炳強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國安公署根據附例第3條,要求國安處協助和配合,要求公務員包括執法人員採取一些合理的協助和便利,對他們進行約談安排,由於公署現在未有引用《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情況下,執法都是由香港警方負責。
他表示,國安法第55條指出,包括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或特區管轄有困難,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的嚴重情況,又或者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下,並要由特區政府或駐港的國安公署提請,得到中央同意,才可以引用第55條。

